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
GBJ118—88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
施行日期:1988年11月1日
关于发布《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的通知
计标〔1988〕389号
根据原国家建委(81)建发设字第546号文的要求,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的《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J118—88为国家标准,自1988年11月1日起施行。
本规范由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负责。出版发行由中国计划出版社负责。
国家计划委员会
1988年3月16日
编制说明
本规范是根据原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81)建发设字第546号文的要求,由全国声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负责归口组织,具体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的。
在本规范编制过程中,规范编制组对全国20个城市进行了调查与测定,参考了国内外有关的技术规范与资料。在此基础上提出了规范初稿经广泛征求国内有关单位的意见,修改后完成规范送审稿。最后,由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并由全国声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组织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六章和三个附录。其主要内容有总则、总平面防噪设计与住宅、学校、医院、旅馆四类建筑的室内允许噪声级、隔声标准与隔声减噪设计要求。
在本规范施行过程中,希各单位注意积累资料,总结经验。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交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建筑物理研究所(北京市车公庄大街),以供今后修改时参考。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
1987年12月
第一章 总则
第1.0.1条 为提高民用建筑的使用功能,保证室内有良好的声环境,特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 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城镇新建、扩建和改建的住宅、学校、医院及旅馆等四类建筑中主要用房的隔声减噪设计。
其中,住宅建筑的设计原则也适用于集体宿舍,但集体宿舍的设计标准应较住宅降低一级。
学校建筑的标准适用于中、小学及大专院校的一般教学用房。
医院建筑的标准适用于城镇综合医院,专科医院与其它医院可采用综合医院相应房间的标准。
第1.0.3条 隔声减噪设计标准等级,应按建筑物实际使用要求确定,分特级、一级、二级、三级,共四个等级。
标准等级的含义如下:
第1.0.4条 本规范允许噪声级的基本参量,应采用A〔计权〕声级。各类建筑的允许噪声级,应为昼间开窗条件下的标准值,且噪声特性为稳态噪声。对不同的噪声特性(包括峰值因素、频率特性、持续时间和起伏等),应按本规范附录一的规定,对噪声测量值进行修正。允许噪声级的测量,应在影响最严重的噪声源发声时进行,测量方法应符合附录二的要求。
注:对使用中不需开窗的建筑,例如有空调的宾馆客房,允许噪声级指关窗情况下的噪声值。
第1.0.5条 民用建筑隔声减噪设计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有关隔声标准的评价量,应执行国家现行标准《建筑隔声评价标准》,并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设计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 总平面防噪设计
第2.0.1条 在城市规划中,从功能区的划分、交通道路网的分布、绿化与隔离带的设置、有利地形和建筑物屏蔽的利用,均应符合防噪设计要求。住宅、学校、医院、旅馆等建筑,应远离机场、铁路线、编组站、车站、港口、码头等建筑。
第2.0.2条 新建小区应尽可能将对噪声不敏感的建筑物排列在小区外围临交通干线上,以形成周边式的声屏障。交通干线不应贯穿小区。
注:对噪声不敏感的建筑物系指本身无防噪要求的建筑物,如商业建筑,以及虽有防噪要求,但外围护结构有较好的防噪能力的建筑物,如有空调设备的旅馆。
第2.0.3条 住宅、学校、医院、旅馆等建筑所在区域内各类有噪声源的建筑附属设施(如锅炉房、水泵房等),其设置位置应避免对建筑物产生噪声干扰,必要时应作防噪处理。区内不得设置未经有效处理的强噪声源。
第2.0.4条 在进行建筑设计前,应对环境及建筑物内外的噪声源作详细的调查与测定,并对建筑物的防噪间距、朝向选择及平面布置等应作综合考虑。在进行上述设计后仍不能达到室内安静要求时,应采取建筑构造上的防噪措施。
第2.0.5条 条件许可时,宜将噪声源设置在地下,但不宜毗邻主体建筑或设在主体建筑下。如不能避免时,必须采取可靠的隔振、隔声措施。
第2.0.6条 对安静要求较高的民用建筑,宜设置于本区域主要噪声源夏季主导风向的上风侧。
第三章 住宅建筑
第一节 允许噪声级
第3.1.1条 住宅内卧室、书房与起居室的允许噪声级,应符合表3.1.1的规定。
室内允许噪声级 表 3.1.1
第二节 隔声标准
第3.2.1条 分户墙与楼板的空气声隔声标准,应符合表3.2.1的规定。
空气声隔声标准
表 3.2.1
第3.2.2条 楼板的撞击声隔声标准,应符合表3.2.2的规定。
撞击声隔声标准
表 3.2.2
注:当确有困难时,可允许三级楼板计权标准化撞击声压级小于或等于85dB,但在楼板构造上应预留改善的可能条件。
第三节隔声减噪设计
第3.3.1条 住宅楼群中的儿童游戏场的位置选择,应避免对住宅产生噪声干扰。
第3.3.2条 当住宅沿城市干道布置时,卧室或起居室不应设在临街的一侧。如设计确有困难时,每户至少应有一主要卧室背向吵闹的干道。当上述条件也难以满足时,可利用临街的公共走廊或阳台,采取隔声减噪处理措施。为了减少由门窗传入的噪声,外墙的门窗缝必须严密,必要时应采用密封条。
第3.3.3条 在住宅平面设计时,应使毗连分户墙的房间和分户楼板上下的房间属于同一类型。
第3.3.4条 厨房、厕所、电梯机房不得设在卧室与起居室的上层,亦不得将电梯与卧室、起居室相邻布置。当厨房或厕所与卧室、起居室、书房相邻时,其管道或设备等有可能传声的物件,不得设于卧室、书房与起居室一侧的墙上,且对于管道等固定于墙上可能引起传声的物件,应采取隔振措施。
第3.3.5条 垃圾管道不应与卧室、起居室相邻。如因条件限制而相邻布置时,必须对垃圾倒入口采取防止结构声传播的处理措施。
第3.3.6条 安静要求高的住宅其封闭楼梯间或封闭的公共走廊内,宜采取吸声处理措施。
面临楼梯间或公共走廊的户门,其隔声量不应小于20dB。
第3.3.7条 对于有吊顶的房间,分户墙必须将吊顶内的空间完全分隔开。
第3.3.8条 锅炉房、水泵房如设在住宅楼内或与住宅楼毗连时,必须采取可靠的隔声减噪措施。
第3.3.9条 相邻两户间的排烟、排气通道及上下水管,应采取防止传声的措施。
第3.3.10条 对于大板、大模等整体性较好的结构体系的建筑,在经常产生撞击、振动的部位,如厨房操作台、外门、阳台门、设备管道等处,应采取防止结构声传播的措施。
第四章 学校建筑
第一节 允许噪声级
第4.1.1条 学校建筑中各种教学用房及教学辅助用房的允许噪声级,应符合表4.1.1的规定。
室内允许噪声级 表 4.1.1
注:①特殊安静要求的房间指语言教室、录音室、阅览室等。一般教室指普通教室、史地教室、合班教室、自然教室、音乐教室、琴房、视听教室、美术教室等。
无特殊安静要求的房间指健身房、舞蹈教室;以操作为主的实验室,教师办公及休息室等。
②对于邻近有特别容易分散学生听课注意力的干扰噪声(如演唱)时,表4.1.1中的允许噪声级应降低5dB。
第二节 隔声标准
第4.2.1条 不同房间围护结构的空气声隔声标准,应符合表4.2.1的规定。
空气声隔声标准 表 4.2.1
注:产生噪声的房间系指音乐教室、舞蹈教室、琴房、健身房以及有产生噪声与振动的机械设备的房间。
第4.2.2条 不同房间楼板撞击声隔声标准,应符合表4.2.2的规定。
撞击声隔声标准
表 4.2.2
注:①当确有困难时可允许一般教室与教室之间的楼板计权标准化撞击声压级小于或等于85dB,但在楼板构造上应预留改善的可能条件。
②产生噪声的房间系指音乐教室、舞蹈教室、琴房、健身房以及有产生噪声与振动的机械设备的房间。
第三节 隔声减噪设计
第4.3.1条 位于交通干道旁的学校建筑,宜将运动场沿干道布置,作为噪声隔离带。
产生噪声的校办工厂与教学楼间,应设足够距离的噪声隔离带。如教室有门窗面对运动场时,教室外
墙至运动场距离不应小于25m。
第4.3.2条 教学楼内如无足够保证的减噪措施,不得设置发出强烈噪声和振动的机械设备。
第4.3.3条 教学楼内的封闭走廊、门厅及楼梯间的顶棚,条件许可时宜设置吸声系数不小于0.50(中频500~1000Hz)的吸
声材料或在走廊的顶棚和墙裙以上墙面设置吸声系数不小于0.30的吸声材料。吸声材料的选用,应符合防火的要求。
第4.3.4条 各类教室的混响时间,应符合表4.3.4的规定。
各类教室混响时间 表 4.3.4
注:表中混响时间值,可允许有0.1s的变动幅度;房间体积可允许有10%的变动幅度。
第4.3.5条 产生噪声的房间(音乐教室、舞蹈教室、琴房、健身房)如与其它教学用房同设于一教学楼内,应分区布置,并应采取隔声措施。
第五章 医院建筑
第一节 允许噪声级
第5.1.1条 病房、诊疗室室内允许噪声级,应符合表5.1.1的规定。
室内允许噪声级 表 5.1.1
第二节 隔声标准
第5.2.1条 病房、诊疗室隔墙、楼板的空气声隔声标准,应符合表5.2.1的规定。
空气声隔声标准 表 5.2.1
注:产生噪声的房间系指有噪声或振动设备的房间。
第5.2.2条 病房与诊疗室楼板撞击声隔声标准,应符合表5.2.2的规定。
撞击声隔声标准 表 5.2.2
楼板部位 计权标准化撞击声压级(dB) 一级 二级 三级
病房与病房之间 ≤65 ≤75 病房与手术室之间 ≤75 听力测听室上部楼板 ≤65
注:当确有困难时,可允许病房的楼板计权标准化撞击声压级小于或等于85dB,但在楼板构造上应预留改善的可能条件。
第三节 隔声减噪设计
第5.3.1条 医院建筑的总平面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综合医院的总平面布置,应考虑建筑物的隔声作用。门诊楼可沿交通干道布置,但与干道边的距离应考虑防噪要求。病房楼应设在内院。若病房楼接近交通干道,室内允许噪声不能达到标准时,病房不应设于临街一侧,否则应利用临街的阳台或公共走廊,采取隔声降噪处理措施。
二、综合医院的锅炉房、水泵房,不宜设在病房大楼内,并应距离病房10m以上。如必须设在病房楼内时,应自成一区,并采取可靠的隔振隔声措施。
第5.3.2条 穿越病房的管道缝隙,必须密封。病房的观察窗,宜采用密封窗。
病房楼内的垃圾井道或污物井道不得毗邻病房,倒入口应采取防止结构声传播的措施。
条件许可时,病房楼内走廊的顶棚,应采取吸声处理措施;顶棚的吸声系数,可为0.30~0.40。
第5.3.3条 挂号大厅、候药厅及分科候诊厅(室)的顶棚,应采取吸声处理措施;顶棚的吸声系数可为0.30~0.40。
第5.3.4条 手术室应选用低噪声空调设备,必要时应采取降噪措施。
医疗技术部的手术室上部,不宜设置有振动源的机电设备;如设计上难于避免时,应采取隔振措施。
第5.3.5条 听力测听室应做全浮筑设计,空调系统应设置消声器。
听力测听室的上部或邻室,不应设置有振动或强噪声设备的房间。
第5.3.6条 锅炉房的鼓风机、引风机及冷却塔等设备,均应选用低噪声产品;必要时,应采取降噪措施。
第六章 旅馆建筑
第一节 允许噪声级
第6.1.1条 旅馆的允许噪声级,应符合表6.1.1的规定。
室内允许噪声级 表 6.1.1
房间名称 允许噪声级(dB) 特级 一级 二级 三级 客房 ≤35 ≤40 ≤45 ≤55 会议室 ≤40 ≤45 ≤50 多用途大厅 ≤40 ≤45 ≤50 - 办公室 ≤45 ≤50 ≤55
餐厅、宴会厅 ≤50 ≤55 ≤60 -
第二节 隔声标准
第6.2.1条 客房围护结构空气声隔声标准,应符合表6.2.1的规定。
客房空气声隔声标准 表 6.2.1
围护结构部位 计权隔声量(dB) 特级 一级 二级 三级
客房与客房间隔墙 ≥50 ≥45 ≥40
客房与走廊间隔墙(包含门) ≥40 ≥35 ≥30 客房的外墙(包含窗) ≥40 ≥35 ≥25 ≥20
第6.2.2条 客房楼板撞击声隔声标准,应符合表6.2.2的规定。
客房撞击声隔声标准 表 6.2.2
楼板部位 计权标准化撞击声压级(dB) 特级 一级 二级 三级
客房层间楼板 ≤55 ≤65 ≤75
客房与各种有振动房间之间的楼板 ≤55 ≤65
注:机房在客房上层,而楼板撞击隔声达不到要求时,必须对机械设备采取隔振措施。
当确有困难时,可允许客房与客房间楼板三级计权标准化撞击声压级小于或等于85dB,但在楼板构造上应预留改善的可能条件。
第三节 隔声减噪设计
第6.3.1条 旅馆建筑的总平面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旅馆的总平面布置,应根据噪声状况进行分区,使产生噪声或振动的设施(如鼓风机、引风机、水泵、冷却塔等)远离客房及其它要求安静的房间。
二、客房沿交通干道或停车场布置时,应采取防噪措施,如采用密闭窗(用于有空调的旅馆);也可利用阳台或外廊进行隔声减噪处理。
第6.3.2条 客房及客房楼的隔声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客房之间的送风和排气管道,必须采取消声处理措施,设置相当于毗邻客房间隔墙隔声量的消声装置。
二、旅馆内的楼梯、电梯间,高层旅馆的加压泵、水箱间及其它产生噪声的房间,不应与需要安静的客房、会议室、多功能大厅毗邻,更不应设置在这些房间的上部。如必须设置于上部时,应采取可靠的隔振降噪措施。
三、走廊两侧配置客房时,相对房间的门应尽可能错开布置。
条件许可时,宜在走廊内采用吸声处理措施,如地毯或吸声吊顶。其平均吸声系数可为0.30~0.40,走廊过长时应设弹簧门分隔。
四、相邻客房卫生间的隔墙,应砌至上层楼板底,不留缝隙。相邻客房隔墙上的设备管线、插座等,应采取防止传声的措施。
五、客房楼内公共卫生间(厕所、盥洗室),应设有前室。第6.3.3条 中型会议室、多用途大厅,应有混响时间的设计,其体型应考虑声扩散和避免严重的声学缺陷。
设有活动隔断的会议室、多用途大厅,其活动隔断的空气声计权隔声量不应低于35dB。
第6.3.4条 旅馆建筑中餐厅、锅炉房、冷却塔等,不宜设在客房楼内。如必须设在客房楼内时,应自成一区,并应采取隔声、隔振措施。
附录一室内允许噪声级与噪声测量值的修正以及相应的评价曲线的换算
一、因昼夜时间不同,室内允许噪声级的修正。
本规范中的允许噪声级的数值是按白天的要求制订的,如测量时间与此不符,应按附表1.1进行修正。
因时间不同对允许噪声级的修正值附 表 1.1
注:表中昼夜时间也可按当地人民政府及地区习惯、季节变化而划定。
二、因噪声特性不同,对噪声测量值的修正对于各种不同特性的噪声测量值,应进行修正。其修正值应符合附表1.2的规定。
因噪声特性不同对噪声测量值的修正值附 表 1.2
注:声级随时间变化较为复杂的噪声,其允许噪声级应采用等效〔连续A〕声级。
等效〔连续A〕声级的测量,应附合附录二的要求。
三、噪声级与相应的噪声评价曲线的换算
在隔声设计中有时对噪声的频谱有一定的要求,可按下式将测得的噪声级换算噪声评价曲线
NR=LA-5(附1.1)
式中NR——噪声评价曲线;
LA——测得的噪声级(dB)。
噪声评价曲线,可按附图1.1采用;倍频带声压级数值可按
附表1.3采用。
民用建筑楼梯规范
篇一:民用建筑设计楼梯设计的规范A
关于电梯和楼梯的设计规范
楼梯间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的有关规定。
楼梯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10m。六层及六层以下住宅,一边设有栏杆的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m 注:楼梯梯段净宽系指墙面至扶手中心之间的水平距离 ;
楼梯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6m,踏步高度不应大于0(175m。扶手高度不应小于0(90m。楼梯水平段栏杆长度大于0(50m时,其扶手高度不应小于1(05m。楼梯栏杆、垂直杆件间净空不应大于0(11m;
楼梯平台净宽不应小于楼梯梯段净宽,且不得小于1(20m;
楼梯平台的结构下缘儿至人行通道(注:垂直高度)不应低于2m。入口处地坪与室外地面应有高差,并不应小于0(10m;
楼梯井净宽大于0(11m时,必须采取防止儿童攀滑的措
1
施;
七层及以上住宅或住户入口层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超过16m以上的住宅必须设置电梯(注:1(底层作为商店或其他用房的
多层住宅,其住户入口层楼面距该建筑物的室外设计地面高度超过16m时必须设置电梯);
底层做架空层或贮存空间的多层住宅,其住户入口层楼面距该建筑物的室外设计地面高度超过16m时,必须设置电梯;
顶层为两层一套的跃层住宅时,跃层部分不计层数。其顶层住户入口层楼面距该建筑物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不超过16m可不设电梯;
住宅中间层有直通室外地面的出入口并具有消防通道时,其层数可由中间层起计算;
十二层及以上的高层住宅,每栋楼设置电梯不应少于两台,其中宜配置一台可容纳担架的电梯;
高层住宅电梯宜每层设站。当住宅电梯非每层设站时,不设站的层数不应超过两层。塔式和通廊式高层住宅电梯宜成组集中布置。单元式高层住宅每单元只设一部电梯时应采用联系廊联通;
候梯厅深度不应小于多台电梯中最大轿箱的深度,且不得小于
2
1(50m
篇二:楼梯设计规范
企业文苑 民用建筑中层高、楼梯、 民用建筑中层高、楼梯、栏杆以及门窗玻璃等方面的常用规范条文2010-9-30 9:42:03民用建筑中层高、楼梯、 民用建筑中层高、楼梯、栏杆以及门窗玻璃等方面的常用 规范条文一、关于层高问题 层高指建筑物各层之间以楼、地面面层(完成面)计算的垂直距离,屋顶层 由该层楼面面层(完成层)至平屋面的结构面层或至坡顶的结构面层与外墙外皮 延长线的交点计算的垂直距离。 1、《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2005: 室内净高应按楼地面完成面至吊顶或楼板或梁底面之间的垂直距离计算; 当 楼盖、屋盖的下悬构件或管道底面影响有效使用空间者,应按楼地面完成面至下 悬构件下缘或管道底面之间的垂直距离计算(第 6.2.2 条); 建筑物用房的室内净高应符合专用建筑设计规范的规定; 地下室、 局部夹层、 走道等有人员正常活动的最低处的净高不应小于 2 m(第 6.2.3 条)。 2、《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2003 年版): 普通住宅层高宜为 2.80m(第 3.6.1 条); 住宅卧室、起居室 厅 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 ,,局部净高不应低于 住宅卧室、起居室(厅)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 2.40,,局部净高不应低于 2.10 卧室 ,, ,,且其面积不应大于室内使用面积的 ,,且其面积不应大于室内使用面积的 1/3
3
(第 3.6.2 条); ( 利用坡屋顶内空间作住宅卧室、起居室( 利用坡屋顶内空间作住宅卧室、起居室(厅)时,其 1/2 面积的室内净高不 宅卧室 应低于 2.10,(第 3.6.3 条); , 住宅的厨房、卫生间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 2.20,(第 3.6.4 条); 厨房、卫生间内排水横管下表面与楼面、地面净距不应低于 1.90,,且不得 影响门、窗扇开启(第 3.6.5 条)。 3、《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87: 托儿所、幼儿园的活动室和寝室净高不应低于 2.8m,特殊形状的顶棚、最 低处距地面净高不应低于 2.20m(第 3.1.5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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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GBJ99-86: 学校主要房间的净高: 房间名称 房间名称 小学教室 中学、中师、幼师教室 实验室 舞蹈教室 教学辅助用房 办公及服务用房 净高 3.10 3.40 3.40 4.50 3.10 2.80注:?合班教室的净高度根据跨度决定,但不应低于 3.6m。 ?设双层床的学生宿舍,其净高不应低于 3.00m。 二、关于楼梯的问题 1、《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2005: 梯段改变方向时,扶手转向端处的平台最小宽度不应小于梯段宽度,并不得 小于 1.20m,当有搬运大型物件需要时应适量加宽(第 6.7.3 条);(见图 1)图1 每个梯段的踏步不应超过 18 级,亦不应少于 3 级(第 6.7.4 条); 楼梯平台上部及下部过道处
的净高不应小于 2m,梯段净高不宜小于 2.20m。 注:梯段净高为自踏步前缘(包括最低和最高一级踏步前缘线以外 0.30m 范围内) 量至上方突出物下缘间的垂直高度(第 6.7.5 条)。(见图 2)
5
图2 不同性质建筑楼梯踏步的高宽比应符合表 1 的规定(第 6.7.10 条)。踏步应采取防滑措施(第 6.7.8 条)。 2、《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2003 年版): 以下住宅, 楼梯梯段净宽不应小于 1.10m。六层及六层以下住宅,一边设有栏杆的梯段 。六层及六层以下住宅 净宽不应小于 1.0m(第 4.1.2 条); ( 楼梯踏步宽度不应小于 0.26m,踏步高度不应大于 0.175m(第 4.1.3 条); , ( 楼梯平台净宽不应小于楼梯梯段净宽,且不得小于 1.20m。楼梯平台的结构 下缘至人行通道的垂直高度不应小于 2.0m。入口如地坪与室外地坪应有高差, 且不应小于 0.1m(第 4.1.4 条); 必须采取防止儿童攀滑的措施( 楼梯井净宽大于 0.11m 时,必须采取防止儿童攀滑的措施(第 4.1.5 条)。 3、《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GBJ99-86: 楼梯间应有直接天然采光(第 6.3.1 条); 楼梯不得采用螺形或扇步踏步(第 6.3.2 条); 每段楼梯的踏步,不得多于 18 级,并不应少于 3 级。梯段与梯段之间,不 应设置遮挡视线的隔墙。楼梯坡度,不应大于 30?。 楼梯梯段的净宽度大于 3000mm 时宜设中间扶手(第 6.3.3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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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梯井的宽度,不应大于 200mm。当超过 200mm 时,必须采取安全防护措 施(第 6.3.4 条)。 4、《商店建筑设计规范》JGJ48-88 室内楼梯的每梯段净宽不应小于 1.40m,踏步高度不应大于 0.16m,踏步宽 , , 度不应小于 0.28m(第 3.1.6 条)。 (三、关于栏杆(室内楼梯及临空栏杆)高度及可踏面问题 1、《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2005: 1)室内楼梯: 室内楼梯扶手高度自踏步前缘线量起不宜小于 0.90m。靠楼梯井一侧水平扶 手长度超过 0.50m 时,其高度不应小于 1.05m(第 6.7.7 条); 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及少年儿童专用活动场所的楼梯, 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及少年儿童专用活动场所的楼梯,梯井净宽大于 0.20m 时, 必须采取防止少年儿童攀滑的措施, 楼梯栏杆应采取不易攀登的构造, 必须采取防止少年儿童攀滑的措施, 楼梯栏杆应采取不易攀登的构造, 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 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栏杆净距不应大于 0.11m(第 6.7.9 条); ( 2)临空栏杆: 阳台、外廊、室内回廊、内天井、上人屋面及室外楼梯等临空处应设置防 阳台、外廊、室内回廊、内天井、上人屋面及室外楼梯等临空处应设置防 护栏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护栏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第 6
(6(3 条): ( ( )、栏杆应以坚固 (1)、栏杆应以坚固、耐久的材料制作,并能承受荷载规范规定的水平 )、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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杆应以坚固、耐久的材料制作, 荷载; 荷载; (2) 临空高度在 24m 以下时, 栏杆高度不应低于 1.05m, 临空高度在 24m 及 24m 以上(包括中高层住宅)时,栏杆高度不应低于 1.10m; 注:栏杆高度应从楼地面或屋面至栏杆扶手顶面垂直高度计算,如底部有宽 度大于或等于 0.22m,且高度低于或等于 0.45m 的可踏部位,应从可踏 部位顶面起计算。(见图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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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3 (3) 栏杆离楼面或屋面 0.10m 高度内不宜留空; (4) 住宅、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及少年儿童专用活动场所的栏杆必须 ) 住宅、托儿所、幼儿园、 采用防止少年儿童攀登的构造,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 采用防止少年儿童攀登的构造,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距不 应大于 0.11m; ; (5) 文化娱乐建筑、商业服务建筑、体育建筑、园林景观建筑等允许少年 儿童进入活动的场所,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距也不应大于 0.11m。(见图 4)图4 2、《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2003 年版): 1)阳台、外廊、上人屋面等临空处: 阳台栏杆设计应防止儿童攀登, 阳台栏杆设计应防止儿童攀登,栏杆的垂直杆件间距间净距不应大于 0.11m;放置花盆处必须采取防坠落措施(第 3.7.2 条); ;放置花盆处必须采取防坠落措施( 低层、 低层、多层住宅的阳台栏杆净高不应低于 1.05m,中高层、高层住宅的阳台 ,中高层、 净高不应低于 1.10m。封闭阳台栏杆也应满足阳台栏杆净高要求。中高层、高层 。 住宅及寒冷、严寒地区住宅的阳台宜采用实心栏板(第 3.7.3 条); 外廊、内天井及上人屋面等临空处栏杆净高,低层、 外廊、内天井及上人屋面等临空处栏杆净高,低层、多层住宅不应低于 1.05m,中高层、高层住宅不应低于 1.10m,栏杆设计应防止儿童攀登,垂直杆 ,中高层、 ,栏杆设计应防止儿童攀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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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间净空不应大于 0.11m(第 4.2.1 条)。 ( 2)楼梯等共用部分 扶手高度不应小于 0.90m。 。楼梯水平段栏杆长度大于 0.50m 时,其扶手高度 不应小于 不应小于 1.05m。楼梯栏杆垂直杆件间净空不应大于 0.11m(第 4.1.3 条); 。 ( 必须采取防止儿童攀爬的措施( 楼梯井净宽大于 0.11m 时,必须采取防止儿童攀爬的措施(第 4.1.5 条); 3、江苏省《住宅工程质量通病控制标准》DGJ32,J16,2005 1)栏杆抗水平荷载(第 9.4.1 条): (1)住宅、宿舍、办公楼、旅馆、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应取 0.5kN/m; (2 )学校、食堂、剧场、电影院、车站、礼堂、展览馆或体育场
,应取 1.0kN/m.; 栏杆材料应选择具有良好耐候性和耐久性的材料,阳台、外走道和屋面等遭 受日晒雨淋的(转载于:www.XltkWJ.Com 小 龙文档 网:民用建筑楼梯规范)地方,不得选用木材和易老化的复合塑料等。金属材料型材壁厚应 符合以下要求: (1) 不锈钢: 主要受力杆件壁厚不应小于 1.5mm, 一般杆件不宜小于 1.2mm; (2)型钢:主要受力杆件壁厚不应小于 3.5mm,一般杆件不宜小于 2.0mm; (3) 铝合金: 主要受力杆件壁厚不应小于 3.0mm, 一般杆件不宜小于 2.0mm; 栏杆高度及立杆间距必须符合《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2003 年版) 的规定。 砌体栏杆压顶应设现浇钢筋砼压梁,并与主体结构和小立柱可靠连接。压顶 梁高度不应小于 120mm,宽度不宜小于砌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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厚度,纵向钢筋不宜小于 4?10。 2)玻璃栏杆 住宅工程和人流集中的场所严禁设计承受水平荷载的玻璃栏杆。 不承受水平荷载的临空栏杆玻璃,应具有一定的抗冲性能,必须选用钢化玻 璃或者钢化夹胶玻璃,其厚度不应小于 12mm;当临空高度为 5m 及以上时,应使 用钢化夹胶玻璃。室内非临空的栏杆玻璃,可选用厚度不小于 5mm 的钢化玻璃或 厚度不小于 6.38mm 的夹胶玻璃(第 9.5.1 条)。 4、《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87: 楼梯、扶手、栏杆和踏步应符合下列规定: 楼梯、扶手、栏杆和踏步应符合下列规定: )楼梯除设成人扶手外,并应在靠墙一侧设幼儿扶手, (1)楼梯除设成人扶手外,并应在靠墙一侧设幼儿扶手,其高度不应大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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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m; ; (2) ) 楼梯栏杆垂直线饰间的净距不应大于 0.11m。 。 当楼梯井净宽度大于 0.20m 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 必须采取安全措施; (3)楼梯踏步的高度不应大于 0.15m,宽度不应小于 0.26m; ) , ; 在严寒、 寒冷地区设置的室外安全疏散楼梯, 应有防滑措施。 (第 (4) )在严寒、 寒冷地区设置的室外安全疏散楼梯,应有防滑措施。 第 3.6.5 ( 条) 阳台、 阳台、屋顶平台的护栏净高不应小于 1.20m,内侧不应设有支撑。护栏宜采 ,内侧不应设有支撑。 用垂直线饰, 用垂直线饰,其净空距离不应大于 0.11m(第 3.7.4 条)。 ( 5、《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GBJ99-86: 外廊栏杆(或栏板)的高度,不应低于 1100mm。栏杆不应采用易于攀登的花 格(第 6.2.3 条); 楼梯梯段的净宽度大于 3000mm 时宜设中间扶手(第 6.3.3 条); 室内楼梯栏杆(或栏板 的高度不应小于 室内楼梯栏杆 或栏板)的高度不应小于 900mm。室外楼梯及水平栏杆 或栏 或栏板 。室外楼梯及水平栏杆(或栏 板)的高度不应小于 1100mm; 的高度不应小于 ; 楼梯不应采用易于攀登的花格栏杆( 楼梯不应采用易于攀登的花格栏杆(第 6.3.5
条)。四、关于门窗玻璃问题 (一)门窗节能 根据《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 143 号)规定,民用建筑(包括 公共建筑及居住建筑)必须按照现行国家建筑节能相关规范进行节能设计,相应 的门窗设计应符合节能标准。 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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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厂区内办公用房、科研楼、试验楼、住宅以及食堂等附属用房必须执行 节能标准, 对于工业厂房内设置办公用房的, 可不执行现行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详 见江苏省建设厅苏建函科,2006,第 530 号〈关于对苏州市建设局有关工业厂房 内办公用房节能设计问题请示的回复)。 目前,江苏省门窗节能设计主要参照《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 ,2005 以及《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134-2001、《江苏省民 用建筑热环境与节能设计标准》(DB32/478-2001)执行。 相应,凡需执行节能设计标准工程的外门窗,应采用双层中空玻璃,否则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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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结构热工性能计算无法符合规范要求。 (二)门窗设置及安全玻璃 1、《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2005: 1)窗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第 6.10.3 条): (1)窗扇的开启形式应方便使用,安全和易于维修、清洗; (2)当采用外开窗时应加强牢固窗扇的措施; (3)开向公共走道的窗扇,其底面高度不应低于 2m; (4)临空的窗台低于 0.80m 时,应采取防护措施,防护高度由楼地面起计 算不应低于 0(80m; (5)防火墙上必须开设窗洞时,应按防火规范设置; (6)天窗应采用防破碎伤人的透光材料; (7)天窗应有防冷凝水产生或引泄冷凝水的措施; (8)天窗应便于开启、关闭、固定、防渗水,并方便清洗。 注: (1)住宅窗台低于 0(90m 时,应采取防护措施; (2)低窗台、凸窗等下部有能上人站立的宽窗台面时,贴窗护栏或固定窗 的防护高度应从窗台面起计算。 (3)(第 6.10.3 条的条文说明)上述第 4 款临空的窗台低于 0.80m(住宅为 0.90m)时(窗台外无阳台、平台、走廊等),应采取防护措施,并确保从楼地面起 计算的 0.80m(住宅为 0.90m)防护高度。低窗台、凸窗等下部有能上人站立的窗 台面时,贴窗护栏或固定窗的防护高度应从窗台面起计算,这是为了保障安全, 防止过低的宽窗台面使人容易爬上去而从窗户坠地。 2)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第 6.10.4 条) (1)外门构造应开启方便,坚固耐用; (2)手动开启的大门扇应有制动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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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拉门应有防脱轨的措施; (3)双面弹簧门应在可视高度部分装透明安全玻璃; (4)旋转门、电动门、卷帘门和大型门的邻近应另设平开疏散门,或在门 上设疏散门; (5)开向疏散走道及楼梯间的门扇开足时,不应影
篇三:建筑楼梯设计规范
6(7 楼 梯
6(7(1 楼梯的数量、位置、宽度和楼梯间形式应满足使用方便和安全疏散的要求。
6(7(2 墙面至扶手中心线或扶手中心线之间的水平距离即楼梯梯段宽度除应符合防火规范的规定外,供日常主要交通用的楼梯的梯段宽度应根据建筑物使用特征,按每股人流为0.55+(0,0.15)m的人流股数确定,并不应少于两股人流。0,0.15m为人流在行进中人体的摆幅,公共建筑人流众多的场所应取上限值。
6(7(3 梯段改变方向时,扶手转向端处的平台最小宽度不应小于梯段宽度,并不得小于1.20m,当有搬运大型物件需要时应适量加宽。
6(7(4 每个梯段的踏步不应超过18级,亦不应少于3级。
6(7(5 楼梯平台上部及下部过道处的净高不应小于2m,梯段净高不宜小于2.20m。 注:梯段净高为自踏步前缘(包括最低和最高一级踏步前缘线以外0.30m范围内)量至上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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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出物下缘间的垂直高度。
6(7,6 楼梯应至少于一侧设扶手,梯段净宽达三股人流时应两侧设扶手,达四股人流时宜加设中间扶手。
6(7(7 室内楼梯扶手高度自踏步前缘线量起不宜小于0.90m。靠楼梯井一侧水平扶手长度超过0.50m时,其高度不应小于1.05m。
6(7(8 踏步应采取防滑措施。
6(7(9 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及少年儿童专用活动场所的楼梯,梯井净宽大于0.20m时,必须采取防止少年儿童攀滑的措施,楼梯栏杆应采取不易攀登的构造,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距不应大于0.11m。
6(7(10 楼梯踏步的高宽比应符合表6(7(10的规定。
6(7(11 供老年人、残疾人使用及其他专用服务楼梯应符合专用建筑设计规范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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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建筑消防规范
5 民用建筑
5.1 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层数和建筑面积
5.1.1 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应分为一、二、三、四级。除本规范另有规定者外,不同耐火等级建筑物相应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表5.1.1 的规定。
注:1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者外,以木柱承重且以不燃烧材料作为墙体的建筑物,其耐火等级应按四级确定;
2 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吊顶采用不燃烧体时,其耐火极限不限;
3 在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中,面积不超过100m2 的房间隔墙,如执行本表的规定确有困难时,可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0.30h 的不燃烧体;
4 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疏散走道两侧的隔墙,按本表规定执行确有困难时,可采用0.75h 不燃烧体。
5 住宅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和燃烧性能可按现行国家标准《住宅建筑规范》GB 50368的规定执行。
5.1.2 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当房间隔墙采用难燃烧体时,其耐火极限应提高0.25h。
5.1.3 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上人平屋顶,其屋面板的耐火极限分别不应低于1.50h 和1.00h。
5.1.4 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屋面板应采用不燃烧材料,但其屋面防水层和绝热层可采用可燃材料。
5.1.5 二级耐火等级住宅的楼板采用预应力钢筋混凝土楼板时,该楼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75h。
5.1.6 三级耐火等级的下列建筑或部位的吊顶,应采用不燃烧体或耐火极限不低于0.25h 的难燃烧体:
1 医院、疗养院、中小学校、老年人建筑及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
2 3层及3层以上建筑中的门厅、走道。
5.1.7 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最多允许层数和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表5.1.7 的规定。
注:建筑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该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1.0 倍。局部设置时,增加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的1.0 倍计算。
5.1.8 地下、半地下建筑(室)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重要公共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5.1.9 当多层建筑物内设置自动扶梯、敞开楼梯等上下层相连通的开口时,其防火分区面积应按上下层相连通的面积叠加计算;当其建筑面积之和大于本规范第5.1.7 条的规定时,应划分防火分区。
5.1.10 建筑物内设置中庭时,其防火分区面积应按上下层相连通的面积叠加计算;当超过一个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房间与中庭相通的开口部位应设置能自行关闭的甲级防火门窗;
2 与中庭相通的过厅、通道等处应设置甲级防火门或防火卷帘;防火门或防火卷帘应能在火灾时自动关闭或降落。防火卷帘的设置应符合本规范第7.5.3 条的规定; 3 中庭应按本规范第9 章的规定设置排烟设施。
5.1.11 防火分区之间应采用防火墙分隔。当采用防火墙确有困难时,可采用防火卷帘等防火分隔设施分隔。采用防火卷帘时应符合本规范第7.5.3 条的规定。
5.1.12 地上商店营业厅、展览建筑的展览厅符合下列条件时,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10000m2:
1 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层建筑内或多层建筑的首层;
2 按本规范第8、9、11 章的规定设置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排烟设施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3 内部装修设计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 的有关规定。
5.1.13 地下商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营业厅不应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三层以下;
2 不应经营和储存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储存物品属性的商品;
3 当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且建筑内部装修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 的有关规定时,其营业厅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增加到2000m2;
4 应设置防烟与排烟设施;
5 当地下商店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m2 时,应采用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分隔。相
邻区域确需局部连通时,应选择采取下列措施进行防火分隔:
1)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该室外开敞空间的设置应能防止相邻区域的火灾蔓延和便于安全疏散;
2)防火隔间。该防火隔间的墙应为实体防火墙,在隔间的相邻区域分别设置火灾时能自行关闭的常开式甲级防火门;
3)避难走道。该避难走道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098 的有关规定外,其两侧的墙应为实体防火墙,且在局部连通处的墙上应分别设置火灾时能自行关闭的常开式甲级防火门;
4)防烟楼梯间。该防烟楼梯间及前室的门应为火灾时能自行关闭的常开式甲级防火门。
5.1.14 歌舞厅、录像厅、夜总会、放映厅、卡拉OK 厅(含具有卡拉OK 功能的餐厅)、游艺厅(含电子游艺厅)、桑拿浴室(不包括洗浴部分)、网吧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宜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物内的首层、二层或三层的靠外墙部位,不宜布置在袋形走道的两侧或尽端。
5.1.15 当歌舞厅、录像厅、夜总会、放映厅、卡拉OK 厅(含具有卡拉OK 功能的餐厅)、游艺厅(含电子游艺厅)、桑拿浴室(不包括洗浴部分)、网吧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必须布置在袋形走道的两侧或尽端时,最远房间的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应大于9m。当必须布置在建筑物内首层、二层或三层外的其它楼层时,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应布置在地下二层及二层以下。当布置在地下一层时,地下一层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的高差不应大于10m;
2 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m2,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 的不燃烧体隔墙和1.00h 的不燃烧体楼板与其它部位隔开,厅、室的疏散门应设置乙级防火门; 3 应按本规范第9 章设置防烟与排烟设施。
5.2 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
5.2.1 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5.2.1 的规定,与其它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规范第3 章和第4 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注:1 两座建筑物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或高出相邻较低一座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物的屋面15m 范围内的外墙为防火墙且不开设门窗洞口时,其防火间距可不限; 2 相邻的两座建筑物,当较低一座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屋顶不设置天窗、屋顶承重构件及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且相邻的较低一
面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5m;
3 相邻的两座建筑物,当较低一座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相邻较高一面外墙的开口部位设置甲级防火门窗,或设置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 规定的防火分隔水幕或本规范第7.5.3 条规定的防火卷帘时,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5m;
4 相邻两座建筑物,当相邻外墙为不燃烧体且无外露的燃烧体屋檐,每面外墙上未设置防火保护措施的门窗洞口不正对开设,且面积之和小于等于该外墙面积
的5%时,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规定减少25%;
5 耐火等级低于四级的原有建筑物,其耐火等级可按四级确定;以木柱承重且以不燃烧材料作为墙体的建筑,其耐火等级应按四级确定;
6 防火间距应按相邻建筑物外墙的最近距离计算,当外墙有凸出的燃烧构件时,应从其凸出部分外缘算起。
5.2.2 民用建筑与单独建造的终端变电所、单台蒸汽锅炉的蒸发量小于等于4t/h 或单台热水锅炉的额定热功率小于等于2.8MW 的燃煤锅炉房,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规范第5.2.1 条的规定执行。
民用建筑与单独建造的其它变电所、燃油或燃气锅炉房及蒸发量或额定热功率大于上述规定的燃煤锅炉房,其防火间距应按本规范第3.4.1 条有关室外变、配电站和丁类厂房的规定执行。10kV以下的箱式变压器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m。
5.2.3 数座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多层住宅或办公楼,当建筑物的占地面积的总和小于等于2500m2时,可成组布置,但组内建筑物之间的间距不宜小于4m。组与组或组与相邻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规范第5.2.1 条的规定。
5.3 民用建筑的安全疏散
5.3.1 民用建筑的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每个防火分区、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其相邻2 个安全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m。
5.3.2 公共建筑内的每个防火分区、一个防火分区内的每个楼层,其安全出口的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 个。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设一个安全出口或疏散楼梯:
1 除托儿所、幼儿园外,建筑面积小于等于200m2 且人数不超过50 人的单层公共建筑; 2 除医院、疗养院、老年人建筑及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等外,符合表5.3.2 规定的2、3 层公共建筑。
5.3.3 老年人建筑及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宜设置在独立的建筑内。当必须设置在其它民用建筑内时,宜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并应符合本规范第5.1.7 条的规定。
5.3.4 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公共建筑,当设置不少于2 部疏散楼梯且顶层局部升高部位的层数不超过2 层、人数之和不超过50 人、每层建筑面积小于等于200m2 时,该局部高出部位可设置1 部与下部主体建筑楼梯间直接连通的疏散楼梯,但至少应另外设置1 个直通主体建筑上人平屋面的安全出口,该上人屋面应符合人员安全疏散要求。
5.3.5 下列公共建筑的室内疏散楼梯应采用封闭楼梯间(包括首层扩大封闭楼梯间)或室外疏散楼梯:
1 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
2 旅馆;
3 超过2 层的商店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
4 设置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且建筑层数超过2 层的建筑;
5 超过5 层的其它公共建筑。
5.3.6 自动扶梯和电梯不应作为安全疏散设施。
5.3.7 公共建筑中的客、货电梯宜设置独立的电梯间,不宜直接设置在营业厅、展览厅、多功能厅等场所内。
5.3.8 公共建筑和通廊式非住宅类居住建筑中各房间疏散门的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 个,该房间相邻2 个疏散门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m。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设置1个:
1 房间位于2 个安全出口之间,且建筑面积小于等于120m2,疏散门的净宽度不小于0.9m;
2 除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建筑外,房间位于走道尽端,且由房间内任一点到疏散门的直线距离小于等于15m、其疏散门的净宽度不小于1.4m;
3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内建筑面积小于等于50m2 的房间。
5.3.9 剧院、电影院和礼堂的观众厅,其疏散门的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 个。每个疏散门的平均疏散人数不应超过250 人;当容纳人数超过2000 人时,其超过2000 人的部分,每个疏散门的平均疏散人数不应超过400 人。
5.3.10 体育馆的观众厅,其疏散门的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 个,每个疏散门的平均疏散人数不宜超过400,700 人。
5.3.11 居住建筑单元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650m2,或任一住户的户门至安全出口的距离大于15m 时,该建筑单元每层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 个。当通廊式非住宅类居住建筑超过表5.3.11 规定时,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 个。居住建筑的楼梯间设置形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通廊式居住建筑当建筑层数超过2 层时应设封闭楼梯间;当户门采用乙级防
火门时,可不设置封闭楼梯间;
2 其它形式的居住建筑当建筑层数超过6 层或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500m2 时,应设置封闭楼梯间,当户门或通向疏散走道、楼梯间的门、窗为乙级防火门、窗时,可不设置封闭楼梯间。
居住建筑的楼梯间宜通至屋顶,通向平屋面的门或窗应向外开启。
当住宅中的电梯井与疏散楼梯相邻布置时,应设置封闭楼梯间,当户门采用乙级防火门时,可不设置封闭楼梯间。当电梯直通住宅楼层下部的汽车库时,应设置电梯候梯厅并采用防火分隔措施。
5.3.12 地下、半地下建筑(室)安全出口和房间疏散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 个。当平面上有2 个或2 个以上防火分区相邻布置时,每个防火分区可利用防火墙上1 个通向相邻分区的防火门作为第二安全出口,但必须有1 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2 使用人数不超过30 人且建筑面积小于等于500m2 的地下、半地下建筑(室),其直通室外的金属竖向梯可作为第二安全出口;
3 房间建筑面积小于等于50m2,且经常停留人数不超过15 人时,可设置1 个疏散门; 4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 个,其中每个厅室或房间的疏散门不应少于2个。当其建筑面积小于等于50m2 且经常停留人数不超过15 人时,可设置1 个疏散门;
5 地下商店和设置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地下建筑(室),当地下层数为3 层及3 层以上或地下室2 直接通向疏散走道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非封闭楼梯间的距离,当房间位于两个楼梯间之间时,应按表5.3.13 的规定减少5m;当房间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时,应按表5.3.13 的规定减少2m;
3 楼梯间的首层应设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或在首层采用扩大封闭楼梯间。当层数不超过4 层时,可将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设置在离楼梯间小于等于15m 处; 4 房间内任一点到该房间直接通向疏散走道的疏散门的距离,不应大于表5.3.13 中规定的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疏散门至安全出口的最大距离。
注:1 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物内的观众厅、多功能厅、餐厅、营业厅和阅览室等,基室内任何一点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大于30m。
2 敞开式外廊建筑的房间疏散门至安全出口的最大距离可按本表增加5m;
3 建筑物内全部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其安全疏散距离可按本表规定增加25%; 4 房间内任一点到该房间直接通向疏散走道的疏散门的距离计算:住宅应为最远房间内任一点到户门的距离,跃层式住宅内的户内楼梯的距离可按其梯段总长度的水平投影尺寸计算。
5.3.14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者外,建筑中的疏散走道、安全出口、疏散楼梯以及房间疏散门的各自总宽度应经计算确定。 安全出口、房间疏散门的净宽度不应小于0.9m,疏散走道和疏散楼梯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1m;
不超过6 层的单元式住宅,当疏散楼梯的一边设置栏杆时,最小净宽度不宜小于1m。
5.3.15 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观众厅的疏散门不应设置门槛,其净宽度不应小于1.4m,且紧靠门口内外各1.4m 范围内不应设置踏步。
剧院、电影院、礼堂的疏散门应符合本规范第7.4.12
条的规定。
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的室外疏散小巷的净宽度不应小于3m,并应直接通向宽敞地带。
5.3.16 剧院、电影院、礼堂、体育馆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走道、疏散楼梯、疏散门、安全出口的各自总宽度,应根据其通过人数和疏散净宽度指标计算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观众厅内疏散走道的净宽度应按每100 人不小于0.6m 的净宽度计算,且不应小于1m;边走道的净宽度不宜小于0.8m。
在布置疏散走道时,横走道之间的座位排数不宜超过20 排;纵走道之间的座位数:剧院、电影院、礼堂等,每排不宜超过22 个;体育馆,每排不宜超过26 个;前后排座椅的排距不小于0.9m 时,可增加1 倍,但不得超过50 个;仅一侧有纵走道时,座位数应减少一半;
2 剧院、电影院、礼堂等场所供观众疏散的所有内门、外门、楼梯和走道的各自总宽度,应按表5.3.16-1 的规定计算确定;
3 体育馆供观众疏散的所有内门、外门、楼梯和走道的各自总宽度,应按表5.3.16-2 的规定计算确定;
4 有等场需要的入场门不应作为观众厅的疏散门。
注:表5.3.16-2 中较大座位数档次按规定计算的疏散总宽度,不应小于相邻较小座位数档次按其最多座位数计算的疏散总宽度。
5.3.17 学校、商店、办公楼、候车(船)室、民航候机厅、展览厅、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等民用建筑中的疏散走道、安全出口、疏散楼梯以及房间疏散门的各自总宽度,应按下列规定经计算确定:
1 每层疏散走道、安全出口、疏散楼梯以及房间疏散门的每100 人净宽度不应小于表5.3.17-1的规定;当每层人数不等时,疏散楼梯的总宽度可分层计算,地上建筑中下层楼梯的总宽度应按其上层人数最多一层的人数计算;地下建筑中上层楼梯的总宽度应按其下层人数最多一层的人数计算; 2 当人员密集的厅、室以及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时,其疏散走道、安全出口、疏散楼梯以及房间疏散门的各自总宽度,应按其通过人数每100 人不小于1m 计算确定;
3 首层外门的总宽度应按该层或该层以上人数最多的一层人数计算确定,不供楼上人员疏散的外门,可按本层人数计算确定;
4 录像厅、放映厅的疏散人数应按该场所的建筑面积1 人/m2 计算确定;其它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疏散人数应按该场所的建筑面积0.5 人/m2 计算确定;
5 商店的疏散人数应按每层营业厅建筑面积乘以面积折算值和疏散人数换算系数计算。地上商店的面积折算值宜为50%,70%,地下商店的面积折算值不应小于70%。疏散人数的换算系数可按表5.3.17-2 确定;
5.3.18 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不宜在窗口、阳台等部位设置金属栅栏,当必须设置时,应有从内部易于开启的装置。窗口、阳台等部位宜设置辅助疏散逃生设施。
5.4 其它
5.4.1 燃煤、燃油或燃气锅炉、油浸电力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等用房宜独立建造。当确有困难时可贴邻民用建筑布置,但应采用防火墙隔开,且不应贴邻人员密集场所。
5.4.2 燃油或燃气锅炉、油浸电力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等用房受条件限制必须布置在民用建筑内时,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燃油和燃气锅炉房、变压器室应设置在首层或地下一层靠外墙部位,但常(负)压燃油、燃气锅炉可设置在地下二层,当常(负)压燃气锅炉距安全出口的距离大于6m 时,可设置在屋顶上。
燃油锅炉应采用丙类液体作燃料。采用相对密度(与空气密度的比值)大于等于0.75 的可燃气体为燃料的锅炉,不得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内;
2 锅炉房、变压器室的门均应直通室外或直通安全出口;外墙开口部位的上方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m 的不燃烧体防火挑檐或高度不小于1.2m 的窗槛墙;
3 锅炉房、变压器室与其它部位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 的不燃烧体隔墙和
1.50h 的不燃烧体楼板隔开。在隔墙和楼板上不应开设洞口,当必须在隔墙上开设门窗时,应设置甲级防火门窗;
4 当锅炉房内设置储油间时,其总储存量不应大于1m3,且储油间应采用防火墙与锅炉间隔开;当必须在防火墙上开门时,应设置甲级防火门;
5 变压器室之间、变压器室与配电室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h 的不燃烧体墙隔开;
6 油浸电力变压器、多油开关室、高压电容器室,应设置防止油品流散的设施。油浸电力变压器下面应设置储存变压器全部油量的事故储油设施;
7 锅炉的容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锅炉房设计规范》GB 50041 的有关规定。油浸电力变压器的总容量不应大于1260kV?A,单台容量不应大于630kV?A;
8 应设置火灾报警装置;
9、应设置与锅炉、油浸变压器容量和建筑规模相适应的灭火设施;
10 燃气锅炉房应设置防爆泄压设施,燃气、燃油锅炉房应设置独立的通风系统,并应符合本规范第10 章的有关规定。
5.4.3 柴油发电机房布置在民用建筑内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布置在建筑物的首层及地下一、二层。柴油发电机应采用丙类柴油作燃料;
2 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 的不燃烧体隔墙和1.50h 的不燃烧体楼板与其它部位隔开,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3 机房内应设置储油间,其总储存量不应大于8h 的需要量,且储油间应采用
防火墙与发电机间隔开;当必须在防火墙上开门时,应设置甲级防火门;
4 应设置火灾报警装置;
5 应设置与柴油发电机容量和建筑规模相适应的灭火设施。
5.4.4 设置在建筑物内的锅炉、柴油发电机,其进入建筑物内的燃料供给管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在进入建筑物前和设备间内,设置自动和手动切断阀;
2 储油间的油箱应密闭且应设置通向室外的通气管,通气管应设置带阻火器的呼吸阀。油箱的下部应设置防止油品流散的设施;
3 燃气供给管道的敷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 的有关规定;
4 供锅炉及柴油发电机使用的丙类液体燃料储罐,其布置应符合本规范第3.4 节或第4.2 节的有关规定。
5.4.5 经营、存放和使用甲、乙类物品的商店、作坊和储藏间,严禁设置在民用建筑内。
5.4.6 住宅与其他功能空间处于同一建筑内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住宅部分与非住宅部分之间应采用不开设门窗洞口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 的不燃烧体楼板和2.00h 的不燃烧体隔墙与居住部分完全分隔,且居住部分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应独立设置;
2 其他功能场所和居住部分的安全疏散、消防设施等防火设计,应分别按照本规范中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中居住部分的层数确定应包括其他功能部分的层数。
5.5 木结构民用建筑
5.5.1 当木结构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满足表5.5.1 的规定时,木结构可按本节的规定进行建筑防火设计。
注:1 屋顶表层应采用不可燃材料;
2 当同一座木结构建筑由不同高度组成,较低部分的屋顶承重构件必须是难燃烧体,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
5.5.2 木结构建筑不应超过3 层。不同层数建筑最大允许长度和防火分区面积不应超过表5.5.2 的规定。
注:安装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木结构建筑,每层楼最大允许长度、面积可按本表规定增加1倍,局部设置时,增加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的1倍计算。
5.5.3 木结构建筑之间及其与其它耐火等级的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5.5.3 的规定。
注:防火间距应按相邻建筑外墙的最近距离计算,当外墙有突出的可燃构件时,应从突出部分的外缘算起。
5.5.4 两座木结构建筑之间及其与相邻其它结构民用建筑之间的外墙均无任何门窗洞口时,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4m。
5.5.5 两座木结构建筑之间及其与其它耐火等级的民用建筑之间,外墙的门窗洞口面积之和不超过该外墙面积的10,时,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5.5.5 的规定。
民用建筑施工规范
民用建筑施工规范
3 基本规定
3.1 基本要求
3.1.1 本规程所指节能工程主要包括:屋面、墙体、外门窗及透明幕墙、地面的保温工程。
3.1.2 建筑节能保温材料、外门窗、部品配件等材料必须符合国家及江苏省现行工程建设标准、产品标准~且应与建筑主体结构及功能的要求相一致。
3.1.3 建筑节能材料或产品进入施工现场时~应具有中文标识的出厂质量合格证、产品出厂检验报告、有效期内的型式检验报告(包括系统耐候性试验)等。
3.1.4 节能工程应优先选用国家或省推广应用的建筑节能技术和产品~严禁采用国家或省明令淘汰的技术和产品。 3.1.5 建筑节能常用材料性能指标应符合附录E的要求。 3.1.6 建筑节能常用材料应进行现场验收~凡涉及安全和使用功能的应按本规程规定进行复验~复验项目见附录F。 3.1.7 型式检验应包括产品标准的全部项目~项目内容与指标不应低于附录E的要求~并应包括系统耐候性试验及项目。 3.1.8 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的过程控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及配套的验收规范执行~竣工时应进行节能工程专项验收。
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达不到本规程合格标准不得进行验收。
3.1.9 民用建筑节能工程验收文件应纳入单位工程验收资料并作为城市建设工程档案。
3.2 质量控制
3.2.1 民用建筑节能工程的质量控制采取资料完善、过程控制与结果抽验相结合的原则。
3.2.2 建筑节能工程施工应按照经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和经审批的节能施工技术方案的要求进行施工。民用建筑节能工程现场的质量控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建筑节能工程采用的材料、部品、配件等应符合设计要求~进场验收应检查有效的产品生产日期、出厂检验报告、产品执行标准、技术性能检测报告和型式检验报告等资料。
2. 建筑节能工程采用的材料在施工进场后应进行现场抽样复验。
3(建筑节能工程的施工应在基层质量验收合格后进行。
4. 各工序应按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每道工序完成后~应进行检查~工序之间应进行交接检查。隐蔽工程完成后应由施工单位通知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并做好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3.2.3 民用建筑工程的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含建筑节能工程的专项验收合格~建筑节能工程专项验收合格应是其各验收项目质量验收合格~其各验收项目验收合格应是其各检验批验收合格。
3.2.4 检验批的合格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主控项目应符合本规程的要求,
2. 一般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合格,当采用计数检验时~除有专门要求外~一般项目在允许偏差范围内的合格点率应达到80%以上内~且最大偏差不得大于1.5倍的允许偏差。
4 屋 面
4.1 一般规定
4.1.1 本章适用于建筑屋面保温工程质量及验收。 4.1.2 建筑屋面保温隔热工程质量及验收除应达到本规程的要求~尚应符合《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7,的相关规定。
,4.1.3 相同材料和做法的层面~每500,为一个检验批~检验批质量验收的抽查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每一个检验批不应少于3处~每处10,,
2. 细部构造应全部检查。
4.2 主控项目
4.2.1 屋面节能工程所用主要材料技术指标应符合国家现行产
品标准及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
1. 检查产品合格证、出厂检测报告和有效期内的型式检验报告。
2. 现场抽样复验,复验材料:保温材料~胶粘剂等。复验项
目见附录F。
4.2.2 保温层的厚度应进行现场抽检~其厚度偏差应不大于5mm~且不应有负偏差。平屋面建筑找坡时~保温层的最小厚度应满足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剖开法检查~水平尺加钢尺测量。
4.3 一般项目
4.3.1 保温板粘贴点的铺设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无要求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粘贴点间距宜为400mm×400mm,
2. 粘贴点与板边间距宜为150mm~200mm,
3. 粘贴点的粘结面直径宜为100mm~150mm,
4. 粘贴点的厚度应不少于3mm~允许偏差为?0.5mm, 检验方法:抽查、用尺检查~厚度用乳胶测厚仪。 4.3.2 保温隔热层铺设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松散材料应分层铺设、压实适当、表面平整、坡向正确,
浇、喷、抹材料应计量配比、搅拌均匀、分层铺设、连续施工、表面平整~坡向正确。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2. 板材应粘贴牢固、缝隙严密、平整、坡向正确,
3. 金属面保温夹芯板材应铺装牢固、接口严密、表面洁净、坡向正确。
4.3.2 坡屋顶、内架空屋面采用直铺钢丝网架夹芯EPS,XPS,板、硬质泡沫聚氨酯板等屋面板时~内屋顶面保温隔热层表面应有保护层~保护层的做法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5 外墙外保温
5.1 一般规定
5.1.1 本章适用于外墙外保温节能专项工程的质量验收。当采用复合内外保温措施时~内保温节能工程质量及验收可参照执行。 5.1.2 节能专项工程的检验批应按下列规定划分:
相同材料、工艺和施工条件的外墙外保温工程每
22500~1000m墙面面积为一个检验批~不足500m也应划分为一
2个检验批。检查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每100m应至少抽查一处~
2每处不得少于10m。
5.1.3 外墙出挑构件及附墙部件应按设计要求采取隔断热桥和保温措施。
5.1.4 窗口外侧四周墙面应按设计要求进行保温处理。 5.1.5 外墙外保温系统的饰面层采用粘贴面砖做法时~其材料和构造措施包括锚固件数量、单个锚固件抗拔力~热镀锌电焊钢丝
网、抹面层厚度、饰面砖品种、质量及粘贴剂等均应符合设计要求和相关标准。
5.1.6 机械固定系统的金属锚固件、网片和承托架等~应满足设计要求~并进行防锈处理。
5.1.7 外墙外保温系统的饰面层采用粘贴面砖做法时~应按相应保温工程检验批同步实施具有质量代表性的现场粘结强度拉拔试验。试验方法按《建筑工程饰面砖粘结强度检验标准》,JGJ110,执行~断缝应从饰面砖表面切割至保温系统加强网的外侧。
5.6 保温装饰板外墙外保温系统
主控项目
5.6.1 所用材料和成品进场后~应做质量检查和验收~其品种、规格、性能必须符合设计和有关标准的要求。
检验内容:
1. 检查产品合格证、出厂检测报告和有效期内的型式检验报告,
2. 现场抽样复验~复验材料:保温装饰板~胶粘剂~复检项目见附录F。
5.6.2 保温装饰板的保温层厚度必须符合设计要求~不得存在负偏差。
检验方法:用钢针插入~尺量检查。
5.6.3 保温板与基层必须粘结牢固~无松动和虚粘现象。粘结面
积应符合设计要求~且不小于40%。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用手推拉检查。
5.6.4 锚固件的数量、锚固位臵和锚固件抗拔力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现场锚固件抗拔试验。 5.6.5 保温板应无脱层、起翘、起皮等缺陷。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一般项目
5.6.6 保温装饰板安装~应拼缝平整~不得抹胶粘剂。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5.6.7 保温装饰板板缝处理应使用嵌缝剂和嵌缝带~嵌缝带应压贴密实~不得有空鼓、翘曲、褶皱、外露等。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5.6.8 保温装饰板安装后的外墙墙面的允许偏差和检查方法应符合表5.6.8的规定。
5.6.8 保温装饰板的允许偏差和检查方法 项次 项目 允许偏,mm, 检查方法 1 相邻两竖向板材间距尺寸 用钢直尺检查 ,2.5
2 相邻两横向板材间距尺寸 用钢直尺检查 ,2.0
3 两块相邻板材间距尺寸 用钢直尺检查 ,1.5
4 相邻两横向板水平高差 ?2.0 用钢直尺和水平仪检查 5 横向板材水平度2M范围 ?2.0 用水平尺和水平仪检查 6 竖向板材直线度 ?2.5 用2,靠尺和钢直尺检查
6 外门窗、透明幕墙
一般规定
6.1.1 本章适用于民用建筑节能工程外门窗、透明幕墙的工程质量及验收。
6.1.2 民用建筑节能外门窗、透明幕墙工程的质量标准及验收应满足本规程的要求~尚应符合《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及《铝合金门窗工程技术规程》DGJ32/J07、《塑钢门窗工程技术规程》DB32/459的有关规定。
6.1.3 外门窗、透明幕墙工程的检验批应按下列规定划分:
1. 同一品种、类型、规格和厂家的金属门窗、塑料门窗、 木质门窗、各种复合门窗、特种门窗及门窗玻璃每100樘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不足100樘也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
22. 透明幕墙每500-1000,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不足500
2,也应划分为检验批。
3. 对于异型或有特殊要求的门窗或透明幕墙,检验批的划分应根据其特点和数量,由监理(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协商确定。
6.1.4 检验批质量验收的抽查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每一检验批抽检数量,标准门、窗型,不应少于5%~并不得少于3樘~不足3樘应全数检验,
2. 10层及10层以上的建筑~每一检验批抽检数量,标准门、窗型,不应少于10%~并不得少于6樘~不足6樘应全数检验,
2 3. 透明幕墙每个检验批每100,应至少抽查一处,每处不
2得少于10,。
主控项目
6.1.5 门窗、透明幕墙的品种、规格、等级等应符合设计和有关标准的要求。
检查方法:检查产品合格证、出厂检测报告和有效期内的型式检验报告。
6.1.6 外门窗、透明幕墙的热工参数应符合设计要求~施工前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外门窗应进行传热系数、遮阳系数和气密性能项目抽检复验。
检验方法:
1. 检查产品合格证、出厂检测报告和有效期内的型式检验报告,
2. 现场抽样复验~复验材料品种:门窗~幕墙玻璃~型材断热桥材料。
6.1.7 遮阳设施的品种规格、等级、性能等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符合国家现行产品标准。
检验方法:检查产品合格证、出厂检测报告及有效期内的型式检验报告。
6.1.8 非透明幕墙保温层材料品种规格、等级、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符合国家现行产品标准。
检验方法:检查产品合格证、出厂检测报告及有效期内的型式检
验报告。
6.1.9 非透明幕墙的保温层厚度必须符合设计要求~不得存在负偏差。
检验方法:用钢针插入~尺量检查。
一般项目
6.1.10 窗、幕墙的金属型材间、各连接件间的断热桥设施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6.1.11 非透明幕墙的隔汽层铺设应完整严密~冷凝水的排水构造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7 地 面
一般规定
7.1.1 本章适用于民用建筑节能工程包括接触室外空气及接触非采暖空间区域的地面保温工程质量及验收。
7.1.2 建筑地面保温工程质量与验收应达到本规程要求~尚应符合《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9,的有关规定。 7.1.3 工程质量检验批的划分及抽查数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2 1. 相同材料和做法的地面~每1000m作为一个检验批,不足
21000m应按一个检验批计算.
2. 每检验批抽检间数(标准间)不得少于5%,并不得少于3间,
不足3间时应全数检验~过道、通廊等应按10延米为一间计算,
主控项目
7.1.4 所用材料和成品应做质量检查和验收~其品种、规格、性能必须符合设计和有关标准的要求。
检验方法:
1. 检查产品合格证~出厂检测报告和有效期内的型式检验报告,
2. 现场抽样复验。复检材料:保温材料~胶粘剂~抗裂砂浆~增强网。复验项目见附录F。
7.1.5 保温层的厚度应进行现场抽验~其允许偏差应不大于5mm~且不应有负偏差。
检验方法:剖开法检查~水平尺加钢尺测量。
一般项目
7.1.6 保温板,块,材料应紧密铺施、面层应平整、相邻板块高差应不大于1mm。浇、喷保温材料应连续铺施、面层平整、表面平整度不大于2mm。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2m靠尺检查。
民用建筑楼梯规范
民用建筑楼梯规范
一、民用建筑设计中台阶、坡道和栏杆设计的规定
(一)台阶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公共建筑室内外台阶踏步宽度不宜小于0.3m,踏步高度不宜大于0.15m,并不宜小于0.1m,踏步应防滑。室内台阶踏步数不应少于2级,当高差不足2级时,应按坡道设置;
2、 人流密集的场所台阶高度超过0.70m并侧面临空时,应有防护设施。
(二)坡道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室内坡道坡度不宜大于1:8,室外坡道坡度不宜大于1:10;
2、 室内坡道水平投影长度超过15m时,宜设休息平台,平台宽度应根据使用功能或设备尺寸缓冲空间而定;
3、 供轮椅使用的坡道不应大于1:12,困难地段不应大于1:8;
4、 自行车推行坡道每段长不宜超过6m,坡度不宜大于1:5;
5、 坡道应采取防滑措施。
(三)阳台、外廊、室内回廊、内天井、上人屋面及室外楼梯等临空处应设置防护栏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栏杆应以坚固、耐久的材料制作,并能承受荷载规范规定的水平荷载;
2、 临空高度在24m以下时,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05m,临空高度在24m及24m以上(包括中高层住宅)时,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10m;
注;栏杆高度应从楼地面或屋面至栏杆扶手顶面垂直高度计算,如低部有宽度大于或等于0.22m,且高度低于或等于0.45m的可踏部位,应从可踏部位顶面起计算。
3、 栏杆离楼面或屋面0.10m高度内不宜留空;
4、 住宅、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及少年儿童专用活动场所的栏杆必须采用防止少年儿童攀登的构造,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距不应大于0.11m;
5、 娱乐建筑、商业服务建筑、体育建筑、园林景观建筑等允许少年儿童进入活动的场所,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距也不应大于0.11m。
二、民用建筑设计楼梯设计的规范
(一)楼梯的数量、位置、宽度和楼梯间形式应满足使用方便和安全疏散的要求。
(二)墙面至扶手中心线或扶手中心线之间的水平距离即楼梯梯段宽度除应符合防火规范的规定外,供日常主要交通用的楼梯的梯段宽度应根据建筑物使用特征,按每股人流0.55+(0~0.15)m的人流股数确定,并不应少于两股人流。0~0.15m为人流在行进中人体摆幅,公共建筑人流众多的场所应取上限值。在设计通则中说明:
楼梯梯段宽度在防火规范中是以每股人流为0.55m计,并规定按两股人流最小宽度不应小于1.10m,这对疏散楼梯是适用的,而对平时用作交通的楼梯不完全适用,尤其是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如商场、剧场、体育馆等)主要楼梯应考虑多股人流通行,使垂直交通不造成拥挤和阻塞现象。如此,人流宽度按0.55m计算是最小值,实际上人体在行进中有一定摆幅和相互间空隙,因此本条规定每股人流为0.55m+(0~0.15)m,0~0.15m即为人流众多时的附加值,单人行走楼梯梯段宽度还需要适当加大,见图。
(三)、梯段改变方向时,扶手转向端处的平台最小宽度不应小于梯段宽度, 并不得小于1.20m,当有搬运大型物件需要时应适量加宽。
(四)、每个梯段的踏步不应超过18级,亦不应少于3级。
(五)、楼梯平台上部及下部过道处的净高不应小于2m,梯段净高不宜小于2.20m。
注:梯段净高为自踏步前缘(包括最低和最高一级踏步前缘以外0.30m范围内)量至上方突出物下缘间的垂直高度。
(六)、楼梯应至少于一侧设扶手,梯段净宽达三股人流时应两侧设扶手,达四股人流时宜加设中间扶手。
(七)、内楼梯扶手高度自踏步前缘线量起不宜小于0.90m。靠楼梯井一侧水平扶手长度超过0.50m时,其高度不应小于1.05m。
(八)、踏步应采取防滑措施。
(九)、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及少年儿童专用活动场所的楼梯,梯井净宽大于0.20m时,必须采取防止少年儿童攀滑的措施,楼梯栏杆应采取不易攀登
的构造,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距不应大于0.11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