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中,交强险无责限额内的赔偿,根据法规定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额为1000元;无任财损赔偿额为100元。当事人往往在全责情况,承担了赔偿责任,便不再追究对方车辆的无责赔偿责任。原因是因为诉讼的繁琐,还是对该方面的偿缺乏了解不得而。我就本人所代理的一起交通事故交强险的无任限额赔偿案件,
当事人是宁,2013年3月在济青高速公路淄路段发生交通事故,同相对而行的三辆车发生交通事故,并负该事故部责任,四辆车均有人员受。事发生后,其他辆车的伤员均诉到法院,并陆续结案处理完毕。曹某作司,受伤住院,希望能申请工伤认定,单位不予认可。最终曹某通过法律咨询,希望本人能作为他的代理人(直电话联系),起其他三辆车的投保保险公司,要求他们承担交强无责限额内的赔偿。以
在接受委托,我大致解基本情况,因为对方三辆车均是责,因此交通处理科并未留该三车的基本保险信息,也就无法查明相关保险公司的名称及址。我将找不到被告的风险告知了委托人曹某,委人表示理解,尽力即可。然后办理了委托,对于如查找被告保公司,我初步的划还是肇事科看卷。然后找对方三车的车主。我准了调查函,去事科调取了卷宗,卷宗只有薄薄的几页,没价值的信息。回来后我就一一给三辆车的车主打电话,并且委托人也向车主请求配合。在我们的一再恳求下他们只说出:平安等很模糊的名字,具体的名称不肯告知。我通过在肇事科复的材料,就拨打了三个保险公司的客话,将事故车的发动号、行驶证等提供给了客服。无数个电话打出后,最终落实三个被告保
作为理人,我首先考虑到法院立案环节会不会遇到意想不到问题,因为缺乏据证实三被告的本况,能顺立案,我很忐忑。准备好立案之后,第一时间去立案庭,虽然立案法官对不能提供基本信息表质疑。但经再三解释之后,算是勉强通过。此刻,我才算
然后是等伤残鉴定,鉴定结果是构十级伤残。最终该案的三个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缺席判决,委托的张损失时48000元,出医疗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证明力之外,所有的损失基本得到支持。委托人对该结果很满意,我也从个案子中体会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维护,离不开代理人
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无责任方是否需要赔偿受害人
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的无责任方是否需
案例:
2006除夕夜晚7时30分左右,莞樟路段发生这样的事故:受害人驾驶摩托车东莞往大朗方向行时,车身右侧靠边第一车道的人力三轮车发生碰撞,撞后受害人往左倒地被在中间线主车道的货柜车辗压而亡。交通事故认定认定,死者负主要责任,人力三轮车司机负次要任,货柜车司
常理死者家属可以向人力三轮车司机讨赔偿,但对方检破的,身无分文,不可能有任何赔偿,这样,死者
要上述问题,我们须弄清楚几个问题:怎样才构道路交通故责任,道路交事故是否适用无过责任原则,本案是否适用公平原则,无责任
一、 样才成道路交通事故责任,按照现行《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可知,交通事故赔偿责是一种侵权责任,应当备一的要件 ,才能成路通事故责任 1、须在道路上发生故。只有发生在道路上,才可能构成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 2、受害人须有损害,道路通事故的受害人以受到损害为必要条件,也就是说必须有人伤害事实或财产损
3、致害人
4、交通违章行为与损害事主有
5、致害
本中,货柜车司机因缺第3、4、5三个件,很明显不成交通事故责任;所以交
二、道路事故是适无过错责任原则,<民法则>第123规定:从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损害是由害人故意造的,不担民事责。本规定的民责任是无过错责任。假设把交通工具列入为高速运输工具话,么交通工具引发的交通事故责任应当是无过错责任,即是说只要把人压死了,尽管没有过错,也要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根据2004年5月1日生效《路交通全法》却明确确定交故责任是一过错任,按照当事人的过错比例适当优先考虑非机动驾驶人,行人来确定当事人在交
《民通则》是普通法,《道路交通安法》是特别法;按照法理,特别法优先适用普通法。可见交通故责的确定当优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即适用责任原则,即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过错的话在民事上就无须负责任,既无责任那就无赔偿义务,本案的货柜车司机理所然就无须作出
三、无责任者是否适公平原则,给死者
民法通第132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是关于公平责任的条款,即双对损害结果没有,但如果在受害人的损失得不到到补偿显公平的情形下,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和公平观念,要求当事人分担损害后果.本案中,司机无责任,但是受害人却负主要责任,明显有过错,可见,此情形是不适用用
四、果无任者不须赔偿,负次要责任者又无能力赔偿,受害人不是死一文不值? 按2004年5月1日生的《道路交通安全法》76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
偿。超过责额的部份,按下列方式承担责任:1、机动车之间生交通事故的,有过错的一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略}”可见现行的法律越来越具“人性怀”。按照此法条文,受害人应当可以享机动车第三责任强制责任保赔偿。这条文并不虑责任例的大小,要机动车造成第人身或财产损的,机动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就要在责任限范围以赔偿给第三人。对于受害人,保险公司承担的责任是无过错责任。 终上的所述,本案中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的通事故,由于货柜车一方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所以在无过错的情况下无须受害人出任何赔偿。但由于保险公司用无过错责任原,所以险公司即使无过错也必须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范围内予以赔给受害人。2006年4
交通事故赔偿次要责任
交通事故赔偿项目:
包括:伤赔偿金、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和营费、交通和食费、精神损慰金,如涉及后续医疗问题,进行司法鉴定,根据医嘱情况或者司法鉴定确定是否需要装残疾辅助器 按照城镇标准8级伤残交通事故赔
交通损失总额为:伤残赔偿金额157230,精神抚金10000; 护理费、住伙食补助费和营养费需要确定天数 ,
本案机车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受害者承担次要责任,在交强险亡伤残赔偿限范内应赔110000元,剩余不足部分,按照比例承担,对方承担比例范围为70%-80%,如方购买了第三责任险的,则在第三者责任险约定范
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主体
一、车主不承担
1、出售车辆未过户,登记车主不承担
最高人法院《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请示的复》[ (2001)民他字32号] :连环车办理户手续,因车辆已交付,原车主既不配该车的运营,也不能从该车的运营中获得利益,故原车主不应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承担责任。但是,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的行为,违反有关政管理法规的,应受
2、被盗车辆肇事,车主不承担民
最高民法《关于被盗机动车辆肇事后由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1999年6月18由最高人法审判员会第1069次会议通):使用盗窃的机动车辆肇事,造成被害人物质损失的,肇事人应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盗机动车辆的所有人不承担损
3、买方分期付款购车,卖留所有权,车主不
最高人法院《关于购买人使用分期付款购买车辆从事运输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保留车辆有权的出卖方不应承担事任的批复》(法释〔2000〕38号):采取分期付款方式,出卖方在购买方付清全部车款前保留车辆所有权的,购买方以自己名义与他人订立物运输合同并使用该车运输时,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失的,出卖方不
4、机动车交付修理厂修理,修理工驾车发交通事,车不承担事赔偿责任,由修理厂承担赔偿责任。但车辆所
二、车主承担
1、车主与
最高民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九条规定:雇在事雇佣动致人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 应当与雇主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
前款称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内的生产经活或者他劳活动。雇员的行为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
2、驾驶
最高民法《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法或者其他组织的法代表、负责以及作人,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民事责。上述人员实施与职务无关的行为致人损害的,当由行为人承
3、车主
最高民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第三条第款:二人以有共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
江西高级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适用法律若干问的答》(2006年12月31日) 问22:车有人以承包或租赁经营的方式对外发包或出租车辆经营权或使用,承包人或者租赁人发生交通事故致人身损害赔偿的,责
答:发、出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人身损害的,偿权利人可以选择承包人、租赁人或者发包人、出租人为被告,择后二者为被告的,对发人、租人请求以其承包、赁人间的合同关系确定承包人、租赁人责任,民法院不予支持。赔偿权利人既起诉发包人、出租人,又起诉承包人、租赁人的,判决发包人、出人承担赔偿责任,对 发包人、出租人请求根据合同关系判由承包
4、机动
江西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人损害赔偿案适法律干题的答》(2006年12月31日)问17:挂靠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
答:靠车因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应由挂靠人承担赔偿责任,对于挂靠人不能支的部分,由被挂人予垫付;挂人承担付后,可以另案向挂靠人追;挂靠人与被挂靠人请求区分内部责任的,可告知当事人另案处理。如偿权利人主张挂靠人与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赔偿任的,人民法
5、车主出借机动车
江西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审理道路交通故人身损害案件用法律干问题的解答》(2006年12月31日)问18:借用车辆发生
答:道通事因机动车运行所致,故运行支配与运行益的归属是确定责任主体的一般标准。车辆管理人(包括所有人)与借人均是车辆运行的支配者。借人是直的支配者,车管理人间的支配。借用人直接从车辆运行中受益,车辆管理过出借车辆获得经济上或者其他如人情利益,故二者均对车辆运行所产生的风险负有防范义务,均应对车辆运行带来现实损害承接赔责任。首先应由借用人承担赔偿责任,车辆管理人借用人赔偿不足的部分
交通事故赔偿事项
延长给付年限
1、护理期限、辅器具费、残疾赔
2、继续给
定期金给付方式
1、是法院判决加害人在未来一定时按照一定的期向害人支付赔金额。限于:残疾赔偿金、
2、担保,包括保证、抵
3、不等于分期付款。以赔偿权利人生存限
4、可能破产或者被销时,可以要
5、“上一年度”为每期给付定金上一年度,而非一审法庭
违约金的利息计算:
与计算标准
1、《人民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标准计问题的批复(1999年2月12日)》对于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逾期付款约金标准的,人民法院可以参中国人银行规定的金融构计收期款利息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中国人民银行调整融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时,人民法院可以相应调整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参照中国人民银行19964月30日发布的《关降低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的通知》的规定,目前,逾付款违约金标准可以按
2、2004年1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收期贷利息的标准“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
3、2006年4月27日,中国人民行最新贷款利
交通事故车主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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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车主
交通事故车主
交通事故车任中的的赔偿任: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之前,以往《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中,规定了车主的垫付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法规定了强制保险制度,受害人的赔偿由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予赔偿,车主购买了强制保险,也就为受害在一定程度上找到了赔偿源,如果不加区地让车主还承担赔偿责任,,似有“一件件承担双重责任”之嫌,显公平。(2)市场经济的发,要求加快的流动,实现“物尽其用”,机动车作为便捷的交通工具应当充分地发作用。如果坚持求车主承担付责任,然对受害人保护更加有力,但势必因此导致主不敢将车人使用,如此将很充分发挥机动车的使用效率。(3)在实生活中,车主车交给他人使用,有时是出于友情助,例如借车给朋友出游,办事,甚至借给人进行急救等。若只要发生交通事故就车主不加区别地一概承担责任,确会让人感“好心不得好”。长此去,则中华民族互助的美德,将难以传承下。(4)《道路交通安全法》对强制保险范围以外的损害赔偿,采用的是机动车方负责之严格规定,其法考虑在于驾驶机动车对人的高度注意义务,而这种高度注意义显然只能是针对实际控制车的驾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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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严责任,与车主所能尽注意义务显然不完全匹配。所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车主不应再承担垫责任。根据责任法的基本原理,由于目前没有法律法规直接规定车主应当对通事损担赔偿性责任,以不能仅仅因为具备车主的身份就定其“理应”承担赔偿责任,而应当分析车主于驾驶人之间的关,解人控制车辆的原因以及交通事故的发生原因,并依据相关规定,最终确
一、驾驶员的雇主及
如果路交通事故生时,机动车驾驶员是因从事雇佣活动而控制车辆行,则赔责任主将从驾驶员转变为雇主,驶员故意或者重过失的,赔偿责任主体将成雇主和驾驶员两个,且承担连带
认定雇佣关从两个方面予以认定(1)驾驶员活动是在雇主的授权或者指使围内;(2)虽超出授权或指使范围,但驾驶员活
二、出租和发
机动车的出租和发包是性质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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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都会收取一定的费用。在出租和发包期间发生通事故,出租和发包人的
1、出或者包人通过机动车虽然获取利益,但只是正常的交易形成的,其对承租人承包人没有实际的运营控制权,因此不能简单地向挂靠单位一将其视为雇。租赁和承包是机动车的两个重的交易方式,如果单的让出租人者发包人一概地承担赔偿责任,将会妨害机动车场的正常展,而响经济流转,阻碍社会的步,所以,如果出租人或者发包人对交通事故的发生有过错的,则应不担责任。但考虑到,出人和发包人对此有一定的收益,获取了经济利,同对机动加险,因此,可以使用《法通则》规定的公平责任以及《最高人民法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试行)第157条规定的受
2、如果出租人和发包人对交通事故的发生具有过错,在过错程度与事故发的因果关系关
(附2008山东省高审判纪要相关规定:关于机动车挂靠经营情形下发生交通事故如确定赔偿责任问题。动车挂靠经营的情形比较复杂,但是所禁止的,目前判实务中对机动车挂靠经情形下生道路交通事故如何确定被挂靠人的损害赔责存在较大的分歧,各地做法不一,《2017年全省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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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人民法院内部复的精神,规定被挂靠人在收益范围内承赔偿责任。这样定相对比较合理,但践不易操作,鉴于挂靠经营的不法性及实务中的可操作性,对于
三、出借车辆的车主
出借为都是无偿,如果是有偿的就等于出租。由于出借是无偿的,所以只有在借人交通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例如借的车辆存安全隐患、未审核借用人的格及是否适合驾驶机动车辆等,
四、车辆在修理、质押、和保管期
在车维修、质押、以被他人保管期间发生交通事故时,因修理单位、质押人、保管人都妥善保管机动车义务。时,车主并不实际控制机动车辆,际制辆的是修理单位、质押人、和保管人,并且律也规定上述人员的妥善保管车辆的义务,负有保障车的保障义务,故此在此期间发生的交通事故有上述人员
五、机动车被盗、抢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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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人驾驶机动是因他人的犯罪行为所致,超出了车的主观意愿以失去了控制机动车行为,车主承赔偿责任显示公允。此,根据法律及司法解释
六、名义车主和实际
在我国,对于机车实行的是登记管理度,因此,在一般情况下,车主的认定应已登记为准。但是现实情况下,有时,登记的车主并不受车辆的所权,这种情况通常被称为“义车主”主要有种情况(1)车辆买卖完成,但未办理过户手续,特别是续买卖不办过手续。(2)借用他人义购车。这两种情况下登记的车主实际上并不受车辆的所有权控制权。根据司法解的规定::“登记的车主既不能支配汽车营运,也不从该运中获得利益,故登记的车主(名义车主)不承担赔偿责任。分期付款保留所有权买卖车辆的,上述分相同,出卖方(名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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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交通事故车主赔偿责任http://s.yingle.com/y/jt/19801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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