讯问笔录和询问笔录的区别在于:
一是含义不同;
二是记录内容不同,讯问笔录主要记录被告人的供述或辩解,询问笔 录主要记录证人、 被害人和知情人所提供的证据、证言;
三是问话对象不同,讯问笔录的对象是刑事被告人,询问笔录只对证人、被害人或知情人适用;
四是适用范围不同,讯问笔录适用于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询问笔录则可以适用于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
询问笔录和讯问笔录的直观判断非常简单,笔录纸第一页的首行就清楚地印有“询问笔录”或者“讯问笔录”的字样。
办案人员在制作笔录后会交给你过目审核并签字、按手印时你就可以看清区别了。(前面一个问题我已经回答了两种笔录的性质区别)讯问笔录是对于已经立案的犯罪嫌疑人而使用的,在治安案件中,公安机关是绝对禁止使用“讯问笔录”,否则就是属于用刑事手段办理行政案件的违法行为。
不论是询问笔录和讯问笔录,只要没有成立刑事案件或者行政案件,该笔录都只是调查资料,不会存档,如果案件成立,就要作为证据材料存档。也就是说,是否对将来参军,录警以及考公务员影响,取决于案件是否成立。
询问笔录,又称“询问证人笔录”,是司法人员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就询问证人、被害人的过程及内容所作的文字记录。询问笔录可以作为证据使用。法律规定,询问证人、被害人应当制作笔录。
讯问笔录是在刑事立案后对犯罪嫌疑人收集证据的刑事侦查手段,因此,制作讯问笔录一般都是要追究刑事责任(除非查明事实后撤案)。
讯问笔录是公安机关侦查人员、预审人员在侦查活动中,为了证实犯罪、查明犯罪事实,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时如实记载讯问情况的文字记录。它是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对于获取证据、全面分析研究案情、定罪量刑、总结办案经验、检查办案质量等都具有重要作用。
参考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福建22年前存疑命案今再审 证人笔录指纹涉伪造
福建22年前存疑命案今开庭再审
[福建22年前存疑命案今开庭再审]1994年,福建莆田一老人遇害,蔡金森等4人被判死缓。另三人多次申诉未果,蔡金森却从未申诉,默默服刑,因表现良好2014年减刑出狱。恢复自由后蔡金森开始申诉。终于,代理律师发现一份关键证人笔录指纹作假,涉嫌伪造。今天,福建高院开庭再审此案。(央视记者刘建辉)
询问笔录中被询问人与案件关系怎么填写
通常有两种形式:一种是侦查人员根据证人的陈述制作的;一种是证人亲笔书写的。
询问证人笔录既是分析案件情况,积极开展侦查的重要依据之一,也是破案和审判的重要证据材料。
为此,我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都规定了询问证人,必须依法制作正式笔录。
制作询问证人笔录必须准确、客观、完全、合法。
具体地说,有以下几项要求:(1)必须两人询问,一人问,一人记。
(2)对于证人的陈述要按他本人的语气记录,并且尽可能做到逐句记述,不能做任何修饰、概括和更改。
(3)对于询问时的问和答,也应逐句记入笔录里,并且要反映出问与答的语气、态度。
(4)询问结束,必须向证人宣读笔录,或由证人亲自阅读。
如果证人请求补充和修改,应当允许,并让证人在补充、修改处捺手印或签名、盖章。
(5)证人请求亲笔书写证言,应当允许。
但必须事先认真询问,然后要求证人立即在询问地点书写。
必要时,侦查人员可以把要他回答的问题列举出来,让他亲自书写。
证人书写完毕后,应马上检查笔录里所写证言是否完全,若不完全,可以让他补充。
(6)询问笔录每页应当按顺序编号,并由证人逐页签名、盖章或捺手印。
侦查人员则在笔录的最后一页的末尾签字。
如果还有其他人员(例如翻译人员等)参加,也应当在笔录的最后一页的末尾签字。
(7)对每一个证人的询问笔录,都必须单独制作,不允许把几个证人的证言写在同一份笔录里,更不允许只制作某一证人的笔录,而让其他证人在该笔录上分别签名。
(8)询问笔录正文里遗留下来的空白行、页,在证人签字以前,都应由侦查人员划线填满。
(9)询问证人笔录的用纸必须合乎要求,字迹必须清晰、工整。
(10)询问证人笔录必须用钢笔或毛笔书写,不能用铅笔或圆珠笔记录。
如何填写证据目录一、律师调查笔录,1、如果是询问证人而制作的笔...
其实不必苛求,从来没公款这个问题较真。
询问证人而制作的笔录,可填“询问证人”,如果该笔录是从其它卷宗中复制的,可填“**号卷第**页”。
如果是询问双方当事人而制作的笔录,证据来源栏可填“当事人陈述”。
结婚证的证据来源填写“**持有”即可。
如果原件丢失了,是从民政局复印来的,则填写“民政局”。
证据来源问题,一般在法院开庭时陈述出来就行,有的证据,不会有人关心其来源。
例如,你说的自己的结婚证还有自己的合同,谁会考虑来源问题?--除非与对方当事人的不一样。
我想,就证据来源,可分为两类。
一类是原件,如果证据上有证人姓名、单位公章,那么来源不言自明。
如果是复印件,而且对方没见过,就可能问来源问题--以便弄清真假。
这时可能需要注明其来源。
【律师询问笔录】律师询问证人所制作的笔录的效力问题律师询问证...
询问证人、被害人的笔录及对犯罪嫌疑人的讯问笔录都是言词证据。
所谓言词证据是指以人的陈述为存在和表现形式的证据,又称之为人证,是实物证据的对称。
它包括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鉴定结论,辩认笔录、电话录音等。
言词证据的特点:1、言词证据能够系统全面地证明案件事实言词证据是当事人、证人等对其直接或间接感知的案件事实的陈述,往往能够能够较为形象生动、详细具体地反映案件事实的过程和结果,甚至包括案件发生的前因后果和来龙去脉。
这是言词证据的一个突出的优点。
2、言词证据的证据源不易灭失言词证据是人的陈述,陈述的内容是其所感知的案件事实。
当人直接或间接感知案件事实后,感知到的内容便被输入大脑的神经记忆中枢储存起来。
由人的记忆生理规律所决定,记忆的内容往往能够保存相当长的时间,而且感知时刺激越强烈,印象越深刻,记忆的时间也就越长。
在有些案件中,调查人员在案发之后很久才能找到证人,但证人仍能较为清晰地讲述案件情况。
3、言词证据容易受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影响而出现虚假或失真的情况从主观方面来看,陈述人与案件的利害关系可能是陈述人故意作出虚假的陈述。
刑事诉讼中的被害人、嫌疑人、被告人都与诉讼结果有直接的利害关系,这种利害关系就可能促使他们作虚假陈述。
证人虽然一般与案件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但也会由于个人的认识能力、道德品质或心理倾向而作出失真的陈述,或者因为受到威胁、利诱而不如实陈述。
从客观方面来看,言词证据的形成是一个相当复杂的过程,一般要经过感知、记忆、陈述三个阶段,在这三个阶段都可能因各种客观因素的影响而出现失真,使言词证据聚在反映案件事实时出现偏差。
4、言辞证据主观性较大,稳定性较差在所有的法定证据种类中,言词证据属于主观性较大、稳定性较差的证据类型。
当事人在特定时期、特定场合,由于特殊情况的出现,可能会做出对自身不利的虚假陈述,一旦时间和环境发生改变,当事人的思想也会发生巨大的变化,从而就同一事实做出不同的,甚至是完全相反的陈述,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翻供”。
询问证人笔录有哪些要求呢?
(1)必须两人询问,一人问,一人记。
(2)对于证人的陈述要按他本人的语气记录,并且尽可能做到逐句记述,不能做任何修饰、概括和更改。
(3)对于询问时的问和答,也应逐句记入笔录里,并且要反映出问与答的语气、态度。
(4)询问结束,必须向证人宣读笔录,或由证人亲自阅读。
如果证人请求补充和修改,应当允许,并让证人在补充、修改处捺手印或签名、盖章。
(5)证人请求亲笔书写证言,应当允许。
(6)询问笔录每页应当按顺序编号,并由证人逐页签名、盖章或捺手印。
(7)对每一个证人的询问笔录,都必须单独制作,不允许把几个证人的证言写在同一份笔录里,更不允许只制作某一证人的笔录,而让其他证人在该笔录上分别签名。
(8)询问笔录正文里遗留下来的空白行、页,在证人签字以前,都应由侦查人员划线填满。
(9)询问证人笔录的用纸必须合乎要求,字迹必须清晰、工整。
(10)询问证人笔录必须用钢笔或毛笔书写,不能用铅笔或圆珠笔记录。
给报案人制作的询问笔录、询问被害人的、询问证人等的询问笔录
不好意思前几天回家过年了,没上网。
你说的这个问题不太好回答,你要是问的询问程序的问题在上一次我已经回答的挺清楚了,你要是问的是询问内容的话针对不同的案件有不同询问内容。
具体也没法细说,不行的话你可以到书店卖本关于公安机关公文、应用文写作的书看看,那里面写的挺具体的。
...
检察院的询问证人笔录与公安机关的有何不同?
检察院的询问证人笔录与公安机关的询问证人笔录法律效力相同,没有任何区别。
询问笔录(recordofquestion),又称“询问证人笔录”,是司法人员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就询问证人、被害人的过程及内容所作的文字记录。
询问笔录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法律规定,询问证人、被害人应当制作笔录。
询问笔录作为记载证人所提供的证言,具有法律的严肃性。
在询问开始时,询问人应向被询问人宣讲《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八条规定,并在笔录上作出如下记载:“询问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八条规定,告知被询问人应当如实提供证书、证言,如有意作伪证或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
”被询问人应当在签名后盖章或捺指纹,笔录各页之间也应盖上骑缝章(或捺指纹)。
根据“刑诉法”第67条“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的规定,询问证人的笔录亦应分别记载,不能把几个证人的询问情况写在一份笔录里,必须单人单问单记,单独制作笔录。
公安询问笔录格式
展开全部 公司询问笔录格式:(一)首部 主要记写询问活动的组织情况。
一般按印好的格式逐项填写。
内容包括:询问开始时间和结束时间(具体到何时何分钟)、询问的地点、侦查员姓名、记录员姓名、被询问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工作单位及职业、现住址)。
还应写明被询问人与案件所涉及的某些特定的人或事件的关系。
(二)正文 这部分内容是询问笔录的重点。
用问答式记写方式,主要记写询问活动的进行情况。
开头,第一问答。
应告知被询问人要如实提供证言、证词,讲明应负的法律责任。
主体问答内容的记录要求内容真实、详细具体。
一般包括三项内容:1.记清情况来源;2.记明被询问人提供的各种人物和事实的具体情况及根据;3.记录被询问人感知案件情况的主客观条件。
其中被询问人提供的每个情况,如人物、时间、地点、经过、结果以及被询问人是如何知道的,还有哪些人知道等。
其中涉及案情关键情节的人和事,更应记录清楚,并应记清材料来源(亲眼所见或亲耳所闻)及有关环境等客观情况。
若被询问人对某些细节忘记或记不清,也应如实记明。
(三)尾部 询问结束时,记录人员应将询问笔录交给被询问人核对,对无阅读能力的被询问人,应向其宣读笔录内容。
若笔录内容有差错、遗漏,应当允许其更正或补充。
笔录经被询问人核对无误后,由被询问人在笔录每页下方签名(盖章)或按指印,并在笔录末页紧挨笔录的最后一行写明:“以上笔录我看过(或向我宣读过),和我说的相符。
”然后在右下方签名(盖章)或按指印。
凡笔录中补充改正之处,均需按指纹,以保证其真实准确。
被询问人拒绝签署意见、签名(盖章)或按指印者,记录人员应在笔录上注明。
例文: 询问笔录(第1次) 时间:1999年1月20日11时50分于12时30分止 地点:金水分局刑侦九中队 询问人姓名:程海涛记录人姓名:许帅军 被询问人姓名:慎红民族:汉曾用名:慎丽 性别:女年龄:29岁出身: 成份:文化程度:初中职务: 原籍贯:**市 现住址:**市东大街8号 问:你今天来派出所干什么? 答:报案,我的手机被小偷偷走了。
问:你把事情经过说一下? 答:99年1月20日上午10点多钟,我去儿童医院给儿子取药,我把我的手机放在我的左边的口袋里装着,当时,在我给儿子送病历单的时间,从我的后面挤过去一男青年,站了一会儿,就走了,停了几分钟听见有人喊谁的手机丢了,我听到喊声,看见一个高个子青年手里拿的手机,我一看是我的手机,我随手摸了摸了我的口袋,手机不见了,这时我听见高个儿青年说,我们是公安局的,我过去说手机是我的,同时,看到旁边几个人抓住一个男青年,这个人正是我刚才在我身后挤的青年,身穿一件棕色皮夹克,下身兰裤子,年龄大约在30岁左右。
随后我和公安人员一块到派出所。
问:你的手机是多少号,价值多少钱,什么时间买的? 答:手机号1383865230,价值2500元钱,我是98年5月份买的。
问:你以上所说的是否实话? 答:是实话。
以上记录看过,和我讲的一样。
慎红(指印) 1999年1月20日
制作询问证人笔录有什么样的要求?
1.必须两人询问,一人问,一人记。
2.对于证人的陈述要按他本人的语气记录,并且尽可能做到逐句记述,不能做任何修饰、概括和更改。
3.对于询问时的问和答,也应逐句记入笔录里,并且要反映出问与答的语气、态度。
4.询问结束,必须向证人宣读笔录,或由证人亲自阅读。
如果证人请求补充和修改,应当允许,并让证人在充、修改处捺手印或签名、盖章。
5.证人请求亲笔书写证言,应当允许。
但必须事先认真询问,然后要求证人立即在询问地点书写。
必要时,侦查人员可以把要他回答的问题列举出来,让他亲自书写。
证人书写完毕后,应马上检查笔录里所写证言是否完全,若不完全,可以让他补充。
6.询问笔录每页应当按顺序编号,并由证人逐页签名、盖章或捺手印。
侦查人员则在笔录的最后一页的末尾签字。
如果还有其他人员(例如翻译人员等)参加,也应当在笔录的最后一页的末尾签字。
7.对每一个证人的询问笔录,都必须单独制作,不允许把几个证人的证言写在同一份笔录里,更不允许只制作某一证人的笔录,而让其他证人在该笔录上分别签名。
8.询问笔录正文里遗留下来的空白行、页,在证人签字以前,都应由侦查人员划线填满。
9.询问证人笔录的用纸必须合乎要求,字迹必须清晰、工整。
10.询问证人笔录必须用钢笔或毛笔书写,不能用铅笔或圆珠笔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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