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申请人:安徽*******有限公司~住址:***市**路**~法人代表:***。
请求事项:
申请人因原告合肥市****有限公司诉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贵院提出管辖权异议。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合肥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由贵院审理。依据购销合同~原告为申请人承建的合肥市***************小区提供钢材~因此本合同的履行地为合肥市***********~申请人认为本案的管辖法院应当为合肥市**********区人民法院。
综上所述~请贵院依法裁定将此案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此致
*******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安徽*****有限公司年 月 日
下周一即8月22日通过EMS邮件~邮寄时需要注意按以下方式填写邮件详情单:
一、收件人姓名:方业剑
单位名称: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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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5352663~4298001
地址:合肥市新海大道
二、寄件人姓名:周兴斌
单位名称:安徽东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电话:4286648~4286608
地址:合肥市芦岭路康城水云间一号商办楼
内件品名:合肥市宽宏商贸有限公司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数量:原件一份
篇一: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申请人:安徽*******有限公司~住址:***市**路**~法人代表:***。
请求事项:
申请人因原告合肥市****有限公司诉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贵院提出管辖权异议。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合肥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由贵院审理。依据购销合同~原告为申请人承建的合肥市***************小区提供钢材~因此本合同的履行地为合肥市***********~申请人认为本案的管辖法院应当为合肥市**********区人民法院。
综上所述~请贵院依法裁定将此案移送有管辖权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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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院审理。
此致
*******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安徽*****有限公司年 月 日
下周一即8月22日通过ems邮件~邮寄时需要注意按以下方式填写邮件详情单:
一、收件人姓名:方业剑
单位名称: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电话:5352663~4298001
地址:合肥市新海大道
二、寄件人姓名:周兴斌
单位名称:安徽东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电话:4286648~4286608
地址:合肥市芦岭路康城水云间一号商办楼
内件品名:合肥市宽宏商贸有限公司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数量:原件一份篇二:从履行地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从履行地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
作者: 卢国平 发布时间: 2002-12-03 08:50:10
民事诉讼中~买卖合同纠纷是人民法院受理合同纠纷案件最基本、最常见的类型~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的确定依据是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实践中~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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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对合同履行地的不同理解~使得个案中合同履行地的争议从未停止过~同时由于地方保护主义的存在~使管辖权争议愈演愈烈。本文拟就此问题进行法律分析~并试图解决此类纠纷引发的管辖权争议问题。
对买卖合同履行地的法律分析
所谓“合同履行地”~通说认为指“合同规定履行义务的地点”~也即义务清偿地点。可具体到个案中~由于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法律行为~这决定了买卖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因此买卖合同的双方既是权利人又是义务人~不管是出卖人还是买受人都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具体说来~出卖人必须履行交付约定标的物的义务~而买受人则必须履行支付约定价金的义务。如此看来~买卖合同与其他有名合同最重要、最显著的区别在于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即一方转移货物的所有权、一方转移货币的所有权~它包含两个相对的 所有权转移。
那么~一个买卖合同因有两个履行行为而有可能有两个不同的合同履行地~如在甲地付款~在乙地交货~这如何确定合同的履行地呢,目前占主导地位的意见认为~在合同约定的众多义务中~必有一个能反映该合同之本质特征的义务~买卖合同也是如此~买卖合同的目的是一方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于他人~而他人取得该标的物所有权~因此~买卖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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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的特征义务应是标的物的交付~即所有权的转移~一般应以该特征义务履行地作为该合同的履行地~基于
此~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所作的司法解释均以此作为买卖合同的履行地。
笔者认为~买卖合同的特征义务不是一个而是两个~既包括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也包括转移价款的所有权。其原因在于买卖合同是比较特殊的双务有偿合同~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买受人应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合同法第一百六十条规定:“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支付价款。”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合同法对出卖人的主要义务规定了三条~而对买受人的主要义务也规定了三条~要求买受人在约定的时间、地点~将约定价款的所有权转移给出卖人。众所周知~价款也是财物~仅把买卖合同中标的物义务的履行看成特征义务而不把价款义务的履行看做是特征义务的履行~厚此而薄彼~显然从理论上讲不通。
既然买卖合同的特征义务是两个~那么~买卖合同的履行地自然也应是两个~即卖方主要义务履行地和买方主要义务履行地~可以说买卖合同的履行地具有二重性。接下来~我们分开来讨论:
首先~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和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卖方义务履行地应为出卖人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于买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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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的地点。这一点最高法院在,,,,年,月,,日的司法解释中已有提及~,,,,年的司法解释精神也与之暗合~只不过这两个司法解释未将标的物交付地与所有权转移地加以区分~使人容易产生歧义。到底是以实物交付地点来确定合同地~还是以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地点来确定合同履行地不甚明了。在一般情况下~标的物交付的地点~就是产品所有权转移的地点。对于买卖合同~其义务清偿地应是所有权转移的地点~只有将所有权转移给了对方~才能算合同义务履行了。而在法律定有要式行为所有权转移之条件时~例如登记~只有履行了要式行为~所有权才算转移~如果出卖人在此之前已将标的物交由买受人占有、控制~若以标的物事实上交付之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则要式行为地又为何地点呢,不可能不是合同履行地。实际上此时要式行为地才为合同义务之清偿地。
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和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出卖人应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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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由此可见~买卖合同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一是应以交付为标志,二是对特殊动产应以登记为标志~而交付与交货显然不是同一概念~交付与所有权的转移也不完全等同~故而确定买卖合同卖方义务履行地应以双方约定的标的物所有权转移地为履行地~约定不明的~按合同法第六十一条和第一百四十一条确定。
其次~我们谈谈如何确定买方义务的履行地~这个问题显然比较简单。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一百六十条均有明文规定。归纳起来~可以概括表述为:有约定~依约定,无约定的~以接受价款一方所在地为履行地。
买卖合同履行地的二重性对管辖权的影响
纵观世界上多数国家的立法例~以“合同履行地”这个概念来确定管辖的并不多见。如前所述~由于各国民法对动产所有权转移的理论依据不同~从而影响到了民事诉讼的相关立法。一是以法国、日本等国为代表的“意思主义”认为~合同生效时~财产所有权即转移给了买受人。基于此~法国民诉法第,,条规定:“合同案件~物之实际交付地法院”管辖。二是以德国和我国台湾地区为代表的“形式主义”认为~所有权的约定和转移~除了须有当事人的一致意思表示之外~还必须履行一定的形式~交付行为即为所有权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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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形式。基于此~《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条规定:“因契约关系而发生的争议~由有争议的债务的
履行地的法院管辖之。”在这里~德国民诉法作了非常理性的划分~它以“涉诉债务”为联接点~轻而易举地解决了确定管辖的难题~即涉讼债务履行地法院为有权管辖法院。
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的确定依据是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当然没有异议~问题是如何确定“合同履行地”以及合同履行地在选择上是否对己方有利。所谓“合同履行地”~通说认为指“合同规定履行义务的地点”~也即义务清偿地点。可具体到个案中~由于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法律行为~这决定了买卖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因此买卖合同的双方既是权利人又是义务人~不管是出卖人还是买受人都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具体说来~出卖人必须履行交付约定标的物的义务~而买受人则必须履行支付约定价金的义务。如此看来~买卖合同与其他有名合同最重要、最显著的区别在于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即一方转移货物的所有权、一方转移货币的所有权~它包含两个相对的所有权转移。 对于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在确定管辖法院时应注意以下几方面:
,、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当事人在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履行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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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中约定的货物到达地、到站地、验收地、安装调试地等~均不应视为合同履行地。 ,、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履行地点或交货地点~但在实际履行中以书面方式或双方当事人一致认可的其他方式变更约定的~以变更后的约定确定合同履行地。当事人未以上述方式变更原约定~或者变更原合同而未涉及履行地问题~仍以原合同的约定确定履行地。
?、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履行地点、交货地点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或者虽有约定但未实际交付货物~且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以及口头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均不依履行地确定案件管辖。
综上考虑后~最后考虑的是选择法院能否对己方有利。实践中~很多的是买卖合同最后演变为欠款纠纷的案件。如原来是供货合同~后买方由于各种原因无法结清全部欠款~于是双方又签订一份《还款计划》或《欠条》~如此一来~当债务方不履行还款义务因为双方诉至法院时~案由便是欠款纠纷~而管辖法院也只能是被告住所地。因此~当买受人出现无力还款时~出卖方应综合考虑后再决定是否要与之签订还款协议类文书~以免将来在管辖地方面限于被动。篇三:本案如何确定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权 本案如何确定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权
作者: 林诒高 发布时间: 2017-06-28 11:1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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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
2001年11月21日~原、被告签订《工矿产品购销合同》一份~合同第三条交货地点、方式中约定“由供方送货至需方仓库或指定地点”。原告完成供货义务后~双方于2017年7月3日共同确认出具了一份《对账单》~载明被告尚欠原告货款155万余元~但对付款方式和付款地点未作约定。原告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履行地为由~向原告所在地法院起诉被告偿付货款。
二、分歧
对本案的履行地及其管辖法院存在不同看法:
第一种意见认为:双方共同出具的《对账单》~对付款方式和付款地点未作约定。根据《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根据本案《对账单》~原告是接受货币的一方~本案的履行地应在原告一方~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作为合同履行地的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的《对账单》是基于双方签订了《工矿产品购销合同》而成立的买卖法律关系~应以该买卖合同的履行地确定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确定经济纠纷案件管辖中如何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的规定》~交货地点为该买卖合同的履行地~作为合同履行
地的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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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管辖权的确定依据
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的确定依据有《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条“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的~依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确定经济纠纷案件管辖中如何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的规定》“以约定的履行地点或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 “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给付一方的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的所在地履行”,《合同法》第六十二条“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第一百四十一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第一百六十条 “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支付价款”等等。实务中~对以确定管辖的被告住所地争议不大~但是~由于对买卖合同履行地的不同理解~使得此类纠纷引发的管辖权争议问题较多~前述就是典型的案例。
四、合同履行地的理解
所谓“合同履行地”~通常认为是“合同规定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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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地点”~也即义务清偿地点。可具体到个案中~由于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法律行为~这决定了买卖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因此买卖合同的双方既是权利人又是义务人~不管是出卖人还是买受人都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具体说来~出卖人必须履行交付约定标的物的义务~而买受人则必须履行支付约定价金的义务。合同法对买受人的主要义务规定了三条~要求买受人在约定的时间、地点~将约定价款的所有权转移给出卖人~对出卖人的主要义务规定了四条~要求出卖人在约定的期限、地点~将标的物或提单交付买受人并转移所有权。既然存在买方主要义务履行地和卖方主要义务履行地~那么~买卖合同的主要履行地自然也应是两个~还可能有一些与履行该合同有关的地点~如:货物到达地、到站地、验收地、安装调试地等~理论上讲这些有关地点均是合同履行地。
五、管辖的确定
既然一个买卖合同因有两个履行行为而有可能有两个以上不同的合同履行地~那么~这如何确定管辖法院呢,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该规定是确定所有合同管辖的一般性规定~理应适用于确定买卖合同的管辖~按该条的本意~与买卖合同有关的履行地法院本应都有管辖权~但《民诉意见》对买卖合同的履行地作了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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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规定~第,,条“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的~依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实际履行地点与约定不一致~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而《规定》对买卖合同的履行地作了最狭义的规定~仅以约定的履行地点或交货地点为买卖合同的履行地~其它地点均不应视为合同履行地。既然有了对买卖合同履行地的专门规定~那么,对买卖合同的履行地只能作狭义的理解~就不应按《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作广义的理解。还要值得注意的是《规定》和《民诉意见》第,,条有冲突~因《规定》的颁布生效在后~故对买卖合同的履行地及管辖权的确定自然应适用《规定》。
对《规定》笔者的理解:
1、当事人在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履行地点或交货地点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或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那么~上述地点的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2、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履行地点或交货地点~但在实际履行中以书面方式或双方当事人一致认可的其他方式变更原约定的地点~以变更后的约定确定合同履行地。否则~仍以原合同的约定确定履行地。这里的其他方式应包括双方实际已交付和接收地点~即以实际交货地点作为履行地而确定管辖。
3、当事人在合同中虽有约定的履行地点或交货地点~但未实际交付货物~且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约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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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地~不依履行地确定案件管辖~即按被告住所地确定管辖。
4、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履行地点、交货地点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无论是否实际履行或交货~均不依履行地确定案件管辖~即按被告住所地确定管辖。
5、口头购销合同纠纷案件~均不依履行地确定案件管辖。即按被告住所地确定管辖。
六、存在问题值得注意是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虽有约定的履行地点或交货地点~但未实际交付货物~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规定》中没有明确如何确定案件管辖~笔者认为理应按被告住所地确定管辖。即只要未实际交付货物~按被告住所地确定管辖。对是否已实际履行~存在一个程序和实体审查的问题~原告方往往认为自己已经履行了义务~故在履行地法院起诉~而被告方可能以对方没有履行而抗辩~要求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司法实践中~法院往往以是否实际履行属于实体审查范围~在程序阶段就以原告的诉请确定管辖。 发生上述问题的原因,可能在于管辖权异议纯属程序问题,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定性属实体问题,程序审查不应审查实体问题。如此认识则过于机械~因为~许多程序问题的确定~必须依赖实体问题的正确认定~如特别地域管辖就是依不同性质、种类的实体关系来划分的~实体关系的性质、种类不同~是适用不同管辖规定的连接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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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所以~就被告依实体关系而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法院审查的关键就在于当事人之间属何种性质、种类的实体关系~不能简单以“据原告诉称双方应属于某种关系”而确定管辖。
七、该案的处理
前述的案例双方虽然有《对账单》~载明被告尚欠原告货款155万余元~但是~必须查明被告欠原告货款的原因~即被告是基于什么事实、原因欠了原告155万余元~对发生争议的合同纠纷分清是什么性质的合同~这才是双方法律关系的真实所在。如果被告曾向原告借款~而仍有155万余元未还~说明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关系~因而原告所在地因原告是属接受的给付货币一方而被认定为合同履行地就没有问题。但是本案双方是基于买卖合同关系而产生纠纷~《对账单》只是对以前的发生的事实加以追认和明确下来~仅是一个“从合同”而已~应按该“主合同”即买卖合同约定的交货地点作为合同履行地确定管辖。该案合同约定“由供方送货至需方仓库或指定地点”~因此~需方仓库或指定地点为该买卖合同的履行地~作为合同履行地的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八、结束语
基于买卖合同发生的纠纷~无论是货款纠纷~还是货物数量、质量、期限纠纷等等~应依照《规定》确定买卖合同的履行地~再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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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
从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谈根本违约
作者: 周英立 张振宇 发布时间: 2017-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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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01年12月17日~原告黄山才在被告四川省盐业总公司成都分公司处购买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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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案管辖权异议上诉状
买卖合同案管辖权异议上诉状
上诉人: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某某省某某市某某镇。法定代表人:某某,职务:董事长
被上诉人:王某某,男,19 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某某市某某县某某镇中心村,系某革某县某某建筑模板厂业主。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某某省某某县人民法院(20 ) 民初字第666号民事裁定书,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请求依法撤销某某省某某县人民法院(20 ) 民初字第666号民事裁定书。
2、请求依法将本案移送有管辖权的某某市某某区人民法院审理。
3、裁令被上诉人承担上诉费用。
事实和理由:
被上诉人诉上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某某省某某县人民法院予以受理。上诉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某某县人民法院提出了管辖权异议,认为某某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本案应由有管辖权的某某人民法院审理。某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 ) 民初字第666号民事裁定书,认为该院具有管辖权,驳回了上诉人的管辖权异议。上诉人
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首先,根据法律规定,管辖权异议只对法院是否具有管辖权进行审理,属于程序审查,不进行实体审理,未经双方质证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而一审法院依据被上诉人提供的“发货销售单”的内容认定一审法院有管辖权,显然对未经上诉人质证的证据进行了审理,违反了程序审查的规定,认定的事实依据不足。
其次,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某某的经销代理商签订的购货合同第四条中约定“模板质量及验收:货到现场,由甲方相关负责人员验收确认。若发现模板有脱胶、起壳等质量问题,请在三天内通知乙方,以便双方及时协商解决”。说明被上诉人提供的作为双方收发货物凭证的发货销售单仅仅是证明了客户已经收到价值多少人民币的货物的收据,且货到现场时上诉人履行的是合同约定的验收确认模板质量的权利,并不涉及对被上诉人约定中的“本公司如与客户因各种问题发生纠纷,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在本公司住所地辖法院解决”的承认。
再次,一审法院依据“发货销售单”的格式条款认定一审法院有管辖权,而一审法院依据的此格式条款的内容“本公司如与客户因各种问题发生纠纷,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在本公司住所地辖法院解决”,此款内容显然限制了上诉人的自由,排除了上诉人的主要权利,且在收发货物时被上诉人未对此款内容向上诉人进行合理的提示和说明。因此依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该格式条款无效。
第四,在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某某的经销代理商签订的购货合同
中第七条约定“本合同若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交某某市某某区人民法院诉讼”。合同中当事人有约定管辖应尊重约定。因此有管辖权的法院应该是某某市某某区人民法院。
综上所述,上诉人请求贵院依法审查,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某某市某某区人民法院审理。
此致
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买卖合同管辖权异议上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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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管辖权异议上诉状
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认为受诉法院或受诉法院向其移送案件的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时,可以向受诉法院或受移送案件的法院提出的不服管辖的意见或主张。下面整理相关内容,供大家参考!
买卖合同管辖权异议上诉状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成功数字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剑林,董事长
住址:深圳市福田保税区金花路振和大厦西楼一层
联系方式:xxxxxxxxxxx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曹某,女,20岁、汉族,益阳市人。
住址:益阳市金花坪1号。
上诉人因曹霞诉我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2007)资民二初字第51-2号民事裁定,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一、撤销资阳区人民法院(2007)资民二初字第51-2号民事裁定书,驳回被上诉人的起诉。
管辖权异议上诉状。
二、上诉费及其他诉讼费用等由被上诉人曹霞承担。
上诉理由:
资阳区人民法院以被上诉人曹霞具备诉讼主体资格,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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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履行地应为益阳市资阳区为由裁定驳回上诉人的管辖权异议,是完全错误的!资阳区人民法院偏听偏信,完全不顾证据的是否真实、充分,完全不顾案件的客观事实,完全不顾仲裁协议的存在,其裁定明显违背了我国合同法、民事诉讼法、仲裁法等相关法律规定,
且具体事实、理由及法律依据如下:
一、因原债权人佛山市蓝箭电子有限公司未履行通知义务,故,该对我司没有约束力,被上诉人曹霞非买卖合同纠纷的当事人或第三人,无诉讼主体资格,一审法院应驳回其起诉。
所谓“当事人适格”,也称为正当当事人或者合格的当事人,是指对于特定的诉讼可以自己的名义成为当事人的资格。
判断当事人适格与否的标准是看当事人是否是所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即本案诉讼标的)的主体,而原审原告曹霞与买卖合同纠纷没有任何利害关系,我司与曹霞也没有任何业务往来,她根本就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第八十条之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
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由此规定可知:合同成立后,债权人应及时地(合理期限)将债权转让的事实用合适的方式通知债务人,债务人须接到债权转让的通知且知道了通知的内容,此时,转让合同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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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
管辖权异议上诉状。
因为债权转让涉及到债务人的实体权利,在没有履行法定的书面通知义务的情况下,该转让协议对债务人没有任何效力。
资阳区人民法院在送达驳回我司管辖权异议的民事裁定书时,才送达了和的复印件,这就是证明佛山市蓝箭电子有限公司已经履行债权转让通知义务的所有证据。
仔细审查上两份所谓的证据,从中根本无法看出上诉人已经签收该邮件,首先,在收件人签名栏中没有我司员工的签字;其次,投递结果显示是肖红代收,而我司根本没有肖红这个人(我司已提供了劳动局打印的社保费交纳清单,该清单显示我司没有此人。
其实,证明肖红是我司员工是原审原告的责任);最后,上述两个证据本身都无任何证明效力,也没有加盖具有证明效力的单位公章,不具备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
故,上述证据不能证明佛山市蓝箭电子有限公司已经履行通知义务,其与原审原告的债权转让协议对我司没有任何效力,资阳区人民法院应依法驳回原审原告无理无据的起诉。
二、资阳区人民法院以原合同双方未约定合同履行地,合同履行地应为益阳市资阳区为由裁定驳回上诉人的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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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异议,是完全错误的,因为双方明确约定了合同的履行地是深圳市福田保税区。
2004年11月29日,上诉人与佛山市蓝箭电子有限公司(即与本案原告曹霞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的债权人)经过充分协商,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签订了,该协议第2。
7条(见第一页)明确约定了交货地点:甲方(即上诉人)订单上指定地点。
上诉人与佛山市蓝箭电子有限公司在合同履行中所发订单上都明确约定了交货地为:深圳市福田保税区。
第24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双方在、采购订单中明确约定了合同的履行地、交货地是深圳市福田保税区。
无论是合同履行地还是被告住所地都在深圳,而不是益阳!
最高人民法院1996年9月12日发布的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当事人在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中约定的货物到达地、到站地、验收地、安装调试地等,均不应视为合同履行地(该司法解释还明确规定:在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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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之前发布的规定与本解释不一致的地方,一律以本解释为准)。
该规定更明确了双方约定的合同履行地是深圳市,原审法院无权管辖。
另外,我司是与佛山市蓝箭电子有限公司发生买卖合同关系,即便是债权转让成立并生效,但是,债务人对原债权人的抗辩权并未丧失,双方原来的约定仍然有效!原债权人把债权转让给湖南资阳的曹霞,那么就由资阳的法院管辖,如果把债权转让给香港、台湾、美国、伊拉克的自然人或公司等,那么,
上述国家或地方的法院就拥有管辖权了吗?这显然违背了我国的法律规定和司法宗旨,也不符合情理!
三、买卖合同双方签订的中有明确的仲裁协议,约定了买卖合同中发生的一切争议均由深圳仲裁委员会裁决,协议明确排除了法院的管辖权,而原审法院竟仍认为其有权管辖,实在令人无法理解,此等明显的司法错误实在少见!
2004年11月29日,上诉人与佛山市蓝箭电子有限公司(即与本案原告曹霞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的债权人)签订的中包含有仲裁条款、品质合约、售后服务协议、采购订单样本等。
该第9?1条明确约定:“有关此协议的争议应通过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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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通过协商不能达成一致,双方同意由深圳仲裁委员会依其仲裁程序、规则进行仲裁。
该仲裁决定是终局的,对双方具有同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这说明上诉人与佛山市蓝箭电子有限公司的买卖合同纠纷应由深圳仲裁委员会管辖。
因为买卖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订的仲裁条款,明确排除了法院的管辖。
第26条明确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时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由此可见,买卖合同的双方自愿选择解决争议的方式为仲裁,该约定真实、明确、合法,当属有效!所以,该案不应由法院管辖,原审法院应当依法驳回原审原告的起诉。
四、原审法院在司法程序上存在诸多问题,有些属于明显的程序违法,显示公平,具体如下:
第一、原审法院连法定的15天答辩期都不给,这属于明显地程序违法!上诉人在2007年1月24日收到原审法院邮寄送达的开庭传票,而开庭日期确定开庭日期却定在2月7日(我司相关负责人于2007年1月24日才收到法律文书,从1月25日算起到2月7日开庭才14天),为何定的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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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促?实在令人费解!
第二、在上诉人一再要求下,原审法院至今未向上诉人送达原审原告提交的相关证据的复印件,而原审法院的办案人员从湖南赶到深圳,冻结了上诉人的银行帐号和帐号内的所有资金,他们在深圳至少停留三天以上,在明确知道上诉人详细地址的情况下却不向上诉人依法送达相关的法律文书及证据复印件,
也不履行告知义务,实在不妥!也严重影响了上诉人正常业务的开展,也影响了上诉人的声誉!
第三、买卖合同纠纷实际发生的货款金额约31万元人民币,再加上原审原告提出的所谓的实现债权的费用6万元,也不过约37。
00万人民币,为何原审法院却裁定冻结上诉人46。
00万元人民币的财产?法律依据何在?道理何在?
第四、本案涉案金额较大(46。
00万元),又是历时两年多的买卖合同纠纷,其中牵涉管辖权、货款金额的核对、质量认证和鉴定、数量、交货期限等多方面的问题,还牵涉债权转让等复杂的法律关系,一审法院却选择适用简易程序,这显然是不合适的!
请贵院考虑上诉人正当合理的请求,依法撤销资阳区人民法院(2007)资民二初字第51-2号民事裁定书,驳回被上诉人的起诉,以彰显法律之公正,以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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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向贵院提出上诉,请予慎重考虑!
此致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xxx
xxxx年x月xx日
买卖合同管辖权异议上诉状
上诉人:浙江永康XX汽车配件厂
住址:浙江省永康市
法定代表人:徐XX 职务:厂长
被上诉人:江西XX实业有限公司
住址:江西省XX县
法定代表人:龚XX 职务:董事长
上诉人因不服江西省XX县人民法院2009年X月XX日作出的(2008)X民二初字第30号《民事裁定书》,上诉至贵院。
上诉请求:
请求撤销江西省XX县人民法院2009年X月XX日作出的(2008)X民二初字第3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将该案移送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审理。
事实和理由:
原审法院以上诉人超过答辩期提出管辖权异议为由,裁定驳回上诉人的管辖权异议。
上诉人认为该理由不能成立,理由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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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主动审查对系争案件是否有管辖权是受诉人民法院的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四)项及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受诉人民法院对系争案件有管辖权,是受理案件的前提,受理后发现没有管辖权的应该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不得自行审理。
受诉人民法院是否有管辖权,不以当事人是否提出管辖权异议而改变,即使当事人没有提出管辖权异议,受诉法院也应主动审查并作出相应处理。
如果没有管辖权的法院强行对案件进行实体裁判,当事人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申请再审。
其次、上诉人在答辩期内提出了书面管辖权异议
原审法院裁定书中称2008 年12月8日以特快专递方式向被告送达了相关起诉状和应诉材料,实际上上诉人并没有收到上述材料,而是由原审法院2009年1月初电话通知后,派人至原审法院当面收取相关起诉状和应诉材料。
上诉人收到诉讼材料后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了管辖权异议。
另外,即使当事人不是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管辖权异议,也不表明受诉法院当然取得管辖权,仅仅是免除受诉法院就当人事的异议作出裁定的义务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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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原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
上诉人和被上诉人之间是非书面的买卖合同关系,合同履行的地点是浙江省永康市,无论是按上诉人(被告)住所地还是合同履行地,本案都应由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审理,原审法院并无管辖权。
综上,请贵院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此致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永康市XX汽车配件厂
20XX年3月6日
买卖合同管辖权异议上诉状
申请人,周X宝,男,19XX年X月2日出生,汉族,住YX市XX镇村
申请人于2009年12月5日收到你院已受理原告方X冰诉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应诉通知,通知申请人在公告发出之日满60天次日起15内提出答辩(公告发出时间是2009年11月16日)。
现根据本案事实提出对此案管辖权的异议,理由如下:
LX市人民法院对本案无权管辖。
申请人与原告人的买卖合同关系,没有订立过书面合同,只有是口头协议,而且所谓的第二被告是原告为了本案的管辖权而虚拟设立的,缺乏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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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确定经济纠纷案件管辖中如何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的规定》第三条、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履行地点、交货地点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或者虽有约定但未实际交付货物,且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以及口头购销合同纠纷案件,均不依履行地确定案件管辖。
为此,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条第1款之规定,该买卖合同纠纷应由异议人常住地的YX市人民法院管辖。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38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
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根据上述事实和法律规定,特此请求你院将本案依法移送管辖,交由YX市人民法院审理。
请予准许。
此致
LX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周X宝
20XX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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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管辖权
买卖合同管辖权
www.wenxuefan.com 合同网为了提供许多各种各样的重要的合同信息,合同已经渗入了平常生活的各个方面,如果你想处理好生活中的各个繁琐细节的问题,那可需要增进对合同的了解哦。下面是小编跟大家分享的有关合同的信息,仅供参考。(本文为你提供买卖合同管辖两篇。)
买卖合同管辖权(一)
导读:本文介绍了合同纠纷管辖法院的知识。文章通过一系列合同纠纷管辖的知识,分别对买卖合同,承揽合同,租赁合同等相关合同纠纷的管辖做出了介绍。以下是法律快车网为你介绍的合同纠纷管辖法院的知识。
一、当事人想约定管辖时,在不违反法院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情况下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当事人已经约定管辖的,以约定的为准。
三、当事人没有约定管辖的,通常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以下合同的具体履行地是:
1、买卖合同履行地问题
(1)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
同履行地;仅 约定了交货地点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对履行地点、交货地点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或者虽有约定但未实际交付货物,且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以及口头购销合同纠纷案件,均不依履行地确定案件管辖。
(2)购销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2、承揽合同履行地为承揽方所在地;
3、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
4、补偿贸易合同,以接受投资一方主要义务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
5、证券回购纠纷合同履行地
(3)凡在交易场所内进行的证券回购业务,交易场所所在地应为合同履行地;
(4)在上述交易场所之外进行的证券回购业务,最初付款一方(返售方)所在地应为合同履行地; 1
四、其他由法律规定的管辖法院
1、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票据支付地,是指票据上载明的付款地。票据未载明付
款地的,票据付款人(包括代理付款人)的住所地或主营业所所在地为票据付款地。
3、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4、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五、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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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管辖权
?? ? ? ? ? ? ?? ??买卖合?同?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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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7-1?2?-0?3 ?0?8:5??0:10?? 民事?诉?讼中?,买?卖?合同纠??纷是人民??法院受?理?合同?纠纷?案?件最基??本、最常??见的类?型?,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的确??定依据?是?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实践?中?,由?于对?合?同履行??地的不同??理解,?使?得个?案中?合?同履行??地的争议??从未停?止?过,?同时?由?于地方??保护主义??的存在?,?使管?辖权?争?议愈演??愈烈。本??文拟就?此?问题?进行?法?律分析??,并试图??解决此?类?纠纷?引发?的?管辖权??争议问题??。
? ? ?对买?卖?合同履??行地的法??律分析? ?所谓?“合?同?履行地??”,通说??认为指?“?合同?规定?履?行义务??的地点”??,也即?义?务清?偿地?点?。可具??体到个案??中,由?于?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法?律行?为,?这?决定了??买卖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因?此买卖??合同的双??方既是?权?利人?又是?义?务人,??不管是出??卖人还?是?买受?人都?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具?体?说来?,出?卖?人必须??履行交付??约定标?的?物的?义务?,?而买受??人则必须??履行支?付?约定?价金?的?义务。??如此看来??,买卖?合?同与?其他?有?名合同??最重要、??最显著?的?区别?在于?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即一?方?转移?货物?的?所有权??、一方转??移货币?的?所有?权,?它?包含两??个相对的??所有权?转?移。?
? ? 那??么,一个??买卖合?同?因有?两个?履?行行为??而有可能??有两个?不?同的?合同?履?行地,??如在甲地??付款,?在?乙地?交货?,?这如何??确定合同??的履行?地?呢,?目前?占?主导地??位的意见??认为,?在?合同?约定?的?众多义??务中,必??有一个?能?反映?该合?同?之本质??特征的义??务,买?卖?合
?方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于他人??,而他?人?取得?该标?的?同?也是?如?此,买??卖合同的??目的是?一
物所有??权,因此??,买卖?合?同的?特征?义?务应是??标的物的??交付,?即?所有?权的?转?移,(??原文来自??:
? ? w?WW?.?bDF??qy. ??千叶 ?帆?文摘?:买?卖?合同管??辖权)一??般应以?该?特征?义务?履?行地作??为该合同??的履行?地?,基?于此?,?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所作?的?司法?解释?均?以此作??为买卖合??同的履?行?地。?
? ? 笔??者认为,??买卖合?同?的特?征义?务?不是一??个而是两??个,既?包?括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也??包括转?移?价款?的所?有?权。其??原因在于??买卖合?同?是比?较特?殊?的双务??有偿合同??,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
?? “?买?受人?应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合同?法第?一?百六十??条规定:??
? ?“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支付?价?款。?”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
? ?“?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合??同法对出??卖人的?主?要义?务规?定?了三条??,而对买??受人的?主?要义?务也?规?定了三??条,要求??买受人?在?约定?的时?间?、地点??,将约定??价款的?所?有权?转移?给?出卖人??。众所周??知,价?款?也是?财物?,?仅把买??卖合同中??标的物?义?务的?履行?看?成特征??义务而不??把价款?义?务的?履行?看?做是特??征义务的??履行,?厚?此而?薄彼?,?显然从??理论上讲??不通。? ?
? ?既?然买卖??合同的特??征义务?是?两个?,那?么?,买卖??合同的履??行地自?然?也应?是两?个?,即卖??方主要义??务履行?地?和买?方主?要?义务履??行地(有??些情况?下?可以?合二?为?一),??可以说买??卖合同?的?履行?地具?有?二重性??。接下来??,我们?分?开来?讨论?:?
?? 首先??,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和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卖?方义务??履行地应??为出卖?人?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于买受人??的地点?。?这一?点最?高?法院在??,,,,??年,月?,?,日?的司?法?解释中??已有提及??,,,?,?,年?的司?法?解释精??神也与之??暗合,?只?不过?这两?个?
司法解?释未将标???的物交?付?地与?所有?权?转移地??加以区分??,使人?容?易产?生歧?义?。到底??是以实物??交付地?点?来确?定合?同?地,还??是以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地点?来?确定合??同履行地??不甚明?了?。在?一般?情?况下,??标的物交??付的地?点?,就?是产?品?所有权??转移的地??点。对?于?买卖?合同?,?其义务??清偿地应??是所有?权?转移?的地?点?,只有??将所有权??转移给?了?对方?,才?能?算合同??义务履行??了。而?在?法律?定有?要?式行为??所有权转??移之条?件?时,?例如?登?记,只??有履行了??要式行?为?,所?有权?才?算转移??,如果出??卖人在?此?之前?已将?标?的物交??由买受人??占有、?控?制,?若以?标?的物事??实上交付??之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则要??式行为地??又为何?地?点呢?,不?可?能不是??合同履行??地。实?际?上此?时要?式?行为地??才为合同??义务之?清?偿地?。 ? ? ??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和?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
? ? “?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出卖人?应?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
? ? (?一)?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
?? (二)??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由?此可?见,?买?卖合同??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 ? ?一?是应以??交付为标??志(包?括?现实?交付?、?简易交??付、占有??改定、?指?示交?付等?交?付方式??);
?? 二是?对?特殊?动产?应?以登记??为标志,??而交付?与?交货?显然?不?是同一??概念,交??付与所?有?权的?转移?也?不完全??等同,故??而确定?买?卖合?同卖?方?义务履??行地应以??双方约?定?的标?的物?所?有权转??移地为履??行地,?约?定不?明的?,?按合同??法第六十??一条和?第?一百?四十?一?条确定??。
?? 其?次?,我?们谈?谈?如何确??定买方义??务(即?支?付价?款义?务?)的履??行地,这??个问题?显?然比?较简?单?。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一百??六十条?均?有明?文规?定?。归纳??起来,可??以概括?表?述为?:
? ? 有??约定,依??约定;?无?约定?的,?以?接受价??款一方所??在地为?履?行地?。 ? ? ??买卖合同??履行地?的?二重?性对?管?辖权的??影响 纵??观世界?上?多数?国家?的?立法例??,以“合??同履行?地?”这?个概?念?来确定??管辖的并??不多见?。?如前?所述?,?由于各??国民法对??动产所?有?权转?移的?理?论依据??不同,从??而影响?到?了民?事诉?讼?的相关??立法。
?? 一?是?以法?国、?日?本等国??为代表的??“意思?主?义”?认为?,?合同生??效时,财??产所有?权?即转?移给?了?买受人??。基于此??,法国?民?诉法?第,?,?条规定??:
?? “合?同?案件?,物?之?实际交??付地法院??”管辖?。?
? 二?是?以德国??和我国台??湾地区?为?代表?的“?形?式主义??”认为,??所有权?的?约定?和转?移?,除了??须有当事??人的一?致?意思?表示?之?外,还??必须履行??一定的?形?式,?交付?行?为即为??所有权转??移的形?式?。基?于此?,?《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条??规定: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条规定?》?或《?欠条?》?,如此??一来,当??债务方?不?履行?还款?义?务因为??双方诉至??法院时?,?案由?便是?欠?款纠纷??,而管辖??法院也?只?能是?被告?住?所地。??因此,当??买受人?出?现无?力还?款?时,出??卖方应综??合考虑?后?再决?定是?否?要与之??签订还款??协议类?文?书,?以免?将?来在管??辖地方面??限于被?动?。篇?三:?欠?条》,??如此一来??,当
债?务?方不?履行?还?款义务??因为双方??诉至法?院?时,?案由?便?是欠款??纠纷,而??管辖法?院?也只?能是?被?告住所??地。因此??,当买?受?人出?现无?力?还款时??,出卖方??应综合?考?虑后?再决?定?是否要??与之签订??还款协?议?类文?书,?以?免将来??在管辖地??方面限?于?被动?。篇?三?》一份??,合同第??三条交?货?地点?、方?式?中约定??“由供方??(即原?告?)送?货至?需?方(即??被告)仓??库或指?定?地点?”。?原?告完成??供货义务??后,双?方?于2?01?7?年7月??3日共同??确认出?具?了一?份《?对?账单》??,载明被??告尚欠?原?告货?款1?5?5万余??元,但对??付款方?式?和付?款地?点?未作约??定。原告??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履??行地为由??,向原?告?所在?地法?院?起诉被??告偿付货??款。 ?
? ?
? ? 二、??分歧 对??本案的?履?行地?及其?管?辖法院??存在不同??看法:?对?账单?》,?载?明被告??尚欠原告??货款1?5?5万?余元?,?但对付??款方式和??付款地?点?未作?约定?。?原告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履行?地?为由,??向原告所??在地法?院?起诉?被告?偿?付货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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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分?歧? 对本??案的履行??地及其?管?辖法?院存?在?不同看??法》,对??付款方?式?和付?款地?点?未作约??定。根据??《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根据本案??《对账?单?》,?原告?是?接受货??币的一方??,本案?的?履行?地应?在?原告一??方,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作为合?同?履行?地的?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
??第二种?意?见认?为:?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
?据本?案《?对?账单》??,原告是??接受货?币?的一?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根
方,?本?案的履??行地应在??原告一?方?,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作?为?合同履??行地的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
? ? 第?二?种意见??认为》是??基于双?方?签订?了《?工?矿产品??购销合同??》而成?立?的买?卖法?律?关系,??应以该买??卖合同?的?履行?地确?定?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确?定经济??纠纷案件??管辖中?如?何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的规??定》,?交?货地?点为?该?买卖合??同的履行??地,作?为?合同?履行?地?的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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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管?辖?权的确??定依据 ??买卖合?同?(即?购销?合?同)纠??纷管辖权??的确定?依?据有?《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民诉?意?见》)??第,,条??“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的,?依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确?定?经济?纠纷?案?件管辖??中如何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以?约?定的履??行地点或??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 ?“(合??同)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给??付一方?的?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的?所在?地?履行”??;《合同??法》第?六?十二?条“?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第?一百四??十一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第?一百?六十?条? “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支?付?价款”??等等。实??务中,?对?以确?定管?辖?的被
告??住所地争??议不大?,?但是?,由?于?对买卖??合同履行??地的不?同?理解?,使?得?此类纠??纷引发的??管辖权?争?议问?题较?多?,前述??就是典型??的案例?。?
? ?四?、合同??履行地的??理解 ?所?谓“?合同?履?行地”??,通常认??为是“?合?同规?定履?行?义务的??地点”,??也即义?务?清偿?地点?。?可具体??到个案中??,由于?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法?律?行为?,这?决?定了买??卖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因?此?买卖合??同的双方??既是权?利?人又?是义?务?人,不??管是出卖??人还是?买?受人?都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具体?说?来,?出卖?人?必须履??行交付约??定标的?物?的义?务,?而?买受人??则必须履??行支付?约?定价?金的?义?务。合??同法对买??受人的?主?要义?务规?定?了三条??(第15??
?9?、1?60?、?161??条),要??求买受?人?在约?定的?时?间、地??点,将约??定价款?的?所有?权转?移?给出卖??人,对出??卖人的?主?要义?务规?定?了四条??(第13??
?5?、1?3
? ? 6、??13
?? 8、?1?41?条)?,?要求出??卖人在约??定的期?限?、地?点,?将?标的物??或提单交??付买受?人?并转?移所?有?权。既??然存在买??方主要?义?务履?行地?(?即交付??价款地)??和卖方?主?要义?务履?行?地(即??交货地)??,那么?,?买卖?合同?的?主要履??行地自然??也应是?两?个(?有些?情?况下可??以合二为??一),?还?可能?有一?些?与履行??该合同有??关的地?点?,如?:工?矿?产品购??销合同》??而成立?的?买卖?法律?关?系,应??以该买卖??合同的?履?行地?确定?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确?定?经济纠??纷案件管??辖中如?何?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的规定??》,交?货?地点?为该?买?卖
??的履行地??,作为?合?同履?行地?的?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合同
??
? ?三、?管辖?权?的确定??依据 买??卖合同?(?即购?销合?同?)纠纷??管辖权的??确定依?据?有《?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民?诉意?见?》)第??,,条“??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的?,依?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确定?经?济纠?纷案?件?管辖中??如何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以约?定?的履行??地点或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 ?“?(合同??)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给付??一方的?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的所?在地?履?行”;??《合同法??》第六?十?二条?“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第?一?百四十??一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第?一?百六?十条? ?“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支付?价?款”等??等。实务??中,对?以?确定?管辖?的?被告住??所地争议??不大,?但?是,?由于?对?买卖合??同履行地??的不同?理?解,?使得?此?类纠纷??引发的管??辖权争?议?问题?较多?,?前述就??是典型的??案例。?
? ? 四?、?合同履??行地的理??解 所?谓?“合?同履?行?地”,??通常认为??是“合?同?规定?履行?义?务的地??点”,也??即义务?清?偿地?点。?可?具体到??个案中,??由于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法律?行?为,?这决?定?了买卖??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因此?买?卖合同??的双方既??是权利?人?又是?义务?人?,不管??是出卖人??还是买?受?人都?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具体说?来?,出?卖人?必?须履行??交付约定??标的物?的?义务?,而?买?受人则??必须履行??支付约?定?价金?的义?务?。合同??法对买受??人的主?要?义务?规定?了?三条(??第15
?? 9?、?16?0、?1?61条??),要求??买受人?在?约定?的时?间?、地点??,将约定??价款的?所?有权?转移?给?出卖人??,对出卖??人的主?要?义务?规定?了?四条(??第13
?? 5?、?13?
? ?6、1??3
??8、1?4?1条?),?要?求出卖??人在约定??的期限?、?地点?,将?标?的物或??提单交付??买受人?并?转移?所有?权?。既然??存在买方??主要义?务?履行?地(?即?交付价??款地)和??卖方主?要?义务?履行?地?(即交??货地),??那么,?买?卖合?同的?主?要履行??地自然也??应是两?个?(有?些情?况?下可以??合二为一??),还?可?能有?一些?与?履行该??合同有关??的地点?,?如》?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该规定??是确定?所?有合?同管?辖?的一般??性规定,??理应适?用?于确?定买?卖?合同的??管辖,按??该条的?本?意,?与买?卖?合同有??关的履行??地(包?括?接受?价款?地?等)法??院本应都??有管辖?权?,但?《民?诉?意见》??对买卖合??同的履?行?地作?了专?门?规定,??第,,条??“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的,?依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实?际履?行地?点?与约定??不一致,??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而??《规定?》?对买?卖合?同?的履行??地作了最??狭义的?规?定,?仅以?约?定的履??行地点或??交货地?点?为买?卖合?同?的履行??地,其它??地点(?应?包括?价款?接?受地点??等)均不??应视为?合?同履?行地?。?既然有??了对买卖??合同履?行?地的?专门?规?定,那??么,对买??卖合同?的?履行?地只?能?作狭义??的理解,??就不应?按?《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作广义?的?理解?。还?要?值得注??意的是《??规定》?和?《民?诉意?见?》第,??,条有冲??突,因?《?规定?》的?
?同的?履行?地?及管辖??权的确定??自然应?适?用《?规定?》?。 颁?布生效??在后,故??对买卖?合
?? 对??《规定?》?笔者?的理?解?:民诉??意见》对??买卖合?同?的履?行地?作?了专门??规定,第??,,条?“?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的?,?依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实际?履?行地点??与约定不??一致,?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而?《?规定?》对?买?卖合同??的履行地??作了最?狭?义的?规定?,?仅以约??定的履行??地点或?交?货地?点为?买?卖合同??的履行地??,其它?地?点(?应包?括?价款接??受地点等??)均不?应?视为?合同?履?行地。??既然有了??对买卖?合?同履?行地?的?专门规??定,那么??,对买?卖?合同?的履?行?地只能??作狭义的??理解,?就?不应?按《?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作?广义?的理?解?。还要??值得注意??的是《?规?定》?和《?民?诉意见??》第,,??条有冲?突?,因?《规?定?》的颁??布生效在??后,故?对?买卖?合同?的?履行地??及管辖权??的确定?自?然应?适用?《?规定》??。
?? 对?《?规定?》笔?者?的理解??》中没有??明确如?何?确定?案件?管?辖,笔??者认为理??应按被?告?住所?地确?定?管辖。??即只要未??实际交?付?货物?,按?被?告住所??地确定管??辖。对?是?否已?实际?履?行,存??在一个程??序和实?体?审查?的问?题?,原告??方往往认??为自己?已?经履?行了?义?务,故??在履行地??法院起?诉?,而?被告?方?可能以??对方没有??履行而?抗?辩,?要求?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司?法?实践?中,?法?院往往??以是否实??际履行?属?于实?体审?查?范围,??在程序阶??段就以?原?告的?诉请?确?定管辖??。
?? 发?生?上述?问题?的?原因,??可能在于??管辖权?异?议纯?属程?序?问题,??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定?性属?实?体问题??,程序审??查不应?审?查实?体问?题?。如此??认识则过??于机械?,?因为?,许?多?程序问??题的确定??,必须?依?赖实?体问?题?的正确??认定,如??特别地?域?管辖?就是?依?不同性??质、种类??的实体?关?系来?划分?的?,实体??关系的性??质、种?类?不同?,是?适?用不同??管辖规定??的连接?标?志。?所以?,?就被告??依实体关??系而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法??院审查的??关键就?在?于当?事人?之?间属何??种性质、??种类的?实?体关?系,?不?能简单??以“据原??告诉称?双?方应?属于?某?种关系??”而确定??管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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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该案的??处理 ?前?述的?案例?双?方虽然??有《对账??单》,?载?明被?告尚?欠?原告货??款155??万余元?,?但是?,必?须?查明被??告欠原告??货款的?原?因,?即被?告?是基于??什么事实??、原因?欠?了原?告1?5?5万余??元,对发??生争议?的?合同?纠纷?分?清是什??么性质的??合同,?这?才是?双方?法?律关系??的真实所??在。如?果?被告?曾向?原?告借款??,而仍有??155?万?余元?未还?,?说明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关?系,?因而?原?告所在??地因原告??是属接?受?的给?付货?币?一方而??被认定为??合同履?行?地就?没有?问?题。但??是本案双??方是基?于?买卖?合同?关?系而产??生纠纷,??《对账?单?》只?是对?以?前的发??生的事实??加以追?认?和明?确下?来?,仅是??一个“从??合同”?而?已,?应按?该?“主合??同”即买??卖合同?约?定的?交货?地?点作为??合同履行??地确定?管?辖。?该案?合?同约定??“由供方??送货至?需?方仓?库或?指?定地点??”,因此??,需方?仓?库或?指定?地?点为该??买卖合同??的履行?地?,作?为合?同?履行地??的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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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结束??语 基于??买卖合?同?发生?的纠?纷?,无论??是货款纠??纷,还?是?货物?数量?、?质量、??期限纠纷??等等,?应?依照?《规?定?》确定??买卖合同??的履行?地?,再?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确?定?管辖。??(作者单??位:对?账?单》?,载?明?被告尚??欠原告货??款15?5?万余?元,?但?是,必??须查明被??告欠原?告?货款?的原?因?,即被??告是基于??什么事?实?、原?因欠?了?原告1??55万余??元,对?发?生争?议的?合?同纠纷??分清是什??么性质?的?合同?,这?才?是双方??法律关系??的真实?所?在。?如果?被?告曾向??原告借款??,而仍?有?15?5万?余?元未还??,说明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关?系?,因而??原告所在??地因原?告?是属?接受?的?给付货??币一方而??被认定?为?合同?履
?《对?账单?》?只是行?地?就没有??问题。但??是本案?双?方是?基于?买?卖合同??关系而产??生纠纷?,
对??以前的发??生的事?实?加以?追认?和?明确下??来,仅是??一个“?从?合同?”而?已?,应按??该“主合??同”即?买?卖合?同约?定?的交货??地点作为??合同履?行?地确?定管?辖?。该案??合同约定??“由供?方?送货?至需?方?仓库或??指定地点??”,因?此?,需?方仓?库?或指定??地点为该??买卖合?同?的履?行地?,?作为合??同履行地??的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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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结束??语 基?于?买卖?合同?发?生的纠??纷,无论??是货款?纠?纷,?还是?货?物数量??、质量、??期限纠?纷?等等?,应?依?照《规??定》确定??买卖合?同?的履?行地?,?再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确??定管辖。??(作者?单?位》?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诉??讼管辖?司?法解?释规?定?,只能??由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从案??例中,则??是乙厂?所?在地?法院?具?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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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根据《??合同法》??第61?条?规定?:合?同?法》第??61条规??定》第?6?2条?第3?项?规定:??
??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案例中??的合同?履?行地?并没?有?明确,??而合同的??签订地?中?也无?法确?定?为实际??的履行地??点。按?照?《合?同法?》?第62??条第3项??的规定?,?可以?选择?在?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那?么就?是?甲公司??的所在地??法院拥?有?管辖?权。?篇?四:合??同法》第??62条?第?3项?的规?定?,可以??选择在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那??么就是甲??公司的?所?在地?法院?拥?有管辖??权。篇四??》,对?“?约定?管辖?”?进一步??作出明确??规定。?我?们应?注重?理?解和运??用,适当??约定较?为?便利?、合?适?的法院??打官司,??以节省?诉?讼成?本,?达?到诉讼??目的。 ??
? ?“约?定管?辖?”须符??合法定规??则。笔?者?在多?年的?法?制服务??活动中,??发现有?些?企业?想方?设?法、费??尽口舌争??取到管?辖?条款?,却?因?约定欠??妥而得不??到法院?认?可,?到头?来?空忙一??场,还因??管辖异?议?,被?人为?拖?延诉讼??,贻误时??机,实?在?可惜?。 ?
? ??请看以下??案例:?
? ? ?案?例一:??
??某不锈?钢?制品?公司?与?山东的??某贸易公??司签订?供?销合?同一?份?,约定??不锈钢制??品公司?向?贸易?公司?供?应不锈??钢紧固件??。为保?障?货款?回笼?,?不锈钢??制品公司??提议写?出?约定?: ? ? “??如发生纠??纷,由?不?违约?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解??决。”?合?同签?订、?送?出30??多万元货??后,贸?易?公司?迟迟?不?付款。??为此,不??锈钢制?品?公司?向本?市?法院起??诉。但诉??状送达?被?告时?,贸?易?公司却??提出管辖??权异议?。?法院?经审?查?认为,??在审理前??无法判?定?谁才?是合?同?约定的??“不违约??方”。?裁?定将?案件?移?送到被??告即山东??贸易公?司?所在?地法?院?处理。??
?? 案例?二?:
? ? ?赵某经??朋友介绍??认识了?在?上海?办公?司?的沈某??,两人一??见如故?。?当赵?某拿?出?以往格??式合同打??算给对?方?签字?时,?沈?某仔细??看过提出??补充条?款?:
? ? ?“如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则??交由乙方??(指沈?某?公司?)所?在?地法院??裁定”。??赵某为?了?公平?,要?求?把条款??改为“交??由甲方?(?指甲?方工?厂?)或乙??方所在地??法院管?辖?”,?终于?达?成协议??。签约后??,赵某?按?时送?货到?对?方公司??,可左等??右要就?是?追不?到货?款?,则一??纸诉状送??给本市?人?民法?院。?立?案庭法??官看后告??诉他,?由?于约?定的?管?辖条款??无效,须??到对方?所?在地?法院?起?诉。 ??
??案例三?:?
? ?原?告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南通?某贸?易?有限公??司签订钢??材买卖?合?同,?双方?约?定:
??x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该案??标的额不??超过?? 如??发生争?议?协商?不成?,?则向x
9?5?万元?,属?基?层法院??管辖范围??,承办?法?官查?明事?实?后,将??该案依法??移送。? ?
? ?那?么,究??竟应如何??有效地?约?定管?辖法?院?呢,归??纳起来,??应把握?“?五个?只能?和?不能”??及“两个??不得”?。?
? ? ?
??一是只能??约定一?审?法院?,不?能?约定二??审法院。??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一审法??院确定后??,二审?法?院则?按照?级?别管辖??的规定当??然确定?。?一审?判决?、?裁定后??当事人上??诉的,?只?能上?诉至?一?审法院??的上级法??院,而?不?得向?其他?法?院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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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是只?能?约定有??联系的法??院,不?能?约定?无联?系?的法院??。根据我??国新民?事?诉讼?法第?3?4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选择的?管?辖法?院,?包?括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超出该范??围任意?选?择的?,不?具?有法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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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是?只能约??定一个法??院,不?能?约定?多个?法?院。所??选择的管??辖法院?必?须确?定、?唯?一。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4条?规?定,双??方当事人??选择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选择??管辖的?协?议无?效。?案?例二中??的管辖法??院条款?之?所以?无效?,?是因为??赵某约定??的法院?既?有原?告所?在?地又有??被告所在??地,不?符?合明?确、?唯?一的要??求。再例??如在合?同?中约?定由?“?甲方住??所地法院??和乙方?住?所地?法院?管?辖”,??也应认定??是约定?了?两个?以上?法?院管辖??,该约定??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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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是只能明??确约定?,?不能?模糊?约?定。当??事人选择??管辖法?院?必须?是明?确?的。如??有的公司??约定“?在?甲方?所在?地?按照合??同法处理??”。其?本?意是?在甲?方?所在地??法院诉讼??,但是?“?按照?合同?法?处理”??的方式有??多种。?对?方提?出管?辖?异议后??,法院认??定异议?有?效,?则
裁?定?移送管??辖。其实??,该公?司?完全?可以?约?定发生??争议“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五是??只能以?书?面约?定为?准?,不能??以口头约??定为凭?。?约定?管辖?法?院是要??式行为,??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协议??管辖必须??以书面?形?式,?可以?是?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也可?以是?在?诉讼前??达成的选??择管辖?的?协议?。如?果?合同中??未约定管??辖法院?,?仅口?头达成??协议,??即使对方??予以认?可?,在?没有?签?订书面??约定管辖??协议的?情?况下?,该?口?头约定??仍不能采??用。 ?
? ? “?两?个不得??”,即约??定管辖?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法院??对于级别??管辖是?有?硬性?规定?的?。某案??件按性质??或者标?的?额应?当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如?果?选择?由中?级?或者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这种?约定?就?无效。??案例三就??属这种?情?况。?我们?应?按其诉??讼标的额??选择相?应?的人?民法?院?管辖。??至于专属??管辖,?是?指法?律强?制?规定某??类案件只??能由特?定?法院?管辖?,?其它法??院无权管??辖,也?不?允许?当事?人?协议变??更管辖。??与其他?法?定管?辖相?比?,专属??管辖具有??优先性?、?排他?性与?强?制性。??如因不
动??产、港?口?作业?、继?承?遗产发??生的纠纷??,都属?于?专属?管辖?的?范围,??还有涉外??专属管?辖?案件?,都?不?得通过??约定管辖??而更改?。?
? ? ?当然,??依法约定??管辖法?院?,避?免约?定?无效,??这仅是基??本前提?。?要使?管辖?约?定既利??于自己维??护合法?权?益,?又能?使?对方接??受,还有??不少策?略?、技?巧有?待?探讨掌??握。篇五??: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4条规?定?,双?方当?事?人选择??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选?择管辖??的协议无??效。案?例?二中?的管?辖?法院条??款之所以??无效,?是?因为?赵
?的要?求。?再?例如某?约?定的法??院既有原??告所在?地?又有?被告?所?在地,??不符合明??确、唯?一
在??合同中约??定由“?甲?方住?所地?法?院和乙??方住所地??法院管?辖?”,?也应?认?定是约??定了两个??以上法?院?管辖?,该?约?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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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是只?能?明确约??定,不能??模糊约?定?。当?事人?选?择管辖??法院必须??是明确?的?。如?有的?公?司约定??“在甲方??所在地?按?照合?同法?处?理”。??其本意是??在甲方?所?在地?法院?诉?讼,但??是“按照??合同法?处?理”?的方?式?有多种??。对方提??出管辖?异?议后?,法?院?认定异??议有效,??则裁定?移?送管?辖。?其?实,该??公司完全??可以约?定?发生?争议?“?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五?是只能??以书面约??定为准?,?不能?以口?头?约定为??凭。约定??管辖法?院?是要?式行?为?,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协议?管辖?必?须以书??面形式,??可以是?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也可??以是在?诉?讼前?达成?的?选择管??辖的协议??。如果?合?同中?未约?定?管辖法??院,仅口??头达成?协?议,?即使?对?方予以??认可,在??没有签?订?书面?约定?管?辖协议??的情况下??,该口?头?约定?仍不?能?采用。??
?? “两?个?不得?”,?即?约定管??辖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法院?对于?级?别管辖??是有硬性??规定的?。?某案?件按?性?质或者??标的额应??当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如果选择??由中级?或?者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这种??约定就?无?效。?案例?三?就属这??种情况。??我们应?按?其诉?讼标?的?额选择??相应的人??民法院?管?辖。?至于?专?属管辖??,是指法??律强制?规?定某?类案?件?只能由??特定法院??管辖,?其?它法?院无?权?管辖,??也不允许??当事人?协?议变?更管?辖?。与其??他法定管??辖相比?,?专属?管辖?具?有优先??性、排他??性与强?制?性。?如因?不?动产、??港口作业??、继承?遗?产发?生的?纠?纷,都??属于专属??管辖的?范?围,?还有?涉?外专属??管辖案件??,都不?得?通过?约定?管?辖而更??改。
?? ?当?然,?依法?约?定管辖??法院,避??免约定?无?效,?这仅?是?基本前??提。要使??管辖约?定?既利?于自?己?维护合??法权益,??又能使?对?方接?受,?还?有不少??策略、技??巧有待?探?讨掌?握。?篇?
五》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诉讼?管辖?司?法解释??规定,只??能由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从??案例中?,?则是?乙厂?所?在地法??院具有管??辖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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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根据??《合同?法?》第?61?条?规定:??合同法》??第61?条?规定?》第?6?2条第??3项规定??:
? ? 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案?例?中的?合同?履?行地并??没有明确??,而合?同?的签?订地?中?也无法??确定为实??际的履?行?地点?。按?照?《合同??法》第6??2条第?3?项的?规定?,?可以选??择在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那么??就是甲公??司的所?在?地法?院拥?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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