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重大行政决策行为,增强决策的民主性和透明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是指涉及重要的政府规范向文件草案,重大的政策措施和各部门作出的涉及广大群众切身利益的行政决策等事项。
第三条 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在新闻媒体、政府网站、政府公告栏上进行公示后举行听证。公示、听证应当遵循公正、透明、规范和效率的原则。
第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公示,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 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 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可行性说明;
(三) 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有关统计数据、调查分析资料;
(四) 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论证经过,即听取意见的范围、人数,尤其是利害关系人、专家所占的比例及意见;
(五) 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法律分析意见书;
(六) 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利害关系、行政成本;
(七) 收集反馈信息的渠道;
(八) 决策机关认为需要公示的内容。
第五条 公示的时间一般不少于十个工作日。
第六条 公示中收集的信息,应如实、全面、及时形成公示报告,公示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公示的基本情况;
(二) 收集的主要意见、建议及理由;
(三) 对主要意见、建议的处理意见。
第七条 拟作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听证决定,应在公示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并向社会公告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参加方式、参加人数等。
第八条 举行听证会,设听证主持人,负责组织听证会。听证主持人由政府办负责人担任。听证参加人的范围、条件、数量,根据听证事项的内容确定,在公示时一并公示。
第九条 听证会后,应如实、全面、及时形成听证报告。公示、听证报告应当作为决策机关决策的重要依据。公示、听证报告中提出的重要意见,决策中未采纳的,应说明理由,并及时向社会公告。对应当公示、听证而没有公示、听证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不得提交决策机关讨论。
第十条 本制度由鄂托克前旗人民政府法制办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起施行。
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
瓢井镇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决策行为,建立健全公众参与和政府决定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切实维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政府作出重大公共利益和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等重大决策事项前,需要直接听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意见,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听证是社会公众参与政府决策的特定形式之一,要从实际出发,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举行听证:
(一)对政府重大决策事项的必要性有较大争议的;
(二)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切身利益及对社会公共利益有较大影响的;
(三)涉及不同利益群体之间有明显利益冲突的;
(四)涉及人民群众反映集中的热点、难点问题的;
(五)需要进一步了解情况、广泛听取群众意见的重大决策事项。
第五条 根据需要,政府决定或指定与决策事项相关的政府工作部门举行听证。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政府提出举行听证的建议,
由政府研究后,决定是否举行听证。
第六条 政府或政府指定的工作部门组成听证机构,政府负责人或指定工作部门的负责人为听证人,也可以邀请有关人员作为听证人。
第七条 政府决定举行听证,在听证会举行20日前,将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听证事项及陈述人、旁听人报名事项通过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告。
第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报名,作为陈述人参加听证会。
听证机构根据需要,可以直接邀请有关机关、团体、组织以及人大代表作为陈述人参加听证会。
第九条 听证机构按照听证事项、涉及范围和报名情况,合理确定陈述人。申请报名的陈述人较多,可以推选代表参加。
第十条 听证机构确定陈述人后,要在听证会举行7日前通知陈述人,并提供政府重大决策草案文本和听证内容说明,告知有关注意事项。
第十一条 陈述人因故不能参加听证会的,要提前告知听证机构,也可以提供书面材料。
第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要求旁听听证会的,可以向听证机构提出申请。旁听人数及产生方式由听证机构确定。
第十三条 听证会的具体组织按照有关听证程序进行。
第十四条 遇有特殊情况,听证会可以延期举行或终止。但要及时通知陈述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听证会结束后,听证机构要及时疏理和研究听证意见,提出听证报告,对听证会上各种意见作出客观、真实的反映。
听证报告作为政府决策的重要依据。对没有采纳的重要意见,要及时反馈,并说明情况。
第十六条 涉及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决策事项及专业性较强的决策事项,政府决策前或举行听证前,要进行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同时要进行合法性论证。
第十七条 政府重大决策事项还可以通过座谈会、论证会或向社会公布等形式,广泛征求公众意见。
第十八条 政府召开决策会议,可以邀请人大代表和群众代表列席会议,发表意见和建议。
第十九条 政府决策作出后,要及时在政府网站、政务公开栏公布,供群众随时查询。
第二十条 政府决策执行过程中,要定期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跟踪、评估和反馈,并接受群众的咨询,适时调整完善有关决策。同时,要加强对决策活动和决策执行情况的民主监督、行政监督和社会舆论监督,建立健全决策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
威宁县水利局
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
第一条 县水利局作出社会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等重大决策事项前,需要直接听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意见,适用本制度。
第二条 听证是社会公众参与决策的特定形式之一,凡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重大利益的行政决策及行政行为,原则上应进行听证。听证的主要形式是听证会。
第三条 行政决策听证应当遵循公正、公开、客观和事先听证的原则,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听证过程应当接受社会监督。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机密或个人隐私外,听证会一律公开举行。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举行听证:
(一)对重大决策事项的必要性有较大争议的;
(二)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切身利益及对社会公共利益有较大影响的;
(三)涉及不同利益群体之间有明显利益冲突的;
(四)涉及人民群众反映集中的热点、难点问题的;
(五)需要进一步了解情况、广泛听取群众意见的重大决策事项。
第五条 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是否进行公示、听证,由局会议决定。局办公室会同相关股室具体组织实施。各部门协助作好公示和听证工作。
第六条 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公示应通过报刊、政府网站、政务公开栏等形式进行。公示的时间一般不少于七个工作日。
第七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公示前,承办股室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可行性说明;
(三)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有关统计数据、调查分析资料;
(四)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论证经过,即听取意见的范围、人数,尤其是利害关系人、专家所占的比例及意见;
(五)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法律分析意见书;
(六)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利害关系、行政成本;
(七)收集反馈信息的渠道;
(八)需要公示的相关内容。
第八条 公示中收集的信息,应如实、全面、及时形成公示报告。公示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示的基本情况;
(二)收集的主要意见、建议及理由;
(三)对主要意见、建议的处理意见。
第九条 拟作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需要听证的,应在公示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在听证会举行20日前向社会公告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参加方式、参加人数等。
第十条 举行听证会,由听证主持人负责组织听证会。听证主持人由一名局领导担任。
第十一条 听证会代表应当具有一定的广泛性、代表性。一般由相关部门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群众代表及相关方面的专家组成。举行听证会的相关股室根据听证内容,合理确定代表的人数及构成,听证人不少于7人。公民提出旁听申请的,经批准后可以参加旁听。
第十二条 确定听证会代表后,要在听证会举行7日前通知听证会代表,并提供重大决策草案文本和听证内容说明,告知有关注意事项。听证会代表有权提问和发表意见,可以提出质询,查阅听证笔录和听证纪要。
第十三条 听证会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主持人宣布听证事项和听证会纪律,介绍听证会代表;
(二)主持单位说明决策方案、依据和理由;
(三)听证会代表质询、提问和发表意见;
(四)主持人陈述意见并总结;
(五)听证会代表对听证会笔录进行审阅并签名。
第十四条 听证会后,应如实、全面、及时形成听证报告,作为本局决策的重要依据。公示、听证报告中提出的重要意见,决策中未采纳的,应说明理由,并及时向社会公告。
听证会代表绝大多数不同意行政决策方案,主持部门应修订决策方案,再次进行听证。
第十五条 相关股室将行政决策方案报上级机关审批时,凡举行了听证会的,应将听证会笔录同时报送审查。
第十六条 遇有特殊情况,经局长会议或局务会议决定,听证会可以延期举行或终止。但要及时通知听证会代表,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 对应当公示、听证而没有公示、听证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局会议不予讨论通过。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二0一一年六月五日
大连市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办法
大连市人民政府令
第 101 号
《大连市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办法》业经2009年6月17日市政府第十九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
代市长 李万才
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九日
大连市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提高政府行政管理水平,增强政府决策的民主性、科学性和透明度,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决策听证,是指政府在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中,对涉及面广、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在作出决策前,通过特定程序,公开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或者建议,以保障决策科学、民主、透明的政务活动。
第三条 市及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直属工作机构(以下简称决策机关)重大行政决策听证,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决策机关行政决策涉及下列事项之一的,均应举行听证:
(一)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地名规划和道路交通规划等专项规划方案经公示有较大争议的;
(二)拟定或者修改城市房屋拆迁、农村土地征用补偿方式和标准;
(三)调整水、电、气、路桥、教育、卫生、公共交通、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电视网络等公共事业收费标准;
(四)改造城市主干道路;
(五)可能对生态环境、自然及人文景观、城市功能造成重大影响的政府投资项目的立项;
(六)对居民生活环境质量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
(七)制定与公共安全直接相关、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重大行政措施或者规范性文件;
(八)其他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第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应当遵循公开、透明、规范、高效和便民的原则,充分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
组织听证,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应公开举行,并接受社会监督。 组织听证前,提出行政决策建议的行政机关应组织专家和实际工作者进行分析论证。
第六条 重大行政决策听证,由决策机关或者提出行政决策建议的行政机关组织。市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应由其组织听证的事项,可以指定政府办公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和机构组织。
组织听证的行政机关为该听证事项的听证机关。
听证事项涉及两个以上部门的,可以联合组织听证。
第七条 听证会参加人员主要包括:
(一)听证人,是指受听证机关指派,主持听证,确保听证程序合法完成的工作人员,一般为3至5名;
(二)听证代表,是指符合报名条件、被听证机关选定并公布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听证机关根据需要特别邀请的有关专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其他有关人员,听证代表一般不少于10人;
(三)提出行政决策建议的行政机关指派的代表,一般为2至4名;
(四)听证书记员,是指受听证机关指派,负责听证会录音、制作听证笔录及其他事务性工作的人员,一般不少于2名。
第八条 听证人中设听证主持人一名,由听证机关指定。听证主持人的职责:
(一)主持制定听证工作方案,包括听证公告的内容和发布方式,听证会时间、地点,听证代表的构成和人数等;
(二)签发听证公告;
(三)主持听证会,维持听证会秩序;
(四)决定是否中止或者延期听证;
(五)主持起草听证报告;
(六)主持起草向听证代表反馈听证意见采纳情况的说明;
(七)听证机关授权的其他有关职责。
其他听证人协助听证主持人主持听证,可以在听证过程中提出询问,在听证评议时发表对听证事项的处理意见。
第九条 听证机关应当于举行听证会20日前通过政府网站和新闻媒体发布听证公告。听证公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听证事项;
(二)听证代表的报名条件、方法和期限;
(三)听证代表的遴选方法;
(四)听证会时间、地点;
(五)其他应当公告的事项。
第十条 符合听证机关规定报名条件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申请参加听证,也可以推举代表参加听证。
自愿报名、被推举参加听证会的,应当于举行听证会15日前向听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有效身份证明、个人简历、对听证事项的意见摘要等。
听证机关应当充分考虑听证事项的性质、复杂程度、影响范围,以及申请参加听证会的人数、持有不同意见的情况等因素,按照广泛性和代表性的原则,科学合理地确定听证代表。
提出申请的人数较多时,可以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
第十一条 听证代表确定后,听证机关应当通过政府网站和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代表名单。
举行听证会10日前,听证机关应当向听证代表告知拟作出行政决策的内容、理由、依据和背景资料。
第十二条 听证代表的权利和义务:
(一)依法参加听证会并获取拟决策方案的相关材料;
(二)对听证事项提出意见、建议,进行询问、质证和辩论;
(三)遵守听证会纪律,陈述意见应当客观、真实;
(四)因故不能出席听证会的,应当于举行听证会3日前告知听证机关。
第十三条 听证会可根据需要设旁听席。旁听人员一般采取自愿报名的方式,在举行听证会5日前到听证机关办理旁听手续,由听证机关按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定。旁听人员在听证会上没有发言权,但可以通过书面材料向听证机关反映自己的观点和意愿。
第十四条 听证会的基本程序:
(一)听证书记员确认参加听证会的有关人员,宣布听证人、听证书记员名单;
(二)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会开始,宣读听证事项、听证会纪律及听证代表的权利义务;
(三)提出行政决策建议的行政机关指派的代表介绍拟决策方案的内容、依据、理由等情况;
(四)听证代表陈述意见、建议,对有关问题进行询问;
(五)提出行政决策建议的行政机关指派的代表对听证代表的意见、建议进行说明和解释,回答听证代表的询问;
(六)必要时,在听证主持人的主持下,各方代表可以就争议焦点进行质证和辩论;
(七)听证主持人对听证会作总结性发言;
(八)有关代表在听证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第十五条 听证书记员应当将听证的全部活动如实记入笔录。听证笔录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和内容;
(二)听证会参加人员的姓名或者名称、职务、住址等;
(三)听证会的时间、地点;
(四)听证会基本程序的进行情况;
(五)听证会各方的主要观点;
(六)听证主持人认为重要的其他内容。
听证代表、提出行政决策建议的行政机关指派的代表对听证笔录核实无误后签名或者盖章;对笔录有疑义的,以录音核对为准;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由听证主持人在听证笔录上注明情况。
第十六条 听证代表在听证会发言,须经听证主持人准许。听证主持人应当保证每个听证代表必要的发言时间;经听证主持人同意,听证代表可以书面或者其他方式进行陈述。 第十七条 听证代表可以就听证事项的陈述意见提交有关证据材料;必要时,听证主持
人也可以要求听证代表提供有关证据材料。听证会结束后才提交证据材料的,应于听证会结束后3日内提交。
第十八条 听证参加人员和旁听人员应当遵守听证会纪律,不得扰乱听证会秩序。对扰乱秩序者,听证主持人有权制止并提出警告,对情节严重的,可逐出听证会场。不听从制止,严重扰乱秩序的,听证主持人可中止听证,并向有关部门建议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听证机关可以延期举行听证会:
(一)出席听证会的代表未达到应当出席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
(二)其他需要延期的情况。
根据前款第(一)项的规定延期超过两次的,经听证机关决定,可以取消听证会。 第二十条 听证会结束后7日内,听证主持人应当会同其他听证人进行听证评议,制作听证报告并提交听证机关。听证报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听证会时间、地点、听证代表等基本情况;
(二)听证代表的主要意见、建议;
(三)对听证会有关意见、建议的分析和处理建议;
(四)其他应当报告的事项。
听证报告应当客观、全面地反映听证会的内容,并附有听证笔录。
第二十一条 决策机关进行重大行政决策时,听证报告应当作为重要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二条 决策机关进行重大行政决策时,对听证代表提出的合理意见和建议应当吸收采纳。听证机关应当在决策机关作出决策之日起30日内,向听证代表书面反馈意见采纳情况及其理由,并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 对应当听证而没有听证的行政决策事项,行政机关不得提出行政决策建议或者作出行政决策。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应当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的,依法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公务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五条 听证人、听证书记员、提出行政决策建议的行政机关指派的代表在听证时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六条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连保税区、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大连长兴岛临港工业区、大连花园口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等市政府派出机构根据授权,对本办法第四条规定事项进行决策时,执行本办法。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
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
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提高政府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切实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和省、市相关贯彻意见,以及其他相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重大行政决策听证事项主要包括:
(一)涉及人民群众集中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 (二)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的切身利益及对社会公共利益有较大影响的重大行政决策;
(三)对重大决策事项的必要性有较大争议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其他重大行政决策。
第三条 重大行政决策听证遵循公正、公开、公平和便民、高效的原则,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保障其陈述意见的权利。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第四条 听证由重大行政决策承办单位组织实施。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承办的,听证由牵头机关或主办机关组织
实施。
涉及全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以及专业性较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决策承办单位在举行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前应事先组织专家进行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
第五条 区政府举行重大行政决策听证,由区政府常务会议或区长决定,并指定相关的行政机关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条 重大行政决策听证会,由听证组织单位依照本制度和其它相关规定提出听证方案,报区长同意后组织实施。
第七条 听证会参加人员包括听证人员、陈述人、旁听人。
听证人员包括听证主持人、听证人、听证记录人。听证主持人一般由听证组织单位相关负责人担任,听证人、听证记录人由听证组织单位指定。
听证陈述人包括公众方陈述人、职能部门陈述人。公众方陈述人由社会公众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相关专家等组成,一般不超过7人。职能部门陈述人由重大行政决策涉及的区政府工作部门相关负责人和具体工作人员担任,一般不超过5人。
听证旁听人按听证方案的规定产生,一般不超过30人。
第八条 听证组织单位应当在举行听证会20日前,根据听证方案发布公告,告知举行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听证事
项及相关内容,公众方陈述人及旁听人产生条件、人数等有关事项。
第九条 听证组织单位确定公众方陈述人、旁听人人选,于举行听证15日前将名单向社会公布。
听证组织单位确定公众方陈述人人选应兼顾不同意见的申请者。
听证组织单位可以根据听证事项涉及的领域,邀请区人大代表、区政协委员和相关专家担任公众方陈述人。
第十条 听证组织单位在举行听证会10日前,将听证通知和听证事项相关材料送达公众方陈述人,同时将听证通知送达旁听人。听证通知应当载明听证事项、听证举行的时间和地点、听证人员姓名以及相关要求等内容,加盖听证组织单位印章。
第十一条 听证会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记录人核对听证陈述人、旁听人到会情况,宣读听证会纪律;
(二)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会开始,介绍听证事项、听证要求、听证人员及陈述人的组成;
(三)职能部门陈述人陈述听证事项的内容、依据及有关材料;
(四)公众方陈述人陈述对听证事项的意见、理由及依据;
(五)双方陈述人就听证事项的不同意见进行讨论,经听证主持人同意,旁听人可以发表意见;
(六)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第十二条 听证会应当制作听证笔录,主要载明下列内容:
(一)听证事项;
(二)听证主持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及职务;
(三)听证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及职务;
(四)听证记录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及职务;
(五)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六)职能部门陈述人对听证事项的可行性、必要性和合法性以及决策方案等主要内容所做的陈述;
(七)公众陈述人的姓名等个人基本情况及陈述意见;
(八)其它应当载明的内容。
听证笔录应由听证人员、陈述人核对无误后签名,认为记录有误的,可当场补正。拒绝签字的,由听证记录人在听证笔录中注明情况。
第十三条 听证会结束后,听证人应当在10日内提交听证报告,经听证主持人签署后报区政府。
听证报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听证会基本情况;
(二)职能部门陈述人的陈述;
(三)公众陈述人的主要意见、理由;
(四)对听证有关意见的分析和相关建议;
(五)其它应当报告的事项;
(六)附听证笔录。
第十四条 对听证中提出的合理意见和建议要吸收采纳,意见采纳情况及其理由要以书面形式告知听证陈述人,并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 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各镇街的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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