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人:刘 某, 男,××年×月×日出生,住××市×××路×××号。
协议人:张 某, 女,××年×月×日出生,住××市×××路×××号。
协议人方某王某双方于××年×月×日在××区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儿子×××(未育有子女)。因协议人双方感情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现双方就自愿离婚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一、方某与王某自愿离婚。
二、儿子方××由女方抚养,由男方每月给付抚养费×××元,在每月5号前付清;直至付到18周岁止,18周岁之后的有关费用双方日后重新协商。(也可一次性付清抚养费)。
三、双方有夫妻共同财产座落在××路××小区××室商品房一套,价值人民币×××万元,现协商归女方王某所有,由女方一次性给付男方方某现金×××万元,此款在本协议签订后的第二天付清;此房内的家用电器及家俱归女方所有。
四、夫妻无共同债权及债务。若有债务,在谁的名下则由谁来承担。
五、刘某可在每月的第一个星期六早上八时接儿子到其居住地,于星期日下午五时送回王某居住地,如临时或春节探望,可提前一天与王某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方可探望。
本协议一式叁份,双方各执一份,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在双方签字,并经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相应手续后生效。
协议人: 协议人:
×××年月×××月×××日
成都离婚律师诉讼指南
《成都离婚律师诉讼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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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日期:2014-08-11
一、离婚律师概述:
离婚律师,是指主要以代理离婚案件作为主要执业工作内容的律师。作为离婚律师,当然应首先是律师,即通过司法考试,并且在律师事务所(www.lvshimen.com)实习满一年,取得律师执业证。除了前述条件外,作为离婚律师,还应对离婚所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有比较专门的研究和把握,并辅之以丰富的处理离婚纠纷的相关经验。只有这样,才能胜任对离婚案件的处理,或曰,才能更好的处理离婚案件,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和正当利益。
因为离婚主要处理三个方面的问题,即离婚问题、财产分割问题和子女抚养问题,因此,作为离婚律师,应按照所接受委托的事项,尽量在这三个问题上面,搜集对客户有利的证据,以维护客户最大利益。
离婚因为涉及人身关系,因此,法律一般要求当事人必须到庭,当然,如果出现特殊的情况,比如住院,则医院所出具的证明当事人确实无法到庭的证据,则当事人凭借此证据可以不出庭,但应出具书面的关于案件处理过程中所涉及的主要问题的书面意见。
作为专业离婚律师,其工作的价值不仅在于处理当事人的纠纷,更在于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和矛盾,实现社会的和谐和稳定。
二、离婚律师服务流程:
一般来说,专业的离婚律师基本可代理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两个流程。
如是协议离婚,离婚律师的代理包括:
1、接受当事人咨询,了解协议离婚的原因并制定协议离婚的方案;
2、代为起草离婚协议书;
3、代为调解双方离婚,协调离婚财产分配及子女抚养问题。
4、指导双方正确办理离婚登记法律手续。
如是诉讼离婚,则离婚律师的代理流程一般为以下几点:
1、接受婚姻法律咨询,查看是否具备离婚的条件或是否具备在某地提出离婚的条件。
当事人应向代理律师阐明离婚的原因,对方是否同意离婚,如不同意,原因何在?离婚双
方当事人是否是某地户口,如一方不是,或双方不是,应向离婚律师提交在某地的居住证明,包括暂住证,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等等。离婚律师会向当事人说明,如果双方未在某地居住满一年,则某地法院一般不予受理离婚诉讼请求。一方只能回原籍办理离婚登记手续或原籍法院提出离婚诉讼请求。
2、根据当事人的现状和目的,离婚律师代为起草离婚起诉状,向辖区人民法院提出立案申请。
专业的离婚律师会根据当事人的诉求,起草民事起诉状,将离婚的对方列为被告,提出具体的离婚诉讼请求,包括:a、请求法院判决双方离婚;b、请求法院依法分割家庭共同财产;c、请求一方抚养双方共同的子女,另一方支付抚养费用。等等。如果一方有证据表明对方有第三者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对方有家庭暴力行为,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行为,则律师会在诉状中写明并要求对方支付相当的精神损害赔偿金。
3、与法院沟通,确定开庭时间,与当事人共同参加庭审。
在法院送达对方当事人开庭传票后,会确定一个开庭时间。考虑到法律的特殊要求,离婚诉讼当事人必须本人亲自出席,不能仅由律师一人全权代理出庭。开庭之前当事人应向单位有关部门事先请假,如有特殊情况无法于当日出庭,应向代理律师说明,由律师代为向法院申请延期或改期审理。
开庭前一日,离婚律师应与当事人沟通确定开庭时的基本思路,与论辩主题,确定庭审过程的主要诉讼请求。
开庭时,离婚律师应代表当事人宣读起诉书,提交代理词,主动与法官沟通,就离婚双方的事实原因阐明我方的意见。辩论过程中,应提示当事人就有关事实理由进行陈述,律师提供补充的法律规定意见。
4、审理期间离婚律师应与当事人沟通是否接受法院的调解或是否接受对方的条件并予以撤诉。
法院组织下的调解不同于双方的协议离婚,协议离婚是自行的调解后到婚姻登记处办理离婚登记,而法院立案后的调解则是由法院出具调解书...
法院的离婚《民事调解书》即具有《离婚证》的法律效力,不须再去办理离婚证。
如果双方在法院主持下合好,决定不再离婚,那么当然会选择撤诉,破镜重圆!
5、领取判决书,就判决结果与当事人商议。
判决的结果一般是决定法院是否同意离婚,是否采纳双方对分割财产的意见。法院会依法作出裁判。如判决结果与诉求差距较大,应分析原因,与当事人共同商议是否提出上诉请求,如提出上诉,需要仍委托离婚律师代理,应重新签订新的代理协议,收取二审代理的律师费用。
三、服务内容
1、法律咨询、代写法律文书
2、婚前、婚内财产见证
3、代理诉前调解离婚、监管共同财产分割
4、代理国内、涉外离婚诉讼
5、代理夫妻财产的专业调查
6、代理婚外情专业调查
7、离婚子女探视权诉讼
成都涉外离婚律师涉外离婚案件律师实务研究
涉外离婚案?件律师实务?研究
一、 对离婚的主?体及能否起?诉进行审查?
律师办理涉?外离婚,无论代书、还是代理登?记及代理诉?讼等,应首先审查?离婚当事人?的主体是否?合格。要求其出具?合法的身份?证明,如身份证、护照等,查明该委托?人国籍及是?否有华侨或?留学生的特?殊身份。至于那些非?法移民,均不能接受?委托。还应要求委?托方出具有?效的婚姻缔?结法律文书?,如《结婚证》。对于在国外?的结婚文件?,应当由其同?时出具中文?译本。 在证实双方?当事人合法?的身份及有?效的婚姻关?系后,还需审查当?事人是否符?合起诉的条?件,即是否为登?记离婚或起?诉受理法院?国的法律所?禁止或有一?定的限制,如巴西,阿根廷、马耳他受天?主教影响的?国家不承认?离婚制度。又如《法国民法典?》规定,双方结婚六?个月,不得相互同?意离婚;《意大利民法?典》规定,离婚必须先?别居五年;澳门离婚制?度规定,请求协议离?婚的,其先决条件?必须是结婚?已满三年,未满三年者?不得协议离?婚。我国离婚制?度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原告撤诉或?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的,6个月内不?能起诉。
二、确定离婚方?式
当事人夫妻?双方能否协?商离婚,包括对子女?、财产、债务均能达?成协议的,则可选择诉?讼调解离婚?或登记离婚?。同时应考虑?到各个国家?或地区是否?设立登记离?婚制度,即行政离婚制度。有的国家只??能通过诉讼?离婚,如德国、英国、法国、荷兰,包括我国香?港地区也是?只有采取诉?讼离婚程序?。有的国家或?地区兼采诉?讼离婚与行?政登记离婚?,如日本、葡萄牙,罗马尼亚、古巴、海地、墨西哥、台湾地区。即便在某些?国家地区中?允许采用行?政程序登记?离婚的,也有一定的?限制条件。在《婚姻登记条?例》实施前,我国公民与?外国人离婚?是不能通过?登记离婚,必须经法院?调解或判决?。鉴于有些国?家不承认离?婚调解书, 以调解结案?的当事人可?以要求法院?以判决的形?式离婚。《上海市涉外?婚姻管理暂?行规定》(中国涉外离?婚的地方性?规章)中规定:“中国公民同?外国人之间?的婚姻,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或?者一方当事?人要求离婚?,应当依法自?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由于法院办?理涉外离婚?的一般均要?收费,我国法院的?收费与国内?离婚案件收?赞相同均为?夫妻财产的?1,。这表明当事?人采用诉讼?离婚,增加离婚成?本。而选
择登记?离婚的,可以降低离?婚成本。一般而言,采用登记方?式,当事人需亲?自到场,对于可以在?国内办理内?地居民同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之?间的婚姻,也必须双万?亲自到场才?能办理协议?离婚。当事人不到?场而委托别?人可以通过?协议登记再?婚的,只能是双方?均在国外的?留学生或在?国外工作的?,或夫妻双方?均居住在国?外的华侨(只有在居住?地机关不予?受理其离婚?的情况下),才可以委托?律师在其原?结婚登记地?办理登记离?婚。
三、确定离婚管?辖法院
涉外离婚涉?及到国家的?公共秩序和?本国公民的?切身利益,世界各国常?以当事人的?住所、居所、国籍作为涉?外离婚管辖?的依据。以当事人的?住所,居所为依据?的,如英、美、瑞典等国家?;以当事人的?国籍为依据?的,如法国、德国等国家?。有些地方管?辖非常宽松?,如美国的内?华达州和阿?拉斯加州,无论你是哪?国公民,只要在该州?住上六个星?期,该州就有管?辖权。受理法院准?据法的制度?及内国法制?度的不同,直接影响当?事人的权益?,为明显的是?婚后夫妻共?同财产制度?规定的不同?。英国和澳大?利亚等英美?法系国家实?行夫妻分别?财产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各?自所得的财?产也归各自?所有。
美国的情况?比较特殊。它是一个这?两种制度并?存的国家。亚利桑那,加利福尼亚?、爱达荷、路易斯安那?,内华达、新墨西哥,德克萨斯,华盛顿和威?斯康星9个?州及波多黎?各和关岛实?行夫妻共有?财产制。其余41个?州及哥伦比?亚特区和维?尔京群岛实?行夫妻分别?财产制。
我国也实行?夫妻共同财?产制。在婚姻当事?人之间未适?用约定财产?制时,即适用夫妻?共有财产制?。我国法院对?涉外离婚管?辖,只要被告在?国内有住所?或居所的,就可以受理?。同样对于被?告不在中国?境内的,如果原告是?中国人或在?国内有住所?、居所的,中国法院也?可以受理。
另外,我国法院在?以下几种情?况下也具有?管辖权:
1.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不予受理?,可由婚姻缔?结地人民法?院管辖。
2.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不予受理?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后居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可?向人民法院?起诉的。
4.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婚姻缔?结地人民法?院管辖。
涉外离婚涉?及到法院级?别管辖的问?题,一般的涉外?离婚案件应?由向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对于有重大?影响的离婚?案件则应向?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四、代理诉讼
代理涉外离?婚时,应告之委托?人不急不躁?,不要急于起?诉,也不要急于?应诉, 应先了解对?方所在国有?无管辖权,并综合考虑?各国的私法?,全面把握各?国的离婚标?准,财产分割,对配偶的帮?助补偿、个人财产中?的债务的认?定,子女监护权?的确定等等?。作为被告的?代理人,特别应注意?到对方当事?人在国外起?诉的,在收到外国?法院送达的?离婚法律文?书时,不应随便签?收。可以建议当?事人尽量暂?行回避、采取暂不签?收外国法院?的诉讼文件?。如果有必要?的话,应当在对方?向我国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律文书?之前,向中国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在尊重国家?主权,保证当事人?的人格,维护当事人?权利的基础?上,代理人可尽?量与对方沟?通,达成调解协?议,有必要时应?向对方发函?,如原告仍具?有中国国籍?的,应告知其即?使外国判决?离婚,此判决书也?必须得到中?国法院的承?认;否则,在办清这些?手续之前,另行结婚的?,即触犯中国?法律,构成重婚罪?。
代理原告起?诉时,特别是被告?在国外的,主要应从两?方面考虑,一是应考虑?在国内起诉?时,法院对在国?外的一方财?产较难查清?,特别是涉及?不动产,法院不会对?此强行判决?。综合利弊分?析,可由当事人?本人择地起?诉。若按照经常?的外交送达?,仅一次送达?需要4个余?月,一般离婚可?能需要1—2年。对此可建议?受理的法院?采取“双管齐下”的办法,一面先直接?邮寄送达,一面采用外?交送达。但要注意的?是,美国、英国等一些?普通法系接?受邮寄送达?方式,但法国、埃及等国明?确反对邮寄?送达,日本不承认?邮寄送达的?效力。
至于当事人?涉及在国外?的财产,可委托国外?律师调查或?司法协助委?托调查。
五、关于申请承?认外国判决?的代理
申请承认外?国法院判决?的案件中,律师也可以?作为特别授?权代理人参?予诉讼。 对于向我国?法院申请承?认判决的,律师首先应?对涉外法律?文书进行审?查,审查作
出判?决的外国法?院的法律文?书是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其判决是否?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不危害我?国国家的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等?,还要考虑是?否符合《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并应告知当?事人,中国法院不?承认离婚判?决中的夫妻?财产分割,生活费的承?担、子女抚养方?面的判决,只承认离婚?的效力。对于当事人?申请认可台?湾地区法院?的民事判决?,须提供不违?反一个中国?原则的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书正本或经?证明无误的?副本,还应提供民?事判决书的?“切结书”(即民事判决?生效证明书?)等公证或认?证的法律文?书。如果法律文?书为外文的?,需准备中文?译本,并向法院提?交。申请我国法?院承认外国?法律文书,应向以下法?院提出:
(一)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二)省会、自治区首府?、直辖市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
(三)经济特区、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人民法院指?定的其他人?民法院;
(五)高级人民法?院。
综合各国立?法及有关国?际条约的规?定,一般认为,承认外国判?决之条件应?当是:
一)原判决国法?院必须具有?合格的管辖?权; (
(二)判决已经生?效;
(三)诉讼程序公?正;
(四)判决必须合?法取得而非?以欺骗手段?取得;
(五)不存在“诉讼竞合”;
(六)承认与执行?外国判决不?违背内国公?共秩序。
六、关于委托事?项
国内律师在?接受外国当?事人委托后?,大都是身在?不同国度,不能当面叙?说,律师应指导?其有目的地?陈述,根据陈述为?其起草法律?文书,包括委托书?、起诉书、离婚意见书?或双方同意?离婚的协议?书。当事人的委托书及起诉??书、离婚意见书?应当经过委?托人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使?领馆认证,或直接由我?国使领馆公?证。书写法律文?书应注意按?照大使馆的?规定的格式?填写,但对于外文?书写的法律?文书(如起诉状)、委托书等,必须附有中?文译本。
对于当事人?不能亲自回?国办理离婚?的当事人。当事人除出?具必须的法?律文书外,还应出具一?份不能亲自?回国经公证?或认证后的?证明文件。
当事人的委?托书应写明?具体委托事?项,特别是签收?法律文书等?。因为签收法?律文书非常?重要,可以减少本应经过司法??送达的时间?,也可以减少?法院辗转送?达的麻烦。
当事人愿在?离婚中放弃?不动产的数?额较大的行?为,律师应让其?出具有关放?弃财产的声?明书(离婚意见书?)或在起诉书?中写明。代理律师不?应仅凭口头?联络,为其放弃财?产,以免代理人?陷入财产纠?纷的泥潭当?中。
双方都在国?外的当事人?,在达成一致?的离婚意见?时,为了减少费?用,会要求代理?人代理双方?离婚。这种做法虽?为当事人双?方自愿,但是与中国?的法律相违?背的,不应接受。
对于来自台?湾地区的委?托书及公证?书,应按照《两岸公证书?使用查证协?议》、《海峡两岸公?证书使用查?证协议实施?办法》规定,法律文书应?在公证后,其中一份通过海峡两岸??基金会转交?至各地省级?以上的公证?协会,另一份由当?事人直接寄?给代理律师?。
成都涉外离婚律师:涉外离婚案件律师实务研究
涉外离婚案件律师实务研究
一、 对离婚的主体及能否起诉进行审查
律师办理涉外离婚,无论代书、还是代理登记及代理诉讼等,应首先审查离婚当事人的主体是否合格。要求其出具合法的身份证明,如身份证、护照等,查明该委托人国籍及是否有华侨或留学生的特殊身份。至于那些非法移民,均不能接受委托。还应要求委托方出具有效的婚姻缔结法律文书,如《结婚证》。对于在国外的结婚文件,应当由其同时出具中文译本。 在证实双方当事人合法的身份及有效的婚姻关系后,还需审查当事人是否符合起诉的条件,即是否为登记离婚或起诉受理法院国的法律所禁止或有一定的限制,如巴西,阿根廷、马耳他受天主教影响的国家不承认离婚制度。又如《法国民法典》规定,双方结婚六个月,不得相互同意离婚;《意大利民法典》规定,离婚必须先别居五年;澳门离婚制度规定,请求协议离婚的,其先决条件必须是结婚已满三年,未满三年者不得协议离婚。我国离婚制度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原告撤诉或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的,6个月内不能起诉。
二、确定离婚方式
当事人夫妻双方能否协商离婚,包括对子女、财产、债务均能达成协议的,则可选择诉讼调解离婚或登记离婚。同时应考虑到各个国家或地区是否设立登记离婚制度,即行政离婚制度。有的国家只能通过诉讼离婚,如德国、英国、法国、荷兰,包括我国香港地区也是只有采取诉讼离婚程序。有的国家或地区兼采诉讼离婚与行政登记离婚,如日本、葡萄牙,罗马尼亚、古巴、海地、墨西哥、台湾地区。即便在某些国家地区中允许采用行政程序登记离婚的,也有一定的限制条件。在《婚姻登记条例》实施前,我国公民与外国人离婚是不能通过登记离婚,必须经法院调解或判决。鉴于有些国家不承认离婚调解书, 以调解结案的当事人可以要求法院以判决的形式离婚。《上海市涉外婚姻管理暂行规定》(中国涉外离婚的地方性规章) 中规定:“中国公民同外国人之间的婚姻,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或者一方当事人要求离婚,应当依法自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由于法院办理涉外离婚的一般均要收费,我国法院的收费与国内离婚案件收赞相同均为夫妻财产的1%。这表明当事人采用诉讼离婚,增加离婚成本。而选
择登记离婚的,可以降低离婚成本。一般而言,采用登记方式,当事人需亲自到场,对于可以在国内办理内地居民同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之间的婚姻,也必须双万亲自到场才能办理协议离婚。当事人不到场而委托别人可以通过协议登记再婚的,只能是双方均在国外的留学生或在国外工作的,或夫妻双方均居住在国外的华侨(只有在居住地机关不予受理其离婚的情况下) ,才可以委托律师在其原结婚登记地办理登记离婚。
三、确定离婚管辖法院
涉外离婚涉及到国家的公共秩序和本国公民的切身利益,世界各国常以当事人的住所、居所、国籍作为涉外离婚管辖的依据。以当事人的住所,居所为依据的,如英、美、瑞典等国家;以当事人的国籍为依据的,如法国、德国等国家。有些地方管辖非常宽松,如美国的内华达州和阿拉斯加州,无论你是哪国公民,只要在该州住上六个星期,该州就有管辖权。受理法院准据法的制度及内国法制度的不同,直接影响当事人的权益,为明显的是婚后夫妻共同财产制度规定的不同。英国和澳大利亚等英美法系国家实行夫妻分别财产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各自所得的财产也归各自所有。
美国的情况比较特殊。它是一个这两种制度并存的国家。亚利桑那,加利福尼亚、爱达荷、路易斯安那,内华达、新墨西哥,德克萨斯,华盛顿和威斯康星9个州及波多黎各和关岛实行夫妻共有财产制。其余41个州及哥伦比亚特区和维尔京群岛实行夫妻分别财产制。
我国也实行夫妻共同财产制。在婚姻当事人之间未适用约定财产制时,即适用夫妻共有财产制。我国法院对涉外离婚管辖,只要被告在国内有住所或居所的,就可以受理。同样对于被告不在中国境内的,如果原告是中国人或在国内有住所、居所的,中国法院也可以受理。
另外,我国法院在以下几种情况下也具有管辖权:
1. 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不予受理,可由婚姻缔结地人民法院管辖。
2. 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不予受理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后居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 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可向人民法院起诉的。
4. 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婚姻缔结地人民法院管辖。
涉外离婚涉及到法院级别管辖的问题,一般的涉外离婚案件应由向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对于有重大影响的离婚案件则应向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四、代理诉讼
代理涉外离婚时,应告之委托人不急不躁,不要急于起诉,也不要急于应诉, 应先了解对方所在国有无管辖权,并综合考虑各国的私法,全面把握各国的离婚标准,财产分割,对配偶的帮助补偿、个人财产中的债务的认定,子女监护权的确定等等。作为被告的代理人,特别应注意到对方当事人在国外起诉的,在收到外国法院送达的离婚法律文书时,不应随便签收。可以建议当事人尽量暂行回避、采取暂不签收外国法院的诉讼文件。如果有必要的话,应当在对方向我国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律文书之前,向中国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在尊重国家主权,保证当事人的人格,维护当事人权利的基础上,代理人可尽量与对方沟通,达成调解协议,有必要时应向对方发函,如原告仍具有中国国籍的,应告知其即使外国判决离婚,此判决书也必须得到中国法院的承认;否则,在办清这些手续之前,另行结婚的,即触犯中国法律,构成重婚罪。
代理原告起诉时,特别是被告在国外的,主要应从两方面考虑,一是应考虑在国内起诉时,法院对在国外的一方财产较难查清,特别是涉及不动产,法院不会对此强行判决。综合利弊分析,可由当事人本人择地起诉。若按照经常的外交送达,仅一次送达需要4个余月,一般离婚可能需要1—2年。对此可建议受理的法院采取“双管齐下”的办法,一面先直接邮寄送达,一面采用外交送达。但要注意的是,美国、英国等一些普通法系接受邮寄送达方式,但法国、埃及等国明确反对邮寄送达,日本不承认邮寄送达的效力。
至于当事人涉及在国外的财产,可委托国外律师调查或司法协助委托调查。
五、关于申请承认外国判决的代理
申请承认外国法院判决的案件中,律师也可以作为特别授权代理人参予诉讼。 对于向我国法院申请承认判决的,律师首先应对涉外法律文书进行审查,审查作
出判决的外国法院的法律文书是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其判决是否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不危害我国国家的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等,还要考虑是否符合《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并应告知当事人,中国法院不承认离婚判决中的夫妻财产分割,生活费的承担、子女抚养方面的判决,只承认离婚的效力。对于当事人申请认可台湾地区法院的民事判决,须提供不违反一个中国原则的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书正本或经证明无误的副本,还应提供民事判决书的“切结书”(即民事判决生效证明书) 等公证或认证的法律文书。如果法律文书为外文的,需准备中文译本,并向法院提交。申请我国法院承认外国法律文书,应向以下法院提出:
(一) 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二) 省会、自治区首府、直辖市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
(三) 经济特区、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 人民法院指定的其他人民法院;
(五) 高级人民法院。
综合各国立法及有关国际条约的规定,一般认为,承认外国判决之条件应当是:
(一) 原判决国法院必须具有合格的管辖权;
(二) 判决已经生效;
(三) 诉讼程序公正;
(四) 判决必须合法取得而非以欺骗手段取得;
(五) 不存在“诉讼竞合”;
(六) 承认与执行外国判决不违背内国公共秩序。
六、关于委托事项
国内律师在接受外国当事人委托后,大都是身在不同国度,不能当面叙说,律师应指导其有目的地陈述,根据陈述为其起草法律文书,包括委托书、起诉书、离婚意见书或双方同意离婚的协议书。当事人的委托书及起诉书、离婚意见书应当经过委托人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使领馆认证,或直接由我国使领馆公证。书写法律文书应注意按照大使馆的规定的格式填写,但对于外文书写的法律文书(如起诉状) 、委托书等,必须附有中文译本。
对于当事人不能亲自回国办理离婚的当事人。当事人除出具必须的法律文书外,还应出具一份不能亲自回国经公证或认证后的证明文件。
当事人的委托书应写明具体委托事项,特别是签收法律文书等。因为签收法律文书非常重要,可以减少本应经过司法送达的时间,也可以减少法院辗转送达的麻烦。
当事人愿在离婚中放弃不动产的数额较大的行为,律师应让其出具有关放弃财产的声明书(离婚意见书) 或在起诉书中写明。代理律师不应仅凭口头联络,为其放弃财产,以免代理人陷入财产纠纷的泥潭当中。
双方都在国外的当事人,在达成一致的离婚意见时,为了减少费用,会要求代理人代理双方离婚。这种做法虽为当事人双方自愿,但是与中国的法律相违背的,不应接受。
对于来自台湾地区的委托书及公证书,应按照《两岸公证书使用查证协议》、《海峡两岸公证书使用查证协议实施办法》规定,法律文书应在公证后,其中一份通过海峡两岸基金会转交至各地省级以上的公证协会,另一份由当事人直接寄给代理律师。
成都离婚律师为您解读离婚的程序
成都离婚律师为您解读离婚的程序
文章来源:成都离婚律师 http://www.028lihun.com/
离婚,可以通过两种方式来完成。第一种方式,夫妻签订离婚协议,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第二种方式为诉讼方式,夫妻一方坚持不离或虽同意离婚,但对子女抚养或财产分割达不成协议的,应该通过到法院起诉的方式来解决。
一、协议离婚。
《婚姻登记条例》规定当事人离婚的,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申请时,应当持下列证件和证明: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离婚协议书应当写明双方当事人的离婚意思表示、子女抚养、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财产及债务处理等协议事项。协议的内容应当有利于保护妇女和子女的合法权益。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当事人的离婚申请进行审查,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个月内,对符合离婚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注销结婚证。 当事人从取得离婚证起,解除夫妻关系。
二、诉讼离婚。
对于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的离婚申请,可以到法院提起诉讼,通过法院判决离婚。对于婚姻登记机关可以受理的离婚,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到法院起诉,但两种方式只能选择其一。
到法院起诉离婚,当事人首先要向法院递交《民事诉状》(关于起诉状格式,建议委托专业律师代书),诉状中应注明离婚的诉讼请求及事实和理由。(《民事诉讼法》第110条)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后,应当在7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并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15 日内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5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
人民法院确定开庭日期后,应当在开庭3日前通知当事人。
定期开庭。
法庭审理后,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依法判决。
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的,应当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上诉应递交上诉状。上诉状应向原审人民法院提出,提交副本一份。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应当在5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在收到之日起15日内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5日内将副本送达上诉人,对方不答辩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答辩状,应当在5日内连同全部案卷和证据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也可以径行判决、裁定。
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当事人不可以上诉。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不得申请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