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变更 追加被执行人
变更 追加被执行人
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减少诉讼成本,提高执行效率,变更和追加被执行人是人民法院在执行中经常采取的执行措施。实践中,加强对变更和追加被执行人适用法律及程序规范方面的理论调研十分必要。一、变更和追加被执行人的情形及依据(一)变更和追加被执行人的一般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七十一条至二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七十六条至八十二条规定了以下十种情形:第一,执行中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立、合并的,其权利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受;被撤销的,如果依有关实体法的规定有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可以裁定该权利义务承受人为被执行人;第二,其他组织在执行中不能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执行对该其他组织依法承担义务的法人或者公民个人的财产;第三,在执行中,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称变更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变更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被执行人;第四,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其遗产继承人没有放弃继承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变更被执行人,由该继承人在遗产的范围内偿还债务。继承人放弃继承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被执行人的遗产;第五,被执行人为无法人资格的私营独资企业,无能力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执行该独资企业业主的其他财产;第六,被执行人为个人合伙组织或合伙型联营企业,无能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追加该合伙组织的合伙人或参加该联营企业的法人为被执行人;第七,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且不能清偿债务时,可以裁定企业法人为被执行人。企业法人直接经营管理的财产仍不能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执行该企业法人其他分支机构的财产。若必须执行已被承包或租赁的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财产时,对承包人或承租人投入及应得的收益应依法保护;第八,被执行人按法定程序分立为两个或多个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分立后存续的企业按照分立协议确定的比例承担债务;不符合法定程序分立的,裁定由分立后的存续的企业按照其从被执行企业分得的资产占原企业总资产的比例,对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第九,被执行人无财产清偿债务,如果其开办单位对其开办时投入的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可以裁定变更或追加其开办单位为被执
行人,在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的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第十,被执行人被撤销、注销或歇业后,上级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无偿接受被执行人的财产,致使被执行人无遗留财产清偿债务或遗留财产不足清偿的,可以裁定由上级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在所接受的财产的范围内承担责任。被执行人的开办单位已经在注册资金范围内或接受财产的范围内向其他债权人承担了全
二)法律规定的其他几部责任的,人民法院不得裁定开办单位重复承担责任。(
种情形第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该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被执行人所负担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应承担连带责任。故此类案件中,在被执行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可追加其配偶为被执行人。第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期间,保证人为被执行人提供保证,人民法院据此未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或解除保全措施的,案件审结后如果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或其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时,即使生效法律文书中未确定保证人承担责任,人民法院有权裁定执行保证人在保证责任范围内的财产。"故在执行过程中可追加保证人为被执行人。第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该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故此类案件中,在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可追加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二、变更和追加被执行人的程序(一)申请或提出1.申请申请执行人在案件执行过程中,如出现需要变更或追加被执行人情形的,应及时告知法院,提交变更或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2.提出在案件执行中,需要变更、追加被执行人的,承办人应写出书面报告并向执行机构负责人提出,书面报告应写明:(1)当事人基本情况;(2)变更、追加的理由;(3)变更、追加的法律依据;(4)变更、追加的相关证据。(二)审查第一,变更、追加被执行人的审查采取原执行合议庭回避的原则,由执行机构负责人另行确定合议庭或批转执行机构中的裁决部门审查,实行裁执分离制度。第二,听证审查。因为变更和追加被执行人既处理了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又涉及了其诉讼权利。故当事人应享有举证、质证、辩论的权利,变更
和追加被执行人都应提交相关证据,而证据必须经过庭审质证、认证、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所以变更和追加被执行人应进行开庭听证审查。(三)裁决审查合议庭或审查部门应在接受交办之日起30日内,对是否变更、追加被执行人作出裁决。对符合变更、追加条件的,应作出变更、追加的裁定。
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和被追加的被执行人。裁定书署审查合议庭成员名并
对变更、追加理由不成立的,应作出不予变更、追加的决定并送达相关当事人。(四)复议被变更、追加的被执行人对变更、追加的裁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变更、追加的裁定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赋予当事人申请复议权,是在变更和追加被执行人的裁定一旦发生错误的情况下的一种补救措施,也是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在执行程序中的体现。因为变更和追加被执行人的裁定,使新的被执行人必须按照原生效法律文书的要求承担义务。其诉讼权利当然应当通过复议权予以保护。而且,这种涉及当事人实体权利的裁定也必当置于上级法院的监督之下。在复议期间,法院只能对有关财产采取控制性措施,而不能采取处分性措施。三、变更和追加被执行人应注意的问题第一,如果生效法律文书在审判程序中确属错列、漏列当事人的,不应在执行程序中直接变更、追加被执行人,而应由执行机构向审判委员会提出对该生效法律文书进行再审的建议。防止以执行权代替审判权,避免造成以执代审,审执不分。第二,某些法律关系的确定必须经过诉讼程序来解决,不能在执行过程中随意扩大。如作为死亡公民的继承人,必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对继承权发生异议时,应由当事人提起继承权确认之诉,由审判庭根据继承法判决确认继承人的继承权。执行机构只能依据生效法律文书的确认,而不宜由执行机构直接来确认。
范文二:变更与追加被执行人探析
变更与追加被执行人探析
生效法律文书进入执行程序后,常常遇到因当事人诉讼能力、法律地位等法律事实的发生而导致诉讼权利、义务的转移,由此产生对执行主体的追加与变更。现行法律只规定了被执行主体的变更和追加由人民法院执行机构来完成,但对操作程序并没有作出具体规定,而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对变更和追加被执行主体在理解认识上的不一致,存在执行措施不统一、随意性大、甚至
有悖法律规定的现象。笔者认为,被执行主体的变更与追加,其实质是对当事人实体权利的改变,其后果是由变更与追加后的当事人直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而在执行程序中,应当有严格的法律程序,以保障当事人在被变更和追加为被执行主体时享有一系列的权利,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变更和追加被执行主体应由当事人申请对在执行过程中需要变更和追加被执行主体的,应当由申请执行人向法院执行机构提出申请。因为是否变更与追加当事人,是申请执行人对自己实体权利的的一种处分,必须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对申请的方式,可以有所区别,一是当事人自己掌握了需变更或追加的证据材料后,提交执行人员审查处理,另一种情况也是执行工作中经常出现的,即执行人员在执行to see the village was founded after the "tax class", on the way to meet Japan soldiers to the countryside "mop-up", caught suspected him of "Shina". Ma Xiren
过程中,发现了案件存在需变更和追加被执行主体的证据材料。对后一种情况,实践中,往往是执行人员直接依据所调查的材料予以变更和追加,此举实质是剥夺了当事人对自己实体权利的处分。笔者认为,对后一种情况,执行人员可将所掌握的需变更或追加的情况告知申请,由申请人自己决定是否申请变更和追加当事人。,、执行机构进行审查和裁决无论是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还是执行人员自己调取的证据,都必须进行必要的审查。对变更和追加被执行主体的审查程序,现行的法律尚未作出明确的规定。笔者认为,可以借鉴民事案件审理中的相关规定,变开庭审理为执行听证,即由执行裁决合议庭组织申请人和将要变更或追加的当事人召开听证会,依举证、质证和认证的顺序进行,对当事人所提供的所有证据当庭进行质证,对可以采信的证据当庭予以认证。对经过听证可以变更或追加的,当庭予以变更或追加,对当庭不能认定的,可以给予当事人一定的举证期限,由当事人自己举证,对符合民事诉讼证据规则所列出的需由人民法院查证的情形,经当事人申请后,可以由执行人员直接予以查证。,、赋予当事人申请复议权给予当事人申请复议权,是在变更或追加被执行主体的裁定一旦发生错误的情况下的一种补救措施,也是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在执行程序中的体现。法院裁定变更或追加被执行主体后,当事人如不服裁定,有权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上级法院申请复议。在申请复to see the village was founded after the "tax class", on the way to meet Japan soldiers to the countryside "mop-up", caught suspected him of "Shina". Ma Xiren
议期间,为避免造成财产的不必要的损失,执行人员对被变
更或追加的当事人的财产,只能采取控制性措施,而不能采
取处分性措施。
to see the village was founded after the "tax class", on the way to meet Japan soldiers to the countryside "mop-up", caught sus3 / 3 pected him of "Shina". Ma Xiren
范文三:变更被执行人申请书
变更被执?行人?申请??书
?
1,写?明变?更申?请执?行人?的理?由。?表述?为,?“本?院在?执行?__?__?__?__?__?__?一案?中,?因?___?_”?。在?其中?的? 空白?处依?次填??写当事人?姓名??或名称和?案由?,以?及应?当变?更申?请执?行人?的事?实和?理由?。如?申请?执行??人死亡,?其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事?实。??
2,裁?定的?法律?依据?。表?述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 ?
,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1款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
3,裁?定内?容。?表述?为,?“变?更?___?_?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原??申请?执行人?___?_?的权利?义务?由?___?_?继受。?”其?中的?空白?处依?次写?明变?更后?的?申请执?行人?的姓?名或?名称?,原?申请?执行?人的?姓名?或名?称以??及其承受?人?的姓名?或名?称。? ?
4,裁?定的?法律?效力?。表??述为,“?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三、尾?部?
应当??依次写明?以下?事项?,?
1?,执行?员署?名。? ?
第 1 页
2,制?发书?的时?间,?年?*月?*日,?。即?签发?法律?文书?的日?期,?而不?是?承办人?拟稿?书写?的日?期。? ?
3,制?作书?的人?民法?院的?院印?。其?位置?应当?在制?作日?期的?上侧?,要??求上不压?正文?,下?要骑??年盖月,?必须?不偏?不斜?,保?持公?正、?严肃?,文??字、国徽?必须?清晰?。?
4?,书记?员署?名。? ?
5,“?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印戳?。裁?定书??原本上不?写“?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应?将其?制成?专用?印戳?,由?书记?员将?正本?与原?本核?对无?误之??后,加盖?在正?本末?页的?制发?日期?的左?下方?、书?记员?署名?的左?上方?。个??别涂改之?处,?应盖?校对?章。? ?
?
第 2 页
范文四:变更被执行人申请书
变更被执?行人?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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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 ?
变更申?请执?行人?申请?书? 变更?申请?执行??人申请书? ?申请人?:?
XX?XX?X?公司? 住? 址:? ?
XX?市XX?区?XX?路X?号 ?法定代?表人?:?
?XXXX? ?申请事?项:? ?
(来自?:.?sm?ha?id?a.?Cm? ?海达? 范文?? 网:?变更被??执行人申?请书?) ?变更??M公司为?(?201?X?)X?执一字??第XX?号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 事实?与理??由: ?
XX?年X?月X?日,贵?院做?出(?20?1X?)?X执一?字第??XX号执?行裁?定书?,将??(201?X?)?青民四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书的?申请?执行?人变?更为?N?公司。?20?1X?年?10?月申请?人受?让了?上述?债权?,?201?X?年10?月?12?日,?N公司?发布?债?权转让?公告?,确?认我?公司?已经?享有??该债权。?为维?护我?公司?利益?,特?向?贵院申?请将?(?201?X?)X?执一字?第?XX?号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变更?为?M?公司。?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XX?XX?X?公司? 二零?一二?年三?月十?九日? ?
篇二:? ?
追加?(变更?)?被执行?人申?请? 追加??(变更)?被执?行人?申请?书? 申请??人: ?
XXX?,男?,?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址?:?
深圳?市福?田区?XX?路?XX?花园?X栋?X房,?身份?证号?:?
XX?XX?XX?XX?XX?X?。是本?案的?申请?人?/被申?请人?/?案外人?。? 被申?请(?追?加/?变更)?人:? ?
深圳市?XX?X?有限公?司,?住所?地:? ?
深圳市?福田?区?XX?路XX?大厦??X栋XX?X?室。组?织机?构代?码?XXX?XX?。? 其?他当事?人:? ?
(除上?述当?事人?外的??其他当事?人,?分别?列出?)。? ?申请事?项:??
请求追?加(?变更?)深?圳市?XX?X?有限公?司为?(?201?X?)深福?法执?字?XXX??号案件的?被执?行人?。? 事实?理由?:?
?申请人与?XX?X?公司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业经深?圳市?XX?XX?法院??(201?X?)深福?法民?X?初字?XXX?号判?决,?XX??X公司应?当支?付?XXX?给申?请人?。由?于?XXX?公司?没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人遂?向贵?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申请?追加?人深?圳市?XX?X?有限公??司是被申?请人?XX?X?公司的?股东?,出?资后??不久,即?把出?资款?抽回?,没?有实?际出?资,?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按照?法律?规定?,深??圳市XX?X?有限公?司应?当在?其出??资额范围??内承担法?律责?任。?因此?,特?向贵?院申?请追?加深?圳市?XX?X?有限公??司为(?201?X?)深福?法执?字第?XX?X?号案件?的被?执行?人。? ?此致? 深圳?市?XX?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单?位)?:?
XX?X ?XX?年?X月?X日?
篇三?:?
变更?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申请书?20?1X?版? ?变更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申请?书? 申请?人:? ?
张XX? ?电话:? ?
XXX? ?地址:? ?
XXX? ?被申请?人(?原申?请执?行人?):? ?
XXX? ?电话:? ?
XXX? ?地址:? ?
XXX? ?被申请?人(?原被?申请?执行?人)?:?
XX?X ?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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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 ?被申?请人?:?
XX?X ?电话?:?
XX?X ?地址?:?
XX?X ?请求?:?
变更?申请?人?/被申?请人?为?XXX?(执?行案?号)?的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 ?事实理?由:? ?
XXX?XX?XX? ?此致? XX?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 ?
XXX? x?xx?x?年xx??月xxx?日篇?四:? ?
变更申?请执?行主??体申请书?(?初稿?)安合?章? 变更?申请?执行?主体?申请?书? 申请?人:? ?
东港新?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 ?
东港市?黄海?路?256?号。?联系?电话?:?
15?11?41?33?68?5(?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 ?
吕志远?,系?董事?长。? ?申 ?请 ?事 ?项 ?请?求将申请?执行?人安?合章?与被??执行人隋?利劳??务合同执?行纠?纷案?的申?请执?行人?主体?,由??安合章变?更为??东港新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申? 请? 理? 由? 申请?执行?人安?合章?与?被执行?人隋?利劳?务合??同执行纠?纷一?案,?贵院?受理?后正?在执?行中??。现因?申请人?与申?请执?行人?安合?章于?20?1X?年? 月? 日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书?》,?申请?执行?人安?合章?将其?对被?执行?人享?有的?全部?到期?债权?(具?体以??东港市人?民法?院(?20?1X?)东?民初?字第?40?3?号民事?调解?书为?准)?转让?给了??申请人东??港新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据此?,特??向贵院申?请将?本案??
申请执行?人主?体变?更为?东港?新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此? ?致 东港??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 ?
东港新?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吕志远? ?二〇一?X?年 ?月 ?日篇五?:?
变更?申请?执行?人申?请书? -? ?顺德法?院网? ?变更申?请执??行人申请?书? 申?请人:? ?
xxx?(基?本身?份情?况,?如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所列?的基?本身?份情??况) ?申请执?行人?:?
xx?x?(?基本身份?情况?)? 被执?行人?:?
xx?x?(基本?身份?情况?)? ?申请事项?:?
变更? x?xx? ?为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xx ?)顺?法执?字第? x? ?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 事实?与理?由:? ?
须陈述?自现?申请?执行?人转?让本?案债?权开?始、?至申?请人?受让?债权?止?的历次?转让?本案?债权?的经?过,?告知?被执?行人?债权?转让?事实?的经?过,?包?括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的当?事人?、时?间,?告知?被执?行人?债权?转让?事实??的时间、?方式?;须?陈述?申请?人取?得本?案债?权的?具体?份额?,是?否本?案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债?权或?是部?分债?权,?仅受?让部?分债??权的须?具体说?明受?让了?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确?定的?哪一?项债?权。? ?申请人?:?
(签?名或?盖章?)? x?年 x?月? x?日 ?
?
范文五:被执行人主体由谁变更
被执行人主体由谁变更
二??三年四月,某市标准计量管理局(以下简称计量局)对某乡计划生育办公室(以下简称计生办)的医疗卫生计理器具进行强制检定,且无有效期限内的计量合格印证,市计量局遂行该乡计生办作出行政务罚:1、责令计生办立即停止使用该超声显像仪;2、处以人民币壹仟元的罚款;3、限七日内申报送检该超声显像仪。该乡计生办在收到处罚决定书后,既未申请复议,又未提起诉讼,也没有自动履行,市计量局遂以该计生办作为被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作为行政执行案件予以受理。
该案受理后,经法院查明,该计生办只是乡人民政府的一个职能部门,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因此计生办不能作为该案被执行人,其执行主体应变更为该乡人民政府。但合议庭在围绕该案被执行人主体应由谁来变更时,存在两种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由于该案行政管理相对人不具备主体资格,需要变更该乡人民政府为案件的被执行人,这是人民法院在行政执行程序中所涉及到的变更主体问题,理应由人民法院自己来裁定变更。该计生办在收到处罚决定后,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复议,又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处罚决定书即发生法律效力,只要生效的处罚决定一经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即具有法律上的强制执行效力,行政管理相对人就应该执行,至于在执行程序中如何来审查案件的主体及程序等问题,这理所当然属于人民法院的工作范畴,因此该案应该由人民法院直接下发裁定,变更该乡人民政府为案件的被执行人。
第二种意见认为,该案应由人民法院下发裁定不予执行,并建议市计量局就新主体——该乡人民政府重新作出处理决定。
笔者倾向第二种意见。
1
一、关于被执行人主体如何变更的问题,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均未作出明确规定,
民事、经济的审判实践来看,一般多由原合议庭用裁定来确定,即哪一个合议庭制作但从
原法律文书的就由哪一个合议庭来裁定变更被执行人主体,而执行庭一般不直接下发裁定。因此在行政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中出没有对变更主体问题作出具体规定的情况下,笔者认为可以比照民事、经济审判实践中的一般做法来确定,即由行政主管机关就新的被处罚人重新作出处理决定。
二、由于目前一些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人员业务素质不高,他们在对行政管理相对人作出处罚时,往往忽视了对被处罚人主体资格和认定事实,以及适用法律等方面的严格审查,致使部分处决定不当,以及适用法律等方面的严格审查,致使部分处理决定违法。此类生效的处理决定,如果由人民法院直接行使变更权,既不利于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也有利于行政机关执法素质的提高,只有将生效处理决定的变更权留待于行政机关自己去审查处理,才能促使他们在行政执法中不断地总结经验,吸取教训,以此来提高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质量和水平。
三、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已生效的处理决定是通过国家授权的具有强制执行职能的人民法院来进一步具体实现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有效方法,是行政执法的延续。如果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处罚决定所涉及到的被处罚人主体进行变更,就会形成以司法权代替行政权。行政主管机关对行政管理相对人享有行政裁决权,此类案件进入人民法院执行程序以后,人民法院对行政权的审查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为限度,这主要是程度意义上的审查,如果人民法院发现处罚裁定所涉及到的主体等方面存在问题,而致使案件无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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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时,可采取补救措施裁定案件不予执行,同时建议行政机关重新作出处罚决定,而不应直接代替行政机关行政。
四、按有关法律规定,一般于人民法院变更被执行人主体的裁定,在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也就是说新确认的被执行人就不再享有复议权威上诉权。从本案来分析,如果由市计量局重新对该乡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那么乡政府不服还可以通过申请复议或行驶行政诉讼的权利来维护其合法权益。反之,若由人民法院来直接裁定变更乡人民政府为该案被执行人而实施执行措施,那么无形中就剥夺了该乡人民政府的复议权或诉讼权,这显然有悖于法律。
综上所述,人民法院在审查行政机关的申请执行时或在执行过程中,如果发现被申请执行人的行政管理相对人不具备主体资格,并建议行政机关重新就新的行政管理相对人作出处理决定。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免费法律咨询,就上中顾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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