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未来四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性文件,《方案》在部署医改各项工作的同时,专门提出推进医疗卫生信息化和医疗服务信息公开,具有突出的现实意义。今年1月,全国卫生工作会议提出“十二五”期间深化医改需要突破的八个关键问题,其中之一是“全面建立信息公开制度”。综合地看,医疗服务领域建立信息披露制度,以信息公开完善医疗机构内部治理,促进医疗机构之间的公平竞争,已成为深化医改语境下改进医疗服务的必然选择。
医疗服务领域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具体而言有两个层次。其一是医疗机构作为信息披露的责任主体,由医疗机构披露其在从事疾病诊断治疗、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精神卫生等医疗卫生服务过程中产生的信息。这在去年6月卫生部下发《医疗卫生服务单位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试行)》中,作出了详尽的规定。第二个层次,信息披露的责任主体为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其依据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关于县级以上政府及其部门应重点公开“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等政府信息的规定。两者的关系是,医疗机构负责本单位的医疗服务信息公开工作;卫生行政部门一方面负责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信息公开工作,另一方面,对本区域内医疗机构的服务安全、质量、费用等信息进行评估、排序、公开发布,将信息公开打造成为一种新型、有效的监管方式,使医疗机构面临现实的舆论压力和竞争压力,促成公开公平、积极活跃的良性竞争局面。
基于上述关系,卫生行政部门建立医疗服务信息披露制度,应将辖区内各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信息作为本部门信息公开的一部分。最直观便捷的做法,是将各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信息披露的首页,链接到卫生行政部门的医疗服务信息披露的首页上,使前者成为后者的子目录,以便公众查询、监督。
卫生行政部门公开披露的医疗服务信息,其核心部分应该包括三方面的内容。第一,卫生行政部门从行政管理和政府监督的角度,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标准,对各医疗机构中与医疗服务有关的管理工作、技术与服务工作、安全生产工作等进行考核评估。这方面主要突出政府监管的标准。第二,卫生行政部门牵头组织,通过项目招标、课题招标等形式选定权威、中立的专业评估机构,对各医疗机构中与医疗服务有关的诊断治疗技术、设备器械配置、服务质量、费用控制等进行考察评估。这方面主要突出专业监督的标准。第三,卫生行政部门牵头组织,通过项目招标、课题招标等形式选定权威、中立的专业民调机构,就各医疗机构中与医疗服务有关的诸多问题,在一定范围内对患者、患者家属及各界人士进行民意调查,并对相关媒体报道和网络舆情进行研判、评析。这方面主要突出社会监督的标准。
当今信息时代,信息不但是传播力、影响力,而且也是生产力、生命力。在医疗服务领域,医患双方的互动与博弈,相当程度上其实是双方“信息力”的互动与博弈,在患者处于相对弱势的条件下,信息公开对于提高患者的谈判、博弈能力尤为重要。所以,医疗服务领
域建立信息公开披露制度,既为患者理性选择医疗机构就医提供了科学的依据,有助于倒逼医疗机构放下身段,改进服务,提高竞争力,也为政府监管、专业监督和社会监督持续发力创造了更好的条件,最终有助于形成“医疗信息公开--医疗服务提升--医疗信息充分公开--医疗服务全面提升”的良性循环www.lvshimen.com。
路桥区民办非企业单位建立信息披露制度
路桥区民办非企业单位建立信息披露制度
《信息版/工作动态
宣汉县
体推进中心敬老院建设
四JII-~"宣汉县把五保供养工作纳入全县年 度工作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五保供养工作出 现了可喜变化.一是按照国务院《五保供养工作 条例》.认真核定五保对象,基本上实现了"应 保尽保";二是提高了五保供养标准,分散供养 的五保对象每人每月不低干56元集中供养的 五保对象每人每月不低于120元:三是五保供养 金由县财政转移支付,同时建立健全账务,实行 专账专户管理有条件的地方五保供养金由银 行直接发到五保对象手中,杜绝了克扣,挪用五 保供养金的现象四是建立定期检查和情况通 报制度督促五保供养政策的全面落实发现问 题及时纠正.在做好五保分散供养工作的同 时.县民政局提出用3—5年的时问,将全县52 所旧型敬老院进行改造,扩建或新建14所设 施一流,管理一流,服务一流,业绩一流的新 型敬老院.(宣汉县民政局邪继洪)
自治州.
"乡乡有敬老院,'
湖南省湘西自治州下发了《关于加快农村 敬老院建设的意见》采取四项措施确保"从 2006年开始.通过3年的努力.全州改扩建和 新建11]所乡镇敬老院,中心敬老院基本达到
1个乡镇]所敬老院.集中供养比例达5O%"目 标的现实.一是明确建设任务目标.2006年全 州改扩建敬老院5O所2007年改扩建56所 200B年新建中心敬老院5所.并将每年的建设 任务具体分到每个县市.二是明确建设资金来 源渠道.每所敬老院改扩建安排20万元新建 每所40万元中心敬老院8O万元.所需资金筹 措:第一争取省里每所安排10万元:第二州 县市政府按11的比例配套缺13资金:第三动 员社会力量积极开展慈善捐助广泛措筹社会 资金.三是制定和落实有关优惠政策.县市乡 镇政府要对撤并乡镇和农村中小学,乡镇卫生 院等调整后闲置的房产无偿划拨一部分用于 敬老院建设.同时.明确了财政民政,国资, 林业农办,国土规划等部门按有关规定实行 费用减免.四是加强领导.强化管理.州里成立 了农村敬老院建设领导小组各县市也成立相 应的机构.并将农村敬老院建设纳入对各县市 政府的目标管理和城乡社会救助保障体系建设 60.CHINACIVILAFFAIRS 进行考核,定期开展督促检查对工作不力的单 位将给予通报批评.(湘西自治州民政局欧纪安) 丹棱县.
范完善优抚政务公开栏
四川省丹棱县规范完善优抚政务公开栏. 一
是县民政局制作了优抚政务公开栏,将残疾 人员三属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 军人,现役军人家属的抚恤补助标准,优抚金标
准公布在公开栏上,安装在民政局办公室醒目 位置;二是统一制作了全县7个乡镇的优抚政务 公开栏,将享受抚恤补助优待人员名单统一列 表.注明编号,姓名,住址,入伍时间,类别, 领取标准公布在公开栏上三是各乡镇公布的 优抚对象人员名单.由各村(居)委会每年12月 15日前向乡镇提供.各乡镇每年于12月20日 报县民政局审核公布.(丹棱县民政局黄斌) —
《.-石柱县-《解决倪抚对象r
::lh'三难''同题_?…
.
重庆市石柱县建立三大机制解决优抚对象 "三难"问题.一是建立优抚保障自然增长机制 解决生活难的问题.设立抚恤补助经费专户 对各类抚恤金实行专户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实 行优抚对象抚恤补助金银行lC卡统一发放,确 保了抚恤金及时足额发放;全面落实优抚对象 抚恤补助自然增长机制老复员军人月定补标 准每年按自然增长机制递增并列入财政预算. 全部兑现到位.二是建立优抚对象医疗保障机 制解决医疗难的问题.对在乡二等乙级以上伤 残军人实行公费医疗实报实销:对生活困难的 优抚对象就医实行医疗优惠证制度:制定出台 《石柱县优抚对象住院医疗补助暂行办法》.建 立了老复员军人健康档案医疗补助资金由财 政拨付等渠道筹集.补助资金管理实行专户储 存,专款专用.三是建立优抚对象扶贫建房机 制解决住房难的问题.对全县尚有88户住房
难的重点优抚对象实施三年内全部完成扶贫 建房工程计划.经费采取县,乡镇村三级补助 的办法.(石柱县民政局江浩周兴华) l胶州市
》为社会团体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
山东省胶州市民政局积极与市委组织部密 切配合为全市社会团体选派优秀党建工作指 导员.党建工作指导员原则上为兼职,每届任期 为3年.主要职责是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 政策,保证国家法律,法规在社团中的贯彻执 行;支持社团法人依法行使职权,帮助社团排忧 解难.协调内外部关系:指导已经建立党,工 团,妇组织的社团有效开展工作帮助尚未建立 党,工,团妇组织的社团做好培养入党积极分 子,发展党员和组建党工,团,妇组织工作j 积极开展新时期新形势下的思想政治工作.党 建工作指导员至少每月到社团进行一次走访 调查摸底每季度对职工进行一次谈心谈话,听 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检查, 每次工作情况.记入党建工作指导员工作情况 备案表.每季度向所在党组织报告一次工作,重 要情况随时报告.(腔州市民政局祝春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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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民办非企业单位黼息披雾露锖蛙..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委,区政府把在民办 非企业单位建立和完善公开透明的信息披露制度 列为当年重点工作之一来抓.区民政局成立了 "自律与诚信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制定了工作
方案,并提出"在台州争第一"的要求.并在路 桥区核准登记的182家民办非企业单位中选出与 群众关系密切,具有较大影响力的6家民办非企 业单位作为试点单位.(路桥区民政局钟灵丽) 安徽省淮北市政府通过了《淮北市城市生 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实施细则》规 定.对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各级政府 及有关部门应各司其职密切协作齐抓共管 财政部门负责将救助管理工作经费列八同级政 府财政预算并确保及时足额拨付到位;卫生 行政部门负责对流浪乞讨人员中的危重病人, 精神病人和传染病人进行抢救,治疗.公安,城 管及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发现或遇到需要救助的 流浪乞讨人员.有责任告知其到救助站求助.对 危重病人,精神病人和传染病人及时通知120" 或者直接护送到定点医院治疗.对未成年人和 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主动求助且符合救 助范围的引导,护送到救助管理站:交通(运 输)部门负责为流浪乞讨人员返回住所地或者
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制度的建立与完善
摘要:商业银行的市场化运营,使得其原有的信息保密制度被打破,特别是上市商业银行被严格要求进行信息披露,使之成为完全的公众企业,但由于长时期商业银行原有的运行制度不容易被打破,造成信息披露制度不能很好地被执行。本文在分析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制度存在问题的基础上,阐述了构建我国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的理论基础和原则,提出了商业银行做好信息披露工作的配套措施。
关键词:商业银行;信息经济学;信息管理;信息披露
文章编号:1003-4625(2009)01-0114-04 中图分类号:F830.4文献标识码:A
商业银行是经营风险的特殊企业,与社会各方面具有广泛的债权债务和契约关系,因此人们自然要关心商业银行经营状况到底如何,商业银行在媒体上公开披露各种信息,符合商业银行公众企业的属性。但是长期以来,我国的商业银行一味地不对外进行信息披露,给商业银行在公众的形象带来了负面影响。特别是公开上市的商业银行越来越多,按照规定必须进行信息披露,通过商业银行信息的透明化,在一定程度上强化对银行的市场约束,更加有效地促进商业银行参与国际金融市场,促进商业银行安全、健康、稳定的发展。
一、信息披露及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的含义
(一)信息披露的含义。信息是市场的基础,没有信息,市场将不复存在;信息不充分,市场效率低下,就不能发挥资源的有效配置作用,就会导致市场失灵。不知情或得到错误信息的生产者和消费者很可能对商品的价值做出不恰当的判断,因此,只有进行信息交换,才有可能杜绝因不完全信息或不对称信息而导致市场失灵的状况。
所谓信息披露也称信息公开,是指企业特别是及上市公司等依照法律的规定,将与其经营有关的重大信息予以公开的一种法律制度。从经济学意义上讲,在信息化的时代,有效的信息披露能为经营者和购买者提供充分的信息,有利于正确的投资决策的形成,有利于提高资本市场的效率,优化资源配置,使价值规律在更大的范围内充分发挥作用。而从法律的角度上讲,信息披露制度能有力的防止由于信息不对称、信息错误等导致的不平等现象,防止由于信息垄断和信息在某一方的优势导致的不公平。信息披露的方式从信息披露的内容上看可分为强制性信息披露和自愿性信息披露;从披露的手段上看可分为指定性信息披露和非指定性信息披露;从信息披露的过程上看可分为信息公告文本的制作、报送、披露程序及其标准化等。
(二)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的含义及基本内容。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是指商业银行依法将反映其经营状况的主要信息,如财务会计报告、各类风险管理状况、公司治理、年度重大事项等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地向投资者、存款人及相关利益人予以公开的过程;或者是指商业银行将其财务状况、经营状况、风险收益等方面的信息用一定的形式传递给相关信息使用者,以便有效地加以决策。商业银行对外披露信息,有助于银行的投资人、存款人和相关利益人了解商业银行的财务状况、风险状况、公司治理及其他重大事项等信息,通过各种信息分析判断商业银行的经营状况和风险状况,维护自身权益;同时,也有利于从外部加强对商业银行的监督,促使商业银行完善公司治理,强化内部控制制度,提高经营水平和绩效。因此实行信息披露制度有利于我国银行体系的安全、稳定运行,是银行监管的有效补充。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在2007年7月发布的《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中对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的原则、内容、方式和程序做出了总体规范。关于信息披露的内容,《办法》规定:商业银行应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各类风险管理状况、公司治理、年度重大事项等信息。商业银行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商业银行披露的会计报表应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及其他有关附表。商业银行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说明会计报表编制基础不符合会计核算基本前提的情况。商业银行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说明本行的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包括:会计报表编制所依据的会计准则、会计年度、记账本位币、记账基础和计价原则;贷款的种类和范围;投资核算方法;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的范围和方法;收入确认原则和方法;衍生金融工具的计价方法;外币业务和报表折算方法;合并会计报表的编制方法;固定资产计价和折旧方法;无形资产计价及摊销政策;长期待摊费用的摊销政策;所得税的会计处理方法等。商业银行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资本充足状况,包括风险资产总额、资本净额的数量和结构、核心资本充足率、资本充足率。商业银行应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商业银行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前,应与会计师事务所、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进行三方会谈。财务情况说明书应当对本行经营的基本情况、利润实现和分配情况以及对本行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进行说明。同时,商业银行还应披露信用风险状况、流动性风险状况、市场风险状况、操作风险状况以及其他风险状况。
关于信息披露的管理,《办法》规定:商业银行应将信息披露的内容以中文编制成年度报告,于每个会计年度终了后的4个月内披露。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披露的,应至少提前15日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延迟。商业银行应将年度报告在公布之日5日以前报送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商业银行应确保股东及相关利益人能及时获取年度报告。商业银行应将年度报告置放在商业银行的主要营业场所,并按银监会相关规定及时登载于互联网,确保公众能方便地查阅。
中国证监会2007年发布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指出: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开发行证券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按照有关规定需要披露年度财务报告或需要参照年度财务报告披露有关财务信息时,应遵循本规定,该规定是对财务报告披露的最低要求。不论本规定是否有明确要求,凡对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财务信息,公司均应予以充分披露。根据《规定》,公司编制和对外提供的财务报告,不得含有虚假的信息或者隐瞒重要事实。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提供的财务报告不存在虚假的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应由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有关审计报告由上述会计师事务所盖章及由两名或两名以上注册会计师签名盖章。公司应按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编制财务报表,并遵循相关信息披露规范的规定。该规定要求披露的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变动表。公司应按照有关企业会计准则和本规定的要求,编制和披露财务报表附注。公司编制和披露附注时应遵循重要性原则。财务报表附注应当对财务报表中相关数据涉及的交易、事项做出真实、完整、明晰的说明。
二、当前我国商业银行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手段与方式的研究及实施落后于市场的发展,没有充分整合现有的先进的传播技术,同时对信息披露的手段与方式缺乏统一规划,还没有找到一种有效的运作模式,影响了商业银行信息的披露。
(二)信息披露内容不够深入和全面。年报是我国商业银行目前对外披露信息的主要载体,但是除上市银行外,其他银行的年报向社会披露信息的范围较窄,一般存款人和利益相关人基本上看不到商业银行的年报。同时,各商业银行披露信息的内容、方式、程序都不够规范。
(三)市场约束缺失下的质量差距。其一是基于市场信息供求的真正主体尚未形成,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缺乏有效的市场约束。其二是从信息供给来看,商业银行所面临的风险却未能做出披露。其三是从信息需求来看,由于受信息供给缺陷的连带影响,投资决策需要的债权人、投资人等对获取、利用信息指导其市场行为的动机不强,效果不佳。
(四)对商业银行的风险披露不足。风险披露是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最为薄弱的部分,缺乏对市场风险权数、不同风险资产对应的资本要求等信息的披露,基本没有披露利率风险和操作风险方面的信息。
(五)商业银行现有的管理技术水平难以使信息披露符合国际要求。目前商业银行业务创新和技术创新日新月异,相应的要求银行的监管方式、监管内容以及信息披露也要不断改进、不断提高。如新巴塞尔协议要求各银行建立自己的内部风险评估机制,运用自己的内部评级系统,决定自己对资本的需求,对信息进行充分的披露等。但要达到巴塞尔协议的信息披露要求,我国商业银行现有的管理技术水平很难达到,技术上的支持以及数据的要求都构成了严峻挑战。
(六)商业银行会计体系不完善。商业银行信息披露需要借助于完善的会计体系予以实现,会计标准直接制约着信息披露的质量。但是目前,我国商业银行信息披露与国际会计标准之间还存在较大的差异。这主要是我国还没有专门针对商业银行的会计准则,仅有的这些准则也没有涉及商业银行特有工具和业务的会计处理,从而导致商业银行财务报表的使用者难以理解报表披露的信息。
(七)信息披露监控机制仍需进一步完善。我国对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的责任仅在《商业银行法》等法规中作了原则规定,未建立有效信息披露的监控责任,造成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缺乏刚性约束。
三、商业银行建立信息披露制度的理论基础
信息经济学是20世纪60年代适应社会经济信息化而发展起来的新兴学科。信息经济学把信息看作普遍存在的社会经济现象,主要研究信息、信息活动中的经济问题以及经济活动中的信息问题。信息经济学产生的时间不长,但已经引起了经济学界、信息学界和相关学科领域众多学者的普遍关注,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果,对经济学、信息学及相关领域的理论与实践产生了深刻影响。所谓信息经济学是有关非对称信息下交易关系和契约安排的理论。从本质上讲,信息经济学是非对称信息博弈论在经济学上的应用。从信息披露的理论渊源――信息经济学的角度出发,结合当前商业银行的实际来看,商业银行实行信息披露的理论基础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信息的不对称性。在现实的经济活动中,不同的市场参与人往往拥有各种非对称的信息,并对市场交易产生重要的影响。所谓非对称信息,指的是经济活动的参与人拥有不同的或不对称的信息――某些参与人拥有另外一些参与人所不了解的信息。由于信息不确定性的客观存在,而且事实上也并不存在绝对充分、完全或对称的信息,因此,信息的不对称性是绝对的,对称或者完全则是相对的。为了获得更多的信息,人们就得花费更多的时间、精力和钱财,这也就是“信息披露”过程中所要面对的信息经济学的基本问题。
二是信息不对称与金融市场失灵。从信息经济学的观点来看,信息的不对称造成了市场交易双方的利益失衡,影响了社会的公平、公正原则以及市场配置资源的效率。信息经济学的价值不在于揭示了信息不对称,而在于说明了信息和资本、土地、企业家能力一样,是一种需要进行经济核算的生产要素。市场经济的本质作用可以说是用价格信号对社会资源进行配置,社会资源的分配和再分配过程实际上是人们围绕价格进行资源博弈的过程,对任何一种资源的优先占有都可以在博弈中获得相关的利益,信息也是这样。
三是社会利益论。管理论中的社会利益论决定了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的必要性。该理论认为市场破产成本源于自然垄断、外部效应及信息不对称,管制是消除或减少市场破产成本进而保护公众利益的手段,商业银行业务的特殊性决定了商业银行是一个高风险的行业,其外部效应一方面体现为债权债务链条的断裂,从而给企业和社会公众带来巨大损失;另一方面这些又反过来造成银行体系的混乱,并殃及社会的稳定。信息不对称对商业银行而言是一把双刃剑,加大对信息的披露,可以避免商业银行公信力的丧失。
四、商业银行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应遵循的原则
《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暂行办法》要求商业银行从保护投资者利益的角度出发,遵循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和可比性等原则,规范地披露有关信息。关于真实性,它应当包括:1.有用性,即披露的信息在决策方面有用,能够满足使用者的需求,增加使用者对金融信息的了解,降低投资者决策的盲目性和风险。2.相关性,即信息披露不能一厢情愿地主观决定,而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市场用户的需求,规范信息披露的形式、数量和质量。3.可靠性,即披露信息必须可靠,不能错误引导用户的判断,不能进行虚假的陈述,也不得有重大遗漏。4.中立性,即信息的产生过程及结果不能有特定的偏向,不能在客观的信息上附加某种主观色彩以达到刻意满足特定信息使用者需要的目的,否则信息的真实性就会受到质疑。这些信息主要包括财务会计报告、各类风险管理状况、公司治理和年度重大事项等,其中特别强调了商业银行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说明本行的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以及它们的变更情况,并将关联方交易的总量及重大关联方交易的情况作为商业银行对外信息披露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规范商业银行信息披露要求方面,尽管《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暂行办法》与《新巴塞尔资本协议》相比,在信息披露的广度、深度、管理要求和技术水平等方面还存在一定差距,但其出发点和严密性仍值得我国商业银行重视和贯彻,它对于促进商业银行强化风险管理、规范财务行为,以及有效地维护存款人和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商业银行安全、稳健、高效地运营和发展,具有重大意义和作用。
五、商业银行健全信息披露制度的对策
(一)不断完善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工作。一是进一步完善和细化监管要求。监管当局可以从适用的方面对《暂行办法》进行修订,以加强其针对性。二是加大监管力度。监管当局应加大对信息披露的检查力度,保证信息披露水平不断提高。三是通过提高透明度,让市场纪律发挥作用,提高广大市场参与者的参与力度。四是强化监管当局的信息监管作用,建立监管信息系统。要通过建立有效的监管信息系统,以弥补公开信息披露的不足,减少金融体系风险、强化金融市场纪律。
(二)遵循新巴塞尔协议的核心原则,稳步推进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改进工作。由于我国商业银行在经营规模、业务发展、管理技术等方面差异较大,从我国商业银行的实际情况出发,按照巴塞尔协议的核心原则,采用渐进方式稳步推进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改进工作,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要针对不同发展水平的商业银行提出不同的信息披露要求,从而既切合实际,又稳中有进,最终达到信息披露的对称和市场纪律的客观公正的要求。
(三)稳健经营,规范核算,奠定信息披露数据的坚实基础。目前,我国商业银行与国际同业先进水平的差距突出地表现在各种风险管理技术的开发和运用上,而只有开发运用各种先进科学的风险管理技术,才能从根本上促进和保证商业银行稳健经营、规范核算,并进而增强盈利能力,从而在稳健经营、规范核算的基础上提供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和可比的信息。
(四)强化金融市场纪律,正确处理好信息披露中的各种关系。商业银行在规范和完善信息披露的过程中,必须正确处理好以下关系,诸如公开与保密的关系,简单与详尽的关系,法定最低披露义务与自愿披露责任的关系,市场需求信息与监管需求信息的关系,政府监管与民间自律的关系,国际惯例与各国国情的关系等。只有这样才能保证信息披露的程度和水平得到社会、市场和监管部门的共同认可,并将信息披露工作的复杂程度控制在合理范围内。
(五)运用现代科技成果,完善和创新信息披露手段。要借助于现代信息技术,特别是网络技术的发展,实现信息披露逐步由单一的以纸张介质的信息披露过渡到以纸张和网络媒体并用的新阶段。这一变革就孕育着信息披露的革命,即以实时披露替代定期披露,以个性化信息披露替代通用型信息披露,以组合分析型数据披露替代单一的财务指标数据披露。信息披露手段的创新必将带给市场上各类信息使用者一个全新的感受,这既是信息技术发展的科技成果,也是信息披露手段不断完善和创新的基础。
(六)完善商业银行会计体系和会计财务信息披露。非上市商业银行的会计准则要向上市商业银行的会计准则靠拢,上市商业银行的会计准则要向国际标准靠拢,最终实现会计报告国际化。要通过解决在会计处理和信息披露中的问题,尽快出台商业银行基本业务会计准则,强化会计财务方面的信息披露。
(七)加强对信息披露真实性的独立审计与内部审计相结合的监督体系建设,改进审计监督手段。独立的审计可以加强对会计准则和财务会计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增强信息的客观性、公正生。为此,要大力发展和完善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确立权威中介机构的独立审计职能,严格规范信息披露主体对信息披露行为的主要责任,减少信息障碍,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可靠性、及时性和完整性。与此同时,还要加强商业银行内部的审计监督,建立由法人统一领导的相对独立高效的内部审计体制,形成以民间审计为核心的独立审计与内部审计相结合的监督体系,建立信息披露责任及违规处罚制度,同时改进审计监督的手段,充分利用计算机技术提高内部审计的效率和效果,从而实现独立审计与内部审计相结合的系统的监督体系建设。
(八)强化信息披露,增进市场约束。目前我国的商业银行尚未成为真正的市场经济主体,市场奖惩并未在我国商业银行中切实发挥作用。其原因之一在于信息披露的不健全,市场参与者难以及时获得诸如银行财务状况、经营战略、风险管理能力、收益等方面的可靠信息,无法将更多的资本配置到风险低的银行,或者要求风险高的银行提供更高的收益率。市场约束机制不健全引发的问题会使金融资源配置不合理,甚至浪费了大量的金融资源。因此,我国应借鉴新巴塞尔协议中对信息披露的相关规范,尽快出台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条例,尤其要重视对防范风险的信息披露,以增进市场的约束能力。
参考文献:
[1]张维迎.博弈论与信息经济学[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6.
[2]布鲁斯?金格马.信息经济学[M].太原:山西经济出版社,1999.
(责任编辑:李琳)
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完善国企监督机制
CHINAAUDIT
近年来,有关国有企业信息披露
的理论探讨和实践日渐增多。中国诚通集团于2004年8月发布了《中国诚通控股公司二○○三年度报告》。报告提供了包括公司基本情况简介、会计数据和业务数据摘要、实收资本变
动及控股子公司情况、董事及高管人员与员工情况、公司治理结构、重要事项及财务报告共7个方面的数据与
信息。它是目前惟一一家主动公开披露其财务报告的非上市国有企业。集团董事长马正武这样解释:“国有企业的最终所有权是全民,因此国有企业提高透明度、增加信息披露,将有助于全民对国有企业的监督。”
2004年12月,OECD(经济合作
发展组织)发布的《OECD国有企业治理指引(草案)》中,对于非竞争性领域的国有企业或者是承担着公共社会政策义务的国有企业,要求他们执行比一般国有企业甚至比私有企业更高的信息披露标准。“因为公众是最终所有者,所以国有企业应该至少像公开交易的企业一样透明。所有的国有企业,无论它具有什么样的法律地位,即使它不上市,也都应该按照最高会计和审计标准进行报告(见
建立信息披露制度
完善国企
资人代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层;信息提供者就是国有企业的经营管理者。披露制度应对不同对象保证不同程度的透明,把多层次的信息需求形成网络,共同监督经营者行为,并保证需求者的主观意志能通过披露制度更好地得到贯彻。
披露信息的内容 信息的数量和质量是衡量披露制度有效性的标准。国有企业的信息既要体现行业的涉密程度、国有股份的控制程度,综合反映经营全貌,又要不同于普通的上市公司。国有企业的信息披露是从出资人的角度出发,如何强化对国有企业的监管,避免国资流失,确保保值增值;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主要是保护
广大弱小投资者的权益不受侵害。良好的信息披露制度是建立在合理的会计标准,可以量化、格式化、标准化的数据信息和一些非量化信息,其内容包括真实反映企业经营的业务数据和在此基础上产生的经营指标,以便能从整体上反映企业的运行状况。
信息披露的规则要求 规则是制度的具体形式,信息披露制度的规则应包括:会计、审计准则,信息系统设计准则,组织机构设置准则,披露方式选择等方面。同时也需要具备一定的法律环境,以提供一般的基础规则。
信息披露的实施 信息披露制度需要健全的实施机制为保障,包括严
《OECD国有企业治理指引(草案)》注释142条)。”
国有企业的信息公开,将有效扩大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是防止国有企业经营者贪污渎职和代表出资人的政府官员进行权力寻租、钱权交易的有力措施。定期进行信息披露,会使造假者造假成本加大,也减弱了内部人控制力度,便于对国有企业进行有效监管,从而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信息披露制度的基本要求
披露信息的当事人 披露信息的当事人分为信息需求者和信息提供者,从信息需求者所处的层级划分,可分为全体社会公众、国家的各级出
CHINAAUDIT
理财宝典
合作,共同制定信息披露制度来降低经营风险。因此,必须通过政府强制推行的方式建立信息披露制度,以国家的强制力量保障披露制度的实施。
1.完善信息披露的内容。信息披露的内容从有利于控制国有资产流失,约束经营者经营行为出发,将国有资产监管部门的监管过程与国有企业内部披露信息结合起来。国有企业监管困难的深层次原因是委托代理链过长、真正负责任的责任人不明确。国有企业的多重负责人包括代表政府出资的部门、人大、全体人民、利益相关者集团和国有企业自身。因此,明确这些复杂的委托代理链上各部分的责任制度是十分必需的,通过规范监管过程,确保国有企业经营者做出有效的决策,并承担起相应的责任。尤其要使国有企业领导人的任免高度透明,将董事会成员的提名程序公开;公开国有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的收入和家庭资产变动情况;披露国企主要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和负责对企业进行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并对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及时性、准确性负责;建立个人财产申报审查制,主要责任
□ 王献锋
3.规范披露行为,强化问责机制。为了充分保证披露信息的质量,规范披露行为,确保披露信息全面、公正,要有专门机构进行监督,一般要由专门的国家审计机构,如审计署和地方审计机关监督。目前,政府派往国有企业的监事会也能够很好地胜任这个角色。第一,监事会由政府派出,监事会人员由政府任命,对政府负责,经费完全独立,使监督更有效;第二,监事会人员均是经过精心选拔的具有较高业务素质的熟悉财务、企业管理的专家,能在较高层次上监督企业及经营者的行为,确保披露信息的真实完整。此外,应加大对提供虚假信息的国有企业经营者的惩罚力度,使披露虚假信息者承担连带责任,并赋予信息披露监督部门对披露虚假信息者的问责手段。
4.通过职业道德规范实现自我约束。国有企业信息提供者的知识水平和道德素质对监督的有效性有重大影响。因此通过对个人道德意识形态的培养,更新观念,在选人用人时把德作为首要条件,选择有严格自律能力、高度责任心的人才进入国有企业的经营层,这不但有助于降低信息成本,还能促使披露制度的有效实施。
5.充分利用信息技术的发展,提高信息披露效率。没有信息技术的支持,大部分信息披露将不具备现实的可操作性。传统上的信息披露主要是通过报刊来进行,目前互联网的电子信息披露系统已被广泛使用,还可以逐步建立专门的国有企业信息披露系统。
信息披露并不是最终目的,而是通过信息披露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除让国有资产的出资人代表了解到国有企业的真实信息,还要让真正的国有资产所有者(社会公众)了解自身的权益,行使选择权,把国有企业的整个监管和运营过程置于舆论的监督之下,完善对国有资产的监督。
(作者单位:华中农业大学)
责任编辑 赵永红 韩 萌
监督机制
厉的事后监督手段。明确信息披露者的责任,对信息提供者规定相应的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严防虚假信息误导信息的需求者。如果没有严厉的事后处罚,仅仅要求公开信息,也许我们看到的是一堆无用的、误导的虚假材料。
人资格报告审查制,大额贷款明细说明制;完善披露的经营指标,加强披露或有资产与内部资产营运状况;内部强化职代会和监事会职能,使其主动地通过多途径了解内部信息;外部加强宣传,让公众了解自身的权益,行使选择权,形成市场压力,促使内部信息因大家关注而公开。
2.加快会计规范化步伐, 提供合格信息。会计准则是会计规范的核心,信息的质量取决于所使用的会计标准,如会计和审计准则、信息披露准则。缺少完整、及时、准确的信息,信息需求者就难以比较不同公司的业绩。针对各种不良现象, 我国国有企业的会计工作以及相应的制度、准则和监管体系应加快适应信息披露的要求,合理安排会计确认原则和计量方法,保证会计信息的质量和可对比性。
构建我国的国有企业信息披
露制度
由于经营者的个人收益与国有资产所有者的利益目标不一致,对他们来说,披露信息所付出的代价远高于所得,因而倾向于通过隐瞒信息获利,不可能真正地与国有资产所有者
2005年第22期63
02.信息披露制度
深圳盈富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公司从事基金管理运作中的信息披露行为,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
第三条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控制,维护信息沟通渠道的畅通,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四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应该忠实诚信地履行持续信息披露的义务,体现公开、公正、公平对待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原则。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一般规定
第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投资者披露的信息包括:
(一) 基金合同;
(二) 招募说明书等宣传推介文件;
(三) 基金销售协议中的主要权利义务条款(如有);
(四) 基金的投资情况;
(五) 基金的资产负债情况;
(六) 基金的投资收益分配情况;
(七) 基金承担的费用和业绩报酬安排;
(八) 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
(九) 涉及私募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重大诉讼、仲裁;
(十)中国证监会以及中国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影响投资者合法
权益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六条 公司披露基金信息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公开披露或者变相公开披露;
(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对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四)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五)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六)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七)采用不具有可比性、公平性、准确性、权威性的数据来方法进行业绩比较,任意使用“业绩最佳”、“规模最大”等相关措辞;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中国基金业协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七条 公司向境内投资者募集的基金信息披露文件均采用中文文本,应当尽量采用简明、易懂的语言进行表述。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公司应当保证两种文本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
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八条 披露基金信息的数字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应为人民币元。
第九条 披露基金信息涉及财务会计、法律等事项的,公司根据有关规定将聘请具有从事相应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审查验证,并出具书面意见。
第十条 公司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代为披露信息,但公司仍不免除法定应承担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一条 公司应按照规定通过中国基金业协会指定的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备份平台报送信息,公司过往业绩以及私募基金运行情况将以公司向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备份平台报送的数据为准。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基金合同中明确信息披露义务人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的内容、披露频度、披露方式、披露责任以及信息披露渠道等事项。
第十三条 同一私募基金存在多个信息披露义务人时,公司应在相关协议中约定信息披露相关事项和责任义务。
第三章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
第十四条 私募基金募集期间,公司应当在宣传推介材料(如招募说明书)中向投资者披露如下信息:
(一)基金的基本信息:基金名称、基金架构(是否为母子基金、是否有平行基金)、基金类型、基金注册地(如有)、基金募集规模、最低认缴出资额、基金运作方式(封闭式、开放式或者其他方式)、基金的存续期限、基金联系人和联系信息、基金托管人(如有);
(二)基金管理人基本信息:基金管理人名称、注册地/主要经营地址、成立时间、组织形式、基金管理人在中国基金业协会的登记备案情况;
(三)基金的投资信息: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策略、投资方向、业绩比较基准(如有)、风险收益特征等;
(四)基金的募集期限:应载明基金首轮交割日以及最后交割日事项(如有);
(五)基金估值政策、程序和定价模式;
(六)基金合同的主要条款:出资方式、收益分配和亏损分担方式、管理费标准及计提方式、基金费用承担方式、基金业务报告和财务报告提交制度等;
(七)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安排;
(八)基金管理人最近三年的诚信情况说明;
(九)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私募基金的宣传推介材料(如招募说明书)内容应当如实披露基金产品的基本信息,与基金合同保持一致。如有不一致,公司应当向投资者特别说明。
第四章基金运作期间的信息披露
第十六条 私募基金运行期间,公司应当在每季度结束之日起10 个工作日以内向投资者披露基金净值、主要财务指标以及投资组合情况等信息。
单只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规模金额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应当持续在每月结束后5个工作日以内向投资者披露基金净值信息。
第十七条 私募基金运行期间,公司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6个月以内向投资者披露以下信息:
(一)报告期末基金净值和基金份额总额;
(二)基金的财务情况;
(三)基金投资运作情况和运用杠杆情况;
(四)投资者账户信息,包括实缴出资额、未缴出资额以及报告期末所持有基金份额总额等;
(五)投资收益分配和损失承担情况;
(六)基金管理人取得的管理费和业绩报酬,包括计提基准、计提方式和支付方式;
(七)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信息。
第十八条 基金运作期间公司应按照《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指引1号》的要求编制的相关定期报告。月度报告应当在每月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应在每季度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年度报告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完成,每年4月30日前发布上一年度报告。
第十九条 如发生以下重大事项,公司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及时向投资者披露:
(一)基金名称、注册地址、组织形式发生变更的;
(二)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发生重大变化的;
(三)变更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的;
(四)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的;
(五)触及基金止损线或预警线的;
(六)管理费率、托管费率发生变化的;
(七)基金收益分配事项发生变更的;
(八)基金触发巨额赎回的;
(九)基金存续期变更或展期的;
(十)基金发生清盘或清算的;
(十一)发生重大关联交易事项的;
(十二)基金管理人、实际控制人、高管人员涉嫌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正在接受监管部门或自律管理部门调查的;
(十三)涉及私募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重大诉讼、仲裁;
(十四)基金合同约定的影响投资者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章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二十条 公司信息披露责任人由公司合规风控部负责人担任,信息披露日常工作由公司合规风控部指定专人负责,主要负责对公司所有信息披露文件的最终审核,并按要求在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上传。
第二十一条 信息披露文件的主要编制部门为公司合规风控部,其根据基金产品的发行募集安排,负责编制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及基金季度报告以及其他临时性报告。
第二十二条 信息披露工作相关部门主要职责
(一)主要编制报送部门: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以及本制度要求,完成信息披露的全部编制和审批程序;确保本部门负责编制的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确保其他部门提供数据资料的公告内容经过该部门的审核确认;确保公告格式和内容符合规定;跟进信息披露文件的审批和对外公告程序,确保公告披露及时无误。
(二)协办部门:公告内容涉及的其他相关部门应主动配合主要编制部门,及时提供所需资料和数据,并确保所提供资料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三)合规风控部门:负责对所有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合规审核,确保严格按照私募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及相关编报规则、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要求编制和披露基金信息。
第二十三条 公司合规风控部应当密切关注媒体和社会投资公众对基金投资和公司运营情况的评论。
第二十四条 基金信息披露负责人负责代表公司对外进行基金信息披露。其他公司员工未经公司授权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信息披露,也不得以公司名义与新闻媒体接触或回答问题。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可以采取信件、传真、电子邮件、官方网站或第三方服务机构登录查询等非公开披露的方式向投资者进行披露,并应通过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备份平台报送信息。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妥善保管私募基金信息披露的相关文件资料,保存期限为自基金清算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10年。
第二十七条 从事信息披露工作的员工对私募基金非公开披露的全部信息、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员工,公司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包括警告和解除劳动合同。纪律处分根据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为应对信息披露事务的突发情况,公司建立信息披露应急预案机制,信息披露工作各环节应配置人员备岗,对于重大的突发性披露事件,应由启动紧急会商程序,基金披露负责人应组织编制部门、业务部门、合规风控部门对信息披露的内容、方式
进行商议,确保相关信息及时、准确、完整地向投资者披露。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合规风控部负责制定、修订与解释,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深圳盈富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016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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