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北京司法鉴定业协会章程
附件1:
北京司法鉴定业协会章程
(讨论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是北京司法鉴定业协会。(英文译名:Beijing Association of Forensic Science,缩写为BAFS)
第二条 北京司法鉴定业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是由北京地区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司法鉴定教育、研究人员等与司法鉴定工作有关的业内人士自愿组成的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团结和带领全体会员,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社会公德、司法鉴定执业规范和职业道德;指导和监督全体会员,认真履行职责,秉承科学和正义,为促进司法公正、保证司法鉴定活动合法、有序、规范地开展科学鉴定服务;接受行业主管部门委托,组织开展会员的业务知识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继续教育;组织开展司法鉴定业务交流活动和执业质量评查工作;总结交流司法鉴定工作经验,协调行业内、外部关系,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为北京司法鉴定事业健康发展作贡献。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北京市司法局和北京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住所地为北京市西城区后广平胡同39号,邮编100035,北京市司法局办公大楼内。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司法鉴定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搞好为会员服务的工作,保障会员依法执业,维护行业利益,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二)负责制定并贯彻执行司法鉴定行业鉴定标准、规范,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三)研究司法鉴定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相关的规章制度;
(四)制定行业自律规则,形成行业自律管理机制。负责对北京地区司法鉴定人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
(五)接受有关单位委托,组织对疑难、重大鉴定事项进行研讨、会商等专业技术活动;
(六)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制定司法鉴定人各类教育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七)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对会员的执业能力、职业道德进行评估、考核;
(八)组织、指导会员进行学术交流和理论研讨,沟通业务信息,总结工作经验,提高鉴定质量;
(九)协调行业内、外部关系,向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意见和建议;
(十)处理对北京地区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投诉,按照有关规定对会员的违规行为进行处分;
(十一)组织开展与国内外行业之间的交流活动;
(十二)编辑出版司法鉴定期刊和有关书籍、资料;
(十三)办理政府有关部门授权和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第八条 本协会的会员包括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经北京市司法局核准登记,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的司法鉴定机构,可申请成为团体会员;经北京市司法局核准登记,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司法鉴定人可申请成为个人会员。从事与鉴定工作有关的企、事业单位以及从事司法鉴定教育、研究等业内人士经审核通过后也可成为本协会的团体、个人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本协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三)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要求本协会维护其自身合法权益的请求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本协会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有关司法鉴定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有关规定,依法从事司法鉴定活动;
(二)遵守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
(三)维护本协会的合法利益,维护行业信誉;
(四)遵守本协会制定的自律准则及规范;
(五)积极参与本协会组织的活动;
(六)配合本协会开展对会员执业能力、职业道德的评估、考核;
(七)认真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八)按规定交纳会费;
(九)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依法被注销、撤销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其会籍自然消失,其担任的会内职务相应免除。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协会的工作方针、确定本协会的工作任务;
(三)选举、罢免理事;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制定、修改本协会会费标准;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3年。因特殊情况需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1年。
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1次,根据需要可临时召开代表大会。如因特殊情况提前或延期召开,须经理事会决定。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责:
(一)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二)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三)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四)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
(五)聘请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
(六)决定申请设置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八)决定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解聘;
(九)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订内部管理的规章、制度;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等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忠于法律,实事求是,公正无私;
(三)在本协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和较高声望;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会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实行会长办公会议制度,简称会长会议。会长会议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会长会议由会长定期召集和主持;在特殊情况下,受会长委托,副会长主持工作,召开会议。
第二十五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 代表理事会向司法鉴定业代表大会做工作报告;
(三) 负责落实代表大会、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的决定;
(四) 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协会的日常工作,落实理事会交办的工作;
(二)组织实施协会年度工作计划;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报理事会决定;
(四)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五)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设监事会
监事会由三人组成,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主要职责:
(一)选举产生监事长;
(二)出席理事会 ;
(三)监督本协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四)督促本协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
制度开展活动;
(五)对本协会成员违反本团体纪律,损害本团体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六)对本协会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七)对本协会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第五章 资产管理及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捐赠、资助及其利息;
(二)政府或有关部门委托的专项课题研究经费;
(三)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协会按照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资产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
会捐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离职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的资产属于集体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私分。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保险等待遇,参照国家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终止程序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 年 月 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附件2:
北京司法鉴定业协会会费收支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司法鉴定业协会会费的缴纳和使用,保障协会各机构正常工作,根据《北京司法鉴定业协会章程》和《北京市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收费管理试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会所有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都应当按照《北京司法鉴定业协会章程》的规定,按时足额缴纳会费。
第三条 会费按年度缴纳,每年3月份为当年年度会费缴纳时间。新设立的司法鉴定机构和首次执业的司法鉴定人,在领取《司法鉴定许
可证》和《司法鉴定人执业证》时缴纳会费。
第四条 会费以各鉴定机构为单位收缴,由司法鉴定机构向北京司法鉴定业协会缴纳。会费缴纳后统一汇交北京司法鉴定业协会账户。
第五条 会费主要用于司法鉴定业协会为会员提供司法鉴定信息、资料,开展学术交流、培训和其他公益福利活动,维护会员合法权益,支付协会办事机构及其人员开展工作等所必需的各项开支。
第六条 会费的收、支严格按照财务管理的规定实行预算管理。
第七条 协会单独建账,独立核算。会费收支情况接受协会理事会和会员监督。秘书处应每年向协会理事会报告一次预算执行情况。
第八条 本办法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报市民政、物价部门备案后施行。
第九条 本办法由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附件3:
北京司法鉴定业协会会费标准
1、三类内团体会员基础会费5000元/年,鉴定业务种类每增加一项,会费增加1000元/年;
2、三类外团体会员会费5000元/年。
3、个人会费统一为每人200元/年。
范文二:[教材]北京司法鉴定业协会章程
附件1:
北京司法鉴定业协会章程
,讨论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是北京司法鉴定业协会。,英文译名:Beijing Association of Forensic Science~缩写为BAFS,
第二条 北京司法鉴定业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是由北京地区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司法鉴定教育、研究人员等与司法鉴定工作有关的业内人士自愿组成的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团结和带领全体会员~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社会公德、司法鉴定执业规范和职业道德,指导和监督全体会员~认真履行职责~秉承科学和正义~为促进司法公正、保证司法鉴定活动合法、有序、规范地开展科学鉴定服务,接受行业主管部门委托~组织开展会员的业务知识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继续教育,组织开展司法鉴定业务交流活动和执业质量评查工作,总结交流司法鉴定工作经验~协调行业内、外部关系~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为北京司法鉴定事业健康发展作贡献。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北京市司法局和北京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住所地为北京市西城区后广平胡同39号~邮编100035~北京市司法局办公大楼内。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司法鉴定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搞好为会员服务的工作~保障会员依法执业~维护行业利益~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二,负责制定并贯彻执行司法鉴定行业鉴定标准、规范~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三,研究司法鉴定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相关的规章制度,
,四,制定行业自律规则~形成行业自律管理机制。负责对北京地区司法鉴定人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
,五,接受有关单位委托~组织对疑难、重大鉴定事项进行研讨、会商等专业技术活动,
,六,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制定司法鉴定人各类教育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七,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对会员的执业能力、职业道德进行评估、考核,
,八,组织、指导会员进行学术交流和理论研讨~沟通业务信息~总结工作经验~提高鉴定质量,
,九,协调行业内、外部关系~向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意见和建议,
,十,处理对北京地区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投诉~按照有关规定对会员的违规行为进行处分,
,十一,组织开展与国内外行业之间的交流活动,
,十二,编辑出版司法鉴定期刊和有关书籍、资料,
,十三,办理政府有关部门授权和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第八条 本协会的会员包括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经北京市司法局核准登记~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的司法鉴定机构~可申请成为团体会员,经北京市司法局核准登记~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司法鉴定人可申请成为个人会员。从事与鉴定工作有关的企、事业单位以及从事司法鉴定教育、研究等业内人士经审核通过后也可成为本协会的团体、个人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本协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三,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要求本协会维护其自身合法权益的请求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本协会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有关司法鉴定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有关规定~依法从事司法鉴定活动,
,二,遵守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
,三,维护本协会的合法利益~维护行业信誉,
,四,遵守本协会制定的自律准则及规范,
,五,积极参与本协会组织的活动,
,六,配合本协会开展对会员执业能力、职业道德的评估、考核,
,七,认真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八,按规定交纳会费,
,九,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依法被注销、撤销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其会籍自然消失~其担任的会内职务相应免除。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协会的工作方针、确定本协会的工作任务,
,三,选举、罢免理事,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制定、修改本协会会费标准,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3年。因特殊情况需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1年。
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1次~根据需要可临时召开代表大会。如因特殊情况提前或延期召开~须经理事会决定。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责:
,一,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二,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三,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四,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
,五,聘请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
,六,决定申请设臵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八,决定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解聘,
,九,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订内部管理的规章、制度,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等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忠于法律~实事求是~公正无私,
,三,在本协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和较高声望,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会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实行会长办公会议制度~简称会长会议。会长会议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会长会议由会长定期召集和主持,在特殊情况下~受会长委托~副会长主持工作~召开会议。
第二十五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 代表理事会向司法鉴定业代表大会做工作报告,
,三, 负责落实代表大会、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的决定,
,四, 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协会的日常工作~落实理事会交办的工作,
,二,组织实施协会年度工作计划,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报理事会决定,
,四,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五,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设监事会
监事会由三人组成~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主要职责:
(一)选举产生监事长,
(二)出席理事会 ,
(三)监督本协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四)督促本协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五)对本协会成员违反本团体纪律~损害本团体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六)对本协会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七)对本协会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第五章 资产管理及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捐赠、资助及其利息,
,二,政府或有关部门委托的专项课题研究经费,
,三,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协会按照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资产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离职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的资产属于集体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私分。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保险等待遇~参照国家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终止程序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 年 月 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附件2:
北京司法鉴定业协会会费收支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司法鉴定业协会会费的缴纳和使用~保障协会各机构正常工作~根据《北京司法鉴定业协会章程》和《北京市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收费管理试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会所有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都应当按照《北京司法鉴定业协会章程》的规定~按时足额缴纳会费。
第三条 会费按年度缴纳~每年3月份为当年年度会费缴纳时间。新设立的司法鉴定机构和首次执业的司法鉴定人~在领取《司法鉴定许可证》和《司法鉴定人执业证》时缴纳会费。
第四条 会费以各鉴定机构为单位收缴~由司法鉴定机构向北京司法鉴定业协会缴纳。会费缴纳后统一汇交北京司法鉴定业协会账户。
第五条 会费主要用于司法鉴定业协会为会员提供司法鉴定信息、资料~开展学术交流、培训和其他公益福利活动~维护会员合法权益~支付协会办事机构及其人员开展工作等所必需的各项开支。
第六条 会费的收、支严格按照财务管理的规定实行预算管理。
第七条 协会单独建账~独立核算。会费收支情况接受协会理事会和会员监督。秘书处应每年向协会理事会报告一次预算执行情况。
第八条 本办法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报市民政、物价部门备案后施行。
第九条 本办法由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附件3:
北京司法鉴定业协会会费标准
1、三类内团体会员基础会费5000元/年~鉴定业务种类每增加一项~会费增加1000元/年,
2、三类外团体会员会费5000元/年。
3、个人会费统一为每人200元/年。
范文三:北京司法鉴定业协会关于办理医疗过失司法鉴定案件的若干意见
北京司法鉴定业协会关于办理医疗过失司法鉴定案件的若干意见
关于印发《北京司法鉴定业协会关于办理医疗过失
司法鉴定案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京司鉴协发[2009]5号
各相关会员单位:
《北京司法鉴定业协会关于办理医疗过失司法鉴定案件的若干意见》已经协会第一届理事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自2009年12月1日起,在办理医疗过失鉴定案件中,建议参考执行。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北京司法鉴定业协会
关于办理医疗过失司法鉴定案件的若干意见
(北京司法鉴定业协会第一届理事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为统一规范我市医疗过失司法鉴定工作程序,保证鉴定工作的科学、客观、独立、公正。在遵循《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司法鉴定协议书(示范文本)》和《司法鉴定文书规范》等有关规定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医疗纠纷司法鉴定工作实践,协会就我市相关会员单位办理医疗过失司法鉴定案件提出以下若干意见,请参考执行:
一、鉴定的委托和受理
(一)医疗过失司法鉴定案件特指人民法院委托鉴定的民事案件。侦查机关、当事人和律师事务所委托的案件,原则上不属于此类案件受理范围,但医患双方共同委托的除外。
(二)医疗过失司法鉴定主要解决的问题:1、医疗行为中是否存在过失;2、如存在过失,该医疗过失与患者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其参与度等。
(三)鉴定机构首先应对委托方(人民法院)的鉴定委托及事项进行审查,委托事项不明确或不适宜的,应及时与委托方协商修正。
鉴定机构对书面材料进行技术审查后,应与委托方核对确认如下材料(亦可函件确认):
1、鉴定委托书;
2、相关病历资料:包括门诊病历、住院病历、临床检查、医学影像学片及其他辅助检查资料等;
3、由人民法院提供的相关案卷材料。
(四)对符合受理条件的案件,鉴定机构应与委托方签署受理协议,约定鉴定时限、收费等事项;需要补充鉴定材料的,应及时告知委托方,材料补充完整后再正式受理;采用函件委托的,鉴定机构应在收到函件之日起7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答复,并通知委托方予以书面确认。
(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鉴定机构不予受理:
1、委托鉴定的事项超出鉴定机构业务范围或鉴定能力的;
2、送鉴材料不具备鉴定条件或与鉴定事项不符的;
3、鉴定材料不真实、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
4、其它不予受理的事由。
不予受理的案件,应与委托方说明原因。在人民法院的要求下,应出具退卷函。
二、鉴定的实施
(一)鉴定机构应当依据委托方提供的鉴定材料进行鉴定。送鉴材料的真实、
合法和完整性由委托方负责。
(二)鉴定机构接受鉴定委托后,应指派2名以上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其中1名司法鉴定人须连续从事司法鉴定或相关临床专业工作10年以上。
(三)医疗过失司法鉴定原则上应举行听证会,听证会由负责该案件的司法鉴定人主持;但人民法院不主张听证的情况除外。无论听证与否,应要求医、患双方递交书面材料,充分陈述各自主张。
(四)医疗过失司法鉴定在必要时可举行专家咨询会。司法鉴定人针对案件中的难点或较强的专业技术问题,可以邀请相关临床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专家,共同参与医疗过失的技术判断。
司法鉴定人对所采用的专家意见负责。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人和/或聘请的临床专家应当回避:
1、案件当事人或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2、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
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4、参与过与本案相关的过失鉴定的;
5、存在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其它情形的。
(六)鉴定机构应如实告知医患双方当事人以下事项:
1、本案鉴定人员;
2、本案的鉴定项目;
3、存在的鉴定风险,并签署司法鉴定风险提示书;
4、用于此次鉴定的病历资料;
5、其他相关事宜,如未经尸检可能对鉴定的影响等。
上述告知事项应有医患双方代表签字为据。
(七)鉴定机构对鉴定活动的过程和情况,应当制作全面、详尽的记录,备案查询。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机构可以中止/终止鉴定,并向委托方说明理由:
1、委托方要求中止/终止鉴定的;
2、确需补充的鉴定材料不能补充的;
3、当事人、委托方不予协助致使鉴定无法进行的;
4、医、患任何一方对鉴定机构或司法鉴定人提出回避,并经委托方同意的(鉴定机构可根据鉴定开展情况酌情收取鉴定费用);
5、其他致使鉴定无法继续进行的事由;
6、若送鉴材料未经法庭质证,鉴定启动后,医、患任何一方对鉴定资料不认可,鉴定机构可以中止/终止鉴定。
三、鉴定依据的原则
(一)医疗过失鉴定应遵循实事求是、科学公正、全面细致开展司法鉴定的原则,并坚持专业判断的技术原则。
(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有以下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医疗过失:
1、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医疗行业规范实施医疗行为的;
2、依据医疗行为发生时医学科学发展水平、医疗机构所在地域和级别,医务人员未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
3、医疗机构未履行告知义务的;
4、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未根据患者病情需要,履行转诊等附随义务;
5、未经患者及其近亲属同意,擅自对患者进行实验性医疗行为的;
6、未尽其他必要的注意义务的。
(三)医疗机构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存在医疗过失:
1、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2、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
3、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4、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5、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
6、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对于患者死亡的医疗纠纷案件,司法鉴定人应尽可能明确患者的死亡原因:
1、有尸体解剖或病理学报告的,司法鉴定人亦应复查死亡原因诊断;
2、没有进行尸体解剖的案件,司法鉴定人应根据病历资料分析患者的死亡原因;
3、根据医疗过失行为在导致损害后果中发生的原因力大小,医疗过失参与度分为六级:
A级:损害后果完全由其他因素造成。
B级:损害后果绝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轻微作用。 C级:损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次要作用。 D级:损害后果由医疗过失行为和其他因素共同造成。
E级:损害后果主要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 F级: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
医疗过失参与度对照表
划分等级理论系数值(%)责任程度参与度系数值(%)
A0无0
B10轻微1~20
C25次要20~40
D50共同40~60
E75主要60~90
F100全部90~100
四、其他工作
(一)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文书后,委托方对鉴定有关问题提出咨询的,应当及时答复。
(二)依人民法院的通知,司法鉴定人应当出庭接受质询
范文四:北京司法鉴定业协会《人体损伤致残水平鉴定规范(试行)》
北京司法鉴定业协会《人体损伤致残水平鉴定规范(试行)》
20091201
关于印发《人体损伤致残水平鉴定规范(试行)》的告诉
京司鉴协发[2009]4号
各相关会员单位:
《人体损伤致残水平鉴定规范(试行)》曾经北京司法鉴定业协会第一届理事会第五次会议经过,现印发给你们。自2009年12月1日起,在操持本市各级人民法院委托的非职工工伤、非路途交通事故的其别人体损伤致残水平鉴定案件中,建议参照本《规范》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人体损伤致残水平鉴定规范(试行)
(北京司法鉴定业协会第一届理事会第五次会议经过)
1.总则
1.1本规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则,以医学和法医学的实际为根底,结合北京市法医检案经历和实践状况制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残疾的鉴定提供根据。
1.2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北京市各级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中触及人体损伤的残疾水平鉴定,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则的除外。
1.3鉴定准绳
鉴定该当结合受伤事先的伤情,剖析残疾同损伤之间的关系,根据人体损伤的结果或结局,实事求是停止。
1.4 鉴定机遇
评定机遇应以内伤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医治终结为准。
1.5 残疾等级划分
本规范根据伤者医治后临床症状波动时的器官损伤、功用妨碍,日常生活、任务、学习和社会交往才能的丧失水平及其对医疗和护理依赖的水平,适当思索了由于伤残惹起的社会意理要素的影响,将残疾分为一至十级,最重为一级,最轻为十级。
残疾等级划分根据
1.5.1一级残疾的划分根据
⑴器官缺失或功用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
⑵存在医疗依赖;
⑶认识消逝;
⑷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一级护理依赖;
⑸各种活动严重受限而卧床;
⑹社会交往完全丧失。
1.5.2二级残疾的划分根据
⑴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用妨碍或并发症;
⑵存在医疗依赖;
⑶日常生活大局部不能自理,二级以上护理依赖;
⑷各种活动严重受限,仅限于床上或椅子上活动;
⑸不能任务;
⑹社会交往极度困难。
1.5.3三级残疾的划分根据
⑴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用妨碍或并发症;
⑵存在医疗依赖;
⑶日常生活大局部不能自理,三级以上护理依赖;
⑷各种活动严重受限,仅限于室内的活动。
⑸分明职业受限;
⑹社会交往困难。
1.5.4四级残疾的划分根据
⑴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重度功用妨碍或并发症;
⑵存在医疗依赖;
⑶日常生活才能严重受限,间或需求协助;
⑷各种活动严重受限,仅限于寓居范围内的活动;
⑸职业品种受限;
⑹社会交往严重受限。
1.5.5五级残疾的划分根据
⑴器官大局部缺损或分明畸形,有中度的功用妨碍或并发症;
⑵日常生活才能局部受限,偶然需求监护;
⑶各种活动中度受限,仅限于就近的活动。
⑷需求分明加重任务;
⑸社会交往贫乏。
1.5.6六级残疾的划分根据
⑴器官大局部缺损或分明畸形,有中度功用妨碍或并发症;
⑵日常生活才能局部受限,但能局部代偿,条件性需求协助;
⑶各种活动中度受限,活动才能降低;
⑷不能胜任原任务;
⑸社会交往狭隘。
1.5.7七级残疾的划分根据
⑴器官大局部缺损或畸形,有中度功用妨碍或有并发症;
⑵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才能严重受限;
⑶各种活动中度受限,长久活动不受限,长工夫活动受限;
⑷任务工夫需求分明延长;
⑸社会交往才能降低。
1.5.8八级残疾的划分根据
⑴器官局部缺损或畸形,轻度功用妨碍;
⑵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才能重度受限;
⑶各种活动轻度受限,远间隔活动受限;
⑷断续任务;
⑸社会交往受约束。
1.5.9九级残疾的划分根据
⑴器官局部缺损或畸形,轻度功用妨碍;
⑵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才能中度受限;
⑶任务、学习才能下降;
⑷社会交往才能局部受限。
1.5.10十级残疾的划分根据
⑴器官局部缺损或畸形,轻度功用妨碍;
⑵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才能轻度受限;
⑶任务、学习才能有所下降。
⑷社会交往才能受影响。
1.6 多处(种)残疾的评定
被鉴定人有2处(种)以上的残疾等级者,应辨别停止评残,并以最重的残疾等级作为最终评定结论。相反的最重等级达2项以上的可提升一级。
1.7 对原有残疾和疾病的处置
受伤器官原有残疾或疾病的,应以本次损伤后实践致残结果或结局为根据停止鉴定,但须阐明原有残疾的等级或伤病参与度。
1.8 鉴定人
1.8.1鉴定人条件:鉴定人应具有法医学鉴定人资历
1.8.2鉴定人权益和义务:鉴定人有权理解与损伤有关的案情,调阅案卷和病历及相关材料,勘验现场,对受伤人员停止体魄反省和必要的特殊仪器反省。鉴定人该当恪守有关法律规则,保守案件机密。
1.9 休息才能丧失与伤残水平的比对
本规范1-4级伤残相当于完全丧失休息才能,5-6级相当于大局部丧失休息才能,7-10级相当于局部丧失休息才能。
2. 分则
2.1 一级残疾
2.1.1 极重度智能减退;
2.1.2 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2级以下);
2.1.3 三肢瘫(肌力1级);
2.1.4 重度非肢体瘫运动妨碍;
2.1.5 植物性生活形态;
2.1.6 拖延性苏醒形态;
2.1.7 皮肤损伤致瘢痕构成达体外表积90%以上;
2.1.8 呼吸困难Ⅳ级;
2.1.9小肠切除90%以上;
2.1.10双肾切除或孤肾切除,用透析维持或同种肾移植术后肾功用不全尿毒症期;
2.1.11 三肢(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缺失或功用完全丧失。
2.2 二级残疾
2.2.1 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2级);
2.2.2 三肢瘫(肌力2级);
2.2.3 截瘫、偏瘫(肌力1级);
2.2.4 面部分明瘢痕90%以上,容貌毁损和器官功用妨碍;
2.2.5 双眼球缺失;
2.2.6 双眼自觉5级;
2.2.7 双侧上颌骨或下颌骨完全性缺损;
2.2.8 一侧上颌骨及下颌骨对侧完全缺损;
2.2.9 一侧全肺切除并胸廓成形,呼吸困难Ⅲ级;
2.2.10 肺功用重度损伤;
2.2.11 心功用不全三级;
2.2.12 食管闭锁或切除后,摄食依赖胃造瘘者;
2.2.13 肝损伤致重度肝功用损害;
2.2.14 肝内伤后发作门脉高压三联症或发作Budd-Chiari综合征;
2.2.15 胆道损伤致重度肝功用损害;
2.2.16 孤肾局部切除后,肾功用不全失代偿期;
2.2.17 双上肢在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用完全丧失;
2.2.18 二肢(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缺失或功用完全丧失。
2.3 三级残疾
2.3.1 重度智能减退;
2.3.2 三肢瘫或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3级);
2.3.3 截瘫、偏瘫(肌力2级);
2.3.4 完全性觉得性或混合性失语;
2.3.5 重度器质性肉体妨碍;
2.3.6 面部分明瘢痕75%以上,容貌毁损和器官功用妨碍;
2.3.7 面部重度毁容;
2.3.8 双眼自觉4级;
2.3.9 一眼球缺失或自觉5级,另一眼自觉3级;
2.3.10 双眼视野≤8%(或半径≤5°);
2.3.11 一侧上颌骨完全性缺损或下颌骨一侧完全性缺损;
2.3.12 咽喉损伤致呼吸困难依赖气管套管或造口;
2.3.13 气管损伤致呼吸困难依赖气管套管或造口;
2.3.14 一侧全肺切除并胸廓成形;
2.3.15 小肠切除3/4以上,未实施逆蠕动吻合术;
2.3.16 肝切除3/4以上;
2.3.17 全胰切除;
2.3.18 一侧肾切除,对侧肾功用不全失代偿期;
2.3.19 双上肢在腕关节以上缺失或功用完全丧失;
2.3.20 双下肢在膝关节以上缺失或功用完全丧失;
2.3.21 二肢(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缺失或功用完全丧失。
2.4 四级残疾
2.4.1三肢瘫或四肢瘫(二肢肌力3级);
2.4.2 截瘫、偏瘫(肌力3级);
2.4.3 中度非肢体瘫运动妨碍;
2.4.4 重度内伤性癫痫;
2.4.5 面部分明瘢痕50%以上,容貌毁损和器官功用妨碍;
2.4.6 皮肤损伤致瘢痕构成达体外表积70%以上;
2.4.7 双眼自觉3级;
2.4.8 一眼球缺失或自觉5级,另一眼低视力2级或视野≤24%(或半径≤15°);
2.4.9 双眼视野≤16%(或半径≤10°);
2.4.10 双耳听力损失≥91dBHL;
2.4.11 一侧上颌骨缺损1/2以上;
2.4.12 下颌骨缺损6cm以上 ;
2.4.13 甲状腺功用重度损害;
2.4.14 甲状旁腺功用重度损害;
2.4.15 一侧全肺切除;
2.4.16 一侧胸廓成形(切除6根肋骨以上);
2.4.17 双侧肺叶切除;
2.4.18 心功用不全二级;
2.4.19 小肠切除3/4以上,实施逆蠕动吻合术;
2.4.20 全结肠、直肠、肛门切除,回肠造瘘;
2.4.21 肝切除2/3以上;
2.4.22 肝损伤致中度肝功用损害;
2.4.23 胆道损伤致中度肝功用损害;
2.4.24 胰次全切除,胰岛素依赖;
2.4.25 肾功用不全失代偿期;
2.4.26 双侧输尿管损伤致肾功用不全失代偿期;
2.4.27 永世性输尿管腹壁造瘘;
2.4.28 膀胱全切除;
2.4.29 双侧肾上腺缺失;
2.4.30 阴茎完全缺失、萎缩或严重畸形,完全丧失功用;
2.4.31 双侧睾丸缺失、萎缩,完全丧失功用;
2.4.32 双侧卵巢缺失、萎缩,完全丧失功用;
2.4.33 枢椎齿突骨折或环椎骨折脱位,遗有脊髓受压或椎基底动脉供血缺乏;
2.4.34 双手十指完全缺失或功用完全丧失;
2.4.35 双手掌缺失90%以上;
2.4.36 一上肢在肘关节以上缺失;
2.4.37 双下肢在踝关节以上缺失;
2.4.38 阴茎勃起功用完全丧失。
2.5 五级残疾
2.5.1 单肢瘫(肌力1级);
2.5.2 完全性运动性失语;
2.5.3 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
2.5.4 脑脊液漏不能修补;
2.5.5 双正面神经完全麻木;
2.5.6 重度尿崩症;
2.5.7 面部分明瘢痕25%以上,容貌毁损和器官功用妨碍;
2.5.8 面部中度毁容;
2.5.9 皮肤损伤致瘢痕构成达体外表积60%以上;
2.5.10 双眼低视力2级;
2.5.11 一眼球缺失或自觉5级,另一眼低视力1级;
2.5.12 双眼视野≤32%(或半径≤20°);
2.5.13 双耳听力损失≥81dBHL;
2.5.14 唇缺损累计长度大于上或下唇长度;
2.5.15 呼吸困难Ⅱ级;
2.5.16 两肺叶切除;
2.5.17 肺叶切除后并胸廓成形;
2.5.18 肺功用中度损伤;
2.5.19 心脏瓣膜置换;
2.5.20 Ⅲ度房室传导阻滞,装置起搏器后;
2.5.21 食管狭隘,仅能进流质;
2.5.22 全胃切除;
2.5.23 小肠(包括回盲部)切除2/3以上;
2.5.24 肝损伤致轻度肝功用损害;
2.5.25 一侧肾切除,对侧肾功用不全代偿期;
2.5.26 输尿管狭隘,肾功用不全代偿期;
2.5.27 永世性膀胱造瘘;
2.5.28 重度排尿妨碍;
2.5.29 神经源性膀胱剩余尿大于或等于50毫升;
2.5.30 阴茎大局部缺失或畸形;
2.5.31 脊柱骨折畸形愈合,并发或继发椎管狭隘,遗有脊髓或脊神经根受压;
2.5.32 双手十指缺失90%以上;
2.5.33 双手掌缺失70%以上;
2.5.34 一上肢在腕关节以上缺失;
2.5.35 双足在跖跗关节以上完全缺失;
2.5.36 一下肢在膝关节以上缺失。
2.6 六级残疾
2.6.1 中度智能减退;
2.6.2 四肢瘫(肌力4级);
2.6.3 单肢瘫(肌力2级);
2.6.4 不完全性失语;
2.6.5 中度内伤性癫痫;
2.6.6 中度器质性肉体妨碍;
2.6.7 面部分明瘢痕10%以上,容貌毁损和器官功用妨碍;
2.6.8 面部少量粗大瘢痕(或色素分明改动)75%以上,容貌毁损;
2.6.9 外鼻部缺损2/3以上(或严重畸形),容貌毁损;
2.6.10 皮肤损伤致瘢痕构成达体外表积的50%以上;
2.6.11 一眼低视力1级,另一眼低视力2级;
2.6.12 一眼球缺失,伴另一眼视力≤0.5,或伴另一眼上睑下垂遮盖瞳孔1/2以上或眼睑严重畸形;
2.6.13一眼球缺失,伴另一侧眼睑严重畸形,或伴另一眼上睑下垂遮盖瞳孔1/2以上;
2.6.14双侧耳廓完全缺失(或严重畸形);
2.6.15 上、下颌骨局部缺损致牙齿零落12枚以上;
2.6.16 下颌骨缺损4cm以上;
2.6.17 甲状腺功用中度损害;
2.6.18 甲状旁腺功用中度损害;
2.6.19 肺叶切除并肺段楔形切除;
2.6.20 冠状动脉旁路移植;
2.6.21食管狭隘仅能进半流质;
2.6.22 排便重度妨碍;
2.6.23 肝切除1/2以上;
2.6.24 胆道损伤致轻度肝功用损害;
2.6.25 胰切除1/2以上;
2.6.26 腹壁缺损大于腹壁的1/4;
2.6.27 肾功用中度妨碍;
2.6.28 尿道狭隘需活期扩张;
2.6.29 尿道瘘不能修复;
2.6.30 睾丸损伤后萎缩,血睾酮低于正常值;
2.6.31 脊柱骨折畸形愈合,遗有颈部或腰部活动度完全丧失;
2.6.32 骨盆环三处以上骨折,遗有髋臼向盆腔内突;
2.6.33 双手十指缺失70%以上或功用丧失80%以上;
2.6.34 双手掌缺失50%以上;
2.6.35 一手缺失;
2.6.36 肩、肘、腕关节中二个以上关节功用完全丧失;
2.6.37 一下肢在踝关节以上缺失;
2.6.38 一下肢髋、膝、踝关节中二个关节以上功用完全丧失;
2.6.39 阴茎勃起功用严重妨碍。
2.7 七级残疾
2.7.1 三肢瘫(肌力4级);
2.7.2 单肢瘫(肌力3级);
2.7.3 轻度非肢体瘫运动妨碍;
2.7.4 不完全性失用、失读、失写、失认等;
2.7.5 半身或偏身型完全性觉得缺失;
2.7.6 一正面神经完全性麻木;
2.7.7 中度尿崩症;
2.7.8 面部分明瘢痕30cm2以上,容貌毁损和器官功用妨碍;
2.7.9 面部轻度毁容;
2.7.10 外鼻部缺损1/3以上(或严重畸形),严重影响容貌;
2.7.11 皮肤损伤致瘢痕构成达体外表积40%以上;
2.7.12 一眼球缺失;或一眼球分明萎缩有眼球摘除顺应证者;
2.7.13双眼低视力1级;
2.7.14 双眼视野≤40%(或半径≤25°);
2.7.15 耳廓缺失或分明畸形达两侧耳廓总面积的75%以上;
2.7.16双耳听力损失≥71dBHL;
2.7.17 舌缺损1/2以上;
2.7.18 张口度1cm以下;
2.7.19 颞下颌关节强直关节成形术后;
2.7.20 器质性失音;
2.7.21 限局性脓胸局部胸廓成形术后;
2.7.22 一肺叶切除;
2.7.23 肺功用轻度损伤;
2.7.24 心功用不全一级;
2.7.25 食管重建术后并返流食管炎;
2.7.26 小肠(包括回盲部)切除1/2以上;
2.7.27 肝切除1/3以上;
2.7.28 胰切除1/3以上;
2.7.29 一侧肾切除;
2.7.30 青年脾摘除;
2.7.31 肾损伤致高血压;
2.7.32 膀胱大局部切除;
2.7.33 女性双侧乳房缺失或严重畸形;
2.7.34 子宫切除;
2.7.35 脊柱骨折畸形愈合,遗有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80%以上;
2.7.36 骨盆环、髋臼骨折,遗有两下肢绝对长度相差8cm以上;
2.7.37 双手十指缺失50%以上或功用丧失60%以上;
2.7.38 双手掌缺失30%以上;
2.7.39 肩、肘、腕关节中一关节功用完全丧失;
2.7.40 双足十趾缺失75%以上或十趾功用完全丧失;
2.7.41 一足跗跖关节以上缺失;
2.7.42股骨、胫主干骨折,遗有畸构成角>40°或旋转>40°;
2.7.43 下肢骨折,遗有8cm以上短缩畸形;
2.7.44 髋、膝关节中一关节功用完全丧失。
2.8 八级残疾
2.8.1 轻度智能减退;
2.8.2 截瘫、偏瘫(肌力4级);
2.8.3 轻度器质性肉体妨碍;
2.8.4 第III对颅神经麻木;
2.8.5 双正面神经不完全性麻木;
2.8.6 面部瘢痕30cm2以上,影响容貌和器官功用妨碍;
2.8.7 面部少量粗大瘢痕(或色素分明改动)50%以上,影响容貌;
2.8.8 鼻尖及一侧鼻翼缺失(或畸形),影响容貌;
2.8.9 皮肤损伤致瘢痕构成达体外表积30%以上;
2.8.10双侧眼睑下垂遮盖全部瞳孔,或双侧眼睑严重畸形,影响容貌;
2.8.11 一眼自觉4级,或视野半径≤5°;
2.8.12 双眼视野≤48%(或半径≤30°);
2.8.13 一侧耳廓缺失伴另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50%以上;
2.8.14 双耳听力损失≥56dBHL;
2.8.15 一耳听力损失≥91dBHL;
2.8.16 牙齿零落或折断14枚以上;
2.8.17 上唇或下唇缺损1/3以上或上下唇缺损累计1/2以上;
2.8.18 甲状腺功用轻度损害;
2.8.19 甲状旁腺功用轻度损害;
2.8.20 肺段切除;
2.8.21 心脏异物滞留;
2.8.22 血管代用品重建血管;
2.8.23 胃大局部切除;
2.8.24 小肠切除1/2以上;
2.8.25 结肠切除1/2以上;
2.8.26 胆道损伤,胆肠吻合;
2.8.27 胰切除1/3以下;
2.8.28 成年脾摘除;
2.8.29 轻度排尿妨碍;
2.8.30 双侧输精管缺失,不能修复;
2.8.31 阴茎局部缺失或畸形;
2.8.32 一侧肾上腺缺失;
2.8.33 阴道狭隘;
2.8.34 双侧乳头缺失;
2.8.35双侧输卵管切除;
2.8.36 一侧卵巢切除;
2.8.37 脊柱骨折畸形愈合,遗有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60%以上;
2.8.38 骨盆环、髋臼骨折,遗有两下肢绝对长度相差6cm以上;
2.8.39 双手十指缺失25%以上或功用丧失40%以上;
2.8.40 双手掌缺失20%以上;
2.8.41 肩、肘、腕关节中一关节功用丧失75%以上;
2.8.42 双足十趾缺失50%以上或功用丧失75%以上;
2.8.43 双侧足弓构造毁坏;
2.8.44股骨、胫主干骨折,遗有畸构成角>30°或旋转>30°;
2.8.45 一下肢骨折,遗有6cm以上短缩畸形;
2.8.46 髋、膝、踝关节中一关节功用丧失75%以上;
2.8.47 股骨头缺血坏死;
2.8.48 四肢长管骨骨折不愈合;
2.8.49 四肢大关节人工关节置换术后遗留功用妨碍;
2.8.50 四肢长管骨骨折并发慢性骨髓炎;
2.8.51 阴茎勃起功用妨碍。
2.9 九级残疾
2.9.1 单肢瘫(肌力4级);
2.9.2 颅骨缺损25cm2以上,伴脑膨出;
2.9.3 轻度内伤性癫痫;
2.9.4 脑叶切除;
2.9.5 颅内异物;
2.9.6 第IV、Ⅴ、Ⅵ对颅神经麻木;
2.9.7 轻度尿崩症;
2.9.8 面部瘢痕18cm2以上,影响容貌和器官功用妨碍;
2.9.9 面部粗大瘢痕(或色素分明改动 )25%以上,影响容貌;
2.9.10 发际边缘瘢痕性秃发或其它部位秃发50%;
2.9.11 一侧鼻翼缺失(或畸形),影响容貌;
2.9.12 皮肤损伤致瘢痕构成达体外表积20%以上;
2.9.13 一侧眼睑下垂遮盖全部瞳孔或眼睑严重畸形,影响容貌;
2.9.14 双眼睑下垂遮盖瞳孔1/2以上或双眼睑畸形;
2.9.15 复视伴有眼球运动分明妨碍;
2.9.16一眼自觉3级或视野半径≤10°;
2.9.17 内伤性青光眼术后需药物控制;
2.9.18双眼睑球粘连分明影响眼球运动;
2.9.19 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
2.9.20 耳廓缺失(或畸形)达两侧耳廓总面积50%以上;
2.9.21 一耳听力损失≥71dBHL;双耳听力损失≥41dBHL;
2.9.22 牙齿零落或折断7枚以上;
2.9.23 舌缺损1/3以上;
2.9.24 支气管成形术后;
2.9.25 八肋以上骨折畸形愈合;
2.9.26 肺内异物滞留;
2.9.27 呼吸困难Ⅰ级;
2.9.28 心脏、大血管修补;
2.9.29 心脏异物摘除;
2.9.30 食管切除不影响进食;
2.9.31 胃局部切除;
2.9.32 小肠切除小于1/2;
2.9.33 排便轻度妨碍;
2.9.34 肝切除小于1/3;
2.9.35 胆道修补;
2.9.36 胰修补;
2.9.37 脾局部切除;
2.9.38 腹壁缺损10cm2以上;
2.9.39 一侧肾局部切除;
2.9.40 膀胱局部切除;
2.9.41 输尿管修补;
2.9.42 尿道修补;
2.9.43 一侧睾丸、附睾切除;
2.9.44 一侧输精管缺失,不能修复;
2.9.45 女性一侧乳房缺失或严重畸形;
2.9.46 一侧输卵管切除;
2.9.47 子宫局部切除;
2.9.48 脊柱骨折、脱位,遗有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40%以上;
2.9.49颈椎骨折、脱位,遗有颈椎失稳,X线片示有椎体程度位移>3.5mm、角度位移>11°;
2.9.50腰椎骨折、脱位,遗有腰椎失稳,椎体程度位移>3mm、角度位移>10°或第五腰椎与骶椎发作程度位移>4mm、角度位移>12°;
2.9.51 脊椎紧缩性骨折,前缘高度增加2/3以上;
2.9.52 骨盆环、髋臼骨折,遗有两下肢绝对长度相差4cm以上;
2.9.53 骨盆骨折、脱位,遗有耻骨结合别离及两侧骶髂关节脱位;或骨盆严重畸形愈合;
2.9.54 双手指缺失10%或功用丧失20%以上;
2.9.55 双手掌缺失10%以上;
2.9.56 上肢骨折,遗有6cm以上短缩畸形;
2.9.57 肩、肘、腕关节中一关节功用丧失50%以上;
2.9.58 前臂旋转功用丧失75%以上;
2.9.59 双足十趾缺失25%或功用丧失50%以上;
2.9.60 一侧足弓构造毁坏;
2.9.61股骨、胫主干骨折,遗有畸构成角>20°或旋转>20°;
2.9.62 下肢骨折,遗有4cm以上短缩畸形;
2.9.63 髋、膝、踝关节中一关节功用丧失50%以上;
2.9.64 四肢大关节人工关节置换术后无功用妨碍;
2.9.65 创伤性关节炎;
2.9.66 阴茎内伤招致阴茎严重畸形。
2.10 十级残疾
2.10.1 边缘智能形态;
2.10.2 颅脑损伤开颅术后;
2.10.3 颅骨凹陷性骨折20cm2,深度0.5cm以上;
2.10.4 脑脊液漏修补;
2.10.5 人格改动;
2.10.6 一正面神经不完全性麻木;
2.10.7 面部瘢痕4cm2以上,影响容貌;
2.10.8 面部粗大瘢痕(或色素分明改动)30cm2以上,影响容貌;
2.10.9 头皮损伤疤痕构成或头皮无毛发40cm2以上;
2.10.10 鼻尖缺损(或畸形),最长径线1cm以上,影响容貌;
2.10.11 皮肤损伤致瘢痕构成达体外表积5%以上;
2.10.12 一侧上睑下垂遮盖瞳孔1/2以上或眼睑畸形,影响容貌;
2.10.13 泪器损伤,手术无法改善溢泪;
2.10.14 一侧人工晶体植入或内伤后无晶体;
2.10.15 内伤性青光眼术后无功用妨碍;
2.10.16睫状体脱离术后;
2.10.17玻璃体切割术后;
2.10.18一眼角膜移植术后;
2.10.19一眼睑球粘连分明影响眼球运动;
2.10.20 单纯性复视;
2.10.21 一眼低视力1级;
2.10.22 耳廓缺失(或畸形)达两侧耳廓总面积的15%以上;
2.10.23 一耳听力损失≥56dBHL;双侧前庭功用完全丧失;
2.10.24 牙齿零落或折断4枚以上;
2.10.25 舌尖局部缺损(畸形)影响进食、言语功用;
2.10.26 唇局部缺损显露2牙宽、1/2牙冠以上;
2.10.27 张口度轻度受限;
2.10.28 面颅骨局部缺失或骨折畸形愈合,影响容貌;
2.10.29 器质性声响嘶哑;
2.10.30 五肋以上骨折畸形愈合;
2.10.31 二肋以上缺失;
2.10.32 胸导管损伤;
2.10.33 胸膜粘连或胸廓畸形;
2.10.34 肺修补;
2.10.35 肺内异物摘除;
2.10.36 膈肌修补;
2.10.37 消化道修补;
2.10.38 肝、脾修补;
2.10.39 肾修补;
2.10.40 膀胱修补;
2.10.41 女性一侧乳房局部缺失或畸形;
2.10.42 子宫、输卵管、卵巢、阴道修补;
2.10.43 脊柱骨折、脱位,遗有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20%以上;
2.10.44 脊柱骨折、脱位,遗有三个椎节以上自然或手术交融;
2.10.45 枢椎齿突骨折;
2.10.46 胸、腰椎骨折,遗有小关节创伤性关节炎;
2.10.47 内伤性颈、腰椎间盘突出;
2.10.48 颈、腰椎椎板减压;
2.10.49 脊椎紧缩性骨折,前缘高度紧缩1/2以上;
2.10.50 二个以上椎体横突骨折不愈合;
2.10.51 骨盆骨折,遗有两下肢绝对长度相差2cm以上;
2.10.52 骨盆骨折、脱位,遗有耻骨结合别离及单侧骶髂关节脱位;或骨盆畸形愈合;
2.10.53 双手十指缺失5%或功用丧失5%以上;
2.10.54 一手掌缺失5%;
2.10.55 上肢骨折,遗有4cm以上短缩畸形;
2.10.56 肩、肘、腕关节中一关节功用丧失25%以上;
2.10.57 前臂旋转功用丧失50%以上;
2.10.58 双足十趾缺失10%或功用丧失25%以上;
2.10.59 一侧髌骨切除;
2.10.60 膝关节内或外翻畸形>15°,或反屈畸形;
2.10.61股骨、胫主干骨折,遗有畸构成角>10°或旋转>10°;
2.10.62 下肢骨折,遗有2cm以上短缩畸形;
2.10.63 髋、膝、踝关节中一关节功用丧失25%以上;
2.10.64 阴茎损伤,影响勃起功用。
3.附则
3.1残疾水平断定基准
3.1.1生活自理范围,护理依赖分级
3.1.1.1生自理范围次要包括下列五项:
a)进食;
b)大、小便;
c)翻身;
d)穿衣、洗漱;
e)自我挪动.
3.1.1.2护理依赖是指因伤致残者生活不能自理,需别人护理者。护理依赖水平分为三级: a)一级护理依赖: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上述五项均需护理者;
b)二级护理依赖:生活大局部不能自理,上述五项中a、b二项加上c、d、e三项之一需求护理者;
c)三级护理依赖:生活局部不能自理,上述五项中一项需求护理者。
3.1.2 医疗终结、 医疗依赖
医疗终结是指临床医学普通准绳所供认的临床效果波动。
医疗依赖是指因伤致残后到达临床症状波动,但仍不能脱离医治。
3.1.3损伤参与度
损伤参与度是指人体损伤与本身疾病或残疾(共同作用),判别损伤在结果中的作用水平。 依据内伤在不良结果发作中的缘由力大小,损伤参与度分为六级。
A级:不良结果完全由本身疾病或残疾形成。
B级:不良结果绝大局部由本身疾病或残疾形成,内伤在结果中作用细微。
C级:不良结果次要由本身疾病或残疾形成,内伤在结果中起主要作用。
D级:不良结果由内伤与本身疾病共同作用招致。
E级:不良结果次要由内伤所致,本身要素起主要作用。
F级:不良结果完全由内伤所致。
损伤水平参与度对照表
划分等级实际系数值(%)责任水平参与度系数值(%)
A0无0
B10细微1~20
C25主要20~40
D50共同40~60
E75次要60~90
F100全部90~100
3.1.4 智能减退
3.1.4.1智能减退的诊断:
a) 智能缺失,IQ低于84,严重水平足以影响学习、任务或日常生活,并有不同水平的社会顺应困难;
b) 有短程记忆缺损的证据,对早先发作的事情常有遗忘;
c) 至多有下述症状之一:
1)笼统概括才能分明减退,如难以解释成语、谚语;掌握词汇量增加,不能了解笼统意义的词汇;难以概括同类事物的共同特性;
2)判别才能分明减退,关于同类事物之间的差异不能作出正确判别;
3)初级皮层功用的其它妨碍,如失语、失用、失认、计算及构图困难等;
4)人格改动,与病后人格分明不同;
d)不只见于认识妨碍期;
e)病程至多四个月。
3.1.4.2 智能减退分级:
a) 极重度智能减退:
1)IQ低于25;
2)言语功用丧失;
3)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b) 重度智能减退:
1)IQ25~39之间;
2)言语功用严重受损,不能停止无效的言语交流;
3)生活不能处置。
c) 中度智能减退:
1)IQ40~54;
2)能掌握日常生活用语,但词汇贫乏;对四周环境区分才能差,只能以复杂的方式与人交往;
3)生活能局部自理,能做复杂休息;
d) 轻度智能减退:
1)IQ55~69;
2)无分明言语妨碍;对四周环境有较好的区分才能,能比拟恰外地与人交往;
3)生活能自理,能做普通非技术性任务;
e) 边缘智能形态:
1)IQ70~84;
2)笼统思想才能或思想的广度、深度、机警性显示不良;
3)不能完成初级复杂的脑力休息.
3.1.5 植物性生活形态:认知功用丧失,有意识活动,不能执行指令;坚持自主呼吸和血压;有睡眠觉悟周期;不能了解或表达言语;能自动睁眼或在安慰下睁眼;可有无目的性眼球跟踪运动;丘脑下部及脑干功用根本保管。
3.1.6 拖延性苏醒形态:相似植物性生活形态,但对外界安慰有时有反响,但不会说话,临时存在,久治不愈,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一切需他人照料。
3.1.7 器质性肉体妨碍
3.1.7.1 器质性肉体妨碍的诊断:
a) 有明白的颅脑损伤伴不同水平的认识妨碍病史,并且肉体妨碍发作和病程与颅脑损伤相关;
b) 症状表现为:
1)认识妨碍;
2)遗忘综合征;
3)聪慧;
4)器质性人格改动;
5)肉体病性症状;
6)神经症样症状;
c) 理想检验才能或社会功用减退。
3.1.7.2 器质性肉体妨碍的分级
对确诊颅脑损伤致器质性肉体妨碍者,采用“肉体残疾分级的操作性评价规范”评定肉体妨碍水平:
1)重度(一级):五项评分中有三项或多于三项评为2分。
2)中度(二级):五项评分中有一项或两项评为2分。
3)轻度(三级):五项评分中有两项或多于两项评为1分。
列表见第44页表一:
表一
社会功用评定项目正常或有轻度异常确有功用缺陷严重功用缺陷
团体生活自理才能0分1分2分
家庭生活职能表现0分1分2分
对家人的关怀与责任心0分1分2分
职业休息才能0分1分2分
社交活动才能0分1分2分
3.1.8 人格改动
3.1.8.1 人格改动指:
a)心情不稳,如心境由正常忽然转变为抑郁,或焦虑、或易激惹;
b)重复的暴怒发作或攻击行为,与诱发要素显然不相称;
c)社会责任感减退,任务不担任任,与人交往而无信;情感冷漠,对四周事物缺乏应有的关怀,对人也不能坚持正常的人际关系;
d)天性亢进,缺乏自我控制才能,伦理品德观念分明受损,缺乏自尊心和耻辱感; e)自我中心,易于激动,行为不顾结果;
f)社会顺应功用分明受损。
3.1.8.2 年龄未满18岁者不诊断人格异常或人格改动。
3.1.9 内伤性癫痫
3.1.9.1 内伤性癫痫:要有颅脑损伤确实切病史和癫痫的临床表现,脑电图、MRI或CT显示异常。
3.1.9.2 内伤性癫痫的分级:
a)轻度:需零碎服药医治方能控制的;
b)中度:经零碎服药医治一段工夫,全身性强直(大发作)均匀六月一次以上,局限性或肉体性发作均匀每二月一次以上;
c)重度:经零碎服药医治一段工夫,全身性强直(大发作)均匀每月一次以上,局限性发作或肉体性发作均匀每周一次以上;
3.1.10 运动妨碍
3.1.10.1 肢体瘫的运动妨碍以肌力作为分级规范,分为0~5级。
0级:肌肉完全瘫痪,毫无膨胀。
1级:可看到或触及肌肉细微膨胀,但不能发生举措。
2级:肌肉在不受重力影响下,可停止运动,即肢体能在床面上挪动,但不能抬高, 3级:在和地心引力相反的方向中尚能完成其举措,但不能对立外加的阻力。
4级:能对立一定的阻力,但较正常人为低。
5级:正常肌力。
3.10.1.2 非肢体瘫的运动妨碍包括肌张力增高、共济失调、不自主运动或震颤等。依据其对生活自理的影响水平划分为轻、中、重三度。
a)重度:不能自行进食,大小便、洗漱、翻身和穿衣,需由别人护理。
b)中度:完成上述举措困难,但在别人协助下可以完成。
c)轻度:完成上述举措虽有一些困难,但根本可以自理。
3.1.11 面神经损伤的鉴定
面神经损伤分中枢性(核上性)和外周性(核下性)损伤。本规范所触及到的面神经损伤次要指外周性病变。
一正面神经完全性损伤系指面神经的五个分支(颞支、颧支、颊支、下颌缘支及颈支)支配的片面部肌肉瘫痪,表现为:
a)额纹消逝,不能皱眉;
b)眼睑不能充沛闭合,鼻唇沟变浅
c)口角下垂,不能示齿、鼓腮、吹口哨、饮食时汤水流逸。
面神经不完全性损伤系指呈现局部上述症状和体征及鳄泪、面肌间歇抽搐或在面部运动时呈现联动者。
3.1.12 面部的范围
指前额发际下,两耳根前与下颌下缘之间的区域包括:额部、眶部、鼻部、口唇部、颏部、颧部、颊部、腮腺咬肌部和耳廓。
3.1.13 面部的分区、瘢痕面积的计算
3.1.13.1 面局部区:采用九分法分为地方区与周边区,地方区和周边区分三级(三级九分法) a) 九分法:以双侧眉毛上缘程度线为上横线,以下唇红唇与皮肤接壤处作程度下横线,以双侧外眦处作两条垂直线。
以上四条线围绕的地方局部为地方区,其他局部为周边区。
b) 三级区:依据上述九分法将面部区域分为三级
一级区:即地方区;
二级区:周边区中与地方区严密相邻的局部;
三级区:周边区的四个角区。
3.1.13.2 各级瘢痕面积的换算为
一级区的1cm2相当于三级区的3cm2
二级区的1cm2相当于三级区的1.5cm2。
3.1.14 颜面毁容分度
3.1.14.1 重度:面部瘢痕畸形,并有以下六项中四项者:
a)眉毛缺失;
b)双睑外翻或缺失;
c)外耳缺失;
d)鼻缺失;
e)上下唇外翻或小口畸形;
f)颈颏粘连。
3.1.14.2 中度:具有以下六项中三项者:
a)眉毛局部缺失;
b)眼睑外翻或局部缺失;
c)耳廓局部缺失;
d)鼻翼局部缺失;
e)唇外翻或小口畸形;
f)颈部瘢痕畸形。
3.1.14.3 轻度:含中度畸形六项中二项者。
3.1.15 脑内伤致中枢性尿崩症分度:
a)重度:每日尿量在10000毫升以上;
b)中度:每日尿量在5001~9999毫升之间;
c)轻度:每日尿量在2500~5000毫升之间;
3.1.16 成人各部位体外表积的估量(见第51页表二 )
儿童头颈部为9+(12-年龄),躯干为3×9%,双上肢为2×9%,双下肢为46-(12-年龄) 注:手掌估量法:伤残者并指一掌面积为1%。
表二 成人各部位体外表积的估量
部位面积% 中国九分法%
头颈 (1×9)9
头6
颈3
前躯干 13
后躯干 13 (3×9)27
会 阴 1
上臂(每侧3.5%) 7 (2×9)18
双上肢 前臂(每侧3%) 6(每上肢9)
手(每侧2.5%)5
臀(每侧2.5%)5
双下肢 大腿(每侧10.5%) 21 (5×9+1)46
小腿(每侧)6.5%)13
足(每侧3.5%) 7
全身算计 100
注:此表以成年男性为规范,成年女性双足及臀部各为6%
3.1.17 视力妨碍鉴定
3.1.17.1 视力反省。依照视力反省规范(GB11533)执行,视力记载可采用5分记载(对数视力表)或小数记载两种方式。
3.1.17.2 视力(指远距视力)经用镜片(包括接触镜、针孔镜等)纠正到达正常视力范围(0.8以上)或许接近正常视力范围(0.4~0.8)的都不属视力妨碍范围,视力妨碍分级见第53页表三。
如中心视力好而视野减少,以凝视点为中心,视野半径小于10°而大于5°者为3级;如半径小于5°者为4级。
表三 视力妨碍
级 别低视力及自觉分级规范
最好矫正视力
最好矫正视力低于最低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
低视力10.30.1
20.10.05(三米指数)
自觉30.050.02(一米指数)
40.02光感
5无 光 感
3.1.17.3 周边视野反省:视野减少系指因损伤致眼球凝视后方而不转动所能看到的空间范围缩窄,致使难以从事正常任务、学习或其他活动。
a)视野反省要求。视标颜色:白色;视标大小:3mm;反省间隔330mm;视野背景亮度:31.5asb。 b)周边视野减少鉴定以实测得的8条子午线视野值的总和计算均匀值,即无效视野值,视野无效值计算公式:
实测视野无效值(%)= 8条子午线实测视野值/ 500
3.1.18 眼睑畸形指眼睑外翻,缺损或闭合不全,致角膜、巩膜外露。
3.1.19 鉴定听力损失的办法
3.1.19.1 单耳听力损失计算法:取该耳语频500Hz、1000Hz及2000Hz纯音气导听阈均值,如所得均值不是整数,则小数点后之尾数采用4舍5入法进为整数。
3.1.19.2 听阈值计算:30岁以上受检者在计算其听阈值时,应从实测值中扣除其年龄修正值,见第55页表四:
表四 纯音气导阈的年龄修正值
性 别男女
年龄0.5kHz1kHz2kHz0.5kHz1kHz2kHz
30111111
40223223
50447446
6067126711
70101119101116
3.1.19.3 双耳听力损失计算法:听力较好一耳的语频纯音气导听阈均值(PTA)×4加听力较差耳的均值,其和除以5,即
[PTA(好耳)×4+PTA(差耳)dB]/5
听阈均值采取4舍5入法进为整数。
3.1.20 牙齿零落计数时双侧上下第8个磨牙除外(不计入)。
3.1.21 张口度的测量: 张口时测量上、下切牙切缘之间的间隔。(正常张口度为4.5cm左右).
3.1.22 呼吸困难分级
1级 与同年龄安康者在高山一同步行无气短,但登山或上楼时呈气短。
2级 平路步行1000m无气短,但不能与同年龄安康者坚持异样速度,平路快步行走出现气短,登山或上楼时气短分明。
3级 平路步行100m即有气短。
4级 稍活动,如穿衣、说话即气短。
3.1.23 甲状腺功用低下分级
3.1.23.1 重度
a)临床症状严重
b)BMR<>
c)吸碘率<>
d)参考T3、T4反省和甲状腺同位素扫描
3.1.23.2 中度
a)临床症状较重
b)BMR -30%~-21%
c)吸碘率10%~16%(24h)
d)参考T3、T4反省和甲状腺同位素扫描
3.1.23.3 轻度
a)临床症状较轻
b)BMR -20%~-10%
c)吸碘率 15%~20%(24h)
d)参考T3、T4反省和甲状腺同位素扫描
3.1.24 甲状旁腺功用低下分级:
a) 重度 空腹血钙<>
b) 中度 空腹血钙6~7mg%
c) 轻度 空腹血钙7.1~8mg%
注:以上分级均需结合临床症状剖析
3.1.25 肺功用损伤分级见第58页表五
表五 肺功用损伤分级
正常轻度损伤中度损伤重度损伤
FVC>8060~7940~59<>
FEV1>8060~7940~59<>
MVV>8060~7940~59<>
FEV1/FVC%>7055~6935~54<>
RV/TLC%<3536~4546~55>55
Dlco>8060~7940~59<>
PaO2Kpa4~8
PaCO2Kpa6~8
(A-a)O2Kpa>9.3
注:FVC、FEV1、MVV、DLco为占估计值百分数
3.1.26 心功用不全
a)心功用不全一级 能胜任普通日常休息,但稍重膂力休息即有心悸、气急等症状。 b)心功用不全二级 普通日常活动即有心悸、气急等症状,休息时消逝。
c)心功用不全三级 任何活动均可惹起分明心悸、气急等症状,甚至卧床休息仍有症状。
3.1.27 肝功用损害分度见 表六
3.1.28 肝功用的测定包括:惯例肝功用实验及复筛肝功用实验,可依据详细状况停止选择。 A:惯例肝功用实验:包括血清谷丙转换酶(ALT即GPT)、血清胆红质等。
B:复筛肝功用实验:包括血清蛋白电泳,总蛋白及白蛋白、球蛋白,GOT,r-GT,ITTT,IGG,单胺氧化酶等。
表六 肝功用损害分度
分级内容轻度中度重度
中毒症状轻度中度重度
血浆白蛋白3.0~3.5g%2.5~2.9g%<>
血内担红质1.5~5mg%5.1~10mg%>10mg%
腹水无无或大批,医治后消逝顽固性
脑症无无或轻度分明
凝血酶原工夫稍延伸(较对照组>3S)延伸分明延伸
谷丙转氨酶供参考供参考供参考
3.1.28 肝功用的测定包括:惯例肝功用实验及复筛肝功用实验,可依据详细状况停止选择。 惯例肝功用实验:包括血清谷丙转换酶(ALT即GPT)、血清胆红质等。
复筛肝功用实验:包括血清蛋白电泳,总蛋白及白蛋白、球蛋白,GOT,r-GT,ITTT,IGG,单胺氧化酶等
3.1.29 肾功用不全分期
3.1.29.1肾功用不全尿毒症期血尿素氮>21.4mmol/L(60mg/dl),常伴有酸中毒,呈现严重的尿毒症临床症象。
3.1.29.2 肾功用不全失代偿期
内生肌酐澄清值低于正常程度的50%,血肌酐程度>177umol/L(2mg/dl),血尿素氮增高,其它各项肾功用进一步损害而呈现一些临床症状,包括疲惫,不安、胃肠道症状、搔痒等。
3.1.29.3肾功用不全代偿期 内生肌酐澄清值降低至正常的50%,血肌酐程度,血尿素氮程度正常,其它肾功用呈现减退。
3.1.30 肾损伤性高血压断定:
肾损伤所致高血压系指血压的两项目标(膨胀压≥21.3KPa,舒张压≥12.7KPa)只须具有一项即可成立。
3.1.31 肛门失禁分度
重度:
a)大便不能控制;
b)肛门括约肌膨胀力很弱或丧失;
c)肛门括约肌膨胀反射很弱或消逝;
d)直肠内压测定,肛门注水法<>
轻度:
a)稀便不能控制;
b)肛门括约肌膨胀力较弱;
c)肛门括约肌膨胀反射较弱;
d)直肠内压测定,肛门注水法20~30cmH20
3.1.32 排尿妨碍分度
重度 系呈现真性重度尿失禁或尿潴留剩余尿≥50ml者。
轻度 系呈现真性轻度尿失禁或剩余尿<50ml(>10ml)者。
3.1.33 手指缺失和丧失功用水平的区分
一手拇指占一手指的50%,食指占20%,中指、无名指和小指各占10%。本规范中的双手手指缺失和丧失功用比例系按后面方式的累加后果。
3.1.34 手掌缺失水平的区分
第一掌骨缺失占一手掌骨的40%,第2、3掌骨各占20%,第4、5掌骨各占10%。
3.1.35 足趾功用丧失:以百分率计算, 母趾功用占一足的40%; 其它各趾均各为15%。
3.2 规范运用阐明
3.2.1 重复发作性的认识妨碍,作为伤残的症状表现,多为癫痫的一组症状或癫痫发作的一种方式,故不独自鉴定其伤残等级。
3.2.2 肉体分裂症和躁郁症等外源性肉体病,发病次要决议于病人本身的生物学素质,并非颅脑损伤所致,不适用本规范。
3.2.3颅脑损伤后呈现肉体妨碍继续工夫不满一年者不评定伤残水平。对确诊颅脑损伤致器质性肉体妨碍(包括人格妨碍)者,采用“肉体残疾分级的操作性评价规范”鉴定肉体妨碍水平时,若五项评分总分为0分或1分的不属肉体残疾范围。
3.2.4 植物性生活形态和拖延性苏醒形态的鉴定应自确诊三个月后停止。
3.2.5 对由神经损伤所致的手、足部肌肉完全性瘫或不完全性瘫的,应参照本规范有关四肢缺失或关节功用妨碍条款停止鉴定。
3.2.6 内伤惹起的四周神经损害,如呈现肌萎缩者,应参照本规范有关四肢损伤条款停止鉴定。
3.2.7内伤性白内障未手术者,应参照本规范有关人工晶体植入条款停止鉴定;如术后致视功用严重妨碍,应按有关视功用妨碍条款停止鉴定。
3.2.8 颅神经损伤致偏盲,应参照本规范有关视野缺损条款停止鉴定。
3.2.9 一眼内伤惹起另一眼继发性病变如交理性眼炎,应参照本规范有关双眼视功用妨碍条款停止鉴定。
3.2.10 内伤要素诱发功用性(如癔症等)疾病,不适用本规范。
3.2.11 咽喉损伤致呼吸困难的,应参照本规范有关气管、肺损伤致呼吸困难的条款停止鉴定。
3.2.12本规范七级伤残以下的面部瘢痕面积是指面部三级区的面积规范,面部一级区、二级区的瘢痕面积需折算成三级区面积后,参照三级区面积条款停止鉴定(计算办法见本规范附则)。
3.2.13分明疤痕是指除萎缩性疤痕(外观多平整,与周围皮面等齐或许稍低,平滑光亮,色素减退,普通不惹起功用妨碍)外的其他疤痕,如增生性疤痕、疤痕疙瘩、蹼状疤痕等。
3.2.14 颈前部疤痕,应参照本规范有关面部三级区疤痕的条款鉴定;因颈部瘢痕挛缩致颈部活动妨碍,应参照本规范有关颈部活动妨碍条款鉴定。
3.2.15烧伤面积、深度不作为评残规范,需等医疗终结后,根据形成的功用妨碍水平、颜面瘢痕畸形水平和瘢痕面积(包括供皮区分明瘢痕)大小停止评级。
3.2.16阴道损伤成形术后遗留功用妨碍者,应参照本规范有关阴道狭隘条款停止鉴定;如术后功用根本正常者应参照阴道修补术条款停止鉴定。
3.2.17脊柱、四肢损伤后的残疾水平鉴定适用本规范,其他如后天畸形、类风湿性关节炎或随年龄增长呈现的退行性改动等不适用本规范。
3.2.18 有关节内骨折史的骨性关节炎或创伤后关节骨坏死,按该关节功用损害水平,列入相应
伤残等级停止鉴定。
3.2.19 内伤性滑膜炎,滑膜切除术后留有关节功用妨碍或人工关节术后残留有功用不全者,依据关节功用妨碍水平列入相应等级。
3.2.20内伤致椎间盘突出症,手术后残留有神经零碎临床表现者,应参照本规范有关神经类残疾条款停止鉴定。有手术顺应症而不承受手术医治者,暂不评残。
3.2.21 损伤后有颅骨缺损,虽经原位骨掩盖、自体骨移植、异体骨移植或其他代用品医治者仍应视为颅骨缺损。
3.2.22 对上肢损伤评残时,利手可上调一级。
3.2.23 脾内伤性切除评残时,青年指年龄在35岁以下者,成年指年龄在36岁以上者。
3.2.24 如一处(种)损伤触及本规范中二个以上条款的,应适用级别高的条款定级。
3.2.25 未成年人因内分泌器官(包括性腺器官)损伤影响其生长发育的,在根据有关条款鉴定时应上调一级。
3.2.26 “阴茎勃起功用妨碍”的分级:结合法医学鉴定特点及本规范之规则,限定如下:
3.2.26.1阴茎勃起功用完全丧失NPT检测:阴茎硬度及周径均无改动;或A.V.S.S.监测:阴茎硬度及周径均无改动。
3.2.26.2阴茎勃起功用明显妨碍NPT检测:阴茎勃起时最大硬度大于0小于40%;或A.V.S.S.测试:阴茎勃起时最大硬度大于0小于40%或阴茎勃起角大于0度小于45度。
3.2.26.3阴茎勃起功用妨碍NPT检测:阴茎勃起时最大硬度大于40%小于70%;或A.V.S.S.测试:阴茎勃起时最大硬度大于40%小于70%或阴茎勃起角大于45度小于90度。
3.2.27 适用本规范停止评定时,应直接援用条款。
3.2.28实践使用中,假如仍有某些损伤类型未在本规范中列入者,可依据残疾的实践状况,按照本规范残疾等级划分根据以及本规范中最相相似的条款停止评定。
3.2.29 本规范所说的“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数。
3.2.30 本规范如与国度新颁规范、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相冲突的,应按国度新颁规范、法律、法规或有关部门规章规则执行。
3.2.31 本规范由北京司法鉴定业协会担任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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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检测能力(中文) 复评 2014年06月24日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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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Testing ability(Chinese) Reassessment 2014-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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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14年0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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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姓 名 授权签字领域 备 注
1 杨卫军 电子物证检测项目
2 余彦峰 电子物证检测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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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PENDIX 1 ACCREDITED SIGNATORIES AND SCOPE
? Name Authorized Scope of Signature Note
1 Weijun Yang Electronic evidence
2 Yanfeng Yu Electronic evid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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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认可的检测能力范围
项目/参数 序检测 领域 检测标准(方法)名称限制 说明 号 对象 代码 及编号(含年号) 范围 序号 名称
只做:
01计算
电子数据的电子物证数据搜索检验规程 机存储
提取、固定GB/T 29362-2012 介质
1 电子物证 1 2401
与恢复(部电子物证数据恢复检验规程 04 智能
分项目) GB/T 29360-2012 卡、磁卡
05 数码
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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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参数 序检测 领域 检测标准(方法)名称限制 说明 号 对象 代码 及编号(含年号) 范围 序号 名称
电子数据同
只做:
一性、相似电子物证文件一致性检验规
1 电子物证 2 2403 02电子
性鉴定(部程
文档
分项目) GB/T 29361-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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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PENDIX 2 ACCREDITED TESTING
Item/Parameter Code of Title, Code of Test Object Limitation Note ? Item/ Field Standard or Method ? Parameter
Technical Accredited
specification for only for:
Electronic data search of
01:Computer data electronic forensic
storage media Electronic extraction, GB/T 29362-2012 1 1 2401 04:Smart evidence fixation and Technical
card,magnetic recovery( Pspecification for
card art of Items) data recovery of
05:Digital electronic forensic
Equipment GB/T 29360-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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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Parameter Code of Title, Code of Test Object Limitation Note ? Item/ Field Standard or Method ? Parameter
Electronic
data
Accredited Technical identificatio
Electronic n of identity specification for file only for: 1 2 2403 evidence identification of and 02:Electronic
similarity electronic forensic Documents
GB/T 29361-2012 ( Part of
Item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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