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外国人收养中国小孩的条件是什么
外国人收养中国小孩的条件是什么
我国收养制度对于收养人的条件有一定的限制,不是每个人都可以收养小孩,收养人是外国人的情况下,条件更加严格。那么外国人收养中国小孩的条件是什么?我国的法律规定有哪些?下文律伴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
外国人收养中国小孩的条件是什么
(一)同时具备下述四个条件的外国人可以收养1名14周岁以下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或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1.年满30周岁。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无子女。
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要相差40周岁。
有子女或已收养过子女的外国人,同时具备前3项条件的,可以收养福利院抚养的弃婴、儿童。
(二)同时具备下述三个条件的外国人可以收养14周岁以下的孤儿。
1.年满30周岁;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
(三)同时具备下述四个条件的外国人可以收养1名18周岁以内的三代以内同辈血亲关系的子女:
1.年满30周岁;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无子女(包括亲生子女、养子女、继子女)。
(四)继父或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18周岁以内的继子女。
有配偶者收养的,须夫妻共同收养
被收养人年满十周岁的须经其本人同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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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二:外国人收养中国孤儿有什么条件
外国人收养中国孤儿有什么条件
外国人收养中国孩子是属于涉外收养的,狭义的涉外收养,是指外国人或无国籍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收养中国公民的子女。那么外国人收养中国孤儿有什么条件?接下来由律伴网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这方面的知识,欢迎大家阅读!
涉外收养条件:
一、符合法定条件
1、收养人的条件
(1)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子女的能力;
(3)年满三十周岁;
(4)有配偶者须夫妻共同收养,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孩,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5)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如果收养孤儿或残疾儿童,则不受(1)、(3)、(5)条的限制。
2、被收养人的条件
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1)丧失父母的孤儿;
(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3、送养人的条件
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1)孤儿的监护人;
(2)社会福利机构;
(3)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二、符合法定程序
1、递交申请
外国人在中国收养子女,应当通过所在国政府或者政府委托的收养组织向中国政府委托的收养组织转交收养申请并提交收养人的家庭情况报告和证明,是指由其所在国有权机构出具,经其所在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馆或者领馆认证的下列文件:
(1)跨国收养申请书;
(2)出生证明;
(3)婚姻状况证明;
(4)职业、经济收入和财产状况证明;
(5)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6)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
(7)收养人所在国主管机关同意其跨国收养子女的证明;
(8)家庭情况报告,包括收养人的身份、收养的合格性和适当性、家庭状况和病史、收养动机以及适合于照顾儿童的特点等。
2、受理登记
中国收养中心在收到外国收养人通过其所在国政府或收养组织递交的收养文件后,对齐全、有效并向中国收养中心交纳了服务费的收养文件予以受理登记,并将受理登记情况告知递交收养文件的外国政府或外国收养组织。
3、审核选配
经中国收养中心审核,对符合中国有关法律规定条件的外国收养人,中国收养中心参照外国收养人的意愿为其选择适当的被收养人,并将被收养人、送养人的有关情况转交外国政府和收养人征求意见。
4、签发通知
外国政府和收养人同意接受推荐的被收养人后,中国收养中心为收养人签发《来华收养子女通知书》,并通过外国政府或外国收养组织将通知书转交给外国收养人。同时,中国收养中心向被收养人所在地的省级民政部门收养登记机关发出《涉外送养通知》。
5、亲自来华
外国收养人接到《来华收养子女通知书》后,夫妻双方须持通知书原件亲自来华,到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省级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手续。
6、办理登记
外国收养人办理收养登记,应当填写外国人来华收养子女登记申请书,并提交与送养人订立的书面收养协议,同时提交中国收养中心签发的《来华收养子女通知书》原件、外国收养人身份证件和照片。省级民政部门对符合法律规定的收养关系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颁发《收养登记证》,出具《跨国收养合格证明》。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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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三:外国人领养中国小孩的条件
导读:我国《收养法》规定,“外国人依照本法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这就是说,外国人领养中国小孩和我国公民领养子女的条件一样。下面是收养法编辑为大家介绍的外国人领养中国小孩的条件:
一、外国人领养中国小孩的条件
1、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年满三十周岁。
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二、外国人领养中国小孩须提供的证件和材料
1、跨国收养申请书;
2、出生证明;
3、婚姻状况证明;
4、职业、经济收入和财产状况证明;
5、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6、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
7、收养人所在国主管机关同意其跨国收养子女的证明;
8、家庭情况报告(内容包括收养人的身份、收养的合格
性和适应性、家庭状况和病史、收养动机以及适合于照顾儿童的特点等)。
收养人将所有证件和材料通过常住国政府批准的收养组织寄往中国收养中心。
中国收养中心批准申请人的收养申请后,向收养人发出《来华收养子女通知书》,向广东省民政厅发出《涉外送养通知》。
外国人领养中国小孩,应当通过所在国政府或者政府委托的外国收养组织向中国政府委托的中国收养中心转交收养申请并提交收养人的家庭情况报告和证明。
注释:收养申请书、家庭情况报告和证明,是指由收养人所在国有权机构出具,经收养人所在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大使馆或者领事馆认证。
三、外国人领养中国小孩怎样办理收养登记
(一)申请登记
1、外国人领养中国小孩的,在接到中国收养中心签发的《来华收养子女通知书》后,与收养登记中心预约办理收养登记日期;
2、收养登记中心接到中国收养中心签发的《涉外送养通知书》通知送养人(社会福利机构作送养人的,通知福利机构负责人)外国人领养中国小孩办理收养登记手续的日期,并做
好办理收养登记报批手续。
3、外国人领养中国小孩后,凭《来华收养子女通知书》与送养人(福利机构负责人)签定《送养、收养协议书》。
4、收养人与被收养人见面,建立感情。
(二)审批发证
收养人、送养人、被收养人必须亲自到收养登记中心办理收养登记,收养人交验下列证件、材料:
1、中国收养中心签发的《来华收养子女通知书》;
2、收养人的身份证件正本及复印件;
3、收养人、送养人填写收养登记申请书;
4、收养人、送养人签定的《送养、收养协议书》正本一式三份;
5、收养人夫妻单人大一寸照片各一张;
6、夫妻共同收养子女,有一方不到场的,应出具经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收养授权委托书;
以上证件、材料齐全有效,登记机关在收到收养登记申请次日起7日内审批,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和《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规定的,为收养人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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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四:治安拘留所管理办法(试行)
治安拘留所管理办法(试行)
1990年1月3日,公安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为加强治安拘留所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治安拘留所是对被裁决治安拘留的人执行拘留的场所。
第三条 治安拘留所由县(自治县、旗)、市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设置,公安机关的治安部门负责管理。
相当于县级的铁路、交通、民航、林业公安局(处)根据需要,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批准,可以设置治安拘留所。
第四条 治安拘留所实行所长负责制。设正、副所长,根据需要配备民警。其中应有一定数量的女民警。
第五条 治安拘留所的拘舍要牢固、通风,采光充足。
对被拘留人应当男、女分舍拘禁。
对被拘留人中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应当单设拘舍。
有条件的治安拘留所应当设置学习室和活动场地,可以开辟劳动场所。
第六条 治安拘留所新建、扩建、修缮和购置必要设备、器材等所需经费,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列入地方基建、财政预算,专项拨款、专款专用。日常管理所需经费列入公安业务经费预算解决。
第二章 入 所
第七条 治安拘留所接收被拘留人,须凭裁决机关开具的《治安管理处罚执行拘留通知书》或《出入境管理拘留审查通知书》。
第八条 被拘留人入所时,要查验其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证明身份的证件,并填写《入所登记表》。
第九条 对被拘留人随身携带的物品要检查登记,除允许随身携带的生活、学习必需品外,其余物品由治安拘留所统一保管,并填写《暂存物品收据》,出所时发还。
入所检查中发现的违禁品或者应予没收的危险物品,工作人员要作笔录,并开具《违反治安管理没收财物收据》交原裁决机关处理;对不便交回原裁决机关处理的,可以由治安拘留所制作笔录,就地处理。
第十条 拘留后发现被拘留人患有传染病、精神病和其他严重疾病的,以及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应当通知原裁决机关另行处理。
因为被拘留人有其他犯罪行为,决定予以刑事拘留、逮捕、劳动教养等处理或者予以少年收容教养的,应当根据有关凭证终止拘留,并办理出所手续,注明出所的具体时间和所去地点。
第三章 管 理
第十一条 治安拘留所对被拘留人应当按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进行法制、道德教育。 第十二条 治安拘留所可以组织被拘留人参加适当的劳动。劳动的收入主要用于补贴被拘留人的伙食费,必需的生活、学习费用。
对被拘留人劳动的收支应当在财务部门指导下单独立帐、专人管理,并接受财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被拘留人在拘留期间,因为招工、升学考试或者遇有妻子生育,近亲属病危、丧葬等特殊情况需要离所时,由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申请,担保人出具保证书,经原裁决机关批准后离所,并在规定的期限内返回,逾期不归的按违反所规处理。
被拘留人离所期间,不计入执行拘留时间。
第十四条 被拘留人在拘留期间能够主动揭发、检举和制止重大违法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拘留所所长可以提出提前解除拘留的建议,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主管领导批准后执行,并填写《提前解除拘留决定书》。
提前解除拘留的时间不得超过拘留期的三分之一。
第十五条 治安拘留所依法保护被拘留人的通信自由。被拘留人寄出和收到的信件不检查、不扣押。
被拘留人的近亲属和单位负责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凭身份证件可以到治安拘留所会见被拘留人。
第十六条 治安拘留所的工作人员必须秉公办事。严禁徇私枉法、索贿受贿;严禁打骂、体罚、虐待和侮辱被拘留人;严禁让被拘留人为个人办事;严禁利用被拘留人看管被拘留人。 第十七条 治安拘留所对被拘留人提出的申诉、检举、揭发材料和控告治安拘留所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材料,应当及时送交上级主管单位或者有关领导处理。
第十八条 治安拘留所应当建立健全严格的管理制度,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值班人员要严守岗位,不得擅离职守,发现问题要及时报告,妥善处理。
必须注意防止被拘留人逃跑、行凶、自杀、哄闹和其他危害安全的行为。对于有证据表明确实有上述行为可能的被拘留人,经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使用械具。
第十九条 治安拘留所要严格出入登记制度。非拘留所工作人员不得进入;必需进入时要经所长批准,由工作人员带领。
第二十条 认真搞好生活管理和防疫、防病工作。对患病的被拘留人要及时治疗;患传染病的,要立即隔离;患严重疾病必须出所治疗的,可以由担保人出具保证书,经原裁决机关或者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主管领导批准出所治疗,其尚未执行的拘留日期可以宣布不再执行。 被拘留人在拘留期间死亡,应当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组织法医或者医生作出有法律效力的死亡鉴定,经同级人民检察院检验,报上级公安机关及其同级人民检察院备案,并通知被拘留人家属。没有家属或者家属不来的,由治安拘留所负责拍照后火化,骨灰保存一年后处理。 第二十一条 治安拘留所要制订《治安拘留所规则》,要求被拘留处罚的人必须做到:
(一)严格遵守治安拘留所规定的纪律,自觉服从管理和教育。认真学习党和国家的政策、法律,反省自己的违法行为,认识错误。
(二)保持室内肃静、整洁,室内不准吸烟、喝酒;不准喧哗、吵闹;不准打架、骂人、讲污秽语言、敲诈勒索;不准乱涂乱画;不准强行索要他人饭食或物品。
(三)不准传播犯罪手段;不准拉帮结伙。
(四)不准将危险品和违禁物品带入所内。
(五)受护公物,损坏物品要赔偿。
(六)对他人违反所规的行为要及时劝止,并报告工作人员,不得包庇、隐瞒。
(七)未经许可不得离开治安拘留所。
(八)按照规定及时交纳伙食费、粮票和医疗等费用,不得拖欠。
第二十二条 对被拘留人违反所规的,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批评教育、训诫、责令检查。有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提请执行地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治安处罚;如被裁决拘留处罚,应当与正在执行的拘留期合并执行。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定程序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被拘留人确实无力交纳拘留期间伙食费和医疗费用的,可以允许缓期交纳,或者由治安拘留所造册,经主管领导审核后,申报当地财政部门解决。
第二十四条 拘留期满的,应即解除拘留。
第四章 出 所
第二十五条 被拘留人出所时,应当在《治安管理处罚执行拘留通知书》或者《出入境管理拘留审查通知书》上签名,注明拘留期满的日期和出所日期。被拘留人凭《暂存物品收据》,领取所存物品。
第二十六条 被拘留人出所时,如有必要,应当通知其亲属或单位来人接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制订具体规定,并报公安部备案。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达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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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五:治安拘留所建设规范
ICS 1 3(310
A 90
AB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
GA,T 177—1998
:厶
,口 安拘留所建设规范
standard of detention house The construction
1 998—07—01实施 1 998—05—04发布
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GA,T 177—1998
J吐—L
舌 嗣
为加强治安拘留所规范化建设,合理确定治安拘留所的设置规模及标准,切实发挥治安拘留所教 育、挽救违法人员,预防、减少犯罪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制 定本标准。
本标准是为项目决策和合理确定建设水平服务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治安拘留所建 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依据,也是有关部门审查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及技术装备配置、监督检查治
安拘留所工程项目整体建设过程和建设标准的尺度。
本标准中“面积”是指使用面积,特别规定的除外。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提出。 本标准由
本标准起草单位:公安部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吴明山、原中治安管理局。
波、张晓鹏。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
GA,T 177—1998治安拘留所建设规范
construction standard of detention house The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治安拘留所的一般要求、等级划分依据和条
件,
本标准适用于治安拘留所的新建、迁建工程项目。扩建、修缮工程项目也可参照执行。 2 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
义。
detention house 2(1 治安拘留所the
对被裁决治安拘留的人执行短期限制人身自由行政处罚和法制教育的场所。 2(2等级grade
用一、二、三级表示治安拘留所的建设规模和项目构成。
3治安拘留所一般要求
3(1 治安拘留所的建设,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经济建设的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公安工作的方 针、政策,从各地的经济技术条件出发。与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宜。因地制宜地进行,做到安全、适用、
经济并注意美观。
3(2治安拘留所的建设应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改、扩建的治安拘留所工程项目应充分利用原有设施。 3(3治安拘留所的建设,除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和定额、指标的规定。
4等级划分和依据
4(1 治安拘留所可分为-三个等级。即一级、二级、三圾。等级越低,表示治安拘留所的规模越高。例:一 级高于二级。
4(2治安拘留所等级划分以当地实有人口数、日治安拘留量、项目构成、建设规模为依据。
5等级划分条件
5(1 一级
5(1(1 治安拘留所由人口总数在100万人以上的县(自治县、旗)、市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单独设置。
m2。5(1(2占地总面积不少干6000
5(1(3拘舍设计容量不低于300人。
5(1(4选址在交通、通讯、水电便利的城郊结合地带(与闹市区、居民稠密区分开。 5(1(5布局合理,明确划分拘留区、办公区和生产劳动区。
5(1(6根据当地气候,有采暖、制冷设备,各区域通风良好。
5(1(7建筑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抗震设防烈度达到当地规定的等级。
5(1(8配备必要鲍交通和通迅工具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1998—05—04批准 1998—07—01实施
GA,T 177—1998
a)安装电话;
b)有无线电对讲机和必要的械具;
C)配备汽车和一定数量的摩托车。
5(1(9配备必要的教育器材
有电视机、录音机、扩音机、录放机。
5(1(10配备必要的医疗器械和常用药品
a)对轻微患病者及时诊治; b)患传染
病的立即隔离; C)重病及时送医院治
疗。
5(1(11 拘留区
5(1(”(1 构成 a)有拘舍、审查室、值班室、学习室(活动室)、食堂、洗澡间(洗漱池、厕所和室
200 b)拘舍总面积不少于1 m2; 外活动场地;
mc)审查室总面积不少于60 2; d)值班
m2; e)学习室面积室总面积不少于40 m2; f)浴室面积不少于100 不少于200
m。; g)室外活动场地人均面积不少于2
m2。
5(1(11(2拘舍
a)拘舍安全、牢固、卫生、采光充足,层高不低于3(o m,有全封防范金属窗栅(门窗视线通透;
mb)拘舍内设床铺,需留有一定空间供被拘留人员活动; c)拘舍内人均占有面积不得低于3 2,其
m2; d)每间普通拘舍拘押人数不得多于10人; e)有拘押外国人和无国中人均铺位面积不得低于2
籍人的拘舍,内有洗漱池、厕所。每舍人数不多于4人(人均占有面积不低于5 m2。
5(1(12办公区 a)有所长办公室、干警办公室、会议室、档案资料室、接待室、医务室、财务
b)所长办公室总面积不少于40 m2; 室、民警食堂;
c)民警办公室总面积不少于150 m2;
d)会议室面积不少于60 m2; e)接待
m2; f)医务拳面积室面积不少于50
n?’; g)财务室面积不少于4:少于50
m二; h)档案资料室面积不少于30 30 m!;
1)民警食堂面积不少于60 m:。
5(1(13 劳动区 a)有必要的生产劳动
b)占地总面积不少于2 场地; 000 m2。
5(2二级
5(2(1 治安拘留所由人口总数在30万人以上、100万人以下的县(自治县、旗)、市公安局,城市公安分
局单独设置。
800 ITl2。5(2(2占地总面积不少于3
5(2,3拘舍设计容量不低于200人。 2
GA,T 177—1998
5(2(4选址在交通、通讯、水电便利的城郊结合地带,与闹市区、居民稠密区分开。 5(2(5布局合理,明确划分拘留区、办公区和生产劳动区。 5(2(6根据当地气候,有采暖、制冷没备,各区域通风良好。 5(2(7建筑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抗震设防烈度达到当地规定的等级。 5(2(8配备必要的交通和通讯工具 a)
b)有无线电对讲机和必安装电话;
要的械具; C)配备汽车和一定数
量的摩托车。
5(2(9配备必要的教育器材 有电视
机、录音机、扩音机、录放饥。
5(2(10配备必要的医疗器械和常用药品
a)对轻微患病者及时诊治; b)患传染
病的立即隔离; C)重病及时送医院治
疗。
5(2(11 拘留区
5(2(11(1 构成 a)有拘舍、审查室、值班室、学习室(活动室)、食堂、洗澡间、洗漱池、厕所和室
b)拘舍总面积不少于500 ITl2; 外活动场地;
C)审查室总面积不少于60 m!; d)值班
m2; O)学习室面积室总面积不少于30
m2; f)浴室面积不少于60 不少于100
rn2; g)室外活动场地人均面积不少于2
m?。
5(2(11(2拘舍
a)拘舍安全、牢固、卫生、采光充足。层高不低于3(0 rn,有全封防范金属窗栅,门窗视线通透;
b)拘舍内设床铺,需留有一定空间供被拘留人员活动; C)拘舍内人均占有面积不低于3 m!(其中
m2; d)每间普通拘舍拘押人数不多于10人; e)有拘押外国人和无国籍人的人均铺位面积不低于2
拘舍,内有洗漱池、厕所。每舍人数不多于4人,人均占有面积不低
m于5 2。
5(2(12 办公区 a)有所长办公室、干警办公室、会议室、挡案资料室、接待室、医务室、财务
b)所长办公室总面积不少于30 m2; 室、民警食堂;
C)民警办公室总面积不少于100 m2;
d)会议室面积不少于40 m2; e)接待
rn 2; f)医务室面积室面积不少于30
m2; g)财务室面积不少于不少于20
m2; h)档案资料室面积不少于20
m 2; 20
m2。1)民警食堂面积不少于60
5(2(13 劳动区 a)有必要的生产劳动
b)占地总面积不少于1 场地; 500 m2。
GA,T 177—1998
5(3三级
5(3(1 治安拘留所由人口总数在30万人以下的县(自治县、旗)、市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单独设置。
400 m2。5(3(2占地总面积不少于2
5(3(3拘舍设计容量不低于100人。
5(3(4选址在交通、通讯、水电便利的城郊结合地带,与闹市区、居民稠密区分开。 5(3(5布局合理(明确划分拘留区、办公区和生产劳动区。 5(3(6根据当地气候,有采暖、制冷设备,各区域通风良好。 5(3(7建筑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抗震设防烈度达到当地规定的等级。 5(3(8配备必要的交通和通讯工具 a)
b)有无线电对讲机和必安装电话;
要的械具; C)配备汽车和一定数
量的摩托车。
5(3(9配备必要的教育器材 有电视
机、录音机、扩音机、录放机。
5(3(10配备必要的医疗器械和常用药品
a)对轻微患病者及时诊治; b)患传染
病的立即隔离; C)重病及时送医院治
疗。
5(3(11 拘留区
5(3(11(1 构成 a)有拘舍、审查室、值班室、学习室(活动室)、食堂、洗澡间、洗漱池、厕所和室
b)拘舍总面积不少于200 m2; 外活动场地;
mC)审查室总面积不少于40 2; d)值班
m2; e)学习室面积室总面积不少于20
rn2; f)浴室面积不少于40 不少于60 m2; g)室外活动场地人均面积不少于2
m2。
5(3(11(2 拘舍
a)拘舍安全、牢固、卫生、采光充足,层高不低于3(0 FD_,有全封防范金属窗栅,门窗视线通透;
b)拘舍内设床铺,需留有一定空间供被拘留人员活动; c)拘舍内人均
mm2; 2,其中人均铺位面积不低于2 d)每问普通拘占有面积不低于3
舍拘押人数不多于10人。
5(3(12 办公区 a)有所长办公室、干警办公室、会议室、档案资料室、接待室、医务室、财务
m2;b)所长办公室总面积不少于30 室、民警食堂;
m:; C)民警办公室总面积不少于60
m:; d)会议室面积不少于40 e)接
m2; f)医务室待室面积不少于20
m2; g)财务室面积面积不少于20
m2; h)档案资料室面积不少于20 m2; i)民警食堂面积不少不少于20
m2。 于40
5(3(13 劳动区 4
GA,T 177—1998
a)有必要的生产劳动场地;
000 m2。b)占地总面积不少于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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