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事故处理意见
对南翼锅炉房 2月 17日夜班锅炉干烧事故的处 理意见的建议
矿领导:
2012年 2月 17日夜班,总务科南翼锅炉房当班锅炉工饶光 华未履行职责,不按照锅炉操作规程进行操作,造成 1号锅炉炉 内水被烧干,锅炉炉体过热,造成炉内管壁损坏的事故。这是一 起当班锅炉工行为不规范造成的责任事故。为达到警示全体员工 和今后不再发生类似事故之目的,现将此次事故的处理意见建议 如下:
一、 事故原因
1、锅炉水自动给水系统和水位报警保护装置失效是此次事 故发生的直接原因;自燃煤锅炉改为燃气锅炉以来,无燃气紧急 切断电磁阀是此次事故发生的又一原因。
2、当班锅炉工饶光华工作期间玩忽职守,安全意识淡薄, 未按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进行操作,是造成此次事故的主要原 因。
3、 总务科对南翼锅炉房管理重视程度不够, 各项检查记录及 表格填写不规范,夜间巡查较少,也是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 三、处理建议
1、对单位的处理 :
按照 《南桐煤矿 2012年绩效工资考核办法》 规定, 扣减锅炉
班 2月份安全绩效工资安全部份的 50%,扣减总务科其余员工 2月份安全绩效工资安全部份的 20%;按照《南桐煤矿安全累进奖 和安全激励工资考核办法》规定,取消当班锅炉工饶光华 1月、 2月安全累进奖励和两个月的安全激励工资,扣减锅炉班 2月份 安全激励工资 60%,扣减总务科其余员工 2月份安全激励工资 30%,扣减总务科领导 2月份安全激励工资 50%;
2、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
⑴ 当班锅炉工饶光华在工作期间玩忽职守,安全意识淡薄, 未按操作规程操作,已属于严重“三违” ,建议对当班锅炉工饶 光华填写“三违”帮教卡,进行停工学习,罚款 500元和试岗一 年的处理,同时调离锅炉班。
⑵ 总务科科长陈建、 书记蒋学东、 分管副科长吴光强将锅炉 管理的重点放在北翼,对南翼锅炉管理有所放松,负有管理不力 的责任。建议对总务科科长陈建、书记蒋学东、分管副科长吴光 强各罚款 400元的处理。
⑶ 总务科副科长程小秋和锅炉管理人员刘双毅及锅炉班班 长邓裕春对班组监督检查不力,检查项目未细化,各项记录填写 不规范,负有一定管理责任。建议对总务科副科长程小秋和锅炉 管理人员刘双毅各罚款 300元,对锅炉班班长邓裕春罚款 200元 的处理。
四、防范和整改措施
1、 总务科要切实汲取事故教训, 加强员工责任心和强化员工
的安全意识教育,加强对特殊工种操作技能的培训和管理人员的 安全知识教育,确保员工自觉遵守公司、矿、科制定的各项规章 制度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2、 由总务科牵头, 机运科参加, 对南北翼锅炉进行一次全面 检查,对隐患进行排查,对需完善的设备设施进行摸底,报矿有 关领导。
3、 总务科牵头,机动科、 安全科参加,安全阀手动实验每周 1次;安全阀气动实验每月一次。每班交接班人员需对锅炉设施 (包括报警器的自动断水、自动上水等)进行安全检查,每隔 1小时进行 1次巡回检查,做好检查记录。
4、改变现有的上下班制度,实行早、中、夜三班 8小时工 作制制,在可能的情况下实行双岗制,特别是夜班。同时将南翼 锅炉房内的值班室与操作室进行合并,取消原来的值班室,以后 值班一律在操作室内。
5、为加强监控力度,建议在锅炉房内安装视频监控。同时 为保证锅炉在不正常运行时能自动熄火,建议安装燃气紧急切断 电磁阀。
6、总务科要建立值班制度,对锅炉房、澡堂、水厂进行 24小时内不定期的巡回检查。
南桐总务科
2012年 2月 20日
范文二:事故处理意见
河北白云有限公司
关于垃圾点着火事故的
处理意见
****年**月**日凌晨*点,****发生着火事故,粉碎工童连花及时发现,随即唤梅志强、韩立国一起用灭火器和水及时将火扑灭,使公司未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一、 事故经过:
事故发生后,***及时提交事故调查报告,公司***针对该事故情况进行调查了解,查明事故真相。2**年**月**日上午,***锅炉安装公司在未开动火证的前提下,擅自在油库门口上方动火,违反公司特殊作业管理规范,公司安全管理人员及时发现并制止,对其作业人员进行了安全教育,补办了动火证。但作业人员在当日下午3点作业完毕后,对垃圾池内清理的焊条渣、残留物未进行彻底浇水,埋下安全隐患以致发生自然着火事故。该次事故**锅炉安装公司负全部责任,该公司项目施工负责人****师傅表示没有异议。
二、 处罚依据:
根据公司《施工安全协议书》及该次事故的性质和后果具体情况,量事确定。
三、 处理意见:
由于**锅炉安装公司在施工过程中,违反公司特殊作业管理规范,并在施工完毕后,未彻底清理现场,埋下隐患导致发生垃圾池着火事故,该公司施工人员对本次事故负主要责任,由于我公司事业部童连花等3名员工,及时发现和灭火,未给公司造成较大损失。根据公司《施工安全协议书》和特殊作业相关规范要求以及该次事故具体情况,做出处理意见如下:
1、 对责任单位**锅炉安装公司罚款200元,在今后项目施工过程中,严格管理,规范施工,杜绝各类事故、事件的发生;
2、 对发现垃圾池着火,果断采取措施、积极救火的三名员工:****每人奖励***元,在本月工资中发放以示奖励,并在公司通报表扬!
妥否,请领导批示!
******司
安环部
***年**月**日
范文三:事故处理意见
关于史xx不应承担交通事故责任的
律 师 意 见
xxx交通警察支队xx大队:
关于史xx交通事故一案~作为史春生的代理人~根据本次事故的相关事实及法律规定~对本次事故的处理~提出以下意见~仅供参考。
本案事发当时史春生在高速公路上正常行驶~具有路权。 一、
路权可分通行权、先行权、占有权等。通行权是指交通参与者根据交通法规之规定~在道路某一空间范围内进行交通活动的权利。机动车在机动车道行驶~即在机动车道这一范围内享有通行的权利~非机动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行人在人行道上行走~都享有各自的权利~其他交通参与者不得侵犯~否则就是侵权行为。
本次事故的当事人史xx~事发的当时正常的行驶于开往xxx的高速公路上~当时的情况是:在事发地段的右前方有一辆肇事的事故车~在没有设臵警示标志的情况下违法的停放在路边~一旦在该处再次出现事故危险~后车是很难紧急避险并提前找到躲避的地方的。但这种不幸却真的十分巧合的发生了。因为事发时在史xx行车前方的左侧快车道的地方正有三位横穿过高速公路清雪的人员在作业~作业人员也没有在距离施工作业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臵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也未采取防护措施~因为事发在高速公路上毫无提示标志~这导致史春生不可能及时的发现即将发生的危险~导致当行驶到事发地段时由于躲闪不及而将清雪人员马xx刮倒致伤。从这一案件的事实来看~首先那辆违法停放的事故车占用了机动车道~导致事发时史春生根本无法采取紧急措施变道来避让清雪人员~因为可以紧急避险的车道已被占死了~已无路可走了。
《交通安全法》第六十八条规定:“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时~应当依照本法第五十二条的有关规定办理,但是~警告标志应当设臵在故障车来车方向一百五十米以外~车上人员应当迅速转移到右侧路肩上或者应急车道内~并且迅速报警”该车违反了此条规定~对本次事故发生具有责任,
其次是清雪人员作业是违反安全操作规程~是在没有保证自身安全的情况下作业~这种危险行为给在收费的高速公路上具有正常通行权的来车造成了极为严
1
重的安全隐患~本案的发生就是这种原因形成的。
从事故的成因来看~没有违法作业行为~就没有本次事故的发生。史XX在具有路权的情况下~在路权被清雪人员侵犯的情况下发生了本次事故~责任不在史春生这边~而在于清雪人员的违规作业行为。
二、本案清雪人员马XX以及养护单位的的违规作业行为~是引发本案的唯一原因。
因为按照《高速公路养护,施工,作业现场管理规定》第八条规定 :“ 养护,施工,单位应当在作业路段设臵明显的施工标志和安全标志~需要车辆绕行的~应当在绕行路口设臵标志。”,本案养护单位没有在作业路段设臵明显的施工标志和安全标志~客观上造成本次事故的发生。
第九条规定:高速公路养护与抢险作业的作业控制区和安全设施的布臵~应严格按照交通部《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的相关规定执行,本案清雪人员没有划定作业控制区也没有设臵安全设施~客观上形成事故的重大隐患。
第十条第十条规定~ 养护,施工,作业人员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必须接受专门的安全教育和作业规程训练,,二,必须穿着安全标志服,,三,不得在作业区外活动或将任何施工机具和物料臵于作业隔离区以外,
,四,不准擅自变更控制标志和区域或扩大作业范围,,五,不准随意横穿高速公路~确因施工作业需要穿越高速公路的~必须在保证安全和不妨碍车辆正常行驶的前提下通过,,六,不得有其他违反高速公路管理的行为,
本案的清雪人员是在穿越高速公路的情况下进行清雪作业~而且没有保证安全~在妨碍车辆正常行驶的前提下进行的作业。
通过以上的事实与法律~行政规定~可以认定本次事故的发生~不是史XX引发和造成的~而是由于违规做业造成的。交通事故以则论处~从责任角度讲~史春生不应承担本案的事故责任~是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
三、本案事故当事人马XX的死亡结果是由多个原因造成的。
1、第一次撞击不必然是造成马富死亡的直接原因。
2
因事发当时遭到第一次撞击~马XX仅是受伤~并没有死亡~有证据证明还有生还的可能~如及时抢救~不足以导致死亡结果的必然发生。
2、二次乃至三次撞击完全可以直接的造成马XX的死亡。
但就在马XX被史XX及风范司机抢救抬上,风范,车之际~风范车又被后车,卡罗拉,接连的追尾~直接的加重了他的伤情~普通的追尾肇事可以造成车上人员的死亡~何况当时的马XX已有伤在身自保能力几乎丧失~他仅有抢救的价值而没有再次遭受直接撞击的抵抗能力~事后现场显示~当时巨大的追尾撞击~将卡罗拉轿车后部整个都撞的扭曲变形的凹陷了进去~车体后部严重撕裂~而伤者当时就横躺在该车的后排~是受力最为直接、最为严重的部位~撞车的一瞬间~他当时的身体必定是被巨大的冲击力撞击后~身体整体被弹射又撞到前排~受到严重阻力后又被弹射到后排~这时伤者躯体各部内外器官会受到很大的挤压力~由于惯性作用~器官与器官之间会产生巨大的撞击力~由此各种骨折~内脏破碎等出血都不可能避免地发生~这也是交通事故案件中伤者导致死亡的最为常见的主要原因。因为用钢铁制成的卡罗拉轿车的后部都能被撞得粉碎~何况是以血肉组成的人体呢,而更为严重的是~随着第三次撞击的到来~风范车不但后部被撞~左侧车体包括车门被后车接连的撞击~而此时伤者也在车里难以幸免的遭到撞击~这足以导致其因此而死亡了:
3、事发后急救部门急救不及时~可导致伤者因得不到及时救治而身亡。
本案事发后~报急救后一个多小时~急救车才来到现场。马XX可以因失血过多而死亡。因此可以认定的是~马XX之死~并不是史XX直接造成的。案件事实本身可以推导出这种结论具有客观性。
综上所述~本次事故的发生是养护单位及作业人员违规作业产生的~非史XX原因引发的~故不应承担事故责任,对于马XX的死亡~不能认定是史XX直接造成的~其是被二次、三次撞击导致死亡的原因不能得到合理排除。因为案件事实证明~死者的确遭到了三次撞击。
故提出以上代理意见~请求认定史春生不承担事故责任~ 以维护史春生作为守法驾驶员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此致
XX市交通警察支队XX大队
代理人:黑龙江XX律师事务所 律师XXX
2012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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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四:轻伤事故的调查及处理意见
轻伤事故的调查及处理意见
事故地点:风井迎头
事故时间:2012年3月16日上午10时50分
事故类型:谢义华右手食指与手腕关节处轻微骨折 事故危险程度:轻伤
一、 事故发生的经过:
2012年3月16日上午10时50分。瓦检员谢义华在风井迎头更换风筒过程中,在吊挂风筒时,因梯架未架稳,不慎从梯架上滑落下来,造成右手食指与手腕关节处轻微骨折。
二、 现场调查情况:
事故发生后安监科科长郭贵明到事发现场进行了调查了解。经询问当事人王加品、罗忠贵。他们说谢义华在吊挂风筒的过程中,因梯架未架稳,就上梯作业,不慎从梯架上滑落跌下,造成造成右手食指与手腕关节处轻微骨折。
三、安全教育情况:
谢义华在矿受过一般安全教育。
四、事故原因分析:
1、 瓦检员谢义华在吊挂风筒的过程中操作不当失误,造成从梯
架上滑落下来。
2、 伤者谢义华在吊挂风筒的过程中,梯架未架设稳,就上梯作
业,忽视安全意识,是造成这次事故的只要原因。
五、预防措施:
(1)、今后加强职工的安全培训教育,使职工自身形成一种自我防范意识,提高职工自保能力,避免类似情况的发生。
六、处理意见:
1 、对谢义华本人加强安全培训教育,今后杜绝类似事故发生。
2、加强规程措施的贯彻学习。
3、将这次事故在班前会上提出通报批评。
丫口煤矿安监科 2012年3月17日
范文五:事故责任的划分及处理意见
事故责任的划分及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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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风险管理网 2010-7-9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如何划分事故责任和提出处理意见是很重要的一个方面,事故责任的分析和划分必须在查清事故原因的基础上进行。确定事故责任者之前,必须根据事故调查所确定的事实,分析出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找出与这些原因相对应的人员及其与事故的关系,最后确定事故责任者和提出处理意见。
一、事故责任划分及处理意见应按下列步骤进行
1.按照事故调查确定的事实;
2.按照有关组织管理(劳动组织、规程标准、规章制度、教育培训、操作方法)及生产技术因素(如规划设计、施工、安装、维护检修、生产指标),追究最初造成安全状态(事故隐患)人员的责任;
3. 按照有关技术规定的性质、明确程度、技术难度,追究属于明显违反规定的不安全行为人的责任;
4. 根据事故后果(性质轻重、损失大小)和责任者应负的责任以及认识态度提出处理意见。
二.事故责任的划分
1.事故责任者分为3类
即直接责任者、主要责任者、领导责任者。直接责任者指其行为与事故的发生有直接关系的人员,即其行为直接造成机械、物质或环境的不安全状态,直接发生不安全行为。
主要责任者指对事故的发生起主要作用的人员。
2.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由肇事者或有关人员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违章指挥或违章作业、冒险作业造成事故的;
违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操作规程造成伤亡事故的;
违反劳动纪律、擅自开动机械设备或擅自理性、拆除、毁坏、挪用安全装置
和设备,造成事故的。
直接责任者和主要责任者按事故发生原因的具体情况,有的是同一个人员,有的是两个以上的人员,如冲床操作工人将完好的安全装置拆除而引起冲手指的事故。这种不安全行为是发生事故的直接原因,又是主要原因。该工人是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又是主要责任者;又如维修手持电钻的维修电工将相线和保护零线接头装反了,操作工人未戴绝缘手套,接通电源打孔时发生触电事故。虽然操作工人接通电源时,因手持电钻外壳和相线连接而触电,但主要原因是维修电工将相线和保护零线接反了,故维修电工是主要责任者,操作工人只是直接责任者而不是主要责任者。
3.领导责任者指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有关领导应负领导责任:
由于安全生产规章、责任制度和操作规程不健全,职工无章可循,造成伤亡事故的;
未按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或职工未经考试合格上岗操作造成伤亡事故的;
机械设备超过检修期限或超负荷运行,或因设备有缺陷又不采取措施,造成伤亡事故的;
基本建设工程和技术改造项目中,尘毒治理和安全设施不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产使用,造成伤亡事故的。
根据事故的大小和性质,对事故责任者给予不同程度的处罚,处罚的形式分行政处罚、经济处罚和刑事处罚。划分事故责任前,首先要掌握有关人员对安全生产应负的责任。对没有尽职尽责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应给予适当处罚。
三、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的有关规定(处罚依据)
《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的具体规定,是处罚的依据。
1.《安全生产法》对事故责任者追究的规定
(1)我国实行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这是事故责任追究的基本规定
《安全生产法》第十三条规定:“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责任。”
(2)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有《安全生
产法》中的具体规定
“第七十七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
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此外,还有第七十八条的相关规定。
(3)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应负的法律责任在《安全生产法》中的具体规定
“第七十九条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型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000元的,单处或者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撤销其相应资格。”
(4)生产经营及主要负责人的法律责任在《安全生产法》中的具体规定
“第八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要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此外,还有第八十一条、第八十八条、第八十九条、第九十一条、第九十五条的相关规定。
(5)从业人员的法律责任在《安全生产法》中的具体规定
“第九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造成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国务院关于特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在此规定中,对省、市、县、乡各级地方政府主要负责人和政府有关部门的正职负责人对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负的责任作了具体规定。
“第二条 地方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和政府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对下列特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规定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依照本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特大火灾事故;
(二)特大交通安全事故;
(三)特大建筑质量安全事故;
(四)民用爆炸物品和化学危险品特大安全事故;
(五)煤矿和其他矿山特大安全事故;
(六)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特大安全事故;
(七)其他特大事故。
地方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对特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比照本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大安全事故肇事单位和个人的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和民事责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此外,还有该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相关规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关于追究生产安全事故刑事责任的规定
“第一百三十四条 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此外,还有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三百九十七条的相关规定。
4.《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职业病防治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消防法》和《矿山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对事故责任者处罚的规定,详见相应法律法规的法律责任部分,在此不再详述。
四、事故处理的原则与分工
1.事故处理的原则
在《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事故调查处理应当遵循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并提出处理意见和整改措施。
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就是对事故的调查处理时,不仅要揭示事故发生的内外原因,找出事故发生的机理,研究事故发生的规律,规定预防事故重复发生的措施,做出事故性质和事故责任的认定,依法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而且据此为政府加强安全生产,防范重特大事故,实施宏观调控政策和对策提供科学的依据,这一切都源于事故调查的结论。差之毫厘,谬之千里。事故的结论正确与否,对后续工作的影响非常重大。因此,事故调查处理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严肃认真地对待,不得有丝毫的疏漏。
“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没有查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群众没有受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这4条原则互相联系,相辅相成,成为一个预防事故再次发生的防范系统。
公正,公开的原则。公正,就是实事求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既不准包庇事故责任人,也不得借机对事故责任人打击报复,更不得冤枉无辜;公开,就是对事故调查处理的结果要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它的作用主要有3点:一是能引起全社会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视;二是能使 较大范围的干部群众吸取事故的教训;三是挽回事故的影响。
分级管辖的原则。事故的调查处理是依照事故的分类级别来进行的根据目前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事故调查和处理分别依据《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国务院34号令)和《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国务院75号令)进行。
2.事故调查处理的具体分工
1)轻伤、重伤事故。由企业负责人或指定人员组织生产、技术、安全等有关部门人员及工会成员参加调查组进行调查。
对一次重伤3人以上(含3人)的重伤事故,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视情况进行调查。
2)一般死亡事故。由企业主管部门会同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或相当于设区的市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公安部门、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县(区)等以下企业发生死亡事故,委托县(区)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参加事故调查。
上级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委托下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参加调查时,原则上是委派下一级。
3)重大死亡事故。按照企业的录属关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企业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4)特别重大事故。按照事故发生单位的录属关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行业有关主管部门成立特大事故调查组,负责事故的调查工作,国务院认为应由国务院调查的特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组织成立国务院特大事故调查组。
5)按照规定参加调查组的单位,因故不能参加事故调查时,已组成的调查组可继续进行调查工作。
6)对重大死亡事故的调查,可邀请有关部门的专家参加。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专家组,参与重大伤亡事故调查,提供技术支持。
事故案例分析
某年夏末秋初,某电化厂液氯工段发生液氯钢瓶爆炸,使该工段414m2厂房全部摧毁,相邻的冷冻厂厂房部分倒塌,两个厂房内设备、管线全部损毁,并造成附近办公楼及厂区周围280余间民房不同程度损坏。液氯工段当班的8名工人当场死亡。更为严重的是,爆炸后氯气扩散7公里,由于电化厂设在市区,与周围居民距离较近,事故共导致千余人氯气中毒,数十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达63万元(时值)。
最初爆炸的1只液氯钢瓶是用户送到电化厂来充装液氯的。由于该用户在生产设备与液氯钢瓶连接管路上没有安装逆止阀、缓冲罐或其他防倒灌装置,致使氯化石蜡倒灌入液氯钢瓶中,属于违章行为。而且在送来此钢瓶时也未向充装单位声明情况,留下重大事故隐患。
负责充装钢瓶的电化厂液氯工段工人违章操作,在充装液氯前没有按照操作规程对欲充装的钢瓶进行检查和清理,就进行液氯充装时,钢瓶内的氯化石蜡和液氯发生化学反应,温度、压力升高,致使钢瓶发生爆炸,并导致周围钢瓶相继爆炸,造成严重后果,影响恶劣。
经调查:双方工人均未经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和考核,电化厂检验装置不完善,当地政府和化工厂均没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措施。
试根据上述材料,分析该起事故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
根据国家标准《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GB6442-1986)中的规定,事故的直接原因包括两方面:一是机械、物质或环境的不安全状态;二是人的不安全行为。
1.此案例的事故直接原因
(1)充装方工人违章操作,在充装前未按规定检查和清理液氯钢瓶,就进行充装作业,致使钢瓶内的液化石蜡和液氯发生剧烈的化学反应,钢瓶内压剧增导致爆炸,又引起周围装有液氯的钢瓶爆炸,属于人的不安全行为。
(2)电化厂检验装置不完善;用户方的生产设备存在缺陷。生产设备与液氯钢瓶连接管路上没有安装逆止阀、缓冲罐或其他防倒罐装置,设备有缺陷致使氯化石蜡倒灌入液氯钢瓶中,都属设备不安全状态。
2.此案例的间接原因
(1)安全教育培训不落实,双方工人均未经安全培训和考核;
(2)安全管理和检查人员缺乏检查和指导,工人违章却无人纠正;
(3)安全管理不到位,无应急救援预案,使事故危害扩大,造成恶劣影响。
3.划分事故责任和提出处理意见
电化厂是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根据《安全生产法》第80条、第82条和第85条的有关规定:
(1)追究该厂主要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2)追究该厂主管副厂长和有关部门管理人员的法律责任;
(3)追究操作人员的法律责任。
因为在《安全生产法》第80条规定,由于企业主要负责人不依法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企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例,导致重大事故发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该电化厂检验装置不完善,属安全资金不落实。《安全生产法》第82条规定,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培训取得操作资格证书的应限期改正、停业整顿。充装液氯钢瓶的工人属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培训违反了《安
全生产法》第82条的相关规定。《安全生产法》第85条规定,生产、经营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因而发生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通过该案例分析可总结出,简便有效的事故原因分析方法,必须熟练地掌握国家标准中规定的事故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的规定,否则分析不会准确;追究事故责任的分析方法,必须熟练地掌握《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对事故责任划分的具体规定,才能依法划分责任和提出处理意见,否则责任划分不会准确。
生产安全事故整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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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风险管理网 2010-7-12
整改措施也称安全对策,即针对事故发生的原因、性质、类别,有的放矢地采取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安全管理措施和安全培训教
育。有效地、经济合理地采取安全对策,首先要掌握纠正和预防事
故的基本要求和原则。
一、 纠正和预防事故的要求和遵循的原则
(一) 纠正和预防事故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针对行业或企业的特点及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间接原因,提出行之有效的对策;
2. 必须将危险和有害因素处置降低到国家法律、法规,国家
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限制内;
3. 充分体现“预防为主”的原则,从安全技术、安全管理和
安全培训方面都应提出一些预防事故发生的措施,如从安全技术方
面设置防护、保险、连锁和报警装置等;
4. 经济合理,从实际出发。不能超越现有的经济、技术水平。既要达到国家的有关规定,又要经济实用,能够落实。
(二) 选择纠正和预防事故对策的原则
1.以设计过程中,应按下列优先顺序选择纠正和预防事故的对
策
(1)直接安全技术措施。生产设备本身具有本质安全性能,不
出现事故和危害。
(2)间接安全技术措施。若不能或不完全能实现直接安全技术措施时,必须为生产设备设计出一种或多种安全防护装置,最大限度地预防、控制事故或危害的发生。
(3)指示性安全技术措施。间接安全技术措施也无法实现时须采用检测报警装置、警示标志等措施,警告、提醒作业人员注意,以便采取相应的对策或紧急撤离危险场所。
(4)若间接、指示性安全技术措施仍然不能避免事故、危害发生,则应采用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教育、培训和个人防护用品等来预防、减弱系统的危险、危害程度。
2.在技术改造中,应按下列顺序优先选择纠正和预防事故的对策
(1)消除:通过合理的设计和科学的管理,尽可能地从根本上消除危险有害因素;如采用无害工艺技术,生产中以无害物质代替有害物质,实现自动化作业、遥控技术等;
(2)预防:当消除危险有害因素有困难时,可采取预防性技术措施,预防危险、危害发生。如使用安全阀、安全屏护、漏电保护装置、安全电压、熔断器、防爆膜、事故排风装置。
(3)减弱:在无法消除危险有害因素和难以预防的情况下,可采取减轻危险有害因素的措施,如局部通风排毒装置,生产中以低毒性物质代替高毒性物质,降温措施、避雷装置、消除静电装置、减振装置、消声装置等。
(4)隔离:在无法消除、预防、减弱的情况下,应将人员与危险有害因素隔开和将不能共存的物质分开,如遥控作业、安全罩,防护屏、隔离操作室,安全距离,事故发生时的自救装置(如防毒服、各类防护面具)等。
(5)连锁:当操作者失误或设备运行一旦达到危险状态时,应通过连锁装置终止危险、危害的发生。
(6)警告:在易发生故障和危险性较大的地方,配置醒目的安全色、安全标志;必要时,设置声、光或声光组合报警装置。
二、纠正和预防事故应采取的具体整改措施
事故整改的具体措施主要包括3个方面:安全技术、安全管理
和安全培训。采取这些措施能有效地纠正和预防事故的发生,国际上统称“三E”对策。
(一)安全技术整改措施
发生生产事故的原因错综复杂,技术方面的原因也是多方面的,正确的思考方法应是充分利用现有的安全技术条件和采用新技术,消除生产过程的危险、危害因素,就能纠正和防止事故的发生。事故分很多类别,发生事故的原因和采取的对策与事故的类别密切相关。不同的事故类别有相应的安全对策。下面列举防火防爆安全技术措施、电气安全技术措施、机械伤害防护安全技术措施等进行说明。
1.防火防爆安全技术措施
引发火灾、爆炸事故的因素很多,一旦发生事故,后果极其严重。为了确保安全生产,首先必须做好预防工作,消除可能引起燃烧爆炸的危险因素。从理论上讲,使可燃物质不处于危险状态或者消除一切着火源,这两项措施,只要控制其一,就可以防止火灾和化学爆炸事故的发生。但在实践中,由于生产条件的限制或某些不可控因素的影响,仅采取一种措施是不够的,往往需要采取多方面的措施,以提高生产过程的安全程度。另外,还应考虑其他辅助措施,以便在万一发生火灾、爆炸事故时,减少危害的程度,将损失降到最低限度,这些都是在防火防爆工作中必须全面考虑的问题。
(1)防止可燃可爆系统的形成
防止可燃物质、助燃物质(空气、强氧化剂)、引燃能源(明火、撞击、炽热物体、化学反应热等)同时存在;防止可燃物质、助燃物质混合形成的爆炸性混合物(在爆炸极限范围内)与引燃能源同时存在。
为防止可燃物与空气或其他氧化剂作用形成危险状态,在生产过程中,首先应加强对可燃物的管理和控制,利用不燃或难燃物料取代可燃物料,不使可燃物料泄漏和聚集形成爆炸性混合物;其次是防止空气和其他氧化物质进入设备内或防止泄漏的可燃物与空气混合。具体措施还有取代或控制可燃物的用量,加强密闭,加强通风排气,惰性化。
(2)消除、控制引燃能源
为预防火灾及爆炸灾害,对点火源进行控制是消除燃烧三要素同时存在的一个重要措施。引起火灾或爆炸事故的能源主要有明火、高温表面、摩擦和撞击、绝热压缩、化学反应热、电气火花、静电
火花、雷击和光热射线等。在有火灾或爆炸危险的生产场所,对这些着火源都应引起充分的注意,并采取严格的控制措施。
2.电气安全技术措施
为防止人体直接、间接发生跨步电压触电(电击、电伤),应采取以下措施:
(1)接零、接地保护系统
电源系统中性点是否接地,分别采用保护接零系统或保护接地系统。在建设项目中,中性点接地的低压电网应优先采用TN-S,TN-C-S保护系统。
(2)漏电保护
按《漏电保护器安装和运行标准》(GB13955-1992)的要求,在电源中性点直接接地的TN、TT保护系统中,在规定的设备、场所范围内必须安装漏电保护器和实现漏电保护器的分级保护。在一旦发生漏电、切断电源时会造成事故和重大经济损失的装置和场所,必须安装报警式漏电保护器。
(3)绝缘
根据环境条件(潮湿、高温、有导电性粉尘、腐蚀性气体、金属占有系数大的工作环境,如机加工、铆工、电炉电极加工、锻工、铸工,酸洗、电镀、漂染车间和水泵房、空压站、锅炉房等场所)选用加强绝缘或双重绝缘(Ⅱ类)的电动工具、设备和导线;采用绝缘防护用品(绝缘手套、绝缘鞋、绝缘垫等)、不导电环境(地面、墙面均用不导电材料制成)。
(4)电气隔离
采用原、副边电压相等的隔离变压器实现工作回路与其他回路电气上的隔离。在隔离变压器的副边构成一个不接地隔离回路(工作回路),可阻断在副边工作的人员单项触电时电击电流的通路。
(5)安全电压(或称安全特低电压)
交流电源用专门的安全隔离变压器(或具有同等隔离能力的发电机、独立绕组的变流器、电子装置等)提供安全电压电源(42V,36V,24V,12V,6V),并使用Ⅲ类设备、电动工具和灯具。应根据作业环境和条件选择工频安全电压额定值(即在潮湿、狭窄的金属容器、隧道、矿井等工作的环境,宜采用12V安全电压)。
用于安全电压电路的插销、插座应使用专用的插销、插座,不得带有接零线或接地插头和插孔;安全电压电源的原、副边均应装设熔断器作短路保护。
当电气设备采用24V以上安全电压时,必须采取防止直接接触带电体的保护措施。
(6)屏护和安全距离
屏护包括屏蔽和障碍,是指能防止人体有意、无意触或过分接近带电体的遮拦、护罩、护盖、箱匣等装置,是将带电部位与外界隔离,防止人体误入带电间隔的简单、有效的安全装置。例如开关盒、母线护网、高压设备的围栏、变配电设备的遮拦等。
金属屏护装置必须接零线或接地。屏护的高度、最小安全距离、网眼直径和栅栏间距应满足《防护屏安全要求》(GB8197-1987)中的规定。
屏护上应根据屏护对象特征挂有警示标志,必要时还应设置声、光报警信号和连锁保护装置,当人体越过屏护装置接近带电体时,应有声、光报警且被屏护的带电体自动断电。
安全距离是指有关规程明确规定的、必须保持的带电部位与地面、建筑物、人体、其他设备、其他带电体、管道之间的最小电气安全空间。安全距离的大小取决于电压的高低、设备的类型和安装方式的因素,设计时必须严格遵守安全距离规定;当无法达到安全距离时,还应采取其他安全技术措施。
(7)连锁保护
设置防止误操作、误入带电间隔等造成触电事故的安全连锁保护装置,例如变电所的程序操作控制销、双电源的自动切换连锁保护装置、打开高压危险设备屏护时的报警和带电装置自动断电保护装置、电焊机空载电压装置等。
3.机械伤害防护安全技术措施
(1)采用本质安全技术
避免锐边、尖角和凸出部分。利用安全距离防止人体触及危险部位或进入危险区,限制有关因素的物理量。例如将操纵力限制到最低值,使操作件不会因破坏而产生机械危险;限制运动件的质量或速度,以减小运动件的动能;限制噪声和振动等。使用本质安全
工艺过程和动力源。
(2)限制机械应力
机械选用材料的性能数据、设计规程,计算方法和试验规则,都应该符合机械设计与制造的专业标准或规范的要求,使零件的机械应力不超过允许使用值,保证安全系数,防止由于零件应力过大而破坏或失效,避免故障或事故的发生。同时,通过控制连接、受力和运动状态来限制应力。
(3)材料和物质的安全性
用以制造机器的材料、燃料和加工材料在使用期间不得危及操作人员的安全或健康。
(4)符合安全人机工程学原则
在机械设计中,通过合理分配人机功能、适应人体特征、人机界面设计、作业空间的布置等方面符合安全人机工程学原则,提高机器的操作性能和可靠性,使操作者的体力消耗和心理压力尽量降到最低,从而减小操作差错。
(5)设计控制系统的安全原则
机械在使用过程中典型的危险工况有:意外启动;速度变化失控;运动不能停止;运动机器零件或工件飞出;安全装置和功能受阻等。控制系统的设计应考虑各种作业的操作模式或采用故障显示装置,使操作者可以安全采取干预措施。
(6)安全防护措施
安全防护是通过采用安全装置、防护装置或其他手段,对一些机械危险进行预防的安全技术措施,其目的是防止机器在运行时产生各种对人员的接触伤害。安全防护的重点是机械的传动部分、操作区、高处作业区、机械的其他运动部分、移动机械的移动区域。
安全防护装置必须满足与其他保护功能相适应的安全技术要求,其基本安全要求如下:
1) 结构的形式和布局设计合理,具有切实的保护功能,以确保人体不受到伤害。
2) 结构要坚固耐用,不易损坏;安装可靠,不易拆卸。
3) 装置表面应光滑、无尖棱利角,不增加任何附加危险,不应成为新的危险源。
4) 装置不容易被绕过或避开,不应出现漏保护区。
5) 满足安全距离的要求,使人体各部位(特别是手或脚)无法接触危险。
6) 不影响正常操作,不得与机械的任何可动零部件接触;对人的视线障碍最小。
7) 便于检查和修理。
(二)安全管理整改措施
与安全技术对策措施处于同一层面上的安全管理对策措施,在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中起着同样重要的作用。如果将安全技术对策措施比作计算机系统内的硬件设施,那么安全管理对策措施则是保证硬件正常发挥作用的软件。安全管理对策通过一系列管理手段,将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整合、完善、优化,将人、机、物、环境等涉及安全生产工作的各个环节有机地结合起来,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在保证安全健康的前提下正常开展,使安全技术对策措施发挥最大的作用。
1.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
依据企业的特点和规模应建立安全指导性文件、日常管理性规章制度和作业指导书、操作规程等。
安全指导性文件有:《安全生产管理手册》《安全生产总则》《安全生产守则》。
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有:《安全生产责任制》《工艺技术安全生产规程》《建筑项目三同时管理制度》《安全监督制度》《有毒有害作业管理制度》《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管理制度》《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动火管理制度》《防火防爆管理制度》《厂内运输车辆管理制度》《伤亡事故调查报告制度》《职业病报告管理制度》《应急预案》等。
作业指导书、操作规程有:《冲床操作规程》《电工作业规程》《起重司机操作规程》《锅炉司炉操作规程》等。这方面的规程很多,每一个岗位和每一个工种都应有作业指导书或操作规程。
2.建立安全管理机构和装置人员
保证各类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能认真贯彻执行,各项安全生产责任制能落实到人。明确各级第一负责人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规定: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颁布的安监管管二字[2003]38号文《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评价导则》内容规定,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应有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10人以下的,有专业或兼职安全管理人员,个体工商户或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格的人员提供安全管理服务。
中、小型生产经营单位可根据上述两条规定的精神,结合本单位的特点确定安全管理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置模式。
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企业建立安全管理机构和配置安全人员是企业实现安全生产的基本条件,不得违反。
3.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投入的保障机制
从资金和设施装备等物质方面保障安全生产工作正常进行,也是安全管理对策措施的一项重要内容。《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三)安全培训教育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培训教育工作分3个层面进行。
1. 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侧重于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各种技术标准、规范,了解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脉络,掌握对整个企业进行安全
生产管理的能力,取得安全管理岗位的资格证书。
2. 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在于了解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安全操作技能。
3.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加强对新职工的安全教育、专业培训和考核,新进人员必须经过严格的三级安全教育和专业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对转岗、复工人员应参照新职工的的办法进行培训和考试。
事故案件分析
下面举一事故案例,分析三方面的内容:
事故原因(直接原因、间接原因);
责任划分和处理意见;
整改措施。
事故案例:某煤炭工业联合集团公司某煤矿特大瓦斯爆炸事故
事故的情况和事故发生过程:某年某月某日,某煤炭工业联合集团公司某煤矿多种经营公司7井发生瓦斯爆炸事故,死亡99人,伤3人,直接经济损失450万元。
7井是1992年建成的。施工7井与6井相贯通的西主运巷,本属技改项目,应进行正规设计,但煤矿多经公司没有进行设计,仅作为一般掘进巷道对待,没有制定贯通后相应可靠的隔爆等安全措施。
1月24日早6时40分,7井井长刘某、生产副井长张某、6井井长李某分别召开7井、6井井班前会。会议按照矿多种经营公司22日决定,对各井25日停产放假一事做出统一安排和部署,对所属各段队当班的工作做了安排布置。8时左右,7井87人,6井2人分别入井。
7井于9时停电,7井左三工作面风电闭锁装置因故障于1月22日拆除,至24日仍未能及时更换。井下停电停风,引起瓦斯积聚。
停电后,工人仍在井下工作。11时25分,在左三工作面,放炮员正在进行放炮作业,其他人员处于躲炮位置。因放炮员违章使用
煤电钻电源插销,明火放炮产生火花,引起瓦斯爆炸。
在99名遇难者中,7井遇难人员多为冲击伤,而6井遇难人员均为一氧化碳中毒,冲击伤不明显。
事故调查发现,7井制定了工作面停风撤人和瓦斯排放制度,但没有执行。瓦斯巡视员对巡视路线、巡视点和检查时间、巡视记录不清;入井人员没有配备自救器;井下没有隔爆设施和消尘洒水系统;特种作业人员(瓦斯检查工、放炮工等)未按规定经培训考核,未持证上岗。
1.事故原因分析
(1)事故直接原因
1)不安全状态是在施工左三面时,由于停电停风造成瓦斯积聚;
2)不安全行为是放炮员违章用煤电钻电源插销,明火放炮产生火花,引起瓦斯爆炸。
(2)事故间接原因
1)井下通风瓦斯管理混乱。没有执行工作面停风撤人和瓦斯排放制度;拆下的风电闭锁装置没有及时更换,为违章在停风区域内用煤电钻电源插销明火放炮提供了条件。
2)现场作业组织管理混乱。矿井为了在放假前验收而抢进度,增加入井人员,多工种交叉作业,没有统一调度指挥,造成人员伤亡严重。
3)技术改造工程无设计,上级部门把关不严格。技术改造工程,没有设计,领导重视不够,没有采取可靠的隔爆等安全措施,导致事故波及邻井,造成灾害扩大。
4)矿多种经营公司和7井缺乏井灾害预防意识。入井人员没有配备自救器;井下没有隔爆设施和消尘洒水系统矿井没有编制灾害预防计划。
5)职工队伍培训差、素质低,瓦斯检查员、放炮员等特殊工种人员没有按规定培训考核和持证上岗。
2.责任划分和处理意见
根据事故原因和责任的分析,根据《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
对事故有关责任者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1)7井井长刘某,是该井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对通风和生产技术管理混乱负有直接管理责任,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副井长张某,负责全井生产技术工作,对井下组织和机电设备管理混乱负有直接管理责任,追究刑事责任。
(2)矿多种经营公司经理是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对7井安全管理负有领导责任,追究刑事责任。
3.整改措施
(1)安全技术方面
1)完善通风系统,防止瓦斯积聚;
2)安装风电闭锁装置等防火防爆技术防护装置;
3)7井和6井相贯通的西主运巷,应正规设计。按建设项目“三同时”进行安全预评价和验收评价;
4)建立隔爆设施和降尘洒水系统。
(2)安全管理措施方面
1)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人员;
2)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瓦斯检验规程》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3)按规定保障安全生产资金投入,保证安全技术措施落实;
4)建立安全检查制度,保证有完整的安检记录和整改通知书。
(3)安全培训和教育
1)依据《安全生产法》的要求,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全面安全教育;
2)对特种作业人员,如瓦斯检查工、放炮工进行培训教育,考核合格后发证,并持证上岗;
3)对全体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对新工人进行三级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