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及程序
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及程序
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36条)
2、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39条)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40条)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4、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劳动合同法41条)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
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详解:
1、 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不仅仅就解除劳动合同本身达成一致,还应当对一方或者双方提出的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协商一致,比如说,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提出的保守商业秘密和补偿一定的培训费用,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提出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条件,只有双方对这些附加条件也达成一致的前提下,才是劳动合同的合意解除。
2、(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试用期,且试用期的约定是合法的.(用人单位违法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
付赔偿金。)
2、用人单位在招用劳动者时,制定了明确的录用条件,包括对岗位工作职能的描述,并将录用条件事先明确告知了劳动者。(用人单位录用人员有条
件无可厚非,但不得有歧视性内容。为了固定证据,用人单位可以将工作内容、工作要求等录用条件在规章制度、求职登记表或者招聘简章中予以规定,明确告知劳动者后让劳动者签字。)
3、用人单位能够提供客观证据来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包括对劳动者工作表现的客观记录和评价。(用人单位能够提供客观证据来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包括对劳动者工作表现的客观记录和评价。用人单位解除“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劳动者是负有举证责任,需要证明劳动者在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否则,需承担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所带来的法律后果,即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经济补偿金两倍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4、解除合同的通知必须是在试用期满之前,而不能在试用期满之后送达劳动者,并向劳动者说明理由。(试用期满后,用人单位不得再以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而解除劳动合同。“说明理由””,法
律并未规定一定采取书面形式,但从举证角度出发,建议采用书面形式,并且要求劳动者签收。用人单位设有工会的,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也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
用人单位解除与“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劳动者的合同,缺乏以上任何一个要件,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解雇都是违法的,要承担相应的违法责任。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第一步 用人单位将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与理由通知工会,征求工会的意见;
第二步 工会提出意见;
第三步 用人单位研究工会的意见,作出处理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第四步 用人单位将处理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为其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第五步 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并在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注意事项:1、行使解除权的主体 行使解除权的用人单位必须是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合法存续的具有合法用人主体资格、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法人。
2、行使解除权所依据的规章制度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第一,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
法》等有关法律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由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或者总经理等有关机构,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 第二,行使解除权所依据的规章制度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第三,行使解除权所依据的规章制度必须予以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例如可通过给劳动者发放规章制度手册、组织劳
动者学习规章制度等方式告知,但需要保留劳动者本人签字领取规章制度手册的花名表、劳动者亲自书写的学习心得等资料,以证明用人单位已经将规章制度告知劳动者。 只有同时具备上述三个条件的规章制度,才对劳动者具有约束力,方可作为用人单位行使解除权的合法、有效的依据,否则,其效力就大打折扣了。 母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对母公司及其分公司的劳动者具有约束力;分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仅对该分公司的劳动者具有约束力,对母公司及其他分公司的劳动者不具有约束力;母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对子公司的劳动者不具有约束力,反之亦然,子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对母公司的劳动者也不具有约束力。
3、处理结果的送达方式 第一,用人单位应当将处理结果以书面形式直接送达职工本人;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成年亲属签收。第二,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邮寄送达,以挂号(特快专递)查询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在信封以及特快专递上详细注明邮寄的文书名称及份数。 第三,只有在受送达职工下落不明,或者用上述送达方式无法送
达的情况下,方可公告送达,即张贴公告或通过新闻媒介通知。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通过电视、报纸等媒体发布时,应选择地市级以上的公共媒体,切勿选择内部发行
篇二:关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问题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除必须具有法律规定的原因外,还必须依照程序进行,否则,就构成违法解除合同,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一般来说,解除劳动合同须经以下三个环节:
1、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前的环节。
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用人单位在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以前,必须经过特定的环节。其中主要有:
(1)用人单位对于因违纪、违法应予开除、除名而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必须针对其违纪、违法行为进行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经此仍然无效的,才可进行。
(2)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一般应向本单位工会征求意见;如果裁员,应当提前30天向本单位工会或全体职工
说明情况并提供有关生产经营状况的资料,还应当将裁员方案征求工会或全体职工意见并对方案进行修改和完善。
(3)报经主管机关审核或批准。依照法律规定,裁员应当事先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裁员方案以及工会或全体职工意见,并听取劳动行政部门的意见。
2、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和签订协议环节。
(1)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将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通知对方。在裁员时,这种通知的形式为正式公布裁员方案。
(2)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当由合同当事人双方就合同解除的日期和法律后果,依法签订书面协议。本文后录几种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和协议的范本,供参考。
(3)用人单位在通知解除劳动合同时,应按先后顺序:直接通知——邮寄通知——公告通知进行通知。只有当前一种无法通知时方可用下一种通知方式进行。
(4)支付经济补偿金,前文已有介绍,不再赘述。
3、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的环节。
(1)办理社会保险手续。凡是应当由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在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当负责全部缴足。劳动者应持有的各类社会保险手册或缴费凭证应交由个人持有。劳动者要求转移社会保险关系的,用人单位应当为其办理。
(3)失业登记: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同时还应将劳动者本人档案转移至地方劳动部门或劳动力交流市场。
(4)如属裁减人员,还应提供自裁员之日起6个月内优先录用的就业保障。
(5)劳动合同解除后,用人单位应当报请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原合同鉴证部门)备案。
除此之外,可能涉及到的环节还有:依法通知工会,工会认为解除劳动合同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用人单位对意见应认真研究;如果解除劳动合同违
法,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重新处理。如因劳动合同解除发生争议的,还要依法遵循调解、仲裁、诉讼的程序处理等等。
篇三: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工会函
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工会函
工会:
因,公司决定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请工会在收到此函后五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公司将对工会的意见进行研究,做出最终处理决定。如果工会在五个工作日内没有复函,则视为工会同意公司的处理意见,公司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的规章制度解除与之间的劳动关系。
特此函告,盼复~
附件:
1、公司与员工 签订的劳动合同;
2、处罚依据:
公司(盖章):
人力资源部
年月日
关于解除与 的劳动合同的答复函
人力资源部:
贵部发来的关于拟解除与之间的劳
动合同的《通知工会函》及相关附件已收悉。经本会研究,认为公司拟解除与 之间的劳动合同一事,具
有充分的依据,并无不当之处,故同意解除与 之间的劳动合同的意见。
同时,为了维护离职员工的合法权益,工会建议:
1、 向发出书面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告知解除原因;
2、 在为办理离职手续时,依法及时足额支付有关离职工资或经济补偿。
此复~
工会(盖章): 工会委员会 年 月日
单位没有工会解除劳动合同
篇一:用人单位未通知工会解除劳动合同是否违法,
用人单位未通知工会解除劳动合同是否违法,
【案情】
刘某与某制衣公司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制衣公司检查员工宿舍发现刘某盗取厂内生产的衣服5件、浴巾2条、女装短裤4件。刘某在检查结果上签名确认。之后,该制衣公司向刘某发出《劳动关系解除通知书》,以严重违反厂规,偷取公司的生产衣服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刘某提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制衣公司辞退刘某未事先将理由通知公司依法成立的工会组织,支持了刘某的请求,制衣公司不服提起诉讼,工会组织也认可该制衣公司的辞退决定。
【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法院应支持刘某要求该制衣公司支付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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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劳动合.cSPengbo.CoM 蓬 勃范 文网:单位没有工会解除劳动合同)同赔偿金的请求。因为该制衣公司辞退刘某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的程序,建立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并征求工会意见。这是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就业稳定权,免遭用人单位任意辞退,法律既然作出程序性的规定,用人单位就应当遵守。即使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实质要件,如果用人单位未履行法定的告知手续,应当视为违法辞退,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故该制衣公司已依法成立工会组织,辞退刘某应事先将辞退理由通知工会组织。
第二种意见认为,制衣公司无需向刘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因为刘某盗取公司财物,违反了劳动者的基本诚信,刘某的行为已严重违反劳动纪律,违反用人单位规章,该制衣公司据此解除劳动合同符合规章制度和劳动法法律的规定。
【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建立了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40条规定,但未按照《劳动合同法》第43条规定事先通知工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是否应当支持,对此,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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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2008年1月1日生效的《劳动合同法》在《劳动法》的基础上完善了我国劳动合同解除制度,规定劳动合同和劳动者双方可以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给予劳动者因用人单位过错而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也即推定解雇,但是对于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的解除权却进行了严格限制,不仅对劳动者患病、不能胜任、情势变迁与大规模裁员的情况下的解除权先例限定了相应的实质性条件,也设计了相应的程序性条件,并进行了相应的限制性规定。对于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还特别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如果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劳动合同,工会有权要求重新处理。《劳动合同法》规制了解除劳动合同过程中的工会程序性条件,强调了工会在劳动合同解除中的监督作用。
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但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履行事先通知工会的手续,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是否会因此无效,劳动者是否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或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对此,笔者认为,程序的公平比实质的公平更加重要。《劳动合同法》第87条规定,用人单位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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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因此,劳动者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的,法院应予以支持。
三、具体在本案当中,该制衣公司违反劳动法程序辞退刘某虽然违反了程序,但之后制衣公司的工会组织认可了其辞退行为。故考虑到劳动合同具有较强的人身属性,劳动合同的履行需要劳资双方的相互信任,如果因劳动者刘某单方的严重过错导致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仅因用人单位未履行事先通知工会组织的手续而要求用人单位负担2倍数的赔偿金,对用人单位的制衣公司也不公平,也不利于制衣公司采取补救措施,所以本案制衣公司在起诉前得到工会组织认可,应当认为其履行了程序上的要件。而刘某偷盗情况较严重,有违劳动者诚实信用、遵纪守法的职业道德,制衣公司据此解除劳动合同符合规章制度和劳动法法律的规定,且制衣公司在起诉前已经过工会认可,故其无需给付刘某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篇二:解除劳动合同时未通知工会,后果严重吗,
解除劳动合同时未通知工会,后果严重吗,
HR习惯上往往不注重程序,认为只要事实没错,程序怎么样无所谓。其实,在法律上程序是非常重要的,即使事实没有错,只要程序不正确,一样得不到支持。用西方的话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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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没有程序的公正,就没有法律的公正。
案例:
李某于2000年8月入职深圳某公司从事采购工作,2014年9月20日,某公司通知李某:“因你在采购招标工作中存在着严重过错,严重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公司即日与你解除劳动合同。”李某随即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某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庭审中查明:某公司已建立工会组织,某公司在解除李某的劳动合同时未通知工会。 裁判结果:
案经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认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者劳动合同时应通知工会,但本案中,某公司解除李某的劳动合同时并未通知工会,已构成违法解除,某公司应向李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条: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如果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劳动合同,工会有权要求重新处理;劳动者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二十一条:企业单方面解除职工劳动合同时,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工会认为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和有
关合同,要求重新研究处理时,企业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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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四)》第十二条:建立了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但未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事先通知工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起诉前用人单位已经补正有关程序的除外。
评析:
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群众性组织,其宗旨就是要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劳动法第三十条、工会法第二十一条、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均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可见,我国劳动法律法规对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不仅规定了具体的实质性条件,而且,在程序性方面,也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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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相应的程序性条件,并进行了相应的限制性规定,即解除劳动合同过程中的工会程序性条件。
实践中,经常出现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时,没有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或者征求工会意见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的单方解除行为是否合法呢,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为了充分发挥工会的作用,缓解矛盾,减少劳动争议的发生,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凡是要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都必须将解除理由通知工会,工会对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享有知情权。既然法律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只要用人单位未事先通知工会,就属于程序性违法。没有程序正义就没有实体正义,程序违法亦属于违法,理所当然应当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从而在程序上加大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以彰显法律的严肃性。当然,考虑到用人单位仅属于程序性违法而实体上解除劳动合同合法的情况,为了平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利益,可以给用人单位对程序性问题进行补正留有空间,也即采取“事后通知”工会的形式,补正相关程序,从而使程序性瑕疵得以修复,这样的处理既维护了法律的严肃性,又考虑到了用人单位的过错可以补正的现实,在一定程度上彰显了司法的人性化。这里的事后补正在时间上被限定为在一审起诉前,超过这个时间再补救的也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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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中,深圳某公司已成立工会组织,但公司在解除李某的劳动合同时并没有通知工会,在程序上违法,被认定为违法解除,故劳动仲裁委员会依法裁决支持了李某的仲裁请求。
操作提示:
1、HR在解除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时,务必记得要通知工会,而且,还要保留有通知工会的证据。
2、如果HR在解除劳动者劳动合同时忘记了通知工会,那么,在一审起诉前一定要补正相关通知工会的程序。
操作指引:
通知工会函
编号: XX市某某有限公司工会:
员工 因公司决定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如工会认为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决定不当的,可在收到本通知之日以书面方式提出意见,公司将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特此通告~
XX市某某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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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收回执
本工会已收到编号为: 的 《通知工会函》一份。 XX市某某有限公司工会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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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自《三茅人力资源网》
篇三:没建立工会的单位辞退员工
没建立工会的单位辞退员工,也要履行通知工会义务
律师提醒:
《劳动合同法》要求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该法律规定并无对用人单位是否建立了工会组织进行区分,也没有明确工会仅指企业同级工会,还是也包括了上级工会。
《最高院司法解释四》则对建立了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进行了明确规定。但是对没有建立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是否要遵守《劳动合同法》第43条进行明示。
法院认为“即使用人单位尚未建立基层工会,也应当通过告知并听取职工代表意见的方式或者向当地行业工会等组织征求意见的变通方式来履行告知义务这一法定程序”,这要引起尚未建立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特别注意,否则没有履行该程序则为违法解除。 以下是上海法院的判决案例,供参考:
案情介绍:
2012年2月24日,萧女士与甲公司(劳务派遣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约定派遣萧女士到乙公司(用工单位)做导购工作,工资标准按用工单位规定发放,合同期限为3年,试用期6个月。劳动合同另约定,如萧女士无正当理由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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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往甲公司安排的用工单位工作的,视为萧女士严重违反甲公司的规章制度,甲公司可解除劳动合同;萧女士应在与用工单位终止或解除后首个工作日上午9:30前至甲公司处报到,未按时报到的,视作旷工,旷工三日,属严重违纪,甲公司将依法与萧女士解除劳动合同等。
当天,萧女士还签署了申明书一份,内容为:萧女士已详细阅读了《乙公司员工手册》等规章制度,并对其内容无任何异议。《乙公司员工手册》第5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辞退:(1)对同事、客人、关联单位人员实施殴打或重大侮辱,使其受到伤害者;?? 2012年10月3日,萧女士的丈夫汤先生至乙公司,与乙公司人员发生争执,致报警处理。嗣后,乙公司向甲公司出具《退回劳务派遣公司函》,主要内容为:萧女士在2012年9月17日至23日期间,因不服从公司对失货的赔偿方案,在店铺内与业务经理大声喧哗和吵闹,公然顶撞上级领导,扰乱专柜正常的工作秩序,致使管理工作无法正常开展,严重违反了店铺管理的相关规定;2012年10月3日下午,萧女士的丈夫至专柜内亮明身份
后,针对失货赔偿方案与店铺负责人大声吵闹,在言语上辱骂和威胁店铺负责人和胡女士,并动手殴打胡女士,导致其多处软组织挫伤,最终报警处理;萧女士作为员工,未对丈夫的行为进行及时制止和劝解,采取放任和纵容态度,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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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事态加剧并移交警署处理;萧女士与丈夫的行为严重影响了店内正常的销售环境,在工作时间内一度造成顾客和商场工作人员的围观,同时造成管理人员的精神和身体受到伤害,故将萧女士退回甲公司,自2012年10月9日起生效。嗣后,萧女士及其丈夫2次去甲公司协商后续处理方案,双方未达成一致。
2012年10月10日,甲公司向萧女士出具“通知”一份,内容为:萧女士被乙公司退回,通知萧女士于2012年10月12日上午9点至甲公司处报到,接受新的工作安排。当日,甲公司通过快递向萧女士发出该通知,收件地址为乙方店铺专柜。
2012年10月12日,甲公司向萧女士出具“派遣通知单”、“面试通知单”各一份,内容为:重新派遣萧女士至丙公司工作,要求萧女士马上去丙公司报到,面试时间为2012年10月15日9:30。次日,甲公司通过快递向萧女士发出该派遣通知和面试通知,收件地址为劳动合同上萧女士所写地址。该快递注明电话关机,多次派送不成功。
2012年10月15日,甲公司出具“通知”一份,内容为:甲公司于2012年10月12日给萧女士发过通知,令萧女士速至甲公司报到,萧女士未予理睬;现于2012年10月15日第二次通知萧女士次日上午9点至甲公司处报到,如若不来,一切后果自负。同日,甲公司通过快递向萧女士快递该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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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件地址为乙公司店铺专柜。快递注明“拒收”。
2012年10月17日,甲公司派员工至乙公司萧女士工作处,向萧女士送达了落款时间为2012年10月18日的《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内容为:因萧女士被退回,甲公司于2012年10月10日、12日、15日,通过快递给萧女士发了三次书面通知,通知萧女士速至甲公司报到,接受新的工作安排,萧女士未予理睬;2012年10月15日晚18:00左右又通过短信通知萧女士前来报到,萧女士仍未予理睬;2012年10月17日甲公司派工作人员徐培将报到通知单当面送达至萧女士,萧女士仍拒绝接收;由于萧女士严重违反了甲公司的规章制度,甲公司与萧女士于2012年10月18日解除劳动合同。 2013年5月15日,萧女士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甲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8000元。仲裁庭审中没有支持萧女士的请求。萧女士不服裁决,起诉至一审法院。
裁判结果:
在一审法院审理中,甲公司表示其单方解除与萧女士的劳动合同的决定,未事先通知工会,一审法院判决甲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违法。
甲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要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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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认为,乙公司将萧女士退回甲公司后,甲公司以萧女士不服从安排、旷工、严重违纪为由解除与萧女士的劳动合同,但未按照法律规定事先将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通知工会或者征求工会的意见,也没有在萧女士起诉前就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征求工会意见,违反了法律规定的程序。因此萧女士要求甲公司支付违反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法院予以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对于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行使单方解除权。但是,为避免用人单位滥用权力导致对劳动者权利的侵害,法律法规亦对用人单位行使单方解除权作出了较高的实体和程序要求。《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这不仅是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履行的法定程序,亦是对职工劳动权利、生存权利的保障,故即使用人单位尚未建立基层工会,也应当通过告知并听取职工代表意见的方式或者向当地行业工会等组织征求意见的变通方式来履行告知义务这一法定程序。本案中,甲公司以萧女士不服从安排、旷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关系,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萧女士已经收到公司对其工作安排的通知,且在做出解除决定时也未履行相关的程序,甲公司虽主张其公司未建立工会,但是作为专业的劳务派遣公司,其名下管理着大量的劳动者相较之其他用人单位更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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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实维护劳动者的相关权益。甲公司虽坚称其没有建立工会,但仍应采取通知同级或上级工会的方式履行告知义务以避免用人单位利用强势地位滥用解除权,故原审法院判决并无不当。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条链接: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劳动合同法》第43条
建立了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但未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事先通知工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起诉前用人单位已经补正有关程序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1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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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劳动合同的工会程序
用人单位在单方面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时通知工会,这不仅是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履行的法定程序,亦是对职工劳动权利、生存权利的保障。然而,在实践中,由于工会程序的欠缺而导致用人单位败诉的案例屡见不鲜。
一、案情简介:
杨某于2002年11月进入上海某机械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工作,双方并签订有劳动合同。2007年12月24日,杨某与公司又签订了期限为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的劳动合同。 2008年1月22日,公司向杨某发出辞退处理意见:因杨某与同宿舍员工熊×发生言语口角,杨某并先动手,发生肢体冲突,险些酿成流血事件,影响非常恶劣,造成了员工间紧张气氛,对员工关系和工作氛围造成了很大伤害;杨某行为已严重影响了公司的正常管理,违反了《员工守则》中“员工之间禁止在任何时间,场所使用任何形式的暴力语言、行动”的规定,已不宜在公司继续工作下去;公司决定,从2008年1月22日起,辞退杨某,解除其劳动关系。
二、裁判结果
杨某不服,遂向上海市浦东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20415元。上海市浦东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08年4月11日裁决支持了杨某的申诉请求。
公司不服仲裁遂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审理后认为,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本案公司在对杨某作出解除劳动合同决定时,未将解除劳动合同事由通知工会,亦未能在仲裁期间予以补正,未遵守法定程序。同时,公司对于其所主张的杨某违纪行为,亦未能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故公司解除杨某劳动合同的决定,依法不能成立。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标准的经济补偿,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结合杨某在公司处的工作年限、工资标准及应得经济补偿金,本院对于公司要求不支付杨某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20415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三、案例评析
目前的现行劳动法律法规特别强调在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中工会的监督权。目前关于工会监督权的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劳动法》、《工会法》、《劳动合同法》中:(1)《劳动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如果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劳动合同,工会有权要求重新处理;劳动者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2)《工会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企业单方面解除职工劳动合同时,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工会认为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合同,要求重新研究处理时,企业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3)《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依据上述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工会程序是用人单位单方解雇员工的必经程序,在这里,“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是为了保障工会对企业“解雇员工的知情权”:“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是赋予工会对单位“不当解雇的纠正权”。关于工会的监督程序以下几点值得我们注意:
(1)虽然法律赋予了工会“解雇员工的知情权”和“不当解雇的纠正权”。但是解雇员工的最终决定还是由企业一方单方决定的,企业只是“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
(2)如果用人单位在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时间,未通知工会,是否有补救途径。根据原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二)第六条之规定,成立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者劳动合同,应当按照《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未通知工会并由此发生争议的,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争议处理程序中予以补正。也就是说,如果在劳动争议处理程序中通知了工会的话,则可以算作用人单位进行了补正。
(3)如果用人单位未设立工会,那么工会程序如何实施,法律并未给出答案,司法裁判口径也不尽一致。有观点认为,即使用人单位尚未建立基层工会,亦可通过告知并听取职工代表或当地总工会意见的方式履行该法定程序,亦有观点认为,考虑到用人单位本身未设立工会,客观上难以履行告知工会的义务,因此无需工会程序。
(4)二是如果是企业与员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则不需要经过工会程序。
在本案中,公司在解除杨某的劳动合同时,未通知工会,而且在劳动争议的处理程序中也未进行补正,因此构成了违法解雇,依法应当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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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工会
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工会
篇一: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工会函
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工会函
工会:
因,公司决定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请工会在收到此函后五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公司将对工会的意见进行研究,做出最终处理决定。如果工会在五个工作日内没有复函,则视为工会同意公司的处理意见,公司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的规章制度解除与之间的劳动关系。
特此函告,盼复~
附件:
1、公司与员工 签订的劳动合同;
2、处罚依据:
公司(盖章):
人力资源部
年月日
关于解除与 的劳动合同的答复函
人力资源部:
贵部发来的关于拟解除与之间的劳动合同的《通知工会函》及相关附件已收悉。经本会研究,认为公司拟解除与 之间的劳动
合同一事,具
有充分的依据,并无不当之处,故同意解除与 之间的劳动合同的意见。
同时,为了维护离职员工的合法权益,工会建议:
1、 向发出书面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告知解除原因;
2、 在为办理离职手续时,依(原文来自:wWW.hnboxu.Com 博旭 范文网: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工会)法及时足额支付有关离职工资或经济补偿。
此复~
工会(盖章): 工会委员会 年 月日
篇二:解除劳动合同告知书2013年(工会)
解除劳动合同告知书(样本)
公司工会:
因 (事实情况),根据《劳动合同法》第 条 款规定或劳动合同第条约定,经公司研究决定,与下列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时间为 年 月 日。
特此告知
劳动者名单:
单位(盖章)
年月 日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工会意见:
工会(盖章)
年月 日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说明:本通知一式二份,送达公司工会一份,企业留存一份,涂改无效。
送达记录: 受送达人: 送达时间: 证明人:
篇三: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工会函
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工会函
xxx工会:
因xxx在门店的管理中,无视公司制度,越权管理违规操作,致使门店管理混乱,同时给公司利益造成严重损害,公司决定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请工会在收到此函后五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公司将对工会的意见进行研究,提出最终处理决定。如果工会在五个工作日内没有复函,则视为工会同意公司的处理意见,公司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的规章制度解除公司与xxx之间的劳动关系。
特此函告,盼复~
人力资本中心
2015-1-9
解除劳动合同未通知工会
解除劳动合同未通知工会
用人单解除劳动合同未通知工会是否违法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未通知工会是
否违法
一、用人单位单方解雇通知工会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下称“《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上述规定设定了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履行通知工会的义务。但应注意上述规定的几个关键词:
(1):单方解除。即只有在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时才需要履行事先通知工会的义务。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能够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主要体现在第三十九条规定的“过失性解除”、第四十条规定的“非过失性解除”,此外还有第四十一条的“经济性裁员”、第六十五条规定的“派遣员工被退回的解除”。
(2):事先通知。即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前,应当先通知工会有关解除事宜。因此,用人单位应当注意对已经履行通知工会义务的证据留存,如快递单、通知书、盖有工会公章的回执等书面证据。
(3):研究工会意见。即工会对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意见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并不具有强制力,更多的是作为一种参考,用人单位如果认为解除劳动合同没有违法违规或者违约的,仍然可以做出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
篇二: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工会函
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工会函
工会:
因,公司决定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请工会在收到此函后五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公司将对工会的意见进行研究,做出最终处理决定。如果工会在五个工作日内没有复函,则视为工会同意公司的处理意见,公司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的规章制度解除与之间的劳动关系。
特此函告,盼复~
附件:
1、公司与员工 签订的劳动合同;
2、处罚依据:
公司(盖章):
人力资源部
年月日
关于解除与 的劳动合同的答复函
人力资源部:
贵部发来的关于拟解除与之间的劳动合同的《通知工会函》及
相关附件已收悉。经本会研究,认为公司拟解除与 之间的劳动合同一事,具
有充分的依据,并无不当之处,故同意解除与 之间的劳动合同的意见。
同时,为了维护离职员工的合法权益,工会建议:
1、 向发出书面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告知解除原因;
2、 在为办理离职手续时,依法及时足额支付有关离职工资或经济补偿。
此复~
工会(盖章): 工会委员会 年 月日
篇三: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工会函
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函
漯河市平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工会委员会:
漯河市平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职工 ,因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 条 款规定及《劳动合同》第 条约定,经调查及公司研究拟单方解除与签订的劳动合同。
请工会在收到函后五个工作日内对我公司拟单方解除与签订的劳动合同的决定提出书面意见,我公司将对工会的意见进行研究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如果工会在收函后五个工作日内没有回复的,视为工会同意我公司的处理意见,我公司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我公司的规章、制度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特此函告
附件:1、《劳动合同》、《应聘人员登记表》、《奖惩申报表》等;
2、处罚依据:漯河市平平
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奖惩管理办法。
漯河市平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
送达人:被送达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本通知函一式二份,送达工会一份,企业留存一份,涂改无效。
关于《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函》的复函
漯河市平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发来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函我会已收悉。经工会研究,同意你公司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你公司规章、制度规定,单方解除与签订的劳动合同。
漯河市平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工会委员会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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