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讼的管辖权异议,是指行政诉讼的当事人,对已经受案件的法提出的管辖权方面的异议。管权异议应当注意的是:其一,管辖权异议的主体,是行政诉讼案件的人,即原、被告。其他诉讼的主体或诉讼外主体即便不同见,仍不构成法律上的管辖权异议主体;其二,管辖权异议须当事人正向受理件的法院提出。一般应书面的,而且必须向受理案件的法院提出。向其法院提出的,不属于里指异议;三,异议的内容是对受理法院管辖权有不同意见,认为应由其他法院辖,或者虽对管辖没异议,但认为应当依法移管权;其四,须在法定期间内提出,即接到法院应诉通书之日
行政诉讼三人是行政诉讼的当事人,享有与原告和被告相似的法律地位及基本诉讼权益,括委托诉讼代、申请回避、提供证据、查诉讼材料、提自己的诉讼主、进行辩论、述和请求法院行判决等等,并应当履行依法行诉讼利、遵守诉讼义务。但与行政讼原告、被相比,第三人的权利受到一定限制,不同种类第三人诉讼的权利义务也是不同的。在行政诉讼案件中,第三人是否具有提出管辖权异议的资格,实践中有同观点:第种观点认为,参照民事诉讼中第三人无权在本诉提出管辖权异议的规定,行政诉讼第三也无权提出管辖权异议。首先,第人是在本诉经开始但尚未审结过中,申请或由人法院通知参加诉而参与进来的,此时本诉已经开始,管辖权已经确定,故第三人无权再提出管辖异议。其,行政诉讼法中虽没有有立请求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划分,但政诉讼中的第三人通过支持原告或被告一方主张,或提出独立主张来维护自己利益,与民诉讼中的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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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故最高人民法对民事诉中《关于第三人能否管辖权提出异议问题的批复》,对行政诉讼法中第三管辖异议问题同样适用,即行政诉中第
第二种观点认为,从行政讼管辖异议制度意义和作来看,一般应赋予第
管辖权异议的利。首先,从行政诉讼管辖异议制度意义和作用分析,行政诉讼管辖权异议是行政诉讼当人已经受理案件的法院提出管辖权方面的议。管辖权制的作用和意义于充分保护行诉讼当事人的诉权。行政诉讼法立法的是保护行人的合法权益,夺第三人对政案件的管辖异议权利实质上是对当事人权利的一限制。其次,由于现行管辖制度存在明显缺陷,即行政区划与司法管辖的区域重合,地方法院在人、、物等方面制于地方府,司法权地方化的现象较为普遍,难以克服地方保护主义。第三,《最高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诉讼法〉干问题的解释》十条定:“当事人提出辖权异议,应在接到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这里的“当事人”应理解包括第三人在内的所有案当事人。另外,对该条中的“应诉通知”不仅从字思理解,应诉通知与参加诉讼通知的作用都是通知当事人参加诉讼。因此,政诉讼第三可以
笔者为,第三人能否提出管辖权异议应根据行政诉讼第人的类区别对待,根据行政诉讼的基原理,结合行政诉讼实际特点,可以将第三人分为权利关系第三、义务关系三人和实关系第三人三种类型,前两种型的三人都有资格提起管辖权异议,后一种则无此资格。具体分析如下:权利关第三人是指由于其权利受到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不益处分的消极影响,而加到行政诉讼中来,提自独立讼主张的个人、组织。当行政主体所作具体行政行为被确认违法时,该第三人可能会此而得、恢复或增加某种体性利。依照行政法学原理,具体行政行为的不利益分包含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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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通过具体行政行为使相方的个人、织被剥夺已有某种权利的行为;是行政主体通过体行政行为使相对一方的个人、组织承担一定义务的行为。这种具体行政行为使相对人受到了不利益处分消极。因此,此
义务关系第三人包括两类:一类是由受到授益处分的积极影,而参加到诉讼中来;另一类是由于参与了对原告不利益具体行政行为,但未为被告或根本不具备被告资格,而以第三人身参加到诉讼中来。由此可知,当行政体所作具体行行为被判决违法,此第三人可能会被判决承担某种实体性义务,被剥夺、失减少某种实体利,故,应赋予该第三人提出管辖权异
事实关系第三人是指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某种连,为了便于查明事,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到诉讼中来,并提出自己独立诉讼张的个人、组织。不论被诉具政行为被判决违法还是合法,判决结果对事实关系三人产生实质影响或仅有预决性意义,般不会判决承实体性义务。另外类第人相比,事实关系第三人在诉讼中的地位和作用较单一,在讼中的作用类似广的“证人”。所以,此类第三人无权提出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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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书可以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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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当遇见管辖权异议时,先到的就是去院申请,但是很多人都还会有个疑问,就是当出管辖权异议时,如何能正确的解决。那么第三人提出管辖权议申请书可以么? 关于这些问题的,赢网的为大家整
一、有独立请求的第三人能不提出管辖
有独立请求的第三人有权提管辖权异议的,无鼓励请求第三人是无权提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八十二条在一诉讼中,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人无权提出管辖异议,无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或者申请撤诉,被判决承担事责
二、申请管辖权异议
(一) 管辖权异议的提出主体,是告、被告还
诉讼实践中,通常是告对管辖权提出异,由于原告及有
第三人大多为自己主动选择特的院,因此不发生管辖权异议的问题。1990年7月28日最高人民法《关于第三人能否对管辖权提出异议问题的批复》及最高人民法院《于适用〈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意见》第66条均否
但是在诉讼实践中,常有原告误向管辖的法院起诉的、被追加的共同原告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受诉院确认管辖权异议成立或认为本院无管辖权而依职权移送其他法院的情况发生,有学者认为应将中情况下的告赋予提出管辖异的权利,但是法律并没有规定原告有出管辖异权利,所以告起诉时,一定要睁大双眼,不要
(二) 管权异议既可以是对地管辖提出的,也可以是对级别管提出的,但是法院对者
(1)地域管辖权异议人法对当事人出的管辖权异议,经审查认为议成立的,裁定将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异议不能成立的,裁定回异议。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裁定日起10
(2)级别管权异议最高人民法院法(1995)95号《关于当事人就别管辖提出异议应如何处问
“级别管辖上下级法院之间就一审案件审理方面的分工。各高级人民法根据经纠纷案件诉讼标的金额分级确定管法院的规定,虽不是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但一经我院批准,即应当认真执。事人就级管辖权提管辖异议的,受诉法院应认真审查,无管权的,应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并告知当事人,但不作裁定。受法院拒移送,当人向其上级法院反映情并就此提出异议,上级法院当调查了解,认真研究,作出相应的决定,如情属确有要移送,应当通知下级法院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 对下级法院拒不移送,作实体判决的,上级院应以程序违法为由撤销下级院的,并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同时还应以违反审判纪对有关员作
(三) 在法定期限内,当人既提出管辖权异议,又提了答辩状,实践中
(1)二者同时出;(2)管辖权异议申请早于答辩状提出;(3)管辖权异议申请书晚于辩状提出,而根据《民事诉讼》第
管辖权异议申请只要法定期间提出,而不论它是在答状之前、之后还是同时提出,它都是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管权异议的申请期限的规定,法院应当管辖
(1)首先我们来看民事诉讼法精,根据民事讼法规定的受理案件的条件、管辖的确、当事人变更、追加事人、期间问题等等,他们首先解决的就是程序问题,然后才进入实体问的审理,处处透着程序问题优先于实体问题的解的信息。么,在管辖题上同样应该应该遵守这样
(2)保护告的诉讼权利,实现诉讼公正价值的要求。诉讼公正包括实体公正程序公正,我们要实现程序公正,必须确立程参与原则,而程序参与原则的基本要求之一:当事人必须拥有影诉讼过程和裁判结充分的参与机,那么映在管辖问题上就是被告对人民法院的管辖有权出异议。另外,民事诉讼法确立“管辖恒定原则”,是指管辖一旦确定,则不其他原的出现而更法院的管辖,既然管辖问可以影响到被告的讼权利的行,那么就应该给被告参与确定院管辖的会。所以,然法给事人规定提出异议的期限限制,那么被告只要是在这一期间对管辖权提出了异议,法院就应该先处理这一程序问题,而不论是否已经提出了答辩,是否经对的实体部分进行了答辩,这有利于从根本上保护被告的合法权,从而保证讼
需要注意的是,在第三人提出管辖权异议请书是否可以的问题中,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人无权提出管辖异议,有提起
异议既是对地管辖提出的,也可以是级别管辖提出的,但是法院对二者的处方式是不同的,更多相关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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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第三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
【精品】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否有权提出管辖权异议_660
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否有提出管辖
====================================================================== 案情
2008年12月30日,原告某货到进贤县熊处,熊某出具欠条一条,欠条内容为:欠到龚某货款共计叁万千元整。欠条人熊某。法院受理此案后,向当事人熊某送达了举证通知书。某未提出管辖权异,而案外人进贤县某厂向本院提此欠款该所欠,自当然的被告,并提出了管辖权
分歧
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否有权出管辖权
第一种意见认为,作为无请求权第人参加诉讼后,当被告败诉后,法院将直接追究第三人的民事责任。在此参加之诉中,无独立请求权并承担任的第三人的诉讼地位实为被告,因此当允三人对
第二种意见认为,无权提出辖权异
管析
笔者同意第种意见。理由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干问题的意见》第,,条规定:在诉讼,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判决承担民责任的无独立请的第三人有权出上诉。该第三人在一审中无权对案件的管辖权提异议,无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者申请撤诉。本案中,案外人进贤县某厂以此债系本厂的务为由,求作为被告参加到本诉中,其诉讼地位为无立请求权第三。而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只参加他人间已开始的诉,诉中支持所加的一方,以维护自身利益。法院对案件有无管辖权,是依据原、被告之间的诉讼而定的,无独立请求权三人非原告又非被告,无权行使本当事的诉讼权利,所以无权提出管辖权异议。为此,应驳回案外人贤县某厂提的
作者:抚州市中级人民法
[法律法规]关于第三人能否对管辖权提出异议问题的批复
【
批复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苏法(经)〔1989〕9号《关第三人能否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主动参加他人已的诉讼,应为承认和受了受诉法院的管辖,因而不发生对管权提异议的问题;如果是受诉法院依职权通知他参加诉讼,则他有权选择是以独立请求的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还是以原身份向其他有管权的法院另行诉。 二、无独立求权的第人参加他人已始诉,是通过持一方当事人的主张,维护自己的利益。由于他在诉讼中始终辅助一方当事人,并一方当事人的主张转移。所以,他无权对受诉法院的辖权
(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三人能否对管辖权提出异议问题的批复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法[经]复[1990]9号
【颁布日期】:1990-07-28
【生效日期】:1990-07-28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颁布机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三人能否对管权提出异议
(法[经]复〔1990〕9号)
江苏省高级
你院苏(经)〔1989〕9号《关于第三人能否对管辖权出异议的请示》收悉。经
class="law_article" name="1"> 一、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主动参他人已开始的诉讼,应视承认和接受了受诉法院的管辖,因而不发生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的问题;果是受诉法依职权通知他参加讼,则他有权选择是以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参加诉讼,以原告身份向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
class="law_article" name="2"> 二、无独立请的第三人参加他人已始的诉讼,是通过支持一方当事人的主张,维护自己的利益。由于在诉讼中始终辅一方当事人,并以一方当事的主张移。所以,
1990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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