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国土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和国资管
规范农宅基地管理,对于筹城乡发展,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维护农民的法权益,推进社会主义新村建设,保持农村社会稳定和经济持续发具有要意。贯彻落实中央有关要求,现就进一步完善农村宅基地
一、加强规划计划制引导,合理
(一)加农村住宅建设用地规划计控制。根据新农村建设的需要,省级国土源行政管理部要统筹安排指导市、县国土资源政管理门,结合新一轮乡(镇)土地利用体规划修编,组织编村土利规划,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在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展边界内的村土地利用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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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建设用地围;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城镇建设展边界外的村庄,县级国土资源管部门要在摸清宅地利用现状和地需求的基础上,乡(镇)土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土地利用规划为控制,组编制村庄宅地现状、住宅建用规划图和宅基地需求预测十年计划表(即“两图一表”),制定完善宅基地申请批制度,张榜公布,指导农民住宅
(二)科学确定农居民点用地布局和规模。市、县在新一轮土用总体规划修编中,要按照乡一体化的要求,结合城镇规划,合理确定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城建设扩展边界内的城郊、近郊农村居民用地布局,严控制设用地规模,出现新的“城中村”。对土地利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扩边界外的村庄,要结县域镇村体系、新农村展规和产业规划,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合理确定保留、调整和重点发展的农村居民点用,统筹农村公益事业、基础设施、生、生态、生产地需求,合理确定中心村和新村
(三)进农村宅基地地计划管理方式。新增农村宅基地建设地应纳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各地在下达年度土地利计划指时优安农村宅基地用地计划指标,切实保障农民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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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占补平衡。村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应结农村居民点布局和结构整,重
二、严格标准和规范,
(四)严格基地面积标准。宅基地是指依法取得用于建造住宅及其生活附属设施的集建设用地,“户一宅”是指村居民一户只能申请符合规定积标准的宅基地。各地要结合本地资源状,按照节约集用地的则,严确宅基地面积标准。要充分发挥村自治组织依法管理宅基地的职能。加强对农村宅基申请利用的监管。农民新申请的宅
(五)合理分配基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扩展边界内的郊、近郊农村居民点用地,原则上不再进行单宗散的宅基地分配,鼓集中建设农民新居。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建扩展边界外村庄,要严格执行一户只能申一处符合规定面积标准的基地的政策。经济件较好、资源供求盾突的地方,许村自治组织对新申请宅基地的住户开展宅基地有偿使用试点。试点方案由村自治组织通过村民议论提出,经、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核报
(六)规范宅基地审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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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规划和规范农民建房地的需要,按照公开高效、便民利民的原则,规范基审批程序。在土地用总体规确定的城镇建设扩展边界内,县(市)要统筹安排村住宅建设用地。在土地利用总规划确的城镇建设扩展界外,已经编制完村土地利用规和宅地需求预测十年划的村庄,可适当简化审批手续。使用内原有建设用地的,由村申报、(镇)审核,批次报县()批准后,由()国土资源逐宗实到户;占用农地的,县(市)人民政府于每年年初一次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省级人民政授权的设区的市、自治州申请办理农地转审批手续,经依批准后,由乡(镇)国土资源所逐宗落
宅基地审批坚持实施“三到场”。接到宅地用地申请,乡(镇)国土资源所或县(市)国资源管理部门要织人员到实地查申请人是否符合件、拟用地是符合规划和地类等。宅基地经依法批准后,到实地丈量批宅基地,确建时并受理农民宅基地登记申请。村民住宅建成后,要到实地检查是否按照批准的面积和求使用土地,符合规定的方可办理土
(七)依法维护农宅基地的取得权。农民申请基地,乡(镇)、村应及时进行受理查,符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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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宅基地申条件的,必须在规时间内批准,不得拖延和拒绝。各地(市)人民府要建立全农民宅基地申、审批操作规范,并根据本地区季节性点和农民宅建实际,确宅基地申请条件和各环节办理时限要求,向社会公开,接社会监督,切实维护农民
(八)加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和案管理工作。各地要按照相关规定,依法加宅基地确权登发证,妥善理宅基地争议。要清基地底,掌握宅基地使用现状,并登记造册,建立健全宅基档案管理制,到变更一宗,登记一宗。要积极建立农村宅基地动态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宅地申请、审批、利用、查处信息
三、探索宅基地管理的新机制,
(九)严总量盘活存量。要在保障住房建设用地基础上,严格控制农村居民用地总量,统安排各类建用地。农民新建住应优先用村内空闲地、闲置宅基地和未利用,凡村内有闲宅基未利用,不得批准新增建设用地。鼓励通过改造原有住宅,解决新增住房用地。各要根据地方实际情况制定节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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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逐步引导民居住适度集中。有条件的地方据土地利用规、城乡一体化的城镇建设发展规划,结合农村建设,本着量而行、方便生产、改善生活的原则,因地宜、规划、有骤的推进农村居民点撤并整合和小城镇、中心村设,引导农民居建房逐步划的居点自、量力、有序的集中。对因撤并需新建或改扩建的小城镇和中心村,要加大用地计划、资金的支。近期规划
(十一)因地制地推进“空心村”治理和旧村改造。各结合新农村建设,本着提高村庄建设用地利用效率、改善农民生产活条件和维护农民合法益的原则,指导有件的地方积极稳妥地开展“空村”治理和旧村,完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治理改造中涉及宅基地重的,要按照新的规,统一宅基积标准。村庄现有各类设用地进行调整置换的,应对土地、房屋价格进行评估,在现状建设用地边界范围内进行;在留足村必需居住用地(基地)前提下,其他土地可依
四、加强监管,建立宅
(十二)建宅基地管理动态巡查和任追究制度。县(市)、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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巡查制度,切实做到对宅基地违违规行为早发现、早制止、早报告、早查处。县国土资源法监察机构和乡国土资源所是农村宅基地动态巡查工作实施主,对态巡负接责任。建立动态巡查责任追究制度,对巡查工作不到位、告不及时、制止不得力的
(十三)建立共同责任机。市县、乡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与市、县有关门、乡镇政府、村自治组织建立依法管理宅基的共同任机,建村宅基地监督管理制度,落实工作责任,形成执
(十四)依查处乱占行为。各地要认真负责查处宅基地用中的违法行为。对未经申请和批准或反规划计划管理占土地建住宅的,应当限期拆除、退还土并复原状。对超过当地规定面积标准的宅基地,经依法处置,按照《关于一步加快地使权登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46号)要求予以登记的,村集体组织可对认超占的面积施有偿使用。对一户违
(十五)加强指导,不研究解决新情况新问题。各地务必从实出发,实加强对宅基地管理工作的指导,抓紧落实知要求各措,快研究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具体政策规定。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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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问题,主动采取措解决,并及时上报,确保各项策措施落实。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要加对察
二〇一〇年
篇二:农村宅
第九条 农村村民一户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面积标准(括附属房、庭院用地),使用耕地最高不得超过125平方米;使其他最高不得超过140平方米;山区有条件利用
宅基地的用地面限额为:三人及三人以下的户75m2以内,四人的农户100m2以,五人
使用非耕的,每档最高可增加15m2;山区有条件利
实施旧村造、下山移民拆除
第十条 建房农
(一)建人口计算以本户农常住户口为准。已领
(二)现役军人(不含军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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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建房人口。城居民的配偶是农村户,没有享受房改政策的,经所单
(三)违反计划生育策规定未依法
第十一条 宅基
(一)建筑物和构筑以墙外包为
(二)挑出的阳台和楼梯以突出部分垂直
(三)由二户或户以上使用同一宗土地的,地积按房屋产权的建筑面积与总面的比摊;
(四)通过买商品房和以公开有偿出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集
第十二条 合立户条件的子女在申宅基地计算限额时,母
现有宅地面积超限额的户,在按规划申请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
(一)因国家或集体建设、移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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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实施城市、村和集镇规划或
(三)现有宅基地面尚未达到本办法
(四)已备分户条件且原宅基地面积尚未达
(五)经人民政府批准,农集体经济组织引进或招
(六)离、退休、退职的职,复员军人和华侨、
(七)法律、法规、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宅地面积已达到本规定标准再申请新宅基地的,
(二)出租、卖或者以其他形式转宅地及其地上建筑物(缺户理
(三)以有家庭成员作为一户请宅基地并被批准后,
(四)子女已立户且合立户条件,
(五)拟实施旧村改造的区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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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宅基地上建
(六)对不需要居住住房不拆除、
(七)违法建房未依
(八)其他不符合申
第十五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报经县民政府批准,可以注销土使
(一)自批准宅基地日起满二年未
(二)报批宅基地时向集体承诺建新拆旧
(三)经批准实施旧村改或下山移民的村,
(四)骗取批准或非
(五)其他应收回宅
第十条 为乡(镇)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或者实施城、集和村庄规划进行旧城、旧镇、旧村改造,经法批收回地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给予适当补偿;地上
第十七条 村村民申请宅基地,应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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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村集体经组织讨论同意,并申请宅基地户主名单、家庭人口、原房屋间数面、申请建占地面积、位置张榜公布后无异议的,取得乡村建设规许可证或设用规划可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县人民政府批准,其批准
第十八 经批准回乡落的职工、军人和其他人员申请建造住宅的,当持有所在单位或者原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出具无住房明材,并口所在地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后,方可
经批准回乡定居的侨、台湾和港澳同胞、外籍华人请建住宅的,应经户口所在地村民委员会村集经组
第十九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严格按照批准的宅基地面积、规划层、高度及质量标准进行施工。各乡(镇)人政府、应强农房过程中的监督管理,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
第二十条 个人造住宅依法取得的宅基地应当有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农户建房工收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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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
因依法转让地上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导致地使权转移依法改变土地使用权的,在合生
篇三:农村宅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宅基地的管理,规范农村建设用地秩序,保护农村村民的合法权益,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河北省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农村,包括村庄和集镇。本法所称的农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于建设住宅和厨房、厕所施的土地及庭院用地。第三条 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内村宅基地的管理。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工。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门和村委员会应当励村民建设二层以宅,并照村庄和集镇规划进行村改造。村村民建设宅,应当合理利用和集约利用土地,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使用土地。村内有空地可以利用的,不得占用耕建设住宅。第六条 村村民宅,应当依法取得地使用权。禁止非法占用土地建设住宅。禁止买卖或者以他方式非转让农村宅基。第二章 宅基地申请与审批第七条 农村村民符合下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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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可以申请宅基地:(一)因子女结婚原因确需分户,缺少宅基地的;(二)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织成员,没有宅基地;()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实施村庄集镇规划以及进乡(镇)村公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搬迁的。第八条 农村村民需要使用宅基地的,应当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由村民委员会公布并提交村民会议者村民表会议论。经讨论同意并公布后,逐报乡(镇)土地管理机构、县(市)地行政主管部门审和县()人民政府批。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民员会应当公布批准使用的宅基地。第九条 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批准使用宅基地:(一)年龄未满十八周岁;(二)原宅基地的面积已经达到规定标准或者能够解决户需要的;(三)出卖或者租村住的。十条 农村占用农用地设住宅的,应当由县(市)土行政主管部拟定农用地转用案,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占林建设住宅的,应当依法报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按前款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村村民不得占用基本农田建设住宅。第十一条 农村村民占用耕地设住宅的,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事先开垦占用耕地的面积和质量相当的耕地,并报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没有开条件或者开的耕地经验收不合,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法向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缴纳耕地开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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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 下列宅基地的使用权,由村民委员会乡(镇)土地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市)人民政府批准,收回:(一)为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行旧村改造需要调的宅基地;()为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占用的宅基地;(三)农村村民户一处之外的宅基地;(四)农村“五保户”腾出的宅地;(五)自法批准之日起连续二年未按照准的用途使用的宅基地;(六)县()人民政府规定应收回的其宅基地。由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原因收回宅基地使用权的,村民委员会应当根据地上附着的评估价格对原宅基地用权人给予适当补偿。三章 宅基标准第十三条 本省依法实行农村村民一户一宅基地制。农村宅基地的积按下标准行:(一)耕地不足一平方米的平原或者山区县(),每处宅基不得超过二百方米;(二)人均耕地一千平方米以上的平原或山县(市),每处宅基地不得超过二百三十三平方米;(三)坝上地区,每处宅基不得超过四百六十七平方米。县(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在前款限额内规定农村宅基地的体标准。第十四条 农村村民因继承等原因形成一户拥有二处以上宅基地,多余的住宅当转让。受让住村必须符合申请宅基地条件,并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宅基地审批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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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csPENgbo.com 蓬 范文 网:农村宅基地管理条例)。农村村民一户拥有二处以上宅基地并满二年未转让其多余的,村民委员会可以向乡(镇)土地管理构提出收回集体土使用权的申请,经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收回,统一安排使用。十五条 农村村民户口迁出本集体经济组织后,其宅基上的房损坏不利用的,应当退出其宅基地,村民委员会依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偿收回。第四章 基地登第十六条 农村民的宅基地申请经县(市)民政批准后,应当自收到批准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县(市)土地行政主部门申请办理集体土地用权登记,由县(市)民政府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第十七条 由于住宅转让、承等原因成集体土地使用权更,事人应自变更之日十日内,向(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理集体土地用权变更登记,县(市)人民政府换发《集体土地使用证》。第八 集体土地使用权被收回的,当事人应当自接到县(市)人民政府通知之日起三十内,向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由县(市)民府进行注销登记,收回原基地使用权人的《集体土地使用证》。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十九条 农村未经批准或者取欺骗手段骗取,非占用土地建住宅的,或者超过县(市)人民政府依法批准的面积多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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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住宅和其他设施;构成犯罪,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 非法转让宅基地者非法转让地建设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得,并可处以非法所得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的款;成犯罪,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第二十一条 无权批准宅基地的或者个人非法批农村村占用土地建宅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村村占用土地建住宅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占用地建住宅的,或者违反办法规定的程序批准占土地建住宅,其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直负责的管人员和其他直责任,依法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批准宅地,对当事人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六章 附则第二条 城市郊区和国有农场、林场、牧场的宅基地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条 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办法制定实施细则。第二十条 本办2002年7月1日起施行。1992年7月8日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河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规定》1998年11日省人民政府的《河北省农村宅基地理规定修正案》同时废止。篇四:农村宅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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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农村宅基地所有权属农村集
只享有使用权。3.农村村民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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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城市体规划、村镇建规划,应有规划、有计划地逐步向城镇和中居住点中,禁止散点房,鼓励农民进镇购房或按规划中建设寓式宅,尽少占或不占用耕地。4.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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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人户,户宅基地标准 150 ?,四人以上户,每加
二、法律任 1.未经批准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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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占用的地,限期拆除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超过准面积占的土地,按非法占用土地处理。2.农村民新住宅,不地审批时约定拆除原有住房的,由市国土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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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旧房,退还原宅基地。逾拒不执行的,由
三、审批程序 1.房户以书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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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村组开座谈会,协调相关矛盾。建房户在村民主任指导下,填写《建房申表》,提供户薄、原土地使用证等相关证明材,村组对房申请地的有关内容公示一周;3.公示期满后无异议,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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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相关员意见,检查报材料,对建房条件进行初审后提出体意见,上报镇会办; 4.村民主任到村建部门办好《址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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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加镇印章报市国资源局审核批准;由国土所颁发《农村民建房地通知书》,由镇相关部门颁发《江苏省村建设许证》,《工程施工执照》;6.经依法批准的宅基地,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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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张榜公布;7.示期满无异议,村民主任约定间,批准文件由国土、村建等部门会村组场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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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对验合格后由国土所按序办理用地变更手续,报市国土源局核准,由市颁发《集体土地使用》。各地区有政策不一样的可在评跟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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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农村宅基地管理条例全文
山东省农村宅基地
山东省农村宅基地管理条例
村宅基地问题,广量大,情况复杂,涉及广大农民的切利益,期以来一直是村基层工作的热点、难点问题之,也是强庄规设管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一个重要环节。欢
山东省农村宅基地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一条 为加强农村宅管理~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土管理法》、《山东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以及山东人民府《关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鲁政发[2001]89号文件)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
第二条 本市政区域内农村村民
第条 农村村民宅基地的所权属于村民集体所有~民有
第四条 市国土源部门统一负责
市规划、建设、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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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按照各自职责~会同市土资源部门做好
第二章 宅基
第五条 各村应加快编制村庄建设规。市划部门应会同建设、国土、发等部指各村
第六条 编制村庄建设
(一)逐步小农村居民
(二)合理用地、
(三)有利生产、方生活、促进流通、繁
(四)符合地利用总体
第七条 农村民建设住宅应逐步向小城镇和中心集中。市规划区内的村庄不再审批宅基地~应按划集中建民宅
第八条 农村民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应分利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严格控制用耕~止
第九条 农村村民宅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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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利用年度计划理~在年度计划指标分一定数量的农用地转用标~并
十条 农村村民确需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建设住宅的~应“占多少垦多”原则~村民委员会负责开与所占耕地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并由土资源等部负责收。有件开垦或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用地者应按规定缴纳耕地开费~并纳入市级财政专户管
第十一条 农村民新建住宅其
(一)乡()所在地~每户
(二)平原地区的村庄~每面不得超过200平方米;用利
(三)山地丘岭区~村址在原地的~每户面积不得超过132
(四)本办法实施前按村庄规划建设的宅
均占有耕地666平方米以下的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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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宅基地
第十二条 合下列条件之
(一)农村村民因结婚原因(包括男到女家落
(二)实施镇规划或旧
(三)因国、集体建设项
(四)离退休的国家工作人员、职工、军人、归侨、港澳台同胞等~经(
(五)市级以上人民
第十三条 凡有下列情形
(一)不符合本办法
(二)不符合(镇)土地利
(三)原有宅基地积超过所在地标准
(四)出卖、转、出租原有住房或
(五)国法律法规政策
第十四条 鼓励各村建设老年公寓~统安排年人居住;也可经村民大会或村民表大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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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
第十五条 农村民建住宅~由符合建房条件的农村民向民委员会提出用地申请~经村民会议或者农集体济组全员讨论同意~乡(镇)人民政府审查~报市
第十六条 宅基地使用权经批准后~建房应及动工建设~并按照批准的位置、积和途依
第十条 村民宅基地使用自准之日起两年内未动工建的~
第四章 超
第八条 农村村民一户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下
(一)一户超过
(二)经批准新划宅
(三)户口已迁出本
(四)集体供养的
(五)其他
第十九条 应收回的宅基地有地面附着的~集体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对拒不交的~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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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影响村庄规划实施的~上建筑物和其他
由于史或规划原因超过法定宅地积标准的旧宅基地及占用的内空
二十条 对收回的基地~村民委员会应
第二十一条 农村村民宅基地实行有偿使用的~使用每年收缴一次~且由村民委员会按本办法十九规的准
第二十二条 宅基地有偿使用费85%?由村集使用~主要用于村庄改造和基础设施建设;10%由乡(镇)人政
第二十三条 基地有偿使用费实行村有乡(镇)代~专户存,并建立严格的财务制度~有关村需使用~应向()人府写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使用~并将使
第二十四 因买卖、继承、赠与房屋发生基地使用权转移的~买房户、继承、被与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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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件的~应按本办法第十八、十
第五
第二十五条 农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占用地建住宅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第七七条规~由国土资源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
超过批准的宅地面积建宅的~
二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处决定的行政机关的上级行政关或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可直接向人法院提行政讼。逾期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
第二十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农村宅基地理工作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给当人造损的~
第六
第二十八条 本办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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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机构:
近年来,随着我省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民物质生活水平的不提高,农村住宅建设进入了新的发展时期。各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共和国土地管理》及《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理例》,农村基地总体上纳入了依法管理轨。但当前也存在一些问,一些地方不同程地存在着不拆旧、户多、超标准用宅基地以及未批先占、抢占、越权批地、非法转让宅基地等问题,既影响了保护耕地基本国策贯落实,也不
一、充分认识加强农
农村宅基问题,面广量大,情况复杂,涉及广大农民的切益,长期以来一直农村基工作的热点、难点问题之一,也是加强村庄规划设管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的一个重要环节。农村基地管理不好,但会出现村庄设“大饼”,严重田,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设规划,扰乱土地管理和村庄设秩序等问题,而且也易产生宅基纷资源浪费,引发社矛盾和不安定素,给农村社稳定带来不利影响。搞好农村宅基地管理,对于有效地节约和保护地,保持耕地总量动态平衡,促农村会稳定和经济持续发展有重大意义。各级政府要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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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切实抓紧
二、 进一步加强
各地要按照《东省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办法》的规定,以域规划、乡镇土地利总体规划为据,结合乡镇建制调整和小城镇建设工作,抓紧编制、修订、完善村庄建设规划,并严格监督施规划。庄建设规划不得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定的用地范围和用面积,严禁占用基本农田。要分挖掘现有村庄用地潜力,充分利用闲置基地和空闲地,进行旧村改造。要严执行《村镇规划标准》,严控制宅基用地标,提高农民物文化生和改善村容村貌发,合理划定功能。做好与原有规划的衔接,分利用现有住宅,不搞大拆大建,尽可能减少既有宅的拆迁和调整,以减少矛盾和纠纷。城规划村庄建设要依照市规划的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并纳入城市规控制范围。乡镇人民
庄建设规划一经批准必格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调整变更,在村规划区内进的各类建设,必须合村庄建设规划。在建设公益设施和划定村宅基地等施规划过程,本着科学引导、循序渐进、量力而行的原则,充分做好村民的思想治工作,正确处理新建与拆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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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农村撤村并点和民到中心镇置业购房居住。城市郊区特别是城市规划区的村庄,地人政可
三、严格依法审
民建房安排宅基,要本着有于保护耕地、有利于实施规划、有利于综合理“空心村”改善村容村、提高农民生活居的境质量原则来进行,必须限制在规划确定的庄建设用地范内,格控制建基占用耕地。确属按规划占用耕地的,要由村委会统一组织办理农用地转用
民建房实行一户一宅制。年满20周岁、在本村落户的农村公民,凭身份证按照关程序申一处宅基地,宅基地积标准符合《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土地管理法〉办法》有关定。鼓励子女与父母同宅。非本村户籍的公民,一般不得申请宅基地,因故实需要的,必须具有户口迁
村民申请宅基须经村民会议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成员讨同意,由村委会张榜公布。申请宅基地获本村过的,依办理选址定点和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县级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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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效率,并依照有关规办理变更登记
四、依法妥善处理农村
集体组织要制定村庄建综合改造计划,加快村庄改造建设步伐。异地建新宅且有一处旧的,应腾出旧宅基,由村集体依法收回。安排新宅基,暂不拆原宅基地的房屋,有交村委会统一安排作为旧宅拆建临时周转用房。对于位置优良地段和闲地,村集体组织可组织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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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农村宅基地管理条例》全文
《山东省农村宅
《山东省农村宅基地管理条》全文2016-12-22浏览:分享:萧玉裕手
导语:宅基地是农村的农户个人用作住宅基地而占有、利用本集体所有土地。包建了屋、建房屋者决用于建造房屋的土地~建了房屋的土地、建过房屋但已无上盖物或不能居住的土地以及准备建房用的规地三种类型。宅基地所有权属于农
《山东省农村宅基地管理条例》全文 第 据《中人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结合我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
第二条 土地是宝贵、有限的自然资源。各级人民政府须真传彻十分惜合理利用土地的方针~严格执行《土地管理法》和本实施办法~加强管理~保护、开发地资源~制止乱耕地和滥用土
第三条 省、市(地)、县(市、区)各人政土地管机~主管所辖区域内土地的统一管理工作~负责《土地管理法》和实施办法的组织实施与检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所区域内土地的管理工作~配备地管理助理
第四条 集体所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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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发土地所有证;全民所有制单位、集有制单位或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造册~核发土地使
依法需要改变土地所有权、使用权~或者买、让地上着而涉及土地所有权、使用权转移时~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办理地权属变更登记手续~更
县级以上土地管理关~应建立地籍管理制度地籍档
第五条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可以依法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用~被征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家需要~不得妨碍和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的国土地或集体所有的土地~必须按照规定用使用~不得随意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法转让土
第七条 县级人政府应本着节约用地、合理用的则~根据上级府有关规定和要求~制定县(市、区)、乡(镇)、村年度建设用地控制指~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后
第八条 对当地名、特农产品生产以及城市规内的商品菜地~应切实保护~不得占用。确需占用的~须同时落实新的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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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县级人民政府对所辖区域内国有荒山、荒地、滩涂负责统一规划~开发理。发后于、林、牧、渔业产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使用。其审批权限:一千亩以下的~由县级人民府批准;一千亩以上的~由市人民政府、
第十条 烧制砖瓦一般不得占耕地。确需占用的~必须从严制~报县级以上人政府准。制瓦和其他取、取使用能够复垦的土地~用地单位或个人必须负责复垦~恢复利用。凡取土后在规定时间内不复垦的~应向国家缴纳复垦金~用于组织土地的复垦用。具规定由
国有土地复垦后~由县级人民政府一安排使用;集体所有土地复垦后~由原有单位统一安排
第十一条 因开发利用地下资源引起面塌陷~造成减产的土地~开发单应根据塌陷程度和减产况~给受害位或人平整土地和减产助费。地上附着物造成损坏的~应根据损坏程度给予合理补偿。对造成绝产的土地~开发单位应予征用。征用后~由县以上人民政府统一组开发单位、被征地单位和邻近乡()、村进行合
第十二条 国家建设需要单位和个人续耕种的国有土地~建设单位应根据耕种单或个人的生产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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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限和经济效益给予适当的助。但亩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该土地年产值的四
第十三条 承包土地从事农、、牧、渔业生产的集体或个~必须按照承包合规定用途理用土地。造成地荒的~应缴纳土地荒芜费~用于恢复与培肥地力。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地区行署制定~报省人民政府备案。连荒芜二年以上的~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
第十四条 城市规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协调。在市划内进行的项建~都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要求~土地管理机关在办理审批用地手续时~建设项目选址、定点应取得市规划主管
征用、划拨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保范内的土和岭等~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规定~得文化行政管理部
第十五条 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设单位必须《土地管理法》规定的程序提出用地申请~各级民政府按下列权限
(一)征用、划拨耕地(园地、藕塘、鱼、塘、苗圃、生产林~视同耕地~下同)一千亩以上~其他土地二千亩以上的~省人民政府审查~报国务
(二)征用、划拨地十亩以上~其他土地二十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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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市人民政府、地区署审查~报省人民政府批
(三)征用、划拨耕地十亩下~其他土地十亩以下~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查~报市民政府、地区行署
经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准的济南( 农用地、 商住地、 工地)、青( 农用地、 商地、 工业地)、烟台( 农用地、 商住地、 工业地)三市城市规划范围内的耕地和其他土地~征用、划拨三十亩以~由所在市人
(四)征用、划耕地三亩以下~其他土地十亩下~由(市、)民政府批准~但征用省辖市所在市区耕地三亩以下~其他土地十亩以下~区人民政府审查~报市人民
(五)经国务院批准划定的青岛市、烟经技术开区围内的土地~征用、划拨耕地五十亩以下~其他土地一百亩下的~由所在市人民政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审批权批准征用、划拨的土地~必须逐级省人民政府
第十六条 国建设征用土地的补偿费标
(一)征用省辖市区和县级市所辖的耕地~土地费标为该耕被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五至六倍。征用县所辖的耕地~土地补偿费标准为该耕被征用前三年均年产值的
(二)征用其他土~土地补偿费标准为亩年产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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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倍;
(三)征用宅基地~邻近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准给予补
第十七条 国家建设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补偿费标
(一)青苗补偿标按一季作物的产值计算。被征土上树木~凡有件栽的尽量组织移栽~付给移栽人工费和树苗损失费~不能移栽的~可按有关规给予作价补偿~可由被征地
(二)被征用土地上的建筑、筑物等附物~可按有关规定给予折价补偿~也可由征地单新建同等质量的附
(三)开始协商征地后~击栽种的树木和突击抢建的附物~不予补
第十八条 国家设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标
征用耕地、宅基地~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助标~为该耕地征前三年平均每亩年产值的三倍。但是~每亩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耕地被征用前三平均每亩年产
征用其他土地~每安置补助费标准~为亩年值的二
第十九条 依照实施办法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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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需增安补助费~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
第二十条 因国家建设征地造成的多余劳动力~由县级以人民政府土地管理机关组织被征地单位、用地单位有关单位充分利当地资源~发农副业生~开展多经营~办乡(镇)村企业各种务性业进行置;安不完的~由土地管理机关与劳动部门、用地单位共同协商安置;用地单位有农村招工指标的~应首招收符合条件的村民为农民合同制工人;国家计划有村招工指标时~劳动部门应优先排符合条件的村民到其他集体或全民所制位就业。并相应的安置补费
第二十一条 被征地单位的耕地全被用~经省政府批准~原有的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农转非后的民~按城镇劳动力资
第二十二条 水利、水电工设征用土地补偿费标准和移民安置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根国务院的规定另行
第二十三条 国家建设依法征用和(镇)建设依用集体所有的耕地~应相应减免被征地单位的农业税和、棉、油等农产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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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国家建设征用菜地缴新菜地开建设基金的标准和管理办法~按省人民府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所有农、林、牧、渔场~用场围内的进行非农业建设或从事商品性砖瓦生产的~必须按有关建设用地程序报县级以上人民政
第二十六条 农村居民住建设~乡(镇)村企业建设~乡(镇)村公设施、公益业设等乡(镇)建设~必须按照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乡(镇)村建设规划进行~用地规模必须严格控制。原批准的建规划布局不合理或超过定用地限额的~
第二十七条 农村居民建住宅应当结合村改~充分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山坡荒地。确无旧宅基地可用需要请新宅基地的~用地面
(一)城市郊区及乡(镇)在地~每户宅基地面积零点二至零点二五
(二)平原地区的村庄~每户宅地积零点亩零点三亩。村庄建在盐碱地、荒滩地上的~可适当放~最多不得超过零
(三)山地丘岭区~村址在平原地的~每户宅基积零点二亩;在山坡薄地上的~每户宅基地面积可适当放~但最多不得超过零
(四)人均占有耕一亩以下的~每户宅基地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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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限额。
第二十八条 农村居民新建住宅~使用耕的~经级人民府核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使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他土地的~由乡级人民政
第二十九条 农村居拆除房腾出的宅基地~由村民委员会收~统一安排使
出卖、出租屋的~不得再申请宅基
第三十条 乡(镇)办企业建设使村农民集体所有的耕地~其土地偿费标准为该耕地被用前年平均年值的三至四~每一需要置的农业人口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每亩年产值的二倍;使用其他土地~土地补偿费标准为亩年产值的至三倍~每亩安置补助费标~最得超过该
乡(镇)公共设施、益事业建使用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参照述标准给予
第三十一条 乡()村企建设用地的审批权限~按本实施办第十五条执
乡(镇)村公共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耕地他土的~经级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使用耕地三亩以上~其他土地十亩以上的~需报市人民政、地区行署
第三十二条 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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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机关统一组织用地单位和被地单位签订征用、划拨和使土地的协议~并用地位按定支的土地补费、着和青苗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等费用~分别拨付有关单位和个人。用地单位向土地管理机关缴纳土地管理费。地管理费的缴纳标准、管使用办法~由
第三十三条 乡(镇)办企业和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业建以从非种植生产专户~经批准使用的集体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土地管理机关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收回用地单位的土使用权~注销
(一)用地
(二)未经原批机关同意~连续二年未使用
(三)
(四)道路、桥梁、矿场等经核准报废
第三十四条 具备下条件之的单位和个人~由乡级以上人民政给予表彰或
(一)在保护土地和开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以及进行有关的科学研等方面成绩显
(二)同违反国家土地律、法行为作斗争~制止乱占耕地和滥用土地方面做出贡
(三)在土管理工作中~有显著成绩
第三十五条 对反《土地管理法》和本实施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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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按《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处外~对其中处以罚款的~按下规定执
(一)全民所有制单位、城市集体所有制、(镇)企和个人~未经批准、骗取批准或者超过批准的用地数量非法占用地的~每亩罚款五百元至
(二)期满不归还临时使的土地~者拒不交出被依法收回的土地的~每亩款五百元至一
(三)买卖、出租或者其他形非法转让土地的~可以对当事人处以罚一百元至五
(四)非法占用被征地位的补偿和安置补助费的~罚款数额为被占费的百分之十至
(五)各项款~按国家规定上缴财
第三十六条 《土地管理法》和本施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关决。对农居民法占用土建住宅行政罚~可以由乡级人民政府决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作出罚决机关申请
第三十七条 在变更地的所有权、使用权和解决土地所有、用权议过程中~各干部和有关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土地管理法》和本实施办法。对行贿、受贿~敲诈勒索~贪、盗窃国家和集体财物~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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阻挠国家建设的~由当事人所在单位或级机关给政处分;情节严重~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由司机关依法追究刑事
第三十八条 有关本实施办体应用中的题~由山东( 农用地、 商住地、 工业地)省土地管理局负责
第三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公布之日起施行。1982年3月20省人政公的《关于彻执国院〈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的通知》和1982年8月4日省人民政府公布的《关于贯彻〈
宅基地申请程序 农村村民住宅需要使用宅基地的,须完成以下程
一、申请
申请人持申请材料向当地委会提出书面用地申请。村委会应当在一个度中请材料~法召村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进行审议~并张榜公布~在张榜公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本村村民未提出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上报给乡镇国土
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国土资进行现场和群众调查~审查建房用地和建设申请条件~并制勘查笔录和审查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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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填申请表
国土资源所初审合格后放《农村村民住宅用地与
四、村委会审查
村委会对申请人提的《农村村民住宅用地与建设申表》进审查并签署见~证明申请人的原住宅用地情况和家庭成员现居住情况~由负责人签字~同时加盖村委员会公章~报(镇)人民
乡(镇)人民府在收到村委会上报的住宅设地请材料完审核并现场确定规划用地范围~并报县国土资源局初审。县国土资源对符合审批条件的上报县人
六、审批
县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的~由县国土资源局颁发《建设
七、放样
由国土资源所牵头协乡镇政府人员根据《建设用地批准》《镇设工程划可证》到实地放样~划定范围~填写《放样记录卡》~放样参加人应当在《放样记录卡》上签字。放样后~地申请人方能
新建、改建、扩农村村民住宅~应当自房屋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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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格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依法申请办土初始登或变更登记手续和房屋产权登记手续~领取土地使用证书和房屋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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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山东省农村宅基地管理条例
2017年山东
导语:农村村民宅基地所有权属于村民集体所有~村民只有用~没所权, 止自买卖或非法转让。那么山东省农村宅基地管理条例都有哪些法律条例呢?以下是小编为您整相关内容~欢迎参阅读!希望对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宅基地管~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根据《中华人民和国地管法》、《山东省施〈华人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以及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鲁政发[2001]89号文)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定~合本市实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农村村民宅基地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
第三条 农村村民宅基地的权属于村民体所有~村民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 禁擅自买卖或非法
第四条 市国土资源部统一负责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的督管理工
市规划、建设、财政、物价、发、民政等有门应按照各自职责~会同市国土资源部门做好农村基地监督管理的有关
第五条 各村应快编制村庄建设规划。市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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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同建设、国土、发改等部门指各村的设规划编制~修订和完善村庄建设规划~并严格监督
第六条 编制庄建设规划应当遵循下列原
(一)逐步缩小农居民点数量和用地总规模的原
(二)合
(三)有利生产、方生活、进流通、繁荣经济、促进社会事协调发展的原
(四)符合土地利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的原
第七条 农村村民设住宅应逐步向小城镇和中心村中。市划区内的庄再审批宅基地~应按规划集中兴建村民住宅小区。在规划撤并的村庄范围内~除危改造外~停止审批建、重建、
第八条 农村村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应充利原的宅基地、村空闲地~严格控制占用耕地~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在原有宅基地和村内空地未利用完以前~不得扩大
第九条 农村村宅基地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入地用年度划理~在年度计划指标中分配一定数量的农用地转用指标~并依法逐级向市民政府申请办理农用地转用
第十条 农村村民确需占本农田以外耕地建设住宅的~应按“占多少垦多少”原~由村民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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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所占耕地数量和质量相的耕地~并由国土资源等部门责收。没有条件垦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用地者应按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并纳入市级政专户管理~专项用于土地
第十一条 农村村民新住宅其宅基地面积限额应合下列标
(一)乡(镇)所地~每户面积不得超过166平方
(二)平原地区的村庄~每户不得超过200平方米;占用未利用土地的~可适当放宽~但最不得超过264平
(三)山地丘岭区~村址在平地的~每面不得超过132平方米;在山坡薄地上的~每户面不得超过264平
(四)本办法实施前按村庄划建设的宅基地~每户面积不得过264平方
人均占有耕地666平方米下的村~每户宅基地面积可低前款规定限
第十二条 符合下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用宅基
(一)农村村民因结婚原因(括男到女家落户)~原有宅基地不能解住房确需分
(二)实施村镇规或旧村镇改造~需要调整搬迁
(三)因国家、集建设项目占用原宅基地要搬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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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离退休的国家工作人员、职工、人、归侨、澳同胞等~经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定居~农村确无住
(五)市级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
第十三条 凡有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宅基
(一)不符合办法第十二条所规定条件
(二)不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建设规划
(三)原有宅基地积超过在地标准宅基地面积倍以上能够决分户需要
(四)出卖、转让、出租有住房或改变原住房用途~申请宅基地
(五)国家法律规政策规定其他不宜批准的情
第十四条 鼓各村建设老年公寓~统一安排年居;也可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由个人或村委会申请~采取个人投资或体投资的形式集中建设老
第十五条 农村村建住宅~由符合建房条件的农村村向民员会提出地申~经村民会议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讨论同意~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市国土资源部门审~由市人民
第十六条 宅基使用权经批准后~建房户应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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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并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和等依法进施工。乡镇国土资源和建设部门要对建设程实行全程监督
第十七条 村民宅基地使用权准之日起两内未动工建设的~视为自动放弃~报经原批准机批准后~收回其使
第十八条 农村村民一能拥有一宅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村集体依收回宅基地使
(一)一
(二)经批新划宅基地后原有的宅基
(三)户口已出本村且已不居住的宅基
(四)集体养的五保户腾出的宅基
(五)
第十九条 应收回的宅基有地面附着物的~村集体应当给予适当偿。拒不回~经区民政批~实行有偿使用制度~有偿使用费标准为每平方米每年1—5元~但是~影响村庄规划实施的~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应当依法拆除~
由于历史或规划原因超过法定宅基积标准的宅地及占用的村内空闲地暂不能收回的~也可实行宅田挂的办法扣减相应的
第二十条 对收回的基地~民委员会应依法办理集体土地使权注销登记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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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农村村民宅地实行有偿使用的~其使用费年缴次~且由民员会按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标准收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收范围和收费标准~变相加重
第二十二条 宅地有偿使用费85%?由村集体用~主用于村庄造基础设施建设;10%由乡(镇)人民政府管理使用~5%由乡镇国土资源所理使用~专项用农村宅基地
第二十三条 宅基地偿使用费实行村有乡(镇)代管~户存,并立严格财制度~有关村需使用时~应向乡(镇)人民政府写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使用~并使用情况向村民榜公布~接受
第二十四条 因买卖、继承、赠与房屋而发生宅基地使用权移~房、继承、被与人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之一的~可依法办理宅基地用地手续~不符合条件的~应按本办法第十八、十九条的有
第二十五条 农村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用地住的~依《中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由国土资源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期拆除在非法占用地上的建筑
超过批准的宅基地面积宅的~多占的土地以非法用土地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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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60日内向作出行政罚决的行机关上一级行机关或级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政关法申请
第二十七条 国机关工作人员在农村宅基地管理中玩职守、用权、徇私舞弊~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并承担相应的赔偿任;构成犯罪~依法追究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
宅基地申请程序
农村村民建住宅需使用宅基地的,须要完以下程
一、申请
申请人持申请材料向当地委会提出书面用地申请。村委会应当在一个度中请材料~法召村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进行审议~并张榜公布~在张榜公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本村村民未提出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上报给乡镇国土
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国源所进行现勘查和群众调查~审查建房用地和建设申请件~并制作勘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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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意见书。
国土资源所初审合格后放《农村村民住宅用地与
四、村委会审查
村委会对申请人提的《农村村民住宅用地与建设申表》进审查并签署见~证明申请人的原住宅用地情况和家庭成员现居住情况~由负责人签字~同时加盖村委员会公章~报(镇)人民
乡(镇)人民府在收到村委会上报的住宅设地请材料完审核并现场确定规划用地范围~并报县国土资源局初审。县国土资源对符合审批条件的上报县人
六、审批
县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的~由县国土资源局颁发《建设
七、放样
由国土资源所牵头协乡镇政府人员根据《建设用地批准》《镇设工程划可证》到实地放样~划定范围~填写《放样记录卡》~放样参加人应当在《放样记录卡》上签字。放样后~地申请人方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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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改建、扩建农村村住宅~应当自房屋竣工验收格日30个作内依法申请办理土地初始登记或者变更登记手续和房屋产权登记手续~领土地使用权证书和房屋所
[2017山东省农村宅基地管理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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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宅基地管理
加强宅基地管
霍 明
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加强土地管理,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是我国经济会发展的必然选择。土地是发展的第一资源,人多地少是我国的基本国情。近年,由于生态退耕、农业结构调整、害损毁、建设占用,地总量不断减少,地载压力空前突。建设社会主新农村是党中央国务院加快农发展,改农村居住境,提高农民生水平的又一大举措。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应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认真贯彻党中、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建设的一系列重要批示精神,切实履行保护资源,保发展,维护益,服社会的职责,坚持依法依规管地,节约集约用地原则,大力支持社主义新农村建设。高台县是传统农,各项建设都有发展,特别是在农村建中,存在着建设条件散、乱、差的特点,实施新村建设中如做好节集约用地的文章,是我在建设会主义新村用地中亟需解的问
一、农民小康住
小康住宅楼建设情况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十六大以来党中央全面落实学发展观,解决“三农”问题的基本思和思路的集中体现,是决“三”问题新理,是实现社会义农业代化,一步进农村城市化的新举措。农民小康住宅楼建设是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者的重要内容,既有利于保护农民的权益,避免重复建设,降低发展本,改善农村居住环境,提高生活量;也有利于化
用土地,集聚发展后劲。2006年10月,高台县合黎五一村积极响应党的号召,在建设社会主新农村、推进村小康住宅设中进了大胆探,率在全县建起了第幢农民寓楼,开了全农民小康住宅楼建设的序幕,为节约集约用地闯出了一条新路子。至2010年10月,巷道、合黎两乡利用城郊经济相对发达优势,共建成小康住宅楼28幢。共涉及农户916户,共占6.1098顷(约91
农民集中居
引导农民集中居住,是集约高效利用土资源的重要举措,在集约土,改善农民居住件,进经发展、维护社会定等面具重要意义。但农民集中居住点建设并不是农民居住自然点的简单合并,也不是人口简单的空间集聚。我县虽然这方面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也面临许多全
1、 农民小康住宅楼规划与现行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未衔接 《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应当与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在城市划区内,城市和村庄、集镇设用地应当符合城市划、村庄和集镇划”。但由于从央到地方各政府均在实施“三农”建设,护农民益、改善村环境,大力施新农村建,修建小康住宅楼的村社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和地方政府的要求自选址,村庄局部性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没能很好地衔接,导致了大部分小住宅楼用地符合土利用总体规划。还有一个主要原因是因为现行土地利用总体划制定于上世纪九十年代,已不合新形势的需要,村庄布局虽然缺乏科性和可操作性,但涉及群众利益,因此到有部门的重视,其它规须与其相衔接,造成土地用总体规和布局规划的
2 农民小康住
土地权属关系到农民的切身利益,如果处理不好,就有可能导致社会不稳定。在农民康住宅楼建设中,涉及的土地面积比较大,有的要跨组、甚至跨村整,在具体的实施过程存在一定的难度。我县巷道乡东村农民小康宅楼建设,就是由村委会牵头,将东湾五社的地参照耕地偿标准,土地权属由五社所有转变为东湾村集体所有,然后确定给全村有修建意向的农户修建,若按照这一办法实施,所有权有可形在镇或或社所的格局。另外,使用权的确定也存在混乱,有的修户不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员,按照宅基管理模式,只能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才能享受用拨宅基地。此对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安置户还能确定其土地用
现行宅基地
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是农村土地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与农民的利益密切相关,对农村的经发展和社会稳起到了重作用。村宅基地理制及其配套政策,在计划体下和社转型,使农民获得了大体公平的住宅用地保障,实现了农民居者有其屋,形成了一套严格的用地申请审批程序,制止了农地的占滥用,维护了农村的稳定。但随着市场经济和城乡一体化现发展,在基地管理中
1、人均宅基地面积严重超标。《土地管理》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地,基地的积得超过省、治区、直辖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但是,农民使用宅基地是无偿、无限期的使用度,误导一部分人认为不占不,现了大
房过程中,未经国土资源部门批准任意侵占村分的粪场,而建新不退旧,尤其是一些修建的了农民小康住宅楼的农户表十分突出,宅基地闲置
2、法律法规不完善,有效管理宅基地的难度大。在农村实行承包责任是之前,宅基地划拨是做到的,但实责任制后,于土地承包个人,没有留足够的机动用地,个人建房只能占用自家承包地或调换别人承包地,而承包地所承担的税费及工杂费仍有个人负担,所以后期的基地分配是事实上的有偿使用,现要其让出旧
3、规划意识淡薄,不利于村宅基地的有序管理。规划是龙,有理规划才能到序管理,目前农村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镇规划都存在或多或少的问题,既缺乏村镇建设的指导,又缺乏强
4、宅基地使用权转让受到限制。现行制度的主要特征是:宅基地属集体所有,不能出买卖,但可无偿使用,长期不变,房屋属个人私有,可以出租买卖。这种制度随着农民经济件的日益改善,使农村出现了大一户多宅,占宅基地问题难以制止,闲置宅基也难收回,成了资源浪,加大了理难度。另一方面,由于宅基地“集体所有”限制了宅基地在本集体成员以外的流转,农民房屋的所有权财产不能顺利变现。着场化进的不断快,城乡人口的流动和迁徒不可避免,城乡住宅的品化变得不可阻挡。城市居住房已经商品,可以自由上市流通,其住宅用地使用权可以随房屋卖而移,农村基地为“福利保障”而能转,城乡住再次出现新的元
二、对推进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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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这些问题,是逐年聚积,不断突出的,要解决好非一日之功。民集体土地产权改革是社会广义新农村建设的基性工作之一,必从促进土地资的集约高可持续用出发,按照科学规划、分实的原则,通过推农村建用地特别是农民宅基地的整理,盘活利用农村存量建设用地,促进农村居民点的合理布局、适当中,实现农村居民点布局从自然形态向规划形态转变,逐步改善农村居民生产生活条和生态环境质量,从而达到集约、高效用地的目。在进农民小康宅布点时,应坚持四项原
(1)坚持节约集约用地原,规定小康住宅楼以多层小高层
(2)坚持衔接原则,小康住宅楼必须符合土利体规划城建设规划,统筹协调好与基础设施布局、产业布局、基本农保护、土地利用等方
(3)坚持民主原则,广泛听各方面建议的广大群众的意见,对规划果进行公示、
(4)坚持依法报批原则,规由专业门承担,经组织专家讨论后报县以上人民政府
1、加快完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度。加快法制建设,提供制度障 。 一是要放宽农村体建设地使权流转的律限制,应在偿使用的基础上,允许集体建设用地自由合法流转;二是要完善流转的法律内容,尽快颁布全国性的法律文本,为合理界定转范围、确定流转形式、明收益配强化规
2、 做好产权登记,完善流转平台。明集体土产的法律界定,进一步理清三级主体的产权界区,规农民集体的组织形
避免产权主体虚置与权力职能重叠。土地所有权要尽力下沉,能明晰到村民小组的尽量明晰到村民小组。具体操时,以实际中是有明确的土范围为依,民小组间土地界范围明确,且各范围内有和使土地的,应确认相应范围的土地为相应的村民小组所有;其他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应承认现状,由农民共同所有,村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责经营和管理;而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应依法确认为乡(镇)农共同所,乡(镇)农民
3、实行有偿使用,合理分配收益。 集体建设用地应参照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实行有偿使用,这样不可以充分实现所有者权益,而且可以为新农建设提供资金支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制度应该循序渐进,分用、分区域和分时段逐推进。对于宅基地有使用,首先合理制定宅基有偿使用的收费标准,严格根宅基地面积和区条件等因素征收偿使用费;次,不同区域应采取不同的有偿使用政策,在经济条件较好和流转较为跃的地区,可以全面实施宅基地有偿使用,促进土地的合理合法流转。在经济发地区和广大村腹地,流转相对不足,可以考虑采取先流转后收费的办法,并适当减免费额度。集体建设用地的有偿使收益扣除成本外,要归农民集体所有,用集体公共和公益事业以及农民就业和养保障等。有偿使用后次流转,符合规划条件下,扣上缴土地增值收余归原土地使者支
4、稳步推进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衔接。农民小康住宅楼建设已在我县逐步开幕,针小康住宅布与土利用总体规划严重脱节的问题,国土、建设、规划等部门应积极主动,加强沟通与协调,做好土利用总体规划的修编作。我建议根据
况,采取以下措施:一是对近期急需建设的小康住宅楼,通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局部调整,其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促其早日开工建设。二是采取规划指标“先用后归还”做法,也就是于原来在村庄建设地范围内的住宅行查,按照愿原则安排一部分农户进入小康住宅,将其规划的设用地调整为本农田,农小康住宅楼用地调整为建设用地,做好规划修改,使小康住宅先启动,腾出的住宅进行复垦整理,形成耕地来补充基本农田,这样保了基本农面积不少,又推进了小康住宅楼建设,加快新农村建设步伐。这个做法要做好后期的监督和续监管,需制一系列制度加以约束,严防扩大建设用地规模。三是通过一轮规划修编,充分考与城乡建设规划、村规的衔接,规划的前瞻性科学
5、积极有效地做好权属认定工作,保证农民法权益。根据巷道、合黎两乡在民小康住宅楼建设中来,在地上存的问是显而易见,如不时明相关政策,采取有效措施,势必引发大量的群众矛盾,从而影响构建和谐社会,阻碍新农村建设步伐。在农小康住宅楼建设过程中好土地权属的认定是关键,检验否正从维农
(1)对于小康住宅楼所占用的土地,我们可以采取以下几种用地方确定其所有权和使用权。一是办理集体农转用并征国有,在供地方式,可参照农宅基地审批进行划,这样是在国有土地上建小康宅楼,被征地农和自愿迁的农户都可以选择进入小康住宅楼,这样土地所有权归国家,使用权按照目前商品房分割登记的办处理住户,并按照《土地登记办法》和《城市房地管理法》给予住户办理《国有土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二是只办理转,小康宅楼涉及到的拆迁补
地所有权归乡(镇)集体所有,供地方式也采取宅地批式进行拨,这样可以解决宅基地管理上不得跨村、跨社的限制,并给颁发村房屋所有权证和集体土地
(2)对于腾出的旧宅基地可以按以下两种办法解决:一是对位于村镇建设规划范围内的,由农村集体自行发,实现集体建用地的流转,由乡(镇)政府组织头统开发经营,把土地增收益在集体部,集收益部分按照集体土地流转的收益分成进行分配。这部分土地所有权归村集体经济所有。是对于农村旧宅基地整理复耕后新增的有效耕地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允许土地所有权和土地用途不改变的前提,新发,有流转,土地包
在农民小康住宅楼建设中,还有一个重要的考虑因素,就是要充分尊农民的意愿,不能搞一刀切。农业还是农民的主要生活动,以村庄为主形式的农村居点还较适合居民居住从事各生产活动,随着经社会展,农产业成农民主的就业领域,收入水平有了很大提高后,农民自然就会向往现代化的社区生活。因此农民小康住宅楼建既要积引导,加大宣传,逐步提高农民生活质量,更尊重农民意愿,保障农民权益,遵农业、农村的自然规划和经济规律,使新村建与工业、镇化进程相协,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新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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