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参照公务员管理是什么意思
参照公务员管理是什么意思
公务员法是指2005年4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下面是整理的相关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基本介绍
公务员法是指2005年4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参照公务员法~即指在国家党政群机关工作的除公务员之外的参公、事业、工勤人员责、权、利~在未出台专门的相关法律加以管理前~均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1]
包括范围
公务员单位的范围主要包括国家党政机关(比如工商局、人事局、市委、县委、宣传部之类的~这个很容易理解~一般人都知道)~人大、政协、民主党派(九三学社、国民党等)以及其他一些社会团体(工会、妇联之类的)~在这里工作的正式编制人员一般都为公务员~除了个别工勤编制(比如司机)。
事业单位
主要是负责技术事务性工作的单位或者从事具有公共事务性质的单位~比如学校、医院、图书馆等等之类的~有些地方的一些政府机关二级局也是事业单位~尤其在市县级别~比如交通局下的公路局、
建委下的城管局~农业局下的农机局等等~虽然这些单位也叫局~但是却为事业单位性质~在里面的工作人员不属于公务员。但各个地方也是不一样的~一些地方把这些单位归类为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有些归类为一般事业单位。
参照管理单位
这些单位工作性质和公务员基本一致~由于不能直接归为党政机关~所以采取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叫法~最典型的是监狱、劳教所、看守所、交警队等等~他们完全是执法单位~行使行政权力~但是因为其不是独立的党政机关~一般为司法局、公安局下的二级单位。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待遇采用和公务员一样的执行方式~经费来源部分单位由财政全额拨款~部分单位采取财政拨款与自筹资金的方式解决。
补贴标准
公务员单位、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准确划分没有统一标准~各个地方不一样~有些单位在某些地区为公务员单位~但有些地方可能为参照或者一般事业单位。
在工资方面~公务员单位和参照的事业单位是一样的~事业单位的工资结构和他们不一样~一般来说~事业单位的工资高于公务员单位和参照的事业单位。比如~市里中学老师的工资就比市政府办的公务员工资要高~因为事业单位的补贴较多。
在党政机关中~一个单位公务员和事业单位人员需要严格区分~即使工作岗位相同~但是事业编制人员一般情况不可能直接转为公务
员编制~除非通过专门的公务员考试。
[参照公务员管理是什么意思]
范文二:参照公务员管理是什么意思
参照公务员管理是什么意思
篇一:参照公务员管理是什么意思
公务员参照管理是合同制吗,待遇怎么样啊, 公务员参照管理是什么意思?
篇二:参照公务员管理是什么意思
如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是什么意思?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是什么意思?
篇三:公务员单位、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区别
公务员单位的范围主要包括国家党政机关(比如工商局、人事局、市委、县委、宣传部之类的,这个很容 易理解,一般人都知道),人大、政协、民主党派(九三学社、国民党等)以及其他一些社会团体(工会、妇联之类的),在这里工作的正式编制人员一般都为公务员,除了个别工勤编制(比如司机)。
事业单位主要是国家从事一些服务性质的公益单位,比如学校、医院、图书馆等等之类的,有些地方的一些政府机关二级局也是事业单位,尤其在市县级别,比如交通局下的公路局、建委下的城管局,农业局下的农机局等等,虽然这些单位也叫局,但是却为事业单位性质,在里面的工作人员不属于公务员。但各个地方也是不一样的,一些地方把这些单位归类为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有些归类为一般事业单位。
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这些单位工作性质和公务员基本一致,由于不能直接归为党政机关,所以采取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叫法,最典型的是监狱、劳教所、看守所、交警队等等,他们完全是执法单位,行使行政权力,但是因为其不是独立的党政机关,一般为司法局、公安局下的二级单位。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待遇完全和公务员一样,只不过叫法不一样而已。
公务员单位、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准确划分没有统一标准,各个地方不一样,有些单位在某些地区为公务员单位,但有些地方可能为参照或者一般事业单位。 在工资方面,公务员单位和参照的事业单位是一样的,事业单位的工资结构和他们不一样,一般来说,事业单位的工资高于公务员单位和参照的事业单位。比如,市里中学老师的工资就比市政府办的公务员
工资要高,因为事业单位的补贴较多。
在县级党政机关,一个单位公务员和事业单位人员往往不区分,局机关里公务员编制很少,大部分都是下属事业编制的人,但是干工作大家都一样,很多股长都是事业单位的,而且在干部任用上也不区分。县委可以直接将事业编制的股长提拔为县局的副局长,自动就转为公务员编制了。
到了市里以上的级别,公务员和事业编制就区分得很明显,工作人员一般不大范围的交叉,都是各干各的,尤其是副科以下的人员一般不能交流,但是到了副科就可以相互交流。比如可以从事业单位里直接提拔人到局机关当副科长或科长,转载自 / 怎样去黑眼圈 也自动转为公务员编制了。
1.最主要的区别首先是编制问题
公务员 行政编制 事业单位 事业编制
事业编制绝对不可以转成行政编制
路径只有
1).参加公务员考试
2).担任领导职位县级到正科 县级以上到副处这样就能自动转成公务员编制
2.退休后的待遇极大不一样 事业单位按招企业来办
公务员继续发工资 可见一斑吧
3.事业单位一般的人一辈子基本只能再一个地方,除非当领导另说
但是公务员通过晋升,可以到市里或者省里
1993年公务员制度实施以来,经各级人事部门批准,很多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列入了依照公务员管理的范围之内,公务员法 第一百零六条也规定: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经批准参照本法进行管理。 因此公务员法实施后依照公务员管理变成了参照公务员管理,但是其本质并没有改变!
所谓依照公务员管理,就是履行公共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实行公
务员的人事制度,人员享受公务员的待遇和权利,履行公务员的义务.很多省份都规定依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具有公务员身份.
由于公务员法关于参照公务员管理的条款只是一个原则性规定,并没有具体的实施方案,所以到底在管理上,此类事业单位和行政单位究竟有没有区别,现在还是个未知数.但是仅从法理上来说,公务员就是一个权利义务的集合体,既然履行了公务员义务,赋予了公务员的权利,其实从本质上就应当是公务员!
不错.
补充一下:这些单位的具体的人,大部分是行政编制,是公务员,也有是事业编制,不是公务员.关键看你这个人是不是参照或依照公务员管理,而不是这个单位是不是参照或依照公务员管理.
事业单位不使用行政编制,全为事业编制,包括领导~当然有个别事业单位的领导是行政单位人员兼任的,那这个人的编制在行政单位,就不是事业单位了~
事业单位和行政单位的主要区别:
,、行政单位是国家机关,是法定的行政主体,而事业单位则是
国家基于公共目的成立的公共事业组织,除过法律授权的事业单位,均不是行政主体。
,、行政单位使用行政编制、由国家行政经费负担。事业单位使用事业编制,由国家事业经费负担。
部分事业单位也是行政主体,比如国家地震局、中央气象局、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等。 依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工勤人员外的工作人员,执行公务员的人事制度,工资待遇以及工资构成和公务员相同,而且不得实行职称工资,人员也和行政机关一样通过公务员考试录用。
依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是否具有公务员身份确实是一个敏感的核心问题!从现在的情况来看,包括人事部在内的绝大部分省市人事部门均认为依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具有公务员身份,而且也将各依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员录用纳入公务员考试录用的体系之中.比如此次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招考中就有水利部的各流域委员会、中国海事局系统等依照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而且在招考简章中并没有标明这些单位是事业
单位,因此可以说明该类单位招的就是公务员。而且在2004年水
利部的各流域委员会,还专门进行了公务员过渡,填写了过渡表。
但是由于《公务员法》配套法规还未出台,因此《公务员法》实施后,依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性质现在还不得而知,但是无论结果如何,依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将按照《公务员法》的有关规定履行公务员的权利和义务,享受公务员的相关待遇,执行公务员的人事制度和纪律规定以及身份保障,从这点来说和公务员是没有任何区别的~
依照公务员管理是要经过人事部门批准的,凡是经过人事部门批准的依照单位,其各种管理和待遇完全和其他行政机关是一样的(
中国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是依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他的待遇绝对不比民政部、建设部等部委差~
篇四:参照公务员解释
关于参照公务员
公务员的范围具体包括七大机关:中国共产党各级机关、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各级行政机关、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各级审判机关、各级检察机关和各民
主党派机关等七大机关。只有上述单位的正式行政编制且在编的工作人员才能称为公务员。其中,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工作人员,由原来的“参照试行公务员管理”改为纳入公务员管理。
公务员法颁布后,由中共中央、国务院出台“一加五”的文件:“一”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方案:“五”就是方案的五个附属文件,即《公务员范围实施办法》、《公务员登记实施办法》、《公务员职务与级别管理规定》、《综合管理类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管理办法》、《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审批办法》,配套推动公务员法的实施。据说还将出台24个配套规定,现在很多事还是没有一定之规。
关于事业单位
目前我国“吃财政饭的”存在三种编制:行政编制、事业编制、社会团体编制,后两种的财政支持形式各有不同,有一部份财政是不管的。实施公务员法之前,做了两项主要的准备工作:一是公务员登记,参公单位也登记,称为“参照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二是事业单位分类。公务员等级就发现不少问题,很多地方由于进退流转,人员变动,机构调整,连哪些人是公务员不分不清,普遍实行事业编和行政编混岗使用,行政机关把职能
委托给事业单位执行,有很多是没有依据的。
事业单位队伍庞杂,改革难度极大。中央编办2006年制定了《关于事业单位分类及相关改革的试点方案》,方案将事业单位划分为承担行政职能的、从事公益服务的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三类。这个方案对现有利益格局的冲击非常大,估计实施过程会非常复杂和漫长。文件要求,对完全行使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根据具体情况转为行政机构或进行其他调整;对承担部分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将其行政职能和公益服务职能与其他单位分拆整合。明确不再批准设立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逐步转为企业,核销事业编制,不再批准设立生产经营性的事业单位。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再划分为三个类别:不能或不宜由市场配置资源的,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不得开展经营活动,不得收取服务费用;可部分实现由市场配置资源的,所需经费由财政按照不同方式给予不同程度的投入,鼓励社会力量投入;可实现由市场配置资源的,实行经费自理,财政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给予相应的经费补助,具备条件的,应逐步转为企业,今后这类单位主要由社会力量举办。
对完全行使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目前的做法就是实行参公。估计逐步转为行政编制是必然的。
事业单位参公和人民团体参公不同。人民团体是行政编制。事业单位参公,工作人员仍然是事业编制。
参公管理,实际是公务员法向我国社会现实的妥协。如银监会,属事业单位,但国务院授权它集中统一监管全国银行、信用社、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典型的行政职能,而且
权力实际比一般行政机关还大,因为银监会有准立法权、准司法权。这样的单位是事业单位,很多事情不好办。所以现在明确它参公。
除参公单位外,其他事业单位实行岗位绩效工资,下一步恐怕要全员聘任,修改《劳动法》时估计要纳入劳动合同管理,逐渐从享受了几十年的“国家干部”待遇淡出。即将出台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已经把这部分事业内的争议划为劳动争议,将废除人事争议仲裁制度。
实际上,改革才刚刚开始。
详说参照管理
目前,中央机关层面参公单位机关共37个。参公条件是:1、法
律、法规授权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或者是使用行政编制的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2、经批准。中央机关系统由中央组织部和人事部批准,各省级组织人事部门批准省内各级机关单位参公。目前,中组部人事部批准了37个机关单位:中共中央直属6个、国务院直属8个、其他2个,包括共青团、妇联和工会在内的社会团体21个。要求各省市不得自行扩大参公范围。目前部分地区的报批和审核工作尚未结束,实际上也出现了一些地方参公范围有所扩大的现象。
2006年,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先后下发了《关于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组通字〔2006〕27号)、《关于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组通字〔2006〕27号)、《关于印发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党中央、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名单的通知》(组通字[2006]33号)和《关于印发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机关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意见的通知》 (组通字〔2006〕28号) 。
1、组通字[2006]33号文件批准17家党中央、国务院直属单位列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范围,即:
党中央直属事业单位机关6个(中央党校、中央编译局、中国外文局、中国浦东干部学院、中国井冈山干部学院、中国延安干部
学院)。
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机关8个(中国地震局及其省级地震局、中国气象局及其市(地)级以上垂直管理机构、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国家行政学院、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国家电力监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
国务院组成部门代管或直属的副部级事业单位机关2个(民政部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国土资源部中国地质调查局)。
2、组通字〔2006〕28号文件说,中央决定,在党政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实施《公务员法》的同时,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使用行政编制或由中央机构编制部门直接管理机构编制的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机关参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央机关实施参照管理的范围是,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中央委员会、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中国文学艺术界联
合会、中国作家协会、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中华全国归国华侨联
合会、中国法学会、中国人民对外友好协会、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中华全国台湾同胞联谊会、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中国人民外交学会、中国宋庆龄基金会、黄埔军校同学会、欧美同学会、中国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中华职业教育社、中华计划生育协会。上述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机关工作人员,列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范围。上述团体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原则上不列入参照管理范围。
历史源流
公务员法中的公务员范围是根据中国的政治体制,尊重干部人事的客观情况,以及参照国外公务员公职、行政编制和财政负担等因素确定的。主要目的是保持各类机关干部的整体一致性,有利于统一管理,有利于党政机关之间干部的交流使用。
在西方,公务员指国家行政系统中非经政治过程产生的常任职业官僚,又称文官。所以说,我国的公务员范围远远超过西方国家公务员的范围。
建国后,我们的干部选拔制度实行以基层推荐为主的指令性选调,实际上出现了向魏晋时期“九品中正制”的大步倒退。在世界上
最早实行文官制度,打破门阀贵族垄断的国家,竟然出现了这样的现象,可谓历史奇观,主要就是“泼洗澡水的时候连孩子也扔掉了”,革命割裂了一切。
1989年初开始,国务院六个部门(审计署、海关总署、国家统计局、国家环保局、国家税务局、国家建材局)进行国家公务员制度试点。1990年,又在哈尔滨市和深圳市进行试点。1993年8月14日,《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发布,规定自1993年10月1日起施行。同年,制定了《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国发〔2003〕78号)。《暂行条例》规定的公务员限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但是由于政治体制的原因,《暂行条例》颁布后,出现了“参照试行”和“参照管理”两种情况,当时这两种情况的人员被称为“机关工作者”。《公务员法》扩大了公务员的范围。
须注意,现在的“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和原国务院《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颁布之后的“参照试行”和“参照管理”是不同的。简介如下:
1、参照试行。1993年,中共中央《转发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中国共产党机关参照试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中发〔,,,,〕,号),决定党的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之外
的工作人员,参照试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之后,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机关参照试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实施方案的通知》(中办发[1994]7号)规定,各级人大常委会机关参照试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机关参照试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实施方案》的通知(中办发[1994]8号)规定,各级政协机关参照试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政协全国委员会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之外的工作人员以及文史专员,参照试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
2、参照管理。先后有共青团机关、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机关、中国作家协会机关、
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机关、中国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机关、中国法学会机关、中国人民对外友好协会机关、中国人民外交学会机关、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机关、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机关等实行参照公务员管理。
3、中组部、人事部印发的《公务员法实施方案》说,使用国家行政编制的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机关“参照公务员管理”,参照办法由中央另行发文明确,原则上与公务员法实施工作同步进行。对于在公务员法实施以前列入参照、依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
管理范围的事业单位,(来自:www.Zw2.cn 爱 作文 网:参照公务员管理是什么意思)重新进行审批、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审批办法规定,中央直属事业单位参照管理办法由直属单位提出,中央组织部审批;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事业单位和政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实行参照管理的,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审核,政府审批,报人事部备案。市县人民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政府工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参照管理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审批。
范文三:实习生受伤也应参照工伤赔偿
《实习生受伤也应参照工伤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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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日期:2014-08-07
实习生工作时不慎受伤,实习单位是否应以工伤标准予以赔偿,1月19日,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宣判的一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对上述疑问作出了明确回答,实习单位被判按照工伤标准赔偿实习生各项损失共计6万余元。
2008年3月27日,经校方和实习单位协商,洛阳某高级技工学校06级中数班学生王某到洛阳某汽车公司顶岗实习,实习期一年。如果不出意外的话,实习期满后王某即可与汽车公司签订正式聘用合同。天有不测风云,4月23日王某在制件车间实习时,左手食指和中指不慎被机器轧伤。医院治疗后,因王某食指粉碎性骨折,无法修复。经有关部门鉴定,王某构成九级伤残。
王某为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校方、教育主管部门及汽车公司按工伤标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赔偿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各种损失共计7万余元。案件审理中,王某撤回了对学校及教育主管部门的起诉。诉讼中,汽车公司对伤害事实没有异议。
法官说法
实习赔偿无“国标”
地方法规作“依据”
一审宣判后,本案主审法官梁俊对判决理由予以了解答。
梁俊认为,在校学生实习期间因工作造成的人身伤害,究竟属于一般人身损害赔偿关系还是工伤关系,现行法律和行政法规尚不明确。但是,劳动部门通行的做法是不进行工伤认定。这样一来,就造成了受害人只能以人身损害赔偿起诉。同时,由于人身损害赔偿责任是一种过错责任,而工伤是无过错责任,两者的举证责任和赔偿标准差异明显,因此也给审判工作带来了一定难度。
2007年5月,河南出台了《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较好地解决了上述问题。该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中专院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等学校学生在实习单位由于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参照本条例规定的标准,一次性发给相关费用,由实习单位和学校按照双方约定承担;没有约定的,由双方平均分担”。
本案中,鉴于校方与汽车公司事先已明确约定,学生出现伤亡事故后由汽车公司承担,故法院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参照《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条款,作出了汽车公司以工伤标准赔偿王某损失的判决。
范文四: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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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是什么意思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是什么意思 在 国目前的公务员法实施中,只有一类单位是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其特点是:
1、肯定是事业单位,而绝对不是行政机关;
、单位具有行政职能和部分行政职能,或者说是行政机关职能的延伸;
、财政全额负担该单位的工资福利。
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单位在事业单位中很多, 们市直事业单位中有43个单位实行参照管理,其大部分是各委、办、局直属的事业单位。一个单位能否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必须经上一级人事部门批准才可以。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公务员身份认定,工资待遇与公务员相同,考核、任免也由公务员管理部门负责。还可与公务员互相进行交流。
另外,行政机关中的事业编制只用于工勤人员,不是参照公务员管理人员,
你没有说你具体单位名称, 无法判断你是否参照人员,因此不能准确为你提建议,如果你有什么不明白的,可以对 一对一提问, 将给你做详细解答。( 是人事部门的工作人员)
关于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常见问题 一、判定公务员身份的依据和条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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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具有行政编制、有国家财政供养、行使管理国家职能,三者缺一不可。因此,毫无疑问,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不具有行政编制的,不是公务员。
二、参公身份与公务员和普通事业单位人员的主要区别是什么?
与公务员的主要区别:不是行政编制不是公务员,到了退休后按事业退休人员处理。
与普通事业编制人员的主要区别:可以参加公务员交流、有非领导职务、和公务员一样仅扣两金。
可见,参公身份是介于行政编制和普通事业编制之间的一种特殊事业编制身份。
三、通过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省市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统一考试进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一定是公务员吗?
不是。这两种考试兼招公务员和事业编制,前者称之为公务员,后者称之为机关工作人员。
国考招的事业编制有:国务院各监管委员会、专利局、统计系统各城调大队、海事局系统、各所、各监管站、各协会等社团组织,在国考上现在做的比较规范,大家 在近年的国考职位表上都可以清楚的看到职位性质的分类,“中央部委”、“党的机构”、“各垂直系统”这些都是公务员,“社会团体”(各协会)、”国务院系 统参照公务员法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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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事业单位”(各监管委员会)、“其他单位”(海事系统及机关辅助职位)都是事业单位事业编制。
同样,在省级招考中,各中心、站、协会、省垂管基层分局、大队等都是事业单位,不同是有些是参公事业,有些是普通事业。
可见,参加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统一招考进入机关或事业单位工作的,不一定都是公务员。
四、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可以转为公务员吗?
参公事业编或普通事业编的朋友迫切希望自己通过“过渡”等方式直接进入公务员队伍(行政编制)。普通事业编或参照事业编成为行政编制的渠道只有两种,一种 是参加公开的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招考且进入的单位是党务、行政或司法机关等真正具有行政编的单位;另一种是根据《公务员法》的规定,遵照事业单位人员 调任公务员的正常程序,即提拨至副处以上岗位(还有一种不太正规的,地级市或县里提拔至区局副局以上、市局副“处”以上、乡镇副职以上等副科以上领导岗 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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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五:进城农民参照城镇居民赔偿需要什么条件
进城农民参照城镇居民赔偿需要什么条件
根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九条规定死亡赔偿金和残疾赔偿金根据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来计算,这样把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的赔偿标准分开,由于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悬殊,造成赔偿差距很大,同样一个人死亡赔偿可以相差二三十万之多。在这种情况下,在司法实践中为了解决吃住工作在城市进城农民工的公平性问题,各个法院都形成了指导性意见或者会议纪要,来解决这个问题。
虽然有相关规定,但由于这块差额比较大、进城人员的取证有难度、司法机关对相关的事实确认有难度等等原因,往往在处理中争议很大,而且上诉的也比较多,下面根据金华地区的司法实践,谈谈这个问题。
一、参照城镇标准的人员
参照城镇标准的人员有四类,具体如下:1、在城市连续居住工作满一年以上农民进城务工人员;2、进城经商农民及共同经营的配偶;3、被征收90%以上的失地农民;4、农村户籍的大学、中专、技校在校生。
二、处理所需要提供的证据
按不同类别,提供的证据也不一样,具体如下:
1、进城务工的农民
(1)、劳动合同(或企业证明),社会保险凭证和与企业其中的相关保险单据等等
(2)、工资单(盖企业公章或财务章,并由企业负责人及经办人分别签名或盖私章),工资银行代发的银行出具的存款凭证
(3)、居住证据,如居住证、暂住证、租赁合同、租房费发票、水电费发票等等
2、进城经商的农民
(1)、提供事故发生前注册或年检的营业执照及纳税证明
(2)、配偶受伤的还应当由当地工商所出具夫妻共同经营的证明;
3、被征收90%以上土地的农民
(1)、由当地县级国土局或土地征用办公室出具证明
(2)、提供失地农民养老保险手册;
4、农村户籍的大学、中专、技校在校生
(3)、提供了事故发生前注册的学生证的。
如果是以上四类进城人员,应当严格按以上的取证要求,提供充分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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