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违法案件移送函
武水罚移送字[]第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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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机关于 年月日对一案立案调查,在调查中发现, 此
案超出本机关管辖范围。
依照规定,现将该案移送你单位处理。
附:
1.案件有关材料 件:
(1)……
(2)……
2.移送案件涉案物品清单
武安市水利局(印章)
年 月 日
联系人:
电 话:
篇二: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标准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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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收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标准
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涉及的金额、违法事实的情节、违法事实造成的后果等,根据刑法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转 载于:wWw.xLTkwj.cOM 小 龙 文档网:行政案件移送)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的追诉标准等规定,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将所办理的行政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等司法机关调查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行政执法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对所办理的行政案件,其违法行为达到案件移送刑事处罚标准的,应将所办理的行政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等司法机关调查处理。
一、案件移送刑事处罚标准
(一)在质监行政执法过程中,对于质监职责监管范围内的违法行为,如有以下情形时,应将所办理的行政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等司法机关调查处理。
1.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尚未销售但货值金额达到15元以上,应将案件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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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在产品中掺杂、掺假”,是指在产品中掺入杂质或者异物,致使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者产品明示质量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降低、失去应有使用性能的行为;“以假充真”,是指以不具有某种使用性能的产品冒充具有该种使用性能的产品的行为;“以次充好”,是指以低等级、低档次产品冒充高等级、高档次产品,或者以残次、废旧零配件组合、拼装后冒充正品或者新产品的行为;“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是指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质量要求的产品;“销售金额”,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出售伪劣产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货值金额”,以违法生产、销售的伪劣产品的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按照同类合格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
2.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应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该行为的移送标准并不要求一定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也不要求生产、销售食品的数量、货值金额等要素,只要存在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危险状态,就应当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何为“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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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食源性疾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机构鉴定,食品中含有可能导致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超标准的有害细菌或者其他污染物的,应认定为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
3.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应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该行为的移送标准不要求一定造成危害结果,也不要求生产、销售食品的数量、货值金额等要素,只要存在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就应当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4.生产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电器、压力容器、易燃易爆产品或者其他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以上不
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5.生产假农药、假化肥,销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农药、化肥,或者生产者、销售者以不合格的农药、化肥、冒充合格的农药、化肥,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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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这里“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是以二万元为起点。
6.生产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7.上述1至6条所列的违法行为,如果未达到其各自的移送标准,但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尚未销售但货值金额达到15万元以上,也应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8.在特种设备领域,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的,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5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1)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压力容器设计活动的;
(2)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的制造、安装以及管道元件的制造活动的;
(3)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维修或者日常维护保养的;
(4)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气瓶充装活动的;
(5) 未经核准,擅自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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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规定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型式试验等检验检测活动的;
(二)在质监行政执法过程中,对于不属于质监职责监管范围内的违法行为,但与办理的行政案件有关联的,如有以下情形时,可将所办理的行政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等司法机关调查处理。
1.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只要上述行为达到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危险状态,无论是否造成后果,也无论货值金额、销售金额是多少,都可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2.生产假兽药、销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兽药、种子,或者生产者、销售者以不合格的兽药、种子冒充合格的兽药、种子,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可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这里“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是以二万元为起点。
3.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可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4(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可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5.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可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何为“情节严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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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6.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可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7.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可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何为“情节严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一)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二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二)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一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
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8.违反国家有关盐业管理规定,非法生产、储运、销售食盐数量在二十吨以上的或曾因非法经营食盐行为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食盐数量在十吨以上的,可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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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制造、销售、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骗取金额在2000元以上的,可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10.伪造、盗用、倒卖强制检定印、证的,可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三)相关规定
1.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而为其提供贷款、资金、帐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或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运输、仓储、保管、邮寄等便利条件,或者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以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共犯论处。
2.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同时构成侵犯知识产权、非法经营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应当移送刑事处罚而不移送的法律后果
《刑法》第四百零二条规定:“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该条规定了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2005年)中的阐述,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是指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监察等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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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情节严重的行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对依法可能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的犯罪案件不移交的;2、不移交刑事案件涉及3人次以上的;3、司法机关提出意见后,无正当理由仍然不予移交的; 4、以罚代刑,放纵犯罪嫌疑人,致使犯罪嫌疑人继续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5、行政执法部门主管领导阻止移交的; 6、隐瞒、毁灭证据,伪造材料,改变刑事案件性质的;
7、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牟取本单位私利而不移交刑事案件,情节严重的; 8、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质监行政执法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应当严格执法,不能徇私情、私利,包括为了团体、单位的利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刑事案件,应当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不能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或者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篇三: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保证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依法惩罚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以及其他罪,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机关,是指依照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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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规章的规定,对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以及其他违法行为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
第三条 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涉及的金额、违法事实的情节、违法事实造成的后果等,根据刑法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的追诉标准等规定,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必须依照本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
第四条 行政执法机关在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必须妥善保存所收集的与违法行为有关的证据。
行政执法机关对查获的涉案物品,应当如实填写涉案物品清单,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对易腐烂、变质等不宜或者不易保管的涉案物品,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留取证据;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涉案物品,应当由法定检验、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并出具检验报告或者鉴定结论。
第五条 行政执法机关对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应当立即指定2名或者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组成专案组专门负责,核实情况后提出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书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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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报经本机关正职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审批。行政执法机关正职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应当自接到报告之日起3日内作出批准移送或者不批准移送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应当在24小时内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决定不批准的,应当将不予批准的理由记录在案。
第六条 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应当附有下列材料:
(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
(二)涉嫌犯罪案件情况的调查报告;
(三)涉案物品清单;
(四)有关检验报告或者鉴定结论;
(五)其他有关涉嫌犯罪的材料。
第七条 公安机关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应当在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的回执上签字;其中,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在24小时内转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并书面告知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
第八条 公安机关应当自接受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之日起3日内,依照刑法、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立案标准和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的规定,对所移送的案件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决定立案的,应当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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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法不予立案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相应退回案卷材料。
第九条 行政执法机关接到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通知书后,认为依法应当由公安机关决定立案的,可以自接到不予立案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提请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公安机关复议,也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立案监督。
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行政执法机关提请复议的文件之日起3日内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复议决定仍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议决定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建议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立案监督。公安机关应当接受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的立案监督。
第十条 行政执法机关对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的案件,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其中,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机关对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移送。
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前已经作出的警告,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的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依照行政处罚法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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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前,已经依法给予当事人罚款的,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依法折抵相应罚金。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机关对公安机关决定立案的案件,应当自接到立案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将涉案物品以及与案件有关的其他材料移交公安机关,并办结交接手续;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对发现的违法行为,经审查,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立案侦查后认为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依法应当追究行政责任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同级行政执法机关,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处理。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应当接受人民检察院和监察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行政执法机关违反本规定,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而不移送的,有权向人民检察院、监察机关或者上级行政执法机关举报。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机关违反本规定,隐匿、私分、销毁涉案物品的,由本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或者实行垂直管理的上级行政执法机关,对其正职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以上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前款所列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比照前款的规定给予行政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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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机关违反本规定,逾期不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的,由本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或者实行垂直管理的上级行政执法机关,责令限期移送,并对其正职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执法机关违反本规定,对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不移送,或者以行政处罚代替移送的,由本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或者实行垂直管理的上级行政执法机关,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拒不改正的,对其正职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给予记过以上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本条第一款、第二款所列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比照前两款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违反本规定,不接受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或者逾期不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的,除由人民检察院依法实施立案监督外,由本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对其正职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前款所列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比照前款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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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贪污贿赂、国家工作人员渎职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等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比照本规定及时将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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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
(2007年12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41次会议讨论通过)法释〔2008〕1号
为保证人民法院依法公正审理行政案件,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的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一)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案件,但以县级人民政府名义办理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案件可以除外;
(二)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
(三)重大涉外或者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案件;
(四)其他重大、复杂的案件。
第二条当事人以案件重大复杂为由或者认为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不宜行使管辖权,直接向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中级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在7日内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一)指定本辖区其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二)决定自己审理;
(三)书面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条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起诉,受诉人民法院在7日内未立案也未作出裁定,当事人向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中级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在7日内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一)要求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依法处理;
(二)指定本辖区其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三)决定自己审理。
第四条基层人民法院对其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需要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或者指定管辖的,可以报请中级人民法院决定。中级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在7日内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一)决定自己审理;
(二)指定本辖区其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三)决定由报请的人民法院审理。
第五条中级人民法院对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根据案件情况,可以决定自己审理,也可以指定本辖区其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第六条指定管辖裁定应当分别送达被指定管辖的人民法院及案件当事人。本规定第四条的指定管辖裁定还应当送达报请的人民法院。
第七条对指定管辖裁定有异议的,不适用管辖异议的规定。
第八条执行本规定的审理期限,提级管辖从决定之日起计算;指定管辖或者决定由报请的人民法院审理的,从收到指定管辖裁定或者决定之日起计算。
第九条中级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需要由上一级人民法院审理或者指定管辖的,参照本规定。
第十条
本规定施行前已经立案的不适用本规定。本院以前所作的司法解释及规范性文件,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行政案件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法发〔2008〕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8〕1号,以下简称《管辖规定》)将于2008年2月 1日起施行,为准确把握和正确适用《管辖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制定实施《管辖规定》的重要意义
我国行政诉讼法颁布实施以来,各级人民法院不断重视加强和积极开展行政审判工作,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支持和促进依法行政,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做出了重要贡献。同时也应当看到,当前影响行政审判工作发展的因素还不同程度存在,其中司法环境不理想仍然是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一些地方政府和行政管理部门不理解、不配合、不尊重甚至干预人民法院受理和审判行政案件的现象还没有得到很好解决,影响了人民法院独立、公正行使司法审查权和行政审判职能作用的发挥。党中央、国务院对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审判工作极为重视,并对积极稳妥地推进行政诉讼改革,通过探索完善行政案件管辖制度改革措施,保障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行政审判职能提出了明确要求。《管辖规定》是最高人民法院深化司法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措施,对于进一步改善行政审判司法环境,保证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审理行政案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各级人民法院要深刻理解制定实施《管辖规定》的重要意义,在审判实践中认真贯彻执行。
二、执行中应当注意处理好的几个问题
一是以确保独立公正审判为目标。行政案件管辖制度改革的目的在于防止和排除不当干预,使人民法院能够独立公正地受理和审理行政案件。因此,在如何确定案件管辖问题上,必须以是否有利于保证人民法院独立公正审判为标准。对于可能存在影响审判独立和公正司法情形的案件,下级人民法院应当主动报请上级人民法院管辖或者指定管辖,上级人民法院要依照《管辖规定》及时作出指定管辖或者提级管辖的决定。
二是当事人起诉和人民法院决定相结合。《管辖规定》在指定管辖和提级管辖的启动上赋予了当事人一定选择权,但最终是否要实行指定管辖或者提级管辖,必须由人民法院作出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案件重大、复杂为由或者认为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不宜行使管辖权,可以直接向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对于当事人的起诉,中级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和案件具体情况确定案件的管辖,对于可能存在影响公正审理事由的,应当指定本辖区其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或者决定自己审理;如果认为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能够保证案件审理的公正与效率,也可以书面告知起诉人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起诉。
三是以指定管辖为主,以提级管辖为辅。实践证明,适当提高个别行政案件的审级对于保证公正审理案件是必要的,同时也要坚持和体现将矛盾和争议解决在基层的原则和精神。《管辖规定》在对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适度进行调整的同时,重点对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作了规定。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应当坚持以指定管辖为主,确有必要时再选择
提级管辖,尽可能将行政争议化解在基层。
四是兼顾方便诉讼与案件平衡。指定管辖可能会给当事人带来一定程度的不便,因此在确定管辖法院时,应当尽可能采取就近原则。地处边远、交通不便的地方,应当考虑当事人的困难和负担,必要时可以征求当事人的意见。同时,还应注意通过指定管辖,适当均衡各基层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工作量,使司法资源得到合理配置。
五是防止法院之间固定对应管辖。中级人民法院在指定管辖法院时,应当尽量避免两个人民法院之间形成规律性的固定对应管辖,防止因此而产生负面效应,影响指定管辖作用的发挥。
六是立案和审判机构协同配合。行政案件的立案受理和管辖涉及的问题往往比较复杂,鉴于行政审判庭对受案范围和起诉条件的把握较为熟悉,对辖区法院的司法环境、行政案件质量及行政审判力量配置等情况更为了解,在决定案件管辖问题时,立案庭和行政审判庭要加强沟通配合,对如何确定管辖法院立案庭应当在主动征求行政庭意见后作出决定。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要结合本地实际,对行政案件管辖工作分工和衔接问题制定相应的具体措施。
七是以改善和优化基层司法环境为重点。从实践情况看,行政审判遇到干扰相对较多的是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规定》重点对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指定管辖和级别管辖问题作出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需要由上一级人民法院审理或者指定管辖的,可以参照本规定办理。
八是规范和统一案件管辖相关司法文书。执行《管辖规定》涉及相关司法文书的制作。为了规范和统一案件管辖相关司法文书,本通知后附有行政案件管辖的相关司法文书样式,供各级人民法院试行。试行中如有问题,及时向我院反映。
三、认真抓好《管辖规定》的贯彻执行
《管辖规定》虽然条款不多,但是其对于行政诉讼制度改革的力度较大,由此产生的社会影响力也将是深远的。各级人民法院要充分认识领会《管辖规定》的精神实质和重要意义,调整工作思路,理顺工作机制,完善相关的工作制度,加大对这一司法解释贯彻执行的领导和指导力度。要组织全体立案和行政审判人员逐条学习理解、准确把握《管辖规定》和本通知的精神和要求。必要时可以在一定范围内组织开展宣传活动,以增进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各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要加强调查研究和对下指导,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方案,对于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报告上级法院。
特此通知。
附:行政案件管辖相关司法文书样式(试行)
二??八年一月十四日
行政案件管辖相关司法文书样式(试行)
样式1: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行政裁定书
(当事人直接向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指定管辖用)
(年度号)×行辖字第××号
×××(起诉人)诉×××(行政主体)××××(案由)一案,起诉人×××认为案件重大复杂(或者认为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不宜行使管辖权),向本院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
…(简要说明应当指定管辖的理由)。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人民法院(本辖区其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院印)
××××年××月××日
说明:
1、本裁定书适用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项规定指定管辖的案件。
2、本裁定书送达起诉人及被指定管辖的人民法院。
3、中级人民法院决定自己审理并符合受理条件的,可以直接发送立案通知书。
样式2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行政裁定书
(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未立案亦未作出裁定,
起诉人向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指定管辖用)
(年度号)×行辖字第××号
×××(起诉人)诉×××(行政主体)××××(案由)一案,×××人民法院(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后,在法定期限内未立案亦未作出裁定,起诉人×××向本院提起诉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人民法院(本辖区其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院印)
××××年××月××日
说明:
1、本裁定书适用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二)项规定指定管辖的案件。
2、本裁定书送达起诉人、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及被指定管辖的人民法院。
样式3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行政裁定书
(中级人民法院依基层人民法院报请指定管辖用)
(年度号)×行辖字第××号
×××(起诉人或者原告)诉×××(行政主体或者被告)××××(案由)一案,×××人民法院(报请的人民法院)报请本院指定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简要说明应当指定管辖的理由)。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人民法院(本辖区其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院印)
××××年××月××日
说明:
1、本裁定书适用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二)项规定指定管辖的案件。
2、本裁定书送达报请的人民法院、被指定管辖的人民法院。案件尚未受理的送达起诉人;已经受理的送达各方当事人。
样式4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行政裁定书
(中级人民法院依职权指定管辖用)
(年度号)×行辖字第××号
×××(原告)诉×××(被告)××××(案由)一案,×××人民法院(受诉人民法院)已经立案受理。本院认为,… …(简要说明应当指定管辖的理由)。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人民法院(本辖区其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院印)
××××年××月××日
说明:
1、本裁定书适用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指定管辖的案件。
2、本裁定书送达原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被指定管辖的人民法院及各方当事人。
样式5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行政裁定书
(中级人民法院依职权决定基层人民法院
已经受理的案件自己审理用)
(年度号)×行辖字第××号
×××(原告)诉×××(被告)××××(案由)一案,×××人民法院(受诉人民法院)已经立案受理。本院认为,… …(简要说明决定自己管辖的理由)。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审理。
(院印)
××××年××月××日
说明:
1、本裁定书适用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提审的案件。
2、本裁定书送达受诉人民法院及各方当事人。
样式6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行政裁定书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移交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用)
(年度号)×行辖字第××号
×××(起诉人或者原告)诉×××(行政主体或者被告)××××(案由)一案,属于本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简要说明移交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交×××人民法院(被移交的人民法院)审理。
(院印)
××××年××月××日
说明:
1、本裁定书适用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移交的案件。
2、本裁定书送达被移交的人民法院。案件尚未受理的送达起诉人;已经受理的送达各方当事人。
样式7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决定书
(中级人民法院依基层人民法院报请
决定自己审理用)
(年度号)×行辖字第××号
×××(起诉人或者原告)诉×××(行政主体或者被告)××××(案由)一案,×××人民法院(报请的人民法院)报请本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简要说明决定本院审理的理由)。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一)项规定,决定本案由本院审理。
(院印)
××××年××月××日
说明:
1、本决定书适用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一项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决定自己审理的案件。
2、本决定书送达报请的人民法院。案件尚未受理的送达起诉人;已经受理的送达各方当事人。
样式8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决定书
(中级人民法院对基层人民法院报请的案件
决定由报请的人民法院审理用)
(年度号)×行辖字第××号
×××(起诉人或者原告)诉×××(行政主体或者被告)××××(案由)一案,×××人民法院(报请的人民法院)报请本院审理(或者指定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简要说明决定由报请的人民法院审理的理由)。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三)项规定,决定本案由×××人民法院(报请的人民法院)审理。
(院印)
××××年××月××日
说明:
1、本决定书适用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一项规定决定由报请的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
2、本决定书送达报请的人民法院。
样式9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通知书
(起诉人向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中级人民法院认为
应当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起诉用)
(年度号)×行辖字第××号
×××(起诉人):
你诉×××(行政主体)××××(案由)一案,于××××年××月××日向本院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属于本辖区重大、复杂案件【或者由×××人民法院(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审理并无不当】。你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特此通知。
(院印)
××××年××月××日
说明:
1、本通知书适用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项规定通知起诉人的案件。
2、送达起诉人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样式10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通知书
(基层人民法院未立案亦未作出裁定,
中级人民法院要求基层人民法院依法处理用)
(年度号)×行辖字第××号
×××人民法院:
×××(起诉人)诉×××(行政主体)××××(案由)一案,×××(起诉人)称于××××年××月××日曾向你院起诉,你院在法定期限内未予以立案受理亦未作出不予受理裁定。×××(起诉人)于××××年××月××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你院对×××(起诉人)的起诉依法作出处理。
特此通知。
(院印)
××××年××月××日
说明:
1、本通知书适用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项规定处理的案件。
2、本通知书送达被通知的人民法院及起诉人。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2008年01月14日 实施日期:2008年01月14日 (中央法规)
行政案件管辖
篇一: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之行政诉讼的管辖
第十三章行政诉讼的管辖
(一)填空题
1(行政诉讼的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关于受理 行政案件的权限分工。
2(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 、 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3(行政案件由 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 人民法院管辖。
4(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诉讼,由 所在地或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5(级别管辖是划分 之间受理第一审案件的权限,地域管辖是划分 之间受理第一审案件的权限。
(二)单项选择题
1、对省公安厅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应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A(基层B(中级
C(高级D(最高
1
2、对限制人身自由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原告或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这种管辖称为 。( )
A(指定管辖 B(裁定管辖
C(合并管辖 D(共同管辖
3、下列人员中, 不能提起管辖权异议。( )
A(原告 B(被告
C(第三人D(证人
4、经过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决定的,即可以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也可以由行政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这种管辖称为 。()
A(指定管辖B(级别管辖
C(共同管辖 D(管辖权转移
5、下列 可以审理行政诉讼案件。( )
A(铁路法院 B(海事法院
C(基层人民法院D(军事法院
(三)多项选择题
1(下列 属于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
A(涉外行政案件
B(确认发明专利的案件
C(公安派出所作出的20元罚款引发的行政案件
D(海关处理的案件
2
2(裁定管辖包括 。()
A(级别管辖 B(地域管辖
C(移送管辖 D(裁定管辖
3(属于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情形有 。()
A(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主要事实和证据
B(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规范依据且对定性产生影响的
C(撤销或部分撤销原行政行为处理结果的
D(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处理结果的
4(下列人员中, 可以提起管辖权异议。()
A(被告 B(原告 C(翻译人员D(证人
5(地域管辖包括 。( )
A(一般地域管辖 B(共同管辖
C(特别地域管辖 D(级别管辖
(四)简答题
1(简述我国行政诉讼法对级别管辖的规定。
2(我国行政诉讼法对地域管理有哪些规定,
3(比较移送管辖和管辖权转移。
4(如何理解管辖权异议,在发生管辖权异议时法院应如何处理,
(五)论述题
论述确定管辖权的原则。
3
(六)案例题
1998年12月25日,乙县公安局接到报案,报案人王某称:李某联系一辆汽车,预购买报案人(货主)收购的价值1万余元的羽毛,并由该车运往外省。车行至某地时,司机以车坏不能开为由,令货主将羽毛卸下,并在某旅馆住宿。货主次日醒来,发现价值1万余元的货物不翼而飞,买主李某及司机也不知去向。乙县公安局在未找到李某的情况下,按车牌号找到了该车车主万某。1998年1月10日,乙县公安局以涉嫌结伙盗窃为由,作出1998年第19号收容审查决定,将万某收容审查,同时扣押万某的汽车及随身携带的4500元人民币。1998年2月5日,乙县公安局又以追缴赔款为由索取了万某家属人民币4000元,并将万某解除收容审查,但货车仍然扣押。万某不服乙县公安局对其作出的收容审查和扣押财产的决定,于1998年2月15日向甲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甲县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通知乙县公安局应诉,乙县公安局认为甲县法院受理此案系超越管辖权,提出管辖权异议。
问:甲县人民法院对此案是否有管辖权,
五、答案
(一)填空题
1(第一审
2(重大 复杂
4
3(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复议机关所在地
4(被告 原告
5(不同级别法院 不同地区法院
(二)单项选择题
1(B2(D3(D4(C5(C
(三)多项选择题
1(ABD 2(CD 3(ABCD 4(AB 5(ABC
(四)简答题
1(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的级别管辖为: (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以中级、高级和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为例外。 (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确认发明专利的行政案件;海关处理的行政案件;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案件;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3)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4)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2(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案件的地域管辖可以分为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和共同管辖。(1)一般地域管辖的规定是,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过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5
(2)特殊地域管辖的规定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 由被告所在地或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3)共同地域管辖的规定为:经复议的行政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即可以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 辖,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诉讼的,被告或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如果不动产所在地跨越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则这两个以上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3(移送管辖,是指法院在受理了行政案件后,发现所受理的行政案件确实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应由其他法院管辖,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的一种管辖形式。而管辖权转移,是指基于上级法院的同意或决定,将下级法院有管辖权的行政案件转交上级法院审理,或者上级法院将自己有管辖权的行政案件交由下级法院审理的管辖形式。通过这两个概念的比较可以发现它们有以下的相同点和不同点。它们的相同点有:它们都属于裁定管辖,都是法院在受理案件后发生的管辖权的转送。它们的区别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发生原因不同。送管辖发生在没有管辖权的法院受理了不应由其受理的案件后发生的,而管辖权的转移是发生在有管辖权的法院在受理的案件之后。(2)管辖权的转移是以上下不同
6
级别法院之间进行转移为前提的,而移送管辖不以此为要件,移送管辖即可以发生在同级人民法院之间也可以发生在不同级的人民法院之间。
4(所谓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所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即行政诉讼当事人,对已经受理案件的法院提出的异议,申明管辖有误。对这一问题有以下几点值得注意。首先,管辖权异议的主体,是行政诉讼案件的当事人,具体包括原告、被告和第三人。其他诉讼主体或诉讼外主体即使有不同意见,仍不构成法律上的管辖权异议的主体。其次,管辖权异议需当事人正式向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提起。一般应是书面的,而且向受理该案件的人民法院提起。再次,异议的内容是对受理法院的管辖权有不同意见,认为应当由其他法院管辖,或者虽对管辖权没有异议,但认为应当依法转移管辖权。最后,须在法定期间内提出,即法院受理案件以后,进行实体审理以前。 对上述管辖权异议法院的处理程序是:首先,应受理当事入 提出的管辖权异议,进行审议,而不能置之不理,因为这种意义在程序上是一种法律行为。其次,这种审议应当在案件实体审理之前进行,即先解决管辖权问题,再进行案件实体的审理。再次,法院审议后,对于是否有管辖权应
作出书面裁决,并送达各方当事人。当事人如对裁决不服,有权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5日 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
7
诉。最后,上诉法院应在法定期限内,对上诉进行审查,并作出最终裁定。当事人在收到该最终裁定后,必须按照上述裁定书中所确定的管辖法院参加诉讼。否则,即视为自动撤诉或不应诉。
(五)论述题
1(确立行政诉讼管辖的原则,就是贯穿于行政诉讼管辖制度中的基本思想和主要考虑因素。它是立法关于管辖的精神所在。它由管辖的众多条文所规定,同样,它也应当成为司法审判实践的原则。要知道管辖的运用和实践,尤其是在有关条文规定不甚具体、明确的情况下,或者发生不一致与冲突的时候。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在确定管辖时的基本原则有以下三个:
1(便于当事人诉讼的原则。所谓便于当事人诉讼的原则,是指行政诉讼的管辖确定要方便原告、被告进行诉讼,方便当事人参加诉讼活动。便于当事人,就是要便于原被告双方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这里既有空间因素,也有时间因素;既有经济因 素,也有行为因素;既有事实因素,也有法律、权力因素;等等。总而言之,便于当事人不能仅仅简单地理解为“距离”或“经济”的问题,而是一个综合的概念。其实质在于便于当事人依法行使其诉讼权利,以保护其合法的权益或权利。
2(便于人民法院正确、公正、有效地行使审判权原则。
8
便于法院行使审判权,是行政诉讼管辖中一个特别有意义的原则。法院是审判的具体操作者,也是裁判者。在诉讼中处于特别重要的地位,起着决定性的作用。行政诉讼从审判权角度看,就是一个行使国家审判权的过程。所以,便于法院行使审判权是行政诉讼管辖的前提和基础,也是我们确定管辖时所应遵循的原则。
便于法院正确的行使审判权,包括对案件事实的正确查证、认定,以及对法律规范的正确适用。行政诉讼法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这里面就包含着就地、就近原则,便于查证认定事实的因素。海关、专利权的案件专业性、技术性强,相对来说要以整体水平、素质与条件较好的中级人民法院来管辖,以确保正确行使审判权。
便于法院公正行使审判权也是一个很重要的因素。这对于行政诉讼这种诉讼来说尤为重要,因为它是涉及到“民”与“官”的诉讼,因此,公正对行政诉讼的管辖来说是有针对性和特殊意义的。公正原则包括以下两点:(1)行政诉讼在确定管辖标准方面,是要根据当事人、诉讼标的物与法院辖区的关系的一般标准来确定,而不能从行政机关这一“官”的地位出发。否则就很难使法院在运作和审判上保持公正。所以,行政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的标准,关于区域管辖的一般标准的规定,关于对不动产案件的管辖标准,以及关于共同管辖、裁定管辖的标准,都一视同仁的沿用民事诉讼管辖的标准,
9
这是保证法院能够公正审判的基础和条件。(2)鉴于行政诉讼的被告是行政机关,行政诉讼管辖的公正应当着重考虑如何排除和减少行政机关的干扰。因此,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裁定管辖中的“特殊原因”、“认为需要”和“有权审判”等,当然应当包含排除干扰和压力的因素和情形。
没有有效性,则正确、合法的审判就成为一句空话。这一点,必须贯彻于诉讼管辖之中。诉讼法规定,因不动产引起的行政诉讼,要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这样,既便于法院就地调查取证,也便于执行。
3(法院负担适当的原则。这个原则,是指行政诉讼的管辖,要考虑到各级法院之间,在诉讼负担上应合理分工,不能使某一级法院的负担过重过繁。否则
会不利于法院对行政案件的及时审理与判决。另外,由于各级法院的主要任务、职权范围不尽相同,所以行政诉讼法对级别管辖的一般性规定作了明确的划分。
(六)案例题
乙县公安局基于同一事实,对万某作出限制人身自由和扣押财产两个具体行政行为,万某对这两个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其所在的甲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甲县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起的这两个诉求可以一并管辖,理由如下:
首先,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一并管辖并不违背行政诉讼法的有关特殊地域管辖的规定。行政机关基于同一个事实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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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当事人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和扣押财产的两个具体行政行为,从形式上看,收容审查与扣押财产是两个具体行政行为,但实际上,它们是紧密相连、相辅相成的,前者是后者的前提,后者是前者的辅助措施,收容审查的正确与否直接决定着扣押财产的合法性,扣押财产的行为与收容审查是直接相关的,收容审查之诉是主诉,主诉适用特殊地域管辖的规定,从诉也相应的适用行政诉讼的特殊地域规定。
其次,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一并管辖符合行政诉讼法关于管辖的立法精神。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7条的规定,行政诉讼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行政诉讼法》第18条规定,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由被告所在地或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这是有关一般地域管辖的特殊规定,其立法目的是为了最大限度的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这样的规定是为了贯彻“两便”原则,保护当事人的权益。行政机关基于同一事实,对同一当事人作出 限制人身自由和扣押财产的两个具体行政行为,如果当事人对这两个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原告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原告所在 地法院对这两个诉求一并管辖,体现了“两便”原则。
篇二:行政诉讼的管辖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第十三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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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的管辖
第一节行政诉讼管辖概述
? -f:AW: v---- 'V'X-';.:?! -,; .V.vU.'-:V.’?
- -: : V- -? V-':- ' ?:
一、管辖的概念和意义
管辖是指关于不同级别和地方的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权 限分工,是涉及行政审判的组织体制、公民诉权保护、宪政分权体制等基本问题 的重要诉讼法律制度。
在理解行政诉讼管辖时,需要注意的问题是:
管辖是普通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分工。专门法院,如海事法院、军 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等,不受理和执行行政案件。对此,《行诉法解释》第6 条第2款规定:专门人民法院、人民法庭不审理行政案件,也不审查和执行行政 机关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
管辖是上下级法院、同级法院之间受理行政案件的权限分工。也就是 说,管辖要解决不同审级和同级不同区域法院之间的权限划分问题。
管辖是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权限分工。管辖不包括第二审 及再审案件的分工。我们实行四级两审制,第二审是第一审的继续,确定了第 一审案件的管辖,第二审案件的管辖也就相应确定。另外,执行也是按第一审 案件的
12
管辖标准而定。 管辖权与审判权、主管权等概念之间的关系。行政审判权是法律赋予 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权力,包括主管权、管辖权、裁判权、诉讼指挥权、强制执行 权等。管辖权是审判权的实现形式之一,审判权是管辖权的基础与前提。
主管权是管辖权的前提。主管是指法院有权审理行政案件的范围,针对的 是法院与其他国家机关之间关于处理行政争议的权限划分问题。管辖针对的 是法院系统内审理案件的权限。
二、管辖的种类
一般认为,行政诉讼管辖可以做如下划分:
级别管辖与地域管辖。级别管辖解决 不同审级法院之间管辖权的划分,行政诉讼法 在规定方式上釆用了 “列举式”与“概括式”两 种。例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海关案件、发明专 利权案件等属于列举性规定,“重大复杂”标准 属于概括式规定。 地域管辖解决行政案件由哪个地区的法皖 受理的问题。对此,行政诉讼法采取了“概括; 式”规定方式。
法定管辖与裁定管辖。法定管辖是指 由法律直接确定的管辖。裁定管辖是指在特殊 情况下,由法院以移送、指定等行为确定的管 辖,具体包括指定管辖、管辖权转移和移送管辖 三种。 ?
共同管辖与单一管辖。共同管辖是指 两个以上法院同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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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一个案件均有管辖权。单 一管辖则是只有一个法院有管辖权。
三、确定管辖的考虑因素
行政诉讼法在确定管辖时考虑了如下因
素:
便于当事人诉讼,即管辖的确定要方便 原告、被告参加诉讼活动。这里涉及空间、时 间、经济、法律等多重因素。行政诉讼法第13 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正 是出于这种考虑。
便于法院公正、有效行使审判权。基层 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就地、就近审 判,便于人民法院认定事实。海关、专利权案 件,专业性、技术性较强,应由水平与条件更好 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以确保正确地行使审判 权。另外,排除干扰与“压力”等因素也很重要。
法院负担均衡。管辖的确定要考虑到 不同地方以及各级法院之间,在诉讼负担上的 合理分工,不能使某一个地方或者级别的法院 的负担过重。‘、
第二节级别管辖
一、基层人民法院的管辖
行政诉讼法第13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 辖第一审行政案件。据此,除法律规定由上级 法院管辖的特殊情形之外,行政案件都应由基 层人民法院负责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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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作出这种规定的原因是基层人 民法院的管辖地域往往是案件的发生地,与原、 被告当事人较接近,节省费用、便于法院调查取 证、执行以及进行法制宣传教育。这里需要注 意的问题是:
第13条规定是硬性规定,基层人民法院 没有裁量权。凡不属于其他级别法院管辖的案 件,基层人民法院必须受理。
第13条规定并不排除裁定管辖。在发 生基层人民法院因利害关系、管辖权争议等客 观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情况下,共同的上级 人民法院可以指定管辖。
二、中级人民法院的管辖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4条规定,中级人民法 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有:
确认发明专利权案件。这类案件有: 专利申请案件;(2)宣告专利权无效或维持 专利权的案件;(3)强制许可案件。 行政诉讼法规定发明专利行政案件属于中 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主要原因是:(1)发明专利案 件的专业性很强,需要较髙的科学技术能力;
这类案件的被告是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与 行政诉法第14条第2项的规定一致,即以国 务院各部门为被告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 辖。
海关处理的案件。主要是海关处理的 纳税案件和海关行政处罚案件。这类案件由中 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主要原因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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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关的设置 与分布多在大中城市,与一般的行政区划不一 致。(2)海关的业务与政策水平要求较高,需要 髙度的统一性,由中级人民法院管_有助于保 障审判质量。
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 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 件。规定这类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主要是 出于案件重要性的考虑,这些行政机关所作出 的行政行为影响范围广泛,由中级人民法院管
辖有助于法院排除干扰。但是,实际上产生了 国务院部委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集中在北 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的问题。
4.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重大、复 杂”的客观条件是:案件所涉及的人数众多,在 本辖区内影响较大;案件本身比较复杂,案件在 查处方面有相当的困难与干扰;案件在本辖区 内有示范作用。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 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规定重大、复 杂的案件是指以下情形:
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案件,但以 县级人民政府名义办理不动如果 这类案件属于重大、复杂案件,可以由中级人民 法院管辖。
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 件。集团诉讼是共同诉讼的一种特殊形式,其 当事人一方或双方至少为5人以上。这类诉讼 主要是农村土地承包案件、土地征用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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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 规划拆迁案件。
重大涉外行政案件。涉外行政案件必 须是案件的当事人、依据、客体或者执行涉及其 他国家或者国际铒织。具体而言,包栝:第一, 原告是外国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第二, 案件的审理涉及国际条约的适用;第三,案件的 客体是涉及国际关系协调的事项;第四,裁判的 执行需要外国法院承认;第五,国际贸易、反倾 销、反补贴等行政案件。
这里所说的“重大”,是指影响重大,即可能 对国际关系造成严重影响。 ?涉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行政案件。
(5)其他重大、复杂案件。这是人民法院裁 定管辖的情形,即基层人民法院认为案件重大, 不适合由自B管辖的,可以请求中级人民法院 移转管辖。
县计生4认定孙4遂法生$第二#,?走 对孙某征收社务柘聲费40,0叫尧?碎向杲 政府申请复议,窶求磁销该决定。錾政维# 该决定,并在征收总_,审理不 服中级人民法院裁判提起上诉的案件和申诉案 件。(,)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应当在本级 行政区域内具有示范或者重要意义。.这是“重 大、复杂”一词的本义所在。
四、最高人民法院的管辖
行政诉讼法第16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管 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是全国最髙的审判机关,主要任 务是对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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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各级各类的法院的审判工作进行监 督与指导,运用司法解释权对审判工作中所涉 及的法律具体应用问题进行司法解释,以及审 理不服各高级人民法院裁判而提起的上诉案 件。因此,它所管辖的必须是全国范围内的确 属重大、复杂的行政案件。迄今为止,最高人民 法院尚未管辖过第一审行政案件。
第三节地域管辖
一、一般地域管辖
行政诉讼法第17条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 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 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 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 辖。
这里需要注意的问题是:
一般地域管辖适用于没有法定特殊因 素的一般行政案件。如果一个案件兼具两种性 质,应当优先适用特殊地域管辖规定。例如,复 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不动产案件,在 管辖上应适用有#不动产的特殊管辖规定。
、一般地域管辖采取了“原告就被告”原 则。行政案件原则上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这是为了 :(1)便 利当事人诉讼。(2)便于法院通知、调查取证与 执行。(3)尊重法规、规章及其他婉范性文件效 力的区域性。由被告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 辖,能保证待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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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的依据与审判机关审查的 依据的一致性,避免串现区域规范冲突。(4)防 止滥诉d
篇三:行政诉讼中的地域管辖
行政诉讼中的地域管辖
一、地域管辖的概念
行政诉讼的地域管辖,又称“区域管辖”、“土地管辖”,是指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它是根据人民法院的辖区、当事人所在地、诉讼标的所在地等条件确定第一审行政案件的管辖。
地域管辖与级别管辖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区别主要是:级别管辖是从纵向上来确定各级人民法院对案件的管辖权限,它所解决的是案件应由哪一级法院管辖的问题;而地域管辖则是从横向上来确定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对案件的管辖权限划分问题,它所解决的是案件应由同级的哪一个地方法院管辖的问题。二者的联系主要在于:地域管辖是在级别管辖的基础上划分的,只有确定了级别管辖,才能进一步确定地域管辖,这样才能最终确定第一审行政案件的管辖法院。
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地域管辖分为一般地域管辖和特殊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又分为专属管辖和共同管辖。
二、地域管辖的内容
(一)一般地域管辖
一般地域管辖,又称“普通地域管辖”,是指按照最初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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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所在地确定的管辖。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7条的规定,凡是未经复议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或者虽经过复议,但复议机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当事人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均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行政诉讼法之所以确定一般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主要理由是:(1)便于双方当事人进行诉讼。行政诉讼的原告绝大多数居住在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辖区内,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便于原告起诉;同时被告是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因而也便于被告应诉。(2)便于人民法院审理和执行。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一般都是违法行为发生地或者行政争议发生地,由当地人民法院管辖,便于勘验现场、调查取(来自:WWw.xlTkwj.com 小龙文 档网:行政案件管辖)证、及时审结案件。同时,也便于人民法院对判决和裁定的执行。(3)便于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的适
用。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适用于制定机关所辖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案件。如果原告为其他行政区域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由其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审理这类案件,在适用地方法规和参照地方规章上就会出现一定的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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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特殊地域管辖
特殊地域管辖,又称“特别管辖”,是指根据具体行政行为的特殊性或标的物所在地来确定受诉法院的管辖。特殊地域管辖是相对于一般地域管辖而言的,是对一般地域管辖的例外规定。因为某些行政案件,如果适用一般地域管辖规则,会不利于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和当事人参加诉讼。因此,行政诉讼法第18条、第19条专门作出了有关特殊地域管辖的规定。特殊地域管辖又分为专属管辖和共同管辖两种。
1、专属管辖
专属管辖,是指法律明确规定某些行政案件只能由某个人民法院管辖。行政诉讼法第19条规定:“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所谓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其位置的财产,或者移动其位置以后,会引起性质、状态、价值改变的财产。一般指土地(包括滩涂、草原、山岭、荒地等)及其附着物。所谓附着物,是指自然的或者人工的附在土地之上或土地之中的物体,如建筑物、山林、水流等。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是指因不动产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引起的行政争议,相对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这类案件适用专属管辖,便于受诉人民法院调查、勘验、调取证据和对案件及时处理,也便于案件判决或裁定的执行。
2、共同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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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管辖,是指根据法律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人民法院对同一行政案件都有管辖权,而由原告选择具体管辖的法院的管辖制度。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共同管辖有以下两种情况:
(l)经过复议,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或者由复议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即如果复议机关与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不在同一区域内的,两地法院都有管辖权。这
里的“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包括三种情况:第一,复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事实和证据的;第二,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规范依据且对定性产生影响的;第三,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处理结果,即撤销、部分撤销或者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处理结果的。
(2)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行政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这里的“被告所在地”,是指被诉行政机关的主要办事机关所在地;“原告所在地”,是指原告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或被限制人身自由所在地。如果被告所在地与原告所在地分处数地,则数地人法院都有管辖权。行政诉讼法之所以作此规定,其主要根据是:具体行政行为在诉讼期间一般不停止执行,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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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的人身自由受到限制,参加诉讼活动已极为不便,如果仍仅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则对原告极为不利,可能使原告实际上失去通过司法途径获得救济的权利。现行规定对人民法院办案及被告应诉可能带来不便,但与原告的不利条件相比,其困难程度仍要轻得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9年《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规定,如果行政机关基于同一事实既对人身又对财产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公民、被扣押或者没收财产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上述行为均不服的,既可以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受诉人民法院应都有管辖权管辖。
共同管辖只是表明了各有关人民法院对同一行政案件都拥有管辖权,这并不是几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共同审理同一个行政案件或者分别审理同一案件。这一行政案件具体应由哪一个的人民法院行使管辖权,还必须由原告选择来确定。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任何一个法院起诉,从而确定具体管辖。行政诉讼法第20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收到起诉状的人民法院管辖。”由此可见,共同管辖和原告选择是就同一问题分别从管辖权和当事人两个不同的角度作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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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共同管辖是原告选择的前提和基础,原告选择又是共同管辖的必要补充和具体落实。行政诉讼法之所以这样规定,是为避免和解决人民法院管辖权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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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移送制度
篇一:移送案件标准
移送案件标准
作者: 发布时间:2012-9-21 阅读次数: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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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对于构成犯罪的案件应当移送公安机关,但对于构成移送案件的标准检察机关与工商机关各自的理解却不同:
(1)、是否按检察机关的立案标准移送,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对刑事案件的立案标准作了详细的规定,检察机关也认为只要是符合了刑事立案标准的,就应当移送。我们认为,这是检察机关启动司法程序的一个标准,不是行政机关的移送刑事案件的移送标准。
(2)、是否按检察机关的追诉标准移送,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对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也作了详细规定,但该《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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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是对犯罪行为的客观要件的具体规定,如数量的界线标准等,并不涉及到主观要件,而是否构成犯罪,还必须要有主观要件。该《规定》第78条1项也明确指出:“追诉”是指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检察机关审查批捕、审查起诉活动。因此该规定不是行政机关移送的标准。行政机关可以参照该规定判断是否构成犯罪,但不是只要符合该规定就必须移送。
(3)、应当按国务院《移送规定》移送。
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是专门调整行政机关对犯罪案件移送的行为规定,作为行政机关也只能依据国务院的规定移送案件。该《规定》第3条对移送的标准作了明确的规定:一是要看“违法事实涉及的金额、违法事实的情节、违法事实造成的后果”;二是根据“刑法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规定”;三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司法解释”;四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的追诉标准”。因此,行政机关判断案件是否构成犯罪、是否移送的标准是个综合判断的过程,并不是仅仅依据检察机关的规定进行移送的,应当是“构成犯罪”的案件才移送,换句话说,移送的标准是刑法规定的犯罪标准。
由于检察机关与行政机关对移送的标准的理解不同,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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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地方的检察机关错误的认为,只要达到了检察机关立案标准或者追诉标准的行政案件,行政机关没有移送,就以“不移送刑事案件罪”立案对行政机关的执法人员进行侦查。
三、移送程序问题:
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五条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对应当向公安
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应当立即指定2名或者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组成专案组专门负责,核实情况后提出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书面报告,报经本机关正职负责人或者主持工
作的负责人审批。行政执法机关正职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应当自接到报告之日起3日内作出批准移送或者不批准移送的决定。决定移送的,应当在24小时内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决定不移送的,应当将不予批准的理由记录在案。”
该条就是对移送程序的规定。首先,“应当”移送是指行政机关知道案件构成刑事案件,这是案件移送的启动程序;其次,是指定2名办案人员;再次,是报机关负责人批准。但该规定只是对行政机关主动移送的情况作了程序上的规定,实际工作中还存在其他情况,由于缺乏移送程序的规定,往往也造成检察机关对行政执法人员按“不移送刑事案件罪”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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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由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限期移送的案件,由局长或者分管副局长指定承办部门,在限期内完成移送。
2、 检察机关或者公安机关依据有关规定要求限期移送的涉嫌犯罪的案件,由局长或者分管局长指定承办部门,在限期内移送。
3、对于是否构成犯罪难以判断、需要司法机关使用侦查手段才能判明的案件,可以在给予行政处罚后由办案机构报局长或者分管副局长批准后及时移送。
归纳上述情况,移送的程序实际上就只有2种,一是主动移送程序;二是要求或者责令移送程序。
在实际工作中,争议最大的是:工商机关还没有启动移送程序时,甚至在行政案件还没有结案时,检察机关就以“不移送刑事案件罪”对执法人员立案侦察。我们认为这是错误的。对于行政机关未移送或者还未及时移送的案件,检察机关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办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十二条:“各级人民检察院对行政执法机关不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出检察意见:(一)检察机关发现行政执法机关应当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而不移送的;”因此,检察机关应当先发出《检察意见书》限期移送,对“拒不移送”的才涉嫌构成“不移送刑事案件罪”。
最近,四川省检察院、公安厅、工商局等17部门联合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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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对行政机关移送刑事案件的程序作了明确规定,既:首先由检察机关发出《移送案件意见书》,其次,行政机关在接到意见书后5日内移送。17部门的规定解决了长期以来检察机关与行政机关对移送程序问题的争执。
四、移送的责任人:
“徇私舞弊不移送刑事案件罪”的犯罪主体是“行政执法人员”,是个人犯罪而不是单位犯罪,因此,明确应当由谁移送的个人责任尤为重要。
犯罪行为是有一个暴露的过程的,并不是行政机关一接到举报线索就马上移送司法机关。只能是随着调查的深入才能逐步发现。有可能在调查中发现,也有可能是在审案中发现,还可能在处罚以后发现。在什么阶段发现构成犯罪,就应当由处在该阶段的人员向上级汇报或者提出移送建议。如果办案人员或者审案人员发现后,因徇私情而不上报,则责任人是办案人员或者审案人员;如果上报后,局长循私情而决定不移送,则局长是责任人。但如果没有徇私舞弊的行为,按照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5条2款规定,
局长有权决定是否移送。其次,是上级机关责令限期移送或者检察机关要求限期移送的案件,其责任人只能是局长,不可能是经办人。因为责令、要求限期移送是对行政机关的指令,不是对具体经办人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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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移送”不是特指向司法机关移送,而是包括下级责任人向上级的移送,阜阳奶粉案,就是工商所长在接受了几百元贿赂后没有向上级机关移送而构成“徇私舞弊、不移送刑事案件罪”的。
五、行政处罚后仍然可以移送
对于能否在给予行政处罚后再移送的问题,是个争议最大的问题,检察机关与工商机关有争议,工商机关内部也有争议,我们认为,对于工商部门查办的大部分行政案件来说,是可以在给予行政处罚后再移送的。其理由如下:
1、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并没有排除行政机关在处罚后移送的行为。第11条规定了:行政处罚不得代替移送。并在该条第3款中规定:“依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前,已经依法给予当事人罚款的,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依法折抵相应罚金。”可见,在给予行政处罚后移送并不违法。
2、 刑法与行政处罚可以双重适用。行政犯罪具有触犯刑法和行政法的双重性,行为人也就应当承担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如果涉及到受害人的损失,还要承担民事责任。刑事责任并不能“吸收”行政责任。
[1]、追究行政责任和追究刑事责任可以各自独立运行。一个简单的案例就是轰动全国的“刘小庆偷税案”,税务机关按照《税法》规定,对刘小庆公司的偷税漏税行为给予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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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司法机关追究其公司的偷税罪,各自独立运行并无矛盾。并没有法律规定行政机关立案后司法机关就不能立案,而必须要行政机关移送后才能启动司法程序。
[2]、刑事处罚不能替代行政处罚。刑罚与行政处罚的种类及功能的差别就决定了在适用刑罚的同时还必须适用行政处罚以弥补刑罚的不足。例如,企业“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构成犯罪的,按《刑法》140条规定,最高可以判处无期徒刑,但刑罚不能判处“责令停产停业”、不能判处“吊销执照”。虽然课以刑罚,但企业还在生产,只有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罚才能彻底解决违法犯罪的问题。
3、关于国家局对移送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案件移送有关问题的答复》认为:“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七条及第二十二条的有关规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行政机关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查处案件过程中,认为案件当事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不再进行行政处罚” 检察机关和我们有的同志认为,按照国家局的答复就应当全案移送而不给予行政处罚了。我们认为这样理解是片面的。国家局答复与国务院《移送规定》并不矛盾,应当移送而不给予行政处罚的前提是:“认为案件当事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的”,既移送的标准是犯罪标准。行政机关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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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调查中发现构成犯罪的及时移送而不再给予行政处罚可以避免犯罪嫌疑人逃脱。但在实际执法中,对是否构成犯罪并无明确的证据,执法人员往往是按照检察机关的
《追诉标准》来判断,达到追诉标准的就移送。对这种小心谨慎的做法也不能说不对,但总有点明哲保身、有失职责的意味。在实践中,应当行政处罚而没有处罚移送的案件,在经过司法程序后被认为不构成犯罪的案件,要么已经“化”了,要么已经无法再调查处罚了。前面在“移送标准”一节中已经说了,达到追诉标准的并不一定就构成犯罪。也就是说,在罪与非罪的界线不明确,没有证据证明“已经构成犯罪”的情况下,执法人员也不能搞“有罪推定”,完全可以在给予行政处罚后再移送。
综上所述,行政执法人员在办理行政案件中,要作到免责首先要作到不“徇私舞弊”,其次,对构成或者可能构成犯罪的案件要移送,移送了就不构成“不移送刑事案件罪”,至于在处罚前移送还是在处罚后移送并不重要(除明显的犯罪外)。
篇二:行政案件移送管理规定
行政案件移送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案件移送管理,规范执法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和《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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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移送的行政案件包括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之间相互移送的行政案件,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向其他行政机关移送的行政案件和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向司法机关移送的行政案件。
第三条 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对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应当移送到对该案有管辖权的其他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行政机关办理。
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对自己办结的案件,需要其他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行政部门追究行政相对人其他行政责任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其他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行政机关办理。
第四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的涉烟案件,当事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条 行政案件移送由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法制工作机构会同专卖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办理手续。
第六条 因管辖权问题向其他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行政机关移送行政案件,应当附有下列材料:
(一)行政案件移送书;
(二)涉案物品清单;
(三)案件证据材料原件。
以上材料由案件承办机构提供,法制工作机构审核,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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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委员会集体审理,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后,由案件承办机构负责移送。行政案件移送书副本与案件证据材料复印件留存。
第七条 已办结的案件,因需要其他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行政机关追究行政相对人其他行政责任,而向其他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行政机关移送行政案件,应当附有下列材料:
(一)行政案件移送书;
(二)涉案物品清单复印件;
(三)案件证据材料复印件;
(四)行政处罚决定书(或处理决定书)复印件。
以上材料由案件承办机构提供,法制工作机构审核,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后,由法制工作机构三日内会同案件承办机构办理移送手续,紧急情况下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及时移送。行政案件移送书副本与案件证据材料原件、行政处罚决定书(或处理决定书)原件留存。
第八条 涉嫌构成犯罪应向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案件承办机构应当立即指定二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专门负责,核实情况后提出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书面报告,经法制工作机构审核,报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分管负责人审批。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分管负责人应当自接到报告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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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三日内作出批准移送或者不批准移送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决定不批准的,应当将不予批准的理由记录在案。
第九条 市、县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移送涉烟犯罪案件至公安机关的同时,应当将移交案件材料一并报检察机关,自觉接受检察机关的监督。
第十条 向司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应当附有下列材料:
(一)案件移送书;
(二)涉嫌犯罪的主要证据(复制件),包括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当事人供述和辩解,受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物证、书证以及专业机构的鉴定检验报告等;
(三)案件调查报告;
(四)已作出行政处罚的,应当附上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制件),有罚没收入的,并应附上罚没票据复印件;
(五)先行登记保存或没收的物品清单(复制);
(六)其他有关涉嫌犯罪的材料。
以上材料由案件承办机构提供,法制工作机构审核,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后,由法制工作机构会同案件承办机构办理移送手续。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签收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后,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立案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将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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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物品以及与案件有关的其他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并办理交接手续。如不予立案,市、县局认为有必要坚持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提请作出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复议,亦可函告人民检察院依法监督。通过上述程序仍不能立案的,市、县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移送前未作出行政处罚的,应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第十二条 在查办违法犯罪案件工作中,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法院建立联席会议、情况通报、信息共享等机制,加强联系,密切配合,各司其职,相互制约,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第十三条 移送的行政案件,法制工作机构应在移送手续办结后五日内报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案件承办人员、专卖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法定时限,各司其职;违反移送规定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市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三: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规定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
案件的规定
国务院令第3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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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涉及的金额、违法事实的情节、违法事实造成的后果等,根据刑法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的追诉标准等规定,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必须依照本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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