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亲属关系证明
亲属关系证明
新泰市公证处:
兹证明我单位米在敏,男,1932年5月16日出生,生前住新汶城建处宿舍,已于1999年12月1日因病去逝,死亡时父母,子女,配偶情况如下:
父亲:米培泰,已于1964年去逝。
母亲:米张氏,已于1968年去逝。
妻子:范淑兰,已于2008年5月1日去逝。
长子:米西庆,1950年出生,住新汶电厂宿舍。
二儿:米西金,1960年出生,住烟草公司宿舍。
次子:米西勇,1964年出生,住新泰第二人民医院宿舍。 长女,米西云,1954年出生,住电缆厂宿舍。
二女,米西菊,1962年出生,住青云小区宿舍。
次女,米西风,1967年出生,住市政工程处宿舍。
米在敏无养父母,无继父母,无养子女,无继子女,无非婚子女,米在敏的所有子女全部在世,除上述子女别无其他子女。被继承人与范淑兰是原配夫妻,被继承人生前家庭和睦,未发现被继承人生前留有遗嘱或与他人签订遗赠抚养协议,被继承人生前与妻子共同拥有房产一处,位于新泰市青云小区14幢101室。
特此证明
范文二:亲属关系证明
办理继承公证所需资料
1、死者的死亡证明(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或派出所出具的销户证明原件)
2、死者的亲属关系证明(生前有单位的由单位出具证明,并从单位调人事档案履历表一份,无单位的在死者生前的户口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和街道办事处两级部门出具证明)
3、财产证明:房产证(若是房改房需到房地局调取内档资料)、存折、卡
4、所有继承人(包括死者的父母、配偶、子女)带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亲属关系证明(范本)
兹证明XXX,男,1930年8月14日出生,生前住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劳动西路383号3门202房,于1999年05月14日死亡在长沙市三医院因胃癌死亡。经调查核实死者的亲属关系和婚姻情况如下:
1. 死者XXX父亲XXX、母亲XXX(以死亡的注明死亡时间,或姓名不详,均于死者之前死亡)。
2. XXX生前只有一次婚史,配偶XXX(有多次婚史的注明每次婚史的结婚时间和离婚时间或丧偶时间)。
3. XXX与配偶XXX共同只生育子女四人,具体情况如下: 儿子:XXX,男,1955年08月04日出生
儿子:XXX,男,1959年10月28日出生
儿子:XXX,男,1963年02月05日出生
女儿:XXX,女,1957年10月13日出生
除上述关系以外,无其他供养关系人,无收养子女。
情况属实,特此证明。
经办人:
证明单位盖章: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亲属关系证明
兹证明吴济孟,男,1946年11月4日出生,生前住址:长沙市雨花区曙光中路494号房,于2010年11月10日在湖南省长沙市第一附属医院死亡。经调查核实死者的亲属关系和婚姻情况如下:
1、吴济孟的父亲吴凯福在吴济孟8岁时死亡、母亲李俊湘于1986年死亡。
2、吴济孟只有一次婚史,妻子刘爱华于1996年离异。
3、两人只共同生育子女一人,具体情况如下:
女儿:吴丹丹,女,1976年10月日出生
除上述关系人以外,无其他供养关系人,无收养子女。
情况属实,特此证明。
经办人:
证明单位盖章: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范文三:亲属关系证明
亲 属 关 系 证 明
湘西州乾城公证处:
兹证明 ,性别 , 年 月 日出生,于 年 月 日在 省 市 (县 ) 死亡。生前住址:省 市 (县 ) 镇 (社区 ) 。 被继承人与现配偶系 (原配、 再婚) 夫 妻。 被继承人的配偶、 父母 (包括生父母、 养父母、 形成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 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继子女、养子女、已死亡或失踪的子女) 如下:
除上述人员外,无其他相关人员。
经办人签名:
证明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公证处告知:本表为办理继承公证使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 定,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继子女、养子女、已死 亡或失踪的子女) 、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形成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均为第 一顺序继承人,所有继承人(无论男女)均有平等的继承权。本表内容必须如实填 写,用黑色水笔或黑色钢笔填写,不得涂改,不能遗漏继承人,否则,有关人员将 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范文四:亲属关系证明
亲属关系证明
兹证明我辖区居民***于2000年5月24日死亡,其配偶***于1967年8月工伤死亡,他们系原配夫妻。***死亡之后***未再婚。他们夫妻共同生育4个子女,子女名字分别为:***、***、***、***,无收送养子女及死亡的子女。父母亲的父母早已他们前亡故。 特此证明!
2015年
月 日
申 请
成华区危改办负责同志:
成都机务段24幢1单元3楼6号住户,王昭蓉,女,52岁,系先天痴愚,生活不能自理,现在金牛区敬老服务中心寄养,生活来源,靠抚恤金维持;王钰明,男,49岁,系智力障碍,由成都机务段照顾在单位做力所能及的工作。鉴此二人特殊情况,望能给予特别照顾。 特此申请
申请人:家庭代表(王莉平)
2015年2月9日
范文五:亲属关系证明
亲 属 关 系 证 明
兹证明 (男□,女□), 年 月 日出生,生前住浙江省永康市 ,于 年 月 日因 在
一、死者的配偶(若死者原配偶死亡或离异,请注明原配偶死亡或离异后,死者是否又再婚,若又再婚,写明再婚配偶情况):姓名 ,婚姻状况〔未再婚□再婚□〕。〔健在□,公民身份号码: 〕
〔死亡□,死亡日期: 〕。 二、死者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1.父亲::〔健在□,公民身份号码:〕 〔死亡□,死亡日期:。 2.母亲::〔健在□,公民身份号码:〕 〔死亡□,死亡日期:。 三、死者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共有 子 女:(请如实填写,不得遗漏,若子女中有死亡的,注明死亡时间。)
(村二委或居委会盖章)
201 年 月 日
注:1. 请按死者真实的亲属关系情况如实在□内划“√”。
2. 本证明必须用钢笔填写,不得涂改,并加盖村二委或居委会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