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凑合点什么“观”,什么“理念”,什么“理论”啥的就够用了~~呵呵
2009年法警个人工作总结及2010年计划
本人在法院法警大队工作这一年时间里。思想稳定,工作踏实认真,能主动克服困难,虚心求教,努力学习业务知识。较好地完成了本职工作和上级交办的各项任务。结合本部门的工作实际,认真开展各项工作,全面履行司法警察各项职责,坚决完成院长交办的事项,圆满完成了-
年度工作任务。现总结如下:
一、加强政治理论学习和业务技能学习,不断提高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在这一年中,我努力提高思想觉悟,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观念。不管是在工作中还是在生活中都始终以一名共产党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以一名合格的人民警察的标准来履行职责、完成任务。在这一年中,我能认真学习,虚心向老同志请教,平时工作中、业余时间总是抓紧一切可以利用的时间学习业务知识,全面学习了业务相关的法律知识,提高了履行职责应具备的素质。
二、2009年主要工作:
2009年度,法警支队紧紧围绕院党组的中心工作,以“公正与效率”为主题,以“公正司法树形象”活动为载体,积极为审判工作服务,配合各部门努力完成全院各项工作任务和院领导交办的事项。
1、严格按照各项要求完成了配合审判业务,值庭、押解、看管都没有出现大的失误。2、较好的完成了年初确定的学习训练计划目标。3、完成法院值班工作,没有出现大的失误和事故。4、完成了送达、协助执行、传唤等其他配合审判业务工作。5、完成了院领导、警队交办的其它任务。
三、做好值班工作,随时处置突发事件。
法警支队担负着法院机关的警卫和安全工作,担负着每天24小时繁重的值班任务,并且在值班中,有的当事人上访缠诉,有的当事人无理取闹,支队领导和同志们都能做耐心细致的说服教育工作。在对长期纠缠、谩骂、侮辱、诽谤法官,阻拦法院办公车辆出入等行为说服教育无效后,对其实施了司法拘留。有效地保证了人民法院良好的工作环境,保证了审判工作秩序正常有序进行。
四、存在不足:
1、学习不够,有时还存在懒惰的情形。2、接触法警工作时间还不够长,执行任务的经验尚不丰富。3、值班工作还不到位,效用发挥不充分。
五、2010年工作打算
(一)思想上:努力克服存在的不足和差距,以执法行为规范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为指导,努力提高思想觉悟,树立服务的观念。扎扎实实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
(二)工作上:继续深入开展相关法律知识学习和技能业务训练。为更好履行法警职责打下更为坚实的基础。
法院法警个人总结
展开全部 法警2013年个人工作总结2013年,本人在院党组和法警大队领导的指导和同事们的关心帮助下,严格遵守法警大队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司法警察本职工作职责,积极为全院审判工作服务,较好地完成了年度各项工作任务和院队领导交办的事项,现将本人年度工作、学习情况汇报如下:一、坚持理论学习,着力提高个人素质一年来,本人能自觉强化学习意识,积极参加院、队组织的各类学习教育活动,坚持用先进的理论武装自己的头脑,指导实践,推进工作,从而使我进一步牢固树立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进一步增强了职业道德修养和爱岗敬业意识。
同时,为了更好的胜任本职工作,适应不断发展的司法需求,在日常的业务工作和学习中,我坚持通过集中听讲座、浏览互联网站、查阅资料等多种途径,不断加强对与司法审判工作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的学习研究,坚持向老领导、老同志学习处理难题,优化工作的措施办法,不断提高在实践中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切实使自己对当前形势下如何更好的履行司法职责有了进一步的理解和把握,知识结构得到了更新和完善,政策理论水平得到了新的提高。
一年来,本人坚持记录学习笔记2万余字、撰写心得体会2篇,较好地完成了年度学习任务。
二、认真履行职责,努力做好本职工作今年以来,我紧紧围绕院党组、法警大队中心工作,认真履行法警职责,努力实现履职承诺,为院队的各项工作尽到了应有的职责。
一是认真履行职责,积极为审判工作提供有力保障。
为了有效保障我院司法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我根据各个庭室的工作需求和法警大队的统一安排部署,坚持每周提前做好押解、值庭、看管等方面工作部署,明确人员,明确岗位,明确责任,尤其在一些重大庭审活动中,做到提前了解案情,制订实施方案和突发事件处置预案,保证了各项审判工作的有序开展。
在押解、看管、值庭、执行死刑等工作环节能够做到坚守岗位,认真负责,高度警惕,及时察看被告人思想情绪和行为变化,及时排除和预防了多起被告人脱逃、自残和伤害事件的发生,保证了全院办案的安全。
一年来,本人累计值庭95场次,押解、看管被告121多人次,执行死刑3次,工作期间无一例自杀、自残、脱逃事故发生,有力的保障了我院审判工作的进行。
二是做好值班工作,坚决为全院安全保卫提供有力保障。
在我院,法警大队还担负着我院的安全警卫工作,担负着每天24小时繁重的值班任务,为了给我院安全保卫工作提供强有力的安全保障,值班期间,我坚持做到对每一位来访人员进行登记和检查,夜间值班坚持做到每天对机关院内和楼内进行定时或不定时巡查,并及时填写值班日志,对重大事件第一时间向院党组和主管院长汇报。
在值班工作中,有的当事人上访缠诉,有的当事人无理取闹,我都能耐心细致的对他们进行说服教育,对有些长期纠缠、谩骂、侮辱、诽谤法官的行为,经说服教育无效后,我会主动请示院队领导,采取必要的措施进行疏导,既维护了我院司法良好形象,又保证了审判秩序的正常进行。
三是自觉服从领导,努力完成其他各项工作任务。
自觉服从院、队领导安排部署,做到随叫随到、随时出警,有力配合其他庭室协助执行任务,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积极参加全院各类警务活动,在各类庭审观摩活动中,我能够按照院、队安排部署,积极参与制定《押解值庭看管实施方案》,明确工作分工,落实具体责任,密切配合有关部门,圆满完成了警务保障任务,保证了庭审活动顺利进行。
同时,不断加强以押解、看管及情况处置、擒敌拳、处置突发事件等动作的练习,不但锻炼了身体,而且提高了自身业务综合技能,为更好的保障审判和执行工作提供了身体保证。
积极参加全市法院系统各类文体活动,增强了中队干警的凝聚力和战斗力,更加激发了我爱岗敬业的决心和信心。
三、遵守规章制度,尽力塑造良好形象今年以来,我能积极参加院里开展的各类廉政警示教育活动,严格遵守“五个严禁”、“六条禁令”以及院、队各项规章和工作纪律,严格要求自己,时时处处督促自己养成良好的工作作风。
在廉洁自律方面,我能遵守各项廉政规定,在思想上保持警钟长鸣,在工作安排上正确对待,不做任何违法违纪的事情,充分发挥参谋助手作用,积极维护中队团结,与人为善,和谐相处,用自己的实际行动塑造良好形象。
回顾一年来的思想工作情况,虽然在院队领导和同志们的关心帮助下取得了一些成绩,积累了一些经验,但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
一是学习还不够深入,政治理论水平和业务工作能力还不能完全适应工作需要;二是工作标准还不够高;三是开拓创新精神还不够强,工作缺乏创新。
针对这些问题和不足,我将在2014年的工作中,努力克服,以便更好地履行好自己的职责,完成院、队领导交给的各项任务。
四、明年工作打算1. 进一步加强政治理论学习,不断提高政治思想觉悟;2. 进一步钻研本职工作业务,努力增强综合业务能力;3. 进一步增强开拓创新意识,大胆探索创新工作亮点;4. 进一步筑牢思想道德防线,时刻做到保持清正廉洁。
作为一名法警很光荣也很辛苦,我将一如...
司法警察警示教育总结
司法警察大队开展警示教育活动情况。
最高院开展为期3个月的司法警察警示教育活动,我院党组高度重视,从落实“四项重点工作”的实际出发,按照“高标准建设;严要求管理,全方位服务,高效率履职的标准”,认真搞好司法警察警示教育,使司法警察更好地忠实履行职责,保障审判执行工作顺利开展,我院召开党组会议,对活动进行了全面安排部署,按“八个步骤”积极开展司法警察警示教育活动。
(一)院领导重视,安排部署工作成立以分管法警大队的副院长李玉洲同志为组长,法警大队大队长戴国利同志为副组长的警示教育活动领导小组,召开了全体法警和各部门负责人参加民法警察警示教育活动动员大会,会上学习传达了上级法院就开展司法警察警示教育活动方案通知,要求:认真分析了当前司法警察警示教育活动的形势以及本院的实际情况,就本次活动的意义,目的:要求和目标进行讲解,并对警示教育活动进行全面安排部署。
(二)制定学习计划,学习制度,确保保学习内容、时间、人员、落实警示教育活动领导小组,在动员教育阶段,制定了学习计划学习制度,对学习内容分时间,分时段组织学习,大队干警停止休假,利用法官参加培训,不开庭三天时间集中学习,学习时间可窜不可占,确保学习质量,不走过场。
(三)大队长负责撰写教育学习教案,举办专题学习讲座、撰写心得,由法警大队负责组织学习,学习贯彻沈德咏常务副院长在全国法院司法警务工作会议上的讲话,学习了“省法院司法警务工作会议副总队长耿若原讲话”。
举办“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专题讲座”“司法警察法规、法警警械配备,使用规则讲座”“警示教育案例选编”学习。
(四)剖析案例、撰写心得大队以“警示教育案例选编”中的反面典型为例,就其产生的原因,造成的后果吸取教训,进行剖析,每名同志撰写心得体会,为查找问题做好铺垫。
(五)召开分析会,集体自查,内部互查大队召开了警示教育活动分析会,通过集体自查,内部互查的方式,认真分析和查找本职工作中的环节是否存在类似问题,主要原因是什么,进而找出大队和个人思想上、工作上带有普遍性、拟向性问题,紧紧围绕警示教育活动明确的重点检查内容,对照“五个严禁”“谦洁从政若干准则”和司法警察工作有关规章制度,进行“五查五看”活动。
查找出存在的实实在在的问题,做到客观准确,不遮不掩。
(六)设立举报箱,下发征求意见表,听取群众意见。
在我院大厅醒目位置设立司法警察警示教育活动举报箱并公布举报电话。
使来我院办理相关法律业务人员对司法警察工作进行监督。
向院领导、各庭、室及工作相关的外部单位发放司法警察警示教育征求意见和建议表,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结合提出的意见、建议制定相关措施,改进工作作风。
(七)分清主次,逐一整改对自查、互查出的问题和征求的意见建议进行认真分析,研究出台具体整改措施,对查找出来的一般性问题,要能民主生活会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认真查纠,及时有效解决,对短期内能解决的问题,要在短期内进行改正,对问题严重的个人实施集体督改,限期整改。
对暂时不能解决的问题,要确定时间,进行整改,并制定措施、制度,建立长效机制。
(八)查漏补缺,归纳总结大队在检查总结阶段,院里组织检查小组,对警示教育活动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对遗漏的问题进行补查补改,大队就整个活动实施情况进行梳理总结,并形成书面材料,做好上级检查准备。
通过近一个月的活动开展情况来看,法警大队在思想上、工作上、责任上有了明显的提高,工作热情高、精神面貌好、任务完成的好,虽然大队人员少任务重,但是大队全体干警发扬爱岗敬业精神,无私奉献精神,思想稳定,安心本职,充分发挥了司法警察的职能作用,为保障审判执行工作做出了应有贡献
法院的法警主要做什么
展开全部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职责一警卫法庭维护审判秩序;二值庭时负责传带证人、鉴定人传递证据材料;三送达法律文书;四执行传唤、拘传、拘留;五提解、押送、看管被告人或者罪犯;六参与对判决、裁定的财产查封、扣押、冻结或没收活动;七执行死刑;...
司法警察的职责是?
展开全部 司法警察岗位职责 一、 保护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案件的犯罪现场;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在执行保护犯罪现场任务时,应当做到: ( 1 )做好现场警戒,维护秩序,制止无关人员和车辆进入现场; ( 2 )防止突发事件,保护现场侦查人员和群众的安全; ( 3 )发现可疑人员或可疑情况应及时向现场指挥人员报告,并听从现场指挥的调遣,采取相应措施,防止可疑人员逃离现场或转移物品; ( 4 )对以暴力、协助等方法妨碍现场侦查活动的人员,可以强行带离现场,或者依法采取其他措施。
二、执行传唤;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传唤任务,应当做到: ( 1 )执行前应核实被传唤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地址及传唤内容等; ( 2 )送达《传唤通知书》应交给被传唤人,如果本人不在,可交由其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负责人代收; ( 3 )送达《传唤通知书》应填写送达回证,并由收件人本人或者代收入签名盖章,如果收件人或者代收入拒绝签名盖章,则应邀请收件人邻居或其他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把传票留在该处,并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送达日期等; ( 4 )传唤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 人,须先行与采取强制措施的执行机关联系,到被传唤人所属派出所登记后方能予以执行; ( 5 )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口头传唤,但不应采取间接转告或者捎口信的方式口 三、参与搜查;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在执行参与搜查任务时,应当做到: ( 1 )参与执行搜查任务,要服从命令,听从指挥,明确搜查的对象、任务,了解搜查现场的环境等方面的情况; ( 2 )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所、办公室和人身进行搜查时,应向被搜查人或者其家属出示搜查证; ( 3 )对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搜查的,应立即予以制 止或将其带离现场; ( 4 )对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人身搜查时,应该由女司法警察人员安全,防止意外事件的发生。
四、执行拘传,协助执行其他强制措施,协助追捕逃犯;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拘传任务,应当做到: ( 1 )执行拘传任务前应核实被拘传犯罪嫌疑人的姓名、 性别、年龄、住址等情况; ( 2 )执行拘传,应当向被拘传的犯罪嫌疑人出示《拘传证 ,并责令其在《拘传证》上签名或盖章,拒不签名的,执行拘传的司法警察应在《拘传证》上注明; ( 3 )被拘传犯罪嫌疑人如有抗拒拘传行为,执行拘传的司法警察可使用警械强制到案;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在协助执行拘留、逮捕任务时,应当做到: ( 1 )协助执行拘留、逮捕任务,应佩带警械或武器; ( 2 )凭《拘留证》或《逮捕证》执行; ( 3 )执行任务前应核实犯罪嫌疑人的身份等有关情况; ( 4 )经授权可向被执行人员宣布纪律,并告之权利,被 执行人拒绝在决定书上签名的,应予以注明; ( 5 )对于抗拒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可依法采取适当的措施,必要时可以使用武器,防止犯罪嫌疑人逃跑、自杀、自残、行凶等事故的发生。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在协助追捕在逃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做到: ( 1 )协助追捕在逃犯罪嫌疑人,应详细了解在逃人员的情况,协助制定追捕计划,准备所需要的警械武器等; ( 2 )协助追捕在逃犯罪嫌疑人,要采取多种方式了解在逃犯的行踪,要注意隐蔽身份,严格保密,防止走漏消息; ( 3 )如果捕获的犯罪嫌疑人被击伤或突发急病时,应立即通知医院急救,同时向上级报告。
五、提押、看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提押任务,应当做到: ( 1 )提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凭《提押证》执行; ( 2 )提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要严格遵守看守 所、拘留所、监狱的有关规定,核实被提押人的身份,防止错提、错押; ( 3 )对被提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一般应戴上械具,对老、弱、病、残可视情况处置; ( 4 )提押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应当有女司法警察在场; ( 5 )提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应向其宣布纪律,并责令其严格遵守; ( 6 )办案人员讯问完毕后,应及时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还押,并向看守人员反映被押人的动态,提押票证由看守人员签字盖章后带回。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押解任务,应当做到: ( 1 )执行押解任务,应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宣讲有关法律规定,要严密监视,严防被押人逃跑、自杀、自残、行凶、滋事或被劫持等,押解途中如果发生突发事件,应当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安全,迅速将其转移到安全地点看管,并及时报告; ( 2 )押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乘坐飞机,应事先与民航安全部门联系,并按民航的有关规定执行押解; ( 3 )押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乘坐火车,应事先与列车长和乘警联系,上车后禁止被押人坐在靠窗的座位,必要时可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防止被押人伺机脱逃; ( 4 )押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乘坐轮船,应事先与有关人员取得联系,尽可能与其他乘客隔离安置,禁止被押人上甲板活动,并严密监视,防止意外的发生; ( 5 )押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乘坐汽车,原则上应使用专用囚车,严禁将同案犯同车押解; ( 6 )押解犯罪嫌疑人、被...
法院法警主要是负责什么工作的?
第一条,警卫法庭,维护审判秩序。
第二条,值庭时负责传带证人、鉴定人,传递证据材料。
第三条,送达法律文书。
第四条,提解、押送、看管被告人或者罪犯。
第五条,参与对判决、裁定的财产查封、扣押、冻结或没收活动。
第六条,协助执行庭执行案件。
第七条,负责办公楼、审判庭和汽车库安全保卫工作。
第八条,值班人员要认真负责,坚守岗位,对外单位进出人员要过问、登记,不准在值班室内酗酒、打麻将、会客闲谈,留客住宿。
第九条,值班人员要遵守值班时间,准时到岗。
第十条,因公出差或遇有急事,按值班顺序依次交接,但不准以任何借口逃避值班,不准擅离职守。
第十一条,值班期间,如不遵守本规定,擅离职守,主管人员有权批评,发生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视其情节,给予扣发工资、行政处分、直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 第十二条,值班人员在值班期,要经常保持室内清洁。
第十三条,完成院长、队长以及上级法院交办的其他任务。
司法警察主要干些什么工作?
其实这个问题你都可以随意地说说就行。
只要不要把方向说反了就行。
关键是给人的感觉。
一般来说,让人觉得越老实、诚实越好。
言多必失,你越是成本大套、滔滔不绝,越让人觉得你是油嘴滑舌,反到不好了。
因为。
法警要的是忠于职守,保守秘密,而不要求你多说话。
人民法院调动使用司法警察暂行条例
人民法院调动使用司法警察暂行规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队伍履行职责的能力,规范调动使用司法警察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人民法院调动使用司法警察,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工作需要,调动使用下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或请求上级人民法院调派其他法院司法警察,协同完成特定任务的警务活动。
第三条人民法院调动使用司法警察一般以《人民法院调动使用司法警察的命令》(以下简称《调警令》)的形式逐级下达。
非紧急情况不得采用口头或其他形式调动使用司法警察。
《调警令》应写明调警人数、携带装备、集结时间、集结地点及其他具体要求,明确现场指挥员及联络方式。
第四条人民法院遇有下列情况,可以调动使用司法警察:(一)担负特别重大案件开庭保障任务警力不足的;(二)担负刑事执行工作警力不足的;(三)参与民事执行工作警力不足的;(四)发生暴力抗法等重大突发事件的;(五)其他情况需要调动使用司法警察的。
人民法院调动使用司法警察仅限于与保障审判、执行等工作密切相关的警务活动。
第五条人民法院调动使用司法警察经审核后,必须经院长或分管司法警察工作的院领导批准后实施,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调动使用司法警察。
人民法院调动使用司法警察应填写《人民法院调动使用司法警察审批表》,经院长或分管司法警察工作的院领导批准后,由司法警察部门具体实施。
下级人民法院申请上级人民法院调动使用司法警察,应填写《人民法院申请调动使用司法警察审批表》,经院长或分管司法警察工作的院领导批准后,报上级人民法院审批。
第六条 申请用警的人民法院在正常情况下必须提前两天提出申请。
《调警令》应提前一天下达至被调警法院司法警察部门。
遇有本规则第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或其他紧急情况,经请示院长或分管司法警察工作的院领导同意后,可随时申请或下达《调警令》,完成任务后,及时补报审签手续。
第七条接到《调警令》后,被调警的人民法院应在一个工作日内向调警法院作出答复。
被调警法院的司法警察部门要迅速组织警力,确定负责人并进行工作动员,按照《调警令》要求及时出警。
第八条被调动使用的司法警察在被调动使用期间应当做到:(一)到达集结地点后,立即向现场指挥员报到;(二)服从统一指挥和管理;(三)团结协作,密切配合;(四)依法积极主动履行职责。
第九条特定任务完成后,被调动使用的司法警察应及时进行书面工作总结并向领导汇报;用警法院应对被调动使用的司法警察作出书面鉴定。
第十条调动使用司法警察工作自《调警令》下达时开始,至特定任务全部完成时结束。
第十一条司法警察在被调动使用期间的生活、物资等后勤保障由用警法院负责。
第十二条对完成任务过程中表现突出的警队和个人,人民法院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人民法院奖励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十三条被调动使用的警队或个人出现下列情形。
人民法院可视情况给予纪律处分:(一)无故不服从《调警令》的;(二)在被调动使用期间态度消极,工作懈怠拖沓的;(三)在被调动使用期间不服从统一指挥和管理的;(四)未按《调警令》要求执行调警任务,影响任务完成的;(五)在被调动使用期间违反纪律的;(六)其他违反本规则的情况。
第十四条本规则由最高人民法院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