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险报销时间限制
聘才网小编介绍,以广东为例:申办生育保险待遇的期限为: (一)生育医疗费,应当在女职工妊娠至生育或者终止妊娠前申办; (二)生育津贴、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和异地就医的生育医疗费,应当在女职工生育或者终止妊娠后1年内申办;
(三)计划生育手术费用,应当在手术前申办;
(四)男职工假期津贴,应当在其配偶生育后1年内申办。 逾期申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予受理。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期限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参保职工申办生育保险待遇的,该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按照所在统筹地区的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
参保职工接受生育保险医疗服务,应当在所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选择就医。
参保女职工在异地妊娠、生育或者终止妊娠的,可以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异地就医手续。异地就医发生的生育医疗费在统筹地区规定的给付标准内的,按照实际发生额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超出部分不予支付。
参保职工在省内跨统筹地区变换工作单位的,应当办理生育保险关系
转移手续,转移生育保险缴费年限。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准予转入。
跨省变换工作单位的,转移手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城市案例:大连市生育保险报销的时间限制是怎样的? 答:在生育之前女职工需要在其所在的单位每月并且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时间达到一年及其以上。然后在怀孕的3~8个月期间要进行对生育的医院做出选择,作为定点医院,然后由自己单位的专职人员带准生证到生育部门办理生育登记。如果不进行这道程序将不会被报销生育医疗费。
办理报销的时效是在女方分娩的6个月以内。办理需要由单位的专职人员进行办理。办理的时候需要准备好材料(材料包括:准生证、出生医学证明、独生子女光荣证原件及复印件、生育住院收据、难产或剖腹产的要提供住院医疗检查的费用明细账单……)。一般的产假国家规定是90天,如果属于晚育且有独生子女光荣证的可以申请150天(其他特殊情况还可以延长假期)。在产假期间的工资是由社保部门来进行承担的。
生育津贴报销材料
生育津贴报销材料
生育津贴报销材料2016-07-17浏览:分享人:孔妍玲手机版
非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报销时携带的资料:
1.报销门诊生育医疗费用需携带资料:诊断证明书(盖专用章)、门诊票据、费用明细~有关检查报告单;
2.报销住院生育医疗费用需携带资料:住院医疗费票据、费用明细汇总单(盖医院章)、诊断证明(盖专用章)、病历首页、手术记录、接生记录复印件。
生育津贴申领时需携带审核资料:
?住院医疗费收据;
?诊断证明书(盖专用章);
?《第一个子女生育登记卡》原件及复印件、二胎《准生证》原件及复印件;
?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终止妊娠无此项);
?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医保卡 (异地证或异地备案表);
?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单位出具的参保职工请假条;
?参保职工在享受生育津贴死亡的提供死亡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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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津贴报销
1、《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生育服务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婴儿出生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4、医学诊断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5、男女双方二代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6、外埠职工须提供《北京市工作居住证》及《北京市外地为京人员生育服务联系单》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7、《北京市生育登记表》一式两份;
注:以上复印件必须用A4纸并加盖单位公章。
(二)办理时间:每月5-25日(婴儿出生后的次次月办理)
(三)经办流程:参保单位持以上材料每月5-25日报社保经办大厅二层支付部,当月最后一次申报生育津贴时,还需上报《北京市参保职工生育津贴支付月报表》(生表二)(一式两份)。符合享受晚育奖励津贴条件的,夫妻双方应在《生育登记表》中选择享受晚育津贴的对象,且夫妻双方本人签字确认,并由双方单位的盖章。
(1)夫妻双方均已参加生育保险的,由女方单位填报《生育登记表》。
(2)女方未参加生育保险,男方已参加生育保险,且由男方享受晚育津贴,则男方单位须填报《生育登记表》(一式两份),携带男职工的《结婚证》及其复印件和相关材料报四险支付岗进行人员登记。
注:表中单位负责人、填报人、联系电话和填报日期必须填写完整,如有涂改,请在涂改处加盖单位公章。
生育津贴报销流程
生育医疗费实行限额补贴,具体标准如下:
(一)流产、引产类
1.妊娠3个月(12周)以下流产(包括自然流产、人工流产、药物流产)的,生育医疗费人均限额补贴标准为300元。
2.妊娠3个月(12周)及以上,7个月(28周)以下引产或流产的,生育医疗费人均限额补贴标准为600元。
(二)妊娠及分娩类
1.正常产的,生育医疗费人均限额补贴标准为2300元(含产前检查费)。
2.难产及剖宫产的,生育医疗费人均限额补贴标准为3200元(含产前检查费)。难产包括:臀位牵引术、产钳助产术、胎头吸引术。
3.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生育医疗费人均限额补贴增加300元。
(三)剖宫产术中实施其它手术类
剖宫产术中遇其它手术,如子宫肌瘤、卵巢肿瘤等,生育医疗费人均限额补贴分别增加500元。
沈阳生育保险报销标准一览表
沈阳生育保险医疗机构自付标准表
报销条件
参保职工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并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服务)机构进行生育、流产、引产或者计划生育手术的参保人员,可享受生育医疗费补贴和生育生活津贴(产假工资)。新参保单位、已参保单位新录用的人员在办理生育保险参保手续后,自缴费次月起可以享受生育医疗费补贴待遇;连续累计缴满10个月后可以享受生育生活津贴待遇。
参加灵活就业医疗保险的人员,在缴费到帐次月起享受生育医疗费补贴待遇。
沈阳生育保险要交多久才能享受
报销材料
申领女职工生育津贴所需资料
1. 社会保障卡(医疗保险卡)复印件;
2.《医疗费收据》原件;
3.《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4.《出院小结》复印件(住院患者提供)、《手术记录单》复印件(门诊患者提供);
5.《参保单位帐号表》、《女职工分娩生育津贴申领表》或《女职工流产、引产生育津贴申领表》;
妊娠分娩的另需提供:
6.《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7.《一孩生育登记单》或《二、多孩生育登记单》原件及复印件;
8.《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原件及复印件(仅限符合计划生育晚育政策并领取此证的参保人员提供)。
流产、引产的另需提供:《计划生育手术证明》或《批准终止中期以上妊娠证明》复印件。 沈阳生育保险报销生育医疗费所需资料
沈阳生育保险申领外国籍职工生育津贴所需资料
沈阳生育保险男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医疗费补贴材料
沈阳生育保险申领男职工护理假工资所需资料
沈阳生育保险申领非选定医院就医补贴所需资料
报销流程
流产、引产及计划生育手术
参保人员需进行引产、流产或计划生育手术的,持《批准终止中期以上妊娠证明》或《计划生育手术证明》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中选择一家定点医院进行治疗。治疗结束后,由定点医疗机构按规定的补贴标准抵减参保人员符合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
沈阳生育保险异地就医材料及流程
沈阳生育保险非选定医院急诊、急救报销流程 沈阳生育保险转诊转院报销流程
报销时限及地点 时限:参保人员须办理非选定医院急诊、急救及转诊、转院,沈阳市或各区医保中心全月办理手续;办理异地就医、生育医疗费补贴报销、申领生育生活津贴及男职工护理假工资的,由参保单位的经办人员在参保职工异地就医前和分娩、流产、引产后3
个月内持相关资料于每月的1-20日到沈阳市或各区医保中心办理手续。
沈阳生育保险办理地点电话一览表
社平是4060元,剖腹产给5.5个月,正常给5个月
一)流产、引产类
妊娠3个月(12周)以下流产(包括自然流产、人工流产、药物流产)的,生育医疗费人均限额补贴标准为300元;妊娠3个月(12周)及以上,7个月(28周)以下引产或流产的,生育医疗费人均限额补贴标准为600元。
(二)妊娠及分娩类
正常产的,生育医疗费人均限额补贴标准为2300元(含产前检查费);难产及剖宫产的,生育医疗费人均限额补贴标准为3200元(含产前检查费);难产包括:臀位牵引术、产钳助产术、胎头吸引术;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生育医疗费人均限额补贴增加300元。
(三)计划生育手术类
放置或取出宫内节育器的,生育医疗费人均限额补贴标准为120元;放置或取出皮下埋植避孕剂术的,生育医疗费人均限额补贴标准为120元;双侧输卵管结扎或复通术的,生育医疗费人均限额补贴标准为400元;输精管结扎或复通术的,生育医疗费人均限额补贴标准为630元。
(四)剖宫产术中实施其他手术类
剖宫产术中遇其他手术,如子宫肌瘤、卵巢肿瘤等,生育医疗费人均限额补贴分别增加500元。
生育生活津贴的计发标准如何确定?
按照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
(一)妊娠7个月(28周)及以上分娩的或者妊娠不满7个月(28周)提前分娩的女职工,享受3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另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女职工,还可按下列规定增加生育生活津贴:
(1)难产或剖宫产的,增加15天的生育生活津贴;
(2)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1个婴儿,增加15天的生育生活津贴;
(3)符合计划生育晚育(女职工年满23周岁以上,婚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政策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增加2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
(二)妊娠3个月(12周)及以上、7个月(28周)以下引产或者流产的女职工,按1个月
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三)妊娠3个月(12周)以下流产的女职工,按15天(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日×15日)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四)符合计划生育晚育政策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男职工,按15天(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日×15日)计发护理假工资。
生育保险是国家通过社会保险立法,对生育职工给予经济、物质等方面帮助的一项社会政策。其宗旨在于通过向生育女职工提供生育津贴、产假以及医疗服务等方面的待遇,保障她们因生育而暂时丧失劳动能力时的基本经济收入和医疗保健,帮助生育女职工恢复劳动能力,重返工作岗位,从而体现国家和社会对妇女在这一特殊时期给予的支持和爱护。
目前,我国生育保险的现状是实行两种制度并存:
第一种是由女职工所在单位负担生育女职工的产假工资和生育医疗费。根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以及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女职工怀孕期间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第二种是生育社会保险。根据劳动部《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规定,参加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用人单位,应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生育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的缴费比例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计划内生育女职工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支出情况等确定,最高不得超过工资总额的1%,职工个人不缴费。参保单位女职工生育或流产后,其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生育津贴按照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生育医疗费包括女职工生育或流产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超出规定的医疗服务费和药费由职工个人负担)以及女职工生育出院后,因生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
注:生育保险津贴:生完小孩五个月内办理,分别由女职工,男配偶所在单位申领生育保险待遇。
一、津贴发放标准
(一)、女职工
1、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当月本单位人平缴费工资÷30(天)×假期天数
假期天数:
(1)正常产假90天(包括产前检查15天);
(2)独生子女假增加35天;
(3)晚育假增加15天;
(4)难产假。剖腹产、Ⅲ度会阴破裂增加30天;吸引产、钳产、臀位产增加15天;
(5)多胞胎生育假,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
(6)流产假:怀孕不满2个月15天;怀孕不满4个月30天;满4个月以上(含4个月)至7个月以下42天;7个月以上遇死胎、死产和早产不成话75天。
2、生育医疗费
(1)确认生育就医身份后就医的医疗费用,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同医院定额结算(超过1万元以上的部分按核定数结算)。
(2)异地分娩的医疗费用,低于定额标准的按实际报销;高于定额标准的,按定额标准报销。
3、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 正常产、满 7 个月以上流产;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25% 。
难产、多胞胎: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50% 。
4、一次性补贴
在一、二级医院分娩的,每人一次性增加 300 元补贴。
(二)男职工
领取《独生子女优待证》的男配偶享受 10 天的假期,以孩子出生当月本单位人平缴费工资计发。
男配偶假期工资 = 当月单位人平缴费工资÷30 (天)× 10 (天)。
二、其它
? 经核定的生育津贴、男配偶假期工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拨到单位,由单位管理和发放。用人单位要依据相关文件的相关规定支付给职工本人。
险经办机构拨付的标准支付给产妇。
三、生育就医手续确认
女职工在怀孕周后,凡享受人流、引产、产检、生育等生育保险各项待遇时,从年月日起,由用人单位到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进行就医手续确认及申报定点医院 ? 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在一、二级医院分娩的一次性补贴,用人单位要按社会保
连续缴费九个月才可以享受生育津贴。参保职工分娩前生育保险连续缴费满9个月的,其发生的生育、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于不满9个月的,上述前两项费用依旧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但生育津贴要由用人单位支付。
参保职工分娩前连续缴费不足9个月,但分娩之月后连续缴费满12个月的,生育津贴可由生育保险基金予以补支。补支的生育津贴高于用人单位已发放的产假工资的,其差额部分用人单位应当补发给个人。
生育津贴报销各项
生育保险待遇支付标准及申报所需材料
一、参保女职工生育
㈠顺产接生(包括正常顺产、头(臀)位顺产。含产程观察、阴道或肛门检查, 胎心监测及脐带处理,会阴裂伤修补及侧切及住院医疗费用) 医疗费用 产前检查 营养补贴 项目 生育津贴(元) 补贴 (元) 补贴(元) (元) 98 天的生育津贴(符合《江苏省人口与 支付标准 2500 1000 1228.32 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晚育标准的,增加 30 天生育津贴) 所需材料: 1.需填写生育保险待遇申领表; 2.出生医学证明、 《关爱婚育宣传服务手册》 (非本市户籍职工提供生育联系卡) 、 二胎需提供 《批准再生育一个孩子生育证》或计生部门出具的符合生育政策证明 材料、住院发票(收原件)、出院记录、结婚证(以上都需原件、复印件); ㈡难产接生(包括臀位助产、臀位牵引、胎头吸引、胎头旋转、产钳助产。含产 程观察、阴道或肛门检查,胎心监测及脐带处理,会阴裂伤修补及侧切及住院医 疗费用) 医疗费用 产前检查 营养补贴 项目 生育津贴(元) 补贴 (元) 补贴(元) (元) 113 天的生育津贴(符合《江苏省人口与 支付标准 2500 1000 1228.32 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晚育标准的,增加 30 天生育津贴) 所需材料: 1.需填写生育保险待遇申领表; 2.出生医学证明、 《关爱婚育宣传服务手册》 (非本市户籍职工提供生育联系卡) 、 二胎需提供 《批准再生育一个孩子生育证》或计生部门出具的符合生育政策证明 材料、住院发票(收原件)、出院记录、结婚证(以上都需原件、复印件); ㈢剖宫产(含剖宫产术及住院费,包括古典式、子宫下段及腹膜外剖宫取胎术的 住院医疗费用) 医疗费用 产前检查 营养补贴 项目 生育津贴(元) 补贴 (元) 补贴(元) (元) 113 天的生育津贴(符合《江苏省人口与 支付标准 4000 1000 1228.32 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晚育标准的,增加 30 天生育津贴) 另附: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 15 天的生育津贴 所需材料: 1.需填写生育保险待遇申领表; 2.出生医学证明、 《关爱婚育宣传服务手册》 (非本市户籍职工提供生育联系卡) 、 二胎需提供 《批准再生育一个孩子生育证》或计生部门出具的符合生育政策证明 材料、住院发票(收原件)、出院记录、结婚证(以上都需原件、复印件);
㈣妊娠满 7 个月引产 项目 支付标 准 产前检 医疗费用补贴 (元) 查补贴 (元) 顺产:2500; 难产:2500; 1000 剖宫产:4000 营养补贴 (元) 1228.32 生育津贴(元) 98 天的生育津贴
所需材料: 1.需填写生育保险待遇申领表; 2. 《关爱婚育宣传服务手册》
(非本市户籍职工提供生育联系卡)、二胎需提 供《批准再生育一个孩子生育证》或计生部门出具的符合生育政策证明材料、住 院发票(收原件)、出院记录(以上都需原件、复印件)。 ㈤自然流产、药物流产及人工流产 医疗费用补贴 项目 产前检查补贴 (元) 生育津贴(元) (元) 2 个月内为 20 天的生育津贴; 2-3 月为 支付标 3 个月内为 0; 300 30 天的生育津贴;3-4 个月为 42 天的 准 3-4 个月为 700 生育津贴。 所需材料: 1.需填写生育保险待遇申领表; 2.医事证明、发票(收原件)、病历原件、结婚证(以上都需原件、复印件)。 ㈥中期门诊引产、中期住院引产 产前检查补贴 项目 医疗费用补贴(元) 生育津贴(元) (元) 支付标 门诊:500;住院 1400 700 42 天的生育津贴 准 所需材料: 1.需填写生育保险待遇申领表; 2.医事证明、发票(收原件)、病历原件、结婚证、住院需提供出院记录(以上 都需原件、复印件)。 ㈦宫内节育器放置术(含常规药品费及普通节育器费) 项目 医疗费用补贴(元) 生育津贴(元) 支付标准 100 2 天的生育津贴 所需材料: 1.需填写生育保险待遇申领表; 2.医事证明、发票(收原件)(以上都需原件、复印件)。 ㈧宫内节育器取出术(含常规药品费) 项目 医疗费用补贴(元) 生育津贴(元) 支付标准 80 2 天的生育津贴 所需材料: 1.需填写生育保险待遇申领表; 2.医事证明、发票(收原件)(以上都需原件、复印件)。 ㈨输卵管节育术
项目 医疗费用补贴(元) 生育津贴(元) 支付标准 300 21 天的生育津贴 所需材料: 1.需填写生育保险待遇申领表; 2.医事证明、发票(收原件)、住院需提供出院记录(以上都需原件、复印件)。 ㈩避孕药皮下埋植术 项目 医疗费用补贴(元) 生育津贴(元) 支付标准 100 3 天的生育津贴 所需材料: 1.需填写生育保险待遇申领表; 2.医事证明、发票(收原件)(以上都需原件、复印件)。 (十一)避孕药皮下埋植取出术 项目 医疗费用补贴(元) 生育津贴(元) 支付标准 100 2 天的生育津贴 所需材料: 1.需填写生育保险待遇申领表; 2.医事证明、发票(收原件)(以上都需原件、复印件)。 (十二)输卵管吻合 项目 医疗费用补贴(元) 生育津贴(元) 支付标准 2000 21 天的生育津贴 所需材料: 1.需填写生育保险待遇申领表; 2.医事证明、发票(收原件)、住院请提供出院记录(以上都需原件、复印件)。 (十三)参保男职工护理假 支付标准: 男职工符合国家和省晚育规定享受护理假的,享受 10 天的生育津贴。 所需材料: 1.需填写生育保险待遇申领表
; 2.若与其配偶同为我市生育保险参保职工, 其护理假生育津贴由社保经办机构在 审核女职工生育待遇时, 直接拨付至男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批准再生育第二个孩 子的除外);若该职工配偶非我市生育保险参保职工,符合申领条件的男职工申 报所需材料参照女职工生育申报所需材料。 (十四)输精管结扎术 项目 医疗费用补贴(元) 生育津贴(元) 支付标准 300 7 天的生育津贴 实行输精管吻合手术的,费用补贴 1200,享受 14 天的生育津贴。 所需材料: 1.需填写生育保险待遇申领表; 2.医事证明、发票(收原件)、住院请提供出院记录(以上都需原件、复印件)。
二、参保男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
享受生育的医疗费用,见下表: 顺产 难产 剖宫产 2 个月内 2-3 个月 3-4 个月 中期门 项目 (元) (元) (元) 流产 (元) 流产 流产(元) 诊引产 中期住 院引产
(元)
(元)
(元) 1100
支付 2000 2750 2750 200 200 1100 1100 标准 职工未就业配偶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应当 按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政策 享受相关医疗待遇,生育保险基金不再支付其生育的医疗费用待遇。 流产仅限因生育引起的流产,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不予支付。 所需材料: 1.需填写生育保险待遇申领表; 2.正常生育另需:出生医学证明、《关爱婚育宣传服务手册》(非本市户籍职工 提供生育联系卡)、二胎需提供《批准再生育一个孩子生育证》或计生部门出具 的符合生育政策证明材料、住院发票(收原件)、出院记录、结婚证,另由男职 工填写配偶无工作、无收入的情况说明(以上都需原件、复印件)。 因生育引起的流产另需:医事证明、发票(收原件)、《关爱婚育宣传服务 手册》(非本市户籍职工提供生育联系卡)、二胎需提供《批准再生育一个孩子 生育证》 或计生部门出具的符合生育政策证明材料、 病历、 住院请提供出院记录, 另由男职工填写配偶无工作、无收入的情况说明(以上都需原件、复印件)。
三、失业女职工领取失业金期间生育
2 个月 2-3 个 3-4 个 中期 中期 内 月 月流 门诊 住院 流产 流产 产 引产 引产 (元) (元) (元) (元) (元)
项 目
顺产 (元)
难产 (元)
剖宫产 (元)
支 付 4728.3 4728.3 6228.3 300 300 1000 1200 2100 标 2 2 2 准 流产仅限因生育引起的流产,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不予支付。 所需材料: 1.需填写生育保险待遇申领表; 2. 正常生育另需:出生医学证明、《关爱婚育宣传服务手册》(非本市户籍职 工提供生育联系卡)、二胎需提供《
批准再生育一个孩子生育证》或计生部门出 具的符合生育政策证明材料、住院发票(收原件)、出院记录、本人身份证,如 需代办带好双方身份证(以上都需原件、复印件)。 因生育引起的流产另需:医事证明、发票(收原件)、《关爱婚育宣传服务 手册》(非本市户籍职工提供生育联系卡)、二胎需提供《批准再生育一个孩子 生育证》或计生部门出具的符合生育政策证明材料、病历、本人身份证、住院请 提供出院记录,如需代办带好双方身份证(以上都需原件、复印件)。
四、灵活就业人员生育
项 目 顺产 难产 剖宫产 (元) (元) (元) 2 个月 内 2-3 个 月流产 3-4 个 月 中期门 诊引产 中期住 院引产
流产 (元)
(元)
流产 (元)
(元)
(元)
支 付 3500 3500 5000 300 300 1000 1200 2100 标 准 流产仅限因生育引起的流产,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不予支付。 所需材料: 1.需填写生育保险待遇申领表; 2. 正常生育另需:出生医学证明、《关爱婚育宣传服务手册》(非本市户籍职 工提供生育联系卡)、二胎需提供《批准再生育一个孩子生育证》或计生部门出 具的符合生育政策证明材料、住院发票(收原件)、出院记录、本人身份证,如 需代办带好双方身份证(以上都需原件、复印件)。 因生育引起的流产另需:医事证明、发票(收原件)、《关爱婚育宣传服务 手册》(非本市户籍职工提供生育联系卡)、二胎需提供《批准再生育一个孩子 生育证》 或计生部门出具的符合生育政策证明材料、 病历、 结婚证、 本人身份证、 住院请提供出院记录,如需代办带好双方身份证(以上都需原件、复印件)。
五、昆山居民生育
项目 顺产(元) 难产(元) 剖宫产(元) 支付标准 1200 2000 2000 所需材料: 1.需填写生育保险待遇申领表; 2.出生医学证明、 《关爱婚育宣传服务手册》 (非本市户籍职工提供生育联系卡) 、 二胎需提供 《批准再生育一个孩子生育证》或计生部门出具的符合生育政策证明 材料、住院发票(收原件)、出院记录、本人身份证,如需代办带好双方身份证 (以上都需原件、复印件)。
六、其他
⒈晚育标准:男年满二十五周岁或者女年满二十三周岁初婚,为晚婚。女年 满二十四周岁初次生育的, 或者年满二十三周岁结婚后怀孕的初次生育, 为晚育。 (文件依据:《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⒉为确保生育待遇的及时发放,请各参保单位仔细核对本单位社保登记基本 账户信息是否正确, 如有错误, 请于第一时间至社保中心社保业务科或各区镇社 保经办点办理信息更正。 ⒊《生育保险待遇申领表》已启用
新版,适用于 2014 年 10 月以后生育或计 划生育人员。请各参保单位经办人员至工伤生育经办窗口申领。 《生育保险待遇 申领表》可网上下载,请填写二份,仅限过渡期使用(2015 年 5 月、6 月)。 ⒋职工产假或者休假期间,享受的生育津贴低于其产假或者休假前工资的标 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高于其产假或者休假前工资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截 留。 ⒌女职工因生育而发生的医疗费用,按我市二级医院的定额标准予以结付,
其中低于定额标准的按实报销,超过定额标准的部分不予结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