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公安部新规
公安部新规:1本驾照最多只能为3辆车销分
新交通违法处理办法启用 拿驾照替人销分或上黑名单 一车销分最多用三本驾照,名下车辆记分已满12分,面临回炉学习,可是车主却不慌不忙,找亲朋的驾驶本背一部分分,降至安全线以下。这是不少人都用过的招数,不过以后这招不一定好使了,公安部日前已经实行新的交通违法处理规定,一辆车最多只能接受3个驾驶本处理违法行为,一个驾驶本最多为3辆车处理违法行为,找人背分的行为受到限制。 新规悄然实行“我的本借过好几个朋友,不知会不会追究到我”
昨天,有司机到交通执法站办理手续时,看到张贴出通知,称从5月2日起,公安部交通违法系统升级,对在一年内同一驾驶人为非本人所有的3辆以上不同号牌机动车,或者3名以上的驾驶人为同一号牌机动车接受违法行为处理的,列入涉嫌代替接受处理的重点人员名单,暂停其违法处理业务。
司机对新规都很关注,“以前有朋友来借本销分,看来以后不能借了,上了‘黑名单’可就麻烦了。”很多司机口耳相传,提醒朋友不要出借驾驶本,以免自己的权益受损。而也有一些司机心里已经十分忐忑,“我的本借过好几个朋友,不知会不会追究到我的头上。”司机张先生说,他有位朋友恰好5月验车,前天去执法站时被告知暂时不能处理违法,而朋友也是有过帮过至少三个以上哥们销分。
记者还在网上看到,有司机前天去处理违法,用本人的驾照同时处理了3辆车的违法,结果提示“该驾驶证列入涉嫌代替接受处理的重点人员名单中”,司机焦急地在网上求助,但大家也都不知道该怎么办。 针对花钱销分
在非现场执法情况下,司机都有逃避记分的可能。昨天,记者来到西城交通支队服务大厅,虽然大厅里没有张贴出来任何和新规有关的通知,但是咨询台的辅警和处理违章窗口的民警都证实了公安部新规已经实行。对于以往有多次借出驾驶本经历的司机,工作人员表示新规应不会追究过往,等升级结束他们就可以正常处理违章了。而对于一旦被列入“黑名单”如何解锁,工作人员表示需要提出申请,走相应程序,但具体如何操作,目前还没有实例。
记者从交管部门了解到,本市严格执行公安部的要求,已开始依照新规处理违章。不过,公安部此次未像往常推出新举措后,进行宣传并解读,对于诸如列入“黑名单”后如何解锁等具体处理方式,交管部门暂时也无法给出解释,有待公安部给出统一说明。
一线交警表示,自从交通违法实行记12分的方法以来,除非是交警现场执法,在非现场执法的情况下,司机都有逃避应有的记分处理的可能。一些司机采取借用亲朋的驾驶本,甚至是花钱销分来避免自己“满分”,这让“满分”的威慑力减弱了不少。此次公安部出台新的交通违法处理规定,可以让司机更加重视分值的重要性,有利于司机行车时遵纪守法。
打击代办销分
“弄不好只能老顾客联系,得算计好一个本给哪三辆车背分”。对于平时开车规矩的司机来说,新规不会带来影响,最直接受到影响的是代办销分的群体。今年年初,公安部提高了一些违法行为的记分分值,随即出现代办销分价格上涨的情况,原本100元1分,涨到150元1分,代办者借新规挣钱。不过事过境迁,代办者现在的日子不好过了。记者昨日联系了两个在网上发布销分广告的人,闻知记者想要销分,对方连称最近不好办,“刚出新规定了,等过阵子看看情况再联系我。”
据了解,这些代办者手中的驾驶本大都来自于平时不开车的人,以前一个驾驶本给几辆车销分不受限制,只要一个记分周期刷11分,这些驾驶本来年还能继续背分。代办者表示,他们手里的驾驶本也不是想要多少有多少,也都是熟人凑的。“一个本只能给三个车销分,反过来一辆车也只能用三个驾驶本销分,车主也不能随便找人来背分,只能找相对固定的人。”代办者预计,今后这行肯定不好干了,“弄不好只能老顾客之间保持联系,得算计好一个本给哪三辆车背分。”
范文二:公安部文件
公安部文件
公发[2009]15号
公安部关于向满洲里边防检查站学习的决定
(2009年12月4日)
2009年10月20日,国务院总理**、中央军委主席**签署命令,授予内蒙古自治区公安边防总队满洲里边防检查站“爱民固边模范边防检查站”荣誉称号,并号召全体公安民警、武警官兵和全军指战员向他们学习。
满洲里边防检查站组建于1951年,是我国成立最早、人数最多、任务量最大的现役制边防检查站之一。长期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该站官兵牢记宗旨,献身使命,主动服务发展第一要务,忠实履行维稳第一责任,坚持实行爱民固边战略,牢牢抓住做好新时期
群众工作这条红线,主动热情为经济社会发展和广大出入境旅客服务,密切了警政警民关系,在党和人民群众之间架起了感情桥梁;坚持把提高边检服务水平作为有效载体,强化服务理念,提高专业素质,培育职业精神,打造过硬队伍,树立了国门卫士良好形象,为维护国家主权和口岸安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突出贡献,多次受到中央和地方党、政、军、群的表彰。他们的模范事迹,充分展现了公安现役部队忠于党、忠于祖国、忠于人民、忠于法律,视党和人民利益高于一切的政治本色;充分展现了公安现役部队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爱民固边、服务发展,狠抓部队建设,积极构建和谐警民关系的丰硕成果;充分展现了广大官兵恪尽职守、顽强拼搏,不计得失、甘于奉献,永做党和人民忠诚卫士的崇高品质。他们是公安机关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全力维护和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榜样,是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保障发展的典范,是坚持执法为民、尽心竭力满足人民群众新期待新要求的楷模。大力学习和宣传满洲里边防检查站的先进事迹,对于引导全国公安机关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创新工作理念、思路和机制,全面提升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能力和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和意义。为此,公安部决定,在全国公安机关广泛开展向满洲里边防检查站学习的活动。
一、学习他们笃守信念、永葆忠诚的政治本色,始终做到忠于党、忠于祖国、忠于人民、忠于法律。面对改革开放浪潮带来的形
形色色的诱惑,担负把守国门重任的满洲里边防检查站始终把思想政治建设摆在首位,充分利用身边“红色通道”等革命传统资源深入开展教育,大力加强队伍建设,使全体官兵锻铸了过硬的政治和军事业务素质,筑牢了忠诚可靠的思想根基,始终做到不为人情所困、不为金钱所动、不为非法利益所惑,保持了新时期国门卫士的浩然正气。近10年来,该站官兵共拒贿50余万美元、300余万卢布、180余万元人民币,部队连续10多年未发生职务犯罪案件,连续4年被评为全国公安边防部队“安全工作标兵”。向满洲里边防检查站学习,就是要像他们那样,自觉把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作为永恒追求,始终保持忠于党、忠于祖国、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政治本色,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高素质队伍,坚定不移地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捍卫者。
二、学习他们胸怀全局、服务发展的大局意识,全力服务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满洲里边防检查站积极适应新形势、新任务提出的新要求、新挑战,正确处理守卫国门与服务发展的关系,立足本职、主动作为,积极推出促进经济发展的系列举措,不断优化通关环境、提高通关效率,为服务改革开放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突出贡献,被当地党委、政府称赞为“推动口岸发展的第一功臣”。向满洲里边防检查站学习,就是要像他们那样,始终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更加自觉地把公安工作置于党和国家工作的全局之中来谋划、来部署、来推进,真正使各项公安工作既有利于确保社会安
定有序,又有利于充分激发社会的创造活力,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上取得更大成效。
三、学习他们心系群众、爱民固边的高尚情操,切实做到人民公安为人民。满洲里边防检查站时刻牢记并努力实践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根本宗旨,坚持把实行爱民固边战略根植于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之中,贯穿于边防检查工作全过程,始终想群众之所想,急群众之所急,解群众之所困,向中外企业、出入境旅客提供了便捷、顺畅、温馨、和谐的通关服务,切实做到出入有国界,服务无止境。近5年来,为遇险、受伤、病重旅客开通“绿色通道”310人次,救助困难旅客849人次,保持了较高的群众满意率,塑造了改革开放文明窗口的良好形象。向满洲里边防检查站学习,就是要像他们那样,牢固树立宗旨意识和群众观念,进一步打牢立警为公、执法为民的思想基础,真正把人民群众当主人、当亲人、当老师,在深化爱民固边战略中努力构建和谐警民关系,着力提高群众工作能力和水平,使公安工作成效更多更直接地体现在便民、利民、惠民上。
四、学习他们开拓创新、勇攀高峰的进取精神,不断推动公安工作创新发展。满洲里边防检查站勇于创新工作理念、机制、方法,在全国率先实现了24小时通关,率先探索了以简化通关环节为主要内容的勤务改革,率先建设了比较先进、完备的数字化边防检查工作系统,使投入的检验人员大幅减少、检验时间大幅缩短、检验效率大幅提升。2002年以来,该站主要业务指标在全国现役边检系统始终名列前茅,其中检查出入境人员、出入境列车、出入境外国人
等指标均居第一。向满洲里边防检查站学习,就是要像他们那样,坚持以与时俱进的精神审视各项公安工作,以改革创新的精神完善各项公安工作,用新理念提出新思路,用新举措应对新情况,用新办法解决新问题,在新的历史起点上不断开创公安工作新局面。
五、学习他们无私奉献、献身使命的优良作风,出色完成党和人民赋予的各项任务。满洲里边防检查站官兵面对迅猛增长的任务量和复杂艰苦的工作环境,充分发扬特别能吃苦、特别能战斗、特别能奉献的精神,没有因任务繁重而放松工作要求,没有因条件艰苦而降低工作标准,始终做到爱岗敬业、负重奋进,累计检查出入境人员2100多万人次、交通运输工具310多万辆(列、架)次、货物2.4亿多吨,出色地完成了党和人民交给的任务。向满洲里边防检查站学习,就是要像他们那样,始终把个人的价值追求融入到公安事业中,把智慧和力量凝聚到干事创业上,恪尽职守、无私奉献,忠诚履行职责使命,创造出无愧于党、无愧于祖国、无愧于人民、无愧于时代的一流业绩。
各级公安机关要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强化措施,迅速掀起向满洲里边防检查站学习的热潮。要把开展向满洲里边防检查站学习活动与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紧密结合起来,同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紧密结合起来,同深入推进“三基”工程、“三项建设”紧密结合起来。要用满洲里边防检查站的先进事迹激励各级公安机关领导干部和广大公安民警,努力把学习的过程变成进一步坚定理想信念的过程、进一步强化宗旨意识的过程、进一步提高能力水
平的过程、进一步发挥职能作用的过程,真正使各级公安机关领导干部和广大公安民警继承公安机关优良传统,弘扬新时期人民警察精神,以更加饱满的热情、更加旺盛的斗志、更加有力的措施,全面推进公安工作和公安队伍建设,切实担负起巩固共产党执政地位、维护国家长治久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政治和社会责任,为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范文三:公安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安 部 外 墙 保 温 材 料 20110314通知
字体大小:大 - 中 - 小 ytbaowen 发布于 2011-03-22 阅读 (729)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通知
关于进一步明确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消防监督管理有关要求的 通知
公消〔 2011〕 6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消防总队,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 消防局:
近年来,南京中环国际广场、哈尔滨经纬 360度双子星大 厦、济南奥体中心、北京央视新址附属文化中心、上海胶州教师 公寓、 沈阳皇朝万鑫大厦等相继发生建筑外保温材料火灾, 造成 严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建筑易燃可燃外保温材料已成为一类 新的火灾隐患, 由此引发的火灾已呈多发势头。 为深刻吸取火灾 事故教训,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精神,公安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正在修订有关标准、规定,经部领导批准,在 新标准、 规定发布前, 本着对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高度负责 的态度,为遏制当前建筑易燃可燃外保温材料火灾高发的势头, 把好火灾防控源头关, 现就进一步明确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消防 监督管理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 将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纳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 消 防验收和备案抽查范围。 凡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范
围内的设有外保温材料的民用建筑, 均应将建筑外保温材料的燃 烧性能纳入审核和验收内容。 对于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公安部令第 106 号)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范围以外设有 外保温材料的民用建筑,全部纳入抽查范围。在新标准发布前, 从严执行《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 (公 通字〔 2009〕 46 号)第二条规定,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采用燃 烧性能为 A 级的材料。
二、加强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的消防监督管理。 2011 年 3月 15 日起, 各地受理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申报 项目,应严格执行本通知要求。对已经审批同意的在建工程,如 建筑外保温采用易燃、 可燃材料的, 应提请政府组织有关主管部 门督促建设单位拆除易燃、 可燃保温材料; 对已经审批同意但尚 未开工的建设工程,建筑外保温采用易燃、可燃材料的,应督促 建设单位更改设计、选用不燃材料,重新报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消防局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四日 来源:
外墙保温挤塑板招标公告
招标编号:
截止日期: 招标代理:
所在地区: 北京市 一、项目名称:中国人民大学校医院工程外墙保温挤塑板采购项目
二、地址: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59号中国人民大学院内
三、项目概况:
中国人民大学校医院,总建筑面积 10170.6平方米,地下 2层 , 地上 6层 , 资
金来源:自筹。
本次招标为校医院工程所用外墙保温挤塑板及挤塑板界面剂。
四、建筑类型:校医院
五、投标报名单位要求:
凡具有法人资格,注册资金不少于 500万元,有生产、销售外墙保温挤塑
板及挤塑板界面剂资质的企业, 承认和履行招标文件的各项规定者均可参加
投标。 投标商应具有外墙保温挤塑板及挤塑板界面剂生产厂家必须具备生产
资质;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以及检测报告,所有资质、型式认可证书及
检测报告必须年检合格。 提供证明其具有足够的资金与能力以及良好的企业
信誉的相关资料。 提供近期产品样本手册。 提供近三个供货合同主要内容的
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生产企业应注明品牌、资质、企业规模、年生产能力等;销售公司应具有生
产商的授权销售证明等。
六、招标文件获取:
本项目招标需求以招标文件为准, 通过资格审查的报名投标单位可获取招标
文件,获取时间及地点另行通知。
七、报名方式:
按要求填写《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附件) ,与有关资质证明文件、授权委托
书原件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在报名规定时间内一并送至中国人民大学
校医院项目部
公安部、住建部《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 (公通字 [2009]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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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住建部《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公通字 [2009]46号)
信息来源:新乡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 浏览次数:306 发布时间:2009-11-27 17:43:53
公安部、住建部
《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
核心提示:公 安 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通字 [2009]46号 关于印 发 《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 的通知 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公安厅、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委,江苏、山东省建
公 安 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通字 [2009]46号
关于印发《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
防火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委,江苏、山东省建 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建设局:
为有效防止建筑外保温系统火灾事故, 公安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合制 定了《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工 作实际, 认真贯彻执行。 相关标准规范制修订后, 按发布的标准规范的有关规定 执行。
公 安 部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部
二 〇 〇 九 年 九 月 二 十 五 日
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本暂行规定适用于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的防火设计、 施工及 使用。
第二条 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宜为 A 级,且不应低于 B2级。 第三条 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设计、 施工及使用, 除执行本暂行 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规范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 墙体
第四条 非幕墙式建筑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住宅建筑应符合下列规定:
1、高度大于等于 100m 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 A 级。
2、 高度大于等于 60m 小于 100m 的建筑, 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 B2级。 当采用 B2级保温材料时,每层应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
3、高度大于等于 24m 小于 60m 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 B2级。 当采用 B2级保温材料时,每两层应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
4、高度小于 24m 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 B2级。其中,当采用 B2级保温材料时,每三层应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
(二)其他民用建筑应符合下列规定:
1、高度大于等于 50m 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 A 级。
2、高度大于等于 24m 小于 50m 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 A 级或 B1级。其中,当采用 B1级保温材料时,每两层应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 3、高度小于 24m 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 B2级。其中,当采用 B2级保温材料时,每层应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
(三) 外保温系统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作防护层。 防护层应将保温材料完全覆 盖。首层的防护层厚度不应小于 6mm ,其他层不应小于 3mm 。
(四) 采用外墙外保温系统的建筑, 其基层墙体耐火极限应符合现行防火规范的 有关规定。
第五条 幕墙式建筑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建筑高度大于等于 24m 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 A 级。
(二)建筑高度小于 24m 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 A 级或 B1级。其中,当 采用 B1级保温材料时,每层应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
(三) 保温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作防护层。 防护层应将保温材料完全覆盖。 防护 层厚度不应小于 3mm 。
(四)采用金属、石材等非透明幕墙结构的建筑,应设置基层墙体,其耐火极限 应符合现行防火规范关于外墙耐火极限的有关规定; 玻璃幕墙的窗间墙、 窗槛墙、 裙墙的耐火极限和防火构造应符合现行防火规范关于建筑幕墙的有关规定。 (五) 基层墙体内部空腔及建筑幕墙与基层墙体、 窗间墙、 窗槛墙及裙墙之间的 空间,应在每层楼板处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第六条 按本规定需要设置防火隔离带时, 应沿楼板位置设置宽度不小于 300mm 的 A 级保温材料。防火隔离带与墙面应进行全面积粘贴。
第七条 建筑外墙的装饰层, 除采用涂料外, 应采用不燃材料。 当建筑外墙采用 可燃保温材料时,不宜采用着火后易脱落的瓷砖等材料。
第三章 屋顶
第八条 对于屋顶基层采用耐火极限不小于 1.00h 的不燃烧体的建筑, 其屋顶的 保温材料不应低于 B2级;其他情况,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 B1级。 第九条 屋顶与外墙交界处、屋顶开口部位四周的保温层,应采用宽度不小于 500mm 的 A 级保温材料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
第十条 屋顶防水层或可燃保温层应采用不燃材料进行覆盖。
第四章 金属夹芯复合板材
第十一条 用于临时性居住建筑的金属夹芯复合板材, 其芯材应采用不燃或难燃
保温材料。
第五章 施工及使用的防火规定
第十二条 建筑外保温系统的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 保温材料进场后,应远离火源。露天存放时,应采用不燃材料完全覆盖。
(二) 需要采取防火构造措施的外保温材料, 其防火隔离带的施工应与保温材料 的施工同步进行。
(三) 可燃、 难燃保温材料的施工应分区段进行, 各区段应保持足够的防火间距, 并宜做到边固定保温材料边涂抹防护层。 未涂抹防护层的外保温材料高度不应超 过 3层。
(四) 幕墙的支撑构件和空调机等设施的支撑构件, 其电焊等工序应在保温材料 铺设前进行。 确需在保温材料铺设后进行的, 应在电焊部位的周围及底部铺设防 火毯等防火保护措施。
(五)不得直接在可燃保温材料上进行防水材料的热熔、热粘结法施工。
(六) 施工用照明等高温设备靠近可燃保温材料时, 应采取可靠的防火保护措施。
(七)聚氨酯等保温材料进行现场发泡作业时,应避开高温环境。施工工艺、工 具及服装等应采取防静电措施。
(八) 施工现场应设置室内外临时消火栓系统, 并满足施工现场火灾扑救的消防 供水要求。
(九)外保温工程施工作业工位应配备足够的消防灭火器材。
第十三条 建筑外保温系统的日常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与外墙和屋顶相贴邻的竖井、凹槽、平台等,不应堆放可燃物。
(二)火源、热源等火灾危险源与外墙、屋顶应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并应加强 对火源、热源的管理。
(三) 不宜在采用外保温材料的墙面和屋顶上进行焊接、 钻孔等施工作业。 确需 施工作业的, 应采取可靠的防火保护措施, 并应在施工完成后, 及时将裸露的外 保温材料进行防护处理。
(四) 电气线路不应穿过可燃外保温材料。 确需穿过时, 应采取穿管等防火保护 措施
范文四:公安部公布
公 安 部 公 布 “ 打 四 黑 除 四 害 ” 专 项 行 动 举 报 方 式
2011年 08月 25日 18:51
来源:公安部网站
公安部统一部署、 正在全国公安机关集中开展的“打四黑除四害”专项行动, 受到人民群众 的广泛关注和积极支持。为进一步发动群众参与,公安部今日公布了公安部和各省、 自治区、 直 辖市公安厅、局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打四黑除四害”举报电话、电子邮箱和信箱地址, 各市、 县级公安机关 110报警电话将接受群众举报, 欢迎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举报“四黑四害”违 法犯罪活动线索。
公安部负责人强调,“打四黑除四害”涉及面较广,公安机关主要是履行打击犯罪的职责, 希望广大群众积极举报特别是当前重点举报涉及制贩有毒、 有害的伪劣食品、 药品和农资等违法 犯罪线索。公安部要求,各级公安机关设立的举报电话要有人 24小时值守,所有举报平台有专 人负责,对群众举报的每一条线索公安机关都要认真核查, 一经查实都将依法处理。对举报有功 的人员予以奖励。
“黑作坊”、 “黑工厂”、 “黑市场”、 “黑窝点”窝藏着大量违法犯罪活动, 害人、 害家、 害社会、 害国家, 人民群众深恶痛绝。 “打四黑除四害”专项行动是公安机关为民服务、 保民平 安的爱民实践,公安部要求各地公安机关始终坚持群众路线,紧紧依靠群众,打一场人民战争, 真正把广大群众发动起来,让“四黑四害”违法犯罪分子如同过街老鼠无处藏身。
公安部“打四黑除四害”专项行动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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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五:公安部
公安部:深化“平安医院”建设 维护良好医疗秩序
近日,国家卫生计生委、中央综治办、公安部、司法部、中国保监会等部门在浙 江宁波联合召开依法维护医疗秩序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工作会议, 交流总结维护医 疗秩序打击涉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有关情况。 公安部副部长黄明强调, 各级公安 机关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对涉医违法犯罪 “零容忍”, 健全医疗机构安全防范机制, 积极配合做好医患矛盾纠纷排查化解 工作,切实保障广大医务人员和患者合法权益。
黄明指出, 近年来, 全国公安机关按照公安部的部署要求, 加强与卫生计生 等相关部门和医疗机构的协作配合, 大力推进“平安医院”创建; 依法严厉打击 涉医违法犯罪活动, 有效遏制此类犯罪多发势头; 全面加强维护医疗机构治安秩 序六条措施, 有效提升整体防控效能, 及时制止了一大批现行违法犯罪行为, 确 保了医疗机构治安秩序总体稳定。 近三年来, 发生在医疗机构的侵害人身安全案 件持续下降, 2014年又同比下降 11%。
黄明强调, 维护医疗机构治安秩序、 确保医疗机构安全稳定, 不仅事关全体 医务人员的人身安全, 而且事关广大患者的合法权益、 事关社会和谐稳定。 当前 我国仍处于社会矛盾凸显期、 刑事犯罪高发期, 社会治安形势严峻复杂, 医疗机 构作为人员大量聚集、 矛盾纠纷易发的重点场所, 必然受社会治安大环境的影响。 各级公安机关要高度重视、 切实做好维护医疗机构治安秩序工作, 持续深入地开 展打击涉医违法犯罪工作, 巩固成效、 健全机制, 依法惩治暴力伤害医务人员和 扰乱医疗机构秩序等违法犯罪行为,为人民群众营造良好的就医环境。
黄明要求, 要始终保持对各类涉医违法犯罪活动依法严厉打击, 完善涉医案 件处置快速反应机制,对医疗机构的报警求助,快速反应、果断处置;对正在实 施伤害医务人员行为的,采取果断措施坚决制止,必要时依法使用武器、警械; 对在医疗机构酒后滋事,无故殴打医务人员的,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从严处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要以贯彻落实 《关于加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 的意见》 为契机, 以深化“平安医院”创建为载体, 以提高预警防范和先期控制 处理能力为重点, 积极构建医疗机构治安防控工作新格局; 积极会同卫生计生部 门指导医疗机构按照两部委《指导意见》,加强自身安全防范体系建设,加强专 门培训, 提高安保能力; 依托社会治安防控网络, 强化医疗机构及周边地区巡逻 防控, 确保一旦发生涉医案事件, 能够就地就近调派力量处置; 深入推进医院警 务机制建设, 强化医院周边治安综合治理, 切实维护医疗机构和周边良好治安秩 序。
黄明强调, 在始终坚持依法严打的同时, 要坚持采取多元化解相结合的工作 方式, 积极有效化解医患矛盾, 从源头上防止和减少涉医案事件。 要积极配合卫 生计生部门和医疗机构, 从近年来发生的涉医案事件中汲取深刻教训, 深入细致 地做好涉医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 努力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医患双方解 决问题;深入医务人员和患者,积极协助排查矛盾纠纷,努力做到早发现、早化 解、早控制;配合医疗机构及时研判、落实预警防范措施,对医务人员反映的突 出问题,针对性地提早进行重点防范、保护;对群众反映的医患矛盾,积极引导
群众通过第三方调解等正当渠道和合法途径解决问题, 并会同卫生计生部门推动 医疗机构落实院领导、 科室领导值班制度, 随时接待来访群众, 主动受理群众投 诉, 及时疏导患者情绪。 要积极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宣传引导, 形成严厉打击涉医 违法犯罪、 依法化解医患矛盾纠纷的良好舆论氛围, 通过全社会共同努力, 积极 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创造良好医疗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