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开市场业务】中央银行在金融市场上公开买卖有价证券和银行承兑票据等,从而起到扩张或收缩信贷规模,调节货币供应量作用的一种业务活动。
2.【信息披露制度】是证券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他主体,依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证券发行、交易及与之有关的重大信息予以公开的一种制度。
3.【代位权】指债务人急于行使到期债权,危及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为保障自己的债权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及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权利。
4.【内幕交易】又叫知情人交易,是指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利用尚未公开的信息,以获利或减少损失为目的,自己或建议他人买卖有价证券的行为。
5.【先诉抗辩权】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用于清偿债务前,对债权可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6.【不安抗辩权】也叫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双无合同中应该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丧失先履行债务能力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暂时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
7.【质权】是指债权人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得就债务人或第三人转移占有而提供担保的特定动产或权利获得的价金优先受偿的权利。
8.【虚假陈述】指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证券法律规定,在证券发行或交易的过程中,对重大事件作出违背事实真相的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在披露信息时发生重大遗漏、不正当披露信息行为。
9.【提存】由于债权人原因,导致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或难以履行债务的情况下,债务人将标的物交由提存机关保存,以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
10.【最高额保证】保证人与债权人协议在最高限度内,就一定时期连续发生的借贷合同或某项商品交易合同订立的保证合同。
11.【缔约过失责任】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因违背诚信原则致合同未成立、未生效、被撤销或无效,给他人造成损失而应当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法规名词解释
旅游法基础类名词解释
旅游法:是调整旅游活动领域中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旅游法的制定:即旅游立法,是有立法权的机关通过法定程序制定、修改或废止旅游法律法规的活动
1、旅游法律关系:是指基于法律事实,由法律规范所确认和调整的,在人们行为过程中形成的特殊的社会关系,即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2、旅游权利的含义包括:一是旅游法律关系主体可以依法作出或不作出一定的行为;二是主体可以依法要求他人作出或不作出一定的行为。
3、义务:是法律规定的法律关系主体所承担的必须履行的责任。
4、法律事实:是指由法律规定得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亡的各种事实的总称,(1)它是一种规范性事实;(2)是一种能用证据证明的事实;(3)一种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
5、法律行为:是当事人根据个人的意愿形成的一种有意识的活动,它是包括旅游活动在内的所有社会生活中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亡的最经常的事实;
6、合法行为:是主体依法所实施的行为,包括民事法律行为、行政和司法行为;违法行为包括民事违法行为、行政和刑事违法行为。
7、旅游法律关系的产生:指因某种法律事实,使旅游法律关系主体间一定的权利和义务的形成;
8、旅游法律关系的变更:指因某种法律事实的存在,使已经形成的旅游法律关系主体、内容、客体的改变;
9、旅游法律关系的消亡:指因某种法律事实的存在,旅游法律关系主体间权利和义务关系的终结。
法规名词解释
城市管理:是以城市的可持续发展为目标,保障城市肌体健康运行,以城市的物质要素包括人、财、物、信息等各种资源为对象,对城市做出综合性协调、规划、控制和建设的活动。
行政管理:行政管理是围绕执行公共权威而展开的活动,是国家的组织活动。 目标管理:是指通过建立目标、分解目标、指导目标的实施和对目标进行检查评定来进行管理,使各项管理工作都围绕总目标的实现而统筹运转。
管理体制:管理系统的结构和组成方式,即采用怎样的组织形式以及如何将这些组织形式结合成为一个合理的有机系统,并以怎样的手段、方法来实现管理的任务和目的。
建管合一:使城市管理职能与建设职能混合交叉并集中配置于同一个政府职能部门的管理模式。
多头分散管理:不设建设委员会,城市职能分别由几个独立平行的政府职能分散行使的管理模式。
行政:行政是一种社会组织有序进行活动的形态、社会现象和社会活动,它通过一定的形式、活动和关系表现出来。
行政领导:是行政组织或机构的管理者通过一定方式指挥影响组织内的个体成群体,从而实现一定组织目标的活动过程
行政沟通:即行政信息沟通,指的是行政体系与外界环境之间,行政体系内部各部门、层次、人员之间凭借一定的媒介和通道传递思想、观点、情感,交流情报信息以期达到相互了解、支持与合作,谋求行政体系和谐有序运转的一种管理行为或过程。
行政效能:就是行政投入与行政产出之间的比值。
行政机构:组织、行政组织,是社会行政系统的结构形态。是行政行为赖以表现的组织基础。
法律:广指国家机关制定并由国家强制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称;狭是专指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在全国范围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行政法:是规定国家行政机关管理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调整国家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
行政合理性:是指行政行为的内容要客观、适度、合乎理性,要求行政机关合理地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得滥用自由裁量权。
行政合法性:指行政管理权的存在与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
法治原则:是指导行政的立法和实施的基本原则,包括行政合法性原则、合理性原则和行政应急性原则
行政法规:国务院为实施宪法和法律,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是制定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及规章的依据。
部门规章:是国务院各部门、各委员会,审计署等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务院的决定,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和发布的调整本部门范围内的行政管理关系的,并不得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规范性文件
地方性法规: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按法规程序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是制定规章的依据。
依法行政:是城市规划管理的一项基本原则,是适应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和政治体制改革的需要,强化国家公务员和人民群众的行政法制观念,切实有效保障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宜,加强法制管理科学化、法制化建设。
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依法行使国家行政权力,实施国家行政管理任务而产生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行为。
城市规划意识:使城市规划得到具体安排,城市建设按城市规划来进行,所要具备的意识.
法制意识:用法制的手段保障城市规划顺利实施.
行政意识:城市规划的组织编制,审批,实施管理,监督检查是一项战略性,政策性,综合性很强的行政工作.
一书两证: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行政处分;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有责任依法要求并督促有关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对违法建设的直接责任人给与必要的行政处分.
行政处罚: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违反城市规划,违反法规规定的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的惩戒行为。
行政强制执行:是行政执法行为的延伸,是人民法院配合行政机关执行行政管理法规的一种特殊形式。
行政司法:是行政复议,行政调解,仲裁所组成的一种行政执法手段.
分级审批:直辖市,省会城市,城市人口一百万以上的城市和国务院指定城市总体规划,报国务院审批;上述以外的设市城市和县城的总体规划,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其中市管辖县的县城总体规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县城以外的建制镇总体规划,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行政复议:是由作出行政行为的机关或者上级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一定程序审查具体行政行为,从而解决行政争议的行为
条法体例性:(1)条法形式——任何法规、规章性文件都有严格的条法体例性。为了便于记忆、引用、查找,一般都采用条款表述法。
(2)规划文本——结构严谨,内容完整,不仅要符合逻辑,而且还要符合条法的体例标准。
(3)层次的安排要从立法的目的、依据、使用范围、管理机关、规划管理内容、奖惩办法等方面有顺序地排列,而且为了条理清楚,还要使用数字表项。规划的实施条款、程序等应分门别类或按步骤逐次罗列。
文本总则:文件制定的目的、根据、实施对象、总体要求、管理机关等内容。 文本分则:具体的实施条款、奖惩办法等内容。
文本附则:解释权限、同其他法规性文件的关系、生效日期等内容。
城市规划管理:组织编制和审批城市规划,并依法对城市土地的使用和各项建设的安排实施控制、引导和监督的行政管理活动。
管理目标:通过努力争取并期望达到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在城市空间上的协调,保障城市健全、可持续发展,维护城市的公共利益,保护城市建设相关方面的合法权益等城市未来发展的理想状态。
管理者:规划管理人员在规划管理部门扮演的角色和所起的作用是多方面的,不同层次的管理人员扮演着不同的角色,起着不同的作用。
被管理者:规划管理的相对人。主要有两类:一是城市规划项目; 二是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
管理中介:管理者作用于管理对象,使其由原始状态大道目标状态的依据和手段。
由权利、规则、组织三方面构成。
协同机制:①城市与地区之间的协同②城市规划与协同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的协同③规划与土地部门的协同④规划与建设的协同⑤规划与其他专业部门的协同 调控机制:①系统内部的调控,即机关内部管理、制度建设、队伍建设等②外部系统对管理系统的调控,即行政监督、人大监督、社会监督③管理系统对管理对象的调控,即具体的规划管理活动
反馈机制:建立健全反馈机制包括建立城市规划监督检查→实施管理→规划审批→规划编制各个环节的反馈机制。加强对城市规划实施情况的快速反应能力、综合分析能力和处理问题能力,提高规划管理决策综合能力。
城市规划管理方法:只为了实现管理目的,提高系统管理功效,在管理活动中所采取的手段、措施和途径。主要有行政的方法、法律的方法、经济的方法和咨询的方法。
行政划拨土地: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
有偿出让土地:国家将一定年限内的土地使用权让与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一次性的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其他费用的行为。
土地开发强度:即土地利用的强度。土地开发强度,包括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绿地率等几项主要指标。
用地性质: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需要,对某宗具体用地所规定的用途。大致分为商业用地、住宅用地和工业用地。具体分为10大类:居住用地R、行政办公用地C、工业用地M、仓储用地W、对外交通用地T、道路广场用地S、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绿地G、特殊用地D、水域和其他用地E。 选址意见书: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核发的有关建设项目的选址和布局的法律凭证。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确认其建设项目位置和用地范围的法律凭证。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核发的有关建设工程的法律凭证。
历史遗产:全人类具有普遍价值的文化和自然遗产。
文化遗产:指从历史、艺术或科学的角度来看,具有普遍价值的建筑物、雕刻、绘画、遗物、铭文、穴窟等文物;在景观、建筑样式、布局与环境结合方面具有突出价值的建筑或建筑群;从历史、美学、人种学或人类学角度看,具有突出、普遍价值的人工物品或人与自然共同杰作以及考古遗址地带。
自然遗产:从美学或科学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由地质和生物结构或这类结构群组成的自然面貌;地质和自然地理结构以及明确划为濒危动植物生存区;天然名胜或明确划定的自然保护区域。
文物:人类在历史发展过程中遗留下来的遗物、遗迹。
文物保护单位:指由各级人民政府依法确定的、具有重要价值的地面、地下不可移动文物的总称。如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等。
历史建筑:历史上的建筑物,一般具有很高的文化价值、研究价值以及观赏价值。20世纪80年代以后,历史建筑的范围扩大到近现代建筑物和构筑物。
历史街区:是城市历史发展存留下来的连片的建筑群体,而不是单幢建筑.他保
存这座城市发展过程的历史信息,能反映这座城市的特色与风貌,并且有居民在进行着各种各样的生存活动,是作为有生命力的城市的一个做成部分.
历史文化名城:是指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具有重大历史价值和革命意义,具有特殊价值的城市文化景观的城市。
历史原真性:体现在两个方面:○1建筑物必须是历史的真实存在,不是后来的的仿造物;有的即使历史上有所增建、改建,但所占比例极少,建筑的原有立面、空间格局、主要装修仍基本保持历史原貌;○2建筑所处环境仍保持历史原有面貌,或基本保持原有面貌。
修旧如故:法定保护建筑的修缮必须坚持按照原样修复原则,特别是文物建筑保护单位,必须做到“修旧如故以存其真”,修缮所使用的材料应尽量利用相同使其生产的材料,实在没有这种材料时,也要选用经过保护建筑主管部门认可的相近材料,。构建无法使用历史材料的,代用的部分要与原材料有明显的区别,使人不至于误认为原物。
地面交通工程:指地面城市道路网系统,它构成城市的骨架。
地下交通工程:指城市地下轨道交通工程及其附属设施、隧道、地下人行通道等设施。
道路附属设施:包括管理用房、收费口、广场、停车场、公交车站等。
综合管沟:综合管沟是在城市道路下建造的一种市政公用管线隧道,它将电力、通信、供水、燃气等多种市政管线集约化地铺设在隧道内,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
管线综合:协调各类管线的空间位置。主要工作包括编制管线综合规划,综合协调管线平面布置、间距和竖向间距以及管线与绿化、建筑物、道路等方面的关系,进行规划管线的走向、管位多方案的比较,根据管线综合技术标准和规范,确定经济合理、切实可行的管线方案,作为管线工程规划的依据。
管线高程控制:一般来说,由上至下的管线顺序依次为电力管、弱电管、燃气管道、给水管道、热力管道、雨水管和污水管道,处理管线交叉时应遵循“压力管让重力馆”、“小管让大管”及“支管让干管”的原则,同时还兼顾每个工程的具体情况在管线交叉频繁的路口及区域,应避免管线在短距离内频繁上下起伏穿越其他管线,以降低工程难度及造价。
REACH法规名词解释
<化学品注册 化学品注册、="" 、="" 评估="" 评估、="" 、="" 授权="" 授权和限制法规="" 和限制法规="">>
(REACH法规 )
名词解释
GEELIO Umwelttechnologie GmbH
德国赫 德国赫杰 杰 环 境技术有限 境技术有限公司编译 公司编译
2007年 8月
GEELIO Umwelttechnologie GmbH Tel: +49-621-3975-12 Email: reach@geelio.com Am Exerzierplatz 1 a Fax: +49-621-3975-24 http://www.geelio.com 68167 Mannheim / Germany 1
Ames test 艾姆斯试验:
是一种通过简单平 皿试验来获取变异原物质的试验方法。由于该方法可以显示许多致癌物质的变异原, 所以作为致癌物质的筛选法而被广泛应用。该试验由美国加利福尼亚大学的 Bruce Armes 首创,因此命 名为 Armes 试验。
Animal testing动物实验:
主要以老鼠为研究对象,从而预测物质对人或其它动物潜在的负面影响。
Article 物质:
自然状态或由制造过程中取得的化学元素或它的化合物,包括任何需要保持它稳定性的添加剂和生 产过程中带来的杂质,但不包括任何能被分离并不影响物质稳定性或物质组成的溶剂。
Authorisation 授权:
对高度关注的化学物质, REACH 法规对它们的使用和销售制定了授权许可制度。要求许可的化学物 质有以下四种:CMR1和 2类危险物质 (有致癌、诱变、生殖障碍影响的化学物质 ) ; PBT 物质 (持久 性、生物累积和毒性物质 ) ; vPvB 物质 (强持久性、高生物累积性和毒性物质 ) ;在个案处理的基础 上,由科学证据确认的可能对人体或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物质 (如可导致内分泌失调的物质 ) 。
CAS Registry Nummer: Chemical A bstracts S ervice Registry Nummer CAS 号:
又称 CAS 登录号,是某种物质(化合物、高分子材料、生物序列、混合物或合金)的唯一的数字识别 号码。美国化学会的下设组织化学文摘服务社(Chemical Abstracts Service, CAS)负责为每一种 出现在文献中的物质分配一个 CAS 号,其目的是为了避免化学物质有多种名称的麻烦,使数据库的 检索更为方便。如今几乎所有的化学数据库都允许用 CAS 号检索。
CMR : C arcinogenic, M utagenic or toxic for R eproduction 高度关注物质:
即致癌的 (导致癌症的 ) 、致基因突变的 (引起基因损伤的 ) 、有生殖毒性的 (导致生殖障碍,如生殖能 力下降、胎儿发育不正常等 ) 物质。按照对人体健康的危害性, CMR 被分成 3类。 REACH 法规仅规 定对其中的 1类和 2类物质进行授权。
CSR : C hemical S afety R eport 化学品安全报告:
对年产量或年进口量大于 10吨的化学物质, REACH 法规规定生产商和进口商必须提交化学品安全 报告。化学品安全报告是一种文件,它详述了与一个特定物质相联系的危害,并为工业提供了一个 证明能安全地使用化学品的工具。下游用户有义务将化学物质的具体用途告诉生产商和进口商,以 便他们在化学品安全报告中列出这些用途。如果下游用户想保留某种化学物质用途的机密性,他们 必须自己完成针对该物质的化学品安全报告。
化学品安全报告格式:
A 部分:风险管理措施的摘要;风险管理措施已经实施的声明;风险管理措施已经传达的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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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部分:物质和物理化学性质的确认;生产和用途;分类和标签;环境后果特性;物理化学特性对人 体健康评估;环境危害评估;持久性、生物累积性、毒性物质、高持久性、高生物累积性物质评; 暴露评估;风险描述。
CSA : C hemical S afety A ssesment 化学品安全评估:
当物质单独使用或存在于其它产品中,其所有可能的用途都应被关注。如果怀疑该物质对人类或环 境有任何的潜在的危险,欧洲化学品管理局会要求额外分析。生产商的化学品安全评估应该考虑物 质的生产和所有确定的用途。进口商的化学品安全评估应该考虑所有确定的用途。化学品安全评估 应该考虑确定使用者定义的物质本身的使用(包括任何主要杂质和添加剂)、配置品中的和物品中 的物质的使用。化学品安全评估还应该考虑由生产和确定用途引起的物质生命周期的所有阶段。化 学安全评估应该建立在比较物质已知或可合理预见的人类或环境暴露在这种物质下潜在负面影响、 所推荐的风险管理措施和操作条件。化学品安全评估包括:人类健康; 物理化学; 环境有害评估; 持久性、生物累积性、毒性物质 / 高持久性、强生物累积性和毒性物质评估。如果物质被归为高度关 注物质,还要进行暴露评估。
Dossier evaluation档案评估:
欧盟化学品管理局将对注册档案进行质量检查。
其中包括:注册一致性的检查:检查注册档案与 REACH 法规中制定的注册要求是否一致;测试提 案的检查:欧盟化学品管理局对年总量超过 100吨的化学物质的所有测试草案开展档案评估,优先 处理每年 100吨以上的 PBT 、 vPvB 、 CMR1和 2类物质等危险物质。
档案评估的目的:防止不必要的动物实验、现有实验的重复和劣质实验。
Downstream user下游用户:
是专业或工业化地使用化学物质、配制品中的化学物质或物品中化学物质的自然人或法人。
ECHA : E uropean Ch emicals A gency 欧盟化学品管理局:
负责 REACH 法规的日常管理,保证欧盟层面对此的一致性。包括管理注册过程、实施档案评估质 协调物质评估、由评估采取决策。管理局在授权和限制程序中负责向欧盟委员会提供专家点评并对 获得信息的保密性负责。在预注册阶段,通过建立物质信息交换论坛 (SIEF) 协调动物实验数据的共 享。
EINECS : E uropean IN ventory of E xisting C ommercial Chemical S ubstances 欧洲现有商业化学品目 录:
该目录共收集了欧盟在 1981年 9月 18日之前上市的化学物质,约有 10万种物质。
ELINCS : E uropean LI st of N otified C hemical S ubstances 欧洲新化学物质名录:
共收录了 4381种在 1981年 9月 18日之后进入欧盟市场的化学物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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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valuation 评估:
评估过程将允许由主管部门来决定是否要求进一步的测试和评并检查注册人提供的信息是否符法规 要求。对选定的物质,如果怀疑其对人类健康和环境存在风险时,则要求进行物质评估。评估主要 分档案评估和物质评估。
Exemptions from the obligation to register可豁免注册的物质:
REACH 法规不适用范围:放射性物质;废物;受海关监管的物质;不可分离中间体;处于运输中的 危险物质和在危险配制品中的物质;用于成员国国防的物质。
可免于注册的物质:产量或进口量小于 1吨 /年的化学物质;人用或兽用药品中的物质;食品或饲料 中的物质,如食品添加剂食品调味剂、饲料添加剂、动物营养剂等;植物防护剂;再次进口已注册 过的化学物质;聚合物;用于产品和工艺开发研的物质;附件 IV 中列出的物质,因为这些物质的固 有性质具有完整的信息的,如水、糖等;附件 V 中列出的物质,因为这些化学物质的风险将通过其 它注册物质的评估加以解决。
Existing chemicals已有物质:
即在 1981年 9月 18日之投放到欧盟市场的化学物质。它们被收在“欧洲现有商业化学品目录” 中,约有 10万种。
Exposure 暴露:即与一种化学物质接触。人体会接触到一种物质的数量可通过计算机模拟。 GHS :G lobalyl H armonised S ystem 化学品分类及标记全球协调系统,由联合国起草。
GLP : G ood L aboratory P raxis 优良实验室:
根据 2004/10/EC,优良实验室管理规范被定义为有关组织架构和非临床健康和环境安全研究的计 划、执行、监测、记录、归档和报告的质量体系。 GLP 的主要目的是确保由不同实验室得到测试数 据能被相互承认,以避免重复测试。 GLP 提供给制定规章的当局一个保证,即在研究过程中提供的 数据是真实反映获得的结果并且因此能在风险 /安全评估中被信赖。当欧盟成员国根据 67/548/EEC评估化学品安全性时,必须采取措施满足 GLP 原则。除了化学品之外, GLP 可以应用于所有的健康 和安全方面的研究,例如化妆品,药品,杀虫剂,食品和饲料添加剂等。
Importer 进口商:
在欧盟定居的,从非欧盟国家进口化学物质、配制品中的化学物质或物品中的化学物质的自然人或 法人。
In vitro testing:
即细胞或组织培养的研究试验,与体内试验相对应 (体内试验是以活体动物为研究对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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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olated intermediates可分离中间体:
某些化学物质被用于制造别的化学物质。在生产加工过程中,这些物质能够被分离出来,就是可分 离中间体。 REACH 法规要求对此类物质进行注册,但由于它们的危害性较低,相应的信息要求也较 简单。
IUCLID 5: I nternational U niform C hemica L I nformation D atabase 国际统一化学信息数据库:是在欧洲风险评程框架对现有物质进行数收集和评估的基本工具。 IUCLID 5系统将免费从 ECHA 网 络下载。注册人不被强制要求使用 IUCLID 5系统,但是提交注册必须按照 IUCLID 格式。
Manufacturer 生产商:生产化学物质的自然人或法人。
MSDS : M aterial S afety D ata S heet 材料安全数据表:
当物质被分类为 PBT(持久性、生物累积性和毒性物质 ) 和 vPvB 物质 (强持久性、高生物累积性和毒 性物质 ) 时,化学品安全报告要表述其使用的接触说明并制成材料安全数表 (MSDS) 提供给下游用户 和配制品的生产者。材料安全数据表包括:物质的鉴别和公司 /企业身份的确定;危险性确定;成分 组成 /信息;急救措施;防火措施;意外泄露措施;处理与储存;暴露控制 /人员保护;物化特性;稳 定性与反应性;毒理学信息;生态学信息;处理时应考虑事项;运输信息;管理信息;其他信息。
New chemicals新物质:在 1981年 9月 18日之后进入欧盟市场的化学物质,收集在“欧洲新化学 物质名录” 中,共有 4381种。
NLP : N o-L onger-P olymers 不被认为聚合物的物质的名录
Non-isolated intermediates不可分离中间体:
某些化学物质被用于制造别的化学物质。如果在一个封闭的系统中,这些化学物质不能与制造出来 的别的化学物质分离开来,就是不可分离中间体。 REACH 法规对此类物质不要求注册。
Non-phase-in-substances 非分阶段物质:不被认为是分阶段物质的是非分阶段物质。
OSOR O ne S ubstance O ne R egistration 一和物质,一次注册:
REACH 提倡 : 一种物质进行一次共同的注册。对相同的物质 REACH 提倡企业联合注册,从而达到 降低费用和减少不必要动物实验的目的。
PBT : Substances that are potentially P ersistent, B ioaccumulative and T oxic 持久性、生物累积性和 有毒性的物质:
持久性是指在环境中很难降解,例如很难通过土壤中的微生物降解。生物累积性是富集在人或动物 体内不易排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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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hase-in-substances 分阶段物质:
包括凡是列入 EINECS 和 NLP 名录的物质均是分阶段物质;凡符合 NLP 名录规则,但未被列入该 名录的物质;在 REACH 法规生效前 15年内,在欧共体国家或在 2004看 5月 1日及在 1995年 1月 1日之后进入欧盟的国家内,已经制造但仍未被投入市场的物质。
Polymers 聚合物:
聚合物由一种或几种结构单元通过共价键连接起来的分子量很高的化合物,又称高分子化合物。例 如聚氯乙烯是由氯乙烯结构单元重复而成。聚合物的分子量一般很高,达 104~106。聚合物通常是 由分子量不等的许多大分子链组成。典型的分子是水、而典型的高分子或聚合物则是聚乙烯。大多 数聚合物都使用氢(聚乙烯)、氯(PVC )、氟(ETFE 、 PVDF 、特氟纶)或其它分子在碳链上进 行构建。聚合物的例子:塑料、两组分的胶水等。聚合物暂时不需要注册和评估,然而用于生产聚 合物的基本成分和单体必须注册。
Preparation 配制品:有两种或两种以上物质组成的混合物或溶液。
Pre-registration 预注册:
分阶段物质必须在 2008年 6月 1日至 2008年 12月 1日完成预注册。预注册要求提交的数据资料包 括化学物质的信息(包括物质名称,EINECS 号,CAS 号或其他鉴别代码等);预注册人的信息(包括姓 名,地址,联系人,传真,Email 或代表人的姓名,地址等)和预计注册时间及预登记的吨级数量范 围。非欧盟企业不能直接向欧盟化学品管理局申请预注册及注册,他们必须在欧盟找到一个唯一代 表来申请预注册及注册。
REACH : R egistration, E valuation, A uthorisation and Restriction of Ch emicals 化学品注册、评估、 授权和限制法规,已于 2007年 6月 1日正式生效。
Registration 注册:
注册要求生产商和进口商提供年产量或年进口量在欧盟市场上超过 1吨的化学物质的相关信息,包 括提交技术档案。如果化学物质的年总量超过 10吨,还必须提交化学品安全报告。
Restriction 限制:
限制是 REACH 法规的安全屏障。任何物质,不管是物质本身,还是配制品中的物质,或是物品中 的物质,只要该物质的使用对人类健康和环境具有不可接受的风险,都必须在欧盟范围内进行限 制。限制还包括该物质限制在某些产品中使用;限制消费者使用或限制所有用途 (即完全禁止 ) 。
RIPs : R EACH I mplementation P rojects REACH的实施方案:
REACH 的实施方案 RIPs (REACH Implementation Projects) 通过为管理局、工业界和许可机关制定 一系列指导和 IT 工具来确保 REACH 指令的有效执行。
GEELIO Umwelttechnologie GmbH Tel: +49-621-3975-12 Email: reach@geelio.com Am Exerzierplatz 1 a Fax: +49-621-3975-24 http://www.geelio.com 68167 Mannheim / Germany 6
RIP 包含了七个主要领域和一系列子领域:
?RIP1:REACH 程序描述 (Process descriptions)
?RIP2:建立 IT 系统 (Development of IT System,IUCLID database and REACH-IT) ?RIP3:企业导则 (Guidance Documents for industry)
?RIP4:管理部门导则 (Guidance Documents for authorities)
?RIP5/6:建立管理局 (Setting up the (pre-)Agency)
?RIP7:筹备 REACH 委员会 (Commission preparations for REACH)
SIEF : S ubstance I nformation E xchange F orum 物质信息交流论坛:
SIEF 论坛的目的:通过信息交流,避免重复试验,特别是动物试验。在 SIEF 上可实现:
?法规生效 20个月后,查询是否已有试验研究;
?2周内,试验成果持有人向查询人发证明;
?商谈费用分摊;
?试验成果持有人在收到费用后 2周内提供试验成果;
?如没有试验,则参与者们协商试验承担者及费用分摊;
?如试验成果持有人拒绝提供,管理局应适时提供研究摘要,成果持有人有权要求测试费用 平摊。
Substance evaluation物质评估:
当有理由相信一种物质有可能对人类健康或环境产生风险时 (如因为结构其他物相或其他原因 ) 可进行 物质评估。物质评估将考虑同一种物质提交的所有注册档案,并考虑其他可获得信息。欧盟化学品 管理局成员国责部门合作制定物质评估优先指南,管理局将在其网站发布成员国滚动行动,计划确 认由哪个成员国对哪些物质进行优先评估。
Technical dossier技术档案:
注册要求以文件形式体现责任,要求生产商和进口商对年产量或年进口量在 1吨或 1吨以上的化学 物质提供技术档案。技术档案包括:包括物质的性质、使用及分类信息和安全使用指南;生产商或 进口商的信息;物质生产和使用信息;物质的分类和标签;物质安全使用指南等。
vPvB : Substances that are potentically V ery P ersistent and V ery Bioaccumulative 强持久性、高生 物累积性和有毒性的物质。
法规名词解释
一般主体和特殊主体的区别
提问者采纳
一般主体是相对于特殊主体而言的,是指对主体身份没有限定的情况。特殊主体最明显的例子是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想要构成此罪必须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
“从旧兼从轻”原则具体举例说明:
首先,当遇到一个人的犯罪是在新刑法颁布以前,此时要考虑的是先适用旧刑法,即行为时的法律规定(从旧)。
其次考虑,如果是适用新的刑法更有利于被告人的话,如不认为是犯罪,或者是新刑法处罚较轻的话,则应该对被告人使用新刑法。
再次,如果是适用旧法更有利于被告人的话,如旧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是旧法规定的刑罚更轻时则对被告人适用旧法。 最后,根据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来决定是适用旧法还新法,既所谓的“从旧兼从轻”原则。 “从旧兼从轻”原则是我国处理各种法律问题的一项基本原则,除了刑法适用外,其他涉及到的法律问题也都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
罪刑法定基本含义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和“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罪行相适应,:犯多大的罪,就应承担多大的刑事责任,法院也应判
处其相应轻重的刑罚,做到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罚当其罪,罪刑相称严格的说是罪责刑相适应,即罚当其罪。
提问者评价
谢谢
特殊主体
特殊主体,是指具有一般犯罪主体所要求的成立条件外,还必须具有某些犯罪所要求的特定身份作为其构成要件的自然人主体。是“一般主体"的对称。
刑法分则条文要求行为人在具备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条件之基础上,还必须具备特殊的身分条件才能符合犯罪主体条件的那些犯罪的主体即特殊主体。在外国刑法中也称为身分犯。对特殊主体即犯罪主体的特殊身分,刑法理论上,从不同角度可以有不同的分类:其一,从形成方式上区分,犯罪主体的特殊身分可有自然身分与法定身分之别。自然身分指人因自然赋予而形成的身分,如基于性别形成的事实可有男女之分,基于血缘的事实可形成亲属身分;法定身分指人基于法律所赋予而形成的身分,如军人、公务员、司法人员、证人等。其二,从对行为人刑事责任的影响上看,犯罪主体的特殊身分又可区分为影响定罪的身分与影响量刑的身分,这种分类与外国刑法学中的纯正身分犯与不纯正身分犯的区分大体相当。我国现行刑法规范中要求特殊主体的犯罪涉及数十个条文和罪名。大致可以归纳为以下类型型:
( 1 )军人违反职责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三十四条、第四百五十条、第四百五十一挑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违反职责罪暂行条例》第2条和第25条的规定,构成该《条例》所规定的20余种军人违反职责罪,犯罪主体必须具备我国现役军人或者军内在编职工的身分。
(2)公务人员违反职责的犯罪。其中又可以分为两类:一为一般公务人员违反职责的犯罪,如刑法逼供罪、报复陷害罪、非法剥夺宗教信仰自由罪、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玩忽职守罪等;二为特定公务人员违反职责的把罪,如由司法工作人员渎职构成的徇私枉法罪、体罚虐待被监管人罪、私放罪犯罪,由邮电工作人员渎职构成的妨害邮电通讯罪。
(3)从事特定职业者在职业活动中构成的业务过失犯罪,如重大责任事故罪等。
(4)具有持定法律身分者在诉讼活动中才能构成的犯罪。如伪证罪要求犯罪主体必须是诉讼活动中具有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的身分。
(5)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违反扶养义务构成的犯罪。如虐待罪和遗弃罪。
(6)被逮捕、关押的犯罪分子才能构成的犯罪。如脱逃罪和组织越狱罪。
(7)从事非法职业者才能构成的犯罪。如神汉、巫婆造谣、诈骗罪。此外,对刑法分则某些条文规定的犯罪内容进行逻辑分析,也可了解到
只有具备特定身分者才可成为其犯罪主体:如强奸妇女犯和奸淫幼女罪的犯罪主体,只能是男子;阴谋颠覆政府罪和阴谋分裂国家罪的犯罪主体, 一般是党政军机构内掌握相当权力的人,甚至是身居党政军要职者。对于要求特殊主体的犯罪来说,特定身分是犯罪构成的必备条件。不具备特定的身分,不能构成这些特定的犯罪。因此,特殊主体对某些犯罪的定罪具有重要的意义,查明行为人是否具备特定的身分条件,有助于划清特殊主体的犯罪与其他犯罪、与非犯罪行为的界限。法律之所以确认特殊主体条件影响行为人刑事责任的有无和大小,是因为对某些犯罪来说,特定身分从主客观统一上影响了行为社会危害性的大小,并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行为人主体恶性的大小。 一般主体
一般主体,是指具有一般犯罪主体所要求的法定构成要件的自然人,即我国刑法分则条文要求行为人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即可符合犯罪主体条件的那些犯罪的主体。“特殊主体”的对称。
我国刑法中的大多数犯罪,都可以由一般主体构成。例如,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抢劫罪、盗窃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等,要求的都是一般主体。对要求一般主体的犯罪,认定具备犯罪主体要件,就是要查明行为人是否达到该罪所要求的刑事责任年龄和具备刑事责任能力,而特定的身分不是其构成犯罪的必备要件。但是,某些一般主体的犯罪,如果行为人具有某种特殊身分,因而加重了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的,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司法实践经验要从重处罚。例如,我国
现行刑法第119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走私、投机倒把罪的,从重处罚。”第138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犯诬陷罪的,从重处罚。”
默示与缄默
时间:2011-06-01 16:02 作者: 来源: 我要评论(0)
【找法网 合同的承诺】缄默是不作任何表示,即不行为,与默示不同。默示不是明示但仍然是表示的一种方法,而缄默与不行为是没有任何表示,所以不构成承诺。但是,如果当事人约定或者按照当事人之间的习惯做法,承诺以缄默与不行为来表示,则缄默与不行为又成为一种表达承诺的方式。但是,如果没有事先的约定,也没有习惯做法,而仅仅由要约人在要约中规定如果不答复就视为承诺是不行的。
《国际商事通则》在对这个问题的解释上举了两个例子,很能说明这个问题。其一:甲和乙之间的供酒合同12月31日到期,甲要求乙提出续展合同的条件。乙在其要约中规定“最晚在11月底以前,如果我方未收到你方的答复,我方将推定你方同意按上述条件续展合同”。甲发现乙所建议的条件均不可接受,因此未予答复。这样,当事人间未能达成新的合同,先前的合同到期失效。其二:在一项长期供酒协议中,乙惯常接受甲的订单不需要明确表示承诺。11月15日,为准备新年向乙订一大批货。乙既没有答复,也没有按要求的时间供货。此时乙违约了,因为根据当事人间业已建立的习惯做法,乙的缄默视同对甲的订单的承诺。
公诉与自诉
提问者采纳
法院审理刑事案件,分公诉和自诉两种。公诉案件,由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自诉案件,由被害人自己或其法定代理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不告不理”是人民法院处理案件的一条基本原则。根据新的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除了以上情况,都是公诉案件
裁定与判决的区别- -
1、判决解决的是案件的实体问题;裁定是解决诉讼中的程序事
项
2、裁定发生于诉讼的各个阶段,一个案件可能有多个裁定;判
决在案件审理终结时作出
3、裁定可采用书面形式,也可采用口头形式;判决只能采用书
面形式
4、除不予受理、对管辖权的异议、驳回起诉的裁定可上诉外,
其他裁定一律不准上诉;一审判决可以上诉。
民事判决,是人民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依照法律,对审理终结的诉讼案件或者非诉讼案件,就当事人民事实体权利义务的争议,或者就确认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作出的决定,民事判决的书面形
式,就是民事判决书。
民事裁定,是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或者在民事案件执行的过程中,为保证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就发生的诉讼程序问题作出的决定。
民事裁定的书面形式,就是民事裁定书。
民事裁定和民事判决,虽然都是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过程中作出
的决定,都具有法律上的效力,但是,二者又不相同:
1、 民事裁定解决诉讼中的程序问题,而民事判决解决的则是
诉讼中的实体问题。
2、 民事裁定所依据的是程序法,民事判决所依据的是实体法。
3、 裁定可以在诉讼的过程中作出,而判决一般只能在案件审
理终结时作出。
申诉 抗诉 上诉的区别
申诉是指没有上诉权的人向检察院反映,要求检察院提起抗诉或提起再审。比如在刑事审判中的受害人,如果对法院对被告人的判决不服,就没有直接上诉的权利,只能向检察院申诉要求检察院抗诉。当然申诉的概念比较广,也可以用在行政或民事诉讼中。
而上诉,只能是在上诉权的人,在法定期限内有权对不服的判决提出上诉,要求重新审理的权利。上诉的主体是特定的。如民事诉讼的原告与被告,刑事诉讼的被告。
申诉与上诉没有关系,没有先后关系区别。
抗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新审理要求的诉讼活动
竞业限制
竞业限制是用人单位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知识产权权利归属协议或技术保密协议中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即:劳动者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经营同类业务或有其他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限制时间由当事人事先约定,但不得超过二年。竞业限制条款在劳动合同中为延迟生效条款,也就是劳动合同的其他条款法律约束力终结后,该条款开始生效。
化学品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