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虚假信息传播现象的探讨与分析
在当今信息高速时代,网络媒体的发展已经成为了现代生活的重要部分。互联网的广泛传播为自媒体的产生与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技术条件和受众基础。互联网用户纷纷进入了微时代和个性化时代。然而,随着微信、微博、博客等自媒体的广泛传播,虚假信息层出不穷。《2015年微信用户数据报告》显示,当下微信每月活跃用户已达到5.49亿。[1] 在如此广大的受众背景下,微信中虚假信息的传播问题已经十分突出,影响着社会稳定以及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例如微信中出现过的绿豆包治百病会使得许多的用户延误病情,错失治疗的最佳时机。毒面膜事件也造成许多微信用户身体和财产上的巨大损失。故而,对微信虚假信息传播机制的分析研究显得至关重要。本文主要从微信虚假信息的表现特点、产生原因和应对措施三方面进行探讨。
一、微信虚假信息传播特点
1.多源化
对于目前的网络媒体而言,虚假信息的传播都借助一个广泛的公众平台,例如微博、推特等。然而,微信的虚假
信息传播主要包括微信公众号和以朋友圈为基础的微信号。微信用户们往往都拥有一定的交友圈,圈子内的各个用户,既是信息的发布源头,也是潜在的虚假信息的制造者。根据斯坦利·米尔格兰姆的六度分割理论[2]:你和任何一个陌生人之间所间隔的人不会超过六个,也就是说,最多通过六个人你就能够认识任何一个陌生人。因此,以人际关系网为媒介,虚假信息可以在时空上广泛地传播,并具有海量、多源的特点。同时,相比较于开放的平台,朋友圈中的人际传播信息更容易被本文由论文联盟http://www.LWlm.COM
收集整理相信。例如,微信朋友圈中曾经盛传的绿豆包治百病的信息,微信的小众环境中,这条信息以人际传播为媒介,通过各大公众号和众多微信好友的转发迷惑了众多的用户,呈现出多源化的特点。
2.碎片化
微信中,虚假信息传播还呈现出了碎片化的特点。碎片化主要表现在时间碎片化和内容碎片化上。从时间的碎片化上看,微信虚假信息的焦点转移过快,往往人们对于虚假信息刚刚有了认知,信息的焦点就发生了转移,人们对这条虚假信息的关注度急剧下降,投入到了新的信息中。在这样一个认知转移新的认知模式中,微信用户往往缺乏一个对虚假信息思考判断的时间和分析的过程。从内容的碎片化上看,微信用户的朋友圈信息涉及广泛,这也就导致了同一用
户所传播的虚假信息焦点不定,一个用户的朋友圈中可能会涉及到不同方面的虚假信息,它们所涵盖的知识面较广且较为零碎,不同的微信用户因为知识水平的不同,所关注的焦点差异较大,使得虚假信息的内容繁杂,愈发难以辨别。
3.惯性化
不同于微博虚假信息由意见领袖的权威导致的传播惯性,微信虚假信息传播的惯性主要建立在亲戚朋友的信任上。依据桑斯坦的信息流瀑理论,在虚假信息得到不断强化以后,就会形成群体认知,这种认知代表了无形的群体权威,在互联网上迅速散播,流瀑一旦形成,反对的声音就比较微弱[3],也就形成了虚假信息的惯性。由于微信传播的空间比较封闭小众,群体权威被朋友关系所取代,朋友圈的集体认知一旦形成,出于人际交往等原因,也较少有人反对,从而形成传播惯性。如我们通过某公众号进行试验,发布了在微博和新闻中早就被证实是错误信息的迷魂药的存在。然而,从公众号用户的反馈来看,这条虚假信息的接受度依然很高,且较少有反对信息的出现。
二、微信虚假信息的产生原因
微信虚假信息的产生原因十分多样。从用户心理上来看,谣言心理的产生和说服理论的使用都推动了虚假信息的传播;从传播结构上来看,微信传播的小众化结构导致了辟谣难,且在这种结构中微关系代替了信息的正确性;从外部
因素来看,不良商家的刻意误导也是微信虚假信息传播的一大推手。
1.微信用户心理导致谣言传播广泛
谣言心理是虚假信息传播的一大推动力。根据奥尔波特提出的谣言心理基础公式,当某个重要的社会事件产生并传播时,如果微信用户对此知之甚少,就往往会对这条信息产生较为浓厚的兴趣,并且分享给自己的亲朋好友。尽管这一消息难免掺杂着亦真亦假的内容,但当朋友圈其他人都对这条消息趋之若鹜的时候,就会影响到人们对于这条信息正确性的判断。另外,虚假信息的发起者还常常巧妙地利用说服理论来迷惑用户。说服理论通过微信用户的情感因素、认知因素和行为因素来扩大自己的影响力。如朋友圈中常见的标题中国人都转起来,无论其内容是否属实,此类标题无疑会调动用户的民族责任感,此处就利用了微信用户的情感因素;又如部分虚假信息假借专家的标签,借助公众对专业人士的信任来进行推广,这里利用了用户的认知因素;还有你们都参加这个活动了吗,等标题,隐含已有众多人参与的暗示,吸引受众参加,此处则利用了行为因素。另外,发起者还会针对用户心理,在虚假信息内容的选择上下工夫。如一些事关群众利益的政策方针,或是人们感兴趣的话题往往能够在传播之际迅速成为热点,引起人们的广泛关注与讨论。且信息发布者经常将真假消息混杂在一起,让人无从分辨,
如涉及人们非常关心的食品安全、儿童安全等内容,此时传播用户会认为,传播此类消息是一种美德,可以使身边人远离危险。
2.微信传播的小众化导致的辟谣难
微信具有大众传播的特性,但因其封闭的结构,又呈现出小众化特点。微信结构的封闭性表现在朋友圈信息只有好友可见,且只能看到好友的评论,不互为好友则无法显示他人的评论。这种封闭的特性决定了微信作为一种交流工具,它是一个属于小众团体的交际群。根据虚假信息传播的惯性,固定的虚假信息在限定的小众团体内传播,一旦形成群体认知,则虚假信息的反对声音极少,辟谣难度大。还是以 绿豆包治百病为例,这条消息往往流传在追求养生的中老年群体中,在小众化的结构下,这个团体内部缺少具有鉴别能力的专业人员,在互相转发的过程中,关于绿豆的虚假信息在这个群体的朋友圈中反复出现,通过强化形成一种集体认知,使得辟谣的难度极大。
3.微关系容易代替信息的正确性
微信信息传播的小众化结构,促成了小众团体的产生。在这种小众团体内部,用户之间的联系往往较为紧密。在这种紧密的微关系下,人们对于微信朋友圈中的信息往往缺乏
独立的思考判断,使得微关系代替了信息的正确性。正如有学者指出其实,微信比微博更容易传播虚假消息。微信最大的特点是,大多数都是熟人,要么是直接的朋友,要么是通过群聊认识的。正因为熟悉,所以对彼此的信任度更高……使得这些谣言的可信度增加了不少。[4]在微信封闭小众的结构中,不少微信用户通常扮演了向周围人传递信息、营造舆论的角色。以迷魂药是否存在为例,这条信息已经在微博、电视新闻上被反复辟谣过,然而信息的接受者仍然选择相信这条信息并直接转发,导致这条信息泛滥在小众团体的朋友圈之中,且少有人提出质疑。
4.不良商家的刻意误导
在商业化的社会中,出于利益的考虑,经营者会故意利用虚假信息来达到商业目的。如一些不良微商利用虚假信息牟利,如针对老人的养生保健品代购,将简单的食品药品吹嘘成灵丹妙药;又如针对妙龄女子的护肤、化妆品,宣传延缓衰老、嫩白肌肤等功用来抓住年轻女子的注意力,如微信中广泛传播的毒面膜事件。2015年9月1日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对广告中的非法商业虚假信息进行立法控制,但目前在执行中主要针对的是主流媒体,对于自媒体下的微博、微信监管力度依然十分薄弱,虚假信息仍然有很大的生存空间。
三、微信虚假信息传播管理的应对策略
随着微信虚假信息的不断泛滥,亟待采取相应措施予以应对。根据当前使用微信的用户情况,应该以保护微信健康发展为目的,以公众参与为突破口,外部措施和内部措施双管齐下,共同创造一个和谐的微信交流环境。
其一,加强政府监管。鉴于微信传播的特殊性,政府应当重视微信虚假信息的传播危害,加强对微信传播的政府监管。政府监管主要可以从两方面入手:一方面,对于被举报次数较多的微信用户、微信公众号进行监控,对于涉及淫秽色情、走私等违法行为进行法律处置。除了关闭其账号之外,对于用户本人也应严格追究法律责任。如毒面膜事件中,应及时查证宣传虚假面膜信息导致用户经济损失、身心伤害的微商信息,并给予处罚,肃清微信中的不正之风。另一方面,政府要善于利用微博、博客等开放的公众平台,发布专业的澄清信息,不少微信用户同时也是微博、博客用户,专业信息的发布也能通过平台之间的交流得以传播,重新传入微信的小众团体之间,利用微关系进行传播,达到辟谣的效果。
其二,提升微信各方信息辨识能力。主要可以从微信传播过程中的微信公众号、网民本身和微信服务运营商三方面着手。一是增强微信公众号的内部监督。关注公众号并转发朋友圈可获得精美礼品或红包,这一信息模式在如今的微信平台上广泛传播,大量信息源都出自各式公众号。各类公
众号作为转发中间人,甚至是意见领袖,应当形成自我把关机制,在发布或转发信息之前进行充分的考察,对信息进行主动的筛选,确保所发信息真实、可靠。二是用户要提高自我辨别能力。用户要通过学习提升自身对于虚假能力的判断力,例如在一些虚假的养生信息中,用户应树立防欺诈意识,积极通过网络搜索功能、查询资料、向专业机构咨询等方式提高自身的认知水平,对于信息中不符合常理的部分有清楚的认识。在转发的过程中要判断真假,不能核实但又事关重大的事情不要轻易转发,或者提醒下一个转发者或者相关机构对信息进行核实。三是启动微信服务运营商舆情检测技术进行自我防治。当前,微信服务运营商建立了举报机制来抵制虚假信息传播。如果用户在接收信息时对其有怀疑或发现了虚假信息,可以通过举报功能上报服务商进行虚假信息管制。但当前这个功能发挥的作用有限。除了举报机制外,微信服务运营商还应采取更多的方法来遏制虚假信息传播,如每篇文章的最下方设置相信和不相信两个按钮,用户都有权利进行投票,并且投票结果对大众可见。这样,微信用户就可以对消息的正确与否有一个合理的判断。另外,微博中实施的实名认证机制,对于微信公众号的实名认证也有借鉴的意义,更好地发展完善实名认证,对于加强虚假信息的防治也有一定的作用。
微信虚假信息泛滥是与微信的迅猛发展同步的,因其
发展速度过快,相应的监管措施尚无法跟上,这也是一个新事物出现的必然现象。我们相信,随着自媒体的健全发展,微信传播中存在的很多漏洞和问题将会有更好的解决措施,当然,这需要监管者、微信用户、微信运营商等各方的共同努力。
传播虚假信息罪
一、在网络中侮辱、谩骂、诋毁、威胁他人会触犯哪条法律 2013年9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关于办理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司法解释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46条第1款规定的“情节严重”,可构成诽谤罪;如果行为人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实施了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行为,主观上故意,客观上造成实际损害,情节恶劣的,以诽 谤罪定罪处罚。
刑法第246条诽谤罪,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多次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捏造事实造成他人人格、名誉严重损害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造成恶劣影响的;诽谤他人致其精神失常或导致被害人自杀的等等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二、传播虚假信息罪
11月1日起,《刑法修正案(九)》将正式施行。根据这部新修订的法律,今后在微信、微博发布假消息等行为,将有可能触犯刑律,最高可获7年有期徒刑。而以往,这些违法行为只可能受到行政处罚。
有人说,于文华好险啊,她那个谣言再晚几天,就有可能坐班房了。其实这个说法,属于天大的误会。确实,10月27日,歌手于文华在微博上爆料老一代词作家阎肃去世,很快就被证明消息不实,于文华及时发布微博郑重致歉,跟进报道的媒体也速发声明道歉。但是,这么一件事,即便赶上11月1日,也不可能成为“微博造谣入刑第一案”。这其中有些常识是需要普及的。
《刑法修正案(九)》新增加的一款规定: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大数据时代微信虚假健康信息传播现状及治理
大数据时代微信虚假健康信息传播现状及治理
【摘 要】本文基于微信平台的虚假健康信息传播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从中寻求治理对策,消除虚假健康信息不良影响,实现精准健康传播,促进健康医疗大数据应用发展。 本文采集自网络,本站不保证该信息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等,仅供学习和研究使用,文中立场与本网站无关,版权和著作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不愿意被转载的情况,请通知我们删除已转载的信息。 更多资料http://www.mm8.pub/ 【关键词】微信;虚假信息;健康大数据
【基金项目】吉林大学研究生创新基金资助项目(2016121)。
大数据时代的信息传播产生了革新性突破,自媒体的快速发展使得信息生产、传播过程中虚假信息泛滥,误导公众,造成了负面影响。根据《中国新媒体发展报告(2015)》显示,健康信息因其与受众生活极高的贴近性,相比时事政治、娱乐报道、科技信息获得更高的关注度。然而,编造、传播虚假健康信息的主体,正是基于微信较与其他自媒体相比有较强的私密性、强关系性、即时性等特点,借助微信传播虚假健康信息,危害社会秩序和公众健康。因此,促进健康大数据发展,打击虚假健康信息传播,实现精准健康传播,寻求合理的方式方法规范健康信息传播日渐迫切。
一、微信虚假健康信息传播现状
虚假信息和谣言不同,虚假信息是不真实的消息,谣言是没有根据的消息。虚假信息的外延性比谣言更广,并非是简单的子虚乌有,而是可信度上存在争议,误导受众产生某种心理情绪或者促使公众实施某种行为。霍夫兰的说服理论指出,媒体通过符号传递,以非暴力的方式影响他人的观念、行动以此达到预期目的。微信上传播的虚假健康信息可以被看成一种符号,在强关系的社交平台中低成本地传播,潜移默化地影响着公众的健康观念、行为方式。
微信成为滋生虚假健康信息并传播的媒介。微信与微博、新闻客户端相比而言,微信朋友圈、在线支付、公众账号推送等功能,为健康信息传播带来强劲的影响力,但同时也带来信息安全隐患。微信作为一个社交平台,可谓低门槛进入、低成本投入却能获得高回报,虚假健康信息的主体正是基于此寻找商机获取利益。朋友圈传播的信息,因用户之间的现实关系具有较高的信任度,虚假健康信息不容易辨别真伪,再通过一定的交互性传播扩散;公众账号推送的信息多数是有针对性的精准传播,公众潜意识中认为健康类账号的信息具有权威性,也正是这种潜意识增加了公众账号虚假健康信息传播的可信度;部分虚假信息主体以牟利为目的,利用微信较强的隐密性诱导公众使用支付功能,减少了商家自身营销环节促使公众对健康产品的消费。微信信息传播速度快效率高,故而虚假健康信息肆意传播并缺少科学认证,换言之,即使虚假健康信息得到澄清,经过澄清后的信息再次传播的影响力明显大打折扣。微信以其传播特性,滋生了虚假健康信息的传播,为虚假健康信息制造者提供了较为隐蔽的平台。
微信强化了虚假健康信息的语言符号传播。健康信息所涉及的术语是信息传播中至关重要的符号,存在能指和所指,虚假健康信息把能指和所指结合运用突出放大隐患和问题,制造紧张的氛围,让受众接受信息并深信不疑。虚假健康信息在表述上将“致癌”、“偏方”、“秘密”等能指,与“健康”、“疾病”、“养生”等所指联系起来,阐述解决的方法,假冒科普健康信息。据《中国新媒体发展报告(2015)》统计,真伪难辨时七成受访者表示“宁可信其有”。虚假健康信息中的专业术语的语义表述上更贴近受众,通俗易懂,公众更容易接受、更愿意相信,看似科普性的术语粉饰了背后的虚假本质,迷惑诱导公众。一般虚假健康信息与经过科学认证的健康信息表述同一事物,只是从相反的角度展开论证,干扰公众做出判断,影响经过科学认证的健康信息的传播,造成信任度下降。中老年人是健康信息的主要关注者,虚假健康信息的语言符号刺激增强了他们心理情感上的焦虑、恐慌,从而轻信虚假健康信息。
二、虚假健康信息热传的原因
(一)放大健康风险,引起情感偏向
阅读量是衡量微信传播效率的关键性因素,在信息达到一定阅读量时,无论一对一、一对多,还是多对多传播,其传播效率就会提高。虚假健康信息的标题具有明显的导向性,突出放大健康风险,唤起公众潜意识里对健康的关注。如“微波炉辐射致癌”“苏打水防癌”“宫颈糜烂致癌”等标题,其未经核实认证的消息获得了较高的阅读量,又在公众对健康紧张焦虑的情况下进行二次传播,虚假健康信息犹如病毒不断扩散。阅读量、转发量高的信息更容易引起受众关注,经过雪球效应使得越来越多的人关注、转发传播虚假健康信息。同时,虚假健康信息从接近性而言,关乎个体健康贴近民生,公众对此类信息的关注略带情感偏向,甚至可能更敏锐。由于微信用户群体性较强,彼此间对待事物的认知、观念相似,接收虚假健康信息时更可能会产生情感偏向,对信息内容的信任度上升。
(二)表达迷惑性强,受众被动接受
微信建构了一个虚拟封闭的社交平台,虚假健康信息在编排时图文结合,迷惑性较强,使得信息真伪难辨,受众在传播环节中处于不平等地位,多数是被支配、被动接受信息。虚假健康信息制造者在信息内容上煞费苦心,断章取义、偷换概念,专业化的表述使得消息看似准确严谨,科普性强,却迷惑公众让其“宁可信其有”。根据《中国新媒体发展报告(2015)》调查分析,“60后”与“70后”倾向于认为自己的同辈朋友爱转发真伪难辨的信息,“80后”和“90后”倾向于认为自己的父母长辈爱转发此类消息。由此,多数受众通过亲友推荐、朋友圈分享、公众号推送,被动地接收虚假健康信息。从预防保健到治疗疾病再到康复护理,内容五花八门,鉴于公众的健康素养原因一时无法识别信息的真伪,产生沉默螺旋效应,公众被动地接受了虚假健康信息。此外,虚假健康信息在心理上刺激受众,不仅制造恐慌还同时慰藉劝服公众认可,受众对信息愈加信服就愈加产生分享信息的心理。
(三)强关系的建立,实现群体传播
社交关系越强,信息可信度越高,引起共鸣越多,传播效果越好。微信好友关系一般是基于现实的某种社会关系所建立,“虚拟网络+现实网络”加固了微信好友的强关系社交,增加了虚假健康信息传播的可信度。作为社交网络平台,微信用户彼此的关系需要维系,不再是简单的好友关系,信息的互通增进了情感交流。这种强关系在小而稳定的圈子中提升了虚假健康信息的可信度,强化了受众传播分享信息的心理。微信好友间简单地分享、转发信息,可能产生蝴蝶效应,形成群体传播。虚假健康信息在私密化、闭合度高的群体里传播,在缺乏意见领袖辨识信息真伪时,沉默螺旋的效用增强,虚假健康信息如滚雪球般逐渐传播扩散。受众在强关系的维系下,倾向于在自己的群体中获得信息,并且对信息的信任度较高,由此微信为虚假健康信息提供了良好的传播土壤和渠道。 三、虚假健康信息传播的规范与治理
(一)规范健康信息发布
虚假健康信息发布门槛低缺乏监管,信息内容也未经过严格的审定,规范健康信息发布可以从信息传播初期实施管控。传统信息传播中,信息需要经过把关人的审查,再进入下一个传播环节。而自媒体时代信息的编辑和传播不再局限于把关人,发布没有统一的标准,造成信息真伪难辨,虚假健康信息肆意传播。2016年 7月22日,微信公众号“猫扑青岛”因传播虚假信息被山东省网信办依法关停。某些公众号还借健康保健的名义,推销产品或者推广个体医疗机构。因此,网监部门应该在健康传播类公众号申请时严格审核,密切关注其信息的发布。国家卫生计生委发布《健康科普信息生成与传播指南(试行)》中提到,发布健康信息要符合医学发展的客观规律,引用卫生机构或者专业机构所遵守的行业标准,标明有科学证实、确切来源的文献、资料、报道,必要时还可详细注明审核者的身份。如果消息是个人或者创新的观点、发现,可以向该领域专家寻求评价意见,消息中说明此观点、发现属于
个人。 (二)建立网络技术监管体系
大数据带来技术革新的同时也引发了虚假信息的传播泛滥,把数字技术引入到健康信息的传播场域,有效缓解微信较强的私密性带来的监督困难,为信息传播发展带来新契机。《促进和规范健康医疗大数据应用发展的指导意见》中提到留痕可溯,那么不妨利用信息溯源模型,把虚假健康信息常用的词语设置为关键词,通过级联聚合找到上级的信息发布者和下级的信息传播者,加入预警规则,当涉及虚假健康信息关键词时,数据库上的访问行为被记录留痕,以此实现行为的可塑性达到监督留痕。网络爬虫技术也可以通过受众的搜索习惯,将健康类消息进行阅读并建立相关索引到数据库,当受众在微信中搜索健康信息时,进行对比、分析、过滤虚假健康信息的链接,保留真实的健康信息提供给受众。
(三)完善信息立法监督保障
微信信息传播有较强的隐蔽性,为虚假健康信息传播主体提供了逃避监督惩罚的机会,需要运用法律规范虚假健康信息传播,净化微信传播环境,保障公众的人身权益免受侵害。法律上对于虚假信息的认定标准尚不清晰,现有适用标准中符合故意、缺乏证据、破坏公共安全的信息则认定为虚假信息,而对于科学性、专业性、医学性较强的健康信息则尚不明确。当法律明确认定标准时,对于虚假健康信息制造者的惩罚也就变得有理有据,《刑法修正案(九)》涉及网络信息的条文中,扩大了虚假健康信息认定范围,有利于犯罪行为的认定和刑事追责。制订信息安全法同时应该多管齐下,借助社会力量对信息安全进行必要的维护,加强对网络系统运作的规范,强化执罚责任追究制度,比如网监部门对于传播虚假健康信息的账号实行封号,严重者追究其刑事责任。
参考文献:
4). [1]靖鸣,朱燕丹.微信谣言的传播特征探析[J].新闻与写作,2015(
[2]戴烽,朱清.“双层社会”背景下无特定指向虚假新闻的刑事规制思路[J].当代传播,2016(04) .
[3]黄蜜,王鹏. 浅议微信中虚假健康信息的传播现状与规范[J].新闻研究导刊,2016(11).
[4]林红静,黄梦醒.基于微博信息的关键词库爬虫策略[J].海南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 ,2016(2) .
[5]吴中堂,刘建徽,唐振华.微信公众号信息传播的影响因素研究[J].情报杂志,2015(4).
(作者单位:吉林大学公共卫生学院)
责编:姚少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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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时代微信虚假健康信息传播现状及治理
【摘 要】本文基于微信平台的虚假健康信息传播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从中寻求治理对策,消除虚假健康信息不良影响,实现精准健康传播,促进健康医疗大数据应用发展。
【关键词】微信;虚假信息;健康大数据
【基金项目】吉林大学研究生创新基金资助项目(2016121)。
大数据时代的信息传播产生了革新性突破,自媒体的快速发展使得信息生产、传播过程中虚假信息泛滥,误导公众,造成了负面影响。根据《中国新媒体发展报告(2015)》显示,健康信息因其与受众生活极高的贴近性,相比时事政治、娱乐报道、科技信息获得更高的关注度。然而,编造、传播虚假健康信息的主体,正是基于微信较与其他自媒体相比有较强的私密性、强关系性、即时性等特点,借助微信传播虚假健康信息,危害社会秩序和公众健康。因此,促进健康大数据发展,打击虚假健康信息传播,实现精准健康传播,寻求合理的方式方法规范健康信息传播日渐迫切。
一、微信虚假健康信息传播现状
虚假信息和谣言不同,虚假信息是不真实的消息,谣言是没有根据的消息。虚假信息的外延性比谣言更广,并非是简单的子虚乌有,而是可信度上存在争议,误导受众产生某种心理情绪或者促使公众实施某种行为。霍夫兰的说服理论指出,媒体通过符号传递,以非暴力的方式影响他人的观念、行动以此达到预期目的。微信上传播的虚假健康信息可以被看成一种符号,在强关系的社交平台中低成本地传播,潜移默化地影响着公众的健康观念、行为方式。
微信成为滋生虚假健康信息并传播的媒介。微信与微博、新闻客户端相比而言,微信朋友圈、在线支付、公众账号推送等功能,为健康信息传播带来强劲的影响力,但同时也带来信息安全隐患。微信作为一个社交平台,可谓低门槛进入、低成本投入却能获得高回报,虚假健康信息的主体正是基于此寻找商机获取利益。朋友圈传播的信息,因用户之间的现实关系具有较高的信任度,虚假健康信息不容易辨别真伪,再通过一定的交互性传播扩散;公众账号推送的信息多数是有针对性的精准传播,公众潜意识中认为健康类账号的信息具有权威性,也正是这种潜意识增加了公众账号虚假健康信息传播的可信度;部分虚假信息主体以牟利为目的,利用微信较强的隐密性诱导公众使用支付功能,减少了商家自身营销环节促使公众对健康产品的消费。微信信息传播速度快效率高,故而虚假健康信息肆意传播并缺少科学认证,换言之,即使虚假健康信息得到澄清,经过澄清后的信息再次传播的影响力明显大打折扣。微信以其传播特性,滋生了虚假健康信息的传播,为虚假健康信息制造者提供了较为隐蔽的平台。
微信强化了虚假健康信息的语言符号传播。健康信息所涉及的术语是信息传播中至关重要的符号,存在能指和所指,虚假健康信息把能指和所指结合运用突出放大隐患和问题,制造紧张的氛围,让受众接受信息并深信不疑。虚假健康信息在表述上将“致癌”、“偏方”、“秘密”等能指,与“健康”、“疾病”、“养生”等所指联系起来,阐述解决的方法,假冒科普健康信息。据《中国新媒体发展报告(2015)》统计,真伪难辨时七成受访者表示“宁可信其有”。虚假健康信息中的专业术语的语义表述上更贴近受众,通俗易懂,公众更容易接受、更愿意相信,看似科普性的术语粉饰了背后的虚假本质,迷惑诱导公众。一般虚假健康信息与经过科学认证的健康信息表述同一事物,只是从相反的角度展开论证,干扰公众做出判断,影响经过科学认证的健康信息的传播,造成信任度下降。中老年人是健康信息的主要关注者,虚假健康信息的语言符号刺激增强了他们心理情感上的焦虑、恐慌,从而轻信虚假健康信息。
二、虚假健康信息热传的原因
(一)放大健康风险,引起情感偏向
阅读量是衡量微信传播效率的关键性因素,在信息达到一定阅读量时,无论一对一、一对多,还是多对多传播,其传播效率就会提高。虚假健康信息的标题具有明显的导向性,突出放大健康风险,唤起公众潜意识里对健康的关注。如“微波炉辐射致癌”“苏打水防癌”“宫颈糜烂致癌”等标题,其未经核实认证的消息获得了较高的阅读量,又在公众对健康紧张焦虑的情况下进行二次传播,虚假健康信息犹如病毒不断扩散。阅读量、转发量高的信息更容易引起受众关注,经过雪球效应使得越来越多的人关注、转发传播虚假健康信息。同时,虚假健康信息从接近性而言,关乎个体健康贴近民生,公众对此类信息的关注略带情感偏向,甚至可能更敏锐。由于微信用户群体性较强,彼此间对待事物的认知、观念相似,接收虚假健康信息时更可能会产生情感偏向,对信息内容的信任度上升。
(二)表达迷惑性强,受众被动接受
微信建构了一个虚拟封闭的社交平台,虚假健康信息在编排时图文结合,迷惑性较强,使得信息真伪难辨,受众在传播环节中处于不平等地位,多数是被支配、被动接受信息。虚假健康信息制造者在信息内容上煞费苦心,断章取义、偷换概念,专业化的表述使得消息看似准确严谨,科普性强,却迷惑公众让其“宁可信其有”。根据《中国新媒体发展报告(2015)》调查分析,“60后”与“70后”倾向于认为自己的同辈朋友爱转发真伪难辨的信息,“80后”和“90后”倾向于认为自己的父母长辈爱转发此类消息。由此,多数受众通过亲友推荐、朋友圈分享、公众号推送,被动地接收虚假健康信息。从预防保健到治疗疾病再到康复护理,内容五花八门,鉴于公众的健康素养原因一时无法识别信息的真伪,产生沉默螺旋效应,公众被动地接受了虚假健康信息。此外,虚假健康信息在心理上刺激受众,不仅制造恐慌还同时慰藉劝服公众认可,受众对信息愈加信服就愈加产生分享信息的心理。
(三)强关系的建立,实现群体传播
社交关系越强,信息可信度越高,引起共鸣越多,传播效果越好。微信好友关系一般是基于现实的某种社会关系所建立,“虚拟网络+现实网络”加固了微信好友的强关系社交,增加了虚假健康信息传播的可信度。作为社交网络平台,微信用户彼此的关系需要维系,不再是简单的好友关系,信息的互通增进了情感交流。这种强关系在小而稳定的圈子中提升了虚假健康信息的可信度,强化了受众传播分享信息的心理。微信好友间简单地分享、转发信息,可能产生蝴蝶效应,形成群体传播。虚假健康信息在私密化、闭合度高的群体里传播,在缺乏意见领袖辨识信息真伪时,沉默螺旋的效用增强,虚假健康信息如滚雪球般逐渐传播扩散。受众在强关系的维系下,倾向于在自己的群体中获得信息,并且对信息的信任度较高,由此微信为虚假健康信息提供了良好的传播土壤和渠道。 三、虚假健康信息传播的规范与治理
(一)规范健康信息发布
虚假健康信息发布门槛低缺乏监管,信息内容也未经过严格的审定,规范健康信息发布可以从信息传播初期实施管控。传统信息传播中,信息需要经过把关人的审查,再进入下一个传播环节。而自媒体时代信息的编辑和传播不再局限于把关人,发布没有统一的标准,造成信息真伪难辨,虚假健康信息肆意传播。2016年 7月22日,微信公众号“猫扑青岛”因传播虚假信息被山东省网信办依法关停。某些公众号还借健康保健的名义,推销产品或者推广个体医疗机构。因此,网监部门应该在健康传播类公众号申请时严格审核,密切关注其信息的发布。国家卫生计生委发布《健康科普信息生成与传播指南(试行)》中提到,发布健康信息要符合医学发展的客观规律,引用卫生机构或者专业机构所遵守的行业标准,标明有科学证实、确切来源的文献、资料、报道,必要时还可详细注明审核者的身份。如果消息是个人或者创新的观点、发现,可以向该领域专家寻求评价意见,消息中说明此观点、发现属于个人。 (二)建立网络技术监管体系
大数据带来技术革新的同时也引发了虚假信息的传播泛滥,把数字技术引入到健康信息的传播场域,有效缓解微信较强的私密性带来的监督困难,为信息传播发展带来新契机。《促进和规范健康医疗大数据应用发展的指导意见》中提到留痕可溯,那么不妨利用信息溯源模型,把虚假健康信息常用的词语设置为关键词,通过级联聚合找到上级的信息发布者和下级的信息传播者,加入预警规则,当涉及虚假健康信息关键词时,数据库上的访问行为被记录留痕,以此实现行为的可塑性达到监督留痕。网络爬虫技术也可以通过受众的搜索习惯,将健康类消息进行阅读并建立相关索引到数据库,当受众在微信中搜索健康信息时,进行对比、分析、过滤虚假健康信息的链接,保留真实的健康信息提供给受众。
(三)完善信息立法监督保障
微信信息传播有较强的隐蔽性,为虚假健康信息传播主体提供了逃避监督惩罚的机会,需要运用法律规范虚假健康信息传播,净化微信传播环境,保障公众的人身权益免受侵害。法律上对于虚假信息的认定标准尚不清晰,现有适用标准中符合故意、缺乏证据、破坏公共安全的信息则认定为虚假信息,而对于科学性、专业性、医学性较强的健康信息则尚不明确。当法律明确认定标准时,对于虚假健康信息制造者的惩罚也就变得有理有据,《刑法修正案(九)》涉及网络信息的条文中,扩大了虚假健康信息认定范围,有利于犯罪行为的认定和刑事追责。制订信息安全法同时应该多管齐下,借助社会力量对信息安全进行必要的维护,加强对网络系统运作的规范,强化执罚责任追究制度,比如网监部门对于传播虚假健康信息的账号实行封号,严重者追究其刑事责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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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吴中堂,刘建徽,唐振华.微信公众号信息传播的影响因素研究[J].情报杂志,2015(4).
(作者单位:吉林大学公共卫生学院)
责编:姚少宝
证监会首次对微信公号传播虚假信息作出处罚·每日商报
证监会首次对微信公号传播虚假信息作出处罚
中国证监会14日向社会公布3起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案件的行政处罚,其中,对微信公号“弥达斯”的责任主体进行行政处罚,是证监会第一次对微信公号传播虚假信息进行行政处罚。证监会当日公布的主要案件情节包括:李辉担任总编辑的微信公号“弥达斯”撰写、发布《国家队:招商银行副行长喊你还钱了》不实信息;五矿证券首席策略师王先春在个人微博发布、每日经济新闻网报道“3月1日起创业板将全面停止审核”的假消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证监会分别对李辉、中融汇智(弥达斯公号的运营公司)处以20万元罚款,并责令改正;对王先春处以15万元罚款,并责令改正;对每日经济新闻报社和记者李智分别处以20万元罚款,并责令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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