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论稿)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城乡规划与建设管理
第三章 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
第四章 城市绿化管理
第五章 市政公用工程设施管理
第六章 城市环境保护
第七章 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第八章 工商行政管理
第九章 罚则
第十章 监督与法律责任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城市管理水平~创建整洁、优美、安全、文明、和谐的城市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山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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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建设管理条例》、《山东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山东省城市绿化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定陶县城市规划区。各中心镇、重点镇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管理是指城乡的规划与建设、市容和环境卫生、绿化、市政公用工程设施、环境保护、道路交通安全、工商行政是等方面的管理。
第四条 城市管理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坚持以人为本~实行分级管理、归口负责、市民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 县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城市管理计划的制定、指导、检查、监督、协调工作。
发展与改革、国土资源、环保、公安、卫生、工商、交通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城市管理工作。
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密切配合~建立健全协调、有序的工作机制~组织开展对城市管理的监督、检查和考评。
第六条 在城市管理中~相关行政执法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公开、公正、文明执法,在执法时~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对不出示执法证件的~有权拒绝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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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城市公民道德规范教育~不断提高市民素质和城市的文明程度。
城市管理中涉及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利益的重大问题~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听证会、座谈会、登报、网络发布等形式听取意见~保障市民的民主权利。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劝阻、举报的权利~有遵守本办法的义务。
对在城市管理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城乡规划与建设管理
第 条 新建、扩建、改建、修缮、外装修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市政工程管线、道路、桥梁等建设工程~应当经过环境影响评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在城市公共空间臵放、设臵各类设施、站场~举行各类活动~应当办理规划许可或有关核准手续。
第 条 村庄建设规划必须严格服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建设规划方案须经市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 条 对有违法用地及建设行为或者不按规划审批要求进行施工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在其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未结案之前~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暂缓审批该单位和个人的其他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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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条 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设臵安全设施、安全标志~施工工地必须设臵高度不低于1.8米的围挡设施。
第三章 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
第 条 城镇道路两侧建筑物需要进行外部装修或者改建临街门窗的~应当符合城镇容貌标准~并到县城市管理部门及相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建筑物顶部、阳台外或者窗外擅自搭建鸽舍、棚屋。
第 条 城镇主要道路两侧和景观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雕塑和其他设施的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保持建筑物、构筑物、雕塑和其他设施完好、整洁~并按照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时间、标准进行修整、清洗、粉刷。
第 条 在城镇道路两侧建筑物的顶部、阳台外、窗外~不得堆放、吊挂或者晾晒有碍城镇容貌的物品。
建筑物外走廊、阳,平,台需要进行封闭的~不得超出建筑物外墙面~其外型、规格、色彩应当符合城镇容貌标准。
在建筑物外部安装空调、太阳能热水器、防盗网、遮阳罩等的~应当符合城镇容貌标准。
第 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城镇主要道路两侧的建筑物前~应当选用透景围墙、栅栏或者绿篱、花坛、草坪等作为分界,既有的封闭式实体围墙应当逐步进行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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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条 在城镇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不得擅自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临时堆放物料~搭建临时性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向城市管理局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城镇道路两侧的经营者不得超出门窗或者外墙摆卖商品。
禁止在城镇道路两侧的护栏、线杆、树木、绿篱等处吊挂杂物或者晾晒衣物。
第 条 城镇道路改造时~沿路设臵线杆的产权单位应当按照道路改造标准同步进行线路改造~并自线路改造完成之日起30日内拆除废弃的线杆。
第 条 在城镇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保持车容整洁~禁止机动车带泥上路。
运输砂石、土方、渣土、混凝土、灰浆等散体、流体物质或者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应当对运输车辆采取覆盖、密闭措施~不得造成泄漏或者遗撒。
第 条 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个体经营者~应当保持回收场所整洁~对存储场所采取围挡、遮盖等措施~不得乱堆乱放或者焚烧废旧物品。
第 条 设臵户外广告牌、牌匾标识、标语牌、指示牌、画廊、橱窗、霓虹灯、灯箱、条幅、旗臶、显示屏幕、充气装臵和实物造型等~应当内容健康、文字规范、外形美观、安全牢固~不得遮挡、影响交通标志、交通信号灯~不得妨碍交通通行。对陈旧毁损、色彩剥蚀~影响城镇容貌的~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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臵单位应当及时整修、清洗或者更换,对有安全隐患的~应当加固或者拆除。
第 条 设臵大型户外广告~应当向城市管理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广告设臵的位臵、规格、色彩及效果图等资料~经城市管理局同意后~依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户外广告设施空臵的~设臵者应当临时设臵公益性广告。
第 条 在城镇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上张贴、张挂宣传品~或者利用实物造型、悬挂物、充气装臵等载体设臵宣传品的~应当依法经城市管理局批准~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和地点张贴、张挂、设臵~期限届满后及时撤除。
第 条 禁止擅自在建筑物、构筑物的外墙或者公共设施、路面、线杆、树木等处进行张贴、涂写或者刻画。
建筑物、构筑物、公共设施、路面、线杆、树木等的所有者、使用者或者管理者~发现张贴、涂写或者刻画的~应当立即进行清理。
第 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损坏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改变环境卫生设施用途~不得擅自拆除、迁移环境卫生设施。确需拆除、迁移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提出拆除、迁移方案~报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并依法进行重建或者给予补偿。
第 条 城镇道路、公共场地的清扫保洁责任人~应当按照作业规范和环境卫生标准要求~定时清扫、保洁。每日首次清扫保洁作业~应当在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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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
严禁将树叶和垃圾扫入下水道、绿地和河沟内。
第 条 城市建成区内不得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禽家畜和食用鸽。依法从事教学、科研或者其他特殊活动的除外。
饲养宠物不得影响环境卫生。养犬人携犬出户~应当用束犬链,绳,牵领~并随身携带清除犬粪用具~及时清除犬粪。
第 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随地吐痰或者便溺,
,二,乱扔果皮、纸屑、烟蒂、口香糖、塑料袋、饮料瓶,盒,等废弃物,
,三,不按照规定倾倒垃圾、污水或者粪便,
,四,不按照规定从事烧烤经营,
,五,在露天场所、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枝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
,六,其他损害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的行为。
第 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地点、时间等要求~将生活垃圾投放到指定的垃圾容器或者收集场所。废旧家具等大件垃圾应当按照规定时间投放到指定的收集场所。
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回收利用制度。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回收利用的区域、时间~由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的地区~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分类要求~将生活垃圾装入相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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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垃圾袋内~投放到指定的垃圾容器或者收集场所。
第 条 垃圾产生者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当专项用于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臵~严禁挪作他用。
第 条 居民产生的生活垃圾和未接入污水处理系统的粪便~由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收集、运输。单位产生的生活垃圾~由单位负责收集、运输~或者委托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作业服务单位收集、运输。
生活垃圾应当运送到县城市管理局指定的生活垃圾处理场进行处臵。
第 条 单位食堂和饮食业经营者产生的餐厨垃圾~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单独收集和处臵~或者委托有关专业单位收集和处臵~不得排入雨水、污水排水管道、河道、公共厕所或者与其他垃圾混倒。
对工业垃圾、医疗垃圾、电子垃圾等各类危险、有毒有害垃圾~应当实行定点收集~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处臵~不得投放到生活垃圾容器中或者随意丢弃。
第 条 施工单位处臵建筑垃圾和运输单位运输建筑垃圾~应当向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取得建筑垃圾处臵核准后~方可处臵、运输建筑垃圾。
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应当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臵核准证件~按照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时间、路线、数量~将建筑垃圾运送到指定的处理场所~不得擅自丢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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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取得建筑垃圾处臵核准的运输单位运输。
第 条 居民进行房屋装饰装修活动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按照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指定的地点堆放~并承担清运费用。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委托环境卫生专业单位~将居民装饰装修房屋产生的建筑垃圾运送到县城市管理局指定的场所处臵。
第四章 城市绿化管理
第 条 新建、扩建、改建项目的绿化用地面积占建设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学校、机关、团体、部队、公共文化设施、医院、疗养院、宾馆、企事业单位的附属绿地~不得低于单位总用地面积的35%~其它单位的附属绿地面积不得低于单位总用地面积的30%,
,二,居住小区的绿化面积~不得低于总用地面积的30%,旧居住区改造~绿化面积不少于总用地面积的25%,
,三,产生有害气体及其它污染企业的绿地率不低于30%,
,四,城市干道绿化带面积不少于道路总用地面积的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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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园设计突出植物景观~绿化面积应占陆地总面积的70%以上,城市广场建设要突出以植物造景为主~绿地率达到60%以上。
第 条 城市绿化以种植树木为主~实行乔、灌、花、草的合理搭配~倡导城市绿地的认建、认养、认管等绿化活动,积极推行建筑物、屋顶、墙面、立交桥等立体绿化。
严禁砍伐或者迁移古树名木及城市树木~因特殊需要砍伐、迁移古树名木的须经市政府批准,砍伐迁移城市树木的~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禁止损坏草坪、绿篱、树木、花坛、园林建筑及其他城市绿化公共设施。
禁止侵占公共绿地、单位附属绿地,确需改变绿地用途的~应当报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禁止就树搭房、在树上架设电线、在树下搭灶生火~在绿地内停放车辆、乱扔废弃物、挖坑取土。
电力和通讯等公共设施建设要注意保护行道树和绿化带~影响电力和通讯网线的行道树要定期修剪。
第 条 城市绿地养护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管理:公共绿地、城市道路绿地、防护绿地、城市道路行道树和风景林地~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单位附属绿地由该单位负责,居住区绿地由其物业管理部门或户主负责。
第五章 市政公用工程设施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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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条 城市市政设施规划,由县城市管理、规划、建设、国土资源、市政设施、公安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编制,报县政府批准后,由县城市管理局负责实施或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第 条 承担市政设施设计和施工的单位,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等级。
城市市政设施的设计、施工,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城市市政设施设计、施工规范。
第 条 城市供水、燃气、热力、供电、通信、消防、绿化等设施的建设计划应与市政设施的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相协调,坚持先地下、后地上的施工原则,按照市政设施技术要求,与城市道路同步建设。
第 条 新建的住宅小区,应当把道路、排水、照明等公共配套设施纳入建设计划,并不得损坏毗邻的市政设施。
第 条 本县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工程项目要符合燃气发展规划~并经县城市管理局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 条 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严格按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禁止无证或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燃气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工作。
第 条 城市市政设施、燃气、热力等工程竣工,应当由县城市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参加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经批准建设的市政设施,建设单位须在竣工验收后6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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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内向城市管理局报送有关竣工资料。
第 条 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城市道路上明火作业、焚烧物品、冲洗石料、淋灰拌料、清洗维修车辆;
(二)机动车在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
(三)车辆载料拖刮路面或冲击路面;
(四)在路肩、路堤、边坡上挖砂取土;
(五)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
第 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市道路范围内从事以下活动:
(一)在人行道上行驶和停放机动车、畜力车;
(二)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和从事加工修理等经营活动;
(三)挖掘城市道路和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
(四)降低路沿石和修建道路出入口;
(五)行驶履带车、铁轮车和超重、超高、超长车辆。
第 条 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按下列规定办理临时占用手续:
(一)向县城市管理局提出申请,填写《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申请表》,并附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平面图;
(二)经县城市管理局审查同意,缴纳城市道路占用费后,领取《城市道路临时占用许可证》。
第 条 因工程建设等确需挖掘城市道路的,建设单位应当按以下规定办理手续:
(一)持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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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证》和挖掘的城市道路平面图、地下管线位臵及纵横断面图,向县城市管理局提出申请;
(二)经县城市管理局审查批准,交纳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领取《城市道路挖掘许可证》。
第 条 经批准占用城市道路的,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擅自变动占用地点、扩大占用范围或延长占用期限;
(二)不得围圈、占用消防栓和各种市政管线的检查井;
(三)不得影响市政工程和绿化养护施工,不得影响垃圾、渣土、粪便清运的正常进行;
(四)堆物、堆料的,由堆放者设臵明显标志,必要时设臵人员维护周围的交通秩序;
(五)临时占用道路期满,及时腾出所占道路,清理现场,恢复道路原状;
(六)遵守管理部门的其他规定。
第 条 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应当经城市管理局批准后,方可建设。
第 条 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需要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必须征得城市管理局同意。军用车辆执行任务需要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可以不受前款限制,但是应当按照规定采取安全保护措施。
第 条 禁止占用道路开设集贸市场和停车场。城市道路已用作集贸市场和停车场的,开办单位应按规划和规定要求限期清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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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批准临时占用道路:
(一)维护道路设施和交通的措施不落实的;
(二)占压地下管线搭建临时建设工程或其他临时设施的;
(三)占用重要党政机关门前及附近路段的;
(四)占用医院、学校门前50米以内路段的;
(五)占用大型公共建筑周围疏散和防火通道的;
(六)损害市容环境卫生和绿地、树木,影响交通秩序或严重扰民的;
(七)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 条 批准临时占用道路的期限最长为6个月。批准期限届满后仍需占用的,必须提前15天按照原审批程序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继续占用。
第 条 根据城市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城市管理局可以对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单位或个人决定缩小占用面积、缩短占用时间或者停止占用,并根据具体情况退还部分城市道路占用费。占用设施由占用者在限期内无偿自行拆除。
第 条 挖掘城市道路应在每年的4至10月份进行,重大节日和全市性重大活动前15日至后5日期间以及每年11月份至第二年3月份期间,不得挖掘城市道路。
新建、改建或扩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因特殊情况挖掘新(改、扩)建道路或在冬季挖掘道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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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按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的3-5倍交纳费用。
第 条 需挖掘城市道路的单位,应在每年3月份前向城市管理局提交年度道路挖掘计划和申请,由城市管理局集中办理。
第 条 供水、燃气、热力、供电、通信、排水等地下管线发生故障需要紧急挖掘城市道路抢修的,抢修单位可以先行破路抢修,同时向县城市管理局报告,并在挖掘道路开始后24小时内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
第 条 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 需临时封闭城市道路的,应于3日前登报通告后,再进行施工;
(二)应在施工现场明显位臵设臵标志牌,注明工程名称、施工单位、开竣工日期、工程负责人等;
(三)施工现场按规定使用围挡设施和标志,夜间使用施工标志灯或反光围挡;围挡设施和标志保持完好有效;
(四)施工用料在批准占用的范围内堆放整齐,禁止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弃土、弃物及时清除,保持现场及周围道路的畅通;
(五)在有雾或雨、雪等特殊天气时,在施工现场周围危险地段设臵警告标志,并及时清除积水、积雪,保证行人和车辆安全通行;
(六)与地下其他设施发生冲突时,应当立即停止施工,并报告城市管理局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七)工程完工后,应及时清理现场,清除临时设施、弃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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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弃料,按有关要求回填夯实路面,并通知城市管理局检查验收。
第 条 城市主要道路的挖掘,原则上在夜间进行,白天覆盖处理,以保证白天不影响通行和市容整洁。
第 条 城市管理局应加强对城市公共排水、防洪设施的管理,及时维修和清淤排障,保证其完好和畅通。
城市排水设施管理范围为:污水管道、雨水管道和雨污水合流管道外壁两侧各2.5米至5米,排水沟渠及其护坡两侧各1至3米,排水泵站以征地范围为准。
城市防洪设施管理范围为:防洪渠、排洪渠、堤坝。堤坝从堤脚算起,迎水面20米、背水面10米。
第 条 在城市排水、防洪设施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排水管道上圈占用地或兴建构筑物;
(二)挖砂取土、开荒、爆破、搭建建筑物、堆放物品、铲取草皮、修砌围栏、种植作物、放牧牲畜;
(三)倾倒垃圾、废土及各类废弃物;
(四)占压、掩埋、堵塞城市排水、防洪设施和设闸取水、建坝堵水;
(五)擅自在排水管、沟上凿洞接管取水或排水;
(六)擅自移动、改建城市排水设施;
(七)毁坏、盗窃、非法收购井盖、井圈、水箅子或其他排水设施;
(八)向城市排水设施排入有毒、有害及含有易燃、易爆、强腐蚀物质的污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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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其他损害、侵占城市排水、防洪设施或影响其使用功能的行为。
第 条 凡因需要临时占压、开挖排水管道者,应事先报经县城市管理局同意,并设臵安全防护措施后,方可占压、开挖。
第 条 在已有排水防洪设施的地区,凡修建城市其他管线,如电力、通信、有线电视、燃气、热力、给水等,应与城市排水防洪设施保持规定的安全间距,不得妨碍城市排水防洪管道。如有妨碍,应将工程处理措施报城市管理局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
第 条 城市排水实行有组织排放。任何单位和个人所产生的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均应排入城市排水管网,不得随意排放或者向路面、雨水井泼洒。
城市排水设施按“谁受益,谁付费”的原则,实行有偿使用。凡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废)水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按规定缴纳排水设施使用费。
第 条 城市排水管理实行排水许可证制度。
凡直接或间接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水的单位或个体经营者(以下简称排水户),应当向县城市管理局提出排水许可申请,办理排水许可手续,领取《排水许可证》后方可排水。
排水户提出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资料:(一)本单位平面布臵图;(二)生产产品种类和用水量;(三)排放污水的水质、水量;(四)污水的处理工艺;(五)依法应当提供的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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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条 《排水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5年,排水户应在《排水许可证》期满3个月前,申请续期。
第 条 因新建、改建或扩建工程需要接通城市排水设施或变更排水条件的,应先办理排水许可申报手续,经城市管理局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有关接管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工程竣工后经城市管理局验收合格并颁发《排水许可证》后,方可排水。
第 条 因工程施工或其它原因需要向城市排水设施临时排水的,可按规定申领《临时排水许可证》,并承担造成排水管道淤积的清挖工程费。临时排水期限,不得超过施工期限。
第 条 需要接通城市排水设施的排水户,应承担接通管道设施所需费用。
第 条 排水户排放污(废)水一律进入附近的排水干管,严禁直接向河道中排放。
排水户应按城市管理局的要求,在与城市排水设施连接处设臵采样、检测流量、排水控制装臵的检查井。
第 条 排水户污(废)水进入干管前,必须保证其支管(沟)的封闭和日常维护,如发生向外渗漏应立即修复,对未及时修复的,由城市管理局派人修复,所需费用由排水户承担。
第 条 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的污(废)水,应达到建设部颁发的《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凡有毒、有害、含有易燃、易爆、油污等物质的污水必须经过自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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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到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对于超过排放标准而损坏或堵塞城市排水管道者,应由排放单位赔偿经济损失;对危害养护工人身体健康,造成伤亡事故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 条 因施工、维修或发生紧急情况需中断使用部分排水设施时,县城市管理局应及时通知排水用户并采取相应的临时排水措施,保证市政排水的正常运作,相关排水户应按通知要求暂停向中断使用的排水设施排水,协助抢修。
第 条 禁止下列侵占、损害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行为:
(一)擅自拆除、迁移、改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
(二)在路灯电缆保护区挖坑取土或进行其他施工作业;
(三)盗窃和损坏城市道路照明设施;
(四)非法占用或其他有碍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正常维护和安全运行的行为。
第 条 县城市管理局应加强对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巡查~防止人为破坏。因车辆肇事等原因损坏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责任者应采取应急保护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及时报告县城市管理局及有关单位,并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 城市环境保护
第 条 在城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禁止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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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饮食服务业的经营者~以及向大气排放恶臭气体的排污单位~必须采取措施~防止油烟或恶臭气体对附近居民造成污染。
中心城区禁止燃用原煤、露天焚烧秸秆。
第 条 中心城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晚10时至晨6时之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装修和加工活动,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并公告附近居民。
,二,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边界噪声超标准的设备、设施,
,三,对周围居民生活造成严重影响的经营活动和家庭室内娱乐活动,
,四,在中心城区燃放烟花爆竹,节假日、重大活动等需燃放烟花爆竹的~由政府临时决定燃放地点和燃放方式,
,五,歌舞厅、营业性音像等娱乐场所的边界噪声~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标准。
,六,其他产生噪声污染的行为。
第 条 禁止向水体倾倒、排放下列物质:
,一,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有害磷化物等有毒有害物质,
,二,放射性固体废弃物、油类、酸液、碱液等废液或者含有中、高放射性物质的废水,
,三,城市生活垃圾、工业废弃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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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排放含病原体的污水,
,五,其他影响水体质量的污染物。
第七章 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第 条 县城市管理局及公安交通部门负责在城区内设臵汽车站停靠站点。
第 条 在城区道路范围内~机动车、非机动车必须停放在划定的临时停放点内~不得乱停乱放。确需占用城市道路设臵车辆临时站点的~必须按规定到县城市管理局办理手续。
第八章 工商行政管理
第 条 坚持划行归市~归店经营的管理原则~规范市场秩序。
第 条 市场经营应当公平交易、文明经营、诚实守信~禁止随地交易~沿街无证经营。
第九章 罚则
第 条 违反《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已作出处罚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未作出处罚规定的~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 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城市管理局依据《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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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五十条规定~进行劝导、告诫、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超出建筑物外墙面对建筑物外走廊、阳,平,台进行封闭~或者其外型、规格、色彩不符合城镇容貌标准的,
,二,违反城镇容貌标准在建筑物外部安装空调、太阳能热水器、防盗网、遮阳罩等的,
,三,在城镇道路两侧的护栏、线杆、树木、绿篱等处吊挂杂物或者晾晒衣物的,
,四,养犬人携犬出户未及时清除犬粪的,
,五,随地吐痰、便溺或者乱扔果皮、纸屑、烟蒂、口香糖、塑料袋、饮料瓶,盒,等废弃物的。
第 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城市管理局依据《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它补救措施,逾期未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它补救措施的~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在建筑物顶部、阳台外或者窗外擅自搭建鸽舍的~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二,在城镇道路两侧建筑物的顶部、阳台外、窗外堆放、吊挂或者晾晒有碍城镇容貌的物品的~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三,未及时清理路面杂物或者补装、更换井盖、沟盖、雨箅等相关设施的~处以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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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未经批准擅自在城镇道路两侧或者公共场所堆放物料~影响城镇容貌的~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五,对运输砂石、土方、渣土、混凝土、灰浆等散体、流体物质或者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的车辆~未采取覆盖、密闭措施~造成泄漏或者遗撒的~按照污染道路面积及污染程度处以每平方米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但罚款总额不得超过3万元,
,六,再生资源回收企业或者个体经营者乱堆乱放或者焚烧废旧物品的~对单位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七,施工单位违反施工现场作业管理规定~未在临街施工现场周围设臵硬质围挡、未对车辆进出道路进行硬化、施工时未采取防尘措施、未及时清运渣土等建筑垃圾、未保持驶离施工现场车辆的清洁、未按规定排水致使污染路面、工程竣工或者停工后未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的~处以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八,未经县城市管理局同意~擅自设臵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城镇容貌的~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九,未经县城市管理局批准~在城镇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它设施上张贴、张挂宣传品~或者利用实物造型、悬挂物、充气装臵等载体设臵宣传品~影响城镇容貌的~处以2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十,擅自在建筑物、构筑物的外墙或者公共设施、路面、线杆、树木等处进行张贴、涂写、刻画的~处以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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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清除或者拒不接受处理的~可书面通知通信企业暂停其在张贴、涂写、刻画中标明的通信号码的使用,
,十一,在露天场所、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枝叶、垃圾或者其它废弃物的~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第 条 违反《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规定~不符合城镇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由县城市管理局会同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经县人民政府批准~由县城市管理局组织强制拆除~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 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城市管理局依据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核准擅自处臵建筑垃圾的,
,二,处臵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
第 条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它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臵核准文件的~由县城市管理局依据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 条 处臵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由县城市管理局依据建设部《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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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 条 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县城市管理局依据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臵的~由县城市管理局依据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 条 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由县城市管理局依据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 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城市管理局依据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
,一,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
,二,将危险废弃物混入建筑垃圾的,
,三,擅自设立弃臵场受纳建筑垃圾的。
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200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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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条 擅自占用或毁坏环卫设施的~由县城市管理局依照《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 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县城市管理局依据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第 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城市管理局依据建设部《城市公厕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应当责令其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处以罚款:
,一,在公厕乱丢垃圾污物~乱涂乱画的,
,二,破坏公厕设施、设备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公厕使用性质的。
第 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城市管理局依据建设部《城市车辆清洗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给予警告~责令其拆除或停业整顿~并可处以罚款:
,一,未经批准擅自建立城市车辆清洗站的,
,二,无“运营证”的城市车辆清洗站擅自运营的,
,三,强制清洗的,
,四,违反规定收费的,
,五,洗车质量不符合标准~服务态度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随意排放不符合国家有关排放标准的污水或污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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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进入城区或在城区道路上行驶的车容明显不洁的车辆~由县城市管理局依据建设部《城市车辆清洗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责令其立即清洗干净~情节严重的可处以罚款。
第 条 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由县城市管理局依据建设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
第 条 未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标准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的~由县城市管理局依据建设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 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臵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由县城市管理局依据建设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规定~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 条 未经批准擅自关闭、闲臵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臵设施、场所的~由县城市管理局依据建设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 条 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由县城市管理局依据建设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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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以上行为的~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第 条 未经批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臵活动的~由县城市管理局依据建设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3万元的罚款。
第 条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由县城市管理局依据建设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 条 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不履行建设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义务的~由县城市管理局依据建设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臵企业不履行建设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义务的~由县城市管理局依据建设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 条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由县城市管理局依据建设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责令限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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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臵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由县城市管理局依据建设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 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城市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 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城市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1倍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第 条 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由县城市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七条规定~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由县城市管理局依据《中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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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 条 县城市管理局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由县城市管理局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第 条 擅自占用或者毁坏园林绿地的~由县城市管理局依照《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并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 条 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由县城市管理局依据《山东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 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城市管理局依据《山东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损坏树木花草的~处以赔偿费1至3倍罚款,
,二,擅自修剪树木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因擅自修剪造成树木死亡的~处以树木赔偿费3至5倍罚款,
,三,擅自砍伐树木的~处以树木赔偿费3至5倍罚款,
,四,砍伐、擅自移植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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树名木受到损伤或死亡的~处以每株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五,损坏绿化设施的~处以赔偿费1至3倍罚款。
第 条 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设臵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它对城市生态环境造成破坏的~由县城市管理局依据建设部《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 条 城市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或者城市的公共绿地、居住绿地、风景林地和干道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的~由县城市管理局依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它补救措施。
第 条 未经同意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由县城市管理局依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第 条 在城市道路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城市管理局依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
,二,机动车在桥梁或者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的,
,三,在桥梁上架设压力在4公斤/平方厘米,0.4兆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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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的煤气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和其它易燃易爆管线的,
,四,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臵广告牌或者其它挂浮物的,
,五,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臵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
,六,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或者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
,七,未按照批准的位臵、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臵、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
,八,占用城市道路期满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
,九,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或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的,
,十,其它损害、侵占城市道路行为的。
第 条 擅自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城市道路的~由县城市管理局依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工程造价2%以下的罚款。
第 条 未办理有关手续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它设施排放污水的~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或者易堵塞管道物质的~由县城市管理局依据《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规定~责令其停止排放~采取补救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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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并处以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 条 擅自占用或者毁坏市政公用设施的~由县城市管理局依据《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责令其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并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第 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城市管理局依据建设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赔偿经济损失~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擅自拆除、迁移、改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
,二,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附近堆放杂物、挖坑取土、兴建建筑物及有碍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正常维护和安全运行活动的,
,三,擅自在城市道路照明灯杆上架设通讯线,缆,或者安臵其它设施的,
,四,私自接用路灯电源的,
,五,盗窃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
,六,故意损毁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
,七,不听劝阻和制止~非法占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
第 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城市管理局依据《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责令其限期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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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处以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擅自占用城市主要道路作为集贸市场和停车场及摆摊设点的,
,二,擅自挖掘城市道路的~或者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后未及时清理现场并恢复城市道路原状的,
,三,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
,四,在集中供热区的~擅自建设分散供热设施的,
,五,擅自在城市供水、排水、供气、供热管道及设施安全距离范围内修筑建筑物、构筑物和堆放物品的,
,六,在公共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的。
第 条 建筑施工作业中产生的噪声以及其它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噪声或者其边界噪声超过国家规定标准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由县城市管理局依据《山东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责令改正~限期治理~并可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 条 违反下列规定的作业时限之一的~由县城市管理局依据《山东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封存产生噪声污染的器材或设备。
,一,在城市建成区内进行建筑施工作业的~除受特殊地质条件限制外~不得使用蒸汽夯机、锤击夯机等噪声严重超标的设备。确需使用的~不得在夜间或午间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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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在城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产生噪声污染的夜间建筑施工作业,但因特殊需要~必须在夜间连续施工作业的~应当有县城市管理局出具的证明~并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进行上述规定的夜间施工作业的~应当提前三日公告噪声污染影响范围内的居民。
第 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城市管理局依据《山东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
,一,在城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过大音量的,
,二,进行家庭娱乐、身体锻炼以及饲养动物产生噪声干扰他人正常休息生活~或者在午间和夜间从事产生噪声污染的装饰装修、货物装卸、生产加工等活动~或者在夜间和午间高声喊叫严重干扰周围居民生活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三,未经批准排放偶发生强烈噪声的~给予警告,造成严重污染后果的~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四,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通过其它高噪声的方式招揽顾客~或者擅自使用车载高音喇叭巡回播放~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 条 未采取防燃、防尘措施~在人口集中地区存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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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煤矸石、煤渣、砂石、灰土等物料的~由县城市管理局视不同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第,四,项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处以5万元以下罚款。
第 条 运输散装货物的机动车必须采取措施~防止运输过程中因扬散、泄漏产生的污染。对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县城市管理局依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第二十八条和第四十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5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 条 未采取密闭措施或其它防护措施~装卸或贮存能够散发有毒有害气体的~由县城市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第,三,项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
第 条 在人口集中地区、交通干线附近以及县政府划定的区域内露天焚烧秸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由县城市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处200元以下罚款。
第 条 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它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它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由县城市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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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条 城区饮食服务业的经营者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致使排放的油烟对附近居民的居住环境造成污染的~由县城市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第,四,项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
第 条 在城区内露天烧烤食品的~由县城市管理局依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第四十条规定~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处以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5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 条 向城区和中心镇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其它废弃物的~由县城市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 条 在城市建成区内建设施工~违反下列规定之一的~由县城市管理局依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处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逾期仍未达到当地环境保护规定的~可以责令其停工整顿:
,一,施工工地周围应当设臵高度1.8米以上围挡~不得高空抛撒建筑垃圾,对土堆、散料应当采取遮盖或者洒水措施,
,二,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日产日清~装卸车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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凌空抛撒~车辆不得沾带泥土驶出施工工地,
,三,混凝土浇注量在100立方米以上的施工工地~应当使用预搅拌混凝土,采用现场搅拌的~必须采取防止扬尘污染措施;
,四,拆迁造成扬尘的~应当随拆随洒水,
,五,在道路上施工应当实行封闭式作业。施工弃土、废料必须及时清运,堆放施工弃土、散料的~应当采取洒水或者遮盖等措施防止扬尘污染。
第 条 对擅自在城区和中心镇道路、公园、广场、绿地等公共场所无照经营的商贩~由县城市管理局依据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九条的规定~依法查处取缔的~可以查封、扣押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活动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商,品等财物。
第 条 对擅自改变指定经营场所~随意在城区,和中心镇,道路、公园、广场、绿地等公共场所摆摊设点的~由县城市管理局依据国家工商局《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给予警告~或者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第 条 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由县城市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
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它车辆、行人通行的~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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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指定的地点停放。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
因采取不正确的方法拖车造成机动车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第十章 执法监督与法律责任
第 条 县城市管理局及其执法人员的执法活动~应当自觉接受人大、政协和社会各界的监督~接受县政府法制机构的指导、协调和监督。
第 条 当事人对县城市管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县人民政府或其上级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诉讼~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县城市管理局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也可以依法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第 条 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拒绝、妨碍行政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部门依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 条 县城市管理局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相对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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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权发生争议~应当提请县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第 条 县城市管理局应当建立违法行为举报受理制度~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十一章 附则
第 条 县政府原有规定没有明确废止的与本办法一并执行~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 条 本办法自20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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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管理工作考核办法
**城市管理工作考核办法(试行)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区委、区政府关于“适应新形势、采取新举措、达到新水平”的战略目标,采取全面考核、专项考核与数字化网络监督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对城市管理工作实施科学、规范、精细、长效的考核管理,真实、全面、准确地反映城市管理水平,变被动协调为主动管理,变临时应付为长效管理,不断推进我区城市管理水平向前发展,打造干净、有序、靓丽的新城区。
二、考核原则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原则,对考核中发现的每一个问题,按照2:8比例区分责任委局和各镇街的考核扣分值,对委局直接管理的城管任务,在考核中发现的问题则全部扣除所属委局的得份,使城市管理工作实现全天候、全方位、全覆盖、无盲区、无缝隙的目标。
三、考核组织
由城市管理考核办公室统一组织,相关委办局和各镇街抽调人员参加,组成联合考核小组,实施联考互考。
三、考核对象
1、环内。
2、区各委局
四、考核内容及标准(见附件)
五、考核方式
采取每月三次联查和数字化城管考核两种方式进行。区考核办负责组织和监督。按照“重点路段和重点部位管严、次要路段和区域管好、小街小巷管住”的要求,将道路划分市级、区一级、区二级三个层次实行考核,考核道路共计101条,其中市级考核道路33条,区一级考核道路47条,区二级考核道路21条。
1、月联查。每月上、中、下旬采取 “互查”、“暗查”的方式,进行三次考核,每月考核环内各镇街、科技园区三条市级道路,三条区级道路,两条其他道路。并抽考垃圾转运站一座、公厕一座、集贸市场一个、居民社区一个,旧楼区改造后的居民社区一个,同时对施工工地、道路门前三包责任制、医院、学校等周边地区,重点繁华地区等进行随机考核。
2、数字化城管考核。依据市、区数字化城管部件、事件的处置标准,按照每月信息采集员上报的信息任务处置完成率,为各镇街、委局评分。
六、考核结果
区考核办每月公布各镇、街和相关职能部门考核的成绩。最终成绩由三次联查的平均成绩、数字化城管平台考核成绩以百分制计算构成。复查道路发现问题翻倍扣分,年终考核成绩为各月最终成绩之和的平均值。每月将考核结果上报区主要领
导、分管领导和有关部门。考核办依据年度各委局和镇街的成绩报请分管区领导实施奖补。
**管理考核办公室
**年*月*日
城市长效管理工作考核办法
城市长效管理工作考核办法
为切实加强城市长效管理工作,强化责任,完善机制,增强竞争意识,不断提高城市长效综合管理水平,依据区政府及区城管部门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2014年城市长效综合管理工作考核办法》。
一、重点考核对象及责任范围
重点考核对象,区文化馆、区博物馆、区图书馆、区电影公司、市淮剧二团、区人民剧场、府衙、各网吧经营单位。
责任范围,各单位的办公场所,大院,、出租房及所属工地、所辖景点景区、所在小区的环境卫生、文明秩序、绿化美化,责任路段环境卫生和秩序,挂包的网吧卫生及秩序,临时性突击性任务完成情况等。
区文化行政综合执法大队负责局城市长效综合管理日常工作和网吧城市长效管理考核工作。
二、实行城市长效综合管理保证金工作汇报和工作信息,报送不及时的扣10分,不报送的扣20分。
7、对局交办的城市长效管理临时性、突击性任务没有完成的有
1次扣20分,完成不及时的扣10分。
8、城市长效综合管理工作信息被市、区城管部门采用或在区级以上媒体刊登的,区级每篇加10分,市级以上每篇加20分,创建“城市长效综合管理精品工程”申报被局推荐的,有一项加40分,通过区级城管部门审核验收的,每个加80分,通过市级城管委审核验收的精品工程,一个加100分。其它有亮点、有特色的工作经局城市长效管理领导小组研究认可后,可适当加分,每一项不超过40分。
9、月度和年度考核由局城市长效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进行。月度考核结果作为年度考核重要依据。
,二,对网吧考核
1、考核范围,城区范围内所有依法设立的网吧。
2、实行保证金制度,考核对象每年交纳城市长效管理保证金1000元。
3、考核办法,
,1,区文化行政综合执法大队负责日常监督检查和考核。
,2,一次发现未达标的,扣缴保证金100元,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扣缴保证金200元。
,3,在区城管委组织的检查中,每被扣1分,扣缴保证金100元。被市扣分的,双倍扣缴保证金。
,4,被区城管委下发交办单处理的,扣缴保证金200元,被市城管委下发交办单处理的,扣缴保证金400元。
,5,保证金余款不足1000元的,必须自接催缴通知之日起,
三日内补齐。
,6,扣缴的保证金专款专用,主要用于奖励城市长效管理实绩突出的网吧经营单位。
,7,对违反《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查实有违法行为的,除扣缴保证金外,还必须给予行政处罚。对上级通报或新闻媒体曝光的有违反《条例》规定,属文化行政部门查处职责范围的,经调查属实,依法从重处理。
四、工作要求
1、明确责任。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为城市长效综合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同时要明确一名分管负责人负责日常工作,要将全年城市长效管理工作分解到各部门、科室。
2、建立台账。各单位、科室要结合本单位实际,专门建立城市长效管理工作台账,内容主要包括,组织和制度的建立、工作开展情况、任务整改情况、资金投入情况等等,要求有文字和图片等。
3、做好宣传。各单位每月20日前要按时报送当月工作汇报,各单位及科室每月至少提供1篇工作信息。要紧紧围绕文化部门的工作职能和工作特色,将本职工作和城市长效综合管理工作有机结合起来,要深刻认识城市长效综合管理的长期性和重要性,积极创新城市长效综合管理机制,落实包干管理责任制,结合自身优势打造精品、亮点工程,努力实现全区城市长效综合管理工作争先进的目标。
五、考核结果运用
1、每季度考核结果在本系统进行公示并通报。机关各科室城市
长效管理信息上报、挂钩网吧管理、临时性突击性任务完成情况一并通报。
2、对年终考核得分处于最后两名的单位,取消系统内年终综合目标评先资格。
3、对年终考核得分前两名的单位为系统年度城市长效管理先进单位,各奖励人民币3000元。
4、对在城市长效管理工作中表现优秀的网吧,推荐参加年度“文明网吧”评比,并在年终给予奖励。对问题严重、多次被上级通报扣分的网吧,列入下一年度重点监管对象的“黑名单”。城市长效管理工作考核办法
城市管理工作考评暂行办法_
XX 区城市管理工作考评暂行办法
为建立和完善城市日常管理监督检查机制, 全面加强城市管理工作, 提升城市管理水平, 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考评对象
(一)城区内4个责任网格:XX 街道、XX 街道、XX 街道、XX 工业园区。
(二)城区内34个单元网格:各街道、工业园区下辖的XX 个社区。XX 个村委会由区城管办参照社区考核办法进行考核。
(三)区直职能部门:区城管执法局、区工商局、区商务局、区交通运输局、区住建委、区文体旅游局、区环保局、区水务局、区林业局、区教育局、XX 公安分局、XX 药监分局等。
(四)公共服务单位:供电、供水、供气、邮政、电信、移动、联通、火车站、汽车站、公交公司、广播电视台等单位。
二、考评内容
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除XX 经济技术开发区、XX 产业园外,XX 区管理区域(以下简称为XX 区域)内的城市管理工作。
三、考评方式 区城管委负责考评的领导工作,区城管办负责考评的具体实施工作。考评组成员由区城管办从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效能监督员、行风评议员、城管委成员单位中抽取组成,或者以协议方式委托第三方组织实施。
(一)责任网格组
按照市级考核结果直接使用。
(二)单元网格组实行“一周一查”
每月前三周由区城管办组织人员上路巡查打分,按单元网格随机抽取样本点暗查,对重点区域可实行分时段多次打分取平均分值,每周暗查得分权重分别占月度总评的20%;第四周由区城管办委托第三方考评,考评得分权重占月度总评的40%。
(三)职能部门和服务单位
按照责任网格、单元网格月考评结果以及城管办对职能部门、单位综合考评情况计算得分,年终进行综合评比。
(四)社会监督
利用12345政府服务直通车、市民论坛、XX 市12319城建服务热线和城管有奖投诉短信平台,鼓励全民监督城市管理考评工作。对市民投诉案件和新闻媒体曝光案件实行核实扣分,扣分不设权重,直接从当月综合得分中扣除;对通过城管有奖投诉短信平台投诉并经查属实的,给予投诉人适当奖励;对因城市管理工作成效突出被市级以上新闻媒体宣传报道的,在考评中予以加分。
(五)评比调度
调度会每月召开一次,由区城管委领导主持,各被考评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区城管办对当月考评情况及相关照片、影像资料进行汇总整理,并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形成综合材料,并在当月调度会上通报。区城管委对各考评对象当月得分情况进行通报,并在新闻媒体和相关网站上予以公布。
四、奖惩办法
(一)设立城市管理奖励资金
1. 区财政部门设立专项奖励资金100万元,由区财政专帐管理、专款专用,主要用于奖励城市管理工作中的先进单位和个人。
2. 实行责任领导风险抵押金制度。各街道、工业园区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区直部门主要负责人分别上缴1000元,各城管执法分局领导班子成员、各单元网格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分别上缴800元,作为考评风险抵押金。风险抵押金由各街道办事处(XX 工业园区)、城管执法分局组织上交区城管办,由区财政专帐管理。其中街道、工业园区主要负责同志交纳的考评风险抵押金按要求上交市城管委。
(二)奖励与处罚
1. 对在市月度考评中排名前四名的责任网格单位,奖励2万元;对区月度考评前5名的单元网格单位,分别奖励10000元、8000元、6000元、4000元、2000元。
2. 每年评选出“城市管理最佳街道(园区)”1个、“城市管理最佳单位”2个(在职能部门中产生)、“城市管理先进单位”2个(从公共服务部门中产生)、“城市管理最佳社区(村)”4个,“优秀城市美容师”30名、“优秀城市管理队员”20名,并在全区范围内予以表彰。
3. 被评为“城市管理最佳街道(园区)”的责任网格单位奖励10万元,其中党政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城管执法分局主要负责人各奖励2万元;被评为“城市管理最佳单位”的职能部门奖励2万元,其中奖励主要负责人1万元;被评为“城市管理先进单位”的公共服务部门奖励5000元;被评为“城市管理
最佳社区(村)”的单元网格奖励2万元,其中主要负责人奖励1万元;被评为“优秀城市美容师”、“优秀城市管理队员”的奖励2000元。
4. 对年度排名末位的责任网格分管负责人、城管执法分局负责人,年度排名后5位的单元网格负责人和年度总评未位区直职能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全额扣除城市管理考评风险抵押金,纳入奖励基金。
5. 对月度排名后3位的单元网格负责人,分别从其考评风险抵押金中扣除100元、80元、50元进行处罚;连续3次末位的单元网格,对其单位主要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
6. 对1年内履行管理职责不到位,在市城管委检查中被通报3次的职能部门和公共服务部门,给予单位主要负责人通报批评;年度内被通报5次以上的,按照管理权限建议市、区城管委给予其单位主要负责人相应处理;公共服务部门履职不到位的,以书面形式上报市城管委。
(三)考评结果运用
1. 每月的考评结果专报区城管委领导,反馈给各街道、园区及相关单位,同时在新闻媒体上公布排名情况。
2. 将城市管理工作纳入各街道办事处、XX 工业园区、区直相关部门目标考核,年终考评时按权重换算成城市管理成绩,并作为选拔任用干部的重要依据。
3. 全年总评末位的街道(工业园区)、社区和区直单位不得参与区级及以上级别的评先评优。
五、考评监督
由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团体代表、新闻媒体代表、单位代表、市民代表等组成城市管理考评监督员库,每月随机抽取若干名考评监督员全程参与考评工作。区委督查室、区政府督查室、区监察局对考评工作进行督查。
考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纪律,做到公平、公正、廉洁。
六、附则
(一)本办法自文件下发之日起实施。
(二)各街道、工业园区、区直各职能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对所属单位的城市管理工作进行考评和奖惩。
附件1:《XX 区城市管理考评实施细则》
附件2:《XX 区城市管理考评标准》
附件1
XX 区城市管理考评实施细则
根据《XX 区城市管理工作考评暂行办法》,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一、考评组织与实施
(一)对责任网格考评的项目
直接参照使用市级考核结果。
(二)区城管办牵头对单元网格考评的项目(总分500分) 。
1. 日常检查
(1)城区市容和环境卫生300分;
(2)城区环卫作业150分。其中道路机械化作业占30%,生活垃圾运输占20%,垃圾站(点)卫生占20%,公共厕所占30%;
(3)行政执法(含网格化管理)50分;
(4)社会监督(加减分控制在50分内)。
考核方式:区城管办组织人员对各网格化责任单位采取暗查与明查相结合的方式实施考评,每月前三周每周各进行一次暗查。样本点(内容包括主次干道、背街巷、小区、公共场所、市场、铁路沿线、堤坝水面、建筑工地、环卫设施点等)输入电脑,用抽签方式确定,按照考评标准进行检查打分。
每周考评成绩及时反馈给各被考评单位,三次暗查成绩按照考评权重计入日常考评成绩。
每月第四周由区城管办委托第三方组织考评,采取明查的
方式对单元网格责任单位全部考评项目进行考评,以抽签的方式确定检查样本点。检查时邀请考评监督员全程参与监督,被检查单位人员实行回避制度,不参加对本单位的考评。
2. 督办考评(加分或减分不超过50分)。
考评方式:主要考评单元网格责任单位对各级领导上路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对市、区领导或部门领导上路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在规定时间内整改不到位的减1分。考评计分以会议纪要或通报、批示等为依据,此项工作由区城管办负责。
(三)区城管办牵头对职能部门和服务单位考评的项目(各500分) 。
区城管办指导单元网格责任单位对辖区范围内的职能部门、服务单位承担的城市管理事项进行督办、考评和对市直管理事项的上报工作。
对职能部门、服务单位的考评内容由各街道、XX 工业园区根据被考评单位承担的城市管理职能确定。
各单元网格对职能部门、公共服务单位的当月考评成绩在次月8日前由所在街道(包括XX 工业园区)收齐汇总后统一上报区城管办。未按时上报成绩的,在该网格当月考评成绩总分中扣10分。
二、计分公式
(一)各责任网格月度考评成绩=市级月度考评成绩; 年度考评成绩=月度考评平均成绩;
(二)单元网格月度考评成绩=按照权重考评成绩;年度考评成绩=月度平均成绩;
(三)职能部门、服务单位年终综合成绩=月度考评平均成绩。
城市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工作城市是济经会发社的重要展组成部分,城是市进程化和建现设化代市的重城保障要是,按科照学展发观要求构建和谐社,会基的础性工作通过深入执。法线调研一我,们感,到作为城管市综合理执法部门,只进有一转步转变思变想念观,动推管理理念,运行制机新创,进一加强步伍建队设,能适应新才形的势务任要需推动,城管市工作上理水平
。、一树立执“法就是务理念”,服力大推行人化性管理
要始终群众把益利在第摆位一把群众“,拥护拥护不、“”赞成不赞”成“、满不意满”意为作量工作衡好的标准,强坏“执化法是就服务理”念大力推,人性行管理化。
(一)转执法方式变城市。管理作工质实上是对人的管理,人在法执践过程中实,坚持要文执法,把明人性管理化穿贯于法执动活始终,处体现处以人为“”。一本面方是管理以者为。要进一步强化思本政治教育想、职业德教育、道律法知识培训,提高管理的者合素综,同质时严要求,严格格管,严格监理,完督配善各套种规章度制努力建,设一政治支强思、想好纪、严律、作实、风务业的精城管市理综法合队伍。另方一面是以管被者理本为。要不断化强法律法宣传规,加强对市民行为的导引大,开展力建文创明城市、争文明当民活市动调,广动市大参民与城市理的管极性积主动和性,力努造和谐执营环法境从,而管在理与被管者者理之形成良间互动,性动推城管理事业市蓬勃发展。
()二增强务服意识要树立“执法就是服务。”识意努力,在务中服实施法执,执在法中体现服务在。立树服意务识同时要积的极导引执人员法对不同服针务象的特对,点取不同的采理管措,增强施服务果效。如对系关民计民生的点工重要程引导执人员法取管理工采作移,宣传教育前作跟进等工管理施,主措动门上服务;对一管般理对象采要教育与处取并举措施,罚动主帮助相对人决实际困难,主解化解动盾,矛少工作难度减对;实存确在观故意主法违章违行的为,引要执法人员克导畏难服情绪,取切采可实的行理管施措依,严法管罚,重维护把众基本群利益提,高群众城市对环秩境满意序程作度综为执合工法的出作发和点脚点立。二
创、城新市管机理制推,进城市管水平提升
理城市理是管会系统社工程,只不有断新创理机制管,才适应城市能设发展需求建,提升城管理水平。市
(一推)进宣传教育机制新。要加创强城市理管规宣法传力,度强对加民的行为引市导。一是强化新闻论舆导。执引法部要门加强与新传媒的闻沟,通采在电视取、广播、网站、纸等报闻媒新上体设专开
栏,制作城管理公市益广告、性点定定宣传等期式形,领占论主阵舆,地营造舆论氛,一改围前城管执法负面目消满息天的飞面,局从在而全会树社立正气提,高民对城管市执法工作的认度知提,正面高效。二应是与社区街道、作合进一步,强加广对大民市的教育引导。区社市与民接触更的多些一,了更市解对城民市管工理作的具需求体城。市管部门理利要用社好这区平台,一极进行城市环积境识意育教,用利区宣社传地,加阵对大市管理法规城、知的识传宣,化强民的市城市识、环境意识。意三是争取教育门的部支持配合,和把管城识知纳学入校育教体,系年从轻一代抓起增,强大广民,市别是特青一代的年市环境城观、念城市公意识。德
()二进推部管理内机创制新执法效能。低,工下作方简法粗单暴等题产生的问源根说底到还内部管是理机落制后。没规矩有,成难方圆。如说果没有严明:律纪军的是队一盘散沙的,那话么没完善有部内管理制度的市城管执理队伍,也绝法不可完能新成期城市时理管工重任。因此,必作把须法执门内部管理部机建设制,作为工的重中作重,抓紧之抓。好认我为务之当是建立急下以四种制机:是责一任制。机要着眼工需要作细,科化、大室队个和岗位人职责将,工作标目工、任务作实到落每一干名部、每个一科、每室一大个、从而形成队自上而的下任体责系,成一级抓形级一,层层抓落实良性运行的理管式。二模用人机是制。市管理城所有作都是工人来由完的成没,有人才的团队,难很成为强势团队的要积。营造以有极为争有的位良好围,坚持“公平氛公、正公、”原开,则不唯身份论、极积能干事、会为干事、肯事干的搭人施建展华才舞的台。是内三部理管制机要。建立格完严的内善管理规章制部度,用严的制格来度理队管,伍用格的制度严来约人的束为。行是四监考核机督制。要认落真评比实检查度,推制考核进惩体系奖建。在设此础上基要,极积拓宽综合法执工作部监督外道,强渠化会监督和新闻社媒在体监督法执行,为推城市管理工动作中的重作要。用
()三推管理进式方运、行式创新模只。与有俱时,不断进创新管理方式、运行式模,动主适应市发展需要城才能提升,管效益。一是要理主适动管应理对象多化趋元势,大力推行类分理。管要针对同不管对理特象,点细管化目标理责任,定制个性管化理措施及时,将类各违规题发现问和决在萌芽状态解,如针对道占经行为反营性复强的点,特采可取引摊市入静态管,区监域控中管、集全位方查动巡管态、处取缔罚严管的方法格;对针违建
法设利用节日集假中击突建设的点特,可采错时取上岗、落网块实理管责制任增,日强常巡管控,查加治大理处查力,降低度件发生案率二是。着眼构建和要谐社会求需,新思想创作工式模对。一些违法章违为行相对突出难的点户、钉户子坚要持中长、队大长队局、领逐导见面级制度定,走访期进店入,户进行想思法和教制,提育高对相自人率识,及意时化管理解被与管理间的矛之,盾减工少难度作。是开三展多次示范层、户示单位范示范和路创建动活,提高理管能。效通过要取采入户宣传、领导面、点位见核考及以制强取等多种缔措,举加对强点点重位治理的度力,难点为变范示,到以点带面达以重,带点一般,以部带局局全管理的果效四是。立足要提处置高力能努力,改勤务工进作在违章。易发点位要逐步建固定执立勤位点制底在商;繁业华段地应步推逐行动机查与徒巡步查巡相合的结作模工式。时要同一进完善步时错上、占位岗管理措施式做,好章违行多发路段管控工为。作
三强化队伍建、,设为进推市城管工理作科发学展提保障供
伍建队设强是固基工本,程推进是城管理市作科学发工的重要展障保为此。,必始须终提高执法队把伍整素体作质为局之本,立用展的发眼、光发的展维思、展发的办法进一,步高提伍整队体质。
(一素注)重固强弱补,牢基打础素质要按照。什么补什么缺、么弱什什么强基本思路,的功下夫把城市理工作最管要、自身需质最弱素能力的素质上补去,所有执法员都要人做“熟悉、四三”,三会熟悉即,:悉熟管职能城熟悉行政、法规、熟执法悉序程;会,即:四法会法言、会语查调取、证会做思想工、会案作卷作。制
()二着岗位眼求需增,必强备素质。同岗位不有不的同标,准名城管执每法员必须要具备与本职人位岗求要适相的素应质要盯。着责职补课”““充和电,领”导干要着部重提高织组指能力挥协和调制控能,执力队法应着重员提高法行依政办和案能力。
(三创新学)方习式,提升体整质。素要升自提整身素质,必须体切把实自紧缺的素质内己搞容清,楚把面临突出的题问清楚搞,解决把思路的法办搞楚清一要做到围绕。点重。学结要合作性质工岗位和点特突出重点,把握难点、,学共习的、同了相关的解、精通职本的不断,善充实理论底蕴,完高工提能力作。二是要对课针题。学要结城合管理工作服务市全区展发的求,找准努力方要;三是向要合实结学际。把本要职位作为提岗素高质的要平主,注重台实际工在中强化作质。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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