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预防职务犯罪条例
青海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 ,2013年7月25日青海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促进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公正、廉洁履行职责~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职务犯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贪污贿赂犯罪、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以及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犯罪。
本条例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
第四条 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贯彻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坚持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原则。
第五条 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实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及有关单位各负其责、相互配合~公民和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
第六条 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重点对象~是担任领导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和易发、多发职务犯罪的行业、部门、岗位的国家工作人员。
第七条 省、州,市,、县,市、区,应当建立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领导机构~负责指导和督促检查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召集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联席会议~协调解决与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有关的问题。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应当确定相关机构或者人员~负责本单位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第二章 预防职责
第八条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负责本单位、本系统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并组织实施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制度和措施,
,二,完善内部监督管理机制~加强对职务犯罪易发、多发岗位和环节的监督,
,三,按职责查处职务违法违纪行为~发现涉嫌职务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四,加强廉政文化建设~开展法制教育、警示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
,五,指导、监督隶属单位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六,其他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职责。
第九条 检察机关依据法律监督职能~履行下列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职责:
,一,通过依法查处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案件~发挥特殊预防作用,
,二,对本行政区域内年度职务犯罪的特点、规律、发案原因以及职务犯罪发展变化趋势等进行综合分析~提出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的对策建议,
,三,对有关单位、行业、系统发生的职务犯罪进行调查和分析研究~提出改进和防范建议~开展个案预防、类案预防和系统预防,
,四,针对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重点领域~开展专项预防,
,五,建立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依照规定受理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查询,
,六,开展预防职务犯罪的教育、宣传和咨询等工作。
第十条 审判机关依据审判职能~履行下列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职责:
,一,通过依法审理职务犯罪案件~发挥审判活动的教育警示作用,
,二,结合案件审理情况~针对发案单位存在的问题~提出司法建议。
第十一条 监察机关依据行政监察职能~履行下列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职责:
,一,依法对监察对象执法、廉政、效能等情况进行监察~针对发现的问题~提出监察建议~督促整改落实,
,二,调查处理监察对象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开展廉政法制教育,
,三,对违反行政纪律的案件进行分析研究~提出预防对策建议。
第十二条 审计机关依据审计职能~履行下列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职责:
,一,依法开展审计监督工作~并公开审计结果,
,二,实行单位主要负责人任职期间经济责任审计制度,
,三,对发现的职务犯罪隐患~提出预防的对策和建议并督促整改,
,四,指导其他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第十三条 司法行政、教育、文化和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结合各自职责~面向社会公众~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宣传教育。
第十四条 培训国家工作人员的机构应当将预防职务犯罪教育列入培训肉容。
第三章 预防措施
第十五条 行政机关应当采取下列措施~预防职务犯罪:
,一,依法规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给付等行政行为~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
,二,依法实行政务公开~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知情权、监督权等各项权利,
,三,建立健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集体决定相结合的重大事项决策机制,
,四,推进政务信息化~加强网上审批、网上招标平台建设,
,五,将工程建设、政府采购、药品购销、土地转让、矿业权交易、产权交易等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统一交易~集中监管,
(六)加强财政管理~严格财政资金分配和使用~及时纠正财政违法违纪行为,
,七,加强国有资产的监督和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八,严格执行公务员录用、职务任免、职务升降等规定,
,九,其他预防职务犯罪的措施。
第十六条 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应当采取下列措施~预防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
,—)依法实行检务公开、审判和执行公开、警务公开、狱,所,务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二,遵守诉讼程序~依法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三,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收集、审查证据~依法排除非法证据,
,四,严格规范监管场所执法活动~防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工作中违法违纪问题的发生,
,五,建立健全案件管理制度~加强对办案期限、办案程序、办案质量的管理、监督和预警,
,六,建立健全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十七条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应当采取下列措施~预防职务犯罪:
,一,执行民主管理法律法规~坚持和完善职工代表大会等制度,
,二,依法建立和实行公开制度~尊重和保障职工依法享有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等民主权利,
,三,遵守法律法规~严格执行有关经营决策、分配、财务、工程招标投标等方面的规定和制度,
,四,建立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运作、物资采购及其他重要经济活动的决策、执行的监督制约机制。
第十八条 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监察机关、审计机关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可以依照法定程序采取下列措施:
,—)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如实、及时提供与预防职务犯罪事项有关的文件、财务账目和电子资料及数据~进行查阅或者复制,
,二,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就预防职务犯罪事项所涉及的问题做出解释和说明,
,三,建议有关单位暂停有严重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人员执行职务。
第十九条 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监察机关、审计机关在依法行使职权时~发现有关单位制度不健全、管理不规范的~应当提出检察建议、司法建议、监察建议、审计建议。被建议单位应当自收到建议书之日起在规定的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向提出建议机关反馈有关隋况。
第二十条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应当建立健全并执行个人重大事项报告、任职回避、诫勉谈话、经济责任审计、重点岗位工作人员定期交流轮岗等制度,对录用人员和拟任领导职务的人员~应当开展预防职务犯罪的教育培训。
第四章 监督保障
第二十一条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应当将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纳入廉政建设责任制~作为
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年度述职的重要内容~接受考核评议。
第二十二条 检察机关、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工作的监督~防范行政执法机关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违法行为。
第二十三条 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监察机关、审计机关应当建立职务犯罪信息和预防职务犯罪信息通报制度~实现资源共享~共同做好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第二十四条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对涉及公共投资、公共利益、民生保障等方面的重大项目~依法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等活动~应当向检察机关查询投标人、竞买人以及相关单位和人员行贿犯罪档案。
第二十五条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宣传报道。有关国家机关和单位对新闻媒体报道和反映的问题~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新闻媒体及从业人员在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宣传报道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新闻纪律和职业道德。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有权依法对涉嫌职务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控告、举报~收到控告、举报的单位应当依法及时处理或者移送有关机关。
有关单位应当为举报人保密~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泄露举报内容和举报人身份。对举报有功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奖励。
第二十七条 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经费应当列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建立并组织实施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各项制度和措施的,
,二,明知本单位国家工作人员涉嫌职务犯罪~隐瞒不报或者不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的,
,三,干扰、妨碍或者拒不配合检察机关、判机关、监察机关、审计机关依法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
,四,无正当理由不接受预防职务犯罪的检察建议、司法建议、监察建议、审计建议~或者不按要求反馈有关情况的,
,五,打击报复控告人、举报人~或者不依法保护控告人、举报人的,
,六,其他妨碍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情形。
第二十九条 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泄露秘密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条例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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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唯美句子】 走累的时候,我就到升国旗哪里的一角台阶坐下,双手抚膝,再闭眼,让心灵受到阳光的洗涤。懒洋洋的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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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唯美句子】 一个人踮着脚尖,在窄窄的跑道白线上走,走到很远的地方又走回来。阳光很好,温暖,柔和。漫天的安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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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唯美句子】 清风飘然,秋水缓淌。一丝云起,一片叶落,剔透生命的空灵。轻轻用手触摸,就点碎了河面的脸。落叶舞步婀娜不肯去,是眷恋,是装点,瞬间回眸,点亮了生命精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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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唯美句子】 几只从南方归来的燕子,轻盈的飞来飞去,“几处早莺争暖树,谁家新燕啄春泥,”其乐融融的山林气息,与世无争的世外桃源,让人心旷神怡。 顶 0 收藏 2
? 【唯美句子】 流年清浅,岁月轮转,或许是冬天太过漫长,当一夜春风吹开万里柳时,
心情也似乎开朗了许多,在一个风轻云淡的早晨,踏着初春的阳光,漫步在碧柳垂青的小河边,看小河的流水因为解开了冰冻而欢快的流淌, 清澈见底的的河水,可以数得清河底的鹅软石,偶尔掠过水面的水鸟,让小河荡起一层层的涟漪。河岸换上绿色的新装,刚刚睡醒的各种各样的花花草草,悄悄的露出了嫩芽,这儿一丛,那儿一簇,好像是交头接耳的议论着些什么,又好象是在偷偷地说着悄悄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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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唯美句子】 喜欢海子写的面朝大海春暖花开,不仅仅是因为我喜欢看海,还喜欢诗人笔下的意境,每当夜深人静时,放一曲纯音乐,品一盏茶,在脑海中搜寻诗中的恬淡闲适。在春暖花开时,身着一身素衣,站在清风拂柳,蝶舞翩跹的百花丛中,轻吹一叶竖笛,放眼碧波万里,海鸥,沙滩,还有扬帆在落日下的古船,在心旷神怡中,做一帘红尘的幽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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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唯美句子】 繁华如三千东流水,你只在乎闲云野鹤般的采菊东篱、身心自由,置身置灵魂于旷野,高声吟唱着属于自己的歌,悠悠然永远地成为一个真真正正的淡泊名利、鄙弃功名利禄的隐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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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唯美句子】 世俗名利和青山绿水之间,你选择了淡泊明志,持竿垂钓碧泉绿潭;权力富贵和草舍茅庐之间,你选择了宁静致远,晓梦翩跹姹紫嫣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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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唯美句子】 那是一株清香的无名花,我看到了它在春风夏雨中风姿绰约的模样,可突如其来的秋雨,无情的打落了它美丽的花瓣,看着它在空谷中独自凋零,我莫名其妙的心痛,像针椎一样的痛。秋雨,你为何如此残忍,为何不懂得怜香惜玉,我伸出颤抖的双手,将散落在泥土里的花瓣捧在手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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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美句子】 滴答滴答,疏疏落落的秋雨,赶着时间的脚步,哗啦啦的下起来。听着?
雨水轻轻地敲击着微薄的玻璃窗,不知不觉,我像是被催眠了一样,渐渐的进入了梦乡。 顶 3 收藏 5
? 【唯美句子】 在这极致的悲伤里,我看到了世间最美的爱,可谁又能明白,此刻的我是悲伤还是欢喜,也许只有那拨动我心弦的秋季,才知道潜藏在我心中的眼泪。 顶 4 收藏 3
? 【唯美句子】 看着此情此景,我细细地聆听。像是听到了落叶的呢喃,秋风的柔软,在这极短的瞬间,他们一起诉说着最美的爱恋,演绎着永恒的痴缠。当落叶安详的躺在大地,露出幸福的模样,你看,它多像一个进入梦乡的孩子。突然发现,秋风并非是想象中的刽子手,原来它只是在叶子生命的最后一刻,让它体会到爱的缠绵,飞翔的滋味。 顶 1 收藏 1
? 【唯美句子】 很感谢那些耐心回答我的人,公交上那个姐姐,还有那位大叔,我不知道他们是不是本地人,但我们遇到的一个交警协管,一位头发花白的大姐,她是上海本地人,很和善,并不像有些人说的上海人很排外。事实上,什么都不是绝对的。 顶 2 收藏 0
? 【唯美句子】 我嗅到浓郁的香奈尔,却也被那种陌生呛了一鼻。也许,我却不知道,那时的感受了。那里没有那么美好,没有安全感,归属感。我想要的自由呢,不完全地体验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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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唯美句子】 那些繁华的都市,车水马龙,灯红酒绿,流光溢彩,却充斥着一种悲哀,
浮夸。我看到各种奢华,却也看到各种卑微,我看到友善亲和,也看到暴躁粗鲁,我看到金光熠
? 【优美语句】 踏过一片海,用博识的学问激起片片微澜;采过一丛花,正在聪慧的碰碰外送来缕缕清喷鼻;无过一个梦,决定从那里启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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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优美语句】 人生如一本书,应该多一些精彩的细节,少一些乏味的字眼;人生如一支歌,应该多一些昂扬的旋律,少一些忧伤的音符;人生如一幅画,应该多一些亮丽的色彩,少一些灰暗的色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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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优美语句】 母爱是一滴甘露,亲吻干涸的泥土,它用细雨的温情,用钻石的坚毅,期待着闪着碎光的泥土的肥沃;母爱不是人生中的一个凝固点,而是一条流动的河,这条河造就了我们生命中美丽的情感之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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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优美语句】 生活如海,宽容作舟,泛舟于海,方知海之宽阔;生活如山,宽容为径,循径登山,方知山之高大;生活如歌,宽容是曲,和曲而歌,方知歌之动听。 顶 0 收藏 0
? 【优美语句】 母爱就是一幅山水画,洗去铅华雕饰,留下清新自然;母爱就象一首深情的歌,婉转悠扬,轻吟浅唱;母爱就是一阵和煦的风,吹去朔雪纷飞,带来春光无限。 顶 0 收藏 0
? 【优美语句】 努力奋斗,天空依旧美丽,梦想仍然纯真,放飞自我,勇敢地飞翔于梦想的天空,相信自己一定做得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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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优美语句】 品味生活,完善人性。存在就是机会,思考才能提高。人需要不断打碎自己,更应该重新组装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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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优美语句】 母爱是一缕阳光,让你的心灵即使在寒冷的冬天也能感到温暖如春;母爱是一泓清泉,让你的情感即使蒙上岁月的风尘依然纯洁明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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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优美语句】 母爱是温暖心灵的太阳;母爱是滋润心灵的雨露;母爱是灌溉心灵的沃土;母爱是美化心灵的彩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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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优美语句】 一轮金色的光圈印在海面,夕阳将最后的辉煌撒向了大海,海平面波光潋滟,金光闪闪,夕阳下的海水让最后一丝蓝也带着感动。温和的海水轻轻地拍打着我的脚踝,我张开双臂拥抱最温馨的时刻??我爱大海宽广的胸怀,无论多大的风浪,她都可以揽入怀中;无论多少风雨,都无法将她击垮;无论多少河流,她都可以容纳;我愿做一只填海的燕,填平她的波涛翻滚,填平她的汹涌愤怒,只留下平静、柔和的海面。
范文二:预防职务犯罪条例
,,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有效防范职务犯罪~保证职务行为的廉洁性~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职务犯罪~是指我国刑法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侵权犯罪以及其他利用职务实施的犯罪。
第三条 预防职务犯罪应当贯彻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教育、法制、监督相结合~特殊预防与一般预防相结合~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维护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正常工作、生产、经营秩序。
第五条 预防职务犯罪应当以有效防范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担任领导职务人员的职务犯罪为重点~同时积极引导、支持、帮助非国有公司、非国有控股公司、非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防止非国家工作人员贿赂、职务侵占及挪用资金等犯罪的发生。
第六条 预防职务犯罪实行统一领导~单位依法各负其责~专门机构指导、督促~有关职能部门配合~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
第二章 预防组织
第七条 市、区 县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指导委员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预防职务犯罪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 指导委员会应当开展下列工作:
,一,分析研究职务犯罪发生的原因、规律和趋势~制定预防对策和措施,
,二,制定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计划、重大预防工作方案~并监督实施,
,三,通报或者公布单位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开展情况,
,四,总结推广工作经验~建议对控告、检举有功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建议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处分和追究责任,
,五,帮助与指导非国有公司、非国有控股公司、非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开展预防贿赂、职务侵占及挪用资金等犯罪的工作,
,六,研究处理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的其他有关问题。
第九条 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开展工作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查阅、收集或者要求有关单位提供与预防职务犯罪有关的资料和信息~但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公民隐私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二,指导、监督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国有公司、国有控股公司、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制定实施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计划和具体措施,
,三,以书面建议形式督促有关单位履行预防职责,
,四,建立重点单位预防职务犯罪联系点~配备联络员,
,五,建立专家咨询机制~帮助、指导各单位开展预防职务犯罪
工作,
,六,建立预防职务犯罪信息网络~组织信息交流~适时向社会公布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情况。
第十条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国有公司、国有控股公司、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成立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领导小组或者确定有关机构~负责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并组织实施本单位预防职务犯罪的计划、制度和措施。
前款规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负总责~其他负责人根据分工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十一条 非国有公司、非国有控股公司、非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根据需要可以成立相应的预防组织~结合本单位实际开展预防贿赂、职务侵占及挪用资金等犯罪的工作。
第十二条 市、区,县,可以成立单位自愿参加的预防职务犯罪协会~在指导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的指导下自主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第三章 预防措施
第十三条 指导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应当采取建立预防职务犯罪警示教育基地等多种形式开展预防职务犯罪的宣传教育活动。 单位应当结合工作特点~加强对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纪律和法制教育。
培训机构对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时~应当将预防职务犯罪教育列入培训内容。
第十四条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国有公司、国有控股公司、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将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列入本单位的目标管理~完善、实行下列制度:
,一,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和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制度,
,二,重点部门和重点岗位内部权力制衡制度,
,三,财务审批和审计、重大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配监督制度,
,四,干部选拔任用和用人失察责任追究制度,
,五,信访、举报的查处备案制度,
,六,依法应当完善、实行的其他制度。
国家机关及人民团体应当执行重点岗位和重点部门人员定期轮岗制度。
第十五条 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应当依法行政~完善、实行下列制度:
,一,政务公开制度~即公开法定行政职责、权限~公开办事依据、程序、时限、结果~公开办事纪律、服务承诺以及违纪违诺的投诉途径和处理办法,
,二,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监督制约制度,
,三,财政支出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财政性资金收支、国有资产管理处置的专项监察、审计制度~即对有财政性资金投入的重大建设项目的预算决算、招标投标、发包承包和政府采购活动~国有资产处
置、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活动~国债资金、预算外资金、公共基金的收支管理活动~实行专项监察、审计~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布结果,
,四,层级监督和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五,民主监督制度~即接受群众评议、受理群众投诉和对舆论监督的信息反馈等制度,
,六,依法应当完善、实行的其他制度。
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作出有关经济、社会等重大事项决策时~应当同时制定预防职务犯罪措施。
第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办事~实行检务、审务公开制度~公开其职责、权限、办理各类案件的程序、期限、结果、办案纪律、诉讼参与人的权利义务以及对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控告的途径。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规范执法行为~实行执法责任制、错案责任追究制~确保公正执法。
第十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遵守国家公务员纪律。
担任领导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还应当遵守和执行下列规定:
,一,定期述职述廉,
,二,个人重大事项报告,
,三,收入和境外存款申报,
,四,任职回避,
,五,廉政谈话,
,六,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七,引咎辞职,
,八,依法应当遵守和执行的其他规定。
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将履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职责的情况作为年度述职的一项重要内容~接受考核和评议。
第十八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实行社务公开、村务公开制度~落实预防职务犯罪措施~在管理、使用国有资金活动时~应当接受检查、监督。
第十九条 建筑工程、医药卫生行业和政府采购等招标投标活动中~对有贿赂犯罪和其他严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职能部门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限制或者取消其在本市从事投标活动的资格~具体实施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条 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应当运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式。
第四章 监督保障
第二十一条 指导委员会根据需要检查重点单位、行业履行预防职务犯罪职责的情况。
第二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公安、监察、审计机关在依法行使职权过程中~发现有关单位存在制度不健全、管理混乱等问题的~应当及时提出检察、司法、监察、审计等建议~并制发建议书~送达有关单位及其上级机关或者主管部门。有关单位自收到建议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应当书面反馈建议的采纳情况。
第二十三条 新闻单位应当宣传预防和惩治职务犯罪的情况~对
国家工作人员履行职务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职务犯罪行为~可以向有关部门控告或者举报。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受理、查处~并为控告人、举报人保密,对举报有功者予以奖励。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对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对制度不健全、管理混乱的单位提出意见~对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政务活动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司法活动提出建议或者意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建议、控告、举报人打击报复。
第二十五条 指导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的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国有公司、国有控股公司、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经费列入本单位预算~实行专款专用和专项管
理。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划拨专项资金~用于奖励在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国有公司、国有控股公司、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预防工作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指导委员会办公室或者其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其主管部门予以通报批评。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履行预防职务犯罪职责的单位~由指导委员会办公室或者其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
的~由其主管部门予以通报批评。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未履行预防职务犯罪职责~致使本单位发生职务犯罪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由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属于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由有关单位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打击报复建议、控告、举报人的~由有关单位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未按照规定受理、查处控告、举报~不依法履行预防监督职责~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条例自,月,日起施行。
范文三: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
《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 西藏自治区第八届人大常委会公告 (16 号) 西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 会议于 2004 年 9 月 29 日通过,现予以公布,自 2005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4 年 9 月 29 日
西藏自治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 (2004 年 9 月 24 日西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防止职务犯罪,促 进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公正、廉洁地履行职务,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自治区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和 人民团体(以下简称预防单位)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应当遵 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是指为防止 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犯罪、渎职犯罪、利用职权侵犯公民 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以及其他职务犯罪所开展的工 作。 第四条 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应当坚持内部预防为主,
专门预防、社会预防相结合的原则。运用政治、经济、法律、 教育等手段,标本兼治,综合治理,防止和减少职务犯罪行 为的发生。 第五条 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应当遵守国家法律、
法规,维护国家机关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正 常工作、生产、经营秩序。
第六条 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实行领导责任制。预防单位 主要负责人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 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单位监察部门或监察人 员负责具体工作。 第七条 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实行检察机关指导、监督、
协调,监察、审计部门协助,各预防单位各负其责,社会共 同参与、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 第二章 预防职责 第八条 国家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廉洁自律,
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利用选拔任用国家工作人员之便谋取私利; (二)行使行政许可权或分配使用资金过程中进行权钱 交易,为个人或团体谋取私利; (三)违反规定干预国有资产产权交易,建设工程设计、 监理和施工招投标,土地使用权和矿产资源勘探、开采权的 出让、转让,物资采购等经济活动,从中谋取私利; (四)违反规定个人擅自决定经济方面的重大问题、重 大项目和较大额度资金的安排使用; (五)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干扰司法机关或者 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六)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收受现金、有价证券、支付 凭证和贵重物品等;
(七)利用职权要求有关单位违规给配偶、子女或其他 亲友贷款、拨款、借款或者提供担保; (
八)纵容、包庇亲友或身边工作人员进行违纪、违法 活动; (九)贪污、挪用、私分公共财产; (十)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十一)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私放罪犯; (十二)其他违纪、违法行为。 第九条 预防单位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共同职责: (一)制定本单位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方案; (二)对本单位工作人员进行预防职务犯罪宣传教育; (三) 建立健全本单位及所属单位预防职务犯罪的教育、 监督、内部管理和责任追究等制度,对容易发生职务犯罪的 岗位和环节强化监督力度; (四)上级单位对下级单位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进行指 导、检查、监督;下级单位接受上级有关单位对本单位预防 职务犯罪工作的指导、检查、监督; (五)接受检察、法院、监察和审计机关对本单位预防 职务犯罪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六)严格执行国家工作人员选拔任用规定和有关责任 追究制度; (七)认真查处违纪、违法行为,发现涉嫌职务犯罪的,
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不得隐瞒不报; (八)履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应当依法行政,实 行政务公开。规范行政行为,改革审批制度,完善政府采购、 招投标等制度,落实领导干部任前公示制,任职回避制,保 证其行为的廉洁。 在经济、社会等重大事项决策和改革的过程中,应建立 健全预防职务犯罪的规章制度。实行重大事项民主决策,提 高工作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一条 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职责: (一)负责对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指导、监督,组织协 调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二)依法查处职务犯罪,结合查办案件,分析和研究 本地区职务犯罪发生的原因、特点和规律,提出预防职务犯 罪的建议和对策; (三)督促、协助有关单位开展预防职务犯罪的宣传、 教育和咨询活动; (四)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制度,检查 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五)建立健全联席会议制度,负责联席会议日常工作, 在职务犯罪易发多发领域与有关单位共同开展系统预防和 专项预防工作;
(六)通报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情况,总结、推广预防职 务犯罪工作经验,表彰先进典型; (七)实行检务公开制度,公开职权范围和办案程序, 严格办案纪律,建立完善错案责任追究等自律机制,接受社 会监督,秉公执法,确保司法公正; (八)履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 监察、审计机关在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时,发 现预防单位在管理制度方面存在问题的
,应当督促整改;发 现涉嫌职务犯罪时,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三条 法院、公安、司法行政等部门应当依法实行 审判公开、警务公开、狱(所)务公开等制度,公开职权范 围、办案程序、申诉举报途径,公开减刑、假释、保外就医 和监外执行等事项,严格办案纪律,建立完善错案责任追究 自律机制,接受社会监督,秉公执法,确保司法公正。 司法行政机关结合普法开展预防职务犯罪法制宣传工 作。 第十四条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应当建立本 单位重大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贷款、证券发行、交 易及其他重要经济活动的决策、执行的监督制约机制。国有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对法定代表人和管理人员以及财务 等重要岗位人员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五条 报刊、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媒体应当运用
多种形式,宣传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 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三章 预防措施 第十六条 预防单位应当把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列入廉
政建设责任制内容,与其他工作目标一并安排,实行年度考 核。预防单位负责人进行年度述职时,应当把本单位预防职 务犯罪工作和本人廉洁自律的情况作为接受考核和评议的 重要内容。 第十七条 预防单位应当建立职务犯罪预警机制,建立 健全并严格执行重大事项报告、任职回避、经济责任审计等 制度;对容易发生职务犯罪的岗位,实行工作人员定期轮岗 制度;发现职务犯罪隐患、漏洞,及时采取整改措施,并向 主管机关或检察机关报告。 第十八条 预防单位选拔任用国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 按照选拔程序和条件进行,制定预防措施,防止行贿受贿等 职务犯罪行为的发生;应当对新选拔任用的国家工作人员进 行廉政教育和警示教育,发现国家工作人员有不廉洁行为 时,应当进行诫勉教育。 预防单位在财、物管理活动中,应当制定预防措施,防 止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职务犯罪行为发生。 第十九条 预防单位应当将预防职务犯罪教育纳入培
训计划,对国家工作人员加强法制教育、道德教育和预防职
务犯罪教育,将有关职务行为规范和预防职务犯罪的教育纳 入国家工作人员试用期培训和岗位培训内容。 第二十条 应当建立由各级检察机关牵头的有关预防
单位联席会议制度,交流信息,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联 系和协调。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应当采取以
下措施预防职务犯罪: (一)规范行政许可行为,公开许可事项、许可程序和 许可结果; (二)严格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 (三)对建筑、交通、水电
、农田等重点建设项目的设 计、监理、施工应当依法实行招标; (四)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矿产资源的勘探、开 采等应当依法实行评估、招标、拍卖; (五)国有资产的管理、评估、使用、转让进行审计监 督; (六)加强对重大建设项目预决算、国债资金及其他资 金、基金收支情况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财务的监督管理。 建立健全财政预决算、预算外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 收入等财经管理制度,实行预防单位负责人任期和离任经济 责任审计制度; (七)规范政府采购程序,加强对政府采购人员、采购
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确保政府采购行 为的公开、公平、公正和廉洁; (八)加强对重点行业、部门以及容易发生职务犯罪的 岗位、环节的预防措施。 第二十二条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不得任用或者聘用因 贪污、贿赂、渎职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担任法定代表人、 财务主管、财务总监和会计。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财务活动和企业负责人的经营管 理行为应当接受职工代表大会和监事会的监督。 第二十三条 检察、法院、监察和审计机关,在办案、
行政监察和财务审计时,对预防单位制度不健全、管理存在 问题的,应当提出检察建议、司法建议、监察建议和审计建 议,并将书面建议送达被建议单位,同时抄送其主管机关。 被建议单位收到建议书后,应当及时研究、认真整改,将整 改情况在 30 个工作日内书面反馈给建议机关,报送本单位 的主管机关。 第二十四条 司法机关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结合实际,
组织、举办展览会、报告会、法律咨询、以案讲法等方式的 预防职务犯罪宣传教育活动。 第二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对预防职务 犯罪工作提出建议,有权对单位制度不健全、管理混乱等现 象提出批评意见。有关单位对建议或者批评意见应当及时研
究处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涉嫌职务犯罪的行为,有 权向检察机关或有关单位举报。有关单位应当依法受理并调 查办理,不得泄露控告、举报的内容和人员,不得打击报复 举报、控告人员;举报、控告人员不得捏造事实、诬告陷害。 对控告、建议和举报有功者给予奖励。
第二十六条 务犯罪工作经费。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预防职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由其主管机关 或监察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二)(三) 、 、 、 (四) (六) (八)项,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 、 第十八条第二款,
第十九条, 第二十一条第 (一) 二) 五) 、 ( 、 ( 、 (六) (七) (八)规定的,由其主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 、 、 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五)(七)项,第 、 十七条和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对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 报、压案不查的,对不移送涉嫌职务犯罪的案件或者泄漏控 告、举报内容和举报人的。对打击报复举报、控告人员的, 由其主管机关或者本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三) 、
(四)项,第二十二条规定,发生职务犯罪案件,造成严重 后果的,由其主管机关或者本单位对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和第十三条规定的,
由其主管机关或者本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无正当理由 拒不采纳建设的,由其主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通报 批评;因不采纳建议致使发生职务犯罪案件的,负领导责任 的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三条 从事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人员,在开展预 防职务犯罪工作中,有徇私舞弊、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 忽职守、泄露国家秘密等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主管机 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 2005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范文四:江苏省预防职务犯罪条例
江苏省预防职务犯罪条例
江苏省预防职务犯罪条例
(2006年3月31日辑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6年4月4日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4号公布 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职务犯罪,推进廉政建设,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职务犯罪,是指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犯罪。
第三条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都有预防职务犯罪的义务,每个公民都有参与预防职务犯罪的权利。
第四条 预防职务犯罪应当贯彻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坚持教育、制度、监督并重,坚持单位内部预防、职能机关专门预防和社会预防相结合。
第五条 建立健全预防职务犯罪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省、设区的市、县(市、区)预防职务犯罪协调机构负责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负责预防职务犯罪协调机构的日常工作。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在各自职责范
围内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第六条 预防职务犯罪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维护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正常管理、生产和经营秩序。
第七条 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以属地管理为主,级别管理为辅。
第八条 预防职务犯罪专项经费列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第二章 预防职责
第九条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预防职务犯罪的工作计划和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在职责范围内查处违法行为,发现涉嫌职务犯罪的,及时
移送司法机关;
(三)对下级单位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四)接受有关国家机关的监督、指导,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五)预防职务犯罪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预防职务犯罪实行领导责任制。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其他负责人按其分工负直接领导责任。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明确有关内设部门承担本行业或者本单位预防职务犯罪的具体工作。
第十一条 检察、审判、公安、监察、审计等国家机关应当依据自身职能履行对其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预防职务犯罪的职责。
第十二条 检察机关应当结合法律监督职能开展以下工作:
(一)结合查办案件,指导和配合发案单位进行个案预防;
(二)结合类案分析,指导和配合有关机关在重点行业和领域进行系统预防;
(三)结合公共投资建设的重点工程和大型设备采购招标投标、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政府集中采购等重点项目,指导和配合有关机关、主管部门进行专项预防;
(四)进行预防职务犯罪的调查研究,提出预防对策和建议;
(五)开展预防职务犯罪的教育、宣传和咨询;
(六)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三条 审判机关通过刑事审判工作,依法惩处职务犯罪分子,发挥审判活动的教育作用,对公民进行法制宣传和警示教育。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应当结合侦查职能,提出预防职务犯罪的对策和建议,指导和配合有关单位做好预防工作,开展预防有关职务犯罪的教育、宣传和咨询。
第十五条 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履行监察职责,会同有关机关对其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履行预防职务犯罪职责情况进行监督;通过查处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渎职等违法失职行为,教育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务。
第十六条 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对其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重点建设项目预决算及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等进行审计,并依法公开审计结果;发现存在职务犯罪隐患的,应当及时提出纠正意见。
第十七条 国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自觉接受预防职务犯罪教育和监督,不得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在招聘、录用或者选拔任用国家工作人员过程中收受礼金或者谋取私利;
(二)在行使行政许可权和政府采购、分配使用资金过程中为个人和单位谋取私利;
(三)利用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干扰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四)收受与其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贵重物品和其他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的利益;
(五)利用职权要求有关单位给自己的配偶、子女、亲友贷款、拨款、借款或者提供担保;
(六)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和优惠条件;
(七)其他利用职权实施的违法行为。
第三章 预防措施
第十八条 预防职务犯罪教育应当坚持全面教育与重点教育相结合,完善制度,健全机制;法制宣传教育应当把预防职务犯罪作为重要内容。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对领导岗位、关键岗位、重要部门和重点行业的人员进行重点教育。
有关机关或者单位应当对新招录的人员和拟任科级以上领导职务的人员,进行预防职务犯罪的岗位培训。
大中专院校应当将预防职务犯罪教育列为法制教育的内容。鼓励有关教学、研究机构开展预防职务犯罪的对策研究,提出改进预防职务犯罪的措施、意见。
各类干部培训学校应当将预防职务犯罪作为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监狱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预防职务犯罪的警示教育。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应当完善行政管理体制,依法规范行政行为,采取以下措施预防职务犯罪:
(一)实行政务公开,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
(二)依法执行行政许可制度,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
(三)加强对财政预算资金、国债资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社保资金和其他资金收支情况及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审计监督;
(四)对市政、水利、交通、电力、通讯等公共投资建设项目、政府采购、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和产权交易等依法实行招标投标或者拍卖;
(五)对人事、财政、行政审批、资金项目管理等工作中容易发生职务犯罪的岗位加强监督,并定期交流或者轮岗。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市政、水利、交通、电力等工程建设领域和政府采购、药品采购等市场建立行贿档案查询系统,依法实行廉洁准入、退出制度和失信惩罚制度。
第二十一条 司法机关在履行侦查、检察、审判等职能时,应当遵循法定权限和程序,公开职权范围、办案程序、投诉途径等事项,规范司法行为,实行执法责任制和错案责任追究制,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二条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应当完善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制度,实行重大事务、财务公开,健全和规范财务监督管理制度,做好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第二十三条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任用或者聘用因职务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担任机关领导职务、法定代表人、财务主管、财务总监和会计。
第二十四条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职务犯罪预警机制,发现存在职务犯罪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改进措施。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在自查过程中,发现存在职务犯罪隐患的,可以向检察机关提出咨询,检察机关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和实际要求,为其提供免费及保密的预防职务犯罪的咨询服务和防范建议。
第二十五条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将预防职务犯罪列入廉政责任制和工作计划,与其他工作一并实行考核。
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相关负责人在进行年度述职时,应当将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作为组成部分,接受群众评议。
第二十六条 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监察机关、审计机关在依法行使职权时,针对存在职务犯罪隐患的单位和部门,应当及时提出检察建议、司法建议、监察建议、审计建议,并督促被建议单位和部门限期整改。
提出检察建议、司法建议、监察建议、审计建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送达被建议单位,同时可以抄送其上级机关或主管部门。
有关单位在接到建议后,应当及时整改,并在30日内以书面形
式向提出建议的机关或者部门反馈落实情况。
第二十七条 公民通过反映、控告和举报等途径,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履行职务活动进行监督,向有关单位提出批评和建议。
有关单位对反映、控告、举报应当依照规定及时受理,并为反映人、控告人、举报人保密;对举报有功的,应当予以表彰奖励。
有关单位应当依法保护反映人、控告人、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反映人、控告人、举报人。
第二十八条 新闻媒体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务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二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就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向有关单位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不制定或者不落实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计划和措施的单位提出批评,并向其上级机关、主管部门或者检察机关反映。
有关行政机关或者检察机关应当及时向有关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答复处理情况。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具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由上级机关或者主管部门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尚不构成犯罪的,由监察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预防职责,致使本单位人员在其任期内三人以上或者三次以上出现严重职务违法行为的;
(二)不依法查处或者不依法协助查处职务违法行为,对涉嫌重大违法的案件不及时报告上级主管机关或者监察部门,对涉嫌职务犯罪的案件不及时移送司法机关或瞒案不报、压案不查、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
(三)拒绝接受和配合有关国家机关的监督和指导,不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任用或者聘用因职务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担任机关领导职务、法定代表人、财务主管、财务总监和会计的;
(五)接到检察、司法、监察、审计建议后,无正当理由拒不整改的;
(六)干扰或者妨碍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七)对举报人、控告人、反映人实施打击报复或者不依法保护致使其遭受打击报复的;
(八)向被反映人、被控告人、被举报人通风报信的;
(九)妨碍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
(十)其他严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的负责人,因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依照本条例从事监督、检查和指导预防职务犯罪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国家秘密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可以参照本条例开展与职务有关的犯罪预防工作。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
范文五:江苏省预防职务犯罪条例
《江苏省预防职务犯罪条例》知识竞赛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下列每道题给出的答案中只有一个是正确的,请选出正确答案) 1、《江苏省预防职务犯罪条例》于( )由江苏省第( )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次会议通过。自( )起施行。
A、2006年3月31日、十、二十一 、2006年6月1日 B、2006年3月1日、九、二十、2006年5月1日
C、2006年4月31日、十一、 二十二、2006年7月1日 D、2005年3月31日、八、十九、2006年10月1日
2、《江苏省预防职务犯罪条例》共有( )章( )条。 A、六、三十八 B、五、三十四 C、九、四十 D、五、三十
3、为了( ),推进廉政建设,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A、职务犯罪 B、职务犯罪预防
C、预防职务犯罪 D、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4、本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 )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适用本条例。 A、国有公司 B、企业
C、事业单位 D、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5、建立健全预防职务犯罪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省、设区的市、县(市、区)预防职务犯罪协调机构( )本行政区域内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A、负责协调、指导 B、负责指导、协调 C、负责组织、指导 D、负责组织、协调
6、预防职务犯罪专项经费列入( )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A、省级 B、市级 C、乡镇 D、县级
7、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依法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履行职责。
A、应该 B、可以 C、应当 D、必须
8、预防职务犯罪实行(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其他负责人按其分工负直接领导责任。 A、直接负责制 B、分工负责制度 C、领导责任制 D、无责任制
9、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明确有关内设部门承担本行业或者本单位预防职务犯罪的具体工作。 A、必须 B、应当 C、可以 D、应该
10、( )等国家机关应当依据自身职能履行对其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预防职务犯罪的职责。 A、检察、审判、公安、监察、审计 B、检察、审判、公安
C、检察、审判、监察、审计 D、检察、审判、公安、监察
11、预防职务犯罪教育应当坚持( )相结合,完善制度,健全机制;法制宣传教育应当把预防职务犯罪作为重要内容。
A、全面教育与重点教育 B、全面教育与典型教育 C、重点教育与全面教育 D、典型教育与全面教育
12、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市政、水利、交通、电力等工程建设领域和政府采购、药品采
购等市场建立行贿档案查询系统,依法实行( )。 A、退出制度、廉洁准入和失信惩罚制度 B、廉洁准入、退出制度和失信惩罚制度 C、失信惩罚、退出制度和廉洁准入制度 D、廉洁准入、失信惩罚制度和退出制度
13、司法机关在履行侦查、检察、审判等职能时,应当遵循法定权限和程序,公开职权范围、办案程序、投诉途径等事项,规范司法行为,实行( ),并接受社会监督。 A、错案责任追究制和执法责任制 B、执法责任制以及错案责任追究制 C、执法责任制和错案责任追究制 D、执法责任制或错案责任追究制
14、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将预防职务犯罪列入廉政责任制和工作计划,与其他工作一并实行考核。 A、可以 B、必须 C、应当 D、应该
15、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监察机关、审计机关依法提出检察建议、司法建议、监察建议、审计建议时应当采用( )被建议单位,同时可以抄送其上级机关或主管部门。 A、书面形式送达 B、口头形式送达 C、书面形式送交 D、口头形式传达
16、有关单位在接到建议后,应当及时整改,并在( )日内以( )向提出建议的机关或者部门反馈落实情况。
A、60、书面形式 B、30、口头形式 C、60、口头形式 D、30、书面形式
17、检察机关应当结合法律监督职能,结合查办案件,指导和配合发案单位进行( )。 A、个案预防 B、系统预防 C、专项预防 D、警示教育
18、检察机关应当结合法律监督职能,结合类案分析,指导和配合有关机关在重点行业和领域进行( )。
A、个案预防 B、系统预防 C、专项预防 D、警示教育
19、国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自觉接受预防职务犯罪( ),不得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A、监督和教育 B、培训和检查 C、教育和检查 D、教育和监督
20、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应当( ),依法规范行政行为,采取措施预防职务犯罪。
A、实行执法责任制 B、实行政务公开
C、完善行政管理体制 D、完善制度,健全机制
21、有关机关或者单位应当对新招录的人员和拟任( )领导职务的人员,进行预防职务犯罪的岗位培训。
A、处级以上 B、正科级以上 C、科级以上 D、厅级以上
22、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不得违反( )规定,任用或者聘用因职务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担任机关领导职务、法定代表人、财务主管、财务总监和会计。
A、宪法 B、法律、行政法规 C、行政法规 D、刑法
23、新闻媒体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A、行政执法 B、不履行职务 C、违法 D、履行职务
24、公民通过反映、控告和( )等途径,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履行职务活动进行监督,向有关单位提出批评和建议。 A、举报 B、申诉 C、检举 D、告发
25、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就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向有关单位提出( ),对不制定或者不落实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计划和措施的单位提出批评,并向其上级机关、主管部门或者检察机关反映。
A、批评和建议 B、意见和建议 C、控告和举报 D、建议和意见
26、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应当完善( )制度,实行重大事务、财务公开,健全和规范财务监督管理制度,做好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A、民主管理 B、政务公开 C、行政管理 D、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27、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监察机关、审计机关在依法行使职权时,针对存在( ) 隐患的单位和部门,应当及时提出检察建议、司法建议、监察建议、审计建议,并督促被建议单位和部门限期整改。
A、职务犯罪 B、违法违纪 C、犯罪 D、严重失误
28、从事监督、检查和指导( )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国家秘密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A、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B、行政执法
C、预防职务犯罪 D、履行职务犯罪预防职责
29、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履行监察职责,会同有关机关对其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履行( )情况进行监督;通过查处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渎职等违法失职行为,教育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务。 A、预防工作职责 B、预防职务犯罪职责 C、工作职责 D、职务
30、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负责人,因( )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A、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B、本职工作 C、预防工作 D、执法工作
二、多项选择题(下列每道题后给出的答案至少有两个是正确的,请选出正确答案) 31、《江苏省预防职务犯罪条例》是为了预防职务犯罪,推进廉政建设,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 ),结合本省实际制定的。 A、行政法规 B、民法 C、法律 D、宪法
32、本行政区域内( )和( )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适用本条例。 A、国家机关 B、人民团体
C、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D、国有公司、企业
33、本条例所称的职务犯罪,是指( ),以及( )。 A、贪污贿赂犯罪
B、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
C、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 D、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犯罪
34、( )和( )都有预防职务犯罪的义务,( )都有参与预防职务犯罪的权利。 A、国家机关、人民团体 B、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C、每个公民 D、非公人员
35、预防职务犯罪应当贯彻( )方针,坚持( 0并重,坚持( ) 相结合。
A、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 B、教育、制度、监督
C、单位内部预防、职能机关专门预防和社会预防 D、标本兼治、综合治理
36、( )和( )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A、外国在华独资企业 B、人民团体
C、国家机关 D、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37、预防职务犯罪应当遵守( ),维护( )。 A、法律、法规 B、宪法
C、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正常管理、生产和经营秩序 D、人民群众生活秩序
38、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以( )为主,( )为辅。 A、地区管辖 B、属地管理 C、级别管理 D、级别管辖 39、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 。
A、制定预防职务犯罪的工作计划和措施,并组织实施
B、在职责范围内查处违法行为,发现涉嫌职务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C、对下级单位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D、接受有关国家机关的监督、指导,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40、预防职务犯罪(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其他负责人按其分工(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明确有关内设部门承担本行业或者本单位预防职务犯罪的( ) 。 A、具体工作 B、组织指导、协调
C、实行领导责任制 D、负直接领导责任
41、检察机关应当结合法律监督职能开展以下工作:( )。 A、结合查办案件,指导和配合发案单位进行个案预防
B、结合类案分析,指导和配合有关机关在重点行业和领域进行系统预防 C、进行预防职务犯罪的调查研究,提出预防对策和建议 D、开展预防职务犯罪的教育、宣传和咨询 42、审判机关通过刑事审判工作,( )。 A、履行法律职责 B、依法惩处职务犯罪分子
C、发挥审判活动的教育作用 D、对公民进行法制宣传和警示教育 43、公安机关应当结合侦查职能,( )。 A、提出预防职务犯罪的对策和建议 B、指导和配合有关单位做好预防工作
C、开展预防有关职务犯罪的教育、宣传和咨询 D、严厉打击职务犯罪分子
44、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履行监察职责,( )。
A、会同有关机关对其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履行预防职务犯罪职责情况进行监督
B、通过查处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渎职等违法失职行为,教育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务
C、开展预防有关职务犯罪的教育、宣传和咨询 D、提出预防职务犯罪的对策和建议
45、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履行审计监督职责,( )。
A、会同有关机关对其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履行预防职务犯罪职责情况进行监督
B、对其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重点建设项目预决算及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等进行审计
C、并依法公开审计结果;发现存在职务犯罪隐患的,应当及时提出纠正意见 D、指导和配合有关单位做好预防工作
46、国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自觉接受预防职务犯罪教育和监督,不得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
A、在招聘、录用或者选拔任用国家工作人员过程中收受礼金或者谋取私利 B、在行使行政许可权和政府采购、分配使用资金过程中为个人和单位谋取私利
C、利用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干扰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D、收受与其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贵重物品和其他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的利益
47、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对( )和 ( )的人员进行重点教育。
A、重点行业 B、重要部门 C、关键岗位 D、领导岗位
48、预防职务犯罪教育应当坚持( );法制宣传教育应当把预防职务犯罪作为重要内容。
A、岗位培训 B、全面教育与重点教育相结合 C、完善制度,健全机制 D、警示教育
49、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应当完善行政管理体制,依法规范行政行为,采取以下措施预防职务犯罪:( ) 。
A、依法执行行政许可制度,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
B、加强对财政预算资金、国债资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社保资金和其他资金收支情况及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审计监督
C、对市政、水利、交通、电力、通讯等公共投资建设项目、政府采购、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和产权交易等依法实行招标投标或者拍卖
D、对人事、财政、行政审批、资金项目管理等工作中容易发生职务犯罪的岗位加强监督,并定期交流或者轮岗
50、有关机关或者单位应当对( )和拟任( )的人员,进行预防职务犯罪的岗位培训。
A、科级以上非领导职务 B、处级以上领导职务 C、新招录的人员 D、科级以上领导职务
51、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 )和( )建立行贿档案查询系统,( )。 A、市政、水利、交通、电力等工程建设领域 B、政府采购、药品采购等市场
C、依法实行廉洁准入、退出制度和失信惩罚制度 D、依法执行行政许可制度
52、大中专院校应当将( )列为法制教育的内容。鼓励有关教学、研究机构( )。 A、提出改进预防职务犯罪的措施、意见 B、预防职务犯罪教育
C、开展预防职务犯罪的对策研究 D、坚持全面教育与重点教育相结合
53、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 ),发现( )的,应当及时采取改进措施。
A、职务犯罪预警机制 B、存在职务犯罪隐患 C、工作严重失误 D、失信惩罚制度
54、司法机关在履行侦查、检察、审判等职能时,应当( ),并接受社会监督。 A、遵循法定权限和程序 B、公开职权范围、办案程序、投诉途径等事项 C、规范司法行为 D、实行执法责任制和错案责任追究制
55、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应当( ),做好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A、完善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制度 B、实行重大事务、财务公开 C、健全和规范财务监督管理制度 D、建立职务犯罪预警机制
56、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监察机关、审计机关在依法行使职权时,针对存在职务犯罪隐患的单位和部门,应当及时提出( ),并督促被建议单位和部门限期整改。 A、检察建议 B、司法建议 C、监察建议 D、审计建议
57、违反《江苏省预防职务犯罪条例》有关规定,情节较轻的,( );情节严重尚不构成犯罪的,( );构成犯罪的,( )。
A、由上级机关或者主管部门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限期整改
B、由监察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C、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D、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58、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负责人,因( )或者( ),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A、贪污贿赂犯罪行为 B、利用职权实施的违法行为
C、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 D、恶劣社会影响的
59、公民通过( )和 ( )等途径,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履行职务活动进行监督,向有关单位提出批评和建议。 A、申诉 B、反映 C、控告 D、举报 60、依照本条例从事监督、检查和指导预防职务犯罪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 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A、滥用职权 B、徇私舞弊 C、玩忽职守 D、泄露国家秘密
61、预防职务犯罪教育应当坚持( );法制宣传教育应当把预防职务犯罪作为重要内容。
A、全面教育与重点教育相结合 B、完善制度,健全机制 C、完善行政管理体制
D、制定预防职务犯罪教育的工作计划和措施
62、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任用或者聘用因职务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担任( )和会计。 A、机关领导职务 B、法定代表人 C、财务主管 D、财务总监
63、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 ),发现存在( )的,应当及时采取改进措施。
A、职务犯罪预警机制 B、行贿档案查询系统 C、职务犯罪隐患 D、重大工作失误
6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就( )向有关单位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不制定或者不落实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计划和措施的单位提出批评,并向其上级机关、主管部门或者( )反映。
A、职务犯罪预防工作 B、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C、检察机关 D、纪检监察机关
65、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将( )列入廉政责任制和工作计划,与其他工作一并实行考核。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相关负责人在进行( ) 时,应当将( )作为组成部分,( )。
A、预防职务犯罪 B、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C、年度述职 D、接受群众评议
66、( )可以参照《江苏省预防职务犯罪条例》开展与( ) 。 A、职务犯罪预防工作 B、其他企业、事业单位
C、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D、职务有关的犯罪预防工作
67、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监察机关、审计机关依法提出检察建议、司法建议、监察建议、审计建议时应当( ),同时可以( )。有关单位在接到建议后,应当( ),并在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提出建议的机关或者部门( )。
A、采用书面形式送达被建议单位 B、抄送其上级机关或主管部门 C、及时整改 D、反馈落实情况
68、检察、审判、公安、监察、审计等国家机关应当依据( )履行对其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0的职责。
A、自身职能 B、工作职能 C、监督检查 D、预防职务犯罪
69、检察机关应当结合法律监督职能,结合( )和( )等重点项目,指导和配合有关机关、主管部门进行专项预防。
A、公共投资建设的重点工程 B、大型设备采购招标投标 C、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 D、政府集中采购
70、新闻媒体对( )和( )、企业、事业单位及其( )履行职务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A、国家机关 B、人民团体 C、国有公司 D、工作人员
三、判断题(在答题卡上A为正确的答案 、 B 为错误的答案)
71、为了预防职务犯罪,推进廉政建设,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
72、预防职务犯罪应当贯彻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的方针。( )
73、省、设区的市、县(市、区)预防职务犯罪协调机构负责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
74、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负责预防职务犯罪协调机构的日常工作。( ) 75、预防职务犯罪专项经费列入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
76、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 77、检察、审判、公安、监察、审计等国家机关应当依据自身职能履行对其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预防职务犯罪的职责。( ) 78、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履行在职责范围内查处违法行为,发现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职责。( ) 79、预防职务犯罪实行领导责任制。( )
80、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明确有关内设部门承担本单位预防职务犯罪的具体工作。( )
81、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市政、水利、交通、电力等工程建设领域和政府采购、药品采购等市场建立行贿档案查询系统,依法实行廉洁准入制度。( ) 82、各类干部培训学校可以将预防犯罪作为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监狱可以协助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预防犯罪的警示教育。( )
83、检察机关应当结合法律监督职能,结合类案分析,指导和配合有关机关进行系统预防。( )
84、审判机关通过刑事审判工作,依法惩处职务犯罪分子,发挥审判活动的教育作用。( )
85、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监察机关、审计机关在依法行使职权时,针对存在职务犯罪隐患的单位和部门,必须及时提出检察建议、司法建议、监察建议、审计建议,并督促被建议单位和部门限期整改。( ) 86、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参照本条例开展与职务有关的犯罪预防工作。( ) 87、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负责人,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
88、新闻媒体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
89、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在自查过程中,发现存在职务犯罪隐患的,可以向检察机关提出咨询,检察机关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和实际要求,为其提供免费及保密的咨询服务和防范建议。( )
90、《江苏省预防职务犯罪条例》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 )
91、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监察机关、审计机关提出检察建议、司法建议、监察建议、审计建议可以采用书面形式送达被建议单位,同时应当抄送其上级机关或主管部门。( ) 92、有关单位在接到建议后,要及时整改,并在1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提出建议的机关或者部门反馈落实情况。( )
93、公民通过反映、控告和举报等途径,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履行职务活动进行监督,向有关单位提出批评和建议。( ) 94、违反本条例,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95、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就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向有关单位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向其上级机关、主管部门或者检察机关反映。( )
96、预防职务犯罪教育应当坚持全面教育与重点教育相结合,完善制度,健全机制;法制宣传教育应当把预防职务犯罪作为重要内容。( )
97、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相关负责人在进行年度述职时,可以将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作为组成部分,接受群众评议。( )
98、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职务犯罪预警机制,发现存在职务犯罪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改进措施。( )
99、从事监督、检查和指导预防职务犯罪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国家秘密的,由其所在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00、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对领导岗位、关键岗位、重要部门和重点行业的人员进行重点教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