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法律诊所案例
2006年3月李某有位于某市新城区门面房,二层,一处,该房屋没有产权证,。已经租赁王某用于生活居住,租赁期限5年。2007年3月,王某经过李某的同意,与王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1、现经过李某同意,房屋转租给张某
2、租赁期5年,即2007年3月至2012年3月
3、租金标准是每年50000元
4、张某在不破坏原装修的情况下,对一楼重新装修,在不破坏主墙角的情况下,在二楼扩建一间,等等
李某表示认可该合同。
合同签订后,王某将速争的房屋实际交付张某,张某向王某支付了第一期租金,也对该房屋进行了装修、整改、筹备经营旅店。同年8月1日,张某由于无消防鉴定,无公安机关的特种行业许可,被公安机关下达了《限期整改通知书》,决定限期整改7天。同年8月9日,经市公安局新城分局消防科出具《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同意其开业。但张某要求李某、王某提供该房屋产权证书,未有得到。张某以此为由,一直居住。2009年10月,张某以李某、王某没有向其提供诉争的房屋的产权证而被公安机关限期整改,致使旅店不能正常经营为由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
1、解除《房屋租赁合同》
2、判令李某、王某返还房屋租赁费50000元
3、判令李某、王某赔偿其装修费30000元
4、判令李某、王某给付其违约金10000元,并由李某、王某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范文二:法律诊所 案例
案例一
刘某,男,知北市建设局局长。
2011年初,刘某担任知北市建设局副局长,兼任该市城市改造办公室主任。朱某系知北市益丰房屋开发公司总经理。两人系中学同学。刘某大学所学专业为建筑设计,应朱某所求,时常为朱某的开发设计提供专业帮助。为感谢刘某工作中给予的帮助和进一步搞好关系,朱某将其公司开发现房住宅一套钥匙交给刘某,提出任其处理,房屋所有权证待办在刘某名下后再交给刘某,该房屋建筑面积80平方米,经价格鉴定,房产价值50万元。刘某随后即将房屋出租收取租金。2012年底,刘某因其他问题违纪被调离该市,打算出售此房时发现,朱某风闻他离任,已将该房屋产权转售他人。
控方:刘某的行为构成受贿罪
辩方:刘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案例二
高某,女,长青市社会福利院副院长。
长青市社会福利院普儿班的两名精神发育重度迟滞女孩来月经后不能自理,给护理工作带来难度。为此,保育员多次向主管的高某反映此事,高某向福利院院长杜某(另案处理)建议将该两名女孩的子宫切除,杜某当即表示同意。2011年5月某日,高某找到该市妇幼保健医院妇产科主治医师苏某称,福利院有两名女孩来了月经不能自理,要做子宫切除手术。苏某随即向该医院相关部门领导报告同意后,对手术事宜进行联系安排,亲自主刀对该两名女孩做了子宫全切除手术。手术成功,两名女孩业已康复出院。经鉴定,两名女孩子宫切除属重伤。
控方:高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辩方:高某的行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案例三
郑某,男,33岁,汇元市建筑审图中心主任,建筑审查高级工程师。
2000年2月,国务院建设部颁布了《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要求全国市级以上成立审图中心,负责本辖区内的建筑施工设计图的审查批准工作。汇元市建委经研究决定成立汇元市建筑审图中心,法定代表人郑某,办公地设在市建委4楼,注册资金20万元,由郑某想办法解决。2002年10月份,郑某以个人名义从其朋友李某处借款20万元,注册成立了汇元市建筑施工图审查中心,工商登记为国有中介机构,自负盈亏。中心成立后,郑某经市建委领导同意,从市建委正式调来5人进入中心工作,从社会上招录10人,开始审图收费。自2003年始至案发,中心共审查该市及周边地市送审图纸1万余份,主要由郑某审查批准,业务收入除归还李某的借款外,大部分用于中心业务(顿号)建设和各项费用开支,另有150余万元被郑某用于个人购房和其他消费。
控方观点:郑某的行为构成贪污罪
辩方观点:郑某的行为不构成贪污罪
案例四
于某,女,某农村信用联社储蓄所职员。
于某与退休干部孙某系老邻居,个人关系不错。2009年,于某找到孙某让其有钱的话存在自己所在的储蓄所帮助完成吸储任务,后孙某给于某5万元,未办理正规存款手续。自此,于某按年结算,以理财收益好为由,三年三次共给付孙某利息共9000元,本金5万元仍存于某处。事实上,于某自始至终并未将这5万元存入储蓄所,而是以年息15%放高
利贷给徐某,从中赚取差价。期间,经家人提醒,孙某要求于某出具正规存款手续。于某使用已作废的储蓄存单,伪造存蓄信息,给孙某开具了一张存款5万元的存单。2013年,该存单上显示的存款到期后,孙某找到于某要款,于某因徐某非法吸收存款的事情败露在逃,资金出现问题,对孙某避而不见。孙某无奈持存单到储蓄所取款时才得知于某给其提供的是假存单。遂向公安机关报案。案发后,公安机关从于某处追回5万元已发还孙某 控方:于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辩方:于某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
案例五
刘某,男,系某公司职员。
刘某与张某系夫妻,婚后家庭积蓄全部由张某掌管。刘某在婚外与秦某相好,并想与秦某共同生活。由于考虑到离婚后无钱生活,遂产生以合伙做生意为由骗张某携巨款外出,在途中雇人劫款的念头。刘某将想法告诉好朋友古某,并强调在抢钱时不得使用暴力。一天,在骗取了张的信任后,刘某取出夫妻共同存款30万元,和张某共同外出缴纳所谓生意定金,途径以工地时,预先知悉的古某等三人持木棒、匕首等工具威胁,当场将30万元抢走。刘某佯装追赶,要张某取报警。古某在接应处将抢得的现金交给刘某。古某因其他犯罪被追究时供出帮助刘某劫取30万元的事实。
控方:刘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
辩方:刘某的行为不构成抢劫罪
案例六
马某,男,南海省逍遥公司经理。
南海省逍遥公司系南海省民贸总公司下属的国有企业。马某系省民贸总公司副总经理兼任逍遥公司经理。2000年,马某了解到省民贸总公司将破产,即着手筹办新公司。2000年5月某日,东海省某法院到南海省民贸总公司执行财务时,马某及公司其他人害怕逍遥公司的财产也被执行,当日在逍遥公司员工的帮助下,将仓库内易销售的价值20万元(不含税)的商品转移到自己家中。同年6月,南海省民贸总公司及逍遥公司被宣告破产。马某采用开具虚假售货发票,签订虚假协议的方式,假借十家厂商以货抵欠款的名义,在逍遥公司财务账目上做了处理,未向破产清算组申报该批财产。同时,马某以开具虚假收据和打白条的方式,加大了该批商品量,造成会师事务所出具了投资50万元的验资报告,作为其新成立的齐物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通过了登记。后因群众反映,马某将隐匿的商品拉回到原民贸总公司仓库,并开具入库单,上报清算组,根据清算组要求将转移的商品变现。 控方:马某的行为构成贪污罪
辩方:马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案例七
翁某,男,龙岩市公安局雁石派出所指导员。
2002年至2004年间,翁某分管该地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工作。2003年初,龙岩市新罗区雁石东南村“三角塘”煤矿业主袁某(具备合法资质,另案处理)以生产所需火工材料不足由,多次向雁石派出所提交增补的申请报告。翁某在没有进行调查核实的情况下,多次擅自将许可使用的火工材料,违规审批给袁某使用,共计100套(每套配50发电雷管),之后亦未对是否合法使用进行监督管理。期间,无证煤窑“雁吉井”业主王某因无火工材料而面临停产求袁某帮助,袁某将未使用完的36套火工材料转卖给王某,“雁吉井”获得袁某转卖的火工材料得以恢复生产,但因管理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空压机过热引起火灾,被困井下矿
工无法及时脱离,导致11名民工死亡
控方:翁某的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
辩方:翁某的行为不构成滥用职权罪
案例八
秦某,男,无业。
2007年晚七时许,秦某因家庭琐事与妻子发生争执,负气离开家中与朋友付某一起喝酒诉说,两人喝了白酒一斤。晚十时许,秦某与付某酒后来到位于酒馆附近张某的烟酒亭买烟,恰巧秦某妻子打通其电话质问这么晚了为何不回家,两人在通话过程中再次发生争吵,秦某情绪激动,不顾付某和张某劝阻用拳头将烟酒亭的玻璃砸碎,碎玻璃飞溅到付某的左眼肉,致付某左眼受伤。经法医鉴定,付某的左眼损伤构成重伤。案发后,秦某赔偿付某医疗费8000元。
控方:秦某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
辩方:秦某的行为不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
案例九
穆某,男某个体运输户。
2012年1月6时18时许,穆某驾驶自己一辆未挂牌的“天龙”牌货车(价值35万余元)从天水高速公路开往定西。当车行驶至定西高速公路十八里铺通行费征管所(以下简称征管所)时,因穆某未交纳通行费,被征管所稽查人员拦住。尔后,稽查人员开具交通稽查暂扣凭证,将该辆“天龙”牌货车暂扣在征管所收费站一未使用的车道上,穆某因不满稽查人员的行为及态度蛮横,拒绝在暂扣凭证上签字,负气离开现场入住定西市,当晚11时许,穆某
再次来到征管所,乘值班人员不备,用备用车钥匙将该辆被暂扣“天龙”牌货车偷偷开离,沿兰州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定西镇收费站时,被接到征管所通知的收费站工作人员查扣,穆某被扭送至当地公安机关
控方:穆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辩方:穆某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
案例十
庞某,男,清水市园林管理处副主任(国有事业单位)。
2000年,庞某被清水河市园林管理处聘任为副主任,双方签订有聘请合同,庞某负责该市绿化建设及绿林管理处签订绿化养护工程合同,承接其发包的绿化养护增绿工程。为了方便工程竣工验收,以及在“养成色养护等工作,对绿化管理(顿号)养护等工程的方案(顿号)招投标(顿号)竣工验收等方面具有一定决定权。2000年12月至2002年11月间,清河市海逸园林有限公司多次与清河市园工程邀请招标时予以考虑”海逸公司陈某与庞某达成口头协议,约定庞某利用休息日及业余时间为陈某所在公司承建的绿地工程提供技术支持和进行质量监督管理,海逸公司给付庞某12万元报酬,庞某予以收受。此后,庞某并未实际参与任何工作,而陈某却送给庞某12万元。案发后,12万元被检察机关从庞某家中查获并追回。
控方:庞某的行为构成受贿罪
辩方:庞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案例十一
被告人顾某利用自己是煤气公司业务推销员的身份,先后以每吨低于公司当时定价300—1000元不等的价格,私下与纸箱厂签订瓶装液化石油气买卖协议。在收取纸箱厂预
付款后,向纸箱厂出具了盖有已停止使用的“煤气公司气站财务专用章”和未经煤气公司授权使用的“煤气有限公司发票专用章”的收据。在纸箱厂需要瓶装液化石油气时,顾某向其所在公司以正常价格购买后送至纸箱厂。至案发时,顾某先后11次与纸箱厂达成共计 358吨的液化石油气买卖协议,收取纸箱厂预付款1556400元,案发时仅向纸箱厂交货164.1041吨,向煤气公司支付购买液化石油气款1077790.71元,将余款478609.29元非法占为己有。2006年 12月 30日,顾某在煤气公司负责人的陪同下到公安机关自首。
控方:顾某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
辩方:顾某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
案例十二
韩某,男,35岁,已婚,南海市工商局副局长,分管办公室和工商企业登记工作;何某,女,26岁,未婚。二人认识后两情相悦,多次外出游玩、发生不正当关系。
佳佳食品公司因产品质量问题被众多消费者投诉,市工商局稽查分局拟对其罚款100万元。佳佳公司经理王某找到老同学何某,请其找韩某摆平此事,并答应事成后,可以让何某到佳佳公司担任副经理,年薪不低于15万元,还不用上班。何某便请求韩某出面协调,还将事成后能到佳佳公司任副经理之事一并告知。随后,韩某找到其大学好友——时任稽查分局局长的胡某,请其对佳佳公司高抬贵手。胡某便指使下属以证据不足为由,提出由消费者权益保护中心调解处理的意见,报分管副局长并告知该案是韩副局长请托,建议从轻处理。分管副局长签批同意,佳佳公司被免予行政处罚。
事后,王某觉得让何某当副经理不合适,便决定把公司价值30万元的汽车赠与何某以示感谢,何某接受后,将此事告诉韩某,韩某说:“你当副经理不上班拿年薪,我不反对,但这车太扎眼、影响不好,赶快退回去!”何某说:“这是我们同学之间的事,我办事、他给报酬,人之常情,跟你什么关系!”说完,摔门而去,两人不欢而散。案发时车辆由何某占有,但一
直未办理过户手续。
控方:韩某构成受贿罪
辩方:韩某不构成受贿罪
案例十三
巫山市市长高海2010年4月经广达房地产公司董事长钱枫介绍认识该公司女职员小华,并与小华发展成情人关系。同年6月,钱枫为使高海帮助其承揽工程,谎称小华怀了高海的孩子,建议高海出100万元了结此事。高海信以为真,答应出100万元,但称现在手头没钱,钱枫遂提出自己帮高海出50万元,另50万元先由高海找个朋友垫付,待高海帮其承揽一个工程后再从工程利润款中支出。高海同意,并当场打电话给朋友张强说:“我有个搞工程的朋友叫钱枫,需要50万元资金周转,你借给他,我来担保”,张强当即答应借50万元。随后高海要钱枫去张强处取钱。钱枫在张强处拿了50万元,为掩盖小华未怀孕的真相,其将小华从公司辞退并给其10万元让她到外地发展。同年7月,高海利用担任市长的职务便利,帮钱枫承揽到一建设工程,同年12月钱枫从工程利润中支付50万元给了张强。
控方:高海构成受贿罪。
辩方:高海不构成受贿罪。
范文三:法律诊所教学案例分析
法律诊所式教学作业
学院:法学院
班级:08级法学2版
姓名:梁旭鑫
学号:2008093203
任课教师:李佳穗
一、案件案情叙述:
张某(男,37岁)与魏某(女,35岁)系夫妻,2002年结婚至今无子女。自2008年起,魏某所在的单位改制以来,魏某下岗在家,每月仅有少量的低保收入。日久,张某对魏某心生厌倦,多次提出离婚未果,时常对其拳脚相加。魏某为维护自己的权益,也多次找到张某的单位和社区领导协调夫妻之间的关系。张某认为魏某让自己颜面尽失,故对魏某变本加厉。 2012年3月1日,魏某找到当地的法律援助中心要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一名律师为其维护权益。现已得知夫妻二人表面上的财产有如下:1位于大营街44号住房一套2房内各自的3生活用品若干4房内的家电若干5银行存款23000元6 2001年张某与魏某结婚前共同出资购买的一辆别克车。
二、案件受理基本思路:
1.倾听当事人魏某对基本情况的叙述,在对其进行心理安慰的同时综合情况(如自身安排、案件状况、受理是否会危及自身安全等)决定是否受理该案件。
2.分析案件性质,进行法律的部分归类,解决法律适用问题。
3.参看相关法律法规及诉讼程序、确定案件管辖权法院;查阅相关卷宗,对前例案件判决有一般性把握。
4.同当事人签订授权委托书,确定委托权限(同时声明收费标准与案件败诉风险度)。
5.证据搜集与整理。
6.向法院提起诉讼并提交相关材料。
7.出庭为当事人辩护(在当事人意愿下决定是否接受调解程序的启动<以全权代理为前提>)。
8.法院判决之后将结果通知当事人,并依当事人意见决定是否上诉。
9.将案件所得费用按比例交予事务所一部分。
三、被代理人询问提纲:
1.当事人基本情况询问
Q:魏女士您好,请您介绍一下您的年龄、婚龄、家庭成员的情况,我们需要有个大致了解。
2.当事人的婚姻现状询问
Q:魏女士,现在请您简单谈一下您与您丈夫之间的感情好吗?(此类涉案当事女性多受到较大身心创伤,这一过程较长,需要耐心与倾听)
3当事人婚姻态度的询问
Q:魏女士,我对您的遭遇感到震惊与痛心,那么您确定要对您的丈夫提起离婚诉讼吗?(确认当事人的态度,避免案件中出现反复情况)
4.当事人法律了解程度的询问
Q:那么魏女士,国家法律对已婚女性是有特殊保护的,您是否了解一些?(对当事人的法律素养进行考察,确定谈话层次与授权范围)
5.当事人案件授权的询问
Q:魏女士,现在的情况我们已经有了大致了解,那么现在我们具体讨论下相关事项好吗?(包括授权范围、案件败诉风险等具体事宜)
四、诉讼前工作的开展:
1.对被代理人的具体情况进行进一步的了解(通过其近亲、同事、朋友等)
2.相关法律法规的收集整理
3.根据相关法律规范确定有利于当事人的案件受理法院
4.相关证据的收集
5.保证人身安全的情况下同被告进行接触、了解相关情况并在可能情况下搜集合法证据。
6.在综合案件整体情况的基础上撰写起诉书,提交至相关法院提起诉讼。(必要情况下为防止男方转移财产可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7.在被告于合理期限内提交答辩状后,以律师身份查阅,了解对方掌握的资料。
8.进入诉讼程序阶段
五、诉前证据的搜集方法:
(1)财产类
a银行存款的相关证明(向银行申请查阅): 证明存款数额及根据时间确定其婚内共同财产的性质。
b别克车及相关动产的相关购买凭证:其购买时间与付款方式证明其婚内共同财产的性质 c房屋产权证:证明不动产归属、证明婚内共同财产的性质及防止男方转移财产
(2)痕迹类
a要求被代理人对所受身体伤害到权威医疗机构进行鉴定并取得鉴定书:证明伤害存在及程度
b被代理人相关医疗单据的搜集:证明伤害存在及程度
c被代理人受伤敏感部位的照片搜集:证明伤害存在及程度
(3)证人证言类
a被代理人本人对其夫家暴叙述:证明家暴存在于夫妻感情破裂
b其子女关于其夫家庭暴力的证言:直接证明家庭暴力的存在
c其街坊、同事及朋友对其夫妻感情不和的证言:证明夫妻感情破裂
(4)法律类
相关法律规范的搜集整理
(5)其它类
a被代理人原单位的辞退证明:证明被代理人的财产状况,说明其弱势地位(利于离婚财产的分割)
b其子女的被抚养意向(对判决内子女抚养项产生有利影响)
(6)附:
证据的搜集主要采取本人亲自搜集为主
六、起诉书要点:
1.明确的离婚请求,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坚定地提出离婚请求,不做含糊拖延。
2.对被代理人所受精神肉体伤害予以强调,同时强调夫妻感情确实破裂的事实
3.国家相关法律对已婚妇女权益的保护规定,突出被代理人的弱势地位
4.被代理人财产现状与窘困生活的强调,力争合理的财产分割
5强调男方家暴事实与过错、被代理人的无辜与弱势,力争财产分割上的优势
七、相关法律规范: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
【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
第三款: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
(以上两条强调法律对妇女的特殊保护)
2《民法总则》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第五条】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十一条】第一款: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以上为提起诉讼的法律依据)
【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代理包括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以上是代理活动的法律依据)
【第一百零四条】婚姻、家庭、老人、母亲和儿童受法律保护。
【第一百零五条】妇女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民事权利。
(以上是对妇女弱势地位与法律特别保护的强调)
【第一百一十九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等
(以上强调对被代理人造成的伤害应当补偿)
【第一百三十四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
(以上为索赔的法律依据)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关于民事赔偿的具体标准的相关规定
4.《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二条】第二款: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夫妻在家庭中的地位平等。
(以上是对妇女特殊保护地位的确认)
【第十七条】(关于共同财产的认定)
【第二十条】(夫妻抚养义务)
第四章 中关于离婚章节的特别规定
【第四十五条】对于重婚的,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清酒损害赔偿。
(一) 重婚的;
(二)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 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 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以上是关于家暴、赔偿的相关条款,特别强调)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一条】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称的“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的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第十七条】(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范围)
【第二十七条】(对于“一方生活困难”的认定标准)
【第二十八条】(“损害赔偿”的范围)
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一条】(共同财产的认定)
【第二十八条】(保全措施)
7.《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六条】第一款 过错责任
【第十六条】(关于人身损害赔偿)
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关于人格权受损害的精神赔偿)
【第十条】(关于赔偿数额的确定因素)
(以上是关于赔偿细则的法律依据)
9.《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1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援引以上法律规范意在使诉讼过程的合法有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附】:共计3202字
范文四:法律诊所典型案例分析
法律诊所典型案例分析
一、案情介绍:
李某(男,34岁)与吴某(女,32岁)系夫妻,2002年结婚至今无子女。自2010年起,李某经商失败,无业在家。吴某也下岗在家,每月仅有少量的低保收入。日久,李某觉得生活无聊对吴某心生厌倦,多次提出离婚未果,时常,酗酒,赌博并对吴某实施家暴。吴某为维护自己的权益,也多次找到李某父母朋友,社区领导协调夫妻之间的关系。李某认为吴某让自己颜面尽失,故对魏某变本加厉。 2012年4月,吴某找到我们要求给予帮助。现已得知夫妻二人表面上的财产有如下:1、50平米住房一套2、房内各自的生活用品若干3、房内的家电若干5银行存款2万元6、 2002年李某与吴某结婚前共同出资购买的一辆车。
二、争议焦点:
李某与吴某之间的财产分割以及基于李某对吴某的家暴情况是否应予以赔偿。
三、法律分析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 【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第三款: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以上两条强调法律对妇女的特殊保护)
2《民法总则》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第五条】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十一条】第一款: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以上为提起诉讼的法律依据) 【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代理包括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以上是代理活动的法律依据) 【第一百零四条】婚姻、家庭、老人、母亲和儿童受法律保护。 【第一百零五条】妇女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民事权利。 (以上是对妇女弱势地位与法律特别保护的强调) 【第一百一十九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等 (以上强调对被代理人造成的伤害应当补偿) 【第一百三十四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 (以上为索赔的法律依据)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关于民事赔偿的具体标准的相关规定
4.《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二条】第二款: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夫妻在家庭中的地位平等。 (以上是对妇女特殊保护地位的确认) 【第十七条】(关于共同财产的认定) 【第二十条】(夫妻抚养义务) 第四章 中关于离婚章节的特别规定 【第四十五条】对于重婚的,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清酒损害赔偿。 (一) 重婚的; (二)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 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 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以上是关于家暴、赔偿的相关条款,特别强调)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一条】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称的“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的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第十七条】(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范围) 【第二十七条】(对于“一方生活困难”的认定标准) 【第
二十八条】(“损害赔偿”的范围)
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一条】(共同财产的认定) 【第二十八条】(保全措施)
7.《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六条】第一款 过错责任 【第十六条】(关于人身损害赔偿)
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上为提起诉讼的法律依据)【第一条】(关于人格权受损害的精神赔偿) 【第十条】(关于赔偿数额的确定因素) (以上是关于赔偿细则的法律依据)
9.《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1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 (援引以上法 律规范意在使诉讼过程的合法有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以上是我们找到的与案件相关的法条和司法解释,大家认为,首先吴女士为离婚案件的受害一方,理应获得应有的赔偿、。但这需要有专业的认定或是证人的配合。
以下是我们帮吴女士对证据进行的搜集:(1)财产类 a银行存款的相关证明(向银行申请查阅): 证明存款数额及根据时间确定其婚内共同财产的性质。 b别克车及相关动产的相关购买凭证:其购买时间与付款方式证明其婚内共同财产的性质 c房屋产权证:证明不动产归属、证明婚内共同财产的性质及防止男方转移财产 (2)痕迹类 a要求被代理人对所受身体伤害到权威医疗机构进行鉴定并取得鉴定书:证明伤害存在及程度 b被代理人相关医疗单据的搜集:证明伤害存在及程度 c被代理人受伤敏感部位的照片搜集:证明伤害存在及程度 (3)证人证言类 a被代理人本人对其夫家暴叙述:证明家暴存在于夫妻感情破裂 b其子女关于其夫家庭暴力的证言:直接证明家庭暴力的存在 c其街坊、同事及朋友对其夫妻感情不和的证言:证明夫妻感情破裂 (4)法律类 相关法律规范的搜集整理 (5)其它类 a被代理人原单位的辞退证明:证明被代理人的财产状况,说明其弱势地位(利于离婚财产的分割) b其子女的被抚养意向(对判决内子女抚养项产生有利影响) (6)附: 证据的搜集主要采取本人亲自搜集为主
四、案件结果:
以下是我们帮助吴女士进行的诉讼要点的总结:
1.明确的离婚请求,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坚定地提出离婚请求,不做含糊拖延。
2.对被代理人所受精神肉体伤害予以强调,同时强调夫妻感情确实破裂的事实
3.国家相关法律对已婚妇女权益的保护规定,突出被代理人的弱势地位
4.被代理人财产现状与窘困生活的强调,力争合理的财产分割
5强调男方家暴事实与过错、被代理人的无辜与弱势,力争财产分割上的优势
由于不是专业的律师,我们组的同学们对于不能帮助吴女士正式代理案件表示惋惜,但我们以帮助她联系到专业的律师继续争取自己应得的权利。
范文五:法律诊所 案例分析资料
萧婉仙劳动纠纷案
基本案情:
萧婉仙于2006年10月5日至2009年8月11日于某贸易公司任职。10月、11月为试用期,12月转正。用人单位没有与萧婉仙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从2008年1月起,萧婉仙的每月的平均工资为2500元。2008年8月,萧婉仙结婚。她与用人单位口头约定,将2周婚假分两次休。第一次婚假为2009年1月14日至20日。第二次婚假为2009年8月5日至10日。2009年8月11日,萧婉仙放完婚假回公司上班。被告知公司以其经常旷工违反公司管理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并当场支付萧婉仙7月份工资及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款。另外,萧婉仙7月23日流产,还没来得及申请休产假就被公司解除劳动关系了。
思考:
根据上述案情,萧婉仙可以提出哪些诉讼请求,提出的诉讼请求需要哪些证据来证明?
秦瑶劳动纠纷案
基本案情:
当事人秦瑶于2008年12月入职于广东喜喜传媒,试用期为三个月。2009年4月转为该公司的正式职工。2010年2月,用人单位在没有与当事人协商以及无任何法定理由的情况下,与当事人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承诺补偿1500元。秦瑶实际获得的每月平均工资为2300元(基本工资加补贴)。当事人对补偿款存在异议,拒绝接受用人单位补偿。当事人至今没有办理正式的离职手续。用人单位在用工期间没有与当事人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 思考:
根据上述案情,秦瑶可以提出哪些诉讼请求,提出的诉讼请求需要哪些证据来证明?
诚意金纠纷案
诚意金协议(租赁)
广州市康馨地产(以下简称甲方)今收到张小红(以下简称乙方)交来承租某小区某号房的诚意金1000元整,在甲方收取诚意金时,乙方已实地观察过上述房屋,对房屋朝向、质量、面积及配套对认可。
双方达成以下协议:
一、甲方在5天内与上述房屋的业主谈妥以下条件:
1、 上述房屋租金为
2、 建筑面积为:78平方米
3、
4、 中介记服务费:5、
二、如甲方在规定的时间内谈妥上述条件,乙方愿意承租,并同意甲方将诚意金转交给业主
作为租房定金或成交时作为甲方中介服务费;如因乙方原因或乙方违返上述任何条件不承租上述房屋,则甲方不退诚意金给乙方。
三、如甲方在规定时间内谈不妥上述条件或不是乙方原因造成不能成交,甲方要即时退还诚
意金给乙方。
四、本协议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章后生效。
以上为诚意金纠纷的当事人签订的协议。
根据当事人的叙述,张小红希望通过中介服务,最迟在17号可以承租符合条件的房屋。但是,中介在与出租人协商的结果是,由于房子的原承租人在23号才能搬出,所以17号并不能把房屋的钥匙交给张小红。张小红遂拒绝签订租赁合同。以上只是当事人的口头叙述,无任何书面证据。中介以合同的张小红违反了诚意金协议的第二款的合同,对于收取的1000元诚意金不予退回。
思考:
根据上述案情,秦瑶可以提出哪些诉讼请求,提出的诉讼请求需要哪些证据来证明? 该协议中,诚意金的性质如何?
如果张小红真的存在第二款所约定的情况,中介可以依据该款,收取1000元的诚意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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