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论法治社会中法律和道德的同一
关系
内容提要:在法治社会,道德扮演的角色不是法律的对立物,法律和道德在法治社会中呈现出一种同一关系。它们具有交融性、同向性和非对抗性。本文试图从通过对道德的特点和功能的分析入手,论述法治社会中法律和道德的以上三个同一性。
关 键 词:法治 道德 交融性 同向性 非对抗性
引言
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是一个讨论已久的问题,是法理学核心的问题之一。“法律和道德的关系不是法哲学的局部问题,而是贯穿于整个法哲学的全局问题。从探讨法律的性质和特征,法律的渊源,一直到法律的推理,法律的效力和实效,无不涉及到法律和道德的关系。因此,法律和道德这一主题有广泛而复杂的内容 .”法律并不是“一些临时合同,法律的实际意义却应该是促成全邦人民页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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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正义和善德的制度 .”“人类社会生活的特征之一是它有明确的道德观念。……只要是道德观念,就必然包含?……应当如何……?的形式。这种形式是一切法律规范的源泉 .” 柏拉图、亚里士多德、西塞罗、罗马法学家、阿奎那、格老秀斯、霍布斯、洛克、孟德斯鸠、卢梭、康德与黑格尔等法学家在寻找适合人类的社会制度时,都涉及到了一定的道德观念。进入近代之后,价值法学强调的主旨是法律的道德性问题,是法律中道德价值的追求。对此,价值法学代表富勒、罗尔斯、德沃金等人分别通过其伟大著作向世人进行了阐述。而实证主义代表人物奥斯丁、凯尔森等主张道德与法律是两种不同的社会规范,各自适应不同的生活领域,应该把价值判断和实证分析分裂开来。如奥斯丁强调:“法理学的科学只涉及实在法,或严格意义的法律,而毫不考虑这些法律的善或恶 .”在中国,法治成为我们这个时代最为美好的追求之时,法律成了道德的对页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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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物。“以德治国”的提出,“尽管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意识形态上的偏激,但同时也带来了它的副作用——我们社会特有的逆反心理被调动起来了,法学界对道德等社会规范的排斥更带上了一些社会批判的味道 .”笔者认为在我们理想当中的法治社会,道德扮演的角色不是法律的对立物,法律和道德在法治社会中是一种同一关系。它们具有交融性、同向性和非对抗性。本文试图从通过对道德的特点和功能的分析入手,论述法治社会中法律和道德的以上三个同一性,让我们认清法律和道德在法治社会中的真实关系。
一、 道德的特点及其功能
道德是调整人与人之间、人与社会之间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和。它包括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形成的关于善与恶、好与坏、美与丑、正义与非正义、公正与偏私、诚实与虚伪等伦理观念、思想、原则、标准,包括在伦理观念、思想、页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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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标准指导下人的行为所形成、体现的情感、风格、情操和习惯 .
(一) 道德的特点
1、道德的评价方式是善与恶、正义与非正义、公正与偏见等等。人做为社会中的主体,在评价身边发生的事件时,其道德上的出发点往往是善与恶、正义与非正义、公正与偏见等等基本的道德标准。就如我们看待某人在国家受到侵略时叛离国家和民族这一类事件时,我们会认为他是邪恶的,是非正义和耻辱的。
2、道德调节利益关系时,通常强调他人的利益和国家、集体的利益,而不是个人的利益。道德在人们内心起到一种暗示的作用,会使人在个人与他人,个人与集体利益发生冲突的时候偏向于他人和集体的利益。
3、道德受社会的影响,并在社会中普遍存在。道德具有社会性的根源和基础,受制于一定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尤其是一定社会的生产方式。在社会中,页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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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所产生和发挥的作用是广泛的普遍的一般的,任何一个人,任何一个集团,任何一个组织都要受到道德规范的引导、调控和约束,自觉地承担责任,履行义务。
4、道德依靠人们的观念、社会的舆论和某些良善风俗维持,而不同于法律是依靠强制力来实施。道德仿佛个人心中的天平,依靠社会舆论、良善的风俗习惯来支持。例如犯罪人自己在犯罪后其内心的自我谴责对犯罪人的影响很大。
5、道德多元化,层次化。有社会必存在道德,整个人类也具有共同的道德规范和道德理想。但是因为人的民族性、阶级性,集团性;文明的阶段性,社会发展的不同步性、不平衡性,因为政治、经济、思想等方面的差异,道德呈现出一种多元并存的格局。如一个民族、社会可能同时存在正常的、先进的、补充的、落后的道德形态,一个民族、社会的道德可依其自身的要素而形成不同的页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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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级、层次。富勒的名著《法律的道德性》中曾有义务的道德与追求的道德,法律的内在道德和外在道德之分。“人们追求的至善生活是经过平衡的多元目标 .”
(二) 道德的功能
1、 调节功能
即通过评价等方式指导和纠正人们的行为及活动,调节和协调众人之间的关系。道德标准能够使人处理好自己与他人、与社会的关系。道德是人类社会基本的调控方式,没有道德的存在和运作,社会难以形成统一整体。
2、 教化功能
道德可以运用评价和鼓励的方式造成社会舆论形成社会风尚、树立道德观念、塑造理性人格,使人从内心深处感触到一种教化的力量。可以通过评价、激励、褒贬等等方式,造成社会舆论,形成社会风尚,树立道德榜样,塑造理想人格,来培养人们的道德观念、道德境界和道德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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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约束功能
人们内心形成的道德标准、道德理想等会使人形成自我约束的功能,对某一件事的正当性产生认识后,会让人形成做与不做的行为。它指明在处理人与人、人与社会的关系时应遵循什么原则和规范,应依据什么标准评判是非、善恶、荣辱,通过把人的行为、关系区分为正义非正义、善恶、好坏,褒赞正义、善、好,贬损非正义、恶、坏而形成正当合理的社会秩序的。它以唤醒人们的良知、人的羞耻感、人的内疚感而实现自我控制和社会控制。
二、法治社会中的法律和道德具有同一性
(一)交融性
“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订得良好的法律 .”在法治社会中法律和道德具有相互交融的性质。“法律和道德最初就是一体的,在原始氏族社会,继禁止性规范之后,页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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才出现了以道德为内容的义务性规范,再往后便是我们所熟悉的成文法的历史。这三者并不是毫不相干分别独立存在的,而是社会规范在其历史进化过程中的三种表现形态,是统一的、完整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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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动产应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
留置动产应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
【案情】丁某因自家的旧洗衣机发生故障,将其至孟某经营的维修部修理。双方约定10日后丁某交费取洗衣机。10日后,丁某到维修部取洗衣机,孟某要求其支 付维修费260元,并向其出示更新的零件及维修理价目表。丁某认为修理费用过高,拒绝付款。于是,孟某扣留了该洗衣机。其后丁某一直未在索要洗衣机,也未 支付修理费。半年后,丁某又把自家空调送至孟某要求其支付空调修理费300元,加上前次洗衣机修理费260元,共计560元。丁某支付了空调费300元, 但认为洗衣机修理费可以拿洗衣机作抵偿。而孟某称洗衣机太旧没人买。后孟某归还给丁某洗衣机,单扣留了空调,并告知丁某一个月内如不支付洗衣机修理费 260元,将变卖空调抵债。双方争执不下,丁某起诉至法院。
【审判】经审理,法院判决孟某无权因洗衣机修理费留置丁某的空调,应将空调返还给丁某。
【点评】本案争议的焦点为:就洗衣机修理费,孟某对丁某的空调是否成立留置权的问题。留置权的功能主要在于以留置债务人财产的方式迫使债务人履行债务。我 国《物权法》第230条第1款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权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物权法》第231 条规定:“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由此可见,除双方都为企业外,成立留置权应具两个条件:第一,债权人 合法占有债务人动产;第二,留置动产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
针对本案,首先,孟某和丁某之间存在两个合同:修理洗衣机合同和修理空调合同,此系两种法律关系,二者之间无任何实质性联系,应分别处理。本案只涉及洗衣 机修理合同法律关系,不应与空调修理合同混在一起。其次,孟某当时留置洗衣机行为,成立合法地行使留置权,但其后来又将洗衣机返还给丁某,现孟某不在占有 债务人动产,因此也无法在对洗衣机修理费主张行使留置权。所以,孟某扣留丁某的空调系非法扣留行为,应予返还。综上,法院的判决是正确合理的。当然,虽然 孟某无法行使留置权,但有其他救济途径,其可以起诉丁某履行合同义务,支付洗衣机修理费及逾期利息,如果丁某不按期支付费用和利息,孟某可请求法
院对丁某 的空调或者洗衣机予以强制执行。
正确判定留置财产与债权之间属于同一法律关系的9条规则
阅读提示:留置权的成立,必须符合留置的动产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的前提条件。而何谓留置动产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物权法》、《担保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则不甚明了,且尚无可资参阅的典型案例。本文汲全国人大常委会、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著述,围绕司法实务的现实需要,梳理、提炼相关裁判规则,并辅之以法律规定,希望能够涵盖可能的司法实践。
作者:徐忠兴〔微信:xzx_lawyers〕
来源: ilawyer微信公众号首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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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判定留置财产与债权之间属于同一法律关系的9条规则
1.留置权的成立,要求留置的动产与债权之间属于同一法律关系。
在留置的财产与债权之间的关系上,留置权的成立应当符合留置的动产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的条件。留置的动产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是指债权人占有动产是基于与其债权发生的同一法律关系发生。例如,保管合同中寄存人不按期交付保管费,保管人可以留置保管物,此时留置权成立;如果保管人对寄存人享有的是保管合同之外的其他债权而留置保管物,或者保管人留置的是债务人的其他财产,则该留置权不能成立。另外,如果不是同一法律关系,即便是同一性质的法律关系亦不符合《物权法》规定的要求。以保管关系为例,同一性质的保管关系先后发生两次,前一次拖欠保管费(债权),后一次留置保管物(动产),不符合同一法律关系的要求,不能成立留置权。
规则索引:见最高人民法院物权法研究小组编著:《〈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条文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年版,第678页;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编:《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释义》,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498页;另见曹士兵著:《中国担保制度与担保方法(第三版)》,中国法制出版社2014年版,第388页。
2.侵权之债、不当得利之债和无因管理之债关系中,也可成立留置权。
留置权成立的同一法律关系并不限于合同关系,现实生活中不排除在侵权之债、不当得利之债和无因管理之债关系中,也会具备留置条件。如因拾得遗失物产生的法律关系、因对物的占有产生的法律关系,由此产生合法债权的,债权人可以对拾得物、占有物取得留置权。侵权之债也有许多情形可能会具备此种条件,比如一家的狗跑到邻家咬了一头猪,结果被关在了猪圈里即符合留置权成立的条件。
规则索引:见最高人民法院物权法研究小组编著:《〈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条文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年版,第678页;另见曹士兵著:《中国担保制度与担保方法(第三版)》,中国法制出版社2014年版,第388页。
3.就占有动产本身支出费用的善意占有人,对该动产可成立留置权。
《物权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占有人占有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及其草息,但应当支付善意占有人因维护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支出的必要费用。”这里的占有人就动产支出的必要费用,在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可成立留置权。但是,这种情况下不必要求该动产与费用之间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比如,捡到丢失的耕牛而带回家中饲养,拾得人的占有关系亦为善意,其对于该耕牛支出的费用为无因管理,但是所有人基于所有权主张的所有物返还请求权是物权请求权,二者显然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
规则索引:见仲伟珩:《留置权成立要件疑难问题研究》,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09年第4集(总第40集),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79页。
4.因动产所产生的损害赔偿债权虽与该动产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亦可成立留置权。
例如,承运人在运输标的物商品时,因承运动产的一部分发生爆炸而致使承运人遭受损害,因此承运人对托运人具有损害赔偿的债权,而该债权系基于侵权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这同承运人交付承运动产的义务显然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但是,如果不允许承运人对承运动产成立留置权,显然对于承运人来说不公平。在这种情况下,因动产所产生的损害赔偿债权对该动产应可以成立留置权。
规则索引:见仲伟珩:《留置权成立要件疑难问题研究》,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09年第4集(总第40集),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80页。
5.留置权要求债权与留置物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即可,债权是否因留置物所生则在所不问。
留置权所担保的债权以系留置物所生为常态,如运输费与货物、加工费与加工物的关系,但也有两者之间无直接关联的情况,如委托关系中的委托费用与委托事项所牵涉的标的物之间的关系。此时,不得因债权非因留置物所生而否定留置权。
规则索引:见曹士兵著:《中国担保制度与担保方法(第三版)》,中国法制出版社2014年版,第388—389页。
6.在债权人和债务人均为企业的情况下,债权人留置的动产与债权无须属于同一法律关系。
《物权法》第二百三十一条“但书”规定的企业之间的留置,是对商业行为中留置权的特别规定,因此性质上属于商事留置权。商事留置权,即商事主体在双方商事行为的场合下,债权人为实现其债权,留置债务人所有物或有价证券的权利。在构成上,商事留置权不要求留置标的物与被担保债权之间具有直接的法律关系上的同一性,衡量商事留置权的成立只需要衡量债权的合法性与占有动产的合法性即可。例如,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先发生买卖关系,债务人拖欠货款,后发生保管关系,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货物,债权与占有的动产既不是同一法律关系,更不是同一性质法律关系,亦符合商事留置权的成立要求。
规则索引:见最高人民法院物权法研究小组编著:《〈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条文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年版,第678页;另见曹士兵著:《中国担保制度与担保方法(第三版)》,中国法制出版社2014年版,第389页。
7.债权人对基于同一事实关系而占有的动产负返还义务的,对该动产可成立留置权。
例如,一方当事人因错拿对方的雨伞而受到损害,可依法请求对方返还占有而得到补偿,而在得到对方返还之前,可以拒绝自己的返还。因为,这种错拿并非属于法律关系,而属于没有意思表示的事实关系,在此情况下,应允许基于同一事实关系成立留置权。
规则索引:见仲伟珩:《留置权成立要件疑难问题研究》,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09年第4集(总第40集),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80页。
8.留置权的成立,不再以债权人占有的动产与其债权之间存在“牵连关系”为必要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债权人的债权已届清偿期,债权人对动产的占有与其债权的发生有牵连关系,债权人可以留置其所占有的动产。”而《物权法》并没有采纳“牵连关系”而采纳了“同一法律关系”的要件。因此,在认定留置权的成立时,不应再采纳“牵连关系”这一不确定的要件。
规则索引:见仲伟珩:《留置权成立要件疑难问题研究》,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09年第4集(总第40集),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80—81页。
9.商事留置权的主体仅限于企业,自然人、非营利性的组织不能取得商事留置权。
在审判中适用商事留置权时,要注意正确界定企业的范围。按照我国现有法律规定,对“企业”的理解应当以营利性为主,不宜过苛。凡是营利性的经济组织均属于“企业”,主要是指公司,但又不限于公司,还有一些未公司化的国有企业以及非公司的合伙企业、独资企业等,均可以认定为企业。但个体工商户、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本质上属于自然人,不能取得商事留置权。非营利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农业合作社,公益性的财团法人和公法人(如国家机关)均不能成为商事留置权的主体。
规则索引:见曹士兵著:《中国担保制度与担保方法(第三版)》,中国法制出版社2014年版,第389—390页;另见最高人民法院物权法研究小组编著:《〈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条文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年版,第678页。
附:相关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3月16日)
第二百三十一条? 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12月8日? 法释〔2000〕44号)
第一百零九条 债权人的债权已届清偿期,债权人对动产的占有与其债权的发生有牵连关系,债权人可以留置其所占有的动产。
评析《物权法》第231条规定的“同一法律关系”
评析《物权法》第231条规定的“同一法律关系”
【摘 要】本文对留置权适用的牵连关系和同一法律关系的优劣
进行评述,并进一步阐明了我国物权法适用同一法律关系的合理之
处。
【关键词】物权法;同一法律关系;留置权;担保物权;牵连关
系
留置权制度作为一种法定担保物权,其适用范围完全取决于我国
立法。一直以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
国担保法》都将留置权制度的适用严格限制于合同之债中。因无法
满足现实需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
称《担保法解释》)将之修改为强调“留置物占有与债权间具有牵
连关系”,2007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
权法》)则在民事留置权立法中明确突破合同之债限制,对适用留
置权的债权不问发生原因,只强调“留置物与债权具有同一法律关
系”。“同一法律关系”虽然也扩大了留置权的适用范围,但是和“牵
连关系”的内涵是不同的。《担保法解释》、我国台湾地区以及瑞士
等国的民法都是规定的“牵连关系”,物权法这样的规定是否存在
不足?
一、牵连关系含义及优缺点
“牵连关系”一语来自于传统学说理论,且为不少国家和地区的
立法所采用。所谓牵连关系是指债权同债权人占有的财产之间存在
怎样理解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
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留置该财产,但是,债权人占有的动产与债权应当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所谓同一个法律关系,就是法律关系的主体相同、客体相同和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也相同。为了更好地理解同一个法律关系的含义,可以看看以下案例。
【案情】丁某因自家的旧洗衣机发生故障,将其至孟某经营的维修部修理。双方约定10日后丁某交费取洗衣机。10日后,丁某到维修部取洗衣机,孟某要求其支付维修费260元,并向其出示更新的零件及维修理价目表。丁某认为修理费用过高,拒绝付款。于是,孟某扣留了该洗衣机。其后丁某一直未在索要洗衣机,也未支付修理费。半年后,丁某又把自家空调送至孟某要求其支付空调修理费300元,加上前次洗衣机修理费260元,共计560元。丁某支付了空调费300元,但认为洗衣机修理费可以拿洗衣机作抵偿。而孟某称洗衣机太旧没人买。后孟某归还给丁某洗衣机,单扣留了空调,并告知丁某一个月内如不支付洗衣机修理费260元,将变卖空调抵债。双方争执不下,丁某起诉至法院。
【审判】经审理,法院判决孟某无权因洗衣机修理费留置丁某的空调,应将空调返还给丁某。
【点评】本案争议的焦点为:就洗衣机修理费,孟某对丁某的空调是否成立留置权的问题。留置权的功能主要在于以留置债务人财产的方式迫使债务人履行债务。我国《物权法》第230条第1款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权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物权法》第231条规定:“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由此可见,除双方都为企业外,成立留置权应具两个条件:第一,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动产;第二,留置动产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
针对本案,首先,孟某和丁某之间存在两个合同:修理洗衣机合同和修理空调合同,此系两种法律关系,二者之间无任何实质性联系,应分别处理。本案只涉及洗衣机修理合同法律关系,不应与空调修理合同混在一起。其次,孟某当时留置洗衣机行为,成立合法地行使留置权,但其后来又将洗衣机返还给丁某,现孟某不在占有债务人动产,因此也无法在对洗衣机修理费主张行使留置权。所以,孟某扣留丁某的空调系非法扣留行为,应予返还。综上,法院的判决是正确合理的。当然,虽然孟某无法行使留置权,但有其他救济途径,其可以起诉丁某履行合同义务,支付洗衣机修理费及逾期利息,如果丁某不按期支付费用和利息,孟某可请求法院对丁某的空调或者洗衣机予以强制执行(
针对本案,首先,孟某和丁某之间存在两个合同:修理洗衣机合同和修理空调合同,此系两种法律关系,二者之间无任何实质性联系,应分别处理。本案只涉及洗衣机修理合同法律关系,不应与空调修理合同混在一起。其次,孟某当时留置洗衣机行为,成立合法地行使留置权,但其后来又将洗衣机返还给丁某,现孟某不在占有债务人动产,因此也无法在对洗衣机修理费主张行使留置权。所以,孟某扣留丁某的空调系非法扣留行为,应予返还。综上,法院的判决是正确合理的。当然,虽然孟某无法行使留置权,但有其他救济途径,其可以起诉丁某履行合同义务,支付洗衣机修理费及逾期利息,如果丁某不按期支付费用和利息,孟某可请求法院对丁某的空调或者洗衣机予以强制执行(来源:鄞州法治网 仅供学习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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