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银行分支机构开业报告-信息科技管理
开业报告-信息科技管理
2013-04-07
16:00
潍坊分行信息科技管理工作现由综合部负责并由一名副行长分管,综合部设专、兼职计算机技术人员各一名,为A、B角,为计算机相关专业毕业并有信息技术
类从业经历,分行技术资料文档由综合部负责集中、统一管理。
目前分行网络、主机、机房、安全等方面技术规范及制度齐全,建立了完善的应急预案与应急演练制度。使用Symantec? Endpoint Protection 12.1终端防护软件,将防病毒、反间谍软件、桌面防火墙、入侵防御、设备和应用程序控制以及网络准入控制等多种技术融于一体,软件厂商资质可靠,版本符合要求。潍坊分行网络规划为内外网物理隔离,所有终端设备只连接一个网络,需要访问人行等第三方
Symantec时通过第三方防火墙和路由器进行地址转换。分行使用终端访问控制系统
严格控制移动存储设备、无线设备的使用。
C潍坊分行机房由济南科瑞机房工程公司按国家机房级标准的要求建设,机房
73位于分行大楼二层,周围无易燃、易爆等隐患。机房内部面积平方米,乳胶漆墙面,金属通风防磁天花板,铺设汇丽防静电地板,安装防雷防静电电子模块,机房
JOTON JMD18消防使用七氟丙烷自动灭火设备并通过消防部门验收。机房配备两台
10K地送风机房专用空调,两台恒电 UPS,一部新风机等设备确保机房恒温恒湿环境,供电停止后,UPS能够支持系统平稳运行。机房市电接入市政供电和人行发电机
24供电。机房安装安防摄像头两个,由一楼保安负责小时监控机房安全。机房设计有门禁和应急通道两个出入口,建立机房出入人员登记薄,配合安保监控,能够对操作人员、来访问者授权与记录,保存记录一个月以上。机房首期工程安装主机网络通用机柜六个,柜顶配备卡博菲桥架,综合布线清晰、合理、安全、规范,易于
维护,易于扩展。
潍坊分行使用两台Cisco3945路由器和两台Catalyst 4948交换机组成内联网络,使用两台Cisco3945路由器和若干WS-C2960-24TT-L交换机防火墙等组成外联网络,网内安装网络安全-入侵检测系统,能够检测系统漏洞和对黑客或攻击者的入
VLAN侵进行预警或阻断。网络拓扑图简洁规范,设计思路明确清晰,通过划分不同
2M和访问控制列表实现不同网段严格访问控制。租用联通和电信通信线路并实现广域网线路的热备工作。核心路由交换设备口令由总行统一协助分行管理,网络接入层交换机由分行技术人员本地维护。网络集成商为烟台东方纵横电子有限责任公司,具有系统集成一级资质、建筑智能化二级资质、安防一级资质,服务响应时
间、服务水平符合要求。
网络拓扑图(略)
范文二:城市商业银行异地分支机构管理办法
城市商业银行异地分支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商业银行异地分支机构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商业银行异地分支机构是指城市商业银行在所在城市行政区划以外设置的分行和支行。
第三条 中国银监会根据“合理布设、严格标准、稳步推进、注重效益”的原则,审批城市商业银行设立异地分支机构。
第四条 中国银监会鼓励城市商业银行在市场和自愿的原则下,以联合、重组为前提,在充分整合金融资源和化解金融风险的基础上,设立异地分支机构。
第五条 城市商业银行按照总行、分行、支行的三级管理体制设立异地分支机构。
第二章 城市商业银行异地分支机构的设立
第六条 城市商业银行设立异地分支机构分为省内设立和跨省设立。
上款所称省内设立是指城市商业银行在法人住所所在省(自治区)行政区划范围内设立分支机构。跨省设立是指城市商业银行在法人住所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划范围以外设立分支机构。
第七条 城市商业银行在异地初次设立分支机构,只能设立分行,在新设分行正式营业一年后,可以按照《商业银行设立同城营业网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申请设立同城支行。
第八条 城市商业银行设立异地分行,其监管评级应当在二级(含二级)以上;但城市商业银行在省内实行联合重组后,其监管评级达到三级的,可以在省内尚未设立城市商业银行的城市设立异地分行。
上款所称监管评级是指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按照《股份制商业银行风险评级体系(暂行)》对城市商业银行风险及经营状况进行的评级。
第九条 城市商业银行省内设立异地分行,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架构和有效的决策、执行、监督、激励、约束机制。股东大会、董事会、经营管理层独立运作、分工明确、有效制衡,监事会发挥监督作用。董事会下设独立的审计委员会、风险管理及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明确的工作职责和议事规则。
(二)内部控制状况良好,按照监管要求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2年来未发生大案要案。建立有效的关联交易控制制度和信息披露制度,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公开披露信息。
(三)管理状况良好。建立对管理人员授权、考核、监督和调整的制度和机制,并有足够的经营管理人才储备。
(四)开业3年以上,资产总额不少于150亿人民币。
(五)注册资本不少于5亿元人民币且为实缴资本,资本充足率不低于8%,核心资本充足率不低于4%。
(六)不良贷款率(按照五级分类口径)连续2年不高于6%,且最近2年不良贷款余额和比例持续下降。
(七)贷款损失准备覆盖率在监管部门规定比例以上,按照要求制定并落实提足贷款损失准备的规划和核销方案。
(八)在申请之日前连续2年盈利,扣除全部贷款损失准备缺口后,资产利润率不低于0.35%,资本利润率不低于8%,人均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
(九)中国银监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城市商业银行跨省设立异地分行,除满足第九条的各项要求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资产总额不少于500亿元人民币。
(二)注册资本不少于10元人民币且为实缴资本。
(三)不良贷款率(按五级分类口径)连续3年不高于6%。
(四)在申请之日前连续3年盈利,扣除全部贷款损失准备缺口后,资产利润率不低于0.45%,资本利润率不低于10%,人均资产不低于2000万元。
第十一条 城市商业银行设立异地分支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拨付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营运资金。城市商业银行对新设异地分行拨付的营运资金应当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拨付各分支机构营运资金额的总和,不得超过总行资本净额的60%。
第十二条 城市商业银行可以在所在市的市辖县(市)设立支行。城市商业银行对新设置行拨付的营运资金应当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该营运资金应当与拨付异地分支机构的营运资金合并计算。
城市商业银行以收购城市信用社的方式设立支行的,其营运资金不与异地分支机构的营运资金合并计算。
城市商业银行在市辖县(市)设立支行,应当符合第九条的规定。
第十三条 城市商业银行异地分支机构的设立应当经过筹建、开业两个阶段。
第十四条 城市商业银行设立异地分支机构,应当向拟设异地分支机构所在地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提出筹建申请,同时抄送法人机构所在地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法人机构所在地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意其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的文件。
(二)筹建申请书。
(三)董事会决议。
(四)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拟设机构今后2年的发展规划。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内容至少应涵盖拟设异地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经济总量大小,金融环境及市场竞争程度,新设机构对当地城市、农村金融的影响等内容。
(五)筹建方案。
(六)筹建人员名单及主要负责人的简历。
(七)现有支行以下机构撤并情况和最近1年新设机构的经营管理状况。
(八)中国银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十五条 城市商业银行异地分支机构的筹建期限为6个月。逾期不申请开业或筹建期满未达到开业标准的,原批准文件失效。
第十六条 筹建工作完成后,城市商业银行应当向异地分支机构所在地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提出开业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筹建工作报告和开业申请书。
(二)拟任高级管理人员的名单、详细履历及任职资格证明材料。
(三)拟开办的主要业务及其风险控制制度。
(四)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的资料。
(五)中国银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十七条 经批准设立的城市商业银行异地分支机构,由异地分支机构所在地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颁发金融许可证,并凭该许可证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
第十八条 经批准设立的城市商业银行异地分支机构,由异地分支机构所在地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公告。
城市商业银行异地分支机构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由异地分支机构所在地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吊销其金
融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第三章 城市商业银行异地分支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城市商业银行法人机构所在地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法人机构实行并表监管,异地分支机构所在地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分支机构实行属地监管。
第二十条 城市商业银行异地分支机构的设立,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城市商业银行省内设立异地分行的,经法人机构所在地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意后,由拟设异地分行所在地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受理其筹建申请,提出审查意见并逐级审核后报中国银监会审批。
已经中国银监会批准筹建的机构申请开业,由异地分行所在地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受理、审批并颁发金融许可证,报中国银监会备案。
(二)城市商业银行跨省设立异地分行的,经法人机构所在地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意后,由拟设异地分行所在地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受理其筹建申请,提出审查意见并逐级审核后报中国银监会审批。
已经中国银监会批准筹建的机构申请开业,由异地分行所在地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受理、审批并颁发金融许可证,抄送城市商业银行法人机构所在地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报中国银监会备案。
(三)城市商业银行设立异地分行下辖支行,其筹建及开业申请由异地分行所在地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受理、审批并颁发金融许可证,抄送城市商业银行法人机构所在地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四)城市商业银行在市辖县(市)设立支行,其筹建及开业申请由所在地银行业监督管理机关受理、审批并颁发金融许可证。
第二十一条 对城市商业银行设立异地分支机构的申请,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6个月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第二十二条 城市商业银行异地分支机构的变更事项由异地分支机构所在地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受理、审判。
第二十三条 城市商业银行异地分支机构的终止由异地分支机构所在地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受理并逐级审核后报中国银监会审批。
经批准终止的城市商业银行异地分支机构,由异地分支机构所在地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收缴其金融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四条 城市商业银行新业务的准入实行法人审批管理。城市商业银行异地分支机
构开办新业务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执其法人机构所在地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其法人机构的业务批准书及其总行的授权书向异地分支机构所在地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五条 城市商业银行异地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由异地分支机构所在地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受理、核准。任职条件比照股份制商业银行同类机构执行。
第二十六条 城市商业银行法人机构所在地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城市商业银行法人机构的非现场监管,异地分支机构所在地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异地分支机构的非现场监管。
第二十七条 城市商业银行法人机构所在地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主要负责组织实施对城市商业银行总行及当地分支机构的现场检查,异地分支机构所在地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对异地分支机构的现场检查。
第二十八条 城市商业银行法人机构所在地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与城市商业银行异地分行所在地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定期交流信息:
(一)城市商业银行法人机构所在地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按季对城市商业银行的总体风险状况进行分析,在报告中国银监会的同时抄送城市商业银行异地分行所在地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城市商业银行异地分行所在地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按季对城市商业银行分行风险状况进行分析,同时抄送城市商业银行法人机构所在地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二)城市商业银行法人机构所在地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城市商业银行总行的市场准入审批文件、监管意见、现场检查结果等文件、资料应当抄送城市商业银行异地分行所在地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城市商业银行异地分行所在地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城市商业银行异地分行的市场准入审批文件、监管意见、现场检查结果等文件、资料应当抄送城市商业银行法人机构所在地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三)城市商业银行法人机构所在地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城市商业银行的监管评级结果经中国银监会审定后,应当向城市商业银行异地分行所在地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通报。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国银监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二〇〇六年二月十三日
范文三: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绩效管理办法探讨
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绩效管理办法探讨 第7卷第5期
2007年9月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社会科学版)
JournalofNorthwestA&FUniversity(SocialScienceEdition)
Vo1.7NO.5
Seo.2007
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绩效管理办法探讨
胡静,刘金兰
(天津大学管理学院,天津300072)
摘要: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的绩效好坏影响着整个系统的生存发展.我国现行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的绩效管理
办法主要有三种,财务指标评价法,BSC评价法和DEA法,单独使用时各有优劣势,都不能很好地兼顾管理的需
要.将这三种办法结合起来,即根据BSC理论设计考核指标,采用DEA方法进行评价,得到各分支机构的相对效
率后,再根据评价结果,按照EVA或杜邦分析法进行分解,既可以总领全局,又可以准确地找到症结所在和改进方
向,优势互补,突破了各方法单独使用的局限.最后用算例分析模拟这种结合方法进行管理.
关键词: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绩效管理;平衡记分卡;DEA
中图分类号:F830.3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9107(2007)05—0069一O4 StudyonEvaluationofConunercialBankBranch HUJing.UUJin-lan
(SchoolofManagement-TianjinUniversity.Tianjin300072.China}
Abstract:Acommercialbank'Sperformanceisbasedonallitsbranches'perfofinance.Therea
re
threemeanstoevaluetheperformanceofcommercialbankbranchesinChina.DUPONTmod
el.EvAand
DEAeachhasitsadvantagesandshortcomingswhenappliedtoevaluecommercialbankbran
chperform—
ance.Combiningthesemeasurements.thatistosayIdesigningmeasureindexesaccordingto
BSCtheory.
measuringbyDEA.thendisassemblingthequestionindexintermofEVAorDUPONTwilldo
.Anex—
amplebasedonthecombinedmeasurementwasintroducedtotest. Keywords:commercialbank;branch;assessment;BSC;DEA 一
,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绩效管理的
目的和意义
商业银行发挥着信用中介,支付中介,信用创造
和金融服务的功能,其产品和服务遍布各个角落,涉
及每一个经济单元.商业银行的这些特点决定了它
必然采取广建分支机构来经营和运作的模式.分支
机构是商业银行的基层和基本经营单位,它们经营
的好坏,直接影响着商业银行总体的运营效率.绩
效管理是掌握分支机构的整体情况和全面信息的重
要方法,是确定激励目标,纠正偏差,发掘需求信息,
提高分支机构运营效率,进而提高商业银行整体绩
效水平和市场竞争能力的有效途径.
对分支机构相对有效性的评价与对各行之间的
效率评价并不完全一样.(1)考核的目的不同,行际
评价意在总体战略的调整,而分支机构的考核是内
部的优化和微调.(2)选择的指标不同.行际评价
收稿日期:2007—01—09
作者简介:胡静(1969一),女,山东青岛人,天津大学管理学院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
为管理科学与工程.
70西北农林科技大学(社会科学版)第7卷 侧重财务指标,而分支机构注重全面的评估.(3)对 评价结果的处理不同.行际评价是概括性地了解自 身的竞争地位,而分支机构需要进一步分解考核指 标,纠偏整改.各分支机构具有统一的性质,统一战 略,大致统一的管理模式和相类似的产品和服务,因 而更具有可比性和更容易发现深层次的问题,对促 进银行内部管理也更具有指导意义.
二,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绩效考核
办法综述
对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的绩效考核通常采用的办 法有财务指标评价法,平衡记分卡法和DEA方法. 1.财务指标评价法基于对会计报表中一系列财 务指标的计算和对比而得.主要有杜邦分析法和经 济增加值(EVA)法等.
杜邦分析法用于银行绩效评价,是通过分解银 行的普通股收益率来分析影响银行盈利水平的各种 因素,从而找到改善财务绩效的努力方向的.其优 点是核心指标综合性强,简洁,操作性强,不足是对 风险测评的重视不够,无法有效地反映流动性和安 全性的需要.[1]银行经济附加价值是针对传统财务 报表在测评业绩上的两个缺点而产生,采用净收益 减去资金成本(已计人风险调整数)来考核.同样通 过层层分解,可以找出影响这一指标变动的关键因 素.与杜邦分析法的主要不同之处在于:EVA考虑 了带来银行利润的所有资金成本,但二者都是以会 计利润为基础的财务评价体系,面向过去,可人为操
纵,对现金流量的反映不足使企业面临财务风险. EVA是流量指标,其显着优点在于能够设计随时间 延续的激励机制,但它是绝对数指标,不能用来直接 比较两个规模不同的分支机构或投资中心的业绩. 2.平衡记分卡(BSC)评价法.主要通过"平衡" 银行的长期与短期目标,外部计量(股东和客户)和 关键内部计量(内部流程,学习和创新),追求的结果 和这些结果的执行动因以及强调客观性测量和主观 性测量这"四大内容".[2]将企业发展战略与企业业 绩评价系统联系起来,并转化为具体,可操作的目标 和衡量方法,来考评分支机构绩效的.它把战略放 在了其管理过程的核心地位,突破了财务管理的局 限,但BSC方法计算烦琐,需要为实现平衡记分卡 的目标增加很多投入.
3.数据包络分析方法.数据包络分析(DEA) 是借助数学规划确定系统的生产前沿面,比较决策 单元偏离生产前沿面的程度来评价相同类型部门或 单位中各成员间的相对有效性的一种方法.多用于 不同银行系统之间相对经营效率的评价.DEA方 法的优点是(1)可以处理多输入多输出的情况,而不 必关注这些输入与输出的具体函数关系.(2)进行 DEA有效性评价时,其变量不是评价因素本身而是 其权重,因而去除了主观因素的影响.(3)DEA可 以较好地处理非结构化因素.(4)对不同指标的量 纲没有要求.(5)有比较完善的分析软件可以方便 快捷地得出评价结果.但是单纯使用DEA方法, 难以发觉深层次问题,在评价指标的选择上随意性 比较大,缺乏系统的考量.
三,财务指标,BSC与DEA相结合的
评价方法
(一)评价的原则
根据对分支机构考核的目的,确定对商业银行 分支机构评价的原则包括:(1)全面性原则.即应尽 可能采用那些可以反应系统全面情况的指标,以便 对其当前的经营状况或潜在风险进行较为全面的分 析评价.(2)系统性原则.即从系统的角度分析,评 价和协调,选取的指标应有利于识别症结和辨别偏 差.(3)客观性原则.即采用统一标准对各分支机 构进行考核,尽可能减少主观因素的影响.(4)可操 作性原则.即选取的指标应适应监管工作的实际需 要,易从非现场监管报表,会计,统计等报表中直接 取得或间接计算获得,或从现场检查,日常作业中获 得.
(二)评价指标体系和步骤
1.根据BSC理论,将考核指标分为四类,按照 每类中关键绩效指标确定考核指标,再根据实际管 理需要将其区分为输入输出指标两类.假设总行对 各分支机构的投入即其股本不变,考察其各方面的 业绩,为单输入多输出的DEA模型.指标体系如 表1所示.
第5期胡静等: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绩效管理办法探讨71 表l用于商业银行分支机构评价的指标体系 这里同时选取了EVA和普通股收益率两个财 务指标评价体系,兼顾了由EVA揭示的隐性成本 的考察和由DUPONT体系揭示的各项比率的关 系.对绩效评价结果的进一步分析是指如选取普通 股收益率,可以通过按照DUPONT法将普通股收
益率分解为资产赢利率,权益乘数等,然后再进一步 分解来进行分析,直到找到问题的根本原因.为了 达到财务目标,首先要使顾客满意.顾客满意度正 是衡量这一水平高低的重要指标.顾客满意度可以 分解为顾客延续率和市场占有率等.新产品收益考 察该分支机构在创新方面和创新收益上所做的努 力,有利于激励分支机构去研究顾客的需求,开发新 产品.回应时间能够较好地反映内部管理情况,主 要是指接到投诉分支机构处理顾客咨询的速度以及 当市场上出现新技术时的应变能力.劳动力人数是 指经测算的劳动力当量人数,这一指标的计算可以 通过给分支机构劳动力的各项指标加权汇总而得, 可分解为:培训人次,学历水平,员工满意度和员工 流动率等.为避免陷入低水平的简单循环,评价指 标体系在保持基本稳定的前提下,根据市场发展的 需要还应逐步改进.此外评价指标还可以兼顾社会 效益,鼓励分支机构支持环保,公益和节约资源等方 面的事业,根据需要补充和完善现有的绩效考核指 标体系.
2.建立DEA模型【3],并计算评价结果.设有n 个DM(=1,…川),DM的输入,输出向量分 别为一(l,2J,…,耐)了'>0,Yj一(l』,YzJ,…, Y{『)>0.对固定的.(1?.?),构造如下线 性规划模型:在不比DM【,原来投入更多的前提 下,求其最大可能产出量,并检查这一产出量是否比 原产出更多.相应模型为:
f"maxw叫
I
?,1
{一J??愚一
l?0,?0,.『一1
式中m为投入个数,s为产出个数,为决策单 元个数.f(.『一1,2,…,)为个DMU的某种组 ""
合权重,三』,和三2jyi为按这种权重组合的虚构J罱1J罱1
DMU的投入和产出向量,.和Y盯.为所评价的第 .『.个DMU的投入和产出向量.该模型是从投入不 变,产出增加的角度构造的,用于研究产出的有效 性.为计算方便以上模型可写成:
maxw==:
三.
,~jxi+s-一0
J=l
一
一yjoto
,罱l
?0,一1,2,…,7/,
?0,S-?0
其中和为松弛变量.(1)若模型中最优值
f
—
at}:1,则第.『.个DMU为弱DEA有效;(2)若模 型中最优值一1,并且满足所有的一0,. 一0(每个分量都为零),则第_『.个DMU为DEA有 效.
3.根据评价结果,进行投影分析,根据差距再回 到财务指标等各分项指标,进一步分解下去,直到找 到问题的根源.这样可以有针对性地取得进一步信
息来确认实际偏差来源,以便调整改进. 四,算例分析
假设某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相关数据如表2所 示,其初步DEA评价结果见表3.分析步骤和结果 如下:
1.总体评价.这5个决策单元中有2个为 DEA有效,为奖励的对象.3个非DEA有效,需要 进一步分析整改.
72西北农林科技大学(社会科学版)第7卷 表2评价数据
股本总普通股收EVACS回应时劳动力新产品 额xl{I}益率Y1(O}Y2{0}Y3(0}问Y(O}人数Y5(0}收益Y6(0}
115698400015
231342598817
329856412313
436982574114
545612378915
266
755
673
581
831
39
52
43
42
53
34876
41003
35102
36321
41000
1
1
0.9848
0.6816
0.7997
表3DEA评价结果
DMUBenchmarkss1一s1+.+s.+84+s+件 I3
23
31(0.32)2(0.79)0.01 4l(O.34)2(1.01)0.1 51(0.53)2(1.19)0.02 5.06
1.74
9.43
3.12
0.88
3.04
0
23.81
0
107988.85
4.170
16.2916022.79
2.差距分析.第3号单元在投入基本不变的情 况下,股本收益率应该增加5.06.因为股本利润
率与资本利润率密切相关,而资本利润率又可以继 续分解.通过这样层层分解下去,即可找到提高相 应指标的办法.此外这家单位顾客满意度应提升 3.12个单位,当量劳动力人数应该提高1O个单位, 而新产品的收益应该增加7988.85个单位.说明 第3号单位在这些方面做的不够好,也可以按照前 法分解,最终找到问题的根源和提高的途径.第4 号和第5号单位同理可评.
五,结论
将财务指标评价法,BSC法和DEA方法结合 起来对商业银行分支机构进行绩效考评就是用 BSC方法来确定考核指标体系,以保证其科学性和 全面性;用DEA方法找到相对有效生产前沿面并 完成相关运算,去除人为因素影响;用财务指标方法 进一步分解,使考评更加深入和准确,最终可以获得 比较理想的考评效果,达到管理的目的. 采用财务指标与BSC和DEA相结合的方法进 行绩效管理需要注意的是:(1)总行要建立一套基于 BSC的战略规划,分别确定四个方面的核心指标, 同时这些指标均须能够分解到最基本的生产元素. (2)为避免后期人为操纵影响考评效果,输入输出指 标体系必须事先确定,并使各分支机构以及全体员 工周知.(3)DUPONT可以从两大会计报表直接 获得,EVA依据三张会计报表通过计算调整可得. 顾客满意度相关数据需要通过定期发放调查问卷或 做深度访谈等办法得到.新产品收益需要通过归集 该产品的成本费用和收入配比得到.回应时间需要 建立日常处理登记簿或备忘录,在绩效考评时可以 直接参考.(4)为保证前后可比,需要建立相关指标
的数据库.(5)绩效考评结束后应根据考评结果进 行奖惩,并以考评分析为依据指导相对效率较低的 分支机构进行整改.
参考文献:
E13尹春平.平衡计分法在商业银行绩效测评中的应用研 究ED3.湖南大学硕士论文,2003.
[2]曹建平,姚舜,黄明喜.平衡计分卡在商业银行考核中 的运用EJ].上海金融,20O4(2):51. E33魏权龄.评价相对有效性的DEA方法——运筹学新领 域EM3.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8.
范文四:银行分支机构兼营信托业务管理办法
銀行分支機構兼營信託業務管理辦法
(90/01/20 台財融:一:字第90702284號令訂定)
第一條
本辦法依信託業法第十三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銀行得於財政部核定兼營之信託業務範圍內,視業務需要,檢具分支機構
兼營信託業務申請書及經營與管理信託業務人員名冊與資格證明文件,向
財政部申請許可分支機構兼營,並自許可之日起三個月內辦理換發分支機
構營業執照。本辦法施行前,銀行分支機構營業執照業已登載許可辦理之
信託業務項目,無須重新申請許可。
第三條
銀行申請分支機構兼營信託業務,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不予許可或酌減
申請業務項目:
一、不符銀行法第二十八條規定者。
二、辦理信託業務經財政部或中央銀行糾正其缺失,尚未切實改正,其情
節重大者。
三、有其他事實顯示有礙健全經營業務之虞,或未符金融政策要求者。
第四條
銀行分支機構暫時停止或終止全部或一部信託業務,應檢具申請書向財政
部申請許可,其為終止全部或一部信託業務者並應辦理換照。
前項申請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擬停辦事項及理由。
二、影響原有客戶權益者,應具體說明對原有客戶權利義務之處理或其他
替代服務方式。
第五條
本辦法規定所需申請書件,其格式由財政部定之。
第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范文五:xx银行异地分支机构筹建与管理办法
xx银行异地分支机构筹建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分行异地分支机构的筹建与管理,提高筹建效率,促进异地分支机构各项业务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银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暂行办法》、《关于允许股份制商业银行在县域设立分支机构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局《行政许可操作规程(试行)》、《xx银行异地分支机构筹建与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分行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异地分支机构是指在xx省内由xx分行派出的,具有管理职能、下辖经营机构的,在jn市辖区以外地市(县)设立的二级分行或支行。不具备管理职能的、无下辖经营机构的异地分支机构原则上视同为同城机构管理。
第三条 异地分支机构的筹建与管理应遵循“统筹规划、有序推进;风险可控、成本合算;分类管理、适时调整;综合评估、持续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异地分支机构建设的组织管理。分行成立异地分支机构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分行异地机构的规划、筹建、升格、变更、退出等工作。分行分管行长为组长,综合部总经理为副组长,分行计划财务部、法律与合规部、风险管理部、信用审查部、会计结算部、公司业务部、零售业务部、信息科技部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下设办公室,挂靠综合部,负责具体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等工作。
第五条 本办法属于“实施细则”,适用于我分行所有具有管理职
能、下辖经营机构的异地分支机构。
第二章 机构规划
第六条 异地分支机构建设的总体规划。
主办:综合部
协办:零售业务部、公司业务部
主要工作事项:对xx省内属于分行业务管辖范围的各地市进行认真考察,根据xx省区域经济发展战略和布局,调研掌握其当前及未来经济发展前景,结合我分行实际,统筹考虑,全盘规划,提出分行在xx省内的物理网点全局规划方案,报分行异地分支机构网点建设领导小组审核,行长办公会审批后执行。机构规划根据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原则上要分别制定短期和中长期规划。短期规划方面,一般在每年第一季度提出当年及第二年的机构规划;中长期规划方面,要制定分行3-5年的中长期机构规划,并根据省内经济发展及分行业务发展实际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调整。
第三章 机构筹建
第七条 异地分支机构的设立途径。
根据银行监管部门机构准入管理有关规定,分行可综合运用总行批给的县域机构专项指标、跨区域搬迁、收购中小金融机构等路径设立异地分支机构。
第八条 设立异地分支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分行在省内地市级经济发达城市设立异地分支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拟设立异地分支机构的经济发达城市具有良好的经济发展前景和市场潜力,其金融机构存款总量原则上不低于500亿元;优先发展部分经济辐射功能较强、协同效应较好的经济发达城市。
2、已纳入总行当年的分支机构发展规划;
3、当地银行监管部门对分行的综合评级结果较好;
4、分行经营管理情况良好,行内综合考评排名靠前;
5、分行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健全有效,最近半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未发生重大案件;
6、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高级管理人员和熟悉银行业务的专业经营管理人才;
7、银行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分行申请在县域设立异地分支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一般情况下,分行应已在拟设机构县域的上一级地市经济发达城市设有分支机构,且经营管理状况良好;
2、拟设异地分支机构的县域具有良好的经济发展前景和市场潜力,其金融机构存款总量原则上不低于150亿元,对于部分经济辐射功能较强、协同效应较好的县域,可适当放宽上述经济指标限制;
3、符合本条第(一)款第2-7项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异地分支机构筹建的可行性研究。
主办:综合部
协办:公司业务部、零售业务部
主要工作事项:新建异地分支机构设立之前,由分行组织对拟设分支机构目标区域的经济金融情况、商业银行经营环境与同业竞争状况等进行调研,对设立分支机构的必要性与可行性进行论证,编制可行性论证报告,制定新建异地分支机构发展计划。内容包括但不局限于:
(1)拟设机构主要服务区域内的人口总量和增长状况、地理位置和交通状况,所在地区人群的年龄、收入、职业和教育结构状况;
(2)拟设机构主要服务区域内经济金融情况,包括经济发展情况、工商企业数量、种类和规模等,拟设机构主要服务区域内金融同业状况及具有竞争性的金融机构网点等;
(3)拟设机构的市场定位、设立后所能提供的金融服务、业务拓展策略、风险控制力等,拟设机构主要服务区域是否存在足够的业务拓展潜力和市场容量;
(4)拟设机构未来的财务预测,拟设机构三年后的资产负债规模、盈利水平等。
第十条 机构筹建的组织领导及筹建审批工作。
主办:综合部
协办:归口管理部门
主要工作事项:
(一)成立新建异地分支机构筹建组。
(二)按规定向总行提出筹建申请,在相关工作完成后的5个工作日内上报,主要材料包括:
1、筹建申请报告;
2、可行性研究报告;
3、筹建方案及时间进度表;
4、筹建组成员名单及基本情况;
5、业务发展预测;
6、总行要求的其他材料。
(三)分行按规定程序向总行申报筹建并获批准后,在5个工作日内,向当地银监管理机构正式提出筹建申请,主要材料包括:
1、筹建申请书,包括拟设立机构的名称、拟设地、业务范围等;
2、总行关于筹建分支机构的批复;
3、可行性研究报告;
4、申请人内部控制能力,近一年案件情况;
5、近一年新设机构的经营管理情况。
6、筹建方案(包括拟设机构组织管理架构、内控体系、拟聘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及聘任其他从业人员的计划,经授权的筹建组人员名单和履历、联系地址和电话,选址方案)及时间进度表;
7、我分行近两年的财务报表及经营情况分析;
8、房屋租赁意向或购房合同;
9、申请人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等通讯地址。
10、中国银监会监管机构要求的其它材料。
(四)新建异地分支机构筹建申请获银监管理机构审核批准后,正式开始筹建工作。拟设机构筹建组拟定筹建方案及工作日程表,报分行批准后组织实施。筹建内容主要包括:营业场所的选择与装修;办公与营业设备的准备;规章制度的建设;职能部门的设置与人员编制的确定;安全消防设施的配置与验收;经营发展规划的制定;凭证
印章的制作;业务准备等各项工作。
第十一条 新建异地分支机构营业和办公场所的选择。
主办:新建异地分支机构筹建组
协办:综合部、零售业务部、公司业务部
主要工作事项:新建异地分支机构营业和办公场所的选择应主要考虑以下因素:交通与客流状况、形象与视野、面积与功能、周边环境与安全管理、企事业单位与其他金融机构的布局、成本与承受能力。此项工作应在分行确定异地分支机构建设意向后尽早启动,前期主要由综合部、零售业务部和公司业务部进行搜寻选择,在异地分支机构筹建组成立后即移交筹建组负责,并配合综合部做好可行性分析报告。
第十二条 新建异地分支机构营业和办公场所的使用方式。 主办:新建异地分支机构筹建组
协办:综合部
主要工作事项:根据需要可选择购置或租赁的方式,购置或租赁由新建异地分支机构筹建组报请分行批准。
第十三条 办公场所与营业网点的装修及有关设施的安装 主办:综合部
协办:新建异地分支机构筹建组、计划财务部、会计结算部、公司业务部、零售业务部、信息科技部
主要工作事项:
(一)办公场所与营业网点的装修应按照《xx银行新建营业网点面积及装修费用标准控制管理办法(2004年修订)》(兴银[2004]113号)、《xx银行营业网点改造和全功能贵宾理财中心建设方案》(兴银
?2005?413号)及《关于进一步加强营业网点改造建设工作的通知》(兴银?2007?447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二)办公场所与营业网点的装修及有关设施的安装应选择具有从业资质的设计与施工单位,并实行公开招投标。
(三)会计结算和营业办公场所、柜面的装修设置,应当符合安全要求,应保证现金、密押机(压数机)、会计凭证、会计档案等重要物品的分离保管和有序管理,并经过会计结算部门审核验收。
(四)安全保卫设施、库房建设方案须经当地银行监管部门、公安、消防等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主机设备、综合业务系统的有关软硬件的安装、调试工作应在分行信息科技部门的指导下完成。
(五)计算机场地建设及安全防护应严格按照有关行业标准执行。
(六)应根据本行视觉识别系统的规范要求,确定装修风格,统一对外形象。
(七)以上事项原则上在三个月内完成。
第十四条 规章制度建设
主办:新建异地分支机构筹建组
协办:风险管理部、综合部、其他相关业务管理部门
主要工作事项:
(一)分行风险管理部负责统一协调组织新建异地分支机构的规章制度建设。
(二)分行风险管理部负责向新建异地分支机构筹建组提供总分行现行的规章制度文本。
(三)新建异地分支机构筹建组应在总分行各项规章制度基础
上,制定新建异地分支机构必要的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与操作规程。
(四)筹建组应该在筹建期内完成支持新建机构业务发展和内控管理的基础制度框架建设,确保新机构业务的安全流畅运营,并尽快根据基础制度框架建立本机构具体的操作规程或实施细则。
(五)新建异地分支机构筹建组制定的各项业务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与操作规程应及时报备分行;分行认为不当的,有权予以纠正。
第十五条 部门设置、岗位职能与人员配备的确定
主办:新建异地分支机构筹建组
协办:综合部、其他相关业务部室
主要工作事项:
(一)新建异地分支机构内部设置遵循精简高效,有利于业务拓展和风险控制的原则,原则上统一名称规范。
(二)新建异地分支机构组织架构及岗位设置,应严格遵照《xx银行jn分行异地分支机构人力资源管理权限实施细则》中的有关规定执行,本细则不再赘述。当地有关主管部门对新建异地分支机构部门设置有特殊要求的,可根据实际情况报请分行批准。
(三)新建异地分支机构经分行批准设置后,在下达的编制内,按内控管理的有关要求和部门职能的实际需要,设置岗位,确定岗位职责,确定相应的从业人选。异地分支机构行员招聘录用的权限、标准、程序严格按照《xx银行jn分行异地分支机构人力资源管理权限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六条 新建异地分支机构负责人的选配与报批
主办:综合部
协办:公司业务部、零售业务部
主要工作事项:
(一)经分行党委研究决定后,按规定程序向总行申报。申报材料应包括:
1、拟聘任干部的职务、职级、起薪区间,即请示文件;
2、拟聘任干部任免审批表;
3、拟聘任干部任职考核材料;
4、拟聘任干部学历学位调查登记表;
5、拟聘任干部学历、学位、职称、身份证等证件复印件。
(二)按规定程序经总行审批同意后,向银监管理机构申报。 拟任新建异地分支机构负责人,属于监管部门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需要报监管局核准或备案的,由分行按规定向银行监管部门申报任职资格审核或报备。拟任人选应符合银行监管部门的任职资格规定。提请银行监管部门审核时,须提交包括下列内容的申报材料一式三份:
1、对拟任人进行任职资格审核的请示;
2、任职资格申请表;
3、对拟任人品行、业务能力、管理能力、工作业绩、不足之处等方面的综合鉴定;
4、拟任人身份证复印件;
5、拟任人国家认可的学历证明复印件、专业技术证明复印件;
6、申请人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等联系方式;
7、监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七条 安全保卫
主办:综合部
协办:新建异地分支机构筹建组
主要工作事项:
(一)新建异地分支机构押运工作原则上采用社会化专业化或委托同业模式。担负守卫、监控、营业场所值勤任务的保安(经警)人员,亦尽可能依托属地专业保安(服务)公司,需要自行招聘的应把好年龄、体能、文化、家庭背景等基本素质关,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审批。
(二)新建异地分支机构营业场所、金库、保管箱库的安全防护要符合公安部和银行监管部门的规定,立项、报建要符合属地公安、消防部门的要求。
(三)新建异地分支机构技术防范设施的建设要按照公安部安全防范工程有关文件规定实施,报警系统应与属地公安机关联网;业务系统软硬件的安装要严格遵守计算机安全规范并符合总分行要求。
(四)新建异地分支机构办公楼层、营业场所二次装修的消防系统改建,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单位承接,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五)负责在向监管部门申请开业前,完成公安、消防部门对安全保卫、消防工作的验收工作。
第十八条 制订业务发展规划。
主办:计划财务部
协办:新建异地分支机构筹建组、公司业务部、国际业务部、零售业务部、风险管理部等业务管理部门
主要工作事项:
根据发展总体要求,深入研究所在地的经济金融发展现状、社会信用状况、市场需求、客户资源、产业分布、企业特点、金融监管、人文环境等具体情况,制订业务发展规划,编制新建异地分支机构业务经营与发展综合计划。
第十九条 新员工培训。
主办:综合部
协办:新建异地分支机构筹建组、分行各管理部门
主要工作事项:
(一)新员工培训由综合部牵头协调组织,根据新机构经营管理需要和录用的新员工实际情况,组织各管理部门分别编写培训内容,制定培训计划,并统一制作《新员工业务培训手册》。培训手册应该包括:xx银行及分行概况、总分行的经营发展战略、xx银行企业文化、管理机制体制、各专业业务知识、业务流程、操作规范等。
(二)综合部在培训前根据筹建组及各管理部门培训要求,落实培训讲师、时间、地点、必要的培训设施、参训人员、住宿、饮食、车辆接送等相关事宜。
(三)培训过程中及时了解解答新员工在培训中遇到的问题,形成良好的互动氛围,营造家园氛围。
第二十条 业务与形象宣传。
主办:新建异地分支机构筹建组
协办:综合部、公司业务部、零售业务部
主要工作事项:
新建异地分支机构在筹建期间,分行应积极配合筹建组应做好业务与形象宣传,筹建组应积极与优良客户接触,选择优良备选项目,
培育优良客户,为开业后的业务经营做好准备。
第二十一条 会计结算业务准备
主办:会计结算部
协办:新建异地分支机构筹建组
主要工作事项:
(一)完成新建异地分支机构系统内银行汇票、联行密押和押数机的准备工作,大额支付系统行名行号的申报,全国票据影像系统行名行号申报工作,并在机构开业后及时办理跨系统银行汇票的申请手续。总行辖内联行、协助异地支行做好当地人民银行账户系统的申报和同城票据交换资格的申报工作。
(二)按照本行有关规定,申请设置业务核算机构号、TELLER系统、影像系统、电子验印系统机构号、柜员号等的新建增设工作,并将账证表和印章准备齐全,并妥善管理。
(三)在做好业务人员的培训工作基础上,做好各项业务的模拟运行,安装调试核心业务处理系统,确保开业后即可顺利为客户提供各项服务。
第二十二条 信息科技业务准备
主办:信息科技部
协办:综合部、新建异地分支机构筹建组
主要工作事项:
(一)配置相关的硬件设施及计算机设备,并安装调试,保证技术环境符合相关标准。
(二)根据总分行计算机通信网络建设规范以及营业、办公的需
要,申请、配置相关的生产线路和办公线路。
(三)配置安装办公自动化系统。
(四)采取可行措施,加强人员培训,确保运行保障与信息安全。 第二十三条 办公用品业务准备
主办:新建异地分支机构筹建组
协办:综合部、计划财务部
主要工作事项:
按照分行大宗物品采购等办法,按统一规定标准购置配置日常经营管理所需办公营业用品。
第二十四条 转授权管理
主办:风险管理部
协办:计划财务部、其他各相关管理部门
主要工作事项:
(一)风管管理部负责根据总行规定,汇总形成对异地分支机构的整体转授权方案,主要包括信用业务、资金业务、财务、结售汇等转授权,并报总行审批。
(二)计划财务部负责完成对机构筹建期间的财务审批转授权。 第二十五条 开业验收及开业申请
主办:综合部
协办:新建异地分支机构筹建组、各有关管理部室
主要工作事项:
(一)新建异地分支机构筹建就绪并经当地银行监管部门、公安、消防部门验收后,筹建机构向分行提请验收。
(二)分行综合部负责牵头各有关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对新建异
地分支机构进行开业验收,提请分行异地分支机构建设领导小组审批通过后,出具验收报告。
(三)新建异地分支机构筹建组在开业验收后五个工作日内向分行提交下列有关材料,由分行按规定报经总行审批同意后,向银行监管机构申请开业:
1、筹建工作情况报告;
2、中国银监会监管机构同意筹建的批复;
3、组织结构图(标注部门、岗位及职责说明、职员姓名)及从业人员名单、从事过相关业务的人员比例及简况表;
4、营业场所使用权或所有权的证明文件;
5、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安全合格证明;
6、主要规章制度、内部控制制度、业务操作规程和流程;
7、中国银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四)分行向银行监管部门申请分行开业还应报送下列材料,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
1、开业申请报告;
2、拟任职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相关材料;
3、业务授权书;
3、开业验收报告;
4、营运资金入账的原始凭证复印件;
5、申请人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等联系方式。
6、中国银监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六条 正式开业
主办:新建异地分支机构
协办:分行归口管理部门
主要工作事项:开业申请获准后,按规定办理金融许可证、工商注册登记、税务登记、申领企业机构代码、刻制印章等手续。办妥有关手续后,开始对外营业。
第二十七条 开业公告
主办:新建异地分支机构
协办:综合部
主要工作事项:根据中国银监会监管机构要求,按规定在指定的报纸上刊登公告。
第四章 重大经营管理体制
第二十八条 实施营销组织体系的事业部制
异地分支机构设立企业金融部、零售业务部,分别负责辖区内机构类业务、零售业务的运营管理。
(一)企业金融部负责辖区内对公各类机构业务的经营与管理;负责公司业务等企业金融业务发展规划的制定与营销统筹;负责对公机构业务营销队伍的建设、培训、考核和管理,对企业金融业务的市场发展、经营成果和经营质量负责。按照目标市场、不同行业侧重为主组建业务拓展部门(或服务团队),实行内部单独核算,各业务拓展部门(或服务团队)在企业金融部统筹管理下,分别为主负责所属行业或目标市场的各类机构业务的营销和拓展;开展对零售业务的联动营销与交叉销售。
(二)零售业务部负责辖内零售业务的经营与管理;负责辖内零售业务发展规划的制定与营销统筹;负责零售业务营销队伍的建设、
培训、考核和管理,对零售业务的市场发展、经营成果和经营质量负责;负责辖内营业网点的日常运营与规范管理、现金出纳管理、柜面人员管理、柜面服务质量管理;负责自助银行、POS等零售自助服务渠道的建设与管理等。
异地分支机构应按城市在零售业务部内设零售信贷中心,按《关于统一规范全行零售信贷中心运作模式的通知》(兴银?2007?283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实施财务主管委派制
异地分支机构财务主管由分行垂直委派,负责异地分支机构的财务工作,协助异地分支机构行使各项财务管理职能。派驻财务主管同时向管辖分行计划财务部门和异地分支机构负责人“双线报告”。异地分支机构实行属地财务大集中管理,对辖属同城机构的财务集中核算、集中管理。
第三十条 实施风险管理、信用审查派驻制
异地分支机构设立风险管理部,由管辖分行垂直派驻,负责异地分支机构的全面风险管理(含合规风险管理)和信用审查工作;负责信用业务的审查和集中放款审核工作。派驻风险管理部同时向异地分支机构负责人和管辖分行风险管理部“双线报告”,定期汇报异地分支机构的风险状况、风险管理职责的履行情况、风险控制的措施、效果及改进意见;实时报告重大风险事项、突发风险事项。
第五章 机构升格
第三十一条 异地分支机构的升格管理
异地支行具备以下升格条件的,管辖分行可申请将其升格为二级分行:
(一)拟升格支行原则上为地市级经济发达城市支行;
(二)拟升格支行连续两年盈利,存款或贷款规模已达到人民币30亿元以上;
(三)拟升格支行内部控制健全有效,连续两年无重大案件和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四)拟升格支行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高级管理人员和熟悉银行业务的合格从业人员;
(五)拟升格支行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
(六)银行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二条 异地支行升格为二级分行后,二级分行申请设立异地分支机构的相关管理事项比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机构升格的可行性研究。
主办:拟升格机构
协办:综合部、公司业务部、零售业务部。
主要工作事项:在分行全辖机构规划的基础上进行,由拟升格机构对新址服务区域的经济金融情况、商业银行经营环境与同业竞争状况等进行调研。机构升格的方案在分行异地分支机构建设领导小组审核后,报分行研究审批后执行。
第三十四条 按规定程序申报。
主办:综合部
协办:拟升格机构
主要工作事项:
(一)按规定程序向总行申报,提交以下资料,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
1、机构升格的申请报告;
2、机构升格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3、机构升格后的下属管辖机构;
4、机构升格后的业务经营范围;
5、机构升格前后的组织结构图;
6、拟升格机构负责人职务聘任申请;
7、其他总行需要的材料。
(二)分行按规定程序向总行申报并获批准后,在5个工作日内,向当地银监管理机构提出升格申请,主要材料包括:
1、机构升格的申请书;
2、我总行关于同意升格的批复文件;
3、机构升格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4、拟升格机构主要管理制度及上级行对升格后支行业务范围的授权文件;
5、机构升格前后的组织结构图及从业人员情况表;
6、拟配备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相关材料;
7、申请人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等联系方式;
8、其他中国银监会监管机构需要的材料。
第三十五条 分行按规定程序向中国银监会监管机构审报获批准后,后续工作参照本办法二十六、二十七条执行。
第六章 机构变更
第三十六条 机构迁址(含更名,下同)变更的可行性研究。 主办:拟迁址机构
协办:综合部、公司业务部、零售业务部
主要工作事项:
(一)机构迁址变更的可行性研究,在分行全辖机构规划的基础上进行,由拟迁址机构对新址服务区域的经济金融情况、商业银行经营环境与同业竞争状况等进行调研。
(二)机构迁址的基本条件:符合本行跨越式发展零售业务、实现战略转型的发展规划需要,有利于推进网点功能转型,有明确的目的和业务目标;符合“合理布局、经济核算”的原则。
第三十七条 拟迁址机构按规定程序向分行申报。
主办:拟迁址机构
主要工作事项:
(一)拟迁址机构按规定程序向分行申报,迁址申请应包括以下内容:
1、迁址申请报告。包括:搬迁原因,重点介绍原址周边地理位置环境、经济环境及其对业务发展的限制;新址情况介绍,重点介绍新址周边地理位置环境、经济环境及其对业务发展的促进;业务发展
展望,重点介绍搬迁目的,搬迁后分支机构业务发展等方面的情况。
2、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业务发展分析,比较搬迁前后业务发展情况,重点分析迁址能否促进业务快速发展;客户群分析,分析说明原客户群的维护和迁址后计划新拓展客户情况;搬迁成本分析,就原址营业用房、租期、提前解约处理、装修费用摊销情况以及新址用房租金、租期、物业费用、装修费用等进行成本分析;经济效益分析,综合各方面情况,对搬迁前后在经济效益方面可能引起的变化进行分析;其它方面,说明原址的用途或处置方式、原址最近一次的装修费用情况等等。
3、新址简要情况。包括:新址的面积、结构、功能区初步安排等;新址的购置或租赁洽谈情况;新址的初步购置成本或租赁成本等。
(二)分行异地分支机构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拟迁址机构的申请报告后,在3个工作日内,对拟迁址机构申请报告及具体情况进行初审、实地勘察后,认为可行的,报行长办公会审批。
第三十八条 按规定程序向总行申报。
主办:综合部
协办:拟迁址机构
主要工作事项:
(一)经行长办公会审批同意后,向中国银监会监管机构申报新址地理位置、周边经济金融环境等,取得同意迁址意向。
(二)按规定程序向总行申报,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迁址申请应包括以下内容:
1、迁址申请报告。包括:搬迁原因,重点介绍原址周边地理位置环境、经济环境及其对业务发展的限制;新址情况介绍,重点介绍
新址周边地理位置环境、经济环境及其对业务发展的促进;业务发展展望,重点介绍搬迁目的,搬迁后分支机构业务发展等方面的情况。
2、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业务发展分析,比较搬迁前后业务发展情况,重点分析迁址能否促进业务快速发展;客户群分析,分析说明原客户群的维护和迁址后计划新拓展客户情况;搬迁成本分析,就原址营业用房、租期、提前解约处理、装修费用摊销情况以及新址用房租金、租期、物业费用、装修费用等进行成本分析;经济效益分析,综合各方面情况,对搬迁前后在经济效益方面可能引起的变化进行分析;其它方面,说明原址的用途或处置方式、原址最近一次的装修费用情况等等。
第三十九条 按规定程序申报迁址申请获总行审批同意后,参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执行。
第四十条 迁址验收
主办:综合部
协办:拟迁址机构
主要工作事项:
(一)拟迁址机构经当地银行监管部门、公安、消防部门验收后,向分行提请验收。
(二)分行综合部负责牵头各有关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对新建异地分支机构进行开业验收,提请分行异地分支机构建设领导小组审批通过后,出具验收报告。
(三)拟迁址机构在开业验收后五个工作日内,向分行提交下列有关材料,由分行按规定向银行监管部门申请迁址变更:
1、迁址经营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报告要对新的服务区域内现有金融机构的竞争度状况、经济发展状况、人口状况、地域状况、交通状况和市场前景进行分析,并对机构迁入新址后的业务发展重点领域、经营策略和未来三年发展规划作出说明。其中同城迁址的,机构的服务对象和服务区域未发生重大变化的,可不提供可行性研究报告);
2、营业场所使用权或所有权的证明文件;
3、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安全合格证明;
4、中国银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四)分行向银行监管部门申请机构迁址还应报送下列材料,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
1、迁址申请报告;
2、总行同意迁址的批复;
3、中国银监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四十一条 机构门牌号变更
主办:综合部
协办:拟变更机构
主要工作事项:提交公安部门或当地“地名办”等相关管理部门出具的变更文件或依据依次向总行、银监管理机构申报审批。
第四十二条 机构变更事项申请报告获中国银监会监管机构审批同意后,办理相关证照变更及公告等事项。
第四十三条 机构变更事项中涉及机构服务区域发生重大变化、机构管理归属发展变化或其他重大事项,经异地分支机构建设领导小组同意,可成立迁址机构筹备组,负责迁址机构的组织、协调、实施
等工作。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细则由xx银行jn分行制订、解释与修改。 第四十五条 异地分支机构人力资源管理权限规定、开业辅导期管理等制度规定另行制定。
第四十六条 如本细则有与中国银监会、总行出台的规定不相符者,以中国银监会、总行出台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七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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