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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日期:2010-08-29
医患关系是医务人员与患者在医疗过程中产生的特定医治关系,是医疗人际关系中的关键。近年来,医患关系却日趋紧张,医患矛盾有激化趋势。为此,我委对我市医患纠纷情况进行了调研。
据不完全统计,2009年全年,我市共发生医疗纠纷159起,其中市直医院发生医疗纠纷26起。经过医疗机构或卫生行政部门参与协商处理132起,有117起纠纷解决。09年共接受鉴定53例,其中法院委托21例、卫生行政部门移交32例,共完成鉴定50例,其中属于医疗事故的16例占32%。
通过调研,我们发现,医患矛盾纠纷缘于社会转型时期医患关系紧张的现状,它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医患冲突不断发生,医疗纠纷呈逐年上升的趋势。?医疗纠纷以医疗过失为主转变为以非医疗过失纠纷为主。?处理难度越来越大,对其处理以仍以协商解决为主。?医疗纠纷易于引发社会的反应,人的生命健康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并构成了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医疗纠纷的赔款额越来越高。刑事案件增多,个别地区甚至发生杀害医生的恶性事件,病人疾病久治不愈,患方伤害医生的事件时有发生。例如,北京某医院主任医生被患者家属无故殴打事件,福建南平医疗纠纷等,引起人们对医患关系的反思。
一、医患关系紧张的原因及问题
1、医方因素:导致医患关系紧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其一,医疗质量 问题 :一些医院规章制度执行不严,造成差错事故发生,或是技术水平低下,或者是医务人员责任心不强、粗心大意、弄虚作假造成误诊误治等。其二,医风医德问题:一些医务人员素质降低、自身修养欠缺。其三,医患沟通问题:一些医务工作者“见病不见人”,忽视了病人心理感受,忽视了与病人的沟通和交流,造成病人的误解。其四,技术性违规问题,医方为避免医疗风险和责任而采取防御性医疗行为,加重了患者的负担,导致医患关系紧张。
2、患方因素:一是患方对医疗工作和医学知识的不了解,对医疗诊疗的效果期望值过高,认为治不好就是医院有过错,从而迁怒于医院和当事医生。二是患方认为治病是医务人员单方面的事而与患者无关,医方收取货币就理所当然要治好病。三是患方的道德素质问题。在医患纠纷中存在着一些患者及其家属无理取闹事件。值得重视的是,一些医院附近还出现策划患方闹事的“医托”,对医院的秩序构成了严重的威胁。
3、医患之间的关系因素 : 一是医患双方事实上的不平等,而且医患冲突的最终受害者是患方。二是医患信息的不对称。
4、社会因素 :第一,法制方面的因素。一是规范医患关系的法制建设滞后,无法可依。二是解决医患纠纷的法律法规不够完善,常出现理解上的偏差。现有的法律制度不健全,给执法人员带来了一定的难度,没能有效地将事件扼杀在萌芽状态。医疗事故处理法制还有待
完善;医疗纠纷是一些社会矛盾在医院的表现形式之一。
第二,制度方面的因素。卫生资源的分配不公,医疗资源分布不均衡,医疗卫生资源主要分布在大医院和城市,而广大乡村和小医院所占医疗卫生资源过于稀少。全民医疗保险体制不健全,保障水平不高,这可能是最重要的原因;
第三,新闻媒体方面的因素。有的媒界对患者具有同情心而缺少对医务人员的理解,舆论导向失之偏颇,其立场倾斜于患方,其报道偏重于患者,再加上某些媒体的不当炒作,推波助澜,引起社会公众对医院信誉的质疑,误导患者在治病过程中遇到不理解的问题时而与医方发生冲突。
第四,医学本身的因素。一是医学高科技犹如一把双刃剑,在对患者带来福音的同时,可能会带来伤害;二是医学科学的局限性、医疗行为的高风险性,它不可能包治百病。因此,有时医务人员并无过失,但仍发生不良后果,而这是患方所不能接受的。三是医疗服务发展水平落后于人民群众医疗保健需求增长。
二、构建我市和谐医患关系的对策和建议
1、进一步加强法制教育和宣传,深入普及相关法律法规知识,树立媒体的正确导向,促进医患关系进一步改善,促进和谐社会的建立。
2、狠抓医学基本功,最大限度地减少误诊误治现象,普及和加强医患交流技巧培训,在为患者提供全程服务过程中渗透人文关怀,消除对患者的异化物化倾向。
3、完善医院管理、注重内涵发展、建立人文关怀的医患模式。加强医疗活动中的人文关怀有助于提升医院的竞争力。
4、重视医院医疗质量,强化医务人员的法律意识、维护患者的隐私权和知情权、构建以人为本的医疗服务、加强医务人员的医德修养,提高医务人员的业务素质。
5、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关键在于培养医务人员的道德素质,提高医务人员的医德医风,变“以病为中心”为“以人为中心”,保持对生命的敬畏感,把人的价值放在第一位,尊重患者的尊严和人格,从病理上、社会环境上和心理状况上全面了解患者。患者方面 :患者是建立良好医患关系的重要方面,拥有自主权,患者要理解医学的高风险性和探索性,尊重医务人员,当诊疗出现意外时,应通过法律程序来解决。患者应尊重医务人员、遵守医院规章制度;积极配合治疗、恢复和保持健康;支持医学发展。
6、促进医患交往,建立医患之间平等的权利义务关系。医患之间平等交往与沟通是化解医患矛盾的关键所在。第一,加强医患沟通,努力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是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的关键所在。医患之间只有加强人际沟通,彼此信任,消除误解,才能有效地减少冲突,和谐有序。第二,医院在医患沟通中应起桥梁作用,建立并落实医患沟通机制。第三,医务人员在医患沟通中应采用换位意识,充分理解患者;强化角色意识,医德医术并重;协调社会关系,多方关心患者。第四,医务人员应做到“五心”:细心分析病人心理、诚心为病人服务、耐心听取病人意见、虚心接受病人批评、热心为病人解决实际问题 。第五,医患双方应加强
信息沟通、建立真正的信任关系。
7、建立医患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2008年我市在综治委的牵头下,全力推进第三方调解医患纠纷工作。组建了医患纠纷专业调解机构,市卫生局与司法局联合下发了《关于成立“九江市医患纠纷专业调解委员会”的通知》,遴选出36名医疗专家和2名卫生行政人员参加“九江市医患纠纷专业调解委员会”,促进了医患纠纷的解决。
8、强化打击医闹。公安部门对破坏医院正常公共秩序,威胁医务人员人身安全及有组织的“医闹”人员要加大打击力度,使医疗纠纷按照正常、合法的程序与途径予以解决。 (重庆律师事务所 m.lvshimen.com)
(全文仅供参考,请以发文单位正式文本为准。)
略论医患纠纷的成因及解决
略论医患纠纷的成因及解决
摘要:医疗事故罪是随着 97年新刑法的颁布而走入人们的视野 的,在此之前此类医疗事故行为多是以玩忽职守罪定罪处罚的。但 是随着社会的发展,特别是现当代医患矛盾的不断凸显,医疗事故 罪的现实适用仍然受到一定程度的制约。而学界对于此问题的研究 则过多的集中于对医疗事故罪学理方面的研究,对此问题的现实医 疗实务层面则有待完善。因此,本文试图另辟蹊径,从现实医疗实 务(即医患矛盾)层面入手,对医疗事故罪进行侧面研究,并提出 解决此问题的一些新想法。
关键词:医患纠纷; 医疗事故; 责任
【中图分类号】 r-0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4-7526 (2012) 12-0567-01
1 医患矛盾之现状
医患矛盾又称医患冲突,是指医患双方在诊疗护理过程中,为了 自身利益,对某些医疗行为、方法、态度及后果等存在认识、理解 上的分歧,以致产生矛盾冲突的现象。其具体表现及特点主要有如 下几点:
一是患方对于医疗机构疗效的不满。在现实生活中,患方及其家 属普遍认为,只要疾病得到缓解或治愈,即使花较多的钱也是可以 接受的。从这方面来说,一般不易产生医患矛盾纠纷。但是,当病 人在消耗巨大的医疗费用后其疾病治疗仍然达不到其理想效果时, 患者此时心态即会失衡,医患矛盾则由此爆发出来。
解决医患纠纷的对策研究
解决医患纠纷的对策研究
随着人类文明的进步,医疗在人们生活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医院成为更多生命旅程开始与结束的站台。从神农尝百草、秦始皇造“长生不老”药开始,人们一直在努力寻求医疗科学对自然生命的延长,但是,医疗事业发展到今天,医患纠纷作为一个现实的社会问题摆在了我们面前。如何发展医疗科学是自然科学方面的问题,而如何解决医患纠纷、为医学科学的发展和人们对健康的追求铺平道路,是我们法律人作为社会科学工作者的重要使命。多年来,许多法律人发表争鸣文章,对解决医患纠纷作了很多探讨,但医患纠纷这一社会难题没有得到妥善解决,关键在于解决纠纷的机制没有创新。
一、医患纠纷的现状及成因分析
(一)医患纠纷的现状
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在2006年全国医院管理年工作会议中,坦承目前医患关系紧张,有些地方甚至多次发生暴力攻击医务人员事件1.据上海市60家医院的统计,5年中因医患纠纷发生殴打医务人员事件49起,因医患纠纷解决不善陈尸医院的有25起2.上世纪九十年代以来,医患纠纷连年上升,有些地方近年来成倍增加,人民法院受理的医患纠纷案件不但在数量上不断增加,而且案件性质越来越复杂,处理很棘手。如某女起诉主张山东省费县某医院阑尾炎手术中误将卵巢切除,司法鉴定对医学影像中卵巢部位的反射图像是否卵巢组织不能确认,如何认定侵权事实?再如,某患者因脑炎在山东郯城县某医院治疗后出现植物人状态每天靠仪器和药物维持呼吸,患方拒绝交费、长期占据重症室,医院起诉要求患方支付医疗费、解除双方的医疗关系,第二项请求能否支持?同时,虽然医患纠纷数量明显上升,但却和医疗事故并不成比例,作者对山东省临沂市十二处基层法院2001年至2006年受理的医患纠纷案件进行了统计, 75%以上的医患纠纷是在不构成医疗事故的前提下因一般医疗过失承担了赔偿责任,这也向靠《医疗事故条例》解决医患纠纷的政策定位提出了质疑。
(二)医患关系紧张的原因分析
社会制度的不断完善,经济水平的大幅上升,使人们对健康的需求越来越高。医患矛盾
实际上是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健康需要同国家的医疗体制、医院的医疗服务等方面的矛盾。
1、医疗体制方面。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社会发展研究部副部长葛延风指出,“目前中国的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基本上是不成功的。”由他担任课题组负责人的最新医改研究报告表明,最主要的原因就是医疗事业的社会定位存在偏差3.社会现实中,医疗卫生体制出现商业化、市场化的倾向,医院象企业单位一样创效益。而从国家政策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规定,“我国卫生事业是政府实行一定福利政策的社会公益事业”,在法律适用上卫生部也是基于这样的定位否定了医患关系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主张
4.再者,在我国经济高速发展的同时,国家社会保障发展相对滞后,“看病难、吃药难”仍然是普通百姓的生活现实,我国政府医疗卫生支出占GDP的比重离发达国家还有很大差距。这些体制方面的因素是导致目前医患关系紧张的深层次原因。
2、医方因素
医患关系的发生,来自医疗机构的因素也是多方面的。首先,与计划经济时代相比,现代医院因日常经费支出和自身建设的需要,在救死扶伤的同时很大程度地考虑着医疗活动的效益问题,甚至很多医院以后者为主要任务,“先掏钱后看病”的现象已司空见惯。其次,由于经济社会的影响,医务工作者或多或少地受利益驱动,随之出现了吃病号、收红包、开回扣处方等社会不良现象。第三,由于医政、药检、宣传等相关部门监管不力,铺天盖地的医疗广告充斥人们的耳目,夸大其词的医、药宣传使人民对医、药机构的信任度下降。第四,医护人员的素质问题,包括技术水平、服务态度、医德医风等也是医患矛盾的诱发因素,部分医务人员在医务活动中不能做到以人为本,服务态度不端正,歧视病号,缺乏良好的沟通。江苏省人民医院医患沟通中心资料显示,该中心自2004年8月成立以来已经处理了数十起医患纠纷,结果发现,其中有六成纠纷都缘自医患双方的沟通障碍;中国医师协会的统计表明,90%以上的医患纠纷实际上是由沟通不当引起的。
3、其他社会因素
毋庸置疑,我国还有相当比例的国民文化水平相对落后,对于具有相当科技含量的医疗科学,一些病人及其家属缺乏基本的医学常识,对病人所患疾病缺乏理性认识,因而对医疗
的正常后果不能理解和接受;部分媒体为了追求新闻效应或利益驱动对医患纠纷进行负面报道,甚至片面鼓吹巨额医疗赔偿;我国现行的医疗保障体系落后、医疗法规滞后、纠纷处理机制不科学等等,都是医患纠纷发生的重要因素。
二、医患纠纷诉讼法律适用的发展与现状
医患纠纷的基本解决途径有医患双方协商、医政部门调解、民事诉讼三种方式,随着人民群众法治意识的增强,特别是《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实施后医疗行政调解的弱化,以民事诉讼的方式解决医患纠纷显得越来越重要。笔者认为,回顾人民法院诉讼解决医患纠纷适用法律的沿革,可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上世纪九十年代以前,《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给予“病员”一次性的限额补偿,立法是基于计划经济条件下的医疗体制,患者的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
第二阶段,通过1992年3月24日《关于李新荣诉天津市第二医学院附属医院医疗事故赔偿一案如何适用法律的复函》的出台,最高人民法院明确了人民法院审理医疗纠纷案件应当依照《民法通则》、《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参照地方行政规章的有关规定审理案件,从实体上使患者的权益保护取得了很大进步,是医疗纠纷案件诉讼的一个里程碑。但由于仍将医疗事故行政处理作为案件受理的前置程序和医疗事故鉴定不容审查的霸王证据地位,使得法官对医疗行为及其过失的审理形同虚设,加之在诉讼中按一般侵权责任配置举证责任使处于弱势地位的患者很难完成案件胜诉的举证任务,最终使患者面对诉讼仍然“望而却步”。
第三阶段,2002年4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明确规定了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2002年9月1日施行的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使医患纠纷的处理有了新的依据,该两份法律文件的出台使医患纠纷案件的审理进入了崭新的时代。
法律适用现状:对于前述法律适用第三阶段的具体操作,司法实践一般遵循两份文件:一个是2003年1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关于参照审理医疗纠纷
民事案件的通知》,一个是2004年4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负责人《就审理医疗纠纷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答记者问》。两份文件体现的法律适用精神是一致的,均强调:“条例施行后发生的医疗事故引起的医疗赔偿纠纷,诉到法院的,参照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医疗赔偿纠纷,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界定为处理“医疗事故”的特别规定,而对“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其他医疗行为引起的医疗纠纷”则规定适用《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包括200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由此,产生了医患纠纷的“二元化”赔偿标准:一个是“医疗事故”侵权适用《条例》规定的低标准,一个是“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其他医疗行为引起的医疗纠纷”适用的《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高标准。赔偿标准的“二元化”可谓天壤之别,加大了诉讼解决医患纠纷的难度,加大了医患双方的争议,使医患双方服判息诉的道路更加漫长。
三、医患纠纷案件的基本分类与法律适用原则
(一)案件基本分类
对于医患纠纷的诉讼解决,至今没有一部专门的法律或司法解释,综合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行政法规、最高院批复及公报等)与司法实践,医患纠纷可分为三种类型:
1、医疗事故纠纷,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经法定部门鉴定认为构成医疗事故的。按照最高院的精神,此类纠纷应当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的赔偿标准进行赔偿。
2、其他医疗侵权纠纷,包括非医疗事故侵害和故意行为造成的损害,即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通知》规定的“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其他医疗行为引起的医疗纠纷”。笔者认为,此类纠纷的表现形式是,因医疗侵权受到伤害,双方均不主张构成医疗事故或者虽然医方主张经鉴定被否定的。此类纠纷可适用《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规定的赔偿标准进行赔偿。
3、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指医疗双方围绕医疗侵权损害以外的给付或返还医疗费用等其
他方面产生的纠纷,或者非生命健康救治范围的通过选择、约定等方式来实施的医疗行为,如试管婴儿、美容除疤痕等。
(二)适用侵权责任的过错推定原则
在审判实践中,一般将传统意义的生命健康救治行为产生的纠纷(上述分类中的医疗事故纠纷和其他医疗侵权纠纷)界定为侵权纠纷,原则上不支持选择合同关系进行诉讼。但是,一些患者为了回避过失相抵原则以求全额赔偿,往往选择按合同关系主张权利,这是不成立的。从法制先进国家的法律沿革看,在美国,处理医疗损害民事责任问题的方法经历了从医疗者承担对公众的责任到承担对患者个人的默示合同责任,进而到现在对受害患者承担侵权责任的演变过程,在德国与日本,诉讼实践中也都倾向于将医疗民事责任认定为侵权责任;从我国的国情看,我国的医疗体制改革尚在探讨中,医疗技术与发达国家相比尚有差距,许多技术的应用需要研究、学习、探讨,众多疑难病症期待着有效的新医疗技术。所以,在高风险的医学领域适用合同的无过错责任原则,无疑不利于祖国医学的发展。从现行相关法规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八)项赋予了医疗机构对医疗行为不存在过错举证证明的权力,《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提出了医疗事故构成的“过失”要件。因此,现行法律规定将因生命健康救治行为引起的纠纷界定为侵权纠纷,采取过错推定原则界定医方的赔偿责任,可以作为《民法通则》实施之后新产生的一类特殊侵权责任。
(三)规范界定新型赔偿主体
医患纠纷案件的赔偿主体,在过去的理论研究中没有什么争议,医生的医疗行为后果因系职务行为所致当然由其所供职的医院承担,符合替代责任的侵权法原理,法律依据也很明显——《民法通则意见》第58条规定:“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以法人名义从事的经营活动,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企业法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在近年来的司法实践中,新型医疗行为的发展呈现出赔偿主体的多元化,主要有以下几类:
1、不具备法人资格的法人内设医疗机构。如大型企业设立的职工医院、物业公司设立的社区门诊等,原则以法人为赔偿主体,如果该医疗机构系符合《民诉法意见》第40条列
举的“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的其他组织,也可以列该组织为赔偿主体。
2、医院对外出租诊室。有些医疗机构出于经济利益或“大而全”的考虑,将自己的部分场所出租给其他机构或个人开办美容中心、特色专科等,对外以内部科室为表现形式的,如果出现纠纷,医疗机构作为出租人获取了利益,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医院临时聘请专家。基层医院临时聘请医学专家到本院临时座诊或主刀做疑难手术在国内已很常见,是许多中小医院提高医疗水平、拓宽发展道路的重要手段,也是专家普及先进技术的良好方式,有利于医疗科学的发展。但专家不是万能的,也可能遇到医患纠纷诉讼。实践中有两种观点,一种认为应由医院承担责任,一种认为应由受聘专家承担责任。我们认为,根据医院与专家的临时聘用关系,从权利义务一致原则和更有利于保护患者的角度出发,可以判令由医院承担赔偿责任,专家有重大过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样做的法律依据是《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九条的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单纯让专家承担责任不合理,因为一项手术的完成不是一个人的独立活动,包括器械、麻醉、护理等,且患者就医的相对人是医院而不是专家个人。
4、乡村一体化医疗卫生室。在农村医疗体制改革中,多数地区实行了“一体化管理”,就是将每个乡村设立的医疗机构划归乡镇卫生院所有,作为乡镇卫生院的分支机构统一管理。从体制的设置来看,这类卫生室的工作人员对患者的医疗行为,应当是履行乡镇卫生院的职务行为,发生医患纠纷的赔偿主体应当是乡镇卫生院。
5、个体医生。个体医生行医侵犯了患者的权利,包括其雇用人员实施侵权行为,应由该个体医生作为赔偿主体。
四、从医疗源头治理,探索医患纠纷防范机制
中国有句古话叫“防患于未然”,与其处理纠纷,不如防范纠纷。防范医患纠纷,应当从源头治理,建立防范机制。
(一)加强医疗作风建设。毋庸讳言,与计划经济时代相比,现代医疗机构的医疗作风、服务意识差了。政治思想工作、工作作风建设历来是我们党的法宝,现代国有医院的党、团、妇组织都齐全,但医疗作风为什么不能抓好呢?医疗科学的高难只是医患纠纷发生的一个方面,而许多医患纠纷的发生系源于医疗作风不好。据文献报道,我国医患纠纷事件中约有10-20%最后属于医疗事故,30%属于较严重的差错,其余50%属于服务态度或收费5.民办医院的生机就在于服务态度好,值得国有医院思考、借鉴。同时,“非典”疫情我们应该记忆犹新,“非典”在医学领域应该属于一类难题,疫情发生时死了很多人,但我们至今没有听说因“非典”救治发生过医患纠纷。由此可见,良好的医疗作风、高尚的医德在现代医学中仍然至关重要。
(二)建立先进医术使用的评估许可制度。医患纠纷的一个重要因素就是医疗科学的高科技性、高风险性,而医疗科学发展到今天,新型的、高科技的先进医疗技术比传统技术具备更高的科技含量、操作难度和风险性。目前国家对于医疗机构使用新型医疗技术并没有具体的限制,某一医院所引进的设备、开展的新型医疗手段是否已经成熟、是否可广泛用于临床由自己决定,加大了医疗过失发生的机率。因此,应当建立相应的评估许可制度,对医疗机构使用新型医疗技术的能力、具体操作规范的可行性进行检查、评估、备案,减少病员成为“试验品”的机率。
(三)建立多种形式的医患沟通渠道。如前所述,医患之间缺乏沟通也是产生纠纷的一大原因。要坚持以人为本,充分认识医患双方的平等关系,加强沟通,及时向患者及其家属普及必要的医学知识,扩大患者的知情权范围,病历、日常支出等要公开;对于危重患者、高风险手术及其他可能发生纠纷的情况,适当扩大医患双方交流的人数、范围,可以选择部分近亲属参与会诊并积极征求其意见、做好记录;针对某些疾病,应准许患者在用药、医疗器具(钢板、人工晶体等)、治疗手段等方面一定范围内的选择权。总之,让患者及其亲属了解医学的难度、理解医生的辛苦。
(四)设立高风险手术强制保险制度。为什么闹纠纷?说穿了就是要钱,要金钱来抚慰医疗的过失、患者的伤痛,现代民事制度赋予医疗损害的救济方式也局限于金钱的补偿。医疗事故、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并称为威胁人类的三大事故,交通强制保险和劳动保险(也是
强制的)已经发展多年并且日渐成熟,在交通事故纠纷和工伤事故纠纷中提高了救济能力,发挥了显著作用。而与人类生命健康最密切的医疗方面为什么至今不能建立强制保险制度呢?1899年,美国就出现了医疗责任保险公司,投保的医生每年交纳一定金额的保险费,当发生医疗纠纷时,由独立医疗评审与监督委员会负责医疗事故鉴定,由保险公司负责处理赔偿事宜6.建立高风险手术强制保险制度后,理赔金可直接用于患者的赔偿,我们还可以象《道路交通安全法》那样设置规则直接将医疗赔偿责任判决到保险公司的身上。如此之好处,一方面,当医疗损害发生后尽可能地使患者得到赔偿,另一方面,可以使我们的白衣天使减少顾虑积极探索医疗科学。
五、取消“二元化”标准,构建统一的司法赔偿机制
如前所述,我国医患纠纷赔偿目前实行“二元化”赔偿标准: “医疗事故”的低标准,“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其他医疗行为引起的医疗纠纷”适用的高标准。
(一)两种赔偿标准的冲突。《条例》规定的赔偿标准与按《民法通则》精神确定的赔偿标准相比,赔偿标准过低,主要有以下不合理差距:
1、残疾生活补助费。《条例》规定“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平均生活费计算”,《人身伤害赔偿司法解释》规定“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 ”计算,按山东省2005年统计数字,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0744.80元,而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仅为7457.31元;
2、死亡赔偿金。《条例》制定时,最高院将死亡赔偿金尚界定为精神抚慰金性质(《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九条),《条例》没有规定专门的死亡赔偿金,仅规定患者死亡的按居民平均生活费计算最长不超过六年的精神抚慰金,按山东省2005年统计数字计算为44744元,而《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规定的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按山东省2005年统计数字计算为214896元(城镇)或78612元(农村)。
3、今后护理费。《条例》没有规定,《人身伤害赔偿司法解释》第21条规定了今后护理
费。
因此,两种赔偿标准差别很大,特别是在致人死亡时存在天壤之别。同时,赔偿的适用条件也存在逻辑上的混乱:构成事故的医疗损害适用《条例》规定的低标准,构不成事故仅存在一般过失的医疗损害却适用高赔偿标准。究其根本原因,是《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的“不构成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在司法实践中没有遵循。
(二)“二元化”赔偿标准的渊源。对医疗损害赔偿案件的审理,医务界、司法界和民法理论界长期以来一直存有争议,并形成了“事故论”和“过错论”两个不同观点,国务院2002年4月14日发布的《条例》采纳了“事故论”的观点,认为不构成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然而,最高人民法院历来支持“过错论”的观点7,即诉讼中如果医院不能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和过错举证证明,就应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早在1992年3月24日最高法院通过《关于李新荣诉天津市第二医学院附属医院医疗事故赔偿一案如何适用法律的复函》就确定了可以按《民法通则》审理医疗事故案件,后又在司法实践中认可了“医疗差错”,这说明:在《条例》出台之前,司法实践早就遵循“过错论”走在了医患纠纷行政处理政策的前面。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起草说明》指出,“不同的国家机关在处理相同的医疗事故时,应当遵循统一的赔偿原则、项目和标准。人民法院在对医疗事故争议案件进行调解或者判决时,以参照条例确定的的赔偿原则、项目和标准执行为宜。经协商最高人民法院同意上述建议,拟等条例公布后,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司法解释,规定各级法院在审理医疗事故争议案件时,参照本条例规定的医疗事故赔偿项目和标准执行。”8这应该就是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1月6日《通知》出台的背景。
(三)制定统一赔偿标准的必要。如前所述,赔偿标准的“二元化”引起了医患纠纷过错赔偿的逻辑混乱:重过错构成事故进行低额度的赔偿,轻过失不构成事故却进行高额度的赔偿。“二元化”赔偿标准,在审判实践中已经受到很大的冲击。2006年山东省高级法院民一庭对济南市中级法院的答复,决定对医疗事故受害人的赔偿可适当高于《条例》规定的标准;2005年7月出台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1条规定:“确定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标准,应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49条
至第52条的规定;如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处理将使患者所受损失无法得到基本补偿的,可以适用《民法通则》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适当提高赔偿数额。”
从规则设置的本意看,“二元化”赔偿标准并没有起到合理保护医疗卫生这一特殊行业的立法目的;从司法实践看,1992年就确立了按《民法通则》保护患者权益,在实施了十年之后的2002年再改为按《条例》的低标准,实际上是司法保护的倒退。矛盾不容回避,若认为《条例》规定的标准不利于患者,《民法通则》的赔偿标准又不利于祖国医学的发展,建议参照前述山东省高院和北京市高院的精神,在低于《人身损害赔偿解释》标准,高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的标准原则下,建立统一的医患纠纷司法赔偿标准。
六、重视专业问题认定,构建独立的医疗鉴定机制
医患纠纷案件的法律关系并不难,难就难在专业问题的认定上,由于医患纠纷涉及专业性极强的医疗科学,学习文科出身的法官对双方当事人争议的专业问题难以判断,这就使专业鉴定显得尤为重要。所以,有人将司法鉴定结论称作医患纠纷案件的“证据之王”。
(一)当前专业鉴定的局限。目前我们的司法鉴定条件难以满足案件审理的需要:一方面,医学会的鉴定主要追求是否构成医疗事故的结论,且其公正性一般受患者一方的猜疑;另一方面,近年来,人民法院内部的鉴定中心停止司法鉴定工作后,各地成立了一些中介性质的鉴定机构,这些机构的鉴定力量、责任程度比较薄弱,鉴定人员在当地医学界并无建树。可以说,目前一般机构作出的医疗鉴定,基本停留在对过错、因果关系下结论的初级阶段,深层次的分析尚达不到,鉴定依据不公开,鉴定程序无章可循,鉴定报告说理论述不详尽、不具体。
(二)医患纠纷司法鉴定的要求。鉴定的目的在于让专业人员对专门问题作出说明和判定,而没有充分理由和依据的判定是难以服人的。一份合格的医疗司法鉴定,应当全面正确地解决案件中的各项专业问题。形式上做到象民事诉讼案卷一样发言有人物、博引有出处、个人评论有签字、专业问题认定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应当让医患双方参与鉴定过程中,准许其提出质疑。使法官与当事人知其然,并知其所以然。内容上一般应包括:是否有过失、是否有因果关系、患者原有疾病应支出的花费、患者因医方过失所扩大的损失、医疗过失在
患者伤害后果中的参与度,这一些内容的认定使专业鉴定可能包含几个层次的鉴定:医疗过失鉴定、因果关系鉴定、伤残程度鉴定、原有疾病支出与因医疗损害支出的医疗费甄别、护理依赖程度等等。
(三)构建独立的医疗鉴定机构。如前所述,目前的基层医学会或中介鉴定机构,力量薄弱,一处像样的医院正常医疗需要分很多专业科室,而一家处理复杂医患纠纷的鉴定机构却仅有三两个人,能完成人民法院的重托吗?建议集中充足力量在一省内设置三、五处机构专门搞医疗司法鉴定,不一定按行政区划广泛设置,就象现在的精神病司法鉴定中心,山东省仅设置了济南、青岛、济宁等有限几处。独立的医疗鉴定机构建设,既使鉴定人员专心于医疗鉴定工作,又使其摆脱地方医疗机构的干扰。
结束语
医患关系和谐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解决医患纠纷任重道远,本文只是对机制创新作了初步构想,具体的工作还需要深入的研究探讨,但愿能对医患纠纷解决机制的创建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医患纠纷问题的解决方法
医患纠纷问题的解决方法
医生与患者之间的争执纠纷问题,是各家医院及门诊时有发生的事情,如何顺利、迅速地去解决这类相关问题,消除不良影响,恢复正常健康的医疗秩序,函待进一步的探索与研究,而在这里我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关系协调员或医护人员(导医)一旦发现这一现象,首先保持自身平静、清醒的头脑,用理智的办法将“肇事者”(患者)尽快带离事发现场,转移现场是第一步,将患者领到医务科或相关协调部门。
(二)协调员先让患者稳定情绪,了解事情原委,采取的行动是两个步骤:a.倒杯水给患者,以示对患者的尊敬。b.记录员执笔记录患者口述言语,以示对患者投诉一事的重视。
(三)端阅一下患者的病历卡,有必要地先同患者“拉拉长”,消除双方紧张,敌对的气氛,可以顺便问问患者的住址情况、工作情况及经济情况等。同时,主动告诉患者我们医院的性质(病历卡上的再重新陈述),医院服务的精神与原则及对医生进行优胜劣汰的人才竞争机制等。(其中,我们的口气着重放在两个方面上:a.强调我们是非营利性的医疗服务机构。b.强调我们对医德缺乏者的医生进行严肃批评,甚至开除及通告,依照本院的规章制度第几章第几节第几条加予监督实施,体现我院对事态处理的严肃性。
(四)尽量考虑患者提出的合理化要求与建议,马上跟踪其实施,当然也要尽量体现出我们诚恳的态度;在言语上,与患者作进一步的心理上的沟通;在行动上,同患者一道再去窜相关科室的门,甚至送患者至医院的大门口,挥手再见。每句话每一动作都强调切实,像是关照自己的老朋友那样亲切有嘉。
(五)问题处理后并不等于事情就完全了结了,等医生下班后,单独找医生沟通,增强医生与患者之间沟通的耐心,以“服务是崇尚,致力于健康”的话题,注射于医生心灵的深处,使其萌芽、开发、结果
浅谈医患纠纷的预防及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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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医患纠纷的预防及解决
张全生
内容提要:本文从医患纠纷产生的原因,医患纠纷发生后医患双方的心理状态以及处理医患纠纷的渠道,进行全面分析,其目的就是为了有效预防医患纠纷的发生和及时、公平、合理的处理医患纠纷。尽量做到医患纠纷出现后医方的医疗秩序和患方的生活秩序不受大的影响,从而使目前的医患纠纷中处于比较紧张的医患矛盾趋于缓和。
正文:
三十多年的改革与开放,给人们带来大量物质财富,同时也使人们的思想意识由改革开放之前的重视精神生活,日益演变到现在的注重追求物质利益,从而人际关系也日益物质化。在目前这样大的社会环境中好人做好事得不到人们的赞誉,见义勇为者得不到社会应有的回报。本来是很正常的逻辑思维,却无辜的在人们心目中无端的产生了几个为什么。人与人之间信任感下降,彼此缺少应有的诚信。医患纠纷的发生和愈演愈烈正是局部社会现实的一个缩影。
一、医患纠纷的发生原因:
(1)、卫生行政部门在医疗事故的发生、处理方面的起到一定的负面作用
在追求物质利益的思想主导下,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无利不作为,有利乱作为,无利严管理、乱管理,有利轻管理、不管理。从体制上、制度上造成医疗服务市场的混乱和无序,按照现行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12条、39条、42条、43条、46条、55条、56条、58条规定,医疗事故发生后县级医疗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有权进行调处和委托医疗事故鉴定,并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及其直接责任人员给与必要的行政、纪律处分,57条对参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工作人员在鉴定过程中违规行为也作出明确规定。可事实上医疗卫生行政部门在处理医疗事故中要么是机械的执行法律条文,要么是在执法过程中明显偏袒医方,不能秉公执法、公正处理,处理结果以法律规定相差甚远,更不用说医疗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中国第一法律门户 www.9ask.cn 中顾法律网提供更多免费资料下载 事故发生后患者要求赔偿的心理期望值。河南登封县开胸验肺事件的发生,给人们心目中造成挥之不去的伤痛。因此,医患纠纷在卫生行政部门处理时不能得到及时的化解,案例大量存在??
(2)、市场经济的确立使人们的人生价值取向偏重经济利益,轻视人际伦理,风俗良俗等方面的追求。
人生价值的体现,表现在社会上的各个领域和不同的行业。一般说来,只要对经济发展、科技进步、社会和谐有利的,都会得到社会的认可和赞誉。古代的诸子百家思想影响了一代又一代中国人,现在他们的思想在世界上仍然比较出名。年轻的战士雷锋,走过自己短短的26年人生之路,却能够名垂青史,更使凭他那熠熠发光的助人为乐的精神而著称于世,并不断被世人所推广。回顾新中国的建国史,无数革命先烈在极其艰苦的条件下不计个人得失牺牲自己闹革命,那时我方的条件无论是物资供应、还是军事装备都远不如敌对一方,可他们克服重重困难取得一个又一个的胜利,究其原因主要是他们有一个崇高的理想。他们之所以在人类历史上留下浓厚重彩的一笔,不是他们这些人有多少物质财富,而是他们给后人留下丰富的精神财富。那时人们是吃苦在前享乐在后,时时讲团结处处比奉献,虽然处在经济落后物质贫乏的年代,但人们毫无怨言。市场经济虽然主要是以物质的使用价值为考量对象,在物欲横流到处都充满着各种诱惑的今天,由于长期以来轻视精神方面的教育,使现在人的世界观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这也许是经济转型期的必然,人们的世界观发生裂变时不可缺少的过渡阶段吧。在这种社会的大背景下,医院及医院的医护人员医德远不如从前,他们的一切诊疗行为都围绕经济利益转,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5、6条明文规定于不顾,做出一些侵害患者身体健康的行为,这才是医患纠纷发生的根本原因,医患纠纷发生后双方当事人站在自己的角度考虑各自的利益,在得理不让人,无理也要抢占三分的情形下,双方矛盾必定尖锐无疑。
(3)、医院在履行医疗服务合同时,为了片面追求经济利益,草菅人命,是医患纠纷发生的主要原因。
患者发生疾病,很自然的就想到医院,这是一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人很自然的选择,作为医院以“救死扶伤”为己任,可医院为了自己的经济利益,无论他是不是医护人员,就让他穿上医院的标志服,更有甚者让其坐门诊给患者看病,有的医院把门诊病房和关键科室发包或承租给他人进行经营,有的医院给医生下发经济指标,迫使医生不得不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中国第一法律门户 www.9ask.cn 中顾法律网提供更多免费资料下载 故意放弃具有悠久历史传统和经过无数次临床实践证明并行之有效的“望、闻、问、切”诊断方法。患者一旦来看病,就让患者做CT、B超、彩超等等检查和名目繁多的化验,一系列凭仪器进行的检查及化验都做完,结果倒是完全正常,可是患者需支出检查、化验费用少的数百元多的近千元,医护人员在进行检查化验时有时还会发生仪器操作及观察方面的失误使患者的合法权利受到侵害。医护人员为了完成医院下发的经济指标,故意开刚上市的价格昂贵新药而放弃同样能治病价格低廉的药品,无论并大病小都竭力主张让患者住院,都让患者打点滴,??,医生给患者无论是看病、检查、化验、开处方、到药房拾药还是在手术室做手术,患者手术后在住院期间的护理,乃至出院时的结账的每一个环节,患者一直处于担心忧虑的状态。医疗过错和医疗伤害的不断发生,医患纠纷发生后医方的蛮横,处理医患纠纷的政府部门不能依法办事,使患者感到维权的艰辛,从而导致患者有病不敢到医院医治。更具有讽刺意味的是患者在有病后到市级、省级医院花掉数万元的医疗费最后被医院下了病危通知之后最后在有病乱求医的思想指导下找到一些农村的老中医,结果吃上两副中药花上十几元钱病就好了,我们知道医治患者的疾病受患者的自身条件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但这并不排除某些医院医护人员医德方面的问题,致患者白白的花掉医疗费对患者的病非但没有医好况且还会是患者的病情加重的案例发生。更有甚者医生在给病人开处方时开大处方,一个处方少的近百元多着上千元。有的医院为了追求高额利润,采取非正常的进药渠道,药价层层加码,导致药价虚高。假药、劣药充斥医院药房,坑害患者。一个平常的头疼感冒在本来花上几元钱都能看好的病而在某些医院往往要花上几百元才能医好,这样就形成患者看病难、看病贵的局面。患者有病在医院看不起病,医院的病号就少,医院病号少,经济收入就少,由于医院经营者主导思想没有变,在经济收入少的情况下为了维持自己的高额利润,把提高服务标准和医疗服务的价格作为扭转医院效益下滑的主要措施,这样以来,患者到医院看病的就更少,长期下去就会形成恶性循环。医护人员追求经济利益的目标不变,在给患者做手术时利用职权向患者家属吃、拿、卡、要,患者家属在不能使医护人员满意的情况下,医生在做手术时敷衍了事,心不在焉。有的医生给病人做过手术后,把纱布、手术器械留在患者的腹腔内,有的手术后却发现病灶未处,而是误切人体正常器官。或者伤害体内其他正常器官,这样的案例不胜枚举。有的医院为了追求经济效益,借用媒体和学者、影星的名人效应对外作虚假宣传,雇用医托欺骗患者,????。医院的上述行为无不是以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中国第一法律门户 www.9ask.cn 中顾法律网提供更多免费资料下载 损害患者地利益为代价,来换回自己一时的经济利益。这是形成现在群众看病难、看病贵局面的另外一个不可忽视的原因。
(4)、普法宣传的深入,人们维权意识的觉醒和逐渐提高,是医患纠纷发生的次要原因。
改革开放的三十多年,也是我国建国以来法制建设速度最快的三十多年,法律法规的不断出台和日益完善,使我国的各行各业都在法律法规的规范之内正常有序进行。随着一浪高过一浪的普法宣传,群众的维权意识空前提高。对于医院的一些不合法,不符合医疗法规和医疗常规的过失行为,理所当然的受到患者及其家属的质疑,由于双方的立场不一致和利益的对立性,必然促使医患双方矛盾和纠纷的发生。在处理医患纠纷时,当事双方态度和方法的失当,再加上卫生行政机构的不公正的处理,使医患纠纷的矛盾不断升级,严重的影响医院正常的医疗秩序,同时也不同程度的侵害患者的利益。再者,由于患者及其家属对医疗知识的缺乏,把医院在治疗过程中的某些正常无过错行为而出现的意外结果,误认为医院有责任,并且固执己见。他们在社会闲散人员的蛊惑下寻衅滋事,医患双方关系紧张,这也是发生医患纠纷的另外原因。
(5)、宣传媒体的广泛发展,医患双方把本来不具有可比性的案例强行进行比照,加剧了医患双方矛盾解决的难度。
广播、报纸、电视、手机、网络五大宣传媒体的共存,使我们快速的进入了信息时代,快捷、海量的信息使我们增长了知识,及时了解世界各地发生的一切。一旦遇到麻烦,上网查找法律依据和寻找有关案例,成为一般人的首选。再加上家电下乡的推广,更加快了电视、手机、网络在群众中的的普及程度。由于当事人是在医患纠纷发生后才着手向有关人员进行咨询,查找法律依据和有关案例,时间紧,任务急和对案情了解的不系统,即便是有时找律师和专业人士咨询,难免会出现与自己的案情不相符合的情况。针对上述情况,医患双方依据自己查找的依据,固执己见,互不让步。在一定程度上也增加医患双方的矛盾,为医患双方矛盾的解决增加了难度。
二、医患纠纷发生后双方的心理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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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患纠纷发生后,从医院的角度考虑有三种心态即:一种是医院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推脱责任拒不担责的“躲避型”担责原则,第二种是医院在患者有证据证明医院在治疗过程中有明显过错时,利用自己现有的社会资源和专业知识,通过恫吓、虚假承诺、欺骗等不法手段,以达到给患者象征性补偿,明显袒护直接责任人使其规避行政责任乃至刑事责任处罚的“象征性”担责原则,第三种是医院本着过错与责任相一致的原则,给患者造成多大的损失就赔偿多少损失,对直接责任人员,根据其过错程度该承担什么责任就承担什么责任的“实际担责”原则。从患者的角度考虑也有三种心态即,站在承担责任的角度考虑,一种是经济上的“补偿型”担责原则,一种是经济上的“获利性”担责原则,第三种即为让有过错的医院承担经济责任的同时,根据医护人员的过错程度还要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乃至刑事责任的“实际型”担责原则。发生的每一期医患纠纷,医院无论过错大小,给患者造成的伤害既有经济方面的损失,又有精神方面的伤害。在医患纠纷中,较轻的医疗伤害使患者要忍受由于医院处理不当给他带来的身体上的痛苦、沉重的经济上的负担和巨大的精神上的伤害,有的精神上的痛苦会伴随患者终生,重的医疗伤害会给患者造成终身残疾,有的甚至丧失生命。患者无论受到是哪一种伤害,受到伤害的不仅仅是患者一人,还有患者的家属。由于患者在医疗伤害中始终处于劣势地位,永远都是受害者,患者利用在医疗过程中由于信息不对等和医疗知识及赔偿方面的法律法规不了解而提出“象征型”经济补偿,或者患者在医疗过程中由于信息不对等和医疗知识欠缺在发生医疗伤害后,出现的心理不平衡的报复心态,要求医院作出远远超出当地生活标准和法律法规规定的标准的“获利型”赔偿。对于由于医疗伤害致人死亡的适当高于当地生活标准的要求也在情理之中。在患者的正当要求得不到满足时,患者为了实现自己的目的,通过雇佣“社会闲散人员组成的医闹”迫使医方就范,或者患者家属通过上访的渠道向医方施加压力,患者的不得已而为之,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说这也是医院或医患纠纷处理部门不能秉公处理而带来的后果。第三种是根据医方的过错程度在给患者造成经济损失进行填补式的赔偿外同时要求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直至开除公职,对于触犯刑法构成犯罪的,要求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医疗事故罪或非法行医罪的刑事责任的“实际型”赔偿,在司法实践中,根据现行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有关规定,发生医疗纠纷后双方可以通过和解、调解、诉讼的办法解决,可是在双方的和解中,只有医院的象征性补偿与患者的补偿型的心态相对应双方才有达成一致的赔偿协议的基础,双方的其他心态的组合而达到和解的结果,司法实践中无一成功的案例予以佐证。而医疗事故的处理机关在处理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中国第一法律门户 www.9ask.cn 中顾法律网提供更多免费资料下载 医患纠纷时无论是和解还是调解都是以受害人的让步为前提,这本来就是受害人权利的损害,卫生行政部门在处理医疗纠纷中,事实上又往往明显的偏袒医院,这样患者的权利在诉讼之前的和解及调解阶段都得不到应有的保护。只有医患纠纷的处理机关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作出公平处理,真正做到秉公执法,才能是患者信服,医患纠纷才能得到及时解决。
三、处理医患纠纷的渠道和方法:
通过上述的分析,医患纠纷的发生不是偶然的社会现象,它的产生有其特定社会原因和现实的条件,社会是在矛盾的过程中向前发展,人们也是在解决矛盾的过程中变得成熟,我们应当能够正视这种现象。
(1)在医疗机构的设立、医院的资质、医护人员的职称评定、医护人员的资格考录等行政许可方面,卫生行政部门要采取坚强有效的措施维护社会的公平与正义,防止鱼龙混杂
针对医患纠纷的存在,在医患纠纷发生之前,卫生行政部门在对医院的设立方面的审批、医院的资质、规模、医士资格、护士资格考录,医士、护士人员的配备,医疗器材配置,医生护士的职称评定等方面严格把关,用制度管人,用制度办事,坚决杜绝制度外暗箱操作和工作人员的变通做法,各方面制度制定时要民主,要科学,并要保持相对的稳定性。对于拥有行政许可大权的卫生行政部门首长和部门领导要严格依法办事,坚决杜绝以言代法、以权换法的、权钱交易的违规违法行为,一旦发现轻则给与行政处分重则予以撤职,触犯刑律的坚决追究其刑事责任,不断加大违法违规人员的违规违法成本,取消行政首长的一支笔制度。在行政许可方面实行流水作业的方式,并且各个环节相互衔接和彼此监督,采取、推广并逐渐扩大和认真落实公示制度,用制度约束行政首长和部门领导及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严厉打击社会上广泛存在,而被某些所谓有门路的人屡试不爽的“潜规则。”
(2)在医疗机构的管理上采取灵活多样的动态管理方式,注重医护人员的医德建设,提高医护人员的责任心,把医护人员的积极性调动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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俗话说,小胜凭智,大胜靠德,医院的医护人员一举一动都牵涉到患者的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人命大于天,医护人员的行为容不得半点疏忽和懈怠。医德建设既是表现一家医院员工的精神风貌,同时也是该家医院的立身之本和取得良好经济效益的前提,良好的医德和精湛的医技是医院取信于民的关键,由于片面的强调经济效益而加强医院的硬件建设,疏忽和轻视医院的软件投资,不是把患者看作自己的服务对象而是把患者看作巧取豪夺财富的源泉,结果是涸泽而渔,从情感上就把患者推到自己的对立面,是医患双方的关系日趋紧张,这样即使取得的一时的蝇头小利,随着时间的推移也会流失殆尽,医院陷入恶性循环的境地,最后受害的还是医院。
加强医院的医德建设是摆在现阶段医院和卫生行政部门的首要任务,同时不要把加强医护人员的医德建设表现在文件中,更不应该把医德建设写成口号固定在墙壁上,医院的医德建设不是让卫生行政部门首长和医护人员用口说的,而是要让他们实实在在去做的。卫生行政部门不断加大对医院的经营者,尤其是公立医院的经营者的管理与监督,坚持公立医院为社会大众提供医疗服务的社会主义性质,坚决杜绝公立医院的科室对外承租,医护人员和经济效益挂钩的做法,确立公立医院是全民事业单位的为患者提供的医疗服务的同时,实行微利经营。要求该类医院与民营医院、合资医院和外资医院在经营思路上应该有严格的区别。为了能使公立医院保持正常的经营,政府部门在加大财政投资的同时,把医院的医德建设作为政府投资、医院经营者职务升迁、医院年度评先评优的条件,实行一票否决,给公立医院的经营者灌输医院的医德建设是医院的立足之本,高尚的医德、精湛的医技,辅助于尖端的医疗器械,对患者多采取人性化的治疗措施才能确保公立医院在市场经济大潮中立于不败之地。无论何时高尚的医德、精湛的医技,辅助于尖端的医疗器械三者的顺序不能更改,这也是公立医院吸引患者、留住患者,形成患者与医院的双赢局面和医院在取得社会效益的同时才能够取得最大的经济利益根本保证。政府部门在进行医疗机构改革和完善医疗保障的各项具体措施同时,改变对公立医院以“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作为主要考核目标的管理模式,加大对公立医院的医德教育,实行对公立医院“经济管理”和“医德教育”两手都要抓,两手都要硬的社会主义公立医院的特有管理模式,处理好两者的关系,努力实现双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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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的经营管理者在医护人员上班的第一天起就有意识的让他们清楚他们各自所在的岗位的职责、具体要求、他们的权利、义务、干好该岗位工作的前途,干不好该岗位工作的后果,把医德建设作为对该岗位考核的具体内容。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实行不定期的突击暗访,通过查病例、回访患者的形式,抓一些具有代表性的典型人物,设置举报电话和信箱,积极处理患者的投诉,防止医院的医护人员对患者进行吃、拿、卡、要、收受患者的红包。防止医护人员巧立名对患者进行滥检查、滥化验,开大处方等不法行为,把医德建设与医务人员的职称评定,工资、职务挂钩。此外,对医护人员的职称、职务、工资,实行动态管理,建立与之相适应的申诉、及向有关部门提出暂缓职务升迁调动,暂缓评定职称,或职称、工资调级的建议,暂缓送交有关材料等一系列惩戒制度,协调医院与医疗卫生管理部门以及医院和人事、组织部门及社会其它部门的关系,确保这些职能部门医护人员的职务升迁、职称评定工资调级等方面充分尊重医护人员所在医院的各种建议和意见。严厉打击这些部门在牵涉医护人员切身利益的暗箱操作,坚决杜绝所谓的“潜规则”,尽量实现公平、公正。通过职代会和全体职工大会完善向有关部门提出建议和暂缓提交有关材料的条件与程序,并且取得有关部门的支持与配合,积极发挥医院工会的作用。努力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通过合理渠道规范医护人员的行为,加强对他们的医德教育。
(3)在现有医疗机构改革的基础上,加强对医院的名称管理,转变医院的服务理念,正确理解“救死扶伤”的含义。
近一些年来,医疗机构由于多方面的原因,导致百姓看病难、看病贵,医患纠纷矛盾突出,在一些地区已经局部的影响到该地区的医疗卫生机构的正常医疗秩序,某些医疗机制到了必须进行改革的地步,国家在这方面也确实采取了一些措施诸如各种医疗保障机制的建立和医院内部的体制改革,力度还比较大,也确实取得了一些效果。但是,医疗领域的深层次矛盾仍然存在,医患双方紧张关系没有得到彻底缓解,深化医疗机制改革还大有必要。
第一、在社区(村委),街道办(乡镇)、设置全科医院,县市设立以当地多发病、常见病为主的专科医院和规模较小的综合性医院,省会城市及北京、上海等世界型大都市应当设立大型专科医院和综合性医院,并且配备与该医院的资质相对应的医护人员、医疗设备,方便群众就近就医,充分运用现代通讯、网络技术,开展远程教育和学术交流,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中国第一法律门户 www.9ask.cn 中顾法律网提供更多免费资料下载 同时辅助基层医院骨干的医护人员定期到资质较高的医院学习进修,让资质较高医院的有关专家到基层医院进行挂职锻炼,为基层疑难危重病人提供医疗应急服务。规范医院名称管理,使基层患者从医院的名称上就能判断出该家医院的性质和主营范围,自己所患的疾病应在哪家医院进行医治。逐步加大对公立医院医护人员医疗服务行为监督的力度,实行公立医院医疗药品和医疗器械竞标采购机制,尽量做到医疗单位和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厂家的直销方式,减少中间流通环节,降低医疗成本。正确定位各类医院的性质,为了提高服务质量和增强医护人员的责任心,在医疗系统引入竞争机制实行公立医院、民营医院、合资医院,外资医院共存的局面,对公立医院内部的医护人员实行招聘制,进行动态管理,医院的医护人员在给病人开具的处方书写要规范,病历书写要详细具体同时要有主治医生护士和病人家属的诸页签名,规定医护人员在给患者用药、手术和护理方面的内容及医生对患者的释明权等作为医护人员的书写病历时的法定内容记载在病例中,患者及其家属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10条规定复制病历时,应当把与患者有关的主客观病历一块交给患者,不断扩大患者的知情权,以有利于解决双方纠纷时信息大致对等。此时还应当要求医院有处理危机病号的特权,处理好病人病情的紧急性与病历书写的程序性关系,在有条件的医院根据其经济状况结合起自己的要求可在手术室、医护办公室及病房配备必要的监控设备,严格培训监控设施的监管人员,监控设备可有政府独家出资或政府与医院合资的形式配备,监控室由政府专门机构统一监管并负责其正常的运营与维修。监控录像的调取、查阅,是医疗纠纷处理机关和司法机关及其这些机关授权的有关人员的权利,其他机关和人员都无权调阅。提升医院的医护人员医德考评在综合绩效考核的比例,采取灵活多样工资管理办法,努力是公立医院的员工人人都有危机意识。纠正公立医院的医护人员和医院经营者把经济利益作为医院唯一的价值取向的错误倾向,处理好医疗器械检查患者与医护人员的手工排查关系,实实在在的减轻患者看病贵的问题。
第二、改变医患双方的医疗观念,患者应当明白,不同资质的医院,经营范围不同的医院,医疗疾病的种类和内容是不同的。医院应当正确理解“救死扶伤”的含义。对于不属于自己的经营范围的疾病,只能根据自己的医疗条件做必要的应急处理,然后说服患者家属将患者转到对口的医院或资质较高的医院进行治疗,并对此提供必要的帮助,以防贻误患者的病情或对患者进行误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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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政府部门,在学生的初级中学阶段就应当加强全科医学的基础知识和医疗常规的普及教育,提高人们的医疗基础知识水平。以便患者及其家属在医疗服务合同中有更多的言语权,同时在医疗服务过程中不断扩大患者的知情权,在治疗方案、手术措施、服用药品、医疗护理等方面有更多的选择权。
(5)、为了及时的处理医患纠纷,维持正常的社会秩序,有关部门应该对《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修改。改变有卫生行政部门作为解决医患纠纷的行政调解机关的制度,修改《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50条的有关标准,使患者的经济赔偿的有关项目、标准与国家法律规定其他的种类的人身损害标准相统一,最好在县级以上政府成立专门仲裁机构,在医患双方和解不成的情况下把仲裁程序作为医患纠纷处理的前置程序,仲裁机构,独立于卫生行政部门隶属于县法制局,县法制局只对医患纠纷仲裁机构实行业务上指导,该机构在性质上属于社会中介机构,仲裁员在社会上实行聘任制,聘任对象为,退休的医生,退休法官,律师以及政协委员和人大代表中临时随即抽取。消除双方当事人对仲裁员的偏见与误解,由地方人大制定地方规章规定该仲裁机构的办案程序,保持仲裁机关极其具体办案人员的中立性,防止宠医,媚医现象的发生,保证案件及时、客观、公平、公正的处理,使仲裁机关切实做到解决纠纷缓解矛盾的作用。
(6)加大卫生行政部门的管理权限,建立有效的管理机制,确保公务人员严格执法和公平执法,完善和健全监督机制,落实行政问责制度,依法处理卫生行政部门的公职人员懈怠渎职与违规执法行为。努力实现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能够进行优质、高效的行政管理,以达到净化我国医疗服务市场,减少发生医疗服务纠纷,使目前矛盾比较对立的医患双方,情绪趋于平和,关系日益和谐。
(7)政府部门在加大对医疗机构管理及整顿医疗服务市场的同时,严厉打击医托、医闹的非法行为,确保医患双方各自的合法利益不受侵犯。
医疗服务市场出现的医托和医闹是极不正常的社会现象,追其原因都是为了自己各自的不正当利益,都是非法行为。由于医疗服务机构与医务人员没有摆正自己在医疗服务过程中正确的价值取向,片面的追求所谓的经济利益,而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中国第一法律门户 www.9ask.cn 中顾法律网提供更多免费资料下载 将医疗机构的内部科室出租给他人,或者雇人充当医托采取欺骗和强制的行为侵犯患者的利益。患者在发生医疗纠纷后,维权之路的曲折漫长和艰辛,迫使患者不得不采取雇佣”医闹”的方法来维权,尽管《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58条对“医闹”现象做出了处罚的规定,但由于医患纠纷双方信息不对等的因素,最后,医患纠纷双方和解及行政调解的处理结果大多都以牺牲患者利益为代价,这也使患者间接地意识到采取医”闹现”维权,从中可以看出医闹的存在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可是,在某些地区,医托、医闹已经发展成为某些社会闲散无业人员的专门职业的不正常现象。针对此种社会现象只有政府部门在加大对医疗机构管理及整顿医疗服务市场的同时,制定严格的执法和监督体制,确保医患纠纷能够得到公平合理的解决。同时采取有效措施严厉打击医托、医闹的非法行为,确保医患双方各自的合法利益不受侵犯。才能使医疗服务市场出现的这种非正常现象丧失其生存的的环境和条件。
长期以来,我们从复杂多变的社会管理实践中,总结出一整套便于管理、有利执行的行政管理体制,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客观情况的变化,有的行政管理方法显得落后于时代。补充、修改、完善卫生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利用现代科技技术解决现实生活中存在的复杂问题,在行政管理方面做到客观、公正,在行政执法方面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处理程序合法,同时做到情、法、理结合,灵活性与程序性相统一,进行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时充分考虑立法的目的及立法背景,运用法条、法理和法律基本原则解决现实生活中的复杂问题。采取权力机关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舆论监督和广大大人民群众的监督相结合的监督方法,坚决依法办事,预防和消除行政机关及其公务人员腐败行为的发生。消除执法人员与行政行为相对人之间思想上的对立、抵触情绪,调动执法人员的积极性,采取必要措施进行人性化管理和执法。坚持教育、预防为主,执行、处罚为辅的方针,劝说行政行为相对人主动放弃自己与法律法规不相容的做法,使他们由行政管理的相对人逐渐变成行政管理的协助者,最大限度的降低行政管理与行政执法的成本。
医患纠纷发生的原因主要在医疗机构和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各种医学会,医疗知识比较专业,医疗方面的法律法规和一些法律规范大部分是医学方面的人士制定,他们在制定这些法律法规方面,不可能或者不愿站在患者的角度来考虑问题,截止到现在除了《执业医师法》《职业病防治法》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几部屈指可数的法律法规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中国第一法律门户 www.9ask.cn 中顾法律网提供更多免费资料下载 外,其他的都是卫生部发布的部门规章,因此医疗纠纷处理起来程序繁琐时间漫长,赔偿标准低,有必要将医疗事故、医疗伤害,有关的单位除了追究他直接责任人外还应把单位的行为列入《刑法》追究的对象,加大这些单位的违法犯罪成本。修改不合理医疗法律法规,保证患者较快的时间内得到比较公平的赔偿。
为了保证卫生公务人员的勤勉、敬业,除了在《公务员法》里规定对违规的公务人员处理外建议,制定《行政管理法》和《行政执行法》《行政问责法》《行政监督法》,其中《行政管理法》包括行政确认,行政许可,行政给付,行政救济,行政征收、行政征用、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上下级关系、行政机关与其他机关的关系等方面的内容,《行政执行法》主要对上级部门下发的任务的落实,具有给付内容生效的公文文书的执行、落实、监督和其他种类的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的协助执行作出规定。《行政监督法》从监督的主体、对象、程序、权限,监督机关和人事部门、司法部门等关系作出规定,《行政问责法》从问责主体,问责对象,受案范围、问责程序,处理种类、救济渠道等方面作出规定,使《行政管理法》《行政执行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行政问责法》《行政监督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等组成完整行政法体系,明确行政机关极其公务人员的权利义务。
医患纠纷从小的方面看是医生或者是医院与患者之间的纠纷,从大的方面看它反映出医疗行业和医疗管理机关责任心的缺失,这方面的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公平,规定的太概括所导致。解决好医患纠纷牵涉到社会的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劳动人事部门,教育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司法机关、新闻媒体等有关部门的方方面面,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我们有幸的看到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在患者的知情权方面有所扩大,在解决医患纠纷时就解决的案由方面,吸收《合同法》的权利竞合的法律理论,政府部门在医疗机构改革方面也有一系列动作,在提高全民医学知识以及全民健身也采取一些措施,这些举措虽然在改变国民的就医难、看病贵方面取得了一些成效。但这些工作与患者的实际要求还有一定距离。不断完善这方面的立法,制定能够真正代表广大人民群众意志和利益的法律法规来,并能够健全完善行政执法、行政问责,行政监督的机制,医患纠纷就会也来越少,医患双方的关系才能逐渐趋以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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