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
河北省建设厅
冀价经费字[2002]第10号
关于转发《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
<关于规范住房交易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
各设区市物价局、房地产管理局:
现将国家计委计价格[2002]121号《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关于规范住房交易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做如下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全省住房交易手续费及住房以外的其他房屋交易手续费收费标准按以下标准计收:
(一)住房转让手续费。按住房建筑面积收取。收费标准为:新建商品住房每平方米3元,存量住房每平方米6元,经济适用房减半计收。新建商品房转让手续费由转让方承担,经济适用房转让手续费由转让方承担,存量住房转让手续费由转让双方各承担50%。
其它房屋转让手续费,按建筑面积收取,收费标准每平
方米10元,转让手续费由转让双方各承担50%。
(二)住房租赁手续费。按每套每次收取,收费标准为每套100元,由出租人承担。
其它房屋租赁手续费,按建筑面积分档每处每次收取,具体收费标准如下:建筑面积100玉米及以下的每处每次收取100元,建筑面积101-1000平方米的每处每次收取200元,建筑面积1001平方米以上的每处每次收取300元,由出租人承担。
除以上收费外,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其他费用。
为支持企业改革,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对企业在改革、改组、改造过程中发生的房地产权属转移,免收交易手续费。
二、以上收费标准为全省最高限额,各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区住房交易及经济发展状况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三、各地房地产管理部门要及时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更换《收费许可证》;收费时严格按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执行,主动接受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本通知规定自2002年3月1日起执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冀价经费字[1999]第4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关于规范住房交易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121号)
河北省物价局(章) 河北省建设厅(章)
二OO二年三月二十六日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文件
建 设 部
计价格[2002]121号
关于规范住房交易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计委、物价局,建设厅(房地产管理局):
根据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要求,现就规范住房交易手续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住房交易手续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应坚持公开、公平、质价相符的原则,由经批准建立的房地产交易中心提供交易服务,办理交易手续时收取。
二、住房交易手续费包括住房转让手续费和住房租赁手
续费。在办理住房交易手续过程中,除住房转让手续费和住房租赁手续费外,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其他费用。
三、住房交易手续费按以下标准计收:
(一)住房转让手续费。按住房建筑面积收取。收费标准为:新建商品住房每平米3元,存量住房每平方米6元。新建商品房转让手续费由转让方承担,经济适用房减半计收;存量住房转让手续费由转让双方各承担50,。
(二)住房租赁手续费。按套收取,收费标准为每套100元,由出租人承担。
以上收费标准为最高限额。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区住房交易量及经济发展状况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四、房地产交易中心应当按规定提供交易场所、市场信息、核实产权、代办产权过户、租赁合同备案以及其他与住房交易有关的服务。
五、房地产交易中心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交易场所实行明码标价,公布收费依据、收费项目、收费标准。
六、住房交易手续费主要用于房地产交易中心人员经费、房屋、设备等固定资产折旧、维护和购置费用,办公费用及交纳税金等,其他任何部门、单位不得平调、扣缴、截留。
七、住房以外的其他房地产交易手续费收费标准由各
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参照本通知规定制定。
八、上述规定自2002年3月1日起执行。各地此前制发的有关住房交易手续费的规定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章)
二??二年一月三十一日
河北省物价局
河北省物价局
河北省财政厅
冀价行费(2009)29号
河北省物价局
河北省财政厅
关于调整我省河道采砂管理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省水利厅:
你厅《关于调整河北省河道采砂管理费征收标准的请示》(冀水政法[2009]32号)收悉。根据《河北省河道采砂管理规定》(省政府令[2008]第3号)第25条:“河道采砂管理费的征收标准、使用管理办法及上解比例由省人民政府财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另行制定”的规定。为切实保护国家资源,加强河道采砂管理,现将我省河道采砂管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河道采砂管理费征收标准
1、石料、砂、土料按料场上一年度四个季度当地平均销售价格的20—25%征收;
2、淘取金属及非金属按照上一年度四个季度当地平均每立方米金属及非金属售价的13-15%征收。
二、各收费单位应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三、收费单位要严格按照上述规定执行,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自觉接受价格、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五、本通知由河北省物价局、财政厅、水利厅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负责解释。
河北省物价局 河北省财政厅
二○○九年十一月十日
主题词:河道 采砂 收费 标准 通知
抄送:各设区市物价局、财政局、水利(水务)局,扩权县物价局、财政局、水利(水务)局
河北省物价局办公室 2009年11月10日印发
河北省物价局文件
各设区市、扩权县河北省物价局文件
冀价管〔2011〕22号
河北省物价局
关于适当调整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
(市)物价局,华北电网有限公司、省电力公司、有关发电企业:
为缓解燃煤发电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确保电力供应,国家发展改革委下发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适当调整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1101号)。根据国家文件精神,结合我省情况,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当提高统调燃煤发电企业上网电价
(一)将省内统调燃煤发电企业上网电价每千瓦时(下同)提高1.49分钱。其中,自2010年1月1日起,南、北网发电企业分别提高0.22分钱和0.19分钱,其余部分自2011年4月10日起执行。调整后的上网电价见附表一、二。我省燃煤发电企业脱硫标杆上网电价调整为北网0.4013元,南网0.4017元。
(二)统调燃煤发电企业关停机组替代电量上网电价提高1.49分钱,自2011年4月10日上网电量起执行。
(三)将电价偏低且亏损严重的河北兴泰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河北马头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河北西柏坡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上网电价再适当提高。
(四)由于本次北京、天津销售电价不调整,涉及有分电比的大唐国际发电股份
有限公司张家口发电厂1-8号机组、大唐国际发电股份有限公司陡河发电厂3-8号机组、大唐国际发电股份有限公司下花园发电厂3号机组、三河发电有限责任公司1-4号机组和秦皇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1-4号机组,其上网电价提高0.8分钱。
(五)山西、内蒙古西部以点对网方式向京津唐电网送电价格均提高0.8分钱,山西、内蒙古西部、东北以网对网方式向京津唐电网送电价格分别提高2.48分钱、0.3分钱和0.17分钱。陕西以点对网方式向河北南部电网送电价格提高1.49分钱,山西以网对网方式向河北南部电网送电价格提高2.48分钱。
二、提高电网销售电价
(一)除居民生活用电价格不做调整外,其他各类用户用电的目录销售电价提高标准为:河北北部电网直供1.42分钱、趸售1.3分钱;河北南部电网直供1.79分钱、趸售1.56分钱。具体销售电价见附表三至八。农村农业生产(含贫困县农业排灌)用电到户价格,南、北网分别提高1.79分钱和1.42分钱。
(二)化肥生产用电(不含中小化肥)电价,在调整后的目录电价基础上,北部
电网和南部电网电度电价分别下浮2.54分钱和3.96分钱;其基本电价标准仍按冀价管〔2009〕96号相关规定执行。氯碱企业生产用电执行调整后的目录电价表中电石、电解烧碱、合成氨、电炉黄磷类用电价格。
(三)除鹿泉市曲寨热电厂、邯郸矿业集团陶二矸石热电厂暂保留定向销售外,取消其他定向销售,其销售电价一律改按目录销售电价执行。
(四)为支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运行,根据国家要求以及?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的实施意见?(冀发〔2011〕13号),农村居民饮水供水工程用电执行居民生活用电价格。
调整后的销售电价自2011年6月1日用电量起执行。电力用户6月1日后的电量可按对应抄表周期内日平均用电量乘以应执行调整后电价的天数确定。
三、相关要求
(一)各电网经营企业和发电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电价政策,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国家电价水平,要切实加强管理,保证电力供应安全稳定。
(二)各地不得超越价格管理权限,擅自对高耗能企业实行优惠电价措施;不得擅自降低或变相降低发电企业上网电价和电力用户用电价格。
(三)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确保本通知规定的各项措施及时得到贯彻落实。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局。
二〇一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主题词:电力 价格 通知 抄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省政府
附件八:
河北省南部电网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趸售电价表
单位:元/千瓦时
备注:表列趸售电价为35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的价格,1-10千伏电压等级的趸售电价在表列价格基础上每千瓦时提高0.01元。
河北省物价局文件
河北省物价局文件
冀价经费字(2002)第39号
关于防雷技术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河北省气象局:
你局《河北省气象局关于防雷技术服务收费问题的函》(冀气函〔2002〕57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国家气象局《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和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将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价格)通知》(财综〔2001〕94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防雷技术服务收费标准批复如下:
一、防雷装置工程设计方案论证费
1、建筑物6层及以下400元/套(单个独立工程);6层以上每层增加30元;
2、电子信息系统600元/套;
3、其他构建筑物、易燃易爆所300元/套。
二、防雷装置工程竣工验收检测费 70元/点
三、防雷装置安全性能定期检测费
1、一类防雷建筑物 80元/次/点
2、二类防雷建筑物 70元/次/点
3、三类防雷建筑物 60元/次/点
四、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检测费 70元/次/点
检测内容包括保护接地、交流接地、静电接地、屏蔽接地、重点设施接地等。
五、气象灾害理赔证明 100元/份
六、上述收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应本着自愿的原则,不得强制收费。所有检测点的确定,必须按照规定的技术规范标准执行。
七、本收费标准自二00二年十一月十日起执行。原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财政厅价行冀价行费字(1996)第41号中第五项防雷技术收费标准同时废止。收费单位接此通知后应及时到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
河北省物价局
二00二年十一月三日
主题词:防雷 服务 收费标准 批复
抄 送:各设区市物价局
河北省物价局
文件
河北省财政厅
冀价行费字(1996)第41号
关于制定《河北省气象部门
专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批复
省气象局:
你局冀气服务发〔1995〕27号《关于制定(河北省气象部门专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同意制定《河北省气象部门专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河北省气象部门专业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级气象部门执行新的收费标准后,要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使用财政部门规定的收费票据,所收款项要按《河北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的规定,参加财政专户储存。接受物价、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特此批复。
附件:1、《河北省气象部门专业收费管理办法》
2、《河北省气象部门专业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
一九九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主题词:收费 办法 标准 批复
抄 送:各市、地物价局、财政局
河北省物价局 1996年3月7日印 共1000份
附件
河北省气象部门专业服务和科技
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元)
一、气象预报
1、常规预报
项目 单位 服务方式 信息含量 收费标准
年预报 份 邮寄 市,县 100—150
季预报 份 邮寄 市,县 30—45
月预报 份 邮寄 市,县 30—40
二、综合服务
1、飞机播种造林、种草每亩收费0.05—0.1元。
2、代外单位进行气象观测场的设计、仪器安装,收费2000—4000元。
3、代购代销气象仪器按价收费外,加代15%管理费。
4、为保险投保用户开据理赔证明,收费100元。
三、气象情报
项目 单位 服务方式 信息含量 收费标准 备注
气象月报 份 邮寄 市,县 35—50
气象旬报 份 邮寄 市,县 45—65
雨情报 每月 邮寄 市,县 45—65,6—8月份每月65—85 墒情报 每月 邮寄 市,报 45—65
四 、气象资料
项目 单位 服务方式 信息含量 收费标准 逐日平均值或极值 个数值 代抄 0.25—0.3 逐旬侯平均值或极值 个数值 代抄 0.50—0.55 逐年月平均值或极值 个数值 代抄 2.0—2.5 累年平均年月值
或极值
五、气球服务
项目
2.5米复合膜彩球
3.0米复合膜彩球
3.5米复合膜彩球
个数值单位天个 350天个 400天个 500代抄 5.0收费标准 —450 —600 —700 —5.5
附件:
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
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摘录)
备注:1、鉴于投资体制改革正在进行,涉及固定资产投资目
的行政许可仍按国务院现行规定办理。
2、按照定应由国务院决定的事项,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3、按照定尖当由其他部门决定或者经其他部门审核的
事项,按现行规定办理。
河北省物价局测绘
河北省物价局
文件
河北省测绘局
冀价经费[2006]23号
关于房地产测绘产品价格调整的通知
各设区市、扩权县(市)物价局、国土资源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测绘产品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303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为规范房地产测绘价格,减轻缴费者负担,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现对我省测绘产品价格中的房地产测绘产品价格进行调整,调整后的具体价格如下:
一、房产测绘
住宅楼用房:1元/平方米。
商业楼用房:1.5元/平方米。
多功能楼用房:2元/平方米。
二、建筑用地拨地定桩(4点/件):2000元/件。
三、建筑物放线测绘:2000元/件。
房产测绘单位对房产测绘要严格按照《房产测绘管理办法》规定的范围执行,不得超规定的范围重复测绘、重复收费。
其他测绘产品价格,仍按国家测绘局国测财字[2002]3号文件规定的《测绘工程产品价格》执行。
本通知自二OO六年七月一日起执行。
河北省物价局 河北省测绘局
二OO六年六月九日
主题词:房地产 测绘 价格 通知
抄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测绘局、省政府
关于规范住房交易手续费有关问题>关于规范住房交易手续费有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