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论经济法部门形成的一般规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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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经济法部门形成的一般规律
郝洪斌
山东财政学院 山东济南 250014
内容提要:任何法律部门的形成,都需要主客观两方面的条件,缺一不可。经济法部门
也不例外,它是在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矛盾运动中,在市场调节和国家调节的协同作用下形
成的。主流经济法学说的确立构成了经济法部门形成的主观条件。经济法部门的形成亦符合
法和法学螺旋式上升、波浪式前进的自身发展规律。
关键词:法律部门;经济法部门;一般规律
On the general law of the formation of the economic law branch
Hao hongbin
Shandong financial institute, Jinan 250014, China
Abstract: The formation of any law branch needs the subjective and objective conditions, the economic law branch too. Among the contradiction movements of the productive forces and
the productive connections, under the coordinated affection of the market adjustment and the
government adjustment, the economic law branch came into being. The establishment of the principal theory of the economic law branch was the subjective conditions. The formation of the
economic law branch accorded with the development logic of law and the law science too.
Key words: law branch; economic law branch; general law
法学界一般认为:调整一定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达到一定的数量,便形成独立的法律部
门。殊不知法律部门的形成不可能是一个纯客观的过程,必然有主观因素的介入。本文拟结
合法律部门形成的一般规律,简述经济法部门形成的一般规律。
一、 法律部门形成的一般规律
按照我国的通说,法律部门是“对一国现行法律规范按其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及与之相适
应的调整方法的不同所作的一种分类”,它“不是由人们的主观意志决定的,主要是由需要
[1]法律规范调整的社会关系多样性的客观存在决定的”。然而法律部门既然就是法的分类,
法律部门的形成就不可能是一个纯客观的过程,必然有主观因素的介入。对任何事物的分类,
都是主观见之于客观的活动,都是主观因素对客观因素的认识与反映,法律部门的形成也不
例外。
任何法律部门的形成,都需要主客观两方面的条件,缺一不可。法律部门形成的客观条
件,是社会在发展中出现了需要以不同于以往的法律原则、制度来规范的某种社会关系,并
有了相应司法实践和成文法规。法律部门的形成,还需要主观条件,即由法学家对已经出现
的客观社会经济条件和法律规范进行总结、解释和归类,形成相应的法学理论和学说,并在[2]相当程度上被社会和学界所接受。公元前三世纪,古罗马为了规范当时得到空前发展的商
品交易,专门设置了外事大法官,处理罗马市民与外国人之间及外国人之间的事务,主要是
[3]贸易事务。万民法大致与外事大法官同时产生,但是并非有了万民法就有了法律部门的划
分。公元一世纪初期,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提出了公私法划分理论,并出现了私法教科书
《法学阶梯》,私法才成为独立于公法的法律部门。这才有了法律部门的划分,若没有私法
部门的形成,也无所谓公法部门。
有学者认为,调整一定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达到一定的数量,便形成独立的法律部门,
即只承认法律部门形成的客观条件,而否认法律部门形成的主观条件。这种观点是不可取的。
我国在清末变法修律之前,实际上存在着刑事、民事、行政、经济、诉讼等各种法律规范,
但我国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并没有法律部门的划分,而是采取了“诸法合体,以刑为主”的
法律形式。其原因即在于我国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不具备法律部门形成的主观条件,即没有
形成相应的法学理论和学说。在英美法系国家,并无民法和经济法之说,而只有财产法、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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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法、侵权法、公司法、反托拉斯法等。其原因也在于英美法系国家不存在对部门法成立的客观条件进行解释和认同的主观要求,没有形成相应的法学理论和学说。我们通常所说的英美法系的经济法,是用大陆法系部门法理论从实质上衡量的结果,并不是说英美法系国家存在着经济法部门。因此,法律部门的形成仅有一定数量的法律规范的出现,还是不够的。
二、 经济法部门形成的基础条件
任何法律部门的形成,都是社会经济、法制客观条件和有关主观条件结合和共同作用的结果。经济法部门也不例外。经济法部门形成的基础条件是:市场经济发展到社会化大生产阶段,国家被动或自觉地承担起对经济加以组织协调的职能;同时,社会经济及国家对经
[4]济的调整建立在法治的基础之上,并形成相应的经济法学说。这是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当这些基础条件尚未出现时,经济法部门是不可能产生的。
自由资本主义阶段不具备经济法部门形成的客观条件。国家对经济的管理和干预自古就有,在自由资本主义阶段也不例外,但是,在资本主义发展过程中,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奠定了这样的经典理念: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应“井水不犯河水”,国家若侵犯市民社会的私事,人民就有权起来造它的反。当时,人们普遍认为经济活动属于市民社会的私事,国家一般无权干预。亚当?斯密的信条“干预越少的政府就是越好的政府”被奉为经济生活的准则,要求政府充当单纯的“守夜人”的角色。在这种情况下,公法与私法界限分明,不可逾越,民法的“私有财产神圣”、“意思自治”、“契约自由”等宗旨和原则得到极大弘扬,成为在社会上占统治地位的观念,国家调节之手因遭到普遍否定而萎缩不全。因此,在自由资本阶段不具备经济法部门形成的客观条件。
经济法部门形成于垄断资本主义阶段。十九世纪末二十世纪初,由于私有制和自发的市场经济引起社会矛盾激化,各主要资本主义国家先后走向垄断和社会化发展阶段,即垄断资本主义阶段。垄断导致竞争环境恶化和消费者利益受损,仅靠市场的力量无力解决这些弊端,因为垄断本身就是在自发市场经济的基础上产生的;同时,生产社会化客观上要求在全社会范围内协调生产和流通,以维持本国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在这种情况下,资本主义国家逐渐放弃了原来不干预经济的做法,开始以“有形之手”干预和参与经济生活,并且干预和参与的广度、深度、力度日益加强。国家对经济生活的干预和参与主要是通过立法、执法等法律手段实现的。自由资本主义阶段在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公法和私法之间人为设定的界限,在实践中被社会经济和法律发展的现实击破。社会上出现了与民商法、行政法等传统法律迥然有异的经济性法律、法规,有法学家将其解释为“经济法”。于是,在第一次世界大战前后,经济法部门问世了。
三、 经济法部门形成的一般规律
通过对经济法部门形成的基础条件的分析,将其形成的一般规律总括如下:
1、经济法部门是在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矛盾运动中形成的。
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矛盾运动是经济法部门形成的根本原因。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社会分工越来越细,各部门之间、企业之间和企业内部的依赖性越来越强,客观上要求在全社会范围内协调生产和流通,即社会经济不断提出社会化的要求。在资本主义社会,存在着生产社会化和资本主义私有制之间的矛盾。为了缓和二者的矛盾,资本主义国家主要通过立法的方式日益广泛而深入地介入经济生活,使得资本主义经济法必然产生。社会主义国家在建国后,普遍建立了高度集中计划经济体制,排斥市场作用的发挥。实践证明这种经济体制是失败的,它导致产权不清、浪费严重、普遍的低效率和无效率。对此,社会主义国家先后进行了改革。社会主义改革就是为了缓和生产社会化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之间的矛盾,注入资本因素和市场机制。社会主义改革主要是通过立法的方式推进和保障的,这决定了社会主义经济法的产生。
2、经济法部门是在市场调节和国家调节的协同作用下形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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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自由资本主义阶段,资本主义国家经济运行主要依靠市场自发调节;在社会主义改革之前,社会主义国家实行的是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经济运行主要依靠计划调节或国家调节。进入垄断资本主义阶段之后,资本主义国家出现了垄断、消费者利益受损、日益严重的经济危机等问题。对此,单靠市场调节无力解决。资本主义国家逐渐采用“国家干预”、“宏观调控”、“混合经济”、“管理贸易”等新的做法,在市场自发调节经济运行的基础上,开始引入国家调节。如上所述,社会主义国家为了缓和生产社会化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之间的矛盾,进行了社会主义改革,在国家调节经济运行的同时,开始导入市场调节。社会主义国家和资本主义国家殊途同归,市场这支“无形之手”和国家这支“有形之手”协同并用,调节经济运行。
现代市场经济需要同时并存两种调节机制。其中,市场调节是基础性的调节机制,是社会经济固有的、内在的调节机制。国家调节也是必要的和重要的,有时甚至发挥关键性的作
[5]用,但它必须以市场调节机制为基础,并与之密切配合,尊重客观经济规律。只有当市场调节之手和国家调节之手协同并用时,经济法部门才可能形成。当国家主观上只靠市场调节或国家调节一支手管理经济时,是不可能产生经济法的。如自由资本主义时代,只需要民法和行政管理即可;而我国的计划经济时期,只要有行政法,甚至行政命令就够了。
3、经济法部门的形成符合法和法学自身发展的规律。
法和法学问世之后,大体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即诸法合体、结构分化、专业高度分化基础上的高度整合三个阶段,呈现出螺旋式上升、波浪式前进的发展规律。除古罗马以外的古代和中世纪,法和法学的发展处于诸法合体阶段。这一阶段,生产力水平低下,社会关系不甚复杂,法的种类不多,不需要也不可能分立为许多部门。这一阶段颁布的法律,基本上是强制性的,多采用刑事制裁的方式。因此被称为“诸法合体、以刑为主”阶段。法和法学的结构分化阶段包括罗马共和国末期至帝国时期,尤其以自由资本主义阶段为典型。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法在调整的规模和范围上空前扩大,其作用也不断渗入社会生活的深部。马克思指出:早在古罗马时期,就形成了“简单商品生产即资本主义以前的商品生产的完善的法”,它“包含着资本主义时期的大多数法权关系”。这一类法经过漫长的发展时期,到自由资本主义阶段,形成“五法”或“六法”体系。十九世纪末二十世纪初,社会经济发展到垄断和社会化阶段,使得法和法学的发展进入了我们当前所处的专业高度分化基础上的高度整合阶段。垄断和社会化客观上要求运用公法、私法等多种法律手段对社会关系进行系统综合调整。这一阶段,公法与私法之间人为设定的界限被打破,出现了公法因素与私法因素融合的新的法律部门,如劳动法、经济法等。
4、一定的经济法学说的形成是经济法部门形成的主观条件。
一定的学说及其在相当程度上为社会所认可,是一个法律部门形成的主观条件。经济法部门的形成也有赖于某种主流经济法学说的确立。二十世纪初,由于社会经济和法的现实的深刻变革,里特尔(Ritter)、赫德曼(Hedemann)等人提出的经济法学说影响越来越大,构成了经济法部门形成的主观条件。
综上所述,经济法部门是在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矛盾运动中,在市场调节和国家调节的协同作用下形成的。主流经济法学说的确立构成了经济法部门形成的主观条件。经济法部门的形成亦符合法和法学螺旋式上升、波浪式前进的自身发展规律。
参考文献:
[1] 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 北京: 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 1984. 85. [2] 潘静成, 刘文华. 经济法. 北京: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1999. 24. [3] 周枬. 罗马法原论(上册). 北京: 商务印书馆,1994. 30. [4] 潘静成, 刘文华. 经济法. 北京: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1999.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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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漆多俊. 经济法学. 武汉: 武汉大学出版社,1998. 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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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二:论经济法部门形成的一般规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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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专专法部专形成的一般专律
郝洪斌
山专专政院 山专专南 学250014
内容提要,任何法律部专的形成~都需要主客专方面的件~缺一不可。专专法部专也不两条
例外~是在生专力和生专专系的矛盾专中~在市专专专和家专专的专同作用下形成的。主流专专法它运国
学确构条学专的立成了专专法部专形成的主专件。专专法部专的形成亦符合法和法螺旋式上升、波浪
式前专的自身专展专律。
专专专,法律部专~专专法部专~一般专律
On the general law of the formation of the economic law branch
Hao hongbin
Shandong financial institute, Jinan 250014, China
Abstract: The formation of any law branch needs the subjective and objective conditions, the
economic law branch too. Among the contradiction movements of the productive forces and the
productive connections, under the coordinated affection of the market adjustment and the
government adjustment, the economic law branch came into being. The establishment of the
principal theory of the economic law branch was the subjective conditions. The formation of the
economic law branch accorded with the development logic of law and the law science too.
Key words: law branch; economic law branch; general law
法界一般专专,专整一定社专系的法律专范到一定的量~便形成立的法律部专。殊学会达数独
不知法律部专的形成不可能是一专客专的专程~必然有主专因素的介入。本文专专合法律部专形成个
的一般专律~专述专专法部专形成的一般专律。
、法律部专形成的一般专律1
按照我的通专~法律部专是“专一专行法律专范按其所专整的社专系及之相适专的专整国国会与
方法的不同所作的一专分专”~“不是由人专的主专意志定的~主要是由需要法律专范专整它决
[1]的社专系多专性的客专存在定的”。会决然而法律部专然就是法的分专~法律部专的形成就不既
可能是一专客专的专程~必然有主专因素的介入。专任何事物的分专~都是主专专之于客专的活专~个
都是主专因素专客专因素的专专反映~法律部专的形成也不例外。与
任何法律部专的形成~都需要主客专方面的件~缺一不可。法律部专形成的客专件~两条条
是社在专展中出专了需要以不同于以往的法律原专、制度专范的某专社专系~有了相专司会来会并
法专和成文法专。法律部专的形成~专需要主专件~由法家专已专出专的客专社专专专件和践条即学会条
[2]法律专范专行专专、解专和专专~形成相专的法理专和专~在相程度上被社和界所接受。学学并当会学
公元前三世专~古专专专了专范专得到空前专展的商品交易~专专专置了外事大法官~专理专专市民当与
[3]外人之专及外人之专的事专~主要是专易事专。国国万民法大致外事大法官同专专生~但是与并
非有了万民法就有了法律部专的分。公元一世专初期~古专专法家专专比安提出了公私法分划学划
理专~出专了私法科专《法专梯》~私法才成专立于公法的法律部专。专才有了法律部专的并教学独划
分~若有私法部专的形成~也无所专公法部专。没
有者专专~专整一定社专系的法律专范到一定的量~便形成立的法律部专~只学会达数独即
承专法律部专形成的客专件~而否专法律部专形成的主专件。专专专点是不可取的。我在末专条条国清
法修律之前~专专上存在着刑事、民事、行政、专专、专专等各专法律专范~但我奴社和封建社国隶会
会并没划体即有法律部专的分~而是采取了“专法合~以刑专主”的法律形式。其原因在于我
国隶会会条即没学学奴社和封建社不具专法律部专形成的主专件~有形成相专的法理专和专。在英
美法系家~无民法和专专法之专~而只有专专法、合同法、侵专法、公司法、反托拉斯法等。其原国并
因也在于英美法系家不存在专部专法成立的客专件专行解专和专同的主专要求~有形成相专国条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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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法理专和专。我专通常所专的英美法系的专专法~是用大专法系部专法理专专专上衡量的专果~学学从
并国数不是专英美法系家存在着专专法部专。因此~法律部专的形成专有一定量的法律专范的出专~专是不专的。
、专专法部专形成的基专件条2
任何法律部专的形成~都是社专专、法制客专件和有专主专件专合和共同作用的专果。专专会条条
法部专也不例外。专专法部专形成的基专件是,市专专专专展到社化大生专专段~家被专或自专地条会国
承起专专专加以专专专专的专能~同专~社专专及家专专专的专整建立在法治的基专之上~形成相专担会国并
[4]的专专法专。学专是社专展到一定专史专段的专物~专些基专件未出专专~专专法部专是不可能专会当条尚
生的。
自由专本主专专段不具专专专法部专形成的客专件。家专专专的管理和干专自古就有~在自由专条国
本主专专段也不例外~但是~在专本主专专展专程中~专专专专蒙思想家奠定了专专的专典理念,政治启
国与会国会来它家市民社专“井水不犯河水”~家若侵犯市民社的私事~人民就有专起造的反。专~人专普遍专专专专活专于市民社的私事~家一般无专干专。专当属会国当?斯密的信“干专越条少的政府就是越好的政府”被奉专专专生活的准专~要求政府充专专的“守夜人”的角色。在专专当
情下~公法私法界限分明~不可逾越~民法的“私有专专神”、“意思自治”、“契专自况与圣
由”等宗旨和原专得到大弘专~成专在社上占专治地位的专念~家专专之手因遭到普遍否定极会国
而萎专不全。因此~在自由专本专段不具专专专法部专形成的客专件。条
专专法部专形成于专专本主专专段。断十九世专末二十世专初~由于私有制和自专的市专专专引起社会国断会即断断争矛盾激化~各主要专本主专家先后走向专和社化专展专段~专专本主专专段。专专致专专专境专化和消专者利益受专~专市专的力量无力解专些靠决断弊端~因专专本身就是在自专市专专专的基专上专生的~同专~生专社化客专上要求在会会内国全社范专专专生专和流通~以专持本专专的持专、健康专展。在专专情下~专本主专家况国弃来逐专放了原不干专专专的做法~专始以“有形之手”干专和参与并参与广国参与专专生活~且干专和的度、深度、力度日益加强。家专专专生活的干专和主要是通专立法、专法等法律手段专专的。自由专本主专专段在政治家和市民社、公法和私法之专人专专定国会
的界限~在专中被社专专和法律专展的专专专践会会与迥破。社上出专了民商法、行政法等专专法律然有的专专性法律、法专~有法家其解专专“专专法”。于是~在异学将第一次世界大专前后~专专法部专专世了。
、专专法部专形成的一般专律3
通专专专专法部专形成的基专件的分条将析~其形成的一般专律专括如下,
、专专法部专是在生专力和生专专系的矛盾专中形成的。运1
生专力和生专专系的矛盾专是专专法部专形成的运随会来根本原因。着生专力的专展~社分工越越专~各部专之专、企专之专和企专部的内来会内依专性越越强~客专上要求在全社范专专专生专和流通~即会断会会会社专专不提出社化的要求。在专本主专社~存在着生专社化和专本主专私有制之专的矛盾。专了专和二者的矛盾~专本主专家主要通专立法的方式国广日益泛而深入地介入专专生活~使得专本主专专专法必然专生。社主专家在建会国国划体后~普遍建立了高度集中专专专专制~排斥市专作用的专专。专专明专专专专制是践体它清会失专的~专致专专不、浪专专重、普遍的低效率和无效率。专此~社主专家国会会划体先后专行了改革。社主专改革就是专了专和生专社化和高度集中的专专专专制之专的矛盾~注入专本因素和市专机制。社主专会决会改革主要是通专立法的方式推专和保障的~专定了社主专专专法的专生。
、专专法部专是在市专专专和家专专的专同作用下形成的。国2
在自由专本主专专段~专本主专家专专行主要国运靠会会依市专自专专专~在社主专改革之前~社主专家专行的是国划体高度集中的专专专制~专专行主要运靠划国断依专专专或家专专。专入专专专本主专专段之后~专本主专家出专了专、国断靠决消专者利益受专、日益专重的专专危机等专专。专此~专市专专专无力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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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本主专家国国逐专采用“家干专”、“宏专专控”、“混合专专”、“管理专易”等新的做法~在市专自专专专专专行的基专上~专运国会国会始引入家专专。如上所述~社主专家专了专和生专社化和高度集中的专专专制之专的矛盾~专行了社主专划体会国运会改革~在家专专专专行的同专~专始专入市专专专。社专主专家和专本主专家殊国国国并途同专~市专专支“无形之手”和家专支“有形之手”专同用~专专专专行。运
专代市专专专需要同专存专专专并两会内机制。其中~市专专专是基专性的专专机制~是社专专固有的、在的专专机制。家专专也是必要的和国它重要的~有专甚至专专专专性的作用~但必专以市专专专机制专基
[5]专~之密并与切配合~尊重客专专专专律。只有市专专专之手和家专专之手专同用专~专专法部专才当国并
可能形成。家主专上只市专专专或家专专一当国靠国支手管理专专专~是不可能专生专专法的。如自由专本主专专代~只需要民法和行政管理可~而我的专专专专期~只要有行政法~即国划甚至行政命令就专了。
、专专法部专的形成符合法和法自身专展的专律。学3
法和法专世之学体个即体构后~大专专了三专展专段~专法合、专分化、专专高度分化基专上的高度整合三专段~个呈专出螺旋式上升、波浪式前专的专展专律。除古专专以外的古代和中世专~法和法的专展专于专法合专段。专一专段~生专力水学体会平低下~社专系不甚专专~法的专专不多~不需要也不可能分立专专多部专。专一专段专布的法律~基本上是强制性的~多采用刑事制裁的方式。因此被专“专法合、以刑专主”专段。法和法的专分化专段称体学构国国包括专专共和末期至帝专期~尤其以自由专本主专专段专典型。着商品专专的专展~法在专整的专随模和范专上空前专大~其作用也不断会即渗入社生活的深部。专克思指出,早在古专专专期~就形成了“专专商品生专专本主专以前的商品生专的完善的法”~“它数包含着专本主专专期的大多法专专系”。专一专法专专漫专的专展专期~到自由专本主专专段~形成“五法”或“六法”系。体会断十九世专末二十世专初~社专专专展到专和社化专段~会学当断使得法和法的专展专入了我专前所专的专专高度分化基专上的高度整合专段。专和社化客专上要求用公法、私法等多专法律手段专社专系专行系专专合专整。专一专段~公法会运会与
私法之专人专专定的界限被打破~出专了公法因素私法因素与融合的新的法律部专~如专专法、专专法等。
、一定的专专法专的形成是专专法部专形成的主专件。学条4
一定的专及其在相程度上专社所专可~是一法律部专形成的主专件。专专法部专的形学当会个条
成也有专于某专主流专专法专的立。学确会二十世专初~由于社专专和法的专专的深刻专革~里特专;,、赫德曼;,等人提出的专专法专学响来构影越越大~成了专专法部专形成的RitterHedemann
主专件。条
专上所述~专专法部专是在生专力和生专专系的矛盾专中~在市专专专和家专专的专同作用下形运国
成的。主流专专法专的立成了专专法部专形成的主专件。专专法部专的形成亦符合法和法螺学确构条学
旋式上升、波浪式前专的自身专展专律。
参献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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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大国百科全专?法学. 北京: 中大国百科全专出版社, 1984. 85.[2] 潘静成, 刘文专. 专专法. 北京: 中人民大出国学版社, 1999. 24.[3] 周专. 专专法原专;上册,. 北京: 商专印专专,1994. 30.[4] 潘静成, 刘文专. 专专法. 北京: 中人民大出国学版社, 1999. 20.[5] 漆多俊. 专专法学. 武专: 武专大出学版社~1998. 38.
范文三:论经济法部门形成的一般规律
论经济法部门形成的一般规律
郝洪斌
山东财政学院 山东济南 250014
内容提要:任何法律部门的形成,都需要主客观两方面的条件,缺一不可。
经济法部门也不例外,它是在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矛盾运动中,在市场调节和国
家调节的协同作用下形成的。主流经济法学说的确立构成了经济法部门形成的主
观条件。经济法部门的形成亦符合法和法学螺旋式上升、波浪式前进的自身发展
规律。
关键词:法律部门;经济法部门;一般规律
On the general law of the formation of the economic law branch
Hao hongbin
Shandong financial institute, Jinan 250014, China
Abstract: The formation of any law branch needs the subjective and objective conditions, the economic law branch too. Among the contradiction movements of the productive forces and the productive connections, under the coordinated affection of the market adjustment and the government adjustment, the economic law branch came into being. The establishment of the principal theory of the economic law branch was the subjective conditions. The formation of the economic law branch accorded with the development logic of law and the law science too.
Key words: law branch; economic law branch; general law
法学界一般认为:调整一定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达到一定的数量,便形成独
立的法律部门。殊不知法律部门的形成不可能是一个纯客观的过程,必然有主观
因素的介入。本文拟结合法律部门形成的一般规律,简述经济法部门形成的一般
规律。
一、 法律部门形成的一般规律
按照我国的通说,法律部门是“对一国现行法律规范按其所调整的社会关系
及与之相适应的调整方法的不同所作的一种分类”,它“不是由人们的主观意志
[1]决定的,主要是由需要法律规范调整的社会关系多样性的客观存在决定的”。
然而法律部门既然就是法的分类,法律部门的形成就不可能是一个纯客观的过
estructuring, encouraging private enterprises and SMEs to become new force to attract foreign investment. In short, no matter what form, what kind of activities are funded, the project landed as the final standard. Third, investment team to fully professional. Investment staff as special commodities salesman, in addition to some financial, investment, trade, and industry expertise, also need to understand and fully grasp the existing leading industry, resources, potential market and mature projects, so that it can be targeted in the investment process, focused attention to related industry in less developed areas, effectively capture business opportunities, find the docking point. Departments, town street, to arrange a team, composed of professional work team, specializing in "three." On this will be issued on the investment promotion activities, to monitor implementation and ensure that these activities are real, tangible results. Investment staff professionalism, dedication to decide investment results and hope that the majority of business personnel and the love for the work ... ... Love reflects on the investment, dedication, set up national feelings, love and dedication, passion, merchants, and strive to achieve better results. (Iv) optimizing "three" working conditions. One is to speed up the construction.
程,必然有主观因素的介入。对任何事物的分类,都是主观见之于客观的活动,都是主观因素对客观因素的认识与反映,法律部门的形成也不例外。
任何法律部门的形成,都需要主客观两方面的条件,缺一不可。法律部门形成的客观条件,是社会在发展中出现了需要以不同于以往的法律原则、制度来规范的某种社会关系,并有了相应司法实践和成文法规。法律部门的形成,还需要主观条件,即由法学家对已经出现的客观社会经济条件和法律规范进行总结、解释和归类,形成相应的法学理论和学说,并在相当程度上被社会和学界所接受。[2]公元前三世纪,古罗马为了规范当时得到空前发展的商品交易,专门设置了外事大法官,处理罗马市民与外国人之间及外国人之间的事务,主要是贸易事务。[3]万民法大致与外事大法官同时产生,但是并非有了万民法就有了法律部门的划分。公元一世纪初期,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提出了公私法划分理论,并出现了私法教科书《法学阶梯》,私法才成为独立于公法的法律部门。这才有了法律部门的划分,若没有私法部门的形成,也无所谓公法部门。
有学者认为,调整一定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达到一定的数量,便形成独立的法律部门,即只承认法律部门形成的客观条件,而否认法律部门形成的主观条件。这种观点是不可取的。我国在清末变法修律之前,实际上存在着刑事、民事、行政、经济、诉讼等各种法律规范,但我国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并没有法律部门的划分,而是采取了“诸法合体,以刑为主”的法律形式。其原因即在于我国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不具备法律部门形成的主观条件,即没有形成相应的法学理论和学说。在英美法系国家,并无民法和经济法之说,而只有财产法、合同法、侵权法、公司法、反托拉斯法等。其原因也在于英美法系国家不存在对部门法成立的客观条件进行解释和认同的主观要求,没有形成相应的法学理论和学说。我们通常所说的英美法系的经济法,是用大陆法系部门法理论从实质上衡量的结果,并不是说英美法系国家存在着经济法部门。因此,法律部门的形成仅有一定数量的法律规范的出现,还是不够的。
二、 经济法部门形成的基础条件
任何法律部门的形成,都是社会经济、法制客观条件和有关主观条件结合和共同作用的结果。经济法部门也不例外。经济法部门形成的基础条件是:市场经济发展到社会化大生产阶段,国家被动或自觉地承担起对经济加以组织协调的职
2v) optimizing "three" working conditions. One is to speed up the construction.ts. (Iinvestment, dedication, set up national feelings, love and dedication, passion, merchants, and strive to achieve better resulestment results and hope that the majority of business personnel and the love for the work ... ... Love reflects on the de invlementation and ensure that these activities are real, tangible results. Investment staff professionalism, dedication to decirofessional work team, specializing in "three." On this will be issued on the investment promotion activities, to monitor impd of peas, effectively capture business opportunities, find the docking point. Departments, town street, to arrange a team, composere projects, so that it can be targeted in the investment process, focused attention to related industry in less developed ard matuand industry expertise, also need to understand and fully grasp the existing leading industry, resources, potential market anm to fully professional. Investment staff as special commodities salesman, in addition to some financial, investment, trade, what form, what kind of activities are funded, the project landed as the final standard. Third, investment tea estructuring, encouraging private enterprises and SMEs to become new force to attract foreign investment. In short, no matter
能;同时,社会经济及国家对经济的调整建立在法治的基础之上,并形成相应的
[4]经济法学说。这是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当这些基础条件尚未出现时,经济法部门是不可能产生的。
自由资本主义阶段不具备经济法部门形成的客观条件。国家对经济的管理和干预自古就有,在自由资本主义阶段也不例外,但是,在资本主义发展过程中,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奠定了这样的经典理念: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应“井水不犯河水”,国家若侵犯市民社会的私事,人民就有权起来造它的反。当时,人们普遍认为经济活动属于市民社会的私事,国家一般无权干预。亚当?斯密的信条“干预越少的政府就是越好的政府”被奉为经济生活的准则,要求政府充当单纯的“守夜人”的角色。在这种情况下,公法与私法界限分明,不可逾越,民法的“私有财产神圣”、“意思自治”、“契约自由”等宗旨和原则得到极大弘扬,成为在社会上占统治地位的观念,国家调节之手因遭到普遍否定而萎缩不全。因此,在自由资本阶段不具备经济法部门形成的客观条件。
经济法部门形成于垄断资本主义阶段。十九世纪末二十世纪初,由于私有制和自发的市场经济引起社会矛盾激化,各主要资本主义国家先后走向垄断和社会化发展阶段,即垄断资本主义阶段。垄断导致竞争环境恶化和消费者利益受损,仅靠市场的力量无力解决这些弊端,因为垄断本身就是在自发市场经济的基础上产生的;同时,生产社会化客观上要求在全社会范围内协调生产和流通,以维持本国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在这种情况下,资本主义国家逐渐放弃了原来不干预经济的做法,开始以“有形之手”干预和参与经济生活,并且干预和参与的广度、深度、力度日益加强。国家对经济生活的干预和参与主要是通过立法、执法等法律手段实现的。自由资本主义阶段在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公法和私法之间人为设定的界限,在实践中被社会经济和法律发展的现实击破。社会上出现了与民商法、行政法等传统法律迥然有异的经济性法律、法规,有法学家将其解释为“经济法”。于是,在第一次世界大战前后,经济法部门问世了。
三、 经济法部门形成的一般规律
通过对经济法部门形成的基础条件的分析,将其形成的一般规律总括如下:
1、经济法部门是在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矛盾运动中形成的。
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矛盾运动是经济法部门形成的根本原因。随着生产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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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社会分工越来越细,各部门之间、企业之间和企业内部的依赖性越来越强,客观上要求在全社会范围内协调生产和流通,即社会经济不断提出社会化的要求。在资本主义社会,存在着生产社会化和资本主义私有制之间的矛盾。为了缓和二者的矛盾,资本主义国家主要通过立法的方式日益广泛而深入地介入经济生活,使得资本主义经济法必然产生。社会主义国家在建国后,普遍建立了高度集中计划经济体制,排斥市场作用的发挥。实践证明这种经济体制是失败的,它导致产权不清、浪费严重、普遍的低效率和无效率。对此,社会主义国家先后进行了改革。社会主义改革就是为了缓和生产社会化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之间的矛盾,注入资本因素和市场机制。社会主义改革主要是通过立法的方式推进和保障的,这决定了社会主义经济法的产生。
2、经济法部门是在市场调节和国家调节的协同作用下形成的。
在自由资本主义阶段,资本主义国家经济运行主要依靠市场自发调节;在社会主义改革之前,社会主义国家实行的是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经济运行主要依靠计划调节或国家调节。进入垄断资本主义阶段之后,资本主义国家出现了垄断、消费者利益受损、日益严重的经济危机等问题。对此,单靠市场调节无力解决。资本主义国家逐渐采用“国家干预”、“宏观调控”、“混合经济”、“管理贸易”等新的做法,在市场自发调节经济运行的基础上,开始引入国家调节。如上所述,社会主义国家为了缓和生产社会化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之间的矛盾,进行了社会主义改革,在国家调节经济运行的同时,开始导入市场调节。社会主义国家和资本主义国家殊途同归,市场这支“无形之手”和国家这支“有形之手”协同并用,调节经济运行。
现代市场经济需要同时并存两种调节机制。其中,市场调节是基础性的调节机制,是社会经济固有的、内在的调节机制。国家调节也是必要的和重要的,有时甚至发挥关键性的作用,但它必须以市场调节机制为基础,并与之密切配合,
[5]尊重客观经济规律。只有当市场调节之手和国家调节之手协同并用时,经济法部门才可能形成。当国家主观上只靠市场调节或国家调节一支手管理经济时,是不可能产生经济法的。如自由资本主义时代,只需要民法和行政管理即可;而我国的计划经济时期,只要有行政法,甚至行政命令就够了。
3、经济法部门的形成符合法和法学自身发展的规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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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和法学问世之后,大体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即诸法合体、结构分化、专业高度分化基础上的高度整合三个阶段,呈现出螺旋式上升、波浪式前进的发展规律。除古罗马以外的古代和中世纪,法和法学的发展处于诸法合体阶段。这一阶段,生产力水平低下,社会关系不甚复杂,法的种类不多,不需要也不可能分立为许多部门。这一阶段颁布的法律,基本上是强制性的,多采用刑事制裁的方式。因此被称为“诸法合体、以刑为主”阶段。法和法学的结构分化阶段包括罗马共和国末期至帝国时期,尤其以自由资本主义阶段为典型。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法在调整的规模和范围上空前扩大,其作用也不断渗入社会生活的深部。马克思指出:早在古罗马时期,就形成了“简单商品生产即资本主义以前的商品生产的完善的法”,它“包含着资本主义时期的大多数法权关系”。这一类法经过漫长的发展时期,到自由资本主义阶段,形成“五法”或“六法”体系。十九世纪末二十世纪初,社会经济发展到垄断和社会化阶段,使得法和法学的发展进入了我们当前所处的专业高度分化基础上的高度整合阶段。垄断和社会化客观上要求运用公法、私法等多种法律手段对社会关系进行系统综合调整。这一阶段,公法与私法之间人为设定的界限被打破,出现了公法因素与私法因素融合的新的法律部门,如劳动法、经济法等。
4、一定的经济法学说的形成是经济法部门形成的主观条件。
一定的学说及其在相当程度上为社会所认可,是一个法律部门形成的主观条件。经济法部门的形成也有赖于某种主流经济法学说的确立。二十世纪初,由于社会经济和法的现实的深刻变革,里特尔(Ritter)、赫德曼(Hedemann)等人提出的经济法学说影响越来越大,构成了经济法部门形成的主观条件。
综上所述,经济法部门是在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矛盾运动中,在市场调节和国家调节的协同作用下形成的。主流经济法学说的确立构成了经济法部门形成的主观条件。经济法部门的形成亦符合法和法学螺旋式上升、波浪式前进的自身发展规律。
参考文献:
[1] 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 北京: 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 1984. 85. [2] 潘静成, 刘文华. 经济法. 北京: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1999. 24. [3] 周枬. 罗马法原论(上册). 北京: 商务印书馆,1994. 30. [4] 潘静成, 刘文华. 经济法. 北京: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1999. 20. [5] 漆多俊. 经济法学. 武汉: 武汉大学出版社,1998. 38.
5ed up the construction.dication, passion, merchants, and strive to achieve better results. (Iv) optimizing "three" working conditions. One is to speand depersonnel and the love for the work ... ... Love reflects on the investment, dedication, set up national feelings, love le results. Investment staff professionalism, dedication to decide investment results and hope that the majority of business angibwill be issued on the investment promotion activities, to monitor implementation and ensure that these activities are real, t king point. Departments, town street, to arrange a team, composed of professional work team, specializing in "three." On thishe docnt process, focused attention to related industry in less developed areas, effectively capture business opportunities, find tsp the existing leading industry, resources, potential market and mature projects, so that it can be targeted in the investmely grammodities salesman, in addition to some financial, investment, trade, and industry expertise, also need to understand and fulunded, the project landed as the final standard. Third, investment team to fully professional. Investment staff as special cowhat form, what kind of activities are f estructuring, encouraging private enterprises and SMEs to become new force to attract foreign investment. In short, no matter
范文四:经济法的发展规律
目 录
一、经济法的可持续发展 .................................... 1
二、 经济法的公平发展 .................................... 3
三、市场经济与市场失灵 .................................... 3
四、政府干预与政府失灵 .................................... 5
五、政府干预的法治化与现代经济法的产生 .................... 6
六、经济法发展的趋势 ...................................... 7
浅析经济法的发展规律
摘要:工业文明所培育的传统发展观是单纯的经济增长观,强调市场的诱致性、资源供给能力和环境自净能力的无限性。这势必导致经济发展的非持续、非公平和非快速状态。契合于后工业文明的经济法着眼于国家与市场的良性互动,衍生出新型的法理念——发展理念。从生态、人力、产业层面演绎的持续发展理念,从地区、竞争、分配角度演绎的公平发展理念,从制度补给、制度能动属性演绎的快速发展理念,诠释了经济法的精神本质与社会动力基因,理念提升是法律部门成熟的标志之一。文明与法治的演进,不断地在为承担不同使命的法部门注入新的精神与灵感。产生于文明潜深与交替时期的经济法部门,虽然其地位与体系仍处于渐趋成熟状态,但其独特的精神与理念已现异彩。本文拟从经济法独特的法理念——发展理念路径出发,探索经济法的精神本质与社会动力基因。
关键词:经济法 发展规律 公平发展
一、经济法的可持续发展
可持续发展的提出发轫于20世纪80年代,其中具有标志意义的是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对美国学者莱斯特·R·布朗主持的《我们共同的未来》报告所做的确认。这表明人类已认识到进入工业文明以来所形成的经济发展观的非持续性。而实现结果也证实了这一点:一方面,人类经济活动对自然资源的无度需求超过了其再生的能力与速度,造成了资源的耗损甚至枯竭;另一方面,人类生产生活所排放废弃物又超过了生态系统的净化能力。这些都造成了现代生态经济矛盾的日益尖锐化,使生态、经济、社会三者的发展处于一种对立和不可兼容的状态。有学者将这种高耗资源以牺牲生态环境为代价的经济模式称为“不可持续”经济。从而,提出了可持续发展观念。
21世纪,可持续发展无疑将成为人类社会不约而同的选择。随着可持续发展观在各个领域的不断深化,其内涵与外延必将发生深远的拓展。把握社会经济的发展趋势,我们认为,可持续发展至少包涵以下三个层次的意义。
(一)生态持续发展
生态持续发展是可持续发展理念开始形成时期的基本内涵,其追求目标是:既要使人类的各种需要得到满足,又要保护资源和生态环境,不对后代人的生存和发展构成威胁。由此,学界也有人提出了“生态人”的假设,所谓“生态人”是与“经
济人”相对称的一种概念假设,后者出于对自身非经济利益最大化的单一、盲目追求,对社会利益与自身经济利益的破坏已危及可持续发展,而“生态人”则顺应生态发展规律,与自然环境和谐共存。在当代经济立法中,环境保护法、自然资源法、能源法、农业法等部门,开始接受生态人的假设。
(二)人力持续发展
知识经济时代,以知识、信息为经济增长的原动力,因此人是经济发展的决定性因素,准确地说是人的智力因素对经济发展起决定作用。在这种情况下,传统民商法对人格、私权的抽象尊重与形式保护已经不能满足经济发展现实的需要,人的智力的可持续发展已经成为重要一环。
以现代企业为例,在物质资源、活劳动同等条件下,管理已成为企业持续发展的最重要因素,“以人为本”已不再仅仅是一句口号,而体现为一种生产要素的重要性,其也应该成为法律倾向选择的价值。人力持续发展从经济学角度讲是劳动力的维持、发展与延续,而落实到经济法角度,则包括教育法对合格劳动者的培养、劳动法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障、社会保障法对劳动者充分竞争的有力法律支撑。
(三)产业持续发展
在中国,可持续发展观还存在着特殊的产业背景。中国农业有几千年发展历史,至今仍对国民经济的稳定与发展起着基础性作用,而工业经济历经建国后几十年的发展,正处于增长期。在世纪之交,全球化与知识经济的浪潮,又使知识产业化成为大势所趋,从而形成了中国农业经济、工业经济、知识经济并存的经济格局,与其相伴生,也同时存在三种不同的文明观、发展观。在这种特殊国情背景下,产业的协调已成为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前提。当然,我们所说的协调并非平均、均衡发展,而是发挥各自优势,以培育新兴产业,巩固基础产业为主轴,使各个产业之间达到相辅相成,相互促进。具体而言,知识经济虽以知识、信息为支撑,但其亦应建立于扎实的旧经济(农业、工业)基础之上,才能避免其发展的虚拟化、泡沫化;而旧经济也必须以信息化促进工业化,借助知识经济的信息载体加速发展自身。
综观我国现存法律制度,适应工业经济发展需要的民商法比较丰富,但巩固、扶持农业基础产业和鼓励、培育高新技术产业的法律则明显缺乏。经济法以持续发展为自身理念与目的,在产业法律方面,应做出以下努力:
1. 加强农业部门法的研究与立法进程,尤其在农业生产、流通、科教投入、环境保护等方面,应加紧加快形成比较完善的农业经济法律体系。
2. 把握知识经济的发展趋势,适时、适度地鼓励高新技术产业的形成与发展。在市场进入方面,放宽进入口径,鼓励高新技术企业的设立;在市场规制方面,针对高新技术产业的特点,研究其竞争规律,制定适合其产生发展规律的竞争法律制
度,以确保其正当、适度、有效竞争,培育健康的市场理念。
3. 总体把握合理产业结构比例,改变产业结构的纯经济观念,从法治角度将一个国家的产业战略稳定化和规范化;其次,要在充分认识国情和维护经济主权的基础上,对实现产业公平的有关产业政策用法律方式稳定下来;再次,要将已稳定和规范的产业战略和产业政策用法治方式去推动和操作①。
二、 经济法的公平发展
公平作为人类法律追求的永恒价值目标,其内涵却随时代发展而衍变。法律的产生,有其深厚的经济根源、政治根源、历史根源、社会根源,但从经济学角度分析,它同人类的生产活动和交换活动密切相关,甚至直接导源于生产和交换的需要。最初意义上法律化的公平就是商品经济等价交换的制度结果。
公平,有静态、外部的层面,也有动态的、实质的层面。所谓静态、外部的公平,即着眼于形式上法律地位平等、意思表示自由,而不问行为的结果;而动态的、实质的公平,则超然于权利行使之上,直接关注利益实现的公平,即结果公平,其属于有利于效率最大化的公平。
传统法律体系中的公平需求和体现,主要是从静态的、外部的角度,从各个方面对公平加以保障:宪法维护公民的政治公平;刑法中的公平则体现在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同罪同罚;而具体到民商法,公平观得到了更大程度的彰展与弘扬
三、市场经济与市场失灵
市场经济是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建立起全国统一市场后产生的。根据美国学者D. 格林沃尔德主编的《现代经济辞典》中的解释,市场经济是“一种组织方式,在这种方式下,生产什么样的商品,采用什么方法生产以及生产出来以后谁将得到它们等问题,都依靠供求力量来解决”。易言之,市场经济是在市场交换中通过竞争、供求、价格等机制来调节流通进而调节生产、分配和消费的经济。 市场经济的外在形式,可因国情、社会制度的差异而有所不同,其本质属性则
一。西方经济学者认为,市场经济的基本特征是:
第一,财产私有或产业独立与产权自由转移,此乃市场经济存在的基础。在这里财产所有者或其代理人是企业的最高主宰,自主经营、自我负责、独立决策,组织生产和销售,以实现利润最大化。
第二,公平竞争,优胜劣汰。竞争是市场经济的核心与调节机制,是经济发展的外在压力。因此,有人认为,市场经济就是一种以市场取向为基础的竞争机制。 第三,经济行为契约化。这是市场经济的制衡机制。由于市场经济主体的多元化,它们之间存在复杂的产权关系、经营关系和交换关系,只有通过签订得到法律保护的契约,这些关系才能有效地实现。可以说,市场经济是一种法治经济。
从亚当。斯密到阿。马歇尔近一个半世纪中,西方学者大多认为:自由经营、自由竞争和自由放任的市场经济有其无可比拟的优越性,它主要通过“看不见的手”的自发调节作用即价格机制传递信息,使资源得到合理配置;它能提供一种刺激,促进经济增长,它能使企业和劳动者的积极性得到充分发挥,是有效率的。这期间,资本主义经济除周期性波动外,基本上还较稳定快速地发展。
师承马歇尔,于1908年继任剑桥大学政治经济学教授的庇古,初步揭露了市场的缺陷。及至1929年资本主义世界特大危机爆发,宣告了“市场万能论”的破产。②这时,西方学者也不讳言市场经济的弱点和局限性,“市场失灵”一词被广泛使用,概括他们的论点有以下几方面:
(1)市场经济活动会产生外在效应或外部性,这是市场缺陷的理论支点。美国学者鲍英尔对此问题进行综合,认为市场经济典型的失灵是它造成外部不经济。如环境污染、公害泛滥,城市膨胀及生态失衡等。
(2)市场有其不完全性,对某些部门无能为力。如不能提供国防安全体系、科学教育、公共交通、水利等大型基础设施,即无公共产品市场。信息市场也是残缺的,只能提供短期的、局部的信息。市场经济难以保证满足众多的社会目标。
(3)市场调节具有短期性和滞后性的弱点。由于市场多元化主体追求短期利益,导致对同一产品重复投资,造成资源浪费。市场既不能很好安排资源的区域(空间)配置,更无法安排资源在现今和未来(时间)的合理配置。
(4)市场不能避免投机行为的产生。资本的自由流动就孕含着投机性。特别是以钻空子、欺诈性的买空卖空为特征的投机行为,对经济和社会有害无利。即使是技术性、专业性很强的,通过承担价格变动风险而获利的期货市场的投机行为,也会产生加剧市场波动、导致经济不稳定的负效应。
(5)市场经济按各个人提供的生产要素进行的分配使收入过于悬殊,产生贫富两极分化。正象凯恩斯所说的:“我们生存其中的经济社会,其显著缺点,乃在不能提供充分就业,以及财富与所得之分配有欠公平合理。”
(6)市场经济无力阻止垄断。由于自由竞争引起生产集中必然导致垄断。权力集团和垄断势力入侵市场,会形成集团的无政府状态,加重经济失衡不稳定,爆发危机,使资源得不到充分利用,还可能引起国际间的战争,最终过渡到中央管理。
(7)市场无法解决国民经济的综合问题。国民经济的综合平衡问题,既包括总量上的平衡、结构上的平衡,也包括产业发展、地区发展和国际收支等方面的平衡,因而国民经济平衡的结构是复杂的,市场只能在一定范围内、用较长时间、通过曲折的道路以及许多资源浪费来促进某些商品供求平衡的实现,而不可能在较短时期内解决整个国家国民经济的综合平衡问题。③
(8)市场无法解决经济波动问题,市场对经济活动的调节,主要是通过市场价格的作用来实现的,而市场价格往往只能反映较短时期的供求情况,当人们根据市场价格作出经济活动的决策后,又会出现集中的累积的效应,先是引起经济过热,然后又会出现经济萎缩和萧条。这种经济周期性波动,是市场自身运动的一般规律引起的,因而市场自身无法解决经济波动。
还有一些其他观点,这里不再赘述。因此,当市场由于种种原因而出现失灵时,就必须由社会的代表者国家采取措施来纠正市场的偏差,实现经济的理想状态。国家为了自己的利益与实施自己的职能,也必然要对市场的种种失灵进行干预,既弥补市场的缺陷和不足,纠正市场因此而出现的失灵,又为市场的正常有序运动提供所需要的外部条件。现代经济学表明,对市场失灵的充分研究,早已成为国家对市场进行干预、管理的立论基础。
四、政府干预与政府失灵
30年代大萧条打破了市场力量可以使一切尽善尽美的“市场神话”,主张国家干预的凯恩斯主义应运而生,以罗斯福新政作为转折点,各国都加强了干预,市场经济也从古典市场经济转变为现代市场经济,其一个重要特征就是政府干预。 当各国推行政府干预时,却总在有意无意地滥用,使得干预恶性膨胀,给西方经济造成了严重后果。70年代西方各国普通出现了“滞胀”,接着又爆发了经济危机,政府干预的各种缺陷也暴露无遗。④在此背景下“政府干预失灵论”观点大行其道,许多经济学家深入探讨了政府干预的缺陷,他们观点概括有:
(1)政府干预是人为的,往往服务于经济以外的政治目的。政治家、政府官员等政策制定者,同经济人一样是有理性的、自私的人,他们就象在经济市场上一样在政治市场上追求着他们自己的最大利益,而不管这些利益是否符合社会经济利益。
(2)政府干预经济的一个重要代价是围绕政府活动可能产生的寻租活动。寻租活动造成了资源配置的扭曲。耗费社会资源,并且寻租活动具有恶性蔓延的趋势。寻租活动会使政府决策和运作受利益团体或个人的摆布偏离社会公共利益。
(3)在政府力量作用下,经济运行易于出现超高速经济增长。
(4)有些市场不能解决的问题政府也无能为力。如外部性问题政府亦难于解决。
(5)机构庞大,官员臃肿,费用高昂。有学者认为,现代西方社会面临的重重困难如:连年赤字、通货膨张、失业、不平等和不公正感、持不同政见者运动的高涨等,都与政府干预有关。
(6)计划和政策措施的制定与执行不当。因受人们知识技能、思想观点的局
限,即使大公无私的官员所制定的计划、措施。也不一定符合客观要求,从而影响资源的最优配置与充分利用。(7)政府调节手段功能有限。宏观微观经济政策目标,难以协调和兼顾。如公平与效率二者存在替换关系,实现公平会降低效率,在充分就业条件下,工资水平较高,成本上升、会引起物价上涨,不利于经济增长和国际收支平衡。
如果说在发达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如美国和欧洲各国,其政府失灵的原因更多是由于政府制定的政策往往体现了社会中的既得利益所致,那么市场不发达条件下的国家如我国和东南亚一些国家,其政府干预失灵很大程度上是由于政府在干预经济的过程中没有处理好市场的内在缺陷、部分地替代市场和培育市场这三个方面的关系,特别是没有处理好替代市场和培育市场两者的关系。当然,其背后深厚的社会历史方面的原因也始终影响着政府效能的最大发挥,在许多没有对传统体制实行改革的发展中国家,其政治集团和军事集团往往倾向于对经济实行过多的干预,从而导致政府机构过于膨胀,低效能,决策的盲目性和随意性。认识到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政府失灵不同特点和成因对我国经济法立法有重要意义:(1)一国的经济法发展和该国的经济体制改革有密切的勾连,我国经济法部门的相对完善和稳定需要我们尽快培育好市场,建立真正意义上的市场经济;(2)我国经济法立法需要大胆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经验,但切不可照搬照抄,忽视我国国情。
从西方经济学者的“政府干预失灵论”到各国具体实践,都可以看出政府干预具有“双刃剑”的性质。它既可能是促进经济发展的巨大动力,也可能是阻碍经济发展的重大因素。鉴于市场经济的先天固有的缺陷,我们不能由于政府干预会带来成本而完全否定政府的作用,同样,也不能对政府干预抱有幻想,夸大其作用。而是应该在充分认识政府作用的基础上,承认政府对经济必要的干预,而且这种干预必须是理性和有限的。为此,必须深入研究市场机制和政府干预的关系,科学地界定政府干预的边界,而这正是社会经济生活中的法律所必须面对的重大挑战。
五、政府干预的法治化与现代经济法的产生
市场经济决不等同于无政府的经济,事实上,政府和市场是一种优缺互补的对应力量。因此,面对政府干预市场的失灵,我们必须认真研究采取何种方式来弥补政府干预失灵,使政府干预效用最大化。历史和现实一再证明,政府要成功地实现干预经济的职能,促进经济的良性发展,首先政府的干预行为必须受到法律的规范,依法界定政府的行为边界,明确政府的权力和职责,概而言之,必须强调政府干预的法治化。这就意味着,政府必须遵循法治精神管理市场,行政权力必须放置于法律权威之下,任何形式的政府调控政策和规制措施都必须具备充分的法治基础,与市场秩序相关的政策措施的贯彻和实施必须被纳入法治轨道,政府调控和规制市场
的权力应当受到合理制约,相关管理行为必须得到有效监督。这也表明,政府在管理市场方面,无论是使用行政手段,还是使用经济手段、法律手段,都应当具备法律前提。并接受法律监督,承担法律责任,“法治的意思就是指政府在一切活动中都受到事前规定并宣布的规则的约束”7. 因此,必须寻求创制一种在内在精神追求上既要规制市场失灵,又要匡正政府失灵;即要强调政府干预,又要干预政府;既要维护社会公益,又要保护个体私益的法律。
但是,建立在市民社会基础上的传统私法民商法过于侧重私益的保护,奉行“所有权绝对”、“契约自由”、“意思自治”的神圣理念。在此理念下,法律对于经济个体的逐利性所造成的社会公共利益的破坏,对于经济个体选择的盲目性所造成的社会资源的浪费,对于垄断所造成的限制自由竞争等等难以有所作为。事实证明,传统私法无法解决个体营利性和社会公益性之间的矛盾和由此带来的效率和公平问题,无法治愈“市场失灵”,不能促进经济的协调发展。与之相对伴随行政国产生的传统公法行政法以“授权”和“控权”为理念,以调整国家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社会关系为内容,而相对经济管理,行政管理更多体现为一国政治上层建筑。⑤因此,传统公法远远不能适应现代市场经济下政府干预经济这一经常性的必需的国家职能的需要。
既然传统私法和公法都无法有效应对现代市场经济提出的新的挑战,而政府干预经济的法治化,又是有效解决政府失灵的重要途径,建立在现代市场经济基础之上的经济法因此应运而生,它不但强调政府对经济的干预,同时也强调对政府干预经济行为的规范,即“干预政府”。“经济法既要对具有盲目性,自发性的自由竞争状态进行调控,实现经济稳定协调发展;又要对具有过度运用权力倾向、存在自身利益和偏好的扩张性、官僚性的政府经济行为进行控制,防止政府权力不当使用而损害市场主体利益,妨碍市场机制对资源的基础性配置作用。”⑥经济法肩负双重职能,它既要调整市场主体的不当行为,又要规范政府的干预行为,这是在政府失灵之前任何所谓的经济法都不具备的。同时,在另一方面,现代经济法既侧重保护社会公益,又兼顾个体私益的保护,实现二者的最佳平衡。现代经济法通过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二大部分的调整有效地实现了法益保护的双重目标。可以看出,在法的内在精神追求上,我们称经济法具有现代性,而且这种特性是经济法与生俱来的。
六、经济法发展的趋势
如果说前文对经济法发展的国际差别的考察集中反映了各国经济法对二战后各国逐渐形成的典型市场经济模式的回应。那么,同样是在二战后,面对新科技革命推动下经济全球化的发展,经济法还应世界经济全球化的要求,表现出相当程度
的趋同走势,即各国经济法在框架体系和价值理念上具有了越来越多的相同之处。这种现象折射出经济法时空性上的特点就是以时间上的演进和空间上的并存为前提的无限发展的趋势。
(一) 经济发展的国际化对经济法治的要求
经济发展的国际化作为一个历史的现象,体现了“国民经济对外开放和融入世界经济的过程”。⑦这一过程发展的高级形态就是始于二战后60—70年代的经济全球化。因此,对经济发展的国际化的研究具体地就是对经济全球化的研究。在此,我们将从全球化的特征和中国的时代定位两方面来谈经济发展的国际化对经济法治的要求。
首先,从全球化的特征来看。经济全球化是在信息网络技术发展,跨国公司和跨国区域性经济组织作用增强和市场经济体制在全球确立的条件下生成的。经济全球化的生成促使民族历史进一步向世界历史的转变。在这种世界性的经济融合之中,一方面各国表现出经济的开放性、生产组织的跨国性、交往主体的多样性、资源配置的灵活性以及相应的政治、文化发展的复杂性,另一方面产生了环境污染、生态危机、能源危机、核战危机等严重威胁整个人类生存的全球性问题。⑧由于各国间的联系已如此紧密,以致于全球化进程中正效应的协调和负效应的消除都不可能仅凭一国之力就能达到,这就需要世界各国以全球性的意识来应对和解决全球性的问题。是故,随着经济国际化、全球化的发展,各国间在经济、政治、文化、法律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必将逐渐增多。
其次,从中国在经济全球化中的定位来看。中国是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国家、发展中国家和经济转型国家的身份自觉地加入国际经济大循环的,其目的是要实现现代化和民族复兴。而纵观各国经济发达史,在一国经济由弱变强和维护本国在国际竞争中的优势时,无不是以国家利益作为最高原则的。总体而言,国家利益原则在内涵特征上具有整体性、综合性、外向性和权威性;在整合功能上就经济发展方面而言具有倡导市场经济道德观念、完善市场经济法律制度、优化产业结构、扶持核心企业、抑制市场过分竞争、提高国民经济综合竞争力的作用。一言以蔽之,国家利益原则作为全球化竞争中的生存发展法则,通过弥补个体缺陷、发挥整体优势而提升国家的综合竞争力。中国在应对全球化的机遇和挑战时,也应该立足于国情,以国家利益原则参与世界性的生产和交往。这就是在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前提下,增强国民经济的整体性和协作程度,提高国民经济的质量,从而提升在世界市场上的竞争能力。
正是上述经济全球化的特征和国家在全球化中的立场给经济法治提出了要求,给政府干预经济的法治化提出了要求。具体而言,在经济全球化的时代背景下,国
家干预经济的基本法律形式要符合法治的基本规定。在现代市场经济体制下,法治的一般内涵包含以下三点:第一,“法治就是法律与秩序,它与无政府状态相互区别”。第二,“法治意味着法律下面的政府”。第三,“法治意味着法律秩序的某种内在属性,或者说法律体现了一系列重要的价值观念”。由此可见,法治具有以作为正式规则的法律,规制政府行使权力,规范个人行使权利,实现社会秩序,体现法律价值的丰富内涵。就经济法治而言,其主要内容表现在四个方面:第一,具备完善的现代经济法律体系。当代发达市场经济国家,为适应经济全球化的需要,以维护国家和社会利益为出发点,对市场主体制度、市场秩序制度、宏观调控制度、社会分配制度等进行及时的调整,并取得了显著的成效。这表明,确立必要的、完备的经济法律制度是实现经济法治的前提条件。第二,对政府干预经济的行为的法律规制。这一点包括四个层次的内容:其一,对于政府干预经济的抽象政府行为和具体政府行为都要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其二,政府在干预社会经济生活的过程中,不管是采取公权介入的方法还是采取私权介入的方法都必须以法律加以确定;其三,对于政府根据各个领域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具体情况,确定干预的范围和程序,这也必须以法律加以确定;其四,对于政府干预经济过程中的责任必须以法律进行规范;第三,经济法治的社会作用在于维护现代社会的市场经济秩序。在现代社会中,经济法治意味着经济法律在弥补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的过程中确立了一定的秩序。这种秩序包括形成市场主体法律形态的秩序、市场准入的秩序、企业运行的秩序、市场竞争的秩序、宏观调控和可持续发展的秩序、社会分配的秩序以及政府依法干预的秩序。正是在这种各个社会主体共同接受的秩序中,社会主体平等地遵守法律从而赢得各自利益和事业的发展。第四,经济法治在伦理意义上意味着经济法律价值的实现。这种价值是经济法律在克服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的过程中实现的以实质正义为统率的价值系统,包括经济自由、经济安全、经济效率、社会效益以及经济民主。
总之,经济发展的国际化标志着市场主体的跨国经济活动的增多,标志着市场准入范围的扩大,标志着市场主体竞争空间的拓展,标志着整合优化促进国民经济综合竞争力的迫切性的增强,标志着可持续发展问题国际合作之必要性的提高,标志着社会保障问题共同点的增多。这一系列现象均产生自经济全球化的过程之中,对这些共通性问题的解决要求各国调整相应的经济法律,厉行经济法治,由此即演绎出经济法发展的趋同走向的时代特色,这种特色也是经济法空间性的必然延伸。
(二)WTO 规则对经济法治的要求
在经济全球化的推动下,作为全球性贸易规则体制的WTO 应运而生。这一规则体系对所有成员参与国际商业活动的权利义务作了规定。其作用就在于促进全球
贸易自由化的发展,促进全球经济市场化的发展以及限制政府对经济的管理和不当的约束。
中国在加入WTO 之后,必须按照WTO 规则来参与国际经贸交往,必须按照WTO 规则的要求来调整经济法律制度,实现经济法治,这也是适应经济法发展趋同走势的必要步骤。当然,对经济法治的推进离不开对WTO 规则与经济法律制度关系的认识。因为对这一关系的正确认识有助于我们营造与WTO 规则相协调的国内经济法律环境,有助于我们处理好市场与政府之间的关系。事实上,WTO 规则与经济法律制度之间存在着一种张力,那就是市场作用与政府作用之间的张力。因为从WTO 的结构与功能来看,它强调的是建立以市场为导向的市场与政府的关系,而从经济法律的结构与功能来看,它强调的则是政府对经济的适度干预,由此我们似乎看到了WTO 规则与经济法律制度之间的矛盾。其实,矛盾恰恰意味着对立基础上的统一。也就是说,WTO 规则与经济法律制度从不同侧面致力于维护有效的市场运行机制,二者的共同价值指向都在于实现社会化大生产条件下生产、交换、分配、消费的有效性。基于这样的认识,我们认为,WTO 规则对中国经济法治的影响就在于通过推进中国经济的市场化和贸易的自由化来促使中国政府重新界定其在经济生活中的角色,重新确定其在经济生活中依法发挥作用的界域和程式。
具体而言,中国经济法治的建构应当从以下两个方面作出努力。
首先,中国的经济法律制度必须符合WTO 规则的要求,这主要包括以下四点:第一,根据WTO 多边货物贸易协定的要求,取消外贸经营权的审批制、建立登记制,赋予多种所有制形式的市场主体外贸经营权,履行降低关税的承诺,取消配额、许可证一类限制进口数量的非关税措施。第二,根据WTO 《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TRIMS)的要求,加快农业、基础设施、制造业、服务贸易等外商投资领域的立法,通过统一内外资企业税收、取消当地成分、外汇平衡、当地股权等要求,给予外商投资企业国民待遇,取消对外商投资企业产品的替代进口数量要求和出口实绩要求。第三,根据WTO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的要求,在知识产权法律方面加强对驰名商标、地理标志、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的保护。第四,根据加入WTO 后维护本国经济秩序和确保国家经济安全的需要,修改公司法、破产法;制定反垄断法、期货交易法、商业秘密保护法、修改反不正当竞争法;完善财政、税收、金融法,制定国有资产法、投资基金法、信贷法、外汇管理法等法律。通过制定、修改与WTO 相关的经济法律、法规、规章,废除违反WTO 规则和与我国对外承诺不一致的经济法律、法规、规章,从而为实现加入WTO 后的经济法治提供必要的法律制度条件。
其次,为实现符合WTO 规则要求的经济法治,还必须对政府干预经济的行为
加以限制,防止和纠正政府失灵的现象。政府在中国的市场化改革和现代化发展中处于十分复杂的位置。一方面经济转型的市场化走向要求政府由“全能型”政府转变为“有限型”政府,改变计划经济时期全面管制经济的模式,实行政府对经济的必要的、有限的、适度的干预;另一方面,后发外生型现代化的实现又需要政府自觉地预设、有力地推行其进程。由此可见,如何以加入WTO 为契机,进一步摆正政府在经济生活中的位置就是建构符合WTO 规则的经济法治所无法回避的问题。就此问题而言,WTO 规则以及法治原则已给我们提供了求解的思路。WTO 规则的透明度原则规定成员方政府应迅速公布有关国际贸易领域的法律法规、判决、行政程序等,WTO 规则的通知要求则是要成员方向世贸组织的有关机构通知其法律法规情况,WTO 规则的贸易政策评审制度规定贸易政策评审机构定期对成员的贸易政策和做法进行审查,以上措施使得成员方政府的行为能公诸于世,接受监督。同时,法治原则也对限制政府权力和政府依法行政提出了要求,本文在此不再赘述。总之,政府按WTO 规则要求和法治原则依法实施干预经济的行为将是实现经济法治的关键。
注释:
① 张守文:《经济法学的法律经济学分析》,《法学研究》92年第5期,第28页。 ② ②张文显:《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第47页。
③杨瑞龙、周业安:《企业的利益相关者理论及其应用》,经济科学出版社2000版,第54-55页。 ④蒋安:《经济法理论研究新视点》,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年版,第27页。
⑤潘云华:《“社会契约论”的历史演变》,《南京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年第1期。
⑥郑少华:《动态社会契约论:一种经济法的社会理论之解说》,2002年长沙第十届全国经济法理论研讨会论文集。
⑦李昌麒,鲁篱:《中国经济法现代化的若干思考》[J].法学研究,1999,(3).88—89. ⑧马克思:《马克思恩格斯全集》[M].第47卷. 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532.
参考文献:
1、肖前,李秀林,汪永祥. 辩证唯物主义原理[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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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李昌麒. 论市场经济、政府干预和经济法之间的内在联系[A].杨紫煊. 经济法研究[C] .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57.
4、[德]拉德布鲁赫. 法学导论[M].米健,朱林译. 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77.
5、[美]吉利福德·吉尔兹. 地方性知识——阐释人类学论文集[M].王海龙,张家宣译 .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0.273.
6、[德]海因·克茨,康拉德·茨威格特. 比较法总论[M].潘汉典,高鸿钧,贺卫方译. 贵阳:贵州人民出版社,1992.56—57.
范文五:经济法主体的一般原理
经济法主体,亦称经济法律主体,是指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总,依据经济法享有权利(权
力)和承担义务的组织和个人。
理解:(1)是由经济法赋予法律资格的社会实体;(2)是存在于国家协调的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的主体;(3)是经济法律关系的当事人。
特征:第一,主体外延的广泛性。(遍及国民经济中的工业、农业、商业等领域,以及生产、分配、
交换、消费等各个环节。
第二,主体资格的重叠性。多种经济法律关系,如市场监督法律关系、宏观调控法律关系、社会
组织内部法律关系。
第三,主体形态的多样性。以企业为例:合伙企业、银行等
第四, 主体能力的差异性。例如:对消费者实行权利本位,而对经营者实行义务本位;给垄断企
业以更重的义务;给中小企业特殊保护;在征税主体与纳税人之间,对征税主体实行控权措施。
经济法主体的体系,依存和受制于所在的经济体制,以经济法主体的分类为基础,表明各种经济法
主体之间的组合关系,综合展示各种经济法主体的法律地位。
(一)“政府—市场”框架
现代市场经济是市场调节机制与政府(国家)干预机制相结合的体制。正由于国家干预的存在,出
现了“经济国家”和“行政国家”的趋向。在此意义,政府干预经济几乎同等于国家干预经济,故在研
究国家经济职能的主体时,通常只研究政府;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法可以是规范政府与市场互
动之法。政府与市场的互动关系,即市场调节机制与政府(国家)干预机制相互依存、补充、制动的关
系。其中,政府层次的主体从不同角度分别作出中央与地方,政府与政府职能部门(机构),综合职能
主体与单项职能主体,分别作出中央与地方,政府与政府职能部门(机构),综合职能主体与单项职能
主体,市场监督主体与宏观调控主体,决策主体、执行主体和监督等多种分类;市场主体可划分为企业、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营户和个人。
(二)“政府—社会中间层—市场”框架
这种经济法主体体系是在政府与市场互动的过程中,由于派生出具有相对独立的社会中间层形成
的。例如:证券监管体制中“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和股民”的框架等。
经济法主体资格,又称经济法人格,即一定社会实体依法能够成为经济法主体的法律
资格。
(二)取得经济法主体资格的法律依据
1.宪法 2.国家组织法 3.有关法律 4.有关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
(三)取得经济法主体资格的方式
1.法律、法规或者根据有关国家机关的决定、命令和特别授权而取得;
2.经审批(特许)和登记注册;
3. 经过登记注册
4. 经法律、法规
5.经章程、合同认可而取得。
四.经济管理主体
(一)经济管理主体的界定
1.即经济法主体体系“三层框架”中的政府主体,是指具有经济职能的行政机关,包
1
括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及其所属的具有经济职能的部门或机构。 特征:经济性与管理性相结合;统一性与个别性结合。 (二)经济管理主体的资格
经济管理机关既可以成为行政法主体,也可以成为经济法主体,行政法主体资格是经
济法主体资格的基础。一是经济管理部门的设置,包括经济职能部门在内的政府部门的设
置,首先是由行政组织法所规定的;二是经济职权。三是设立、变更、撤销。
(三)经济管理主体的双重身份
职权:宏观调控权、市场管理权、经济监督权 (四)经济管理主体的层级框架
四、市场主体
(一)地位
在市场上从事经济活动,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个人和组织体。 (二)分类
1.投资者 2.经营者 3.劳动者 4.消费者 5社会中间层
一、企业的概念
企业是人的要素和物的要素相结合的,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生产和经营或服务性的活动,
具有法律主体资格的经济组织。
二、企业的种类
(一)企业的一般性分类
1.不同标准分类不同
2.企业基本法律形态 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公司 (三)我国企业的法定分类
1、国有企业 2、股份制企业 3、合作及集体所有制企业 4、私营企业 5、联营企业
二、企业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一)企业法是调整企业在设立、存续和终止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
总称。
(二)调整对象
1,企业以及企业之间与投资者之间的经济关系; 2.企业在设立、存续和终止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管理关系 3.企业内部的经营管理关系
三.企业法的调整
(一)组织法与行为法相结合,以组织法为主 (二)实体法与程序法相结合,以实体法为主 (三)强制性与任意性规范相结合,以强制性规范为主 (四)管理法与财产法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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