范文一:西安市限购政策及限购令解读
西安市限购政策及限购令解读
1、哪些地方属于西安市户口?
9区4县
9区:新城区、莲湖区、雁塔区、灞桥区、未央区、阎良区、临潼区、长安区
4县:周至县、蓝田、户县、高陵
2、那些房子属于限购的类型,
商品住宅、二手住房、公寓、拆迁安置房和商住
写字间和商铺不在限购之内
3、限购令针对的人群有哪些,
1)限购在执行中都是按家庭来界定的,如果两代人户口在一个户口薄上,只要超过18岁就可以作为一个独立家庭去认定住房情况。 2)本地学校的集体户口也在限购令内。
3)西安市驻军军官不限购房,士官不得购买。
驻军指9区4县的军官不限购;军官、军人的户口是随军走的;外地驻军,结婚了的,只要配偶有一方是西安市户口,就可以按西安市户口对待。
4、填写购房资格申请续地哪些资料,
西安户口: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单身证明、方章 外地户口: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单身证明、方章、一年以上社
保或个人所得税。
注:单身证明从法定结婚年龄开始 男:22 女:20 在户口所在地的民政局。
离婚了的从离婚之日开始
18~22/18~20岁不需要开。
5、哪些区域需开具无房证明缴纳契税,
首套面积在144平米以内
城六区、陕西省以内城六区以外——为了尽快领证,享受契税的优惠政策。
3%是契税的征收标准1%和1.5%是优惠政策,但必须开具无房证明;在开具无房证明,根据面积享受优惠政策。
凡在高薪过户,不论属于哪里,均需在西安市产权户籍管理中心开具无房证明及户口所在地的无房证明。
范文二:2017年西安市房产限购最新政策
2017年西安市房产限购最新政策
2017年6月25日起,西安新购商品住房从网签之日起满5年方可上市交易;非西安本市户籍家庭须提供2年以上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证明方可买房!以下是师达教育小编搜集并整理的有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通知全文: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引导合理住房需求,抑制投资投机性购房行为,稳定住房价格,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就调整我市住房交易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7年4月18日以前,在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长安区行政管理区域及高新区、经开区、曲江新区、浐灞生态区、航天基地、国际港务区、沣东新城等开发区规划区域范围内,购买的商品住房,自购房之日起满5年方可上市交易;在上述区域范围内购买的二手住房,房屋产权人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后满2年方可上市交易。
通过司法裁决、直系亲属间赠与、继承等方式取得的住房,以及申请退出的经济适用住房等不受前款规定限制。
二、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在住房限购区域范围内购买商品住
房或二手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须提供在本市连续缴纳2年以上的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证明。补缴的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证明不得作为购房的有效凭证。经批准引进的各类人才除外。
西咸新区参照执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6月25日
补缴的个税不得作为购房有效凭证
西安市人民政府6月28日发布消息称,2017年4月18日以前,在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长安区行政管理区域及高新区、经开区、曲江新区、浐灞生态区、航天基地、国际港务区、沣东新城等开发区规划区域范围内,购买的商品住房,自购房之日起满5年方可上市交易;在上述区域范围内购买的二手住房,房屋产权人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后满2年方可上市交易。通过司法裁决、直系亲属间赠与、继承等方式取得的住房,以及申请退出的经济适用住房等不受前款规定限制。
通知称,自6月25日下发通知之日起,在住房限购区域范围内购买商品住房或二手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须提供在本市连续缴纳2年以上的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证明。补缴的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证明不得作为购房的有效凭证。经批准引进的各类人才除外,西咸新区参照执行。
半年三次调控逐步“加码”
华商报记者了解到,2016年12月30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出台
《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平稳健康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起,本市及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本市城六区范围内只能新购一套住房。
2017年4月18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管理保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将市政发〔2016〕60号文件确定的住房限购范围调整为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长安区行政管理区域以及高新区、经开区、曲江新区、浐灞生态区、航天基地、国际港务区等开发区规划区域范围内。在住房限购区域范围内购买的商品住房及二手住房,需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后满2年方可上市交易。同时,对于按揭贷款首付款比例也进行了限制。
根据半年之内的三次楼市调控,华商报记者发现,从第二次限购开始,西安市就已经扩大了限购范围以及对二手房推迟上市交易时间,到今年6月25日的第三次调控,在第二次的基础之上,不仅推迟了新购商品房的交易时间,而且对外地人购房也有限制。
开发商称政府大力度遏制炒房
“目前很多地段出现的‘爆棚’、‘抢购’等现象很不正常,客观地讲,西安还没有到买楼像买白菜那样的地步!”针对西安市人民政府6月25日出台的楼市新政,一品牌地产公司西安分公司营销副总董先生表示,近一段时间以来,一些非正常的地产营销手段,影响和误导了市民对于楼市的判断。
董先生表示,即使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连续处罚了多
家违规销售开发商,但依然没有遏制住这种歪风。特别是一些地产公司即使被房管部门处罚,仍在顶风违规销售。
“这次出台的限购政策非常及时,是应该让楼市回归到理性状态。”董先生称,无论是开发商还是购房者,都应该冷静下来,明白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
范文三:西安市退休政策
(一) 中国籍员工办理退休
员工可以办理退休的条件是什么?
(1)职工到达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符合退职条件(正常退休年龄: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女干部年满五十五周岁);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且各地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依法办理退休或退职手续的中国籍员工可以按月领取退休养老金。
(2)确定养老金领取地的基本条件是要看员工在各个参保地缴费年限,然后按照“户籍地优先,从长、从后计算”的原则来确定领取地。
1.如果参保地和户籍地是一致的,那肯定是在户籍地,也就是参保地领取养老金。
2.如果不一致的话,那就按照缴费满10年的地方来确定领取地。如果有多个缴费满10年的地方,就按最后一个满10年的地方来确定领取地。
3.如果在所有地方缴费都不到10年,则把养老保险关系和相关资金转回到你的户籍地办理退休。 若确实存在身份不同,退休年龄不同的话,应该如何界定两种身份?
根据档案中的干部档案来确认干部身份。干部档案包括且不限于派遣证/报到证(大学统招以上学历才会有)、转正定级表及干部履历表等。
Fesco是否可以代为办理员工退休?
我司可以为养老关系在我司名下的(包括大户和专户)且满足法定退休办理条件的员工依法办理退休手续。
4、代办流程是什么?
(1)客户如何知道员工应该办理退休?
按照员工身份证上的出生年月日及性别以及从事工种及工作年限相对应的法定退休年龄办理,并在达到法定年龄的前一年6月告知我司,以进行退休预审。
(2)员工需要提供何种材料给Fesco?
将员工的个人档案转到我司户下,提供所有缴费阶段的养老缴费明细,户口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并填写退休审批表及其他相应表格。(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3)公司需要提供何种材料给Fesco?
根据养老经办处的规定配合我司加盖公司公章并提供相应材料。(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4)具体的办理流程是什么?
正常退休办理程序
a、由我司根据养老保险经办处通知的退休预审时间对次年度符合正常退休条件的人员按照预报内容进行退休审批预报。
b、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预报职工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参加工作时间、工作简历、退休前岗位、退休时间等进行审核,在符合退休条件职工的《西安市企业职工退休审批(预报)表》右上角加盖“已预审退休条件”的条章并输入微机。
c、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上报材料审核无误后,对符合退休条件职工打印《西安市职工退休审批预报汇总表》加盖退休审批专业章,并对《西安市企业职工退休审批(预报)表》加盖退休审批专业章,即批准退休。
d、职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当月,由单位到西安养老保险经办处(尚朴路1号)计算待遇,并发放养老金。
(5)整个办理流程大致需要多长时间?
1-2个月
4、若Fesco不能代办,那么客户应该如何操作,操作流程是什么?
退休只能由职工所在单位或档案托管代办养老保险的单位(以个人身份参加养老保险的人员由参统的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办理,流程参照以上。
(二)外国籍员工办理退休
1、外国籍员工是否可以在当地办理退休or账户清算?(北京可以为外籍人办理养老账户清算) 目前陕西省可以办理养老账户清算。
2、若可以办理,办理条件是什么?是否有年龄、身份、社会保险缴纳年限等条件的区别?
按照相关现行条例规定,外国人原则上只要满足我国现行法律对退休方面的规定且参保满15年的可以在国内办理退休,但是目前陕西省还没有相关实例,养老保险处对此方面的规定尚不明确,所需资料及能否通过审批尚不得知。
Fesco是否可以代为办理外籍员工的退休or清算?
退休:原则上我司可以为养老关系在我司名下(包括大户和专户)且满足法定退休办理条件的外籍员工依法办理退休手续。但截止目前为止还没有实例出现,我司会持续关注相关政策法规尽快完善办理流程。
清算:目前陕西省受理的退费申请包含两种情形1.去职回国、2.在我国缴费不满15年且已达退休年限的员工,将个人账户余额一次性支付。
若可以,代办流程是什么?
客户如何知道员工应该办理退休or清算?
1.去职回国、2.在我国缴费不满15年且已达退休年限的员工需要办理。
(2)员工需要提供何种材料给Fesco?
依据现行办法,只需要填写《参保人员终止社会保险关系申请表》即可。
公司需要提供何种材料给Fesco?
无
具体的办理流程是什么?
由职工所在单位或档案托管代办养老保险的单位提交申请表到参保机构办理。
(5)整个办理流程大致需要多长时间?
1-2月
5、若当地针对外籍人退休并没有以上的操作,那么在外籍人到达退休年龄后是否可以获得相关的补助?
对此问题,陕西省的相关政策尚不明确。
范文四:西安市历年房价政策
西安市历年房价政策
07年:
3月18日,央行首次加息;
5月19日,央行再次加息,上调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
5月23日,国家外汇管理局日前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规范外商直接投资房地产业审批和管理的通知》,要求各地商务和外汇管理部门依法加强对外商投资房地产业的审批和管理。 7月20日,央行第三次加息;
9月27日,央行与银监会联合发出《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
10月31日,国家发改委联合商务部发布了《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其中指出,我国将继续限制外商投资于高档宾馆、别墅、写字楼和国际会展中心的建设经营,外商投资土地成片开发则必须与内资企业合资、合作,并新增对外商投资房地产二级市场交易及房地产中介或经纪公司的限制。
12月,央行、银监会又发布《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补充通知》,此次引入了“人均住房面积”的概念。
12月1日,西安市商品房的销售开始执行西安市物价局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明确商品房销售中有关价格问题的通知》和《关于实行商品房销售价格备案的通知》的有关规定 08年:
从4月25日起,中国人民银行上调存款类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0.5个百分点 9月4日,西安市政府出台了《关于恢复房地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决定从当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对购房户按购房款总额给予一定比例的财政补贴。
9月16日,央行下调一年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0.27个百分点,存款基准利率保持不变。 10月15日和10月9日,分别下调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0.5和0.27个百分点
10月2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两部委明确,从11月1日起,首次购90平方米及一下普通住房,契税暂下调至1%,免征个人购销住房印花税。
10月27日,央行将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下限扩大为贷款基准利率的0.7倍,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20%
11月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对个人住房交易环节的税收政策进行调整,降低住房交易税费
11月24日,中国建设银行公布,将加大对居民购买普通自住房的支持力度,对符合政策新发放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下限调整为贷款基准利率的0.7倍,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20%
11月26日,央行宣布,从2008年11月27日起,下调金融机构一年期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个1.08个百分点,同时下调中央银行再贷款、在贴现等利率。
09年:
1月9日,住房与城乡建设部部长蒋伟新做了题为《落实科学发展观,做好今年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的讲话,提出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
12月14日,国务院常务委员会议要求各地加强市场监管,稳定市场预期,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势头,会议强调“地方政府要切实负起责任”。
10年:
1月10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十一条” 3月7日,2010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增加中低价位、中小型普通商品房用地供应,加快普通商品房项目审批和建设进度
3月22日,在房价上涨过快的一线城市和部分二三线城市试点推广“综合评标”、“一限多竞”等招拍挂制度完善改革措施
4月17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
10月15日,西安市物价局、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为认真贯彻落实《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的通知》
12月29日,西安市物价局、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为整顿和规范我市房地产市场价格秩序,维护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正当权益和保护购房者的合法价格利益,对规范我市房屋销售行为起到积极的作用。根据国务院、省、市人民政府关于遏制房价过快上涨的要求,针对我市房屋销售中存在的价格问题和群众的突出反映,市物价局、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发出《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的通知》
11年:
1月26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2月25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发布了《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范文五:西安市居民住院政策
根据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人社发〔2009〕31号)和《西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市政发〔2007〕141号)有关精神,为进一步提高参保人员的医疗保障水平,现将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调整如下:
一、扩大参保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下列人员,按照自愿的原则,可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一)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原城镇集体企业中没有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下岗失业人员;
(二)长期在本市居住生活,以灵活方式就业的进城务工人员及其子女。
二、提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一)增加门诊治疗慢性病病种及享受补助范围
在原有3种慢性病病种的基础上,新增8种常见慢性病病种,并享受门诊治疗慢性病补助政策,具体如下:
1、门诊治疗慢性病补助病种范围:
⑴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不含隐匿型);
⑵慢性肺源性心脏病;
⑶原发性高血压(Ⅱ期以上高血压,限50周岁以上人群);
⑷脑血管病恢复期;
⑸肝硬化失代偿期;
⑹糖尿病合并慢性并发症;
⑺慢性肾小球肾炎及肾病综合症;
⑻恶性肿瘤晚期;
⑼精神疾病;
⑽红斑狼疮;
⑾帕金森综合症。
2、补助标准:
一个年度内,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治疗慢性病的医疗费累计超过350元的,超过部分由统筹基金按照50%的标准支付,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2000元。
(二)扩大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1、将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生育费用采取限额补贴的办法纳入报销范围,具体标准为:正常分娩800元,剖宫产1600元。参保人员生育费用低于限额标准的,按实际发生费用补贴;高于限额标准的,按限额标准补贴。
2、将学生儿童门诊治疗因意外伤害引起的骨折、关节脱位、呼吸道异物三种疾病的医疗费用纳入报销范围。
学生儿童门诊治疗上述疾病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按照50%的标准支付,年度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1000元;因自杀、自残(精神疾病除外)、有第三方责任人的交通事故、打架、斗殴、酗酒、吸毒以及其他因犯罪或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情况引起的上述疾病不予报销。
(三)提高统筹基金支付比例
1、将城镇非从业居民和学生儿童门诊治疗特殊病种(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门诊肾透析、器官移植术后服抗排斥药)的报销比例分别上调5%和10%,即:
城镇非从业居民门诊治疗特殊病种,统筹基金支付55%,个人负担45%;学生儿童门诊治疗特殊病种,统筹基金支付60%,个人负担40%。
2、将城镇非从业居民和学生儿童的年度统筹基金累计最高支付限额标准分别上调1.5万元和3万元,并提高白血病、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三种单项疾病的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即:
统筹基金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城镇非从业居民5万元、学生儿童7万元;其中,患白血病、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三种疾病的参保人员最高支付限额为10万元。
3、将参保人员住院医疗费用的报销比例统一上调5%,即:参保人员在不同级别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医疗费用按照下列标准报销:
⑴城镇非从业居民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统筹基金支付75%,个人承担25%;
一级医院:统筹基金支付65%,个人承担35%;
二级医院:统筹基金支付55%,个人承担45%;
三级医院:统筹基金支付45%,个人承担55%。
⑵学生儿童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统筹基金支付80%,个人承担20%;
一级医院:统筹基金支付70%,个人承担30%;
二级医院:统筹基金支付60%,个人承担40%;
三级医院:统筹基金支付50%,个人承担50%。
(四)降低参保人员个人负担
将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的住院医疗费用起付标准按下列标准下调: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一级医院下调50元、二级医院下调100元、三级医院下调200元。
调整后的起付标准分别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200元,一级医院300元,二级医院400元,三级医院500元。
三、符合参保条件的城镇居民未按要求在2009年度缴费期内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以后参保时除正常缴费外,由个人全额补缴既往年度的医疗保险费(其中低保、重度残疾和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补缴50%),并设置6个月的待遇享受等待期。
四、本《通知》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二00九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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