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单位规章制度罚款合法
单位规章制度罚款合法
篇一:用人单位不可以在规章制度中规定罚款权
用人单位不可以在规章制度中 规定罚款权
作者:吕炎焱
目前,一些用人单位往往根据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员工手册等的规定,对员工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予以一定数额的罚款。那么,用人单位的这种罚款的行为是否合法,用人单位能否在规章制度中设定罚款条款,是否拥有对员工罚款的权利,答案是否定的。
首先,罚款只能由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设定,用人单位无权在规章制度中设定罚款条款。
根据我国《宪法》规定: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权不受侵犯。罚款,在一定意义上说,就是剥夺公民的财产权。因此,罚款属于财产罚的范畴。依照《立法法》和《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对财产的处罚只能由法律、法规和规章设定。
各用人单位无权在规章制度中设定罚款条款,除非有相关法律法规的明确授权。
其次,1982年国务院颁布施行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已经于2008年1月15日废止,用人单位已经不能再根据该条例的规定,在单位的规章制度中设立罚款条款。
1982年国务院颁布施行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共七项)的职工,经批评教育不改的,应当分别情况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经济处罚:(一)??(七)”。 该《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在给予上述行政处分的同时,可以给予一次性罚款”。这是我国劳动法律关系中对企业职工罚款的直接法律渊源,现实中很多用人单位也是参照了这两条规定在其规章制度中赋予自己对员工罚款的权利。这种做法被法律理论和实践所接受。然而,国务院 2008年1月15日发布的《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16号)明确规定:《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已被1995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
法》所代替,《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已经废止。也就是说,2008年1月15日以后,用人单位已经不能再根据该条例的规定,在单位的规章制度中设立罚款条款了。
第三,《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并没有对用人单位的罚款权做出任何规定。
《劳动法》第四条提到了:“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至于对用人单位如何“依法”、依据哪部法律,来制定内部处罚规章制度没有给出明确规定。但这也进一步说明了,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的要求。对于涉及需要法律授权内容的,必须有明确的法律授权。《劳动合同法》第90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22条和第23条规定: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可见,根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
的规定,对于劳动者严重违反法律、规章制度以及严重失职、营私舞弊造成用人单位重大损害的行为,用人单位只能采取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劳动者赔偿损失以及按约定支付违约金等措施,而并不能采取罚款的处罚。
综上分析,劳动者的财产权受法律保护,用人单位对员工罚款应当有法律的授权。按照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用人单位对员工罚款是没有法律依据的,用人单位在规章制度规定或员工手册中约定,对于员工的违章行为采取罚款措施是没有法律授权的。对员工的违规违纪行为,用人单位不享有罚款权,如无特别规定,只能按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行使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要求员工支付违约金和赔偿损失的权利。因此,笔者建议劳动者,面对没有法律依据的处罚、违反法律的责任承担方式,要敢于说“不”,维护自己的权益。
篇二:单位规章制度规定违反制度扣工资是否合法
(徐律):单位规章制度,规定违反制度扣工资,到底是否合法,
《工资支付暂行条例》规定,单位
不得扣工资,但法律规定代扣的可以。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有一条:劳动者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但提供了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其中非全日制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因用人单位实行预付部分工资、分批支付工资的;
(三)违反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被用人单位扣除当月部分工资的;
(四)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以及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的规定需要从工资中扣除赔偿费的;
似乎给单位扣工资合法化了。
毅然律师: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6条的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
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前提是给单位造成损失。如果迟到,不开会,等,没造成损失的,就不宜扣工资。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建立的是劳动关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是由《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和有效的劳动合同约定的,除此以外,用人单位没有特殊的处分或处罚权。
徐律师:
但是规章制度规定了,也民主表决了
郑州毅然律师:
1、不得超越规范任意处罚。
2、处罚时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做出,否则处罚无效。
3、经济处罚必须遵守法定的限度。
员工过错给企业造成损失 应当进行适当赔偿。
现在企业没有权利对员工进行罚款,因为政企分离以后,企业已经没有行政管理权,所以也就不能对员工进行罚款,除非是员工的行为给企业造成了损失。
目前我国境内无论何种类型的企业,都因为没有了行政管理权,而没有权利对本企业的员工进行罚款。因此,目前所有企业的任何规章制度中只要有罚款的处罚方式就是没有法律依据的,都是违法的,都因为违法而无效。既然企业关于罚款的规定是违法无效的,那么企业从员工的工资里扣罚款的行为也是没有依据的,属于违法行为。
员工因个人原因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可以按照合同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这个损失赔偿可以从工资里扣,但是最多不能超过当月工资的20,。除此以外,除了法定的代扣工资情形以外,企业不可以以任何理由扣减员工的工资。
篇三:规章制度罚款
日常工作规范处罚方案
一、通用规范
(一) 扣罚20元的轻微违纪行为
1. 迟到、早退15分钟以内;
2. 请病、事、丧、婚、年、产假,未按规定程序办理请假手续;
3. 工作时间不穿工服、佩戴胸卡上岗,或工服不清洁;
4. 工作时间穿拖鞋、凉鞋上岗;
5. 上班时应坚守工作岗位,出现脱岗、串岗;
6. 岗位责任区卫生不整洁,未按时清理垃圾、油污;
7. 员工下班前必须检查水龙头是否关好,未关水龙头的当事人;
8. 在饭庄工作区域吸烟;
9. 因个人原因漏打指纹卡每次;
10. 员工食用客人剩下食物;
11. 下班后办公室未关闭电气设备。
(二) 扣罚50元的重违纪行为
1. 迟到、早退超过15分钟,在30分钟以内;
2. 在工作时间内未请假,擅自离岗外出;
3. 在工作岗位上与客人发生争吵;
4. 在餐厅内与他人发生肢体冲突;
5. 不服从领导安排,有抵触工作情节;
6. 虚报个人考勤的当事人;
7. 因个人原因遭顾客投诉;
8. 偷吃、偷拿厨房食品原料的当事人;
9. 未经主管领导同意,擅自换班的
当事人;
10. 住宿员工未向主管领导请假,夜不归宿;
11. 住宿员工未经主管领导同意,带企业外人员留宿宿舍。
(三) 扣罚100元的严重违纪行为
1. 在工作岗位上与客人发生肢体冲突;
2. 上班时间内饮酒;
3. 捡到客人失落物品不上交,据为己有;
4. 员工盗窃店内用具、餐具、设备及设备零部件;
5. 故意浪费、损坏企业财物,不爱护公物、工具及设备等。 注:损坏企业物品需原价
赔偿。
(四) 按法律法规处理及解除劳动合同的违规行为
1. 连续旷工3日;
2. 偷盗企业财物价值100元以上;
3. 因个人行为造成企业经济损失;
4. 因个人行为造成企业安全事故;
5. 违反国家及企业计划生育规定;
6. 有违反国家法律行为,被行政、
刑事拘留;
7. 符合《北京烤肉宛紫竹饭庄有限公司劳动合同书》中规定解除 劳动合同款项。
二、 前厅规范
1. 服务员在上菜时因手指浸入菜中,造成客人退菜,责任人按
菜价的60%赔偿;
2. 餐厅服务员下班前必须严格检查电视、空调、冰箱、电脑、热水器等用电设备,确保关闭,发现漏关电器现象,当事人第一次敬告,从第二次开始扣罚,每次扣罚10元,因为关闭 电器设备引起火灾,照价赔偿;
3. 服务员在前厅工作区域内打闹、大声喧哗、用手机播放音乐、 接打私人电话5分钟以上,扣罚20元;
4. 服务员使用禁语,每次扣罚20元;
5. 服务员不得在工作区域内化妆,每次扣罚20元;
6. 客人落座5分钟内没有服务员接待的,当事人扣罚20元;
7. 每月30日盘点以后,前厅餐具破损率超过5%,由前厅全体 员工均摊按
进价赔偿。
三、后厨规范
1. 下班时,各岗位做好原料的存贮,如因存贮不善造成菜品变质、变味、按价赔偿;
2. 食物应在工作台上操作加工,并将生熟食物分开处理、刀、菜墩、抹布等必须保持请
清洁、卫生,违反此规定扣罚20元;
3. 厨师责任心不强,造成汤锅水烧干,菜肴炖枯,蒸笼食品蒸过了、菜品蒸烂了、米饭
煮糊了、原料贮存不当造成厨房成本增大,员工按原材料成本和损毁器皿进价赔偿;
4. 后厨人员下班前必须严格检查各个用火点,保证油、气、电、水、火各个部位关闭,
发现未关闭的现象,值班负责人扣罚50元,组员扣罚20元;发现设备设施开关、阀门存在
故障及时保修并填写记录;
5. 工作粗心,因菜品卫生或质量问题导致客人退菜,责任人按售价的60%赔偿;
6. 不按操作规程生产 ,损坏厨房设备和用具者,承担维修费用;
7. 厨师将过期变质食物加工出售,造成客人食物中毒者,承担民事责任,及赔偿企业损
失;
8. 不得在熟食面板、案板上摘菜、堆放垃圾,违反此规定,当事人扣罚20元;
9. 食物应保持新鲜、清洁、卫生、并于清洗后分类用塑料袋包紧、或装在盖容器内分别
储放冷藏区或冷冻区,违反此规定扣罚20元;
10.凡易腐败的食物,应储藏在0度以下冷藏容器内,熟的与生的食物分开储放,防止食物
间串味,违反此规定扣罚20元;
11.严禁人为浪费,违反此规定扣罚50元;
12.不得在厨房内躺卧或住宿,亦不许随便悬挂衣物及放置鞋屐、或乱放杂物等,违反此
规定扣罚50元;
13.厨房员工不得接受供货商的馈
赠,违反此规定扣罚50元;
14.每月30日盘点以后,后厨餐具破损率超过5%,由后厨全体员工均摊按进价赔偿。
四、库房规范
1. 实行烹饪原料先进先出原则,合理使用原料,避免先后程序不分,先入库房原料
搁置不用,扣罚20元;
2. 高档原料派专人保管,严格按量使用。其它原料同样做到按量 使用,物尽其用,发
现丢失现象未上报,每月盘点后,按丢失物的进货价格赔偿;
3. 验收人员必须严格按验收程序完成原料验收工作,未对入库商品进行验收,每次
扣罚20元;
4.库房管理元要做到物品实物库存数量与账面记录一致,出现一
项不一致扣罚20元;
5.库房重地,不得存放汽油、酒精、煤气等易燃物,违反此规定 扣罚5
0元;
6.验收人员必须了解即将取得的原
料与采购定单上规定的质量 要求是否一致,拒绝验收
与采购单上规定不符的原材料,违反此规定扣罚50元;
7.库房盘点要详实,虚报、瞒报库存物资数量,进货价值在500元以内的扣罚100元;进货价值超过500元,解除责任人劳动合同,并移交公安机关。
五、维修、采购规范
1.各部室保修事项,无特殊原因需3日内完成,违反此规定扣罚 20元;
2.维修过程中需按安全操作规程执行,违反此规定扣罚20元;
3.企业提供的维修设备负有保管责任,发生丢失照价赔偿;
4.定期负责车辆保养,未定期保养扣罚50元;
5.按照厨房所需物资时间,保质、保量采购,无特殊原因未完成 采购任务扣罚50元;
六、财务规范
1.未对发票上网检验,出现假发票,一张扣罚20元;
2.财务室内无人未锁门,一次扣罚20元;
3.未定期上网查询菜价,一次扣罚20元;
4.财务报表出现错误,一项扣罚20元;
5.丢失财务账簿及重要资料,一册扣罚50元;
6.费用支出手续不齐全,一次扣罚50元;
7.收取现金未当面验收,收取假币,按假币金额赔偿;
七、安全工作规范
1.无特殊原因,灭火器过期未更换,一具扣罚20元;
2.组织消防培训、应急演练,未作记录一次扣罚20元;
3.签订安全责任书,漏签一人扣罚20元;
4.每月未定期对消防栓、灭火器进行检查,漏检一具扣罚20元;
5.每月未按期向集团提交报表,漏交一次扣罚20元;
6.发现安全隐患没有通知相关部室或责任人整改的,一次扣罚 50元;
7.各种安全资料备份存档,丢失一册扣罚20元;
8.每年组织2次安全应急演练,少一次扣罚50元;
9.每月组织进行安全大检查,漏查一次50元;
八、人力工作规范
1.签订劳动安全责任书,漏签一人扣罚20元;
2.每月一次劳动安全卫生会议,并作会议记录,漏开或没有会议 记录一次扣罚20元;
3.新入职员工填写三级教育卡,漏填一人扣罚20元;
4.每月按期向集团提交报表,漏交一次扣罚20元;
5.员工工资合算出错,一人扣罚20元;
6.劳动档案管理,丢失一册扣罚20元;
7.未经领导同意,保险、公积金擅自增减员一人扣罚50元;
九、综合办公室工作规范
1.撰写各项工作总结和报告,漏写一份扣罚20元;
2.每月检查一次各部室工作规范落实情况,漏检查一个部室扣罚 20元;
3.负责档案保管工作,丢失一份扣罚20元;篇二:用人单位不可以在规章制度中规定罚
款权
用人单位不可以在规章制度中 规定罚款权作者:吕炎焱 目前,一些用人单位往往根据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员工手册等的规定,对员工违反规章
制度的行为予以一定数额的罚款。那么,用人单位的这种罚款的行为是否合法,用人单位能
否在规章制度中设定罚款条款,是否拥有对员工罚款的权利,答案是否定的。 首先,罚款只能由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设定,用人单位无权在规章制度中设定罚款条款。根据我国《宪法》规定: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权不受侵犯。罚款,在一定意义上说,就
是剥夺公民的财产权。因此,罚款属于财产罚的范畴。依照《立法法》和《行政处罚法》的
规定,对财产的处罚只能由法律、法规和规章设定。各用人单位无权在规章制度中设定罚款
条款,除非有相关法律法规的明确
授权。 其次,1982年国务院颁布施行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已经于2008年1月15日废止,
用人单位已经不能再根据该条例的规定,在单位的规章制度中设立罚款条款。1982年国务院颁布施行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
(共七项)的职工,经批评教育不改的,应当分别情况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经济处罚:(一)??
(七)”。 该《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在给予上述行政处分的同时,可以给予一次性罚款”。
这是我国劳动法律关系中对企业职工罚款的直接法律渊源,现实中很多用人单位也是参照了
这两条规定在其规章制度中赋予自己对员工罚款的权利。这种做法被法律理论和实践所接受。
然而,国务院 2008年1月15日发布的《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16
号)明确规定:《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已被1995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
人民共和国劳
动法》和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所代替,《企业职工奖
惩条例》已经废止。也就是说,2008年1月15日以后,用人单位已经不能再根据该条例的
规定,在单位的规章制度中设立罚款条款了。 第三,《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并没有对用人单位的罚款权做出任何规定。 《劳动法》第四条提到了:“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
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至于对用人单位如何“依法”、依据哪部法律,来制定内部处罚规
章制度没有给出明确规定。但这也进一步说明了,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的
要求。对于涉及需要法律授权内容的,必须有明确的法律授权。《劳动合同法》第90条规定: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
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22条和第23条规定: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
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可见,根据《劳
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对于劳动者严重违反法律、规章制度以及严重失职、营私
舞弊造成用人单位重大损害的行为,用人单位只能采取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劳动者赔偿损失
以及按约定支付违约金等措施,而并不能采取罚款的处罚。 综上分析,劳动者的财产权受法律保护,用人单位对员工罚款应当有法律的授权。按照
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用人单位对员工罚款是没有法律依据的,用人单位在规章制度规定或
员工手册中约定,对于员工的违章行为采取罚款措施是没有法律授权的。对员工的违规违纪
行为,用人单位不享有罚款权,如无特别规定,只能按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行使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要求员工支付违约金和赔偿损失的权利。因此,笔者建议劳动者,
面对没有法律依据的处罚、违反法律的责任承担方式,要敢于说“不”,维护自己的权益。篇
三:公司处罚制度(试行) 处罚制度
第一条 目的
为创建公司高效工作团队,奖励先进,促进落后,规范员工行为与调动员工工作积极性,
提高工作效益和经济效益,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处罚原则
一、
二、
三、
四、
五、 处罚有依据的原则:处罚的依据是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员工的岗位描处罚及时的
原则:为及时纠正员工的错误行为,使处罚机制发挥应有的处罚标准严格的原则:员工的表
现应达到公司对员工的基本要求,
当员处罚公开的原则:为了使处罚公正,公平,并达到应
有的效果,处罚结处罚公正的原则:防止公司员工特权的产生,在制度面前公司所有员工述
及工作目标等。 作用,处罚必须及时。 工的表现达不到公司对员工的基本要求,应给予相
应惩戒。 果必须公开。 应人人平等,一视同仁。
第三条 处罚项目设置
一、 本公司员工处罚分为下列五类:
1、 警告;
2、 记过;
3、 记大过;
4、 降级(薪酬调整为相应标准);
5、 终止劳动合同,扣除押金及当月工资。 二、
三、 累计处罚:2次警告视为1次记过,2次记过视为1次大过,2次大过公功过相抵:
凡处分期间有立功表现的员工,公司将依照功过相抵的原则司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酌情予以
撤销处分的处理。一次嘉奖抵一次警告,一次记功抵一次记过,一次记大功抵一次记大过。
第四条 处罚细则
一、 有下情节之一(不仅限于以下情节),经查证属实或有具体证据者,予以警告,并
给予相应经济处罚:
1. 不按规定穿戴工装、工牌、安全帽及其他劳保用品者,每次罚款50元/人;
2. 上班无故迟到一小时之内者,每次罚款50元/人(超过一小时不足四小时按旷工半天
处理,超过四小时不足八小时按旷工一天处理,具体处理办法参照最新《考勤管理规定》);
3. 随地吐痰、践踏草坪、乱丢垃圾或杂物者,每次罚款50元/人;
4. 上班时间从事与本工作无关事情者,吃零食、听音乐、玩手机、上网、玩游 戏等每次罚款50元/人,睡觉、打牌等每次罚款200元/人,其他情况视情节而定;
5. 下班离开办公室不关电脑、灯棍、
空调、饮水机或其它电器者,每次罚款50元/人(部
门内公共用品未关闭者,每次罚款100元/部门);
6. 在厂区内骑车、不按指定地点停放车辆者,每次罚款50元/人;
7. 私自拆、装宿舍照明电线、插座、灯头或使用电炉等电器者,每次罚款50元/人;
8. 私自翻看他人文件或使用他人电脑,情节轻微者,每次罚款100元/人;
9. 品行不端、缺乏礼貌、辱骂他人者,每次罚款100元/人;
10. 出入厂不配合门卫检查,情节轻微者,每次罚款100元/人;
11. 无故不参加公司组织的会议、培训或其他集体活动者,每次罚款100元/人;
范文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罚款合法吗
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罚款合法吗
目前,很多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中含有“凡违反××者,罚款××元”等类似规定。如某公司的《考勤办法》规定:“迟到、早退5分钟以上,半小时以内的,罚款20元。”某公司的《销售人员管理办法》规定:“严禁销售人员将货款划入本公司以外的账户。一经查实,将按挪用、贪污论处,并给予1000—3000元的处罚,情节严重者送司法机关处理。”又如某公司规定:“凡不参加培训者,每缺席一次,罚款50元。”我们多年来习以为常的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罚款,难道就真的是合法的吗?
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罚款缺乏法律依据
1982年4月10日实施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12条规定:“对职工的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在给予上述行政处分的同时,可以给予一次性罚款。”可以看出,在改革开放初期,国家对企业的管理还处于计划经济模式下的政企不分,因而企业对职工拥有行政处分权和行政处罚权(罚款)。
但随着《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国务院于2008年1月15日以第516号令废止了《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国家对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特别是劳动纪律不再作硬性规定。《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废止,使得对员工进行罚款的规定失去了法律依据,若规章制度中还有上述规定,则属于规章制度违法。理由是:
一、根据《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罚款是行政处罚的种类之一,只能由行使国家权力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授权行使行政权力的机构行使,用人单位无权罚款。即使是对公务员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惩戒,《公务员法》第56条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6条均只是规定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共6个种类的处分,加上《公务员法》
第83条规定的辞退情形,也无任何关于罚款的规定。
二、用人单位只要是按照《劳动合同法》第4条规定的程序依法制定的单位内部规章制度,均可以作为劳动争议案件仲裁或审判的合法依据。这也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法律充分保障用人单位的用人自主权和自主管理权的体现。
三、为了衡平,《劳动合同法》第4条明确了“合法程序”。即,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包括劳动纪律在内的、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且,在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另外,用人单位还负有应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的法定义务。同时,《劳动合同法》38条和46条还规定,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且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这些规定均充分表明,法律在授权用人单位可以自行制定规章制度的同时,也在限制用人单位,目的是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受用人单位的恣意侵害。
四、我们知道,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为了保护劳动者作为弱势一方的应有权益,《劳动合同法》80条又规定,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目的是让处于弱势一方的劳动者的权利能够得到有效保障。
对劳动者的罚款可否视为违约金?
司法实践中,有的法院认为单位规定的罚款措施,虽然字面上是“罚款”,但实际上却属于在劳动法规允许的范围内,采取的与违纪者的违纪行为相适应的相当于违约金的处罚措施,是一种违约责任,只是罚款用词不妥。但是,如果单位对违纪员工设定一定数额的罚款实质上是约定违约金的话,则单位对员工违纪罚款的设定就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对违约金设定的条件。根据《劳动合同法》25条的规定,单位对劳动者的违约行为约定违约金的,仅限于下列情形:(一)违反服务期约定的;(二)违反保守商业秘密或者竞业限制约定的。很显然,单位对员工出勤或将货款划出单位以外的帐户以及不参加培训等情况不属于以上两种情形。法院也无权擅自增加劳动合同违约金设定的情形。
在《劳动合同法》25条的基础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26条2款进一步规定,因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以及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等原因,用人单位提出解除约定有服务期的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这是因劳动者的过错被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应当按照服务期协议或者劳动合同的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目的是避免部分劳动者故意制造可被解雇的事由“诱使”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从而达到规避服务期约定的目的。但此处的劳动者违反规章制度,单位有权要求支付违约金的条件是:一、合同或服务期协议对违约金有约定;二、劳动者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须达到严重程度,并非一般小过失就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支付违约金;三、要求支付违约金的前提是合同已经解除,而非尚在合同履行期内。
显然,劳动合同法及实施条例规定的劳动者支付违约金情形,并非是指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单位对劳动者违反规章制度行为的处罚。因而,将单位对违纪员工设定一定数额的罚款视为约定违约金,于法无据,也不合乎逻辑。
可否实行经济性扣减?
有人提出,根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依法定程序制定和完善自己的管理制度后,如果员工因工作失误造成损失,或出现考勤不达标、违纪等情况,可依据内部管理制度进行经济方面的扣减。我认为,经济上的扣减仍属于变相的罚款。在实施劳动合同法的工作中,不宜采用此办法。如前所述,在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或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合同,劳动者应当按合同的约定支付违约金。这里只是规定了可以采用通过解除合同的严厉方式解聘劳动者,在合同解除后,用人单位才有权对劳动者按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追偿经济损失,而不是在合同解除前就有权向劳动者追偿。原因是劳动者只是靠让渡自己的劳动力来维持生计,单位毕竟具有一定的经济基础,处于强势地位,也有成本负担能力。劳动者的生命权和用人单位的财产权相比,生命权肯定重于财产权,因而法律法规并不主张、至少并不鼓励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劳动者实行经济制裁。这也是为什么经合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仍不应包含罚款条款的原因之一。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除劳动者因病假、事假、旷工等按规章制度应当计减的待遇,以及按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
税、社会保险费用等款项外,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可能有人会说,《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6条关于“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的规定,是认可了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经济性扣减。我们知道,该条规定的“从工资中扣除”的项目,实质上是劳动者对其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赔偿,而非单位对劳动者的罚款(罚款并非以损失的存在为前提);并且,这里的扣除依据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并非只依据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还有,《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属于部门规章,而《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属于法律,按照下位法低于上位法的原理,部门规章的效力低于法律和行政法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6条的规定实际上已被《劳动合同法》第25条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6条2款的规定所取代。
所以,用人单位在其规章制度中,采用以扣减劳动者工资的方式来制定奖惩措施,也欠妥当。
对用人单位的建议
用人单位又该如何完善自己的劳动纪律呢?我认为,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包括劳动纪律在内的,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可以将不利于用人单位生产经营的劳动者行为按情节轻重、危害后果和影响程度,以罗列的方式,区分为一般过失(或轻微过失)、严重过失和极端过失(解除合同过失)。比如,每迟到5分钟1次,就记一般过失1次,并给予口头警告;迟到10分钟1次,记一般过失2次,并给予书面警告??,直到严重警告。同时规定,在某个时间段内(如1个月、3个月),一般过失累计达××次,就升级为1次严重过失,严重过失累计达到××次,就升级为1次极端过失。而一旦出现极端过失,用人单位就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并且不承担经济补偿。相反,在达到规章制度(经合法制定)规定的严重程度时,用人单位还可以按服务期协议或合同约定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
另外,也不能规定扣减工资,特别是在实行计时工资制的情况下。随着经济的发展、用人单位管理水平的提高,以及“以人为本”理念的不断强化,用人单位可以通过记过失单等方式,按照经合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对劳动者兑现不同等次的奖金以资鼓励先进、警示落后,而不能简单地直接采用扣减劳动者工资的方式进行管理,更不能处以罚款。
范文三:迟到就罚款,用人单位的罚款行为合法吗?·每日商报
迟到就罚款,用人单位的罚款行为合法吗?
引言
2015-02-08
每天兢兢业业去上班,生怕迟到一分钟就被扣钱,很多人对单位的罚款制度提心吊胆。许多用人单位规定,如果劳动者出现违反企业规章制度的行为,就会对其进行罚款,多则开会迟到一次罚款100元,少则上班迟到罚款50元。虽然一些员工对这些企业管理员工的惯用手段有意见,但也无可奈何。
案例
2012年5月,因为两次开会迟到,小甘被饭店扣掉了200元的工资。小甘觉得,自己挣的本来就不多,饭店还要扣这么多钱,心里很不是滋味,但他还想继续在饭店工作,只好把这件事埋在心底。
2014年4月,小甘在饭店的合同就要到期,他打算不再和饭店续签合同。即将离职,他在和饭店协商讨回200元扣款无果后,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了要求饭店返还他被扣掉的罚款的申请。
对于职工小甘的申诉,饭店觉得自己的罚款并没有错,开会不迟到是饭店的规章制度,而且职工小甘在进饭店时就签订了劳动合同,里面说得非常清楚,本人未能履行职责,导致饭店物品缺失或违反公司管理制度,愿意接受公司按对等损失的两倍予以罚款。小甘如今不打算继续在饭店工作了,就来讨回罚款,不合理。
小甘却不这样认为,自己入职时必须签订拟定好的合同,如果不认同就不能得到工作,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合同就是公平的。
经过了解后,仲裁委员会做出了裁决。仲裁委审理认为,原《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规定,企业对于违反规章制度的职工可以进行罚款。但2008年1月15日国务院颁布第516号令明确废止该条例,并规定以《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代替。由此,企业丧失了罚款的权力。而且该饭店制定的规章制度也未通过职工集体讨论并公示,故裁决支持小甘的申请请求,让饭店返还小甘200元。
律师点评
企业滥罚款、以罚代管的现象会损害劳动者的切身利益,引发劳动争议。那么企业在没有罚款这项经济处罚措施后,又该如何管理员工?
第一步:以“绩效考核”取代罚款
用人单位用绩效考核来衡量一个人的工作业绩。每个月单位都会进行考核,评出称职、优秀和嘉奖几个等级,平时是否迟到、工作认真程度等都包含在考核中。如,出现迟到最多只能评为称职,拿到最基本工资;干得越好,相应拿得就越多。在绩效考核过程中,用人单位绩效考核的项目设计、考核程序等必须合理合法,并且将考核结果依法送达给员工,否则仍会存在较大的法律风险。
第二步:改变管理模式
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应从压力管理转向激励管理,从从属管理转向协商管理。如,企业可以采取复合工资制的工资,有相对固定的,如岗位、职务、技能工资,也有相对浮动的,如提成工资、绩效工资、各种奖金等,注重及时考核,强调对员工进行激励;可以用设立“全勤奖”的方式来管理员工迟到问题,这些方式往往更能达到管理的效果。
第三步:决定要与职工代表大会协商确定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法律小贴士
企业有无罚款权?
(1)罚款是一种剥夺公民财产权的行为,在性质上属于是一种行政处罚行为,根据《行政处罚法》等相关行政法律法规的规定,只有具备相应职权的行政机关才享有行政处罚的权利,而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并没有赋予用人单位享有对劳动者单独罚款的权利。
(2)实践中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罚款的法律依据在于原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1994年12月6日)第十五条第4款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代扣劳动者工资,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以及1982年国务院发布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国发[1982]59号)第十一条规定,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职工,经批评教育不改的,应当分别情况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经济处罚。第十六条规定,对职工罚款的金额由企业决定,一般不要超过本人月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二十。
(3)但《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已被1994年7月5日公布的《劳动法》和2007年6月29日公布的《劳动合同法》代替。2008年后《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已被废止,用人单位直接对职工进行经济处罚失去了法律依据。
(4)司法实践中,劳动仲裁委和法院也大都认为用人单位无权直接对职工进行罚款,企业的多数罚款均是无效的,职工有权不予支付或讨回。
范文四:罚款是否合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一般来说,公司是有权制定自己的内部规章制度的。但是如果想使自己制定的规章制度合法有效,就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这么几个条件:一是程序民主,什么叫程序民主呢?就是规章制度的制定,要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的讨论,在平等协商的的基础上制定。而不能是企业方面单方可以“为所欲为”的制定。二是内容合法, 即使经过了民主程序制定出来的规章制度,其内容也不能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三是要公示告知,在制定出规章制度后,企业应当将规章制度的内容告知每一个员工。
一般来说,公司是有权制定自己的内部规章制度的。但是如果想使自己制定的规章制度合法有效,就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这么几个条件:一是程序民主,什么叫程序民主呢?就是规章制度的制定,要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的讨论,在平等协商的的基础上制定。而不能是企业方面单方可以“为所欲为”的制定。二是内容合法, 即使经过了民主程序制定出来的规章制度,其内容也不能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三是要公示告知,在制定出规章制度后,企业应当将规章制度的内容告知每一个员工。
程序有效。制定和修改的奖罚办法或相关规章制度应按照合法、民主、公示三个步骤进行。合法,即主体合法、内容合法、程序合法。其中内容合法是指规定的内容需符合国家法规对工作时间、工资、劳动安全与卫生和社会保障等方面的强制性标准。民主,即用人单位和工会双方共同提出方案,双方通过平等协商,使劳动者知悉内容。公示,即制定和修改的职工奖惩办法或相关规章制度必须告知每一个员工。
标准严谨。奖惩的依据和奖惩的尺度不能含糊不清、模棱两可,最好能量化标准,尤其是处罚的部分。对于奖惩办法或相关管理制度中规定应处罚的违纪违规行为,如量罚时缺乏明确标准或难以准确把握的,应按制定和修改奖罚办法或相关规章制度的程序进行补充确定处罚方式或标准,并公示。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十六条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
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范文五:企业罚款合法吗
企业罚款合法吗
1、为对企业职工罚款依据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已经被废止。
2.根据中国《行政处罚法1.2008年,作》的规定,对公民进行罚款的只能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作为依据的情况下由行政部门作出。
3.企业不是行政部门,企业规章制度不是法律,所以企业不能对员工进行罚款等经济处罚。
4.企业如把员工遵守规章制度作为人事考核指标之一,从考评奖金中予以调整则允许。
5.如你的旷工行为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则企业有权要求你赔偿。但每月扣除的部分的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企业应该提供证据证明你造成的客观经济损失。
法规依据: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第16条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的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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