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XXX:
XXXX年X月X日,接到“XX”的投诉后,我局领导十分重视,立即安排有关执法人员进行调查。
经查,诉求人所反映的问题是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执法人员于XX年X月X日对该企业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XX在没有相关XXX手续的情况下,利用XXXXX擅自进行试生产,XX执法人员要求其立即停自试生产,并下达XXXXXXXXXXXXXXXXXX。
XXXX人员将加强对XX的监管,发现违法情况依法处理,确保附近居民的良好生活环境。
下一步,XX将加大执法力度,严查各类违法行为。 案件转办单位:XXX
案件转办人:XX
联系电话:XXXXXXXX
XXXXXXXXXX
XX年XX月XX日
公众诉求回复格式
Xxxx (单位名称)关于 xxxxxxxxxx 事项的回复
县政府政电办:
贵 办 转 来 的 关 于 “ xxxxxxxxxxxxx ” (工 单 号 : xxxxxx )的交办件已收悉,我镇(办、局 ) 高度重视,迅 速安排 xxxxxx 调查了解情况,现将具体情况回复如下: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 (回复内容详细 ) 此复。
(单 位 名 称 ) 2015年 xx 月 xx 日
“两参”老兵为国家和民族尊严的呐喊
“两参”老兵为国家和民族尊严的呐喊
尊敬的人大代表:您们好!
对舍命流血、英勇捍卫国家安全的参战军人给予褒奖、优待是体现《宪法》精神,是人类的基本良知,也是世界公认的法则,
2007年,党中央“给部分1954年11月1日以后入伍并参加过为抵御外来侵略、完成祖国统一、捍卫国家领土和主权完整、保卫国家安全而进行的武力打击或抗击敌方的军事行动,迄今已经从军队退役的人员发放生活补助” 的决定(见民发〔2007〕99号文总则),非常明确是国家在建军80周年的重要时刻对54年11月1日以后入伍并参战退役这部份老兵舍命卫国特殊贡献的承认和褒奖,是弘扬英勇卫国大无畏精神的专项参战补助,属参战荣慰金。这是拥军优属既定政策的具体表现;是加强国防、勿忘国耻、激励后人为献身国防、避免“征兵难”的需要;是军队建设、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举措;是公平、和谐、科学发展所必须。五十多年里,有谁提起过英勇卫国的参战者?钱不多,也是祖国富强后对“两参”老兵的认可和关爱,符合“义务与权利相衡”和“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之规定。其意义和作用远大于“补助”本身,是多全其美的好事,“两参”老兵珍视为第二生命(政治生命)。
但民政部(2007)99号文第四条,冠“优抚参战”之名,只给同参战中五十多年后的所谓困难者发,“挂羊头卖狗肉”。把英勇卫国的参战群体当“低保户”、甚至乞丐处理,改变了优抚参战的性质和作用,在具体对待上又违背了中央决定,违背了《宪法》和《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否定了正义的十四项军事行动。贱踏了公平,把“当兵光荣”,“卫国参战更光荣”优良传统,搞成了有名无实的骗人的空话。
一、 99号文第四条违背了“同工同酬”分配法则
战争是很残酷的,子弹来了是不分贫富的,军人在战场上都是同生死共患难,同等受到死亡的威胁和伤害,谁都无法否认:他们是英勇卫国有特殊贡献的不可分割的参战群体。祖国富强后,有条件并承诺“给参战退役人员发放生活补助”,这是天经地义、有法可依,无可辩驳的,更是社会公平,政策进步之必然,应一视同仁、公平对待。江西先行先试,作得较好(见赣府厅发〔2007〕17号文),民政部对江西做法一面认同是拥军,一面却“不支持,不批评”, 制造并容忍一个政策两重天,极力维持不公平的长期存在(见总政组织部给刘家丰的回复),带头岐视“两参”老兵,从国家政策层面违背了宪法“同工同酬”和《军人抚恤优待条例》,造成全社会不安定。
二、 99号文本身前
后矛盾并长期坚持错误
民政部(2007)99号文前言部份非常明确:是给1954年11月以后入伍并参战退役的这部分人员发“参战生活补助”,第五条财政部也是根据“给参战退役人员发放生活补助所需核拨专款”的(请注意:此处没提第四条所谓的困难人员,这不是省略,不是无意的疏漏,更不是巧合)。在有赣府厅发(2007)17号文试点经验的基础上,第四条仍坚持把“参战补助”搞成不合法、不合理的所谓“困难补助”,据理申诉被斥为钻牛角(见民政部任处长接访),执意改变“参战补助”的性质 ,“淡化”正义的卫国战争,“淡化”曾为正义而献身的“两参”老兵。
配合99号文的《实施意见》(民发(2007)102号文),只对十四项战事之参战人员有明确界定,没有对实施中之关键的所谓困难的任何界定,这也不是疏漏!“民政部根据审定的实际人数”( 根据102号文,无疑是实际参战人数)向财政部请款,财政部是根据“给参战退役人员发放生活补助所需”核拨专款。事实说明:99号文第四条,前后矛盾,不合情理,更把对英勇卫国老兵专项参战补助的变相克扣合法化,扣了你卖命的钱,还让你无法申诉!固城县的夺命“法制培训班”就是仿此而行!且被扣巨款去向不明。
一个“参战补助”,民政部和江西等省的做法截然不同;有的省、市象挤牙膏,你去要,就打发乞丐似的给一点;四川则推说是民政部的规定,不好改变,不给。这不是我们攀比,也不是地域差异,是民政部99号文第四条同中央决定唱反调!同人类的基本良知唱反调!上行下效,仅参战补助,全国就出现了各行其事,五花八门的政策,甚至公开岐视、虐待“两参”老兵,至卫国功臣胥灵军惨死“法制培训班”,韦建德惨死信访局等迫害参战者的不法事件一再发生。他们死的很冤、很惨!愿他们的死能震醒国人,尽快结束悲哀!(请进〈军魂网〉查看〈英雄泪〉)
本是民政部造成的问题,“归口管理”更应由民政部解决。长期回避和往下推,不仅扩大了矛盾,更助长了政府的不诚信、不作为和违法行政!
三、 恶意混淆“参战补助”与“困难补助”的区别
“参战生活补助”,故名思意,是国家对英勇捍卫国家安全,在战场上有特殊贡献群体的奖励和优待,更是对后人献身国防的激励,涉及军队建设和国家安危,有特别的重要性和人生专属性。困难补助,属社会救助性质,是以贫困群体为扶助对象,有困难者都可据实申领,同情况的参战者应优先解决,这才是党重视并照顾到参战军人的一贯政策,也是温总理和优抚安置局邹铭局长说的“普惠”加优
待原则。两者的性质不同,作用不同,连文盲都懂。但被恶意混淆,被藐视为只是一般的利益诉求,抹杀“不愧为伟大的人民,不愧为伟大的军队”的定论!
四、 滥用权力,法理不容
特意在建军八十周年时宣布的专项“参战补助”,对国家,对“两参”老兵意义都特别重大,却被算计着只给同参战中五十多年后的困难者发,请问:用生命和鲜血换来的“参战补助”(荣誉金),该不该、有哪一次是以困难为条件发放的?按民政部的逻辑,众多享受奖励者,都是以“困难”为条件发放的吗?
一面,参战补助都只以“困难”为条件发放。另一面,却借调整了《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抚恤标准为由,极速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大幅提高死亡抚恤(见民发〈2011〉192号文)。公务员一不是军人,二不是参战者,三不是为国牺牲的烈士,更不是没有退休金的贫困群体。也就是说:允许公务员死了都能发财,网罗理由都要为毫不粘边的他们大量增发死亡抚恤,却不允许挣扎在贫困线上的“两参”英雄群体改善、提高生活,不向为其卖命的主角(参战者)发少得可怜的参战补助!利用权力杀贫济富。再说,参战者都没增发死亡抚恤,有的根本就没有死亡抚恤,公务员却抢先为主,这样的本末倒置,滥用权力,法、理不容!!
五、99号文第四条合法性倍受质疑
是勇敢的“两参” 老兵怀着对祖国对人民的无限忠诚,凭信仰,凭意志,一不怕苦,二不怕死,在极端条件下,用生命和鲜血打赢了战争,打出了国威,保卫了今天的繁荣和幸福。祖国富强后,承诺给已是“古稀”的“两参”老兵发点参战补助(抚慰金),是法、理、情之中的事,更是激励后人为国防献身、避免“征兵难”的需要,是早就该做的事。“政策和策略是党的生命”。“政策的制定,应于法有据,于情合理”,只给同参战中五十多年后的所谓困难者发参战补助,99号文第四条的合法性倍受质疑:1. 眼前看,它剥夺了参战老兵最基本的权益和尊严,抹杀了他们唯一赖以自豪的荣誉,把当兵光荣,卫国参战更光荣搞成了有名无实的骗人空话,是“征兵难”的主要原因。远期看,是在扼杀将要参战的卫国勇士和国家安全,但愿永远没有战争,否则,后果是很险恶的!2.对一个战壕同生死的多数参战老兵极不公平,严重打击了他们对党对人民的无限忠诚和无私奉献!3.有了微薄的退休金就被取消参战补助,深圳罗湖区“两参”老兵据理状告民政局违法行政。“两参”老兵胜诉是正义的伸张!律师认为:“本案关键在于如何认识优抚的实质内容和立法性质问题,重在保障退役
参战人员的合法权益,而不是限制,更不是停留在有无“工资”,国家对参战人员的优抚待遇性质上不能等同于政府对社会人员的最低生活保障,优抚待遇是特殊人员依法享有的基本权利,具有人身专属性。”
六、流血的比流汗的值钱
“没有人民的军队,便没有人民的一切。”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军队,是无数经过严格选拔的优秀分子组成。“两参”退役的这部分军人更是经过战场考验,为数不多的最忠诚、最勇敢、“最可爱的人”,同其它群体相比,他们更优秀,更有理由,更够资格共享祖国改革成果和国家承诺发放的参战补助(荣誉金)。
战争是极其残酷的,军人在战场上生死是难料的,死了是卫国捐躯的烈士,万幸的活着就是现在的老兵,都是保卫祖国的无私奉献者。对待历史,对待英勇卫国参战老兵,党中央和解放军总政治部的态度非常明确:“永远值得铭记”,“给参战退役人员发放生活补助”,以示褒奖,让“两参”老兵倍感欣慰。
但到民政部具体实施,就不顾事实,出尔反尔,算计着只给同参战中五十多年后的所谓困难者发,并极力维持这不公平的长期存在。“人未走茶就凉”。连“有难同当,有福同享”,“一言既出,驷马难追”,这些中国人最最基本的格言(信仰)都不要了。“当兵光荣”,“卫国打胜仗更光荣”,都被搞成了有名无实的骗人的空话!
七、参战补助与退休金的区别
退休金是劳动者剩余价值之应得,属社会保障,与“参战补助”也是性质和作用完全不同的两回事,不能混淆。靠微薄退休金只能维持最低的生活水平,且有的是倾全家积蓄买的,绝大部份是凭工龄挣来的,每个工人退休都有,民政部不是无知!用国民都能享有的最低生活保障,充抵参战抚慰金,是对法、理,对公平,对参战老兵人格的贱踏;是对军队战斗力的潜在破坏;更是对国家和人民的污蔑!!
企业退休金原本就很低,中央多次采取缩小差距的措施,还对众多群体(如支边、支教、出国执勤、援藏、援疆、大学生村官、公务员等)都给予工资外的补助,唯独不给曾英勇捍卫国家有特殊贡献的“两参”老兵一点倾斜和补助〈见重庆万州区人社文(2010)73号报告〉。全民奔小康,公务员死了都增发抚恤,对卫国拼命的参战幸存者却只定格在解困上,虐待的是“两参”老兵,羞辱的是国家和人民!!
八、“专项参战补助”表里不一
从中宣部、中央电视台及众多媒体的宣传、报道,让全国人民都知道是“给参战退役人员发放生活补助”,优抚口号喊得震天响。实际只给少数“在农村和城
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人员”发,表里不一,着实把全国人民特别是参战老兵给“忽悠”了!这样“忽悠”的近期报应是征兵难,远期的险恶就难料了!
九、拿什么取信于民
历次“军事行动”,有的是多次参战,老兵们把一身中最美好的年华都无私奉献给了祖国,战场上英勇顽强,冲锋杀敌。有的已去世,有的由于战争造成各种后遗症,在痛苦中艰难度日,非常可怜。面对既定的优抚政策,五十多年了,连一个最简单,且具象征意义的“参战荣誉证”都没得到过,怎么体现参战军人的价值和祖国对他们的关爱?!“优抚条例”形同虚设,不是没时间,也不是钱的问题。参战补助,哪怕只一分钱,它承载的是国家和人民对为其尊严去拼命的参战幸存者的承认和奖励,是一份重于泰山的情,是中华民族感恩的优良传统,也是“两参”老兵唯一感受得到的光荣!就这唯一的信仰都被任意剥夺!对“两参”老兵而言,确实很残忍!对富强了要实现全民小康的大国而言,连承诺了“给参战退役人员发放生活补助”,都不怕冒失信和被耻笑的巨大风险,算计着只给所谓困难者发,变相克扣,不讲诚信,强奸民意,自毁长城!还拿什么取信于民?!凭什么立于不败之地?!“征兵难”不过是初期显现!未来的参战者无不担忧:老兵们的今天会是他们的明天!!这难道不是国家和民族的悲哀和灾难吗!!这就是以“困难”为条件发参战补助的实际作用!参战老兵们的心在流血!!
相比当年共同卫国牺牲的烈士,幸存的我们又多活了几十年,就个人来说,知足了,没什么(包括参战补助)不可以放弃,因为,或许明天我们就会去世,钱,生不带来,死不带去。但为之拼命的国家尊严不能不要,放弃了,就意味着对先烈、对民族的背叛!五十多年前为国家尊严去拼命,没想到五十多年后,七十多岁高龄还要为国家尊严象乞丐一样到处诉求!为正义而战的幸存者错在哪里?!
99号文没错,但总政治部和民政部都承认:第四条对参战老兵“不公平”,仅仅是不公平吗?!明知不公平,却能长期存在,立为指导全国的政策,六年多都改不动。2013年元月9日他们承诺半年内“完善”, 但至今的情况表明:他们再次“食言”了。中央政府两个要职部门一再食言,这是在宣告什么?!!
“高成本的信誉亏损,对个人而言,无异慢性自杀;对国家而言,‘四维不彰,国乃灭亡’ 这一切,并非危言耸听。”(摘自人民日报《诚信不可再打折》)
上述事实说明:民政部冠“参战补助”之名,行“济贫”之实,是不合法,不合理,违背中央
决定,严重损害党和国家形象,后果只会使亲者痛,仇者快!
我们的诉求:
1、恢复“参战生活补助”专属性的本来面目,给于“当兵光荣”,“卫国参战更光荣”以实际内容。“普惠”加优待,不分贫富,“同工同酬”,全国相对一致,略显公平。
2、给“两参”老兵统一颁发分时段的《参战荣誉证》,同享社会福利,体现并维护“两参”老兵的权益和尊严,激励后人为国防献身。
3、落实“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第三条,推广湖北(2009)54号文的两个补齐,确保参战老兵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彰显“当兵光荣”“卫国参战更光荣”。
4、落实国函办(2011)97号文,尽快制定《参战军人权益法》,用法律捍卫和彰显参战军人的价值及历史定位。这些都是“需要解决又能够解决的”。
言而有信是最实际、最有效的维稳。不要卸磨杀驴,有法不依,失信于民!把好事办坏,把小事拖大、拖炸!
我们只是如实反映问题,如有冒犯,请批评,也是给我们一个对话平台,谢谢!
敬礼! 部份“两参”退役老兵呈(名单略)
联系人: 2014年 2月6日
谭书藏13388969929 垫江 赵训泽13873676976常德
秦守智13871157951武汉 刘家丰13547939034成都
汤 鑫18982316925攀枝花 杨建余13550110369彭州
谢静秋13882023767邛崃 游先觉15181334097自贡
皮秀培18716728078万州 王文生18608398990广元
[转载]山东青岛市两参老兵享受政府多种优待
拚对才会赢2016-03-18 04:57
山东青岛市两参老兵享受政府多种优待
红木棉网 文·回头很难 2016-03-14 22:54:31
山东青岛市两参老兵经历8年的漫长诉求之路,逐步实现了乘坐公交免费、冬季有800元供热补贴、下岗失业人员有1480公益性岗位工资(不用上班)政府另外再给交纳社保,享受800元低保/月、每年发1000元医疗费另外可报销4000元看病买药发票、有线电视交半价、春节、十五、八一、中秋、等节日发放慰问品,凭优抚证进收费公园可免门票,等等一系列的小待遇都是当地政府无微不至的关爱老兵,使老兵们心里温暖如春!希望中国各地政府跟进确实落实好对待重点优抚对象政策。使战场上走出的功臣们老有所享!
来源·山东青岛市两参老兵享受政府优待,心里温暖如春......-老兵生活-红木棉网 -
二次上岗参战老兵维权诉求书
二次上岗参战老兵维权诉求书
我们是1954年11月1日以后参战退役军人。当年为了祖国领土完整和人民的幸福生活,中央军委一声令下,我们义无反顾,奔赴前线,把大好青春年华奉献给祖国国防事业。如今我们已年过半百,拖着战争遗留下的伤残和疾病,艰难而无奈的活着,成为当地生活困难,就业困难的弱势群体。
伟大祖国和人民没有忘记当年血染疆场的参战老兵,近年来国务院、中央军委和中央各部门相继出台了一系列优抚文件、政策法规。 劳社部发(2006)17号文件,劳社部发(2007)28号文件,劳社部函(2007)168号,中信联办函(2006)44号,中宣部(2007)9号文,苏劳社发(2007)59号文件,宿劳社发(2007)103号文件等。党和国家政策的雨露阳光惠及我们,让我们有了二次上岗的机会,县委县政府为我们安排了公益性岗位,在泗洪县总工会做门卫。
在战场上我们发扬“一不怕苦,二不怕死”的革命大无畏精神。英勇杀敌,荣立战功。在89年首都6、4平暴期间我们能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平息了反革命暴乱。我们是国家和人民的功臣,应该受到国家,人民及全社会的关爱,尊重和优待。可是我们在这里却受到了不公平的对待。我们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有以下几点:
1、我们从2013年10月进入岗位,工作积极认真,遵守国家法律和单位的规章制度。同是党的政策,同在党和政府领导下。泗洪县各单位公益性岗位人员,大多都有(800~1200)元的岗位补贴和养老保险补贴。而我们每月扣除养老保险250元,早餐,中餐自费200元,到手工资650元。其它奖金补助一分没有。依据2012年2月27日国家总理在全双拥会上的指
示,政府购买的服务公益性岗位优先安置就业困难的退役军人。要通过实施安置政策,让退役军人更有尊严,生活的更加体面,增强现有军人的荣誉感,要稳步提高优待抚恤保障水平。按照普惠加优待的原则,将优抚对象优先纳入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体系,在此基础上再享受抚恤优待政策。劳社部函(2007)168号文件对此也作了规定,因此我们更应该享有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2、从3013年10月10日上岗至今,我们都是俩个人俩班不间断在岗。平均每人每天上班12小时,全年没有休息日,节假日,年休假。每周每个人工作时间84小时,单位却不支付加班工资。他们违反了国家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和工资支付条例。我们曾经于2014年元月18号,3月4号,4月8号,7月8号分别找过李涛主席,葛文斌书记,办公室主任,宿迁市信访局工作人员,反映此事均未得到解决。
3、我们是公益性岗位人员,应该和同单位职工,同等享有国家法律规定的各项奖金,津贴等福利待遇。至今未享受过。以上几点是发生在我们生活中的真实事例,恳请党委政府和领导调查落实并帮助解决。
我们要求解决:1、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2、依法支付加班工资。
3、依法享有奖金福利待遇。劳社部函(2007)168号[关于进一步做好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和社会保障政策的通知]第三条第一项明确规定。对生活有困难且年龄偏大的要纳入就业援助范围,优先提供公益性岗位,并帮助落实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政策。
军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