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之
企业之间相互借贷,历来为我国法律和政策所止。2011年,随着原材料、劳动力成本的上,再加上紧缩,很多的中小企业都遭遇金难关。有银行人士称“对于中小企业来说,今年的情况比2008年更加困难。”面对如困,企业之以各种形式相互借贷的情况也之大量出现,在部分地区甚至常普遍。企业间的资金借是否有效及发生纠纷如何理及其合法化的途径问题之成为很多中小企业关心的问,本文结合司法实践对此问题的处理,对上述问题进行分析,
一、从现有规定看,限制或禁止企业间资金拆借相关规
从我国目前相关规来看,限制或禁止企间资金拆借有如下规
1.《贷款通则》(中国人民银行1996年6月28日)第二十条规定,贷款必须经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贷款业,持有国人银行颁发的《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机构营业许可证》,并经工商行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第六一条规定,各级行政部门企事业单位、供销合社等合作经济组织、农合作基金会和其基金不得经营存贷款等金融业。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
2.1996年9月23日,《最高民法院关于对企业借合同借款方期不归借款的应如何处理问题批复》规定:“企业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无效合同。”“自双方当事约定的还款期满之日起,至法院判决确定借款返还本金期满期间内的利息,应当收缴,利息按借贷双原定的利率计算,如果双当事人对借款利息未约定,按同期银行贷款利
3.1990年11月12日,《最高人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纷案件若干问的解答》定“企业法人、事业法人为联营方向营体投资,但不参加共同经营,也不承担联的风险责任,不论亏均按期收本息,或者按期收取固定润的,是明为联营,实为贷,违反了有关金融规,应当确认合同无效。除本金可以返还,对资方已经取得或者约定取的利息应予收缴,对另一方则应处以相当于银行利息
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企业借贷问题的答复》(下简《答复》)(银条法[1998]13号 1998年3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第四条的规,禁止非融机构经营金融业务。借贷属于金融业务,此非金融机构的业之间不得相互借贷。”在复中,人民银行还对止企业借贷之间借贷的目的作了进步解释:“企业间的借贷活动,不仅不繁我国的市场经济,相反会乱正常的金融秩序,干扰国家信贷策、计划的贯彻执行,削国家对资规模的监控,造成经济秩序的紊乱。因此,企业间订立的所谓借贷合同(借款合同)是违反国家律和政策的,
从以上规定来看,对于企业之间相互借贷以及名为联、实为借贷的,法院在处理时一般认合同或者行为无效,款方应当本金。对于约定已经取得的或者尚未得的利息,予以收缴,其立法的目的就是保护正常的金融秩序。但是,现在包括过很长一段时间以来,上述法释和规定(尤约定利息的处理和处罚办法)在实中基本不适用或者被灵活运用。现在法践中,对于企业之间借,法院一般判令归还本金,还要判支付按同期银行贷款利或者存利率计算的利息。对于约定的利润(或利息)不论取得与否不再追缴,借用方也不再处以相于银行同期贷款
二、认定企业间的资金拆借行为无效的法律依
企业之间借贷行为从法律层面上来解,法律关非常简单,1.民事行为;2.借款合同关;3.企(法人)行为。从上三个要点看,规范调整企业资金拆借的法律范,最主要的应该是《合同法》和《公司
从相关的法律规范来看,目前,企业资金拆借的法律制基本上是国人行等金融管理机构部门规章和相关司法解释,并无明确的法律和行法规;而由于章并不能作法院认定案件的依,因此真正作为法院认企业资金拆借无效的法律依据其实只有法院的若干法释,司法解释的核心想即是:企业借贷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
合同行为是否无效,应适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
(一)一方以欺诈、胁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第五二条规定来看,企业之间资拆借无效,应适用第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制性规定。”或第款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院确认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为依据,不得以地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该解释实际上是对《合法》第五十二条第五款进一步解,进一步确认定合同无效,只能依据法律和行政规,而排除法律和行政法规之的性文,目前认定企业之间拆借行为无的依据,均是最院或中国人民银行的司法释或批复,这些范性文件不在“法律行政法规”之列,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顶多能算部规章,还达不到律和行政法规的层面。而公司法中没有明确的禁止企业之间借贷的规,从这个角度来看,现在司法实践中确定企业之间借贷合同无效只能是的上述第四款的规定,即企业间的借贷侵犯社会公共利益,这个公共利益指
三、司法实践中具体处理措施——以北京法院判决
企业之间的借贷纠纷在司法践中要面临两个问:第一,企业之间的借协议是否有效;第二,是否支持利息的主
1.关于企之间的借贷协议是否有效的
北京地区法院的态很明确,在《北京万和欣经贸有限公司与北京金万象科技发展有限企业借贷纠纷案》、《北京江新源工贸有限公司与北京市州新源涂料厂企业借贷纠纷一案》、《北京红蓝服装集京绿顿乳业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案》、《北京市顺区地工业公司与北京塑工业有限责任司企业借贷纠纷案》、《自贡宏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天门伟房地开发有限公司企业贷纠纷一案》、《北京渔阳兴顺房地开发司与北华塑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业借贷纠纷案》、《北京三江宏利牧业有限公与长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燕冰、杨远企业借贷纠纷案》等案件院的度皆认为相关借款协议为无效协议,都持原告要求返还本金的诉讼请求。如,在《京万和经贸有限公司与北京金万象科技发展有限司企业借贷纷案》一案中,法院判决:“万和欣公司与金万象公司签订借款协议虽意思表示真实,但因双方均不具有金融借贷资质,双方之间借贷行为违反国家关金融法规禁止性规定,
2.是
就目前司法实践来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借合同借款逾期还借款的应如何处问题的批复》中关于利息收缴的规定,在司法践中几乎很少判决完全照上述司法解释的律后果处理。一般言,法院在认定资金拆借行为无效后,往往会判令还金,但对于借款协的相关利息是否支持,司法实践中存在很
在《自贡宏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天门伟业房地产开发有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北京三江宏利业有限公司与长江恒业投管理有限公司、冰、杨远企业借贷纠纷案》中院未支持于利息的诉讼求,但并未此说明具体理由。在《北京北辰实业集团公司与深市亚数码技术有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案》中,法鉴亚奥码公司实际占有使用了该资金,依照公平原则酌定亚奥数码司应自2006年1月1日起至款项实际返还日,向北辰集团支付资金占用费,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一年期存款利率标计算。在《北京鹏达制衣有限司与北市华恒制衣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案》,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按照中国民银行同期一年期存款利率准计算支付资金占
从以上判决来看,企业借贷纠纷中,出借人主张利的,在北法院处理中存在争议,的法院不支持关于利息的诉讼请求,有的法是要求借款按照中国民银行同期一年期款利率支付资金占期间的利息或资金占用费。从全国范围来看,他方法院也有支持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一年期贷款利率支付
针对上述对利息的处理,各地法院(甚至一地区的同法院)在处理过程中见不一,建议企业在遇相关问题,注意了解纠纷地司法实践对一问题的态度,以便采取相关的
四、企
通过上述分析,企业间借贷,存在极大的法律风险,但企业之间借贷的可以过一些途径使其合法化。以下方式仅供参
1.委托贷款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商业银行开办委托贷款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的规定,委托贷款是指由政府部门、企事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提供金,由商业银(即受托)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对象、用、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商业银行开办委贷款务,只收取续费,不得承担任何形式的款风,许企业或个人提供金,由商业银行代为发放贷款。贷款对象委托人自行确定。这种贷款方式解决了企业间接通资金的难题。它是企业间借受到限制的产物,是一种变相的直接企业贷。虽然商业银行将会收取一的手续费,会增加交易成本,但由于企业有权决定借人和利率,所以对企业来说拥有较大的利润间,在企业间借贷受到限制情况下,不失为一
2.信托贷款
按照《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的规定,信托贷款是指受人接受委托人委托,将人存入的资金,按其(或托计划)指定对象、用途、期限、利率与金额等发放贷款,负责到期收回贷款息的一项金融务。委托人在发放贷款的对、用途等方面有充分的自主,同时又可利用信托司在企业资信与资金管理面的优势,增加金的全性,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企业可以作为委托人以信托贷款的方式实现借贷给另一企
3.其他途径
除上述两种法律明确定的方式以外,在实践作中可以采取以下变通方
(1)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认公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题的批复》规定,民与非金融企业(以下简企业)之间的贷属于民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示真实即可认定效。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无效:(一)企业以贷名义向职工非法资;(二)企业以借名义非法向社会资;(三)企业以借贷名义社会公众发放贷款;(四)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
根据上述规定,除法律限制的几种情形外,企业和公民之间的借贷属民间借贷,法受法律护。因此,可以以个人为介,将进行借的企业连接起来,从而实现企业之间资金通的目的。具体操作式为,出借先将资金借给个人,该个再将资金借给实际使用资的企业。同时要求实借款方为个人的该笔借,向出借人提供连担。如果个人不能还款,则借方追索个人借款人,并同时要求实际借款人承担连带
此种方式在适用时要注意不要违反上禁止性定,一旦违反上述规,有能被法院认定为非法集资非法向公众发放贷款,情严重的,有可能会承担刑事
(2)
企业可以将资金存入银行,然后用存为特定款人作质押担保,实为特定款人融资的目的。同时,出资人可以收取有偿担保,这是符合《合同法》和《担
规定的。在这种情况下,金融机构法律上被认为是出借人,拟出借资金方在法律上被认是担保人,并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但这借贷安排对银行和出资人有利,但利于借款人,因为这会增加借款的借贷
(3)通过买合同中的回购实现企业之间
企业可在买卖合同中安排回购条款,买方卖方预付款后,到了一定的期限或购条款就时,又向卖方回货物、款及利息或违约金。通过形式的买卖合同,实现企业之间借贷的
基于企业之间融资的实际需求,在不危害整金融秩序前提下,企业不妨尝试一下述几种法。但上述方法使用过程法关系复杂,存在极大的法律风,建议在使用过程中征求专业人士的
综上所述,企业之间的资金拆借现象极复杂,很对企业由于资严重短缺,过金融融资手续比较复杂、审时间长,而市机会瞬息万变,尤其是一些民营中小企等,很难从金融机获取贷款。此种巨大市场需求下,业之间往往会采取各种通的手段,但这种式存在极大的风险,请业在了解本地司实处理态度和相关规定的础上选择合适的融资方式,必要时需要征求专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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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间拆借的思考
企业间拆借的思考
键词: 企
内容提要: 企业间借贷合同符合合同法原理,政策及有关立法并未一概否定效力,原有司法解缺乏法律,现已着手修改,并已先行对部企业之间相借贷同的效力予以认可,因此,应确认企业间借贷合同的力。从经济学上说,利就货币的时间值;在法律上,利息是由作为主权的金钱债权而产生的法定孳息。因此,在责任承担上,利的性质决定着在企业间借贷合中,除本金债权外,息债也应予以保护,对此相关判例已先行一步,期待司法解释能够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予以确,以便统
一、企业
(一)企
企业间借贷合同,是指金融机构之外企业法人相互之间或者业法人与非人其他之间以及非法人其他组相互之间所订的,由一方向另一方给付一定数量的币,并要求接受给的一方在约的期间内归还相同数的货币,同时支付一定数的利息(资金占用费)或利润的合同。上金融机构指银、信社、信托投资公司、金租赁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基金公司、财
(二)企
根据《贷款通则》第61条的规定:“企业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变相借贷融资业。”非金业之间的借贷形式总体上分两类,一以借款同的形式直接体现的借贷合同,二是非借款合方式所形成的变相借贷同。[1]前的表现形式是双方以协议形直接确定借贷关系,协议内容借款数额、利息、还款限、违约责任等都加以明确。有的还设定了保证、抵押担保条款,并有担保人参与签协议。后者的表现方式则比较模糊和复杂,大致又可以细分为
1. 联营形式的借贷 当事人签订联协议,虽约定共同经营某项目,但内容约定其一方只负责出资和监督资使用情况,不与具体经营活动,不论经营项目盈亏,出方均按期收回本息,或按期收取固利润。这种出资人不承亏损的保底条款被最高人法院的司法解释认定借贷关系。[2]包括作开发房地产合约提供资金的当事人不承担营风险,只收取固定数额货币的,应当认定为借款合
2. 投资形式的借贷 法律上的资,一般是指取得股权承担相应的营风险。但有的投资合同,投资并不对所投的项目或对被投资的企业法人承担经风险,也不以所入的资金对投资法人承担民事责,无论被投资项目盈利亏损,均要按期收回本息或固定利润。在这种情况下,资人投入的资金并非股权是债权,这种投资关系在司法实践中被认定为
3. 存单表现形式的借贷 最高民法院《关于审理存纠纷案件的干规定》第6条规定,在出资直接将款项交用资人使用,或通过金融机构将款交与用资人使用,金融机构出资人出具存单或进单、对帐单或与出资人订存款合同,出资人从用资人或从金融机构取得或约取得额利差的行为中发生存单纠纷案件,为以存单为表现形式的借贷纠
4. 票据形式的借贷 根据《票据法》10条规定,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当遵循诚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关系和权债务系。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的相对应的代。因此,我国法律禁止纯融资性票据, 当前银行承汇票一统天下,商承兑汇票微乎其微。当然释放自有资金的度讲,通过签发出票、背书转让实的票据支付功能本身也蕴涵了融资功能,形成本质上的
5. 融资租赁形式的借贷 融资租赁指有金融务经营权的出租人(一指金租赁公司或信托公司)根据租人对供货人或出卖人的择,从出卖人那里购买租赁物,
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按期向出租人付租金。承租人只有合同期满付清租后,才取得租赁物的有权。但在场经营过程中,有的出租人并不具金融业务经营权,其出资向贷人购买租赁物后,提供给承租人使用的时,把租赁物的所有权也一并出让给承租人,承租人只承一次性或分期付清租的义务。这种形式上的租赁关系,其实质是借
6. 补偿贸易方式的借贷 补偿贸易是指一方在信贷的基础上,从国外另一方买器、设备、技术、原材料或劳务,约定在一定期限内,其生产的产品、其他商品或劳,分期清偿贷款的贸易方式。主要特点是: (1)贸易信贷结,一购入设备等商品在对方提供信贷基础上,或由银行介入提供信贷。(2)贸易与生产相联系。设进口产品出口相联系,出口机器设备方同时承诺回购对方的品,多数况下,交换的商品是用其设备制造出来产品。(3)贸易双方买卖关,设备的进口方不仅承担支付义务,而且承担付息的责,对设拥有完全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但有的偿贸易合同,则是直接约定由一方向另一方供资金,另一方必须限期归还或分批归还本金,并无偿提供部分货物作为利息或利润。有的还约定接受资金一方必以优惠价向对方提供货物,对购销关系双方另行结算。种一方向另一方提供货币并要求对归还货币的合同,在本
7. 委托理财形式的借贷 委托理财,顾名思义,是指委托人将自有的财产或财产权利委托他人管理、处分以取收益,受托人获取报酬行为。广义的委财关系包委托代理和信托。委托理是指受人以委托人名经营管理委财产,所有后果也由委托人承担。信托则是受托人以自的名管理和处分托资产。通常情况下,一些非融构或有经过许可的一般有限公司作为受托人的以各种方式吸引机投者投资于证券、信托、国债、基金、外汇、期、黄等理财产品,当事人双方在合中约定,委托人将资产交由受托人进行投资理,受托人无论盈亏均保证委人获得固本息回报,超额投资收益均归受托人所有的(约定保证本息固定回报条款) ,属于“名为托理财、实为借贷关系”之形,应认定双方成
8. 买卖赊欠形式的借贷 企业之间在进行商品和务交易时常常会由于各自的生产和营周期与交易对方周期不对称,现资金的一时短缺,使交易受阻。买方暂时乏可用资,而卖方又确信其资信可靠的情况下,就会自发产生赊销品、延期付款的商业信用为。在实际交易过中,则是采取卖方收回价格优惠诺或买方直接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的方处。这种自发的商业信用动解决了商品交易中资金短缺的难,从形式上看,它只商品易方式的一种变通,但从实质上看,它是一种金融活动,是卖方为买方供了一笔购买货物的金,其实质仍
9. 空买空卖形式的借贷 所谓“买空卖”是指买卖双都没有货款出,只出之间的差价结算盈。其表现形式般为,买卖合同当事人双方中,“买”向对方“预付款”后,到一定的期限,又向对收回“货款”及利息或“违约金”,双方都不打算交付和接收所“买卖”的货物,者本就不存在所“买卖”货物。由此可见,双方实施的实际上也是一种
10. 虚拟回购形式的借贷 有的在签订买卖标的物(常见的有券等,也可以是其他一切法律上可以转让的益)合同后,卖方从买方得货币,但并标的物给对方,或者根本没有的物。但了合同约定的限,卖方又更高的价格把并不存在的标的物从买方模拟“买回”。这,双方给付收回的只有货币,并无其他标物,因此也是一种借贷,格来讲这是属于上一种情形中的“空买空卖”形式的借贷的一种特殊情形。中国人民银行1994年2月15日发布的《信贷资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证券回购的期限、易对象与同业拆借相同。因此,放出回款,未收回有价证券,实际上与金融机构之的拆借无异。属于“假回购,真拆借”。在践中,无效的证券回购交易作为有效的同业资
待的。这种做法得到了“国发[ 1996 ]20号”文《批转中人民银关于进一步做好证券购债务清偿工作请示的通知》的认可。该文认定:“证券回购实上已演变为金拆借”。当然,定为资金拆借的前提应是证券回购双方当事人均属金融机构。如果当事人方或双方不是金融机构,属于“假回购、真借贷”,是一种变相的借
二、企
(一)企业间贷合同的效力的不同认识及
关于企业间借贷合同的效问题,目前流的观点认为是无效的。理由是尽管《民法通则》、《合同法》、原《经济合》和《款合同条例》等法律、法规均未对企业借贷的合法性及效力问题作出明确规,但对此问题历来的政策特别是部门章是不许。中国人民银行19966月28日发布并于1996年8月1日实施的《贷款通则》第2条规定:本则所称款人,系指在中国境内依设立的经营贷款业务的中金融机构。对于“依法设立”,《贷款通则》第21条又明确规定:贷款人必须经中国人民银行准经营贷业务,持有中国人民银行发的《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并经商行政管部门核准登记。其中第61条也规:“各级行政部门和企事单位、供销合作社等合作经济组织、村合基会其他基金会不得经营存贷款等金融业务。企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贷融资业。”据此贷款人应当是金融机构,是在中国境内设立中资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司、金融租赁公、城乡信用合社及其他经营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基于以上规定,最人民法院《关于企业借贷合同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何处理问题的批复》(法复〔1996〕15号)中作出规定:“企业借贷合同违反了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正此,司法实践中,法基本上全部将企业间的借或变相借贷合同确认为无效合同,
对于直接以借款合同形式表现出来的企业间贷,法院一般为其违反国家关金融管理法规(即《贷款通则》)无效。[4]但是,能出于对《贷通则》效力层次考虑,有的法院适用《合同法》第52第(四)项之规定,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为由认定合
[5]有的法院也直接适用《民法则》第58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
对于变相借贷合同的处理,有关法律、法司法解释的适用更是纷繁样。对于名为营实为借合同,法院一般援引最高民法院《关于审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法[经]发[ 1990 ]27号)第4第(二)项的规定直接确认同无效。由于该条司法解释内容是“明为联营,为借贷,违反了有关金融规,应当确认合无效。”因此,司法实践中,也有院径直以双方协议违反了有关金融法规为由,确认合同无
以委托理财形式表现出来的企业间借贷,这类合同都有保底条款,受托人无论盈亏保证委托人获得固本息回报,此有法院认为,应以《合同法》第52条第()项关“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无效”的规定,认定合同无效。最高院在一起诉中确立了上述路;并且对一审法院以《合同法》第52条第(三)、(四)项为依确认合同无效予以纠正。[8]名为买卖债券(但并未进行券买卖) ,实为资拆借,高人民法院认为,也属于以合法式掩盖非法目的,从而依据《商银行法》等法律的相规定确认合同
此外,对于以投资协议、以货易货预付购销、融资租赁合同等形式,实为业之间借贷的合同,法一般也按照《合同法》第52条第(三)项的规定确认
由上可以看出,对于企业之间借贷,然在确认无的处理方面,同法院的认识是一致的,但在引法律上别比较大。笔者认为,之所以会造成用法律上的较大差异,是因为在律者行政法规层次上,尚无条款明确禁止此种
企业之间的借贷违法,竟是违反了什么法律的禁止规定? 有观点认为,在《
法》实施以后,根据国务院《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第5条“未国人民银行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金融构或者擅自从事金融业务活动”规定,来认定企业之得进行借贷为。由于该办法在性质上应当于行政规,是禁止性的规定,此,根据《合同》第52条第(五)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效,业之间的借贷合同,就属于违反了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定为无。还有观点认为,企业间的借贷,应当认无效。其无效的理由,还以从害会公共利益角度考虑,即以违《合同法》第52条第(四)的规,确认企业之间的借款合同无效。这是为,企业之间的借贷,扰乱了国家金融秩,影响国宏观金融政策的运行,有违《合同法》7条“当事人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规定”,,可以认定企业之的借贷损害了社公共利益,而确认其借款
但也有学者对企业间借贷合的效认定及法律适提出了相反的观点,认应确认企业间的借贷合同有效。具体理由
1. 不能以“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推定
从法院原有决无效的理由来看,一般都
是违反《合同法》第52条第(五),但实际上对该同的处理援引《合同法》第52条第(五)项的规定是十分牵强的,是因为: (1)从层次上,借为种合同为,借贷关系为合同关系。企业间借贷终归属于私法畴,规避金融管的“绕行”不能使其变为无效; (2)从法律层次上,《合同法》中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款人借,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法》并没有明确禁止企作为贷款人。《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19条定,未经国务院银业监督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立业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银行业金融构的业务活动。但企业之间的借贷并不属于银行法律中所指的“贷款”业务,借款对象根不具备银行贷款业务中借对象的广泛性和不特性。而一般经营性和特许性的特征,以发放贷款营业目的,并获取利润,经营贷款业务应经过批准;(3)从行政法规层上,国务院颁的《非法金融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第4条规定,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非法发放贷款”是非法金融业务活动。贷款,系指经主管机关批准的融机构,以社会众为务对象,以还本付为条件,出借货币资金用权的经营行为。显然此“贷款”与彼“贷款”也是有区别,不应混淆融与一般的借行为的区别; (4)从部门规章层次上讲,惟一的明禁止企业间借贷的部门规章1996年下发的《贷款通则》61明确定,“企业之间得反国家规定办理借或者变相贷融资业”。证监会近期下发《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规,上市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1)有偿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2)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3)委托股股及其他关联方进投资活动; (4)为控股股东及其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5)从司法解释的次上讲,最人民法《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借款方逾期不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的批复》规定:“企业借贷合同反有关金法规,属无效合同。”并且规定约定的利息应收缴国有。但根据此后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中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4条规定,“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法院确认合无效,应当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和国务院定的行政法规为依,不得以地方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因此院
2. 不应以“损害社会共利益”定无效有学者认,由于缺乏与国家产业调控政
呼应,融资自发,信息隐蔽,容易受高利润的诱,极易导致这些资金流入受限制业,在一定程度上弱了宏观的效果,不利于当地产业结构和贷结构的整,也易出现风险。另外,民间融资参与者众,涉及面广,作方式不规范,其分散性隐性使相关部难以监管,一旦发生纠纷极易响当地的经济金融稳定,存在着会不稳定隐患。金融服务特殊性质和国家宏观调控的必性都要求加强管制。因法院据公共利益理由判决企业之间借无效的,比以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理由乎更说得过
那么究竟什么是“社会公共利益”呢? 目,我国没有哪一部法律和行政规能够说清楚什是公共利。公共利益的内涵和外延很模,对“公利益”词的解释权和话语权在强势的政府部门、司法门甚至特殊的利益集团中。[13]于这个概念,在理论界有原性解释和具体性解释两种定义法。原则性定义方法认,社会公共利益的概念相当各国民法中的公共序和良风俗的概念,因此人们惯常
徐国栋先生在其著作《民法基本原则解释》一书中,将之表述为权利不用原则,并认为这是诚实信用原则的反面规范。的适用范围主要是绝对权之使方面,就是将权限制在会利益许可的范围之内使。具体性义方法则是通过举方式将违公共利益的合同分为10种: (1)危害国家公序的行; (2)危害家庭系的行为; (3)违反性道的行; (4)非法射幸合同; (5)违反人格和人格尊重的行为; (6)制经济自由的行为; (7)违反公平竞争的行为; (8)违反消费者保护的行为; (9)违反劳动者保护的行为; (10)暴利为[15].笔者认为,企业间借贷合同实上很难与原则性定义方法中社会公共利益的概念系在一起,更无法与具体性解释方法中所列举十种合同相对应。因此法院亦应以“损害社会公共
(二)企业
正如一位金融学家所言:直以来企业的借贷现象就没有停止过,它是否违法,该该取缔,困扰着企业和有关机构(CPA )。其实,我们可以本着“推翻制度,来迁就现实”的理念,用合理的程序与相应的措施使企业间贷合法。者认为,在当今市场件下,要充分尊市场经济主的意志,强调企业之间真实意思表示,当允企业之间进行借贷,以便长补短,调剂余缺,其本目的在于搞活和发展我国金融市场。最重要的是,放开企业间借贷,使得企业间借贷的交成本降低,资金流通路径畅通,符合场经济规律,提高了资源配置效率,有利于资源的理配置,这是市场济发展的必然选择。在企业之间生的无偿借款,或者企业其自有资金即企业自身所有的预外资、税留资金或者企业财务报表中“所有者权益”项下的资金为其他企业解决资金困或急需,时约定的利息又不超过国家法定同银行贷款利率上限进行的借贷行为,用于合的途径;或者银行誉好的企业受银行信誉的企业的委托,从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后进行转贷,中无加息牟利从而行的企业之间借贷行为,不但没有损国家和社会的利益,相反促进了企业经的发展,增进企业之间的相互协作,有利而无害,应该视为有效行为加以保。认定业间的借贷合同效,不仅符合合同法原而且在现行有关政策、立法及司法
1.
《合同法》第196条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利息的合同。”业间的借内容上来讲,与该法律规定显然是一致的,而且上述同法的规定并未对贷款方的主体进行限制。另外贷款的主体资格也并未完全限金融机构,如法律上一直予以保护的民间借。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之间或自人与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借贷关系。1991年即得到律认可。最高人民法指出,民间借贷中,只要双方当事人意表示真实,即可认定为有效。据最高人民法院《于人民法院审
若干意见》(法(民)〔1991〕第21号) ,民间借贷利最高为银行同类款利率的4倍。4倍,意味着民间借市场的利率以高达20%左右。企业间贷与民间借贷在理上并无不同,企业作为合法的具有独立为力的法人,只要思表示真实,就不应与民间借贷区
2. 在
新修订并在2006年1月1日生效的《公司法》(以下简称为“新《公司法》”)149条第3项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行为: ??(三)违反公司章的规定,未经股、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给他人??”。显然该规定是属法律强制性规,违反该规定将导致无效;在这个问题上,可以说董事、高管人员有其选择,即要将公资金借贷给他人,就必须遵守上述规,否就是无;而遵守上述规定的果必然是:公司以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当然,如该规定中的“他人”仅指“然人”,则规定的内容与的司解释以及相关规定并不没有实质的区别,只是特别强调把公司资金借贷给个人必须合公司程、并履行上述手续。但是,“他人”没有其他相解释的前提下,一般应解释为包括自然人、法人以及其组织,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也是如此认定的。明显,“他人”在法律上的概念不单仅指自然人,也指法
[16]
因此,企业之间的借贷果根据新《公司法》第149条第三项的规定,公司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违章程规定,经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其他公司或企业,则此种资金拆行为认定为合法有效,法院依要护借贷双方的法权益。际上在新《公司法》颁布前,两种非金机构参与的借贷行为一被认为是有效的:一小额贷款组织企业的贷款行为。2006年中央1号文件明确指出:“大力培育自然、企业人或社团法人发起的小贷款组织。”央行还将新建小额贷款组织的目客户拓到农户外,把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纳其中;二是典当行。2000年8月,典当行监管工作式由中国民行移交给国家经贸委,典当行的“非行金融机构”性质随之取消,上向典行借款是抵押或质押,对企业间贷予以全面否定。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高于中国人民银发布的同期类贷款利的部分除外。还有,外商投资企业未经批准向境外业借贷的合同就合法有效的,逃避外债登记对于同的效力而言无济于事。可见,以上种企业间的特殊借贷是被认可的,在法律上是有效的。另外,在税收方面,税收征管机关变相承认了企业间借合同的效力。根据《企业所得税
[ 2000 ]84号)中规定:纳税人向非金结构贷款利息出,纳税人经批准集资利息支出,按不超过金融结构同类同贷款利率水平围内的部在当期税前扣除。由此可以看出:税是在承认既定的企业间借贷的基础上,允许其款利支出在一定范围可以在税前扣除,并没有彻底否定企业
3. 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的批复》:“企业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对于相关金融法规,是法律、行法规亦或是部门规,司法解释并有明确细说,司法解释之所没有细,这因为最高人民法当时也没有发现相关规定,为此不得不在该司法解释发布3年后,向中国人民银“求教”,对此,中国人银行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的《关于对业借贷问的答复》(银条法〔1998〕13号):“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判庭:法经(1998) 98号函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复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条例》第4条的规定,禁止非金融机构经营融业务。借贷属于金融业务,因此非金融机构的业之间不得互借贷。企业间的借贷活动,不仅不能繁荣我国的市场济,相反会扰乱正常的金融秩序,干扰国家信贷政策、划的贯彻执行,削弱国家对投资规的监控,造成经济秩序
间订立的所谓借贷合同(或借款合同)是违反国家法律和政策的,应认定无效。”笔者认为,中国人民银行的上述批复存在以下问题:先是法律依据问题,《中华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条例》是1985年1月7日由国务院布实施的,于1995年510日由第八届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3次会议通过并自19957月1起施行的《商银行法》早已取代了该条例,《商银行》第11条也仅是规定:“何单位和个人不从事吸收公众存款等商银行务”,而向银行或其他企业出借资金是否属于仅能由商业行所事的业务,该法并无明示,且最高人法院司法解释一直将公民向企业出借资的行为为其保护对象也说明企业向特定主体借资金的为并非是在从事商业银行的业务行为;其次是权限问,认定合同是否有效是人民法院及仲裁机构的权力,人民银行的权力,因此人民银行借款合同效力的认定
可见,截止目前,并没有何法律、行政法规对非金融企业之间的资金拆借作出规定。只有中国人民银行等金融构的门规章(解释) ,而且根据此后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4条规定:“合同法实以,人民法院确认同无效,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的法律和国院制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依据”。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间借贷的合同无效的司法解释,实际上是缺乏法律及政法规制性或禁止性规定依据的。 可能是基于上述原因, 2001年11月,最高人法院专门此问题征求过有关部门意见,议放开企业间借贷。最高民法院的理由主要有三个:第一,业借贷遍在;第二,《合同法》并没有明确禁止;第三,既然民间借贷已经放开了,禁止企间借贷,对企业“不公平”。最高民法院正在制定的同法分则第12章借款合的司法解释,也在虑对企业间贷是否有条地开启一律禁止的大门。而对于变相的企业借贷,最人民法院已作出与前不同的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定返还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该解释实际就是确认了这种以垫资为表现形式
三、企
(一)关于本金债权
由于长期以来对企业间借贷基本上采取的是一概否定其效力的态度,因此在责任承担方面,一般仅支持本金债权。1990年11月12日高人民法院《审理联营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规定》第4第2款规定,名为联营实借贷,违反了有关金融法规,应当确定合同无效。除金可返还外,对资方已经取得或约定取得的息予收,对另一方处以相于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的罚款。最高人民法《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如何理问题的批复》规定:企业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于合同期限届满后,借款方逾不归还本,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除应照最高人民法院法(经)发[ 1990 ]27号《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纷案件若干问题的
(二)项的有关规定判决外,对自双方事人约的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至法院决确定借款人返还本金期期间内的利息,应当收缴,利息按借贷双方原约定的利率
(二)关于利息债权
尽管以上司法解释中的有关非法贷约定利息的处理及处罚办法实际已不适用了,但是司法实践中,对于企业借贷合同一般仅是保护金部分的债权,对于利息权仍不予保护。笔认为,从经济学上说,利息就是货币的时间价值。在法律上,利息是由作主权的金钱债权而产的法定孳息。对于利息有以下两种不同的分
1. 利息可分为约定利息和法定利息种。约定息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确约定利息数额或利计算方式确认的利息。法定利息则是法律直接规定的利息。约定利息
基于当事人的约定,因此不属于主债务当然发生的从务,法定利息于来源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因此利息负担是债务必然派生,系债务的从债务,其中的迟延利息,按其性质与我国《同
2. 利息可分为狭义的利息与逾期利息(迟延利息) ,两者的差别:首先,性质不同。狭义的利息在法律性质上属本金的孳生物,是债务人对债权人所负担利息的义而产生的债,即为利息债,其与本之债同属于金之债。作为狭的利息的计算标准的利率既可以是约定的,也可以是法利率。而逾期利息是,在债务人履行金钱债务迟延时,应向债权给付的利息。具体说,就是指除应支付合同约定的贷款间的以外,还应支付逾期部分的利息,即应支付未还款前实际借款期间的利息。逾期利息的算标准也可以是当事人约定的或法定利率。过,此时借款人向贷款人支付的利在法律性上属于因金钱之债被侵害转换而成的损害赔偿之,所以逾期利息属于赔偿损失这一违约责任形借款合同中的独特表现形式已,其性质与功能应
因此,从利息的性质来讲,无论企业借贷合同的效力如何,在保护本金债权的同时,应保护利息债权,只是利息的计算方法不同。如果认定业借贷合同有效,其利息部分依照合同的约定进; 如果定企业借贷合同无效,其利部分在低法利率的情况下,可依照合同的约进行确认,在高于法定利率的情况下,除逾期部分可以按约定利率持外,借款期间的利率以法定利率为准;不仅要判给本金,要给按同银行贷款利率或者存利率计算的利息;约定的利息也不进行追,对借也不处以相当于银行同期贷利息的罚款。这种利率确认有别金融机构的贷款,也有别于自然人贷款民间借贷,既体现了企业间借贷合同的特性,同时能遏制企业以套用的银行资金或以非集资形式取的资金再进行放贷的行为及高息借贷谋取暴利的行为,体现国家对金融市场秩序的必要监管,既维护当事人
企业间拆借的问题
企业间拆借的问题
一般情况下是禁止的
一般情况下,我国法律严禁金融企进行资金拆借为,只允许在关联企业间行资金拆借,有关的问题,汇总如下,供
关联企
问:您好,我公司从银行借一笔钱回(流动金借款),然后借给联企业,按人行的基准利率收回款利息,请问该笔利息是要激交营业税?该笔收入如何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业税问题解答(之)的通知》税函发[1995]156号十问“非金机构将资金提供给对方,并收取资占用费,如企业企业之间用周转金而收取资金用费,行政机关或企主管部门将资金提供给所属单位或企业而收取资金占费,村合作基金会将资提供给农民而收取资金占用费等,应如何征收
答:《营业税税目注释》法规,贷款属于“金融保险业”目的征收范围,而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为。根据这法规,论金融机构还其他单位,只是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均视发生贷款行为,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
根据上述文件的规定,不论金融机构还是他单位,只要是生将资金贷与人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按“金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因此,贵公司资金借给其他企业,无论是不是关联企或人,收取的利均应按“金融保险业”计算缴纳
该笔收
借:银行存款,
贷:财
问:但根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融机构统借还业务征收营业
一、为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对企业管部门或企业集中的核心企业等位(以下简称统借方)向金融机构借款,将所借资分拨给属单位(包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核算单位),并按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水平向下属单位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的利息不征收
二、统借方将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不得高于支付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向下属位收取利息,否,将视为有从事贷款业务的性质,应对向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全额征收
答:该文件的规定是有一定限定的,对企主管部门或企业集团中的心企业等单(以下简统借方)向金融机构借款,将所资金分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算单位),并按支付金融机构的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用于归还金融机构的利息征收营业税。本题中将借入的资金借与关联业并不一定会符合述件中规定的是企业的主管门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统借方)的规定,因此是
问:请问对“企业主管部门企业集中的核心企业下属单位”是怎么理解?义是什么?下属单位是不是一定是全资子
答:关于集团中核心企业及下属单位的定义可参照下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企业集团记管理暂行规定》
第二条在中国境内组建企业集团,应当照本规定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得企业团名义从事活动。国家工商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政管理局是企业集团的登记主管
第三条企业集团是指以资本为主要结纽带的母公司为主体,以集团章程为共同行为规范母公司、公司、参股公司及他成员企业机构共同组成的具有一定规模的企法人联合体。企业集团不具有企业法人
第四条企业集团由母公司、子公司、股公司以及其他成员位组建而成。业单人、社会团体法人也可成为企业集成员。母公司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取企业法人资格的股企业。子司应当是母公司对其有全部股权或者控股权企业法人;企业集团的其他成员应当是母司对其参股或与母公司形成生产经营、作联系的其他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或者社会
问:企业有部份闲散资金,现准备外给担保公司取利息,请这部份利息收入帐面如何处理能避税?如果实在无法避开的,企业除了得税外还要交什么税?听说企业金借收入即使不是金融企业也要交营业税是
答:应该首
因为我国法律严禁非金融企进行金拆借行为. 实务中有股东借款/担借款等方式,但均有限制条件,不是很方
根据会计制度和税法的定,企业之间拆借资金,借方支付的利息按如下办法处
1、帐务处理:以向金融机构款而支付利息样的方法进行帐务理,即计入财务费用或者其他相关科
2、税务处理:在计算应交所得税,该利息出按照不高于金融机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以内的部分,准予从应税得中扣除。超过部分,不得
3、利息票据问题。借出方收取息时,应当向入方开具由税务机关监的统一收据,并按照金融保险业交纳营业
北大法律信息网(http://forum.chinalawinfo.com/dispbbs.asp?boardID=5&ID=23240)
有关拆借资金利息的税收规定
js_Dal 发表于 2005-10-16 22:36:13 法律问题探讨 ?返回版面
1)向非金融机构和个人融资支付利息,要得地税部门开具的票,同利息支出不得超过同期类贷款利息; 税函[2003]1114
2)《扣除办法》36条:税人从联方取得的借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50%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
3)国税函[1991]326号:资者在规定限内未缴足应缴资本额的外商投资企业,对借款所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者实缴资本与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的差额应计利息,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不予列
4)“统借统还”
一、财税字[2000]7《财政国家税务总局关非金机构统借统还业务征
据了解,近几年来,部分金机构为减少和防止不贷款,确信贷资安全,有时出现不愿理中小企业贷款申请的情况。中小企业为解决融困难,往往由主管部门所在企业集团的核心业统一向金融机构贷并统一归还。一些地区最近来函,要求对此类非金机统借统还业务如何征营业税的问题予以明确。经研究,现明确如
1、为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对企主管部门或企业团中的核心企业单位(经下简称统借方)向金融机构借后,将所借金分拨给属单位(包括独核算单位和非独核算单位),并按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水向下属单位收取于归还金融机构的利息不征收营业
2、统借方将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不按高于支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向下属位收取利息,否则,将视为具从事贷款业务的性质,应对其向
本通知从2000年1月1日执行,此前统借方按借款率水将借款利息支出分摊给
二、据国税发[2002]13号《国家税务总关于贷款业务征收营业
企业集团或集团内的核心企业(以下称企业集团)托企业集团所财务公司代理统借统还贷款业务,财务公司得的用归还金融机构利息不征收营税;财务公司承担此项统借统还委托款务,从贷款企业收取贷款利息不代扣代缴营业
以上所称企业集团委托企业团所属财务公司代理借统还业务,是指集团从金融机构取统借统还贷款后,由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与企业集或集团内下属业签订统借还贷款合同并分拨款,按支付给金融机的借款利率向企业集团或集团内下属企业收取用于归金机构借款的利息,再付企业集团,由企业集团统一归还金融机构
国税函[2002]837号:集团公司统一向金融借款,所属企业申请使用,只是资管理方式的变化,影响所属企用的银行信贷资金的性质,不属于联企业之间借款,因,对集团公司所属企业从集团公司取得使用的金融机构借支付的利息,不受《企业所税前扣除办法》三十六条“纳税人从关联方取得的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50%的,过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税扣除”的限制,凡集团公司能够具从金融机构取得贷款证明文,其所属企业使用集团公司转贷的融机构借款支付的利息,不高于金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的部分,允许在
企业拆借
企业拆借
(2008-10-18 13: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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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分类: 房地产税务
杂谈
企业拆
引子
随着经济的发展,企业融资行为愈来愈频繁,其中包括了企间的直接融资,现为企业拆借资金。最近一段时间,计视野税务务探讨不断有人提出关的税务问题,应qiqiao网友的号召“授人以鱼如人以渔”,就企拆借资金的税收处理谈谈的个人
一 现状分析
企业拆借资金是指
企业拆借资金原因
1( 信用缺乏
企业信用缺乏,借贷风较大,如企业没有固定资产
这是个相对的概念,金融机的信用核标准永远是嫌爱富,在金融机构利润的趋势背景下,民间借贷必然有其生存的土
2( 金融限制规定
国家出于宏观政策的考虑一些特的项目借贷必符合特定的要件,比发电公司必须获得建设批文,房地产公司
3( 管理考虑
财务风险一直是管理控制的重点,其中资控制更是重点。管者会制成员企业直接从金系统融资,而采用集团资金的划拨等方式加以控
4( 避税
利用利息作为税收屏障,采用资本化的方式行避税。即投入资金用注资本和借款的组合的方,将股利和利息在税前进合理组合从而达到避税的目
5( 其他
如洗钱
企业拆
1( 民间借贷
主要包括
2( 商业信用
主要是占用上下
注:这也是拆借资金的形式,但其据商品流转而成的,其规定按正常的品销售或劳务提供来处理。 3( 转
通过关联方或
4(其他
企业拆借
项目 债
所得 损
法偿还
资金占用费 利息支出 利息收入
资金筹集费 相关支出 相关收入
其他
二 涉税分析
税收是一种强制分配,其主要是对相关收入,有相关规定,税收分析考虑的种包括营业税和得税。对方,主要涉及重组所得,利息出,相关出的所税相关规定,其中直接向个人借款时要代缴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债权方,主涉及重组损,利息收入,相关收入的所得相关规定,以及相关收入需要考营业税,同时管理性以避税等集团管理内部的资金借涉及关联企业、关交易相关税收确认原则。 另外我目前以票管税的模式,相关的资金流转带来的发票流转是也是分
三 税收规定
营业税
1(国家税务总局《营业税问题解答(之)》(国税发[1995]156号)第十条答了“融机构将资金提供给对方,收取资占用费如何征收营业税的问题”。该条解释为:《业税税目注释》规定,贷款属于“金保险业”税目的征收范围,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的行为。根据这一规,不论金融机构还是其他位,只要是发生将金贷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生贷款行为,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2(
(1)为缓中小企融资难的问题,对主管部门或企业集中的心企业等单位(经下简称统借)向金融机构借款后,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
(2)借方资金分拨给属单位,不得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款利率水平向单位收取利息,否则,
财税字[2000]7《财政部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融机构统还业务征收营业税
3(企业团或集内的核心企业(下简称企业集团)托企集团所属财公司代理统统还贷款业务,从财司取得的用于归还金融机构的
以上所称业集团委托业集团所属财务公司统借统还业务,是指企集团从金机构取得统借统贷款后,由集团所财务公与企业集团或集团属企业签订统借统还贷款合同并分拨借款,按付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向企业集团或集团内下属企业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再转付企业集团,由
国税发[2002]1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贷款业征收营业税问题
见务业务探讨精华版《企业
外资所得税
1(企业发生与生、经营关的合理的借款利息,应提供借款付息的
企业借款用于固定产的购置,建造或者无形资产的受让、开发,在该项资
本条第一款说的合理的借款利息,指按不高
(摘自细
2(合作企业支付注册本收益而向外方合作者借的贷款,不属于外商资企业和国企业所得税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说的与产、经营有关的理借款,因此而发生的利息不应在税前列支。 (摘自国家税务局国税函发[1992]252号《关于×××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外方合作者提供贷款取得
3(投资者在定期限内未足其应缴资本额的外商资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的利息,当于投资者实缴本与在规定期限内应资本的额应计付的利息,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不予列支。 外商投企因生产经营困难,又难以从金融机构借到款,而从民间筹措资金所支付的利息列支问题,如果不存在变相的劈红利等问题,
(摘自国家税局国函发[1991]326号《关
4(××塑料品有限公向其中方东常州××实业有限司借款,其借利率相当于我国国家
(摘自国家税局国税函发[1991)377号《于中外合资企业常州××料制品有公司借款利息等题的批复》) 5(企业因生、经营资金不足或业自有资金不能满足某个项目的投资以及因扩生经营规模等实际需要而进行的借款,对于有借款付息的证明文件,利率不高于一般借贷款利率,属于正常借款利息列支,应当
(1)外企业在筹期间,因自有资不足,需要以借投资的,其在建设期所支出的利,应作为资本支出,有关资产的原价。通过资产折旧
(2)外企业在产、经营期间,借款购置设备或行扩,在设备和建所形成的产投入使用前所付利息,应作为资本支出。通过资
(3)外国企在生经营期间,需要借充作流动
(4)予列支借款利息,属于外国企业得税法第十一条规定(注:上述规定在外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
(摘自财政部(82)财税字第141《关于外
6(外国银行按中国银行发的《上海外资金融机构、中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的规,在上海设分行,向分行拨付不少于一千万美元等值自由换币的营运资金,设法定的本金。根据外国企业所得税法施行细则第十条(注:该条款在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有相同类或类似规定)的规定,在计算分行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分支付给总行的营运
(摘自国家税务国税函发[1991]591号《关于外资银分行向其总行支付的营运资金息列支问题批复》) 7(外国行分行因由总行拨付的营资金在定的期限内拨足而措,在其总行未拨足营运资金期间所发生的利息,其中相当总未拨足营运资金部分的贷款的利息,不得在计算该分行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7]123号《关外资金融机构有关
个人所得税
按税法规定,个人取的利息得,除国债和国发行的金券利息外,应当
企业以担保形或个人资产抵押式由个人向银行贷,所款项交由企使用,应支付利息由企业付给贷个人,再由个人全额付给银行。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于个人企业向银行借款收取的利收入征免个人所
发票管理办法
销售商品、供服务以从事其他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业务收取款项,收款
关联企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订《关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的通知 (
内资企业
1(
除国家规定可以从事贷业务金融保险机构(括经批准的企业集团内部
《企业财损失所税前扣除管理法》13号令 从上面出国家宏考虑,国家不励企业之间的拆借金。这主要还是我国经济发展的
2( 原则
对收入征税,
对于企业间的商业信原因等形下形成的拆借资金者说资金来按正常的税务
3( 征税
利息收入及其他业
特殊规定:对转贷收入征税
4( 扣除
1) 利息水平:按同银行
2) 资本化利息:筹期,用
3) 损
4) 关联企
5( 特殊规定
统借统贷,实际工
6( 票据规定
按2005年8月《中国税务》税务
7( 政策展望
随着金融监管逐渐加强,对民间借贷加以规范,收作为经济管理的一项具,也会应的做调整,竟这是商品经济社的一种常现象,存在其生市场,大禹治水在于疏不在于堵。但是金融制革毕竟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从这些年的改革来看,金融风险并没有减少,所以这个过程会很长,政
外资企业
认可企业拆资金,相损失可以列,利息水平,资本利息,关联业相关规定同上,特
五 实
1. 票据
目前金融体系不使发票,只涉及相关自制收费凭证,所以实际工作
主要集在资化,费用化息分摊计标准,以及动态借款利息平的计算。 3. 债务
4. 集团贷款的界定
主要是集在集团的认定,集核心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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