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重点:
1.民事
2.民事诉讼证明
3.民
4.民
5.民事诉
6.人民法
本章难点:
1.民事
2.民事
3.民事诉
4.人民法
本章教
第一节 民
一、民
我国学者般认为民事诉讼证据是指能明事案件真实的事实。于是常意义上讲,民事诉讼证据既是民事讼中当事人向法院提供的或者法院依职权收集的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各种材料,也
事实上,证据和据材
然证据来源于证据料,证据材料是证据的初始形态。但与证据材料却着明的别:先,证据材料要成为诉讼证,经过质证,还要经过法庭的审核和定。其次,证据材料出现在诉讼的较早阶段,而证据则形成于诉讼的阶段,因为否确定证据料作为本案的证据只在法庭调查终结法庭评以后。因此,们认为,所谓民事诉讼的证据仅指民事诉讼证据,它是指能够证明民事案件真实情况的各种观事实。 民事诉
所谓民事据的客观性,是指证据必观在的事实,具有客观性。客性是指民事诉讼证据本身是观的、真实的,而不是想象的、虚构的、捏造的。 所谓关联性,是指证据与证
关于证据的联性问题上,无论是大陆法系,还英系,无论是社会主义,还是资本主义国家,都认为证据应具有关联性。证据材料最终被信为证的要经过两个阶段。先,必须看证据材料是否具有关联性,没有关联性的证据材料不能考虑采用为证据。次,对于有
性的程度加以评价。
所谓合法性,是指证据必符合法律
合法性不指证据必须按照法定程序收集和,必须符合法律条件。概括起来,合法性包括以下三个方面内容。首,收集据的合法性。其,证据形式的合法性。第三,证据材料转化为证据的合法性。指证据材
民事诉讼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与合法性是任何一件民事证据必须同时具备的属,三者缺一不可。但客性、关性合法性间又绝不能等量观。客观性是民事诉证据提属性,没有客观性不可能有关联性和法律性。只有具有客观性的证据材料才有可能具备关联性。只有具有客观性和关联性的据材料才有可合法性。而在某意义上,合法又是最重要的。一个证据材料如同具备客观性与关联但不具备法性,一般来说它不能成为民事诉讼证据。例如,《民事诉讼法》第73条规定:“勘人应当将勘情况和结果制作录,由勘验人、当事人和邀参加人签名或者盖章。”就是说,如果勘
没有满足合法性的求,即勘验人当事人没有
二、民
民事诉讼据的分类,是指依据一定标准种事诉讼证据归类。根据民事讼法律规定的民事诉讼证据的表形式标准,我国民事诉讼证据的表现形式可以分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
(一)书证
1.书
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图形等所记载的内容或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实的证据。这种物之所称书证,仅因它的外观书面形式,而更重的它记载或表示的内容能够证明案件事实。司法实践来看,书证的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从书证的表达方式上来看,有书写、打印的,也有制的等;从书的载体上来看,有纸张、木、布料以及石块等。而具体的现形式上,常见有合同、文书、票据、商标图案等等。因此,书证的主要表现形式各种书面文件,有时也表现为各种物。书证在民事诉讼中是
2.书证的分类
书证可以根据不角度
(1)以制书证的主体标准进行的分类。分为公文书和私文书。公文书是指国家人员在职权范围内和企业单位、社团体在其限范围内制作的文。私文书是指公民个制作书。区分意义在于判断文书是否真实的方式不同。据最高人民法院《证据规定》第77条第1款,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依职权制作的公书证的证明力一于其他书证。之所公文书证的证明大于其他书证,原因在于单位制的书是经国家机关、法或其他组依照一定程序和格式,在行使自己职权范围内制作的各种文书。例如人民法院的调解书、判决、公证机关制的公证书、婚姻登机关颁发的结婚证、离婚证等。该类书证与其他书证相更具客观性,只
(2)以文的内容和所产生的法律效果为标准行类。可分为处分性书报道性书证。处分性证是记载一定意思表示或行为而能设定、变或消灭一特定法律关系的书。如委托书、遗嘱、契约、合同等。报道性书证,是指只是报道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不以引起民
日记、件等。依据该标准进的划分意义于,处分性证能够直接证明有争的
(3)以证制必须采用特定式或履行特定手续为标准进行的分类。可以分为普通书证和特定书证。所谓通证是指具有一定想内容,但律不要求备特形式和履行特手续的书证。如收条、据等。特定书证,是指法律规必须备一形式或必须经过特程序或履行特定手续否效的书证。,公证机关公证收养关系成立的文书、涉外公证的认证书等就是特定书证。 (4)按书证的制作方式和来源不同进行分类,可分为原本、副本、复印和节录本。原本(或原)是指文件制作人最初制作的文件;照原本文抄、印刷而具有原本效力的件,为副本;复件是指用复印机复制的材料;节录本是指仅摘抄原本或正本文件部分内容的文件。我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证据规定》对于类书证的提交有不同的规,民事诉讼法规定:“书证应当提交件,提交原件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而《证据规》第20条规:“调查人员
无误的副本或复制件。是副或者复制件
对书作上述分类,助于掌握各种书证不同特点并认定法
(二)物证
1.物
物证是指以其在的形状、质量、规格、特征等来证明件的证。物证是通过其外特和自身所体现的属性来明案件的真实情况,它不受人们主观因素的影响和约。因此,物证是民事诉讼中重要证据之一。事诉讼中常见的物证有:争议的标的物(房屋、物品等);侵权所损害的物体(加工
物证和其他证据比,具有如下特征:(1)物证有较强的客观、性。议的案件事实都是已经生的,是现实的客观存在。如果够判定物证是真实的,不是虚假的,通过物证与案件事实系,就能用其来证案件事实,因而证具有较强的明力。(2)物证具有独立的证明性。物证是一种客观实在的,并不反映人的主观意志,比较容易审核实。不象证人
他客观因的影。在大多数情况,物证能独立证明案件事实是否存在,而不需要其他证据加以印证,即可成认事实的依据。如,在因产质量而引发诉中,物证就可直接作为定案的依据。为,该产品作为争议的标的物身就是证。也就是说,只要查明标的物质量是否符合要,就可以直接案件事实,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从这个意义上讲,物证还具有一定的可靠性,所以有人也称物证是“哑巴人”。(3)物证具有替的特定性。物证作为种客观存在的具体物体痕迹,具有自己的特有的特征,且被特定化特定物体之上。因此,它是不用其物品或者同物品来代替的,否则就不能持原物的特征。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物证必须提交原物。”只有在提交原物确有困难时,“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但提交的复制品一切特征必须与原物相同,照片也只是原物的真实情况的反映。这种复制品照片,只是固定和保原物的方法,作为物证的仍是
2.物证的分类
物证可以按照不同标准进行分类。(1)按照与
议标的物的证。所谓争议标的物的物证,是指讼当人的民事权利义系所指向的对象,例,双方当事人争议的不动产(房屋、土地)动产(宝、古董)等。非争标的物的物证,是指不是当事人民事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而是案件所涉及的作为证的物品,
(2)按照物是否便于保存标准,分为易保存的物证和不易保存的物证。易保存的物证,是在规条件下不易改变其原有性的物证,例,彩电、冰等。不易保存的物证,是指在常规条件下容易改其原特的物证,例如,药、水产和食品等。(3)依物证起证明作用不同,可以分为实物物证、痕迹物证、微量物证和气味物证。实物物证,是指以物体本起证明作的物证,例,房屋、汽车等。物证是物体相互作遗留的遗迹起证明作用的物证,例如,纹、印记等。微量物证,是以在少量物起证明作用的物证,例如尘、粉末等。气味物证是指以某种物质散发的气味来起证明作用的物证,如废气。(4)依物证出处为标准,可分为原物证和复制物证。原始物证,指凡证明内容直接来源于原始的物,例如,劣质产品。复制物证,是指证明的
瑕疵产
3.物
物证与书证之间着明
(1)物证以其在、外形等外部特征和物质属性明案件真实情;则以书或物品所记载的内容证件事实。(2)法律对物证无殊的形式上的特定要求,只要能以其存在、外形、特征证件事实,可以作为证;对书证则不同,法律有时规定须具特定形式或履行了特定的程序后,才具有证据效力。(3)物证是一种客观实在,不反映人的观意志;而书证
(三)视听资料
1.视听
视听资料,是利用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存的资料和据证明件事实的一种证据。包录相带、录音片、传真资、电影胶卷、微型胶卷、电话录音、雷达扫描资料和贮存数据资料等。外国民事诉讼法般都没有将听资料为一种独立的证据类型对待,仅将其归入书证和物证的种类中,我国民事诉讼法鉴其具有独立的
视听资料是通过像、
特征具有生逼真、便于使用、易于保等特点。具体而言,首先,视听资料具有较强的生动性真实性。由于视听资料是采用现代学技手段记录下的有关件的原始材料,并且通过对该料的放能够再现当事的声音、图像和数据等,它同证一样不受主观因素的影响,所以能较客的反案件的事实。其次,视资料还具有体积小、重量轻等点,从而易于保使用。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录音机、录像、电脑、传真机等日渐普及,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视听资料的来源和应用上都具有了更的广泛性。作证据种类不在事诉讼中可以应用,而且在活动和非讼案件中也得以广的应用。并越来越受到欢迎,它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以及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活提供更多的方便。 视听资料虽然具有生动逼真、便于用、易于保管等特点,但也能由此认为其是绝对可靠的证据,原因在于视听资料是可以过剪接手段伪造变换。因此,对视听资料需行全面审查,具体分析。根据《证据规定》第22条规定:“调查人员调查集计算机据或者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应当求被调人提供有关资料原始载体。提供始载体确有困难的
笔录中说明来源和制作经过。”人民法院在查听料时,应查明该听资料的来源,录制时间、地点,录制的内容、目的,参与制的人,录制的形象和声音是真实,以及该项视听资料的保管、储存情况等。凡窃听、偷录、剪接、篡改、容失真的视
2.视听资料的种类
视听资料是国的诉讼证据上新增添的证据种,对人民法院查明案,提高审判质量,正处理民事纠纷有着重要的价值,如何对听资料一新的证据种类进行分,目前尚没有统一的见解和认识。但一般认为,视听资料应包括录音录像资
录音录像资,是指用现代科技的手段将声音、图实加以记录,通过录的重放来证明案件实的一种证据;电脑储存资料是指通过算机中储的数据和信息,来明案件事实的证据;电视监视资料是指对特定人或物通过电视监视手段所获得的图和声音,
3.视听资
(1)
视听资料与书证有相
处在于它们都以定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区在于,首先,书是书文字式记载的思想或者行为内证明案件事实的。视听资料主要以音响、图像、数据来反映案件的内容的。但是,并不能否认的听资料中有以文字式反映人的思想的内,但绝不是单的用文和符号证明件事实的;其次,书证是以静态的方式来证案件事实的,而视听资料则是可以动态方式来证明案件
(2)
物证是以外特征证明案件事实,而视听资料是资的容发挥证明作用。,都能够证明案件的实,但作为独立的一种证据,两者又有着明的区别。物证是以自己外部的态、质量、规格、特征等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视听资料也能反映物的外部形状、规格、量、特征,
(四)证人证言
1.证人
证人指知晓案件事并应当事人的要求法院的传唤到庭
根据我国事诉法第70条第1款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的责人应当支持人作证。……”以上规大致明了民事诉证人的范畴。我国民事讼法规定的证人,包括单位和人两类。凡是知道案件情况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作证。但这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是,单位能否象自然人一样出庭作证呢?单位显然是不能的。民事诉讼法第70条第2款规定,不正确表的人,不能作证。这一是关于证人的能力方面规定,在我国自然人作为证人,除必须了案件事实外,还须能够正确表自的意志。最人民法院《证据规定》第55条也进一步规定了,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为证人。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能力的人当待证事与其年龄状况相适应的可作为证人。因此,根据我国法律和法解释,自然人虽然是无民事行为能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仍然能够作为证人对与
证人证言有三个方面的特征:第,人证言是了解件事实的人供证明。也就是说,证人必是知案件情况的,只有知道案情的人才能作证,知道案件情况的人并不一定
听到的事实进行作证。 作证的人也并非一定要用言词形式作证才力,如聋哑人可就自亲所见,哑语表达加作证。第二,证证只包括能够正确表达意志的人就案件事实作的陈述。例如,精神病人或年幼不能辩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所证人证言是效的。第三,人证言的真实性、可靠性到多种因素的影响。证人作为然人,对于案的事实的感知要受到主观和客观各种因素的制约和限制。因此,证证言可能有真假,审判人员应尽可的结合其他证据对其进
2.证人
证人证言有两种形:一是口头形式,二是书面形式。 形式,是指证人所了案件事向法庭所作陈述。该形式证作证的基本形式。在审判实践中证人多是以口头形式向法院陈述的,证人作证以到庭接受口头询问为主,主便于当庭质和确认。依《证据规定》,当事人人民法院申请要证人出庭证时,应当在证期限届满十日前提出,并经人民法院许可。且须指明证人的姓名、住址,以便法院传唤,当人虽未申请,法院为
书面形式,是指以字形式向人民法院陈述已知的案件事。证人作证以到接受询问原则,但“证人确有困难不出”的,如年迈体弱或者行动不便无出庭的;或特殊岗位确实无法离开的;或路途特别遥远,交通不便出庭的;或自然灾害不可抗力的原因无法出的;或其他无出庭的特情况。经人法院许可,证人可以提交书面证言。书面证言当庭宣读,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但应注意的,书面证言不应认
证人证言应当是证人耳目睹的与案件有联系的客观情况,即引起民事法系发生、变更或者灭的实及发生争的事实。对于人提供的证言只要能这些事实陈述清楚即可,并不要求证人对这些实作主观上的评价。因此,证人陈述与案件无关的事实,不应作为证言的内容;证人分认识或者法律价也不能作为据。证人证言应是自己亲自见闻,如果是别人到或听到转的所谓传闻证言,也不能作为证人证言的内容。人民法院在分析证人证言时,必须查明证的身份以及他和事人之间的关系。然后,再仔细地从证人的主观及观因素两方
文化水平,事物的理解程度,以及他的认识能力能力。在其客观因素,则应考虑证人当时处的客观环境,如光线明暗、距离远近、室室外、杂还是安静等等。对人证言分析判断时,应综合案件的全部情况及其他证据,加以全面地分析、认真研究,只有这样才
(五)当事人陈述
1.当事
当事人陈述是指事人在诉讼中就与本案有关的事实,向法院所作的述。人陈作为证据的一个种类是我的事诉讼证据种类划分中的特色。当事人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由于与诉讼结果有着直接害关系,定了当事陈述具有真实与虚假存的特点。因,审判员在运用这一证据时应注意防止将虚假的证据作为认定件事实的根据,对于当事人的陈述应结本案的其他证据进
2.当
当事人述分为口头陈述和面陈述,也以分为对件事实的陈述和当人
事人的承认,是一方当事人另一方当人
当事人的承认又可分为审判上的承认和审判外的承认两种。判上的承认,指在案件时,当事人向法所作的承认。种认是一方当事人对对方当事人所作关于事实的陈述表示同意,一旦承认即可免除了对方当事人的举证责。承认的主仅限于原告、被告、法定代理人、第人、诉讼代表人经被代人特别授权的讼代理人等。审判外的承认,是当事人在法院外某些事实所作的承认。这种承认不能作为免举证责任的根据,
人民法对当事人陈述的可靠性的,必须综合全案情和其他证加以判定。在判断承认时须审承认是否系当事人自愿,如果存在着受欺诈、恶意通谋和重大误解的
(六)鉴定结论
1. 鉴定人的概念
鉴定人指那些接受聘请或指派凭的专门知识案件中的疑难题进行科学研究并做出具法律力结论的人。我国民事诉讼理论中普遍认为鉴定人是诉讼参与人。并
官的帮手。在国外一是将鉴
鉴定人与证人不同之处在,(1)法律对他们知识结构的要求不同。法律要求鉴定人必须备种专门知识,且能够解案件中的门问题。证人不一样,法律并未求他们具备专门知识,只他了案即使是文盲也可庭作证。(2)知悉案件的时间。证人是在案件发生的过程中凭其五官感知案件的;而鉴定人是案件发生后通过阅卷和访问等径才了解案件情况。(3)主体的特定性同。鉴定人是用专知识对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判断人,要具有所需的专门知和术条件,且不存在法定回避情由人,均可以被指定为鉴定人。因此,鉴定人具有可替代性;但证人则不同。根我国法律的规定,无论证人有无专门知,也无论证人是否存在回避情,证人始终是证人。是证人就必须庭作证。任何理的推脱都是不允许的。与
2.鉴定
为了证鉴定人能顺地进行鉴定和认真做出科学鉴定结。
鉴定人主要诉讼权利是:(1)有权了解全案况,并有权要求人民提供为进行鉴定所要的材料;(2)有权询问当事人、证人及参加验证据和现场勘验等动;(3)有权拒绝鉴定; (4) 有权用本民族语言文字作鉴定结论;(5)有权请求
鉴定人主要的诉讼务是:(1)定人接受鉴定
(2)鉴定人须忠实地进行鉴定,对所需要鉴定的问,认真责地进行科学的实、析,做出科学的判断;(3)鉴定人必须接受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当事人诉讼代理对所鉴定的内容、结论出质询,并给予科学的回答和说明;(4) 要遵守鉴定纪律,妥善保管提交鉴定的物品的材料(5)对鉴定中
2.鉴定
鉴定人运用业知识、专门技术对案件中的门题行分析、鉴别、断后做出的结论,为鉴定结论。民事诉讼中的鉴定结论具广泛性多样性,通常有医
鉴定结论作为诉讼证据的一种,它具有三个基本特点:一是独立性。它鉴人根据案件的事实料,科技术标准,以自己的专门识,独立对鉴定对象析、究、推论做出的判断。二是结论性。其他证仅就某一个方面或某几个方面作证,通常不可能有结论性意见。结论只能由法官去作。定论则不然,它仅要求鉴定人述根据案件材料所观察到的事,且更重要的是必对这些事做出结论性的鉴别判断。三是范围性。对这种专门性问题所做出的鉴别和判断,限于应查明案件事实本身,不直接涉及对案件的有法律问题做出评价。对法问题的评价,
3. 鉴定的程序
(1) 鉴定人的确定
根据最高人民院《证据规定》第25条规,当事人申鉴,应在举证期限内提出。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出鉴定申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拒不提供相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
人提申请鉴定,经民法院同意后,由方当事人协商选
《证据规定》第27条规定,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出的鉴定结论有议申新鉴定,提出证据证存在下列情形之的,(1)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关的鉴定资格的;(2)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3)鉴定结论明显依据的;(4)过质证认定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形。对有缺陷的定结论,以通过补充鉴、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定。另外,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的部门作出的定的,另一方当事人
(2)
鉴定部门的定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法律或行明规定鉴定部门,,根据最高人民法《医疗纠纷事故处理办法》中规定医疗纷的鉴采用的是由医学会建专家库,当事人可随机抽取进行的鉴定。另一种是法律和行政法规未对鉴定部
(3)鉴
审判人员对鉴定出具
下列内容:(1)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鉴的内容;(2)委托鉴定的材料;(3)鉴定的依据及使用的科学技手段;(4)对鉴定过程
鉴定人有责任在法庭上回审判人员、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的有关鉴定方问题。鉴定人应当出接受当人询。 鉴人确因特殊原因法出庭的,经人民法准,以书面答复当事人的质询。在法庭上进行的较简单的鉴定,鉴定人也可用口头向法院提出鉴定意见,由书记员记入笔录,并鉴定人在笔录或盖章。不论以面或口头方式提鉴定意见,如有必要,当事人其讼代理人都可以要鉴定人对鉴意见作补充说明或释,这些说明和解释,也应记入法庭笔录,如果数个鉴定人的鉴定见互相抵触,鉴定人未能提出定的意见,或者人民法院鉴定意见有怀疑时,除可要鉴定人进行补
(七)勘验笔录
所谓勘验,是指人法院审判人员,在诉讼过程,
品或物亲自进行或指定有关进行查验、照、测量的为。对于查验的情况结果
在勘验物或者场时,勘验人必须出示人民法院的证件,邀请当地基层组织或者当事人所在单位派人参加,当人或者他们的成家属应当到;拒不到的,影响勘验的行。有关单位和个人根据民法院的通知,有义务保护场、协勘工作的进行。人民法勘验物证或者现场,应制作笔录记勘的时间、地点、勘验人、在场人、验的经过、结果,由勘验人、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对于绘制的现场图应注明绘制时间、方、绘人姓名、身份等内容。勘验笔录应把物证或者场上一切与案件有关的客观情况,详细、如地记。在开庭审理时,审判人应庭宣读或出勘验笔录和照片、绘制的图表,使当事人都能了解勘验的事实情况,并听取他们的意见。当事人要求重新勘验的,可以重新验。 勘验笔录以其文字、图表等记载的容来说明一定案件事实,从这个意上来说,它与书证有相似之处,但不能为它是书证。两者主区别是:(1)产生的时间不
制作发生的;而勘验笔录是在案件发生后,在诉讼过程中,为了查明案件事实,物或者现场进行检验后作的。(2)制作主体同。书证一般是当事人或有关单位及公制的;而勘验笔录则是办案人员或人民法院指定进行验的人,执行公务依法制作的一种文书。(3)反映的内容不同。书证一般是用文、符号来表达其容,本身能直接证明件的事实情况,制作人主观意志的外部表现;而验录的文字、图片记的容,是物证或者现场的重新现,其内容不能有制作人的主观意思表示,完全是一种对客观情况的实记载。(4)能否重新制作不同。书证不能涂改,也不能重制作,要保持其原意;而勘验录则不同,若
以上是根据我国事诉讼法中就证据所做的分类。实上,证据形是种样的。不同的国家以及不同的划分的证据类别是不尽一致的。前苏联的诉讼法学者将证据分为直接证据、间接证据、原始和传来证。英国学则将证据分为四类:第一类是直证据和境证据。第二类是感觉性证据与传闻证据。第三类是第一位证据与第二位证据;第四类是初
主张把证据分为本与反
第二节
一、证明对象
(一)证
所谓证明对象又证明的客体。它是指证明主体运用据予以证明的审理有重意义的事实。证明对象是的出发点,在民事诉讼中,当事起诉将提出一定的证据,被告人进行答辩、反驳或者反诉时也出一定的据。这些据的提出不是为了的目的,而是了证明己的主张,因此,当事人提出的证据仅是一种手段,是一为了求得胜诉的手段。证明制度的目在于证明主体通过
证明对象的确定利于审判人员和当事人有目的收集和提供证,利于民法院及时的查明案件事,正确的解决民事纠纷。但,在民事诉讼中不是所有案件的事实都能成为证明对象,成为证明象必须备以下的特征:首,能够成为证对象事实必须是与审理的案件有关联的事实,只有与案件有关联的事实,对于当事人和人民法来讲才是具有重
法律上的意义。如果一事实与案件无关联或对认定事实无法律上的义话,就不能成为明对。次,作证明对象的事必须是处于真伪不状。也就是说,该事实存在与否必须由证明主进行证明,以消除真伪不明这一状态,可见,证明对象与证明责任的 关系相当紧。最后,证明对的确定与实体律规范中的要件事实有着切联系。当事人要自己的诉请求获得人民法的支持,必须就自己主张的事实与实体法规中抽象的要件实相一致,能获得该法规相应效果。于是在三段式的证明过程中,只有
(二)
根据民事实体法民事诉讼法规定,民诉
1.民
民事案件的要事实,是指由民事实体法规定的生、更消灭民事法律关的律事实。该类事实具包括:(1)产生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的法律事。如人的出生、死亡,签订合同,立遗嘱,造成损害等。(2)变更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事实。债权债务主
的改变等。(3)消灭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法律事实。履务,事主体死亡、放弃继承。(4)妨碍当事人权利实现、义务履行的法律事实。如无效合同,行为人丧失行为能,不可抗力由等。 以上主要事实,能是原告提诉讼求的根据,也可能是被告人、第三人进行答辩而提出的依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必须查才能解决争议的
1. 当事人
所谓程序法的主要事实,是由民事诉讼法规规,能够引起民讼法律关系发生、更或消灭的事实。这类事实主要包括:(1)有当事人适格的事实;(2)有关主管和管辖的事实;(3)有关审判组织形式的事实;(4)有关
(6)适强制措施条件的事实;(7)有关讼间的事实等等。要是解决诉讼程序题上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这些事虽不直涉及实体问题,但具体案件中,如不加以证明,就会影响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影响实体
3.间接事实
间接事实是用于证或推论主要事存在与否的
或多间接事实加以印,对于作为前提事的间接事实的可性
4.外国
一般来讲,法和法规是无需进行证明的,但是,对于特况下国法律和地方性应证明对象,特别是在涉外事诉讼中,如果当事人要求援引某国法律来解决时,该外国法律应作为证明的对。另外,于我国地域广泛,地方性法规较多,审判人员不可能全部了解和掌握,因此,诉讼中涉及到地方性
(三)
所谓无证明的事实又称免证实。这类事不需证明,能断定它的真实性。据民
1.一方当人提出的事实,对方明确表示承认 事一方认可对方当人主张的事实,这种事一般无须证明。如原告提出被告迟延交货,被告承认是事实,对此,无需明,原告方也无需举证。另外,对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另一方当事人既未表示承也未否认,
仍不明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该项事实的认。如果当事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的,理
《证据规》第8条第4款还规定,事在法庭辩论结前撤回承认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或者有分证证明其承认行为是在受胁迫或者重大误解情况下作出且与事实不符的,
2.众所周知的事实
众所周的事实,指在一定范围内,多数人认为客观真实的事。比如某地发生地震,这一观实,为众所周知的事实,在办案中,案件涉及到这类事实,虽是证明对
3.推定的事实
推定的事实,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常生活经验则定的另一事实的事实;定的事实,作为证明对象需加以证明。比如,离婚案件中, 涉及子女的抚诉,子享有被抚育的权利和父母尽抚育义务事实,可由子女是其父母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生这一事实推定得出,不须查证孩子否是亲生。事
无条的。如果被推定的事实,事人有争,允许举证反驳。例
4.预决的事实
预决的事实是指民法院先前做出的生效判决、定和调解书中认定实,正在进行的民事诉讼有的意义。预决事实可视为是经法定程序审查属实的事实。因此,为提高办案效率,对预实是没有要再加以明的。比如,人法院所作的确判决和更判决,判决中肯定、否定或变更的民事法律关系事实,对与此判决有联系的给付之诉案事实有预决的作
5.公证证明的事实
公证证明事实是指由公证机关证明的法为、法律文书和事实。公证机关国家的证明机关,所进行的证明活,是法定程序进行的,民法院应在民事诉讼中确认其真实性,不必再加以证明。但是,有
二、证明标准
证明标,是指负担明责任人提供证据件事实案以证明所要达到的程
目的、证明要求、证明果等词。
如同刑事讼法和政诉讼法一样,国民事诉讼法并没有明确规定在诉讼过程中的证标准。理论界长期以来坚持“真”的证明标准。理论基础是唯主义的认识。唯主义认识论认世界是可知的,人类具有认客观世界的能力。案件事实虽然过去发的实,但人们总是能够依案件所留下这样或那样的品和痕迹发现件客观真实,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可以还案件事实的本来面目。于是长期以来认为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与刑事诉讼的证明准并无二致,即对案件事明必须达到以下的四项标:(一)据以定案的证据查证属实;(二)案件事实均有必要的证据予以明;(三)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之的矛盾得到合的排除;(四)得出的结论是惟的,排除了其他可能性。就是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裁判才是正确的。近年来的研究表,民事诉讼中的证明准不同于刑事诉讼中的证明准。首先,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比刑诉讼中的明标准低些;其次,民事诉讼中求的不可能是客观真实,而是一种法律实。所谓法律真
法律规定视为真实的标准。也就,诉讼证明过中,法官运用据、逻辑推理和经验法则,对案事实的认定符合实体法和程序法的规定,达到从法律的角度认为是真实
法律真实确立结束了理论界和实务界长来“客观真实”斥“法律真实”现象。事实上“法律真实”与“客真实”并没有矛盾,客真实是司法证明活动中的应追求的终极目标,司法活动应当努力追
三、证明责任
(一)证明责任含义
1.主张责
明确证明责任义之前,应首先明确主张责任、提供证责含义。所谓主张责任,是事为了有利于自己的裁判,在诉讼中须提出有利于自己的事实的责任。所谓提证据责任,是指在诉讼进行的各个段,当事人避免败诉危险而承担的向法院提出证据的行为责任。又称为“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 主张责
首先,先有主张责,然后才有提证据证明自的
第2条明确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人的事实主张的负有举证责的当人承担不利后果。”但在特殊情形下,有时只有张责任,而无须承担提证据责任。,在殊侵损害赔偿诉讼中根据《证规定》第4条的规定,下列诉讼,按照以下承担举证责任:(1)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法承担举证任; (2)度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3)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其为与损害结果之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4)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权诉讼,由所有人或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证责任;(5)饲养动物致人损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人有过错者第三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6)因缺产品致人损害的侵诉讼,由产品的产者就法律规定的
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与损害结果间在因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8)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果关系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任。 另外,有关法律对侵权诉讼的举证责任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由此可见,在特殊的侵权诉中主张责任和
主张责任和提供证据责任西方辩论主义原则下才发挥作用。辩论主义原则是指是当未主张的事实都不能进辩论,经论查明的实都不能作为适法律的事实依据。由此以看,对于当事人主张的事实,只有当事人自己用证据以证明,法院不能依据未经证明的事实作为裁判根据。因此,对于当事人来讲,为避免主张责任和据责任的后果的生,必须通过行为任形式来避免。由于我国民事诉法有辩论主义原则,然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已经不再要人民法院全面收集和调查证据了,但立法中还是规定了人民法院在认应当自己收集据时,仍有权收集调查证据。那么,当事人是因自己没有履行主张责任和供证据责任,就
余地。现实来看,如果在当事有主张有利自己的事实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证自
2.证明责任的含义
所谓证责任是指引起法律关系、变更或者灭的构成要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状态,
主张责任和提证据责任只有在辩论主义下的民事诉中挥作,这是不争的事实。对于证明责任来讲,无是在辩论主义还是职权调查主义的诉讼模式下无法回的问题。也就是说,民诉讼中均难出现案件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的情形,法院不能以此为由拒绝对案件作出裁判,随要面临的是
(二)提供证责任
提供证据任与证明责任二者是有区别的:,担责任的原同。前者,一方面事人不提供证据证明所主张的事实,就可承担不利的法律后;后者,承担责任的原因是诉讼中存在的案件事实真伪不明的现象,
责任。其,承责任的条件不。前者,只要当事人主张的案件事实需要证明,提供证据的责任就产生;者,仅表现为种的潜在可性责任。第,否责任转移不。前者随着提供证据活动进行,会出现转移的现象;后者,依实体法和程序法确由哪一方当事人负担后,则自始至终由事人负担,不会随着提供证据活的进行而移位给对方当事人。第四,能否由双方当事人负担不同。前者,可以由双当事人负;者,只能由一方当事人担。第五,能否预先双方当事人之间进行分配不同。前者,无预先配。后者,是在具体诉讼始前,由法律司法解释就预先分配好了,完全不受提供证据进程的影响。第六,能否成为共同规律不同。前者,在不同法系以及不同诉讼模式的国中存在着一定的差别;者,由于反映了诉讼的共同规律,在国则是相同的,即凡是以事实为根据出裁判的国家,在案
提供证责任和证明责任二者又是联的。首先,明责任是提证据责任存在的原因。其,负
(三)
西方历史上对于明责
1.法规分类。此说认为,在实体法内有原规定与例外定的,以则规定或例外规定来其证明责任分配的标准。一来说,实体法中的本文为原则规定,但书为例外规定。此,它主:凡要求适用原则规定的事人,仅应就则要事实的存在负证明责任,无须进一步证明例外规定要件事实的不存在,如果对方当事主张例外规定
2.待证实分类说。此说主张,事实的性质来定证明责任分配标准。它认为:凡主张极事、外界事实的当事人,就应当负担证明责任;凡主张消极事实、内界事
3.法律件分类说。此说主张:凡张律关系存在当事人,应就法律关系发生所须具备的要负担明责任;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或消灭的当事人,应就法律关系变更或消灭
上述三证明责任分配学说,法律要件类说为众国家所倡导,并在法
中第5条、第6条该学说的精神的体现,即,在合同纠纷案件,主张合同关系成并生一方当人对合同订和生效的事实承举责任;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对合同是否履生争议的,负有履行义务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代理权发生争议的,由主张代理权一方当事承担举证责任。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出开除、名、辞退、解劳动合同、减少劳报酬、计算劳动者工
采用法律要分类说的同时,为弥补该学说的不,国了证明责任的例规,例如,最高人民院《证据规定》第7条规定,“在法律没具体规定,依本规定及其他司解释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事人举证能
第三节 法院收集证据
一、法
(一)法
法院收集证据,是人民法院的审人员依职权照
据《民事诉讼法》第64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提出的主张,责提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者人民法院认为审查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由此可看出,我民事诉讼法虽然规了当事人提证据责的制度,但同时也规定,在特殊情况下当事人无法收集证据或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依职权收证据时,也赋予了
《证据规定》对于人民法院收集证据有如下要求:先,民院收集和调查证必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体而言应做到以下几个方面:(1)收集和证据应审判员主持,两人以
(3)从有关位摘抄的证明材料,应说明抄材料的名、出由关单位盖章;(4)的书证应当是原件,物证应是原物;收集原件和原物有困难的,可以收集复制、照片、本 、节录本。其次,人法院在收集调查证据的同时,还应注意的以下几个问题:(1)调查人员调查收集的书证可以是原件,也可以是经核
制件的应当在查笔录中说明来源和取证情况。(2)被调人供物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者照片。提供复制品或者照的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说明取证情况。(3) 调查人查收集算机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听资料的应要求调查人提供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提供复件的调查人员
(二)法
根据我国《民事诉法》第64条第3款明确规定:“人院应当按照法程序,面地、观地审查核实证据。”依该法精神,并不要求人民法院全面收调查证据,即无需对案件的全部证据进行收集和调查。民事诉讼当事自己的诉请求或主张,首先有责任提供证据,如果他们提供的据不充或不全面时,民法院可以责令他们补充证据。确因特殊情况法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也可以依职权
关于法负责调查收集的证范围,根据国《民事讼法》第64条第2款
由人民法院负责调收集的证据包括:(1)当事人及其诉理人因客观原不能行集的已提出调查据的申请和该据索的;(2)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鉴定、勘验的;(3)当事人提供的影响查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材料互相矛,经过庭质证无法认其效力的;(4)人民院认为应当自己集的其证据。 根《证据规定》第15条、第16条的规定,人民院收集和调查证据可以细化为两个方面,即事人申请人民法院调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首先提交申请。申请书应当明被人的姓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所调查收集的证据的内容、需要由人民法调查收集证据的原因及其要证明的事实。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集证据,不得于举证期限届前七日。其次,人民法院事人及其诉讼代人的申请予准许的,应当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送达通知书。当事人及其诉讼代人可以在到通知书的次起三日内向受理申请人民法院书面申请复议
依当事人申请由民法
(1)申请调查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民法院依职权调的档料;(2)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个人隐私的材料; (3)当事人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人民可以主动依权调查收的证据。根据《民事讼法》和《证据定》的定包括:(1)涉及可能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人合法权益的事实;(2)涉及依职权追
二、保全证据
(一)
保全证据又称为证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起诉前或在对证进调查前,依据请人请或当人的请求,及依职权对可能失今后难以取得的证据,予以固定和存的行为。人民法院解决民事纠纷,认定案件事实是必不可少的环节,认件事实必须靠证据。由民事案件的事实是过去生的事实,民事件的起、审理直至判决要一个过程,所需的证据可能会由于没有及时的集而因人为或客观的原因灭失或难以取得,于为了维护当事人的
定的措施,将可能失或以后难以取的证据固定保
证据保全有两种式:一种是诉前证据保全,它指起诉前由申人人法院请对证据进行保全的行。也可以向公证机关申请,采用证的形式对证据进行保全。另一种诉讼证据保全,就是事诉讼中民法院对据采取的固定和保行为,依据我国《事诉讼法》第74条规定: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诉讼参加人可以人民法院申请保
(二)
根据我国民事诉法的规定,证据只要具备如下条件,请人或诉讼参与即申法院取证据保全措施,法院也以动进行证据保全。(1)证据有失的可能。如证人因衰老、疾病有死亡的可能,将来作为证据的物易腐坏、质等。(2)证据将来有难以取得可能。例如,人将要国。虽然难以得不等于无法取得,但会影响案件的及时处,甚至影响办案的质量,因此应当及时保。(3)证据的保
日。”因,证据保全也应在开庭前完成。是于在庭审期间现的证据,可以接向人民法院提供或由人民法院收,没有
(三)
证据保全一般因诉讼加人或申请人提出申请而采取。但人民法院认必要采取证据保措施的,可以依权主动进行。事人依据该规定向民院申请保全证据的,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前7日。当事人或诉讼代理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证据保全的,通常应提出书面申请,并申请书中必写明申请保全据的形式、内容,证据存在,以及这个证据证明什么实和申请保全证的原因和理由。另外,对于诉讼前向公证机关提出证据全申请的,依照有关公证序进行。公证机关采取据保全措施时只能依照
当事人申保全证据的,由人民法查定是否准许据保全。如果民法院接受了当事人关于据保
用什么方法实施保全。民法院
根据《证据规定》24条规定:“人民法院进行证据保以根据具体情采取、扣、拍照、录音、录像、复制、鉴、勘验、制作笔录等方法。” 因,保全证据的方法,可根据证据的不同形式,采取不同的措施。例,对书证,可复制拍照;对物证,可以录像、拍、制作勘验笔;对证人言,可以预询问、制作笔录、录音、录像等,不管采取何方法,均应客观、真实地反映证据情况。同,人民法院在进行
保全证据的材料,人民
第四节 质证与认证
一、质证
(一)
质证是指法院主持下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方用询问、辨、质疑、辩驳等核实式对对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进行质的活。质证有广义或狭两种含义,广义上的质证,是指在整个诉讼过程中对对方当事人的证
在庭过程中,对对方事人在法上出示的据进行的对质、实
质证的目的是为了就据的可采性和证明力对法官心证产生影响,官能够判定证据能和证。根据国《民事诉讼》第66条的规定:“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证。”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第72条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经审辩论、质证。”最高人民法《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问题的若干规定》第12条定:“未经庭审证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可知,质证是我国事诉讼程中的重要一环,也是诉讼正当程序的要标志。质证制度的设
质证具有以下几特点:第一,质证是当事人法的诉讼权利。证律明规定的当事人重要的诉权,质证保证了当事人对于诉的参与性,通过质证当事人可以充分表达自己对于案件证材料的看和意见,而对审判的结果可产生实质性影响,审判的结果更具有可接受性和公正性。第二,质证是人民法院事实认定的前提,也是审查判断证据证明
证据材料真伪存,人民法只有在证据材料查证属实时,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为证据材料转化为证据,只充分发庭质证的作用,排除与案件事实无的、虚假的和非法收集的据材。后,在此基础上于证据的证明力进行分析和判定,帮助法庭查明案件的事实,作出正确的裁判。第三,质证的主体必须是双方当事人,并且只以言词方式进行质。证的主体也有广义狭义之分,广义的证主体,是将质证作为一种法庭调查方来进行的划分,其中括事人、法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狭义质证主体是从诉讼权利角度进行的划分,仅限于双方当事人,我们这里所指质证的主体是指义的质证主体,因此,只包括双方当事人。强调双方事人的亲自参与和以言词方式质是民事诉讼直接
(二)
由于各国律文化、历史传统以及习惯的不,在陆法系和英系各自形成了不同讼程序模式。在不同程序模式中,于法所处的地位以及发的作用的不同,形成了属于大陆法系的讯问制诉讼模式和属于英美法
证程中完全由当事之间进行并为当人控制的英美法
英美法系的质证模式是证人证言为中心的审判体制。其采用直接询问和询问的方式进行质,直接问这种质方式的前提和础,交叉询问则是其心在。质证的阶段和程序分散在证据开示、审会议和庭审三个阶段中。证据开示程序是处理的质证中的技术性问题,审前会议明确和制证的范围,庭阶段通过直接问和交叉询问进行质证。在种当事人主义为主特征的程序式下,质证程序完由当事人控制,法官处于一种消极的地位,仅为质证程序的织者。双方事人通过直接询或交叉询问对证据的真性、关联性和合法性提出问,有助于
在大陆法系质证模式中采用的是法官为主,当人的问方式。即大陆一般是由法官先向证进行提问,由证人对案情事实进行陈述。双当事人其律师只有在法官提完毕后,经法官允许才能向当事人进行补充询问。对于是否可以采用交叉询问的质证式也是由法
美法系比,大陆法系是由法支持质证活并始终指挥证活动的进行,当事则
两大法系同的质证模式各有优缺点,当人主义的质模式下为当事双方提供了广阔的询问空间余地,但容易造成诉讼的拖延;大陆法系的职权主义的质证模式容易使法官先
我国质证程序的模式期以来采取的是大陆法系的法官讯问制的,并且体现出比强的权义色彩。例如,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16条庭审准备阶段的规定:“审判人员必认真审核诉讼材料,调查收集必要的证据。”这使得法官在庭审前的调查和卷就往往对案的事实和证形成了预决。该立法规定一定程度上助长了官的“入为主、先定后”,这往往带来对于当事人的相互质证的忽视。例如,对于未到的证人证言经在法庭上宣读后就作定案的依据。因此,
我国质证模式的选上,笔者认为结合两大法诉
民事诉讼证据
民事诉讼证据
何为民诉讼证据?所谓的民讼证据是指够证明案件实情况的各种事实材。作
(一)客观性(是证据必须是客存在的事实而
(二)关联(实质证据必须与所要证明的实(即待证事实)一定的客观联系)联性要注意:1、关联性是客观存在,而不凭空推测的。2、联性既可以是直接的联系,也可以是间接的联系。3、关联性既可以表现
(三)法性(是指证据必须按定程序收集提供,必须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包两
一定的事实材料为诉讼证据当具备一的
1、 证人资格规则。《民诉法》
表达意志人,不能作证。”《证据》第53条进一规定:“不能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证。待证实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
2、 非法证据排除则。非
定在证据形式;(2)符合法定
3、 证据
4、
5、 调解或和解中事实的
则。
6、 证
在理论上按照同的
1、 根据证据与证责任的
指对待事实负有证明责任的方当事人提的,用于证该事实的证据。反证指对
2、 根据证据的来不同可
证据是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而非环节传播的据,是在案件实发生、发展和消灭的过中直形成的证据即“第一手证据材料”。传来证据又称派生证据,是指从
3、 根据证据与待事实之
接证据。(直接证据是指与待事实具有直接系,能够独的直接证明待证事实证
4、 根据证据与证责任的
同可分为
我国的证据种类:
1、 书证(是指用字、符
来证明案事实的证据。其特点:(1)书式一所其记和表达的思想内来对案件事实起到证明作用。(2)书证具有较强的证明力。(3)署正在形式上相对固定,稳定性较强,一般
2、 物证(是指以己存在
程度等标志和特征证明
(1)证是以实体物的性、特征或在着状况明案件事实。(2)物
3、 视听资料(是采用的
脑存储资料等证明案件待证的证据。其点:(1)息量大、形象逼真(2)具
4、 证人证言(是证人就
面形式向法所作的陈述。其特点:(1)证件实所形成的联系定的具有不可替代(2)证人证言只能是证人就其所知晓案件事所做的陈述,而不括对这些事实所做的评价,也不包括对案件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发表看法(3)
素的影响)
5、 当事人陈述(指当事
所作的陈述。其显著
6、 鉴定结论(是鉴定人
事案件的某些专门性题进行
7、 勘验笔录(是为了查
现场或物品进
民事诉讼在收集提供证据问题方面采取当事人主义。法院调查收集据的有两:一种是人民法院主动依权查收集证据,包括以下情形:(1)涉及可能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2)涉依职权追当事人、诉讼中止、讼终结、回避与实体义无关的程序事项。另一种是依当事人的申请而调查收证据,包括以下情形:(1)申请调查集的证据属于国家
(2)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私的材料(3)
证据的保是指在证据有可能灭失或以难取得的情况,法院根据诉讼加人或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或者职权
诉讼证明
在民事诉讼的诉讼证明是指当事人和法院依运据定案件事实的动。其特征:1、主体要是当事人。2、主要是一种他向性证。3、的是正是诉讼中的争事实,说服审理案件的法官追求有利于己的诉讼结果。4、具有严格的程序性和
诉讼证
(一)、证明主体
(二)、证明象(也称待证事实是指需要证明主体运证以明的对案件的解决律意义的事实。证明对象范围:1、实体法律事实2、程序法律事实3、院所不的地方性法规、习惯、国法律。无证明的事实:1、诉讼上自认的事实2、众所周知的事实3、自然规律及定律4、
(三)、证明方法
(四)、证明责任(又称证责任。证责任分配:一般规定,某些权
(五)、证标准(是指运用证据证明待证事实应的度或尺度,又称为要求。我国过去的证标准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现在《据规定》第73条确了“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但使用这一标准时要注意:第一,此标准是做低限度的明标准,是
求。法不能以此为借口,放弃对他据的认真审和判断,以到更强的内心确信,尽可能近
(六)、证明程序。
民事诉讼证据
民事诉讼之证据
来源:民诉
第六十条证据包括八种: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
1、证明责任
第九十当事人对自己出的诉讼请所依据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讼
在作出判决前,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证明其事实主张,有举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果。 第九十一条法院应当依照列原则确定举证证明责任的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主张法关系存在当事人,应当对产该法律关系的本事实担举证证明责任;(二)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系变更、消灭或
第九十条一方当事人在庭审理中,者在起诉、答辩状、代理词书
对于涉及身份关系、国家利益、社会共利益等应由
自认的事实与明的事实不符的,人民法院不予认。 九条下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一)自然规律以及定理、定律;(二)众所周知的事实;(三)根据法律规定推事实;()根据已知的事实和日常生经验法则推出的一事实;(五)已为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六)已为仲裁机构生效
前款二项至第四项规的事实,事人有相证据足以反驳的
2、申
第六十四条当事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自行收集的证(可证期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查收集),或法院认为审理案需要的证据,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第九十四条因客观原能自行收的证据包:(一)证据由家有关部门保,当事及其诉讼代理人无权查阅调取的;(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三)当事人及其诉讼
第九五条当事人申请查收集的证据,与证事实无关联、证
第九十六条法院认为理案
能损害国家利、社会公共利益的;(二)及身份关系;()及民事诉讼法第五十规定诉讼的(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法律规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人民法院提诉讼。);(四)当事人有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可能的;(五)涉及依职权追加事人、中止
3、举证期限
第六十五条当事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据。 法院据当的主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事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长期限,民法院根当事人的申请适当长。当事人逾提供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形可以不予采纳
第九十九条法院应在审理前的准备段确定当事举
法院确定举证期限,第一审普通程序件不得少于五
举证期届满后,当事人对已供的证据,申提供反驳据或者对证据来源、形等
第一百条当事人申请延长举证限的,应
第一百零一条当事逾期提供证据,人民法院应
当事人因客观原逾期提供证据,或者对方事
第一百零条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的据,人民法院采纳。但该证据与件基本事实有关的,法院应当采纳,依照事诉讼法第六十五予以训诫、罚款。 当事人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
当事一方要求另一方偿因逾期提供证据使其增加的交、
4、签收证据程序
第六十条法院收到当事提交的证据料,应当具收据,写明证据名、
5、法庭质证
第六十条证据应当在法庭出示,并由事人互相证。对涉及国家秘密、商
第一百零三条未经当事质证的
当事人在审理前准备阶段认的证据,审
涉及国家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律定应当保密据,不得公开证。 第一百零四条法院应当组当事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进行质证,并针对证据有无证
能够反映案件真实况、与待证事实关联、来源和
6、法院审查证据
第一百五条法院应当按照法定,全面、客地审核证据,依照法律规定,运用逻推理
第一百六条对以严重侵他人合法权、违反律禁止性规定或者重
第一百七条在诉讼中,当事为达成调解议或者和解议作出妥协而认可的实,
第一百八条对负有举证明责任的当人提供的据,法院经审查并合
对一方事人为反驳负有举证明责任的事人所主事实而提供的证据,民
法律对于待证事实所达到
第一百零九当事人对欺诈、胁迫、恶意串通事的,及对口头遗嘱或者事实的证明,法院确该待证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能够排除合理怀疑,应当定该事实存在。 第百一十条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当事人本人到庭,就案件有关事实接受询问。在询问当事
保证书应当载明据陈述、如有虚陈述愿意接
负有举证明责任的当事拒绝到庭、拒绝接受问或者拒绝签署保
第六九条经过法定序公证证明的法律实和文书,法院当
第一百一五条单位向法院提出的证明材,应由单位负责制作证明材料的员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法院单位出具的证明料,可以向单位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可
单位及作证明材料的人拒绝人民法调查核实,或者制作证明材料人
7、专门知识人员
第一百十三条法院可以对出庭的有门知识的人行询问。经庭准许,当事人可以对出的具
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得参与
第一百一四条国家机关或者其他依法有会管理职能织,在其职权围内制作的文书所记载的事项定为实,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必要时,法院可以要求制作文书的机关
8、提交书证
第七十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原物。提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
第一百一十一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的提书证原件确困,包括列情形:(一)书证件失、灭失或者毁损的;()原件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经合法通知提交而拒交的;()原件在他人控制之下,其有权不提的;()原件因篇幅或者体积过大而不便提交的;(五)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通过请人民法院调
前款规定情形,法应当结合其他证和案件具体情
第一一十二条书证在方当事人控之下的,承担举证证明责的
申请理成立的,法院应当责当事人提,因提交书所产生的费用,由申请
第一百一十三条持书证
为目,毁灭有关书证者实施其他使书证能使用行为的,民
9、视听资料
第七十条人民法院对视听,应当辨别伪,并结本案的其他证据,审确
电子数是指通过电子邮、电子数交换、网聊天记录、博客、微
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音资料
10、鉴定结论
第一百十一条当事人申鉴定,可以举证期限满前提出。申请鉴的
人民院准许当事人定申请的,应当组双方当事人协商定
符合职权调查收集据条件的,人民院应当依职权委
第一百十二条当事人可以依照民诉法第七十九的规定,在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一至二具有
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法上就专业
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请的,
11、勘验结论
第一二十四条人民法认为有必要,可以据当事人的申请者
法院可以要求鉴定人参与验。必要
证人出庭作证
第七十条凡是知道案情况的单位个人,有义务出庭作证。关
第七十三经法院通知,证人应当出庭。下列情形之,经法院许可,可以通过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或者听资料等方式作证:(一)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二)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
可抗力不能出庭的;(四)其他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
第七十四条人因履行出庭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宿、餐等必要费用以工损失,由败诉一方事人负担。当事人申请证人作证的,由该事人先垫付;当事人没有申,人民法院通知证人作证的,由人民法院先行垫付。 第一百一十七条当事人申请人出庭作证
符合本解释第九十六条第一规定情形
未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不出庭作证,
第一百一八条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的证人因履行庭作证义务而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费用,按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用和补贴标准计算;误工损失按照国家
法院准许证人出庭作证请的,应
第一百十九条人民法院在出庭作证前当告知其实作证的义务以及作伪的
证人签署保证书适本解释
第一百二十条证人拒绝署保证书
12、当事人陈述
第七十五条法院当事人的陈述,应当结合本
当事人拒陈述的,不影响法院根据定案件事实。 第七十六条当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题向民法院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
当事人未申请鉴,法院对专门问题认为要
第七十七条鉴定人有权了解进鉴定所需
鉴定人应当出书面鉴定意见,在鉴定书上名盖。 第七十八事人对鉴定意见有议或者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定人当出庭作证。经人民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支付
第七十九条当事人以申请法院通知专门知识的出
第八条勘验物证或现场,勘验人必出示法院的证,
或者当人的成年家属应当场,拒不到的,不影勘验的进行。勘验应
13、证据保全
第八十一条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当事可以在诉讼过程法院申请保全证据,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因情况紧急,据可能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情况下,利害关系人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前向证据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或者对案件
证据保的其他程序,参照适用本章保全的有规定。 第九八条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的,可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提出。证据保全可能对他人造成损失的,法院应
民事诉讼证据
民事诉讼证据
民事讼证据:是指能证明民事件真实情的客观事实材料。民
客观性
指作为事证据的事实材料必须存在的。也是说,作为证事实,它不以任何人的主意
为此,一方要求当事人在举证时必须向人民供实的证据,不得、篡改证据;要求人如实作证,不得作伪证;要求鉴定人供科学、客观的鉴定结论。另方面,要求人民法院在调查收集证据时,应当客观全面,不得先入为主;要求
关联性
指民事据必须与案件的待证事有内在的联。也就是说,只有对于认定要件事实有助
1. 直接的联系,如事材料所反
2. 间接的联系,如事实料所反映
合法性
指作为事案件定案依据的实材料必须合法定的在形式,并且其获得、提
表现形式
根据民诉讼法律规定的民事讼证据的表现式为标准,我国民事诉讼证据的表形
书证
1.书
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图形等所记载的内容或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实的证据。这种物之所称书证,仅因它的外观书面形式,而更要的它记载或表示的内容能够证明案件事实。司法实践来看,书证的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从书证的表达方式上来看,有书的、打印的,也制的等;从证的载体上来看,有纸张、、布料以及石块。而具体表现形式上,常的有合同、文书、票据、商标图案等等。因此,书证的主的表现形式各种书面文件,但有时也表现为各种品。书证在民事诉讼中
2.书证的分类
书证可以根据不角度
(1)以制书证的主体标准进行的分类。分为公文书和私文书。公文书是指国家人员在职权范围内和企业单位、社团体在其限范围内制作的文。私文书是指公民个制作书。区分意义在于判断文书是否真实的方式不同。据最高人民法院《证据规定》第77条第1款,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依职权制作的公书证的证明力一于其他书证。之所公文书证的证明大于其他书证,原因在于单位制的书是经国家机关、法或其他组依照一定程序和格式,在行使自己职权范围内制作的各种文书。例如人民法院的调解书、判决、公证机关制的公证书、婚姻登机关颁发的结婚证、离婚证等。该类书证与其他书证相更具客观性,只
(2)以文书的内和所产生的法律效果为标准进行的分。可分为处分性证报性书。处分性书证是记载一定意示或行为而能设定、变更或消灭某特定法律关系的书证。如委托书、遗嘱、契约、合同等。报道性书,是指只是报具有法律义的事实,不以引起事法律关系发生目的的证。如日记、件等。依据该标准进行的划分意义在于,处分书证能够直接证明有争议的民事权利义务系,因而具有较强
(3)以书证制作必采用特定形式或履特定手续为标准
有一定思内容,但法律不要求具备特定形履特定手续的书。如收条、借据等。特定书证,是指法律规定必须具备一形式必须经过特定程序履行特定手续否则无效的书证。例如,公证机关公证收养关系成立的文
(4)按书证的制作方和来源的不同进行的分类,可将书证分为原本、副、复印件和节录本。本(或件)是指文制作人最初制作文件;照原本全文录、印而具有原本效力的文件,称为副本;复印是指用复印机复制的材料;节录本是指仅摘抄原本或正本文件部分内容的文件。我国《民诉法》和最高人法院的《证据定》对于该类书证的提交有不的定,民事诉讼法定:“书证当提交原件,提交件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件……。”而《证据规定》第20条规定:“调人员调查收集书,可以是原件,也可以经核对无误的副本或复制。是副本或者
对书作上述分类,助于掌握各种书证不同特点并认定法
物证
1.物
物证是指以其在的形状、质量、规格、特征等来证明件的证。物证是通过其外特和自身所体现的属性来明案件的真实情况,它不受人们主观因素的影响和约。因此,物证是民事诉讼中重要证据之一。事诉讼中常见的物证有:争议的标的物(房屋、物品等);侵权所损害的物体(加工
物证和其他
(1)物具有较强的客观性、真实性。争的案件事实已经发生了的,是现实的客观存在。如果能够定物是真实的,不是虚假的,通过物证与案件事实的联系,就能够用其来证明案件
(2)物证具有独立证明性。物证是一种客观实在的,并不反映人观意志,比较容易查核。象证人言和当事人陈那样,容易受主观素其他客观因素的影响。在大多数情况下,证能独立证明案件事实是否存在,而不需要其他证据加以印证,即可成为认定事实据。例如,在产品质量而引的诉讼中,物证就可以直作定案的依据。因,该产品为争议的标的物身就是物证。也就是说,只要查明该标的物质量是否符合求,就可直接认定案件事,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纷。从这个意义上讲,
(3)物证具有不代替的特定性。物证作为一种客观存在具物体和痕迹,有自特有的征,且被特化于特定的物体上。因此,它是不能用其它物品或者同物品来代替的,否则就不能保持原物的特征。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物须提交原物。”只有在提原物确有困难时,才“以提交复制品、片”,提交的复制品的切特征必须与原物相同,照片也只能是原物的真情况的反映。这种复制品和照片,只是固定和存原物的方法,作
2.物证的分类
物证可以按
(1)按照与议标的物的关系为标准,分为议标的物的证争议的物的物证。所谓争的物的物证,是指诉讼中的事人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所指向的对象,例如,双事人争议不动产(房屋、土地)和产(珠宝、董)等。非争议标的物的物证,是指不是当事人民事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而是案件所及的作为物证的
(2)照物证是否便于保存为准,分为易保的物证和不保存的物证。易保存的物,
常规条件下容易改变其有特性
(3)依物证起的证明作用不同,可以分为物物证、痕物、微量证和气味物证。实物,是指以物体本身起证明作的物证,例如,房屋、汽车等。痕迹物证是物体相用遗留的迹起证明作用的物证,例,指纹、印等。微量物证,是指以存在少量物质起证明作用的物证,例如灰尘、粉末等。气味物证是以某种物质散发
(4)依证的出处为标准,可分为证和复制物证。原始物证,是凡证明内容直接来源于原始
3.物
物证与书证之间着明
(1)物证以其存在、外形等外部特征物质属性证明案
(2)律对物证无特殊的形式上特要求,只要以其存在、形、特征证明案件事实,就以
(3)物证是一种观实在,不反人的主观意;
视听资料
1.视听
视听资料,是利用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存的资料和据证明件事实的一种证据。包录相带、录音片、传真资、电影胶卷、微型胶卷、电话录音、雷达扫描资料和贮存数据资料等。外国民事诉讼法般都没有将听资料为一种独立的证据类型对待,仅将其归入书证和物证的种类中,我国民事诉讼法鉴其具有独立的
视听资料是通过图像、音等来再现案件事实的,其特征具有生动逼真、便于使、于保管等特点。具体言,首,听资料有较强的生动性和实性。由于视听资料采现科学技术手段记录下的有关案件的原始材料,且通过对该资料的回放能够再现当事人的声音、图像和数据等,它同物证一样不主观因素的影,以能够比较客观反映案件的事实。其次,视听资料还具有体积小、重轻等优点,从而易保管和使用。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录音机、录像机、电脑、传真机等日渐普及,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视听资料的来和应用上都具有更多的广泛性。作为证据种不仅在民事诉讼中可以应用,而且在仲裁活
它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以当事人和其
视听资料虽然具有生动逼、便于使用、易于保管等特点,但也不能由此认为其是对靠的证据,原因在于听资料可通过剪接段伪造变换的。因,对视听资料需进行面审,具体分析。根据《证据规定》第22条规定:“查人员调查收集计算机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应当要求被调查人提供有资料的原始载。供原始载体确有难的可以提供复件。提供复制件的,调查人员应在调笔录中说明其来源制经过。”人民法院在审查视听料时,应查明该项视听资料的来源,录制的时间、地点,录制的内容、目的,参与录的人,录制的形象声音是否真实,以及该项听资料的保管、储存情况等。窃听、偷录、
2.视听资料的种类
视听资料是国的诉讼证据上新增添的证据种,对人民法院查明案,提高审判质量,正处理民事纠纷有着重要的价值,如何对听资料一新的证据种类进行分,目前尚没有统一的见解和认识。但一般认为,视听资料应包括录音录像资
录音像资料,是指现代科技的手段将音、图像如实加
储存资是指通过计算机中储数据和信息,来证明案件实的证据;电视监视资是
3.视听资
(1)
视听资料与书证既相同之处也有不同之点。相同之处在于都以一定的思内容证案件实。区别在,首先,书证以面文字形式记载的思想或者行为内容证明案件事实的。视听资料主要是以音响、图像、数据来反映案件的容。但是,不能否认的视听资料中也有以文字式反映人的思想内容,绝不是单纯的文字和符号证明案件事实的;其次,书证是以静的方式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而视听资料则是以动态的方式来证明
(2)
物证是以外特征证明案件事实,而视听资料是资的容发挥证明作用。,都能够证明案件的实,但作为独立的一种证据,两者又有着明的区别。物证是以自己外部的态、质量、规格、特征等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视听资料也能反映物的外部形状、规格、量、特征,
证人证言
1.证人
证人是指晓案件实并应当事人的求和法院的传唤到法庭作证的人,证人就案件事向法院所作的陈述称为证人证言。 根据我国民事讼法第70条1款规定:“凡是道案件情况的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作证。……”上规定大致说明了民诉讼证人的范畴。我国民事讼法规定的证,括单位和个人两大类。即凡是知道案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但这里有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是,单位能否象自然人一出庭作证呢?单显然是不能的。民事诉讼70条第2款规定,不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证。这一条是关于证人能力面的规定,在我国自然人作证人,除必须了解案的事实外,还须能够正确表达自的意志。最高人民法院《据规定》第55条也进一步规定了,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为证人。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事行为能力的人当待证事实其年龄状况相适应的可以作为证人。因,根据我法律和司法解释,自然人虽然是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为能力的人,然能够作为证人
证人证言具三个方面的特征:第一,证人证言了件实的人提供证明。也是说,证人必须是知案件情况的,只有知道案情的人才能作证,知道案件况的人并不一定都是眼所见,如盲人可以就其听到的事实进行作证。 作证的人也并非一定要用言词形式
用哑语表达加以证。第二,证人证言只包括能够正表达意志的人就件实作的述。例如,精神病人或年能辩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意志人,所作的证人证言是无效的。第三,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可靠到多种因的影响。人作为自然人,对于件的事实的感要受到观和客观各因素的制约和限制。因此,证人证言可能有有假,审判人员应尽可能的结合其他证对其进行印证,
2.证人
证人证言有两种形:一
口头形式,是指人就所了解的案件事实向法庭所作陈述。该形式是人证基本式。在审判实践中证人大是口头形式向法院陈述的,证人证以到庭接受口头询问为主,主要是便于当庭质证和确认。依据《据规定》,当事人向人法院申请要求证人庭作证时,应在举证限届满十日前出,并经人民法院许可。且必须指明证人的名、住址,以便法院传唤,当事人虽未请,法院为了查
书面形式,是指以文字形式向人民法院陈知案件事实。作证以到庭接受头询问为原则,但“证人确有困难能出”的,如年迈体弱者行动不便无法出庭的;或特殊岗位确实无法离开的;或路途特别
灾害等不抗力的原因无法出庭的;或无出庭的特殊。经人民法院可,证人可以提交书面证言。书证言当庭宣读,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但应注意的是,书面证言不应认为是“书证”,
证人证言当是人耳闻目睹的案件有联系的客观情况,即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事实以发争议的事实。于证人提供证言只要其将些事实陈述清即可,并不要求证人对些事实作主观上的评价。因此,证人述与件无关的事实,不作为证言的内容;证人析认识或者评价也不能作为证据。证人证言应自己亲自所见所闻,如果是别人看到或听到转告的所谓传闻证言,也不能为证人证的内容。院在分析证人证言时,必须查明证人的身份以他和当事人之间的关系。然后,再仔细地从人的观及客观因素两方面来分研。对证人的观因素方面,应考虑他的文水平,对事物的理解程度,以及他的认识能力和表达能力等。在其客观因素方面,则应考虑人当时所处的客观境,如光线明暗、距离远、室内或室外、嘈杂还是安静等等。证人证言分析判断时,应综合案件的全情况及其他证据,加全面地分析、认真研究,只
当事人陈述
1.当事
当事人陈述是指事人在诉讼中就与本案有关的事实,向法院所作的述。人陈作为证据的一个种类是我的事诉讼证据种类划分中的特色。当事人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由于与诉讼结果有着直接害关系,定了当事陈述具有真实与虚假存的特点。因,审判员在运用这一证据时应注意防止将虚假的证据作为认定件事实的根据,对于当事人的陈述应结本案的其他证据进
2.当
当事人陈述分口头陈述和面陈述,也可以分为对案件事实的陈述和当事人的承认两类。事人对案件事实的陈述,其目的于取有利于自的后果。当事人的认,是指一方当事人向一方人所证明的事实真实性表示同意的一种陈述。 当事人的承认又可以分为审判上的承认和审判外的承认两种。审判上的承认,是指在判案件时,当事向院所作的承认。种承认是一方当事对对方当事人所作的关于事实的陈表同意,一旦承认即可除对方当事的举证责任。该承认主体仅限于原告、被告、法定代理人、第三人、诉讼代表人和经被代理人别授权的诉讼代人等。审判外的承,是当事人在法院外对某些实所作的承认。这种承认不能作免除举证责任的
人民法对当事人陈述的可靠性的,必须综合全案情和其他证加以判定。在判断承认时须审承认是否系当事人自愿,如果存在着受欺诈、恶意通谋和重大误解的
鉴定结论
1.鉴定人的概念
鉴定人是那些接受聘请或指派凭借自己的专对案件中的疑题进行科学研究并出具有法律效力结论的人。我国民事讼理中普遍认为鉴定人诉讼参与人。并在某种意义上认为鉴定人就是法官的帮手。在国外一般是
鉴定人与证人的不同之处于,(1)法律对他们知识结构的要求不同。法律要求人必须具备某种专门识,且够决案件中专门性问题。证则不一样,法律并未求他具专门知识,只要他了解案情即使是文盲也可出作证。(2)知悉案件的时间不同。证人是在案件发生的过程中凭其五官感知案的;而鉴定人是发生后通过阅卷访问等途径才了案件情况的。(3)主体的特定不。鉴定人是用专门识对某些专性问题进行分析判断人,只要具有所需的专门知识和技术条件,并且不存在法定回避情的人,均可以指定为鉴定人。因,鉴定人具有可替代性;证人则不同。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无论证人
是证人。是证人就须到庭作证。何理由的推脱
2.鉴定
为了证鉴定人能顺地进行鉴定和认真做出科学鉴定结。
鉴定人主要诉讼权利是:(1)有权了解全案况,并有权要求人民提供为进行鉴定所要的材料;(2)有权询问当事人、证人及参加验证据和现场勘验等动;(3)有权拒绝鉴定; (4) 有权用本民族语言文字作鉴定结论;(5)有权请求
鉴定人主要的诉义务是:(1)鉴定人接受鉴定任务,除有正当理外,按时到陈述鉴定结论;(2)鉴人须忠实地进行鉴定,对所需要鉴的问题,必须认真负责地进行科学的实验、分析,做出科学的判;(3)鉴人必须接受判人员、检察人员、当事人和诉讼代人对所定的内容、论提出质询,并应给予科学的回答和说明;(4) 要遵守鉴定纪律,妥善保管提交鉴
2.鉴定
鉴定运用专业知识、专门技术对案件中专门性问题进分
鉴定结具有广泛性和多样,通常有医鉴定结论、书鉴定结论、痕迹鉴结
鉴定结论作为诉讼证据的一种,它具有三个基本特点:一是独立性。它鉴人根据案件的事实料,科技术标准,以自己的专门识,独立对鉴定对象析、究、推论做出的判断。二是结论性。其他证仅就某一个方面或某几个方面作证,通常不可能有结论性意见。结论只能由法官去作。定论则不然,它仅要求鉴定人述根据案件材料所观察到的事,且更重要的是必对这些事做出结论性的鉴别判断。三是范围性。对这种专门性问题所做出的鉴别和判断,限于应查明案件事实本身,不直接涉及对案件的有法律问题做出评价。对法问题的评价,
3.鉴定的程序
(1) 鉴定人的确定
根据最高人民院《证据规定》第25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定,当在证期限内提出。对需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请或者不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关材料,致
经人民法院同意后,由双方当事人商选择鉴定机
《证据规定》第27条规定,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作出的鉴定结有异申重新定,提出证证明存在下列情之的,①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相关的鉴定资格的;②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③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④经过质证定不能作为据使用的其他情形。有缺陷的鉴定结,可以通补充鉴定、重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另外,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的部门作出的鉴的,另一方当事人有
(2)
鉴定部门的定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法律或行明规定鉴定部门,,根据最高人民法《医疗纠纷事故处理办法》中规定医疗纷的鉴采用的是由医学会建专家库,当事人可随机抽取进行的鉴定。另一种是法律和行政法规未对鉴定部
(3)鉴
审判人员鉴定人出具的鉴定书,应当审是有列内容:①委姓名或者名称、托鉴定的内容;②委托鉴定的材料;③鉴定的据及使用的科学技手段;④对鉴定过程的说明;⑤明确的鉴定结论;⑥对鉴定人鉴定资格
鉴定人有责任在法庭上回审判人员、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的有关鉴定方问题。鉴定人应当出接受当人询。 鉴人确因特殊原因法出庭的,经人民法准,以书面答复当事人的质询。在法庭上进行的较简单的鉴定,鉴定人也可用口头向法院提出鉴定意见,由书记员记入笔录,并鉴定人在笔录或盖章。不论以面或口头方式提鉴定意见,如有必要,当事人其讼代理人都可以要鉴定人对鉴意见作补充说明或释,这些说明和解释,也应记入法庭笔录,如果数个鉴定人的鉴定见互相抵触,鉴定人未能提出定的意见,或者人民法院鉴定意见有怀疑时,除可要鉴定人进行补
勘验笔录
所谓勘验,指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在诉讼程,了查明一定的事,对与案件争议有关现场、物品或物体亲自进行或指定有人员进查验、拍照、测量行为。对于查验的情况与结果制成的笔录叫勘验笔录。勘验笔录是一种独立
在勘验物证者现场时,勘验人员必须出示人民院件,邀请当地基层组或当事人所在单位派人加,当事人或者他们的成年家属应当到场;拒不到场,不影响勘验的进行。有关单位和个人根据人民法院的通知,有义务保护现场、协助勘验工作的进行。人民院勘验物证
的时间、地点、验人、在场人、勘验的经过、果,由勘验人、在签名者盖章。对于绘制的现图当注明绘制的时间、方位、绘人姓名、身份等内容。勘验笔录应把物证或者现场上一案件有关客观情,详细、如实地记。在开庭审理,审人员应当庭宣读或出示勘验笔录和照片、绘制的图表,使当事人都能了解勘验的事实情况,并听取他们的意
勘验笔录是以文字、图表记载的内容来说明一定案件事实,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它与证相似之处,但不能认为是书证。两主要区别:(1)产生的时不同。书证一般是在案件生或发案过程中制作生的;而勘验笔录则是在案件发后,在诉讼过程中,为了查明案件事实,对物证或者现场进行检验后制作的。(2)制作体不同。书证一当事人或有关单位公民制作的;而勘笔录则是办案人员或人民法院指定行验的人,执行公务依制的一种文。(3)反映的内容同。书证一般是用文字、符号来表达其内容,本身能直接证明案件的事实情,是制作人主意志的外部表现;勘验笔录的文字、图片记载的容,是对物证或者现场的重新现,其内容不能有
(4)否重新制作不同。证不能涂改,也不能重制作,要保持其原意;而
民事证据分析
民事判决书中证据分析,是指法院(实则为承办案件法)在制作的民事判决书对事案件中出现的证据材是否具有证据资格以及证据证明力的有无及大小,用法律文、法律原则、法律精、逻辑规
1、证据分析的主有名义主体和实际主体。民事判决书是院的名义制作送达当人的,也加盖有法的印章,因此,民判决书中对证据进行分析的主体是院。但是,由于法院是一组织体,其本身不能审理和裁判案件,而是由法官代表法对民事案件体行使审判权(含裁权),故实际上由办案法在对证据进行析,判决书中的证据分析意见也就是办案法官对据的认识和看法。这表明,民事判决书中证分析的主体有名义主
2、证据分析的象是在法庭上出示并质证的各种证材料,包括他的据格与明力。由于未经质证的据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也可能成为法官分析的客体,因此,一般说来,当事人质证的也就是法进行证据析的对象。《最高人法院关于民事讼证据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第50条规定:“质证时,当事人应当围绕证据的真实
疑、说明与辩。”可,当事人质证和法官进证据分析的对象有二:一为证据资格,二为证明力。证据资格是指个证据材料能够成为证据的能力;证明力则一证据能够对案件事实所生的证明作,或者证据对案件事的证明价。首先,对证据资的分析,主要是分析证据材料是否具客观性(或真实性)、关联和合法性。这“”是判一个据材料是否具有证据资格的标。在理论上,一个证据材料只有同时“三性”时,才具证资。但实践中,不具有合法性的民事非法证据,出利益衡量的考虑,一些国家的法律也赋予其证据资格。例如,美国在刑事诉讼中对非法证据采强制排除模式,但在民事诉讼中对法证据却宽容,则上不予排除。日本对民事诉讼中法证据亦大体如此。[1]其次,证明力的分析,则是按照证据的来源、种类、证据与案件事实的程度等述证据有无证明价值以及价值大小:是从源看,以证人证言例,有的证人是民事案件事实现场目击者,其记忆力、道德品质较好,如让作证,则其证言的可信度较高,证明力较强;而有的证人对案情的了解系闻所致、道听途说而来,让其作证,其证言的客观性、实性则令人怀疑,证明力也打折扣。二是从证据的种类看,有的证据材料虽有证据资格,但一定有证明值,此种料便不一定被法官采纳为定案根据,如有些来证便是如此;理论认为,原始证据一要优于传来证据,直接
始证据的明力一般大于传来证据,直接据证明力一般间接证据。三是关联程度看,一般而言,证据与件事
3、证据分析的依多种多样。法官在分析证据时,如果法规、法律解释等某个问题有文规定的,以直接援引条阐其意见,例如,《证据规定》第65、第67条-77条等条文即可直接用于说明证据资格、证据证明力问;如果没有条的直接规定,可运用相关法律原则、律精神来分析证。法官分析证据时,可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材料有无据资格、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析判断。此外,在分
4、证据分析目的在于说明证据材料可否被官采信。证材有被官采信为认定案件事依据,证据的价值才能得到终体现。而证据材料可否被采信,依赖于法官对它知和审查断,即法官的心证。法官证过程的外化和公开化表现之一,就是法官在民事判决书中对民事诉讼证据所作的各种分析。也就是,法官在判决书
民事诉讼证据
? 第一节 民事
?
?
?
? 第二节 证据分类 第节 证据能力和证明力 第四节 证据收集
? 第六节 证明对象
? 第七节 证明责任
? 第八节 证明标准
? 第九节 证明过程
第一节 民事
一、民事诉讼证据的
所谓民事诉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民事案件真实
二、民事诉讼证
(一)客观性:即证必须是观存在的事实材料。证据的客观要求证据不
(二)关联性:要求事诉讼据和待证事实之间有内在联系;联性取决于
(三)合法:即证据应当按法定要求和
※证据的查、收集、审查、认定必
※证据的形式合法。
第二节 证
一、民事诉讼证据
(一)本与反证——证据与
本证是负有证明责任的当人所提能证明其主张成立的证据材料;反证是指当人为推翻对方
(二)直接据与间接证据——证据与
直接证据是能够单独、直接证待证事实的证据;间接证据是指通与其他证据
(三)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证据的来源
原始证据是来源于案件事本身未经环节传播的证据;而传来证据,也称为派生证,则是衍生于
二、民事诉讼证据的种类——形式分类
(一)书证
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案等所记载的内容或者表的思想
(二)物证
物证是以物本身所存在的物理性特征来
注:《民事诉讼法》第68条 书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者原物确有困
(三)视听资料
视听资料是指录带、录像带或者电脑所贮存的数据资料
视听资料与书证的区主
(四)证人证言
证人证言,是指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事实向人民法所作出
1.可以作为证
《民事诉讼法》第70条规定,凡是知道案情的单位和个,都义出庭作证。此外,《证规定》第53条的规定,待证事实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行为能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作为证
2.不能作为证
在民事诉讼中,本的诉讼代理人、审判人员、书记员、鉴定人、翻译人
※证人不能出庭
在民事诉讼中,出庭作证是证应尽的义,但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70条以及《证据规》第56条的规
(1)年迈体弱或者行动不
(2)特殊岗位确实
(3)路特别遥远,交通不
(4)因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
(5)其他无法出庭
上述情形,经人民院许可,证人可以提交书面证言或者视资料或者
(五)当事人陈述
当事人陈述是指在事诉讼中,当事人就案件情况向人民院作出
1.《证据规定》第76,如果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出
2.《证据规定》第67条,在诉讼中,事人为达成解协议或者和解的目的作出妥协所涉的对案件事实
(六) 鉴定结论
鉴定结论,是指在民事诉中,由法请或者当事人委托的专业机构的专业人员对民案件中的专门
※鉴定结论的
1.鉴定申请的提出
《证据规定》第25条规定,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举期限内提
2.鉴定机构及鉴定
《证据规定》第26条规定,当事人请定经人民法院同意后,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鉴定资格的鉴定
3.申请重新鉴
《证据规定》第27条规定,当事人对法院委托的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鉴定,提出证
(1)鉴机构或者鉴定人不具
(2)鉴定程序严
(3)鉴定结论明显
(4)经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
对有缺陷的鉴定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补充质证
4.自行鉴定的效力
《证据规定》第28条规,一方当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事人有证据足
(七)勘验笔录
勘验笔录,是指人民院的审判员在诉讼过程中对与争议案件有关物品或现场
注:《证据规定》第49条 对书、物证、视听资料进行质证时 当事人有权求出示证据
(1)出示原或者原物确有困难并经人民法院准许
(2)原件或原物已不存在,但有证据证明复制件、复
第三节 证据
一、证据能力
(一)证据能
证据能力,是指证据资料可以被采
(二)我国证据能力
1、证人资格规则——最高法院《诉据若干规》53条规定:“不能正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为证人。待证事实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精神健康状相适应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
2、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最法院《民诉若干规定》68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反法律禁止性规
3、调解或者和中的让步不得作为对其不利证据规——最
第67条规定,“在诉讼,当事人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的目的作出妥协所涉及的案件事实的认
4、证据需质证规则——最高院《民诉若干规定》47条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
5、限期举证规则——34条 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料,当事人
对于当事人逾期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质证。
当事人增加、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
第43条 当人举证期限届满后提供的证据不是新的证
二、证明力
(一)证明力的概念
证明力,也称证价值、证据力,它指的是证据对于案事实有
(二)证据能力与证明
证据能力是一个法律问题,即律上规定什的事实才能成证据;而证明力是事实问题,是对于已具备证据能力的
(三)确我国民事诉讼证据证
1、补强证据规——最高法院《民诉证据若干规定》第69
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1)未成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
(2)与一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
(3)存有疑点的
(4)无与原件、原物核对的
(5)无当理由未出庭作证
2、最佳证据规则——高法院《诉证据若干规定》第77条:人民法院数个证据对
(1)国家机、社会团体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的
(2)物证、档案、定结论、验笔录或者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证明力一
(3)原证据的证明力一般
(4)直证据的证明力一般
(5)证人提供的与其有亲属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当事人有
第四节 证据
一、证据的收集
证据的收集是指民法院审判人员为了查明案件事实,按
(一)人民法院自行收
《证据规定》第15条规定,人民法院可
(1)涉及可有损于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
(2)涉及依职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
(二)当事人
(三)人法院根据当事人申请
《证据规定》第17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当事人及诉讼代理
(1)申请调查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
(2)涉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3)当事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
注:1.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当提交书面申请。书当载被调查人的姓名者单位称、住所地基情况、所要调查收集的证据的内容、需要由人民法院查收集证原因及其要证明的事。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7日。人民法院对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申请不予准的,应当向当事人或其讼代理人送达通知书。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在收到通知书次日3日内向理申请的人民院书面申请复议一
2.根据《证据规定》第51条规定,人法院依当事申调查收集的证据,作为提出申请的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依照权调查收集的证据应当庭审时出示,听取当事人意见,
因此,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无需事人质证,只是听取意见。而依当事人申调查收集的
二、证据保全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后难以取的情况下,诉讼参加人可以向人民法申请保全证
(一)诉讼证据保全
(1)证据保全的前是证据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这两种况,在诉
(2)根据《据规定》第23条,申请保全证据不得
(3)当事人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
(4)担保也不是必需的,是否需要人提供担保由人民法院决定。但是如果法院令提供担保,
(二)诉前证据保全
根据有关单行法的规定,起诉以事人也可以申请证据保全,但主要适用于标权和著作
(1)诉前据保全都要经过申请,法院
注:主要有《商法》第58条,商标权侵权纠纷。《著作权
(2)担保不是必需的,否需要人提供担保由人民法院决定。但是如果法院令提供担保,
(3)采取了诉前证保全后,请人在采取保全措施后15日内没向人民法院
第五节 民事诉
一、一审程序中
根据《证据规定》第41条和第42条的规定,一程序中的新证据括: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后新现的证据;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经人法院准许,在延的期限内仍法提供的证据。当事人在一审程序中提供的证据,应当在
二、二审程序中
根据《证据规定》第41条和第42条的定,二审程中的新证据包括:二庭审结后新现的证据;当事人在一审举证限届满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请调取的证据。当事人二审程序中提新的证据的,应当在二审开庭前或者开审时提出;二审不需要开庭审理
三、再审程序中
根据《审判监督程序解释》第10条定,申请再审人提交下列证据之一的,人民院可以认定为
(1)原审审结束前已客观存在庭审结
(2)原审庭审束前已经发现,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得或在
(3)原审庭审结束后原作出鉴定论、勘笔重新鉴定、勘,推翻原结论的证据。当事人在原审中提供的要证据,原审未予
第六节
一、证明对象概说
民事诉讼中的明,是指人民法院和当事人运用证
证明对象:指需要用证据加以证
二、证明对象的范围
(一)法律规范所确定
(二)用推断要件事实是否存
(三)与据能力和证明力有
(四)程序法事实
(五)外国法律和地方性
三、无需证明的事
《证据规定》第8条 :诉过程中,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承认的,另一
对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一方当人未表示承认也未否认,经审判人员充分说明并问后,其仍不明
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的,代理的承认为事的承认。但未特别授权的代理人对事实的承认直接导致承认对诉讼请求的除外;当人在场但对其代理人的承认
当事人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撤回认并经对方人同意,或有充分证据证明其承认行为是在受胁迫或重大误解情况下
第9条 下列事实当事人
(1)众所周
(2)自然规律
(3)根据法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
(4)已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
(5)已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
(6)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
前款(1)、(3)、(4)、(5)、(6)项,当事人
第七节 证明责任
一、证明责任的含义
(一)证明责
又称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对自提出的实有责任提供证进行证明,当作为裁判基础的法律要件事在诉讼中处于真伪
(二)证明责任
证明责任具包括主观上的证明责任和客观上
其一,主观上的证明责,又称为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形式上的举证任,是指当
其二,客观上的证明责任,称为结果上的举证责、实质上的举证责任,是指当待证的件事实真伪不
二、 我国民事诉讼证
(一)举证责任分配
《民事诉讼法》第64条确定了分举证任的规则,即“谁张,谁举证”。 没有证据者证据不足以证明
三、证明责任的倒置
《证据规定》第4条 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以
(1)因新产品制造方发明专利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者个人对其
(2)高度危险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害人故意
(3)因环境污染引起损害赔偿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其行为与损
(4)建筑物或者其他设以及建筑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
(5)饲养动物致人害的侵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受害人有过
(6)因缺陷产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就法律
(7)因共同危险行致人损害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为与损害
(8)因医疗行为引的侵权诉,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间不存在因
有关法律对权诉讼的举证责任有特殊
四、特殊情况下的举证
根据最高民法院的《证据规定》,
(1)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的一当事人对合同立和生的事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合同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任。对合同是否履行生争议的,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对理权生争议的,由主张
(2)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作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
(3)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本规定及其法解释无法确举证责任承担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公原则和诚实信用
五、法官裁量
《证据规定》第7条规定,在法律有具体定,本规定及其他法解释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人民法院可根据公平原则和诚
第八节 证明标准
一、证明标准的
(一)证明标
证明标准,是指事人为说服裁判者相信其主张对其主形成心
《证据规定》第63条指出:“人民法院应证据能够证明案件事实为依据依法作出裁判。”该规明确了我国民事
的“客观真实”。
(二)高度盖然性
高度盖然性,是指一项事实主张具非常可的然,一个理性的不再怀疑或者看起来其他的可能性都被排除了,种情况足够形成法的心证。之所以认为我国是
(1)有法律依据,证据规定第73条规定:“方事人对同一事分别出相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依据否对方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明力是否明显大于一方提供证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这里的“明显大
(2)能够判决获得广泛的社会认同和
(3)能够维护私法秩序。它使实体求权的基础由于证明标准高至高度盖然性而不轻易动摇,使
(4)能够保障法官心
第九节
三阶段:举证—
一、举证期限
(一)举证期限的
负有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当在法定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出证明其主的证据,逾
《证据规定》第34条 :当事人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当事人在
对于当事人逾期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质证。
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在举证期限届满提出。 《证据规》第46条:由于当事人的原因能在指限内举证,致使案件在二审或者再期间因提出新的证据被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或者改判的,审裁判不属于错误裁判案。一方当事人请求出新的证据的另一方当事人负担由此增加的差旅、误、证人庭作证、诉讼等合理费用
(二)我国对举证期限制
(1)举证期限
举证期限的确定为当事人协商确定、人民法院指定举期限和
①当事人协商确定,但需经民法院认。适用简易程审理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当庭举证困难的,举证
②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适用简易序理案件以外,人民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不得少于30日。起算点是
③以证据交换日来确举证期。在人民法院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情况下,
(2)延长举证
《证据规定》36条 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
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证,人法准许可以适延长举证期限。当事人在延长的举证期限提交证据材料仍
(3)举证期限
①当事人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
②当事人确因客观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经人民法准许,在
③一审庭审结束后新
④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届满前申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人法院经审查
⑤当事人经人民法院许延期证,但因客观原因未能在准许的期内提供,且
二、证据交换
《证据规定》第37条 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以组织
人民法院对于证据多或者复杂疑难的案件,应当组织当人在答辩
第38条 交换据的时间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民法院
人民法院组织当事人交证据的,交换证据之日举证期限届满。当事人申延期举证经
第39条 证据交换应当在审判人员的持进行。 证据换过程中,审判人员当事无异议的事实、证据应当记录在卷;对有异议的证,按照需要证明的事实分记录在卷,并记载异议的理由。通
第40条 当事人收对方交的证据后提出反驳并提出新证据的,人民法院应
证据交换一般不超过次。但大、疑难和案情特别复杂的案件,人民法院认
三、质证
(一)质证的含
1、质证的含义
是指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在庭的主持,所提供的据进行辨认,质疑,说明,辩驳等,确定是否具备真
(二)质证的主体、
1.质证的主: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当事人包括
2.质证的客体:进诉讼程序各种证据,既包括当事人向人民法院供的证据,
3.质证的内容:审查证据是否具客观性、联合法性,并在此础上针对证据的证明力有无以及证明力大小,行质疑、说明与辩驳。实际上,质证的内容就是审
(三)质证的程序
《证据规》第51条 质证按
(1)原出示证据被告、第三人
(2)被出示证据原告、第三人与
(3)第人出示证据原告、被告与
人民法院依照当人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作为提出申请
人民法院依照职权调收集的据应当在庭审时出示,听取当事意见,并可
四、认证
(一)认证的概念
认证是指法庭对过质证的各种材料做出判断好决定,确认其
(二)认证的标
1、认证的标准
《证据规定》69条规定了不能单独作为
(1)未成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
(2)与一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
(3)存有疑点的
(4)无与原件、原物核对的
(5)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
2、认证的方法
《证据规定》第64条 审判人员应当照法定序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
第64条 判人员对单一证据可以从下
(1)证据否原件、原物复印件、复制品与
(2)证据与本案事
(3)证的形式、来源是否
(4)证据的内容
(5)证或者提供证据的人与当事
第66条 审判人员案件的全证据,应当从各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程度、各证
五、自认
(一)民事诉讼上
自认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一当事人他当事人不利于己的事实承认其为真实或不予反或对其诉讼请求
(二)自认的范围
(1)涉及身关系的案件不能适用自认制度。如涉及收
(2)损害国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
(3)在诉讼中当事人了达成调议或者和解的目的而做出的妥协所涉及的
(三)自认的方式
《证据规定》第8条 诉过程中,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承认的,另一
对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一方当人未表示承认也未否认,经审判人员充分说明并问后,其仍不明
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的,代理的承认为事的承认。但未特别授权的代理人对事实的承认直接导致承认对诉讼请求的除外;当人在场但对其代理人的承认
(四)自认的撤回
当事人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撤回认并经对方人同意,或有充分证据证明其承认行为是在受胁迫或重大误解情况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