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0801(颁布时间)
19970901(实施时间)
广东省人民政府
广东省外商投
1997年7月21日广东人政府第八届121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自1997年9
第一条 为鼓励外商投资造林,加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国家和省的有关
第二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出租林地使用权给外商投资造林或以林地使用权为条件与外商举办合资、合作造林业(以下统称外商投资林企业)的,必须遵守本。 第三 本办法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部门负责贯彻实施监督检查。 第四条 举办外投林企业,由中合营者(外资企由中方办单位)向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呈报设立企业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得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审批权限批。行性研究告批准后,双方签订的合同、章程(外资企业为企业章程、外资企业申请表)等按审批权限报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审。同、章程经批准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
第五条 举办外商投资造林企,应在可行性研究报被批准后与林地所有者或用签订林地使用合同,并向县级以林业行政主部门提出申请,由县级以上人政府按下列规
林地在,,公以下
林地在,,公顷以上,,,公
林地在,,,顷以
第六条 提供给外商投资造林业造林的林地,
(二)林地
(三)林地原已承包的,应经承双方协商,并给予合理偿,解除承包合同。 第七条 外投资造林企业应在外商投资造林企合同、章程批准后,,日内到县级林业行政主部门办理用林
第八条 外商投资造林企业在与林所有者或使用者订地使用合同前,必须按规定林地、原有林木等资
第九条 外商投资造林企业用林地的,金不得低于前两年林地
第十条 外商投资造企业必须依照合规定的用途使用地;需改变林地用途的,必须按照家和省征、占用林地的
第十一条 外商投资造林企业营造商品林基,应当编制森林经营方案。森林经方案须委托省级以上林业勘测设计单制,报林业行政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二条 外商投资造林企应根据森经营方案,编制年采伐限额,按程序报,由省林业政主管门专项
造林前清理林地需要采伐现有木的,采伐限由地调剂解决;数量特别的,报省林业行政
第十三条 外商投资造林企业伐林木,需办《林木采伐许可证》,运
外商投资造林企业应按定向所在
第十四条 外商投资造林业和相邻林木经者应做好森林防火、害防治等管护工作。 各林业行政管部门应指导、协助做好
因防火、防病虫害措施不力造成森火灾、病虫灾,致使他人木受到损害的,应赔偿损失。 十条 外商投资造林企业应加强对所使用地上生态环和野生动植物的保护,防止水土流失。成环境损的应
第十六条 外商
广东省造林管理办法(暂行)
广广东省林东局于印东《
东文东位,东省林东局广
东布日期,2001-5-9
东行日期,2001-5-9
各市林东局~深市东东局~珠海市东~佛山市东委~东德
东《东省造林
二??一年五月九日
附件,
广东省造林管理东法;东行, 第一 东加强造理~提高造林东量和效益~据《中东人民共和
法律法东、技东东程~合本省东东~制本东法。 第二 本法所造林是指东片条称1东以上;含1东,的宜林荒山、
火东迹地更新~低效改造和东植、东。 第三 本行政域各东所有制投东;包括、集、外商、企东、
造林东目~必东行
第四 本东法由东以上
第五 造林东持以保东改善生东东境点、东持东一东、分
科东植的原东。学
第六 各东林东主管部东根据本地东和生东东境东展需要提
政府批准东施。东东林东主管部根据林东东东东东东东制林东东~东定各造林东任部、东的造划体划确林东化东任~东东东民政府下东通知东。各造林东任东位东制造林东年度造林东东
林东化任东完成。 第七 林必东采用先的培技东~推先东、适用技成果~提高林木
生东公益林造林必东大力东东良东土东~东造东混交林。采用穴
流失。
加强森林防火东施的东~做到“东、同步东东、同步
防火期东禁东山作东。因特情需东山的~东东东东以上人民政
安全措施。
第八 所有造林东目;星东植除外,东制造林作东东东~
后~东格按造林作东东东东施工。 造林作东东东以批的东目造林东或主管部东下的度东东依据~以造林小
位。
作东东
?作东东东东明东~包括建任东源、东、技东措施、分东落东
苗、肥料需要量、东育措及投东东算、工程理东法等。 ?作东东~包括以造林小班东东位
排东;局部大东,~植穴东
造林作东东东东可按程东造价的1-3%收取~具比例
第九 凡有家东金投的造林东目~东由有东东的造林工
在50万元以上的造林东目~东行公东招。有家东金投入的~由东
落东和提供技东
第十 造林
;一,持
;二,具有林东中东以东技东人东2名以上。造林工程东的
以上件及有东定东行
第十一 东行造林东目东理制度。凡家东投条国50万元以上且东行了招投东的造林东目~必东聘东具有造林东理东的位~表东主东东承建东位的施工东量东行全东程的东东~保按作东东东东确行工和每林东东的施工东量符合东东要求。工程东束向东主东交程东理东。东理
目造价的1-3%取东理
第十二 造林目东理
第十三 未东行东理制度造林东目~以上林东主管部东东派
东目每道工
第十四 东行造林成效东东收制度。林东位自东、东林东
并将数档每次东的
;一,造林成效东东东内档容,面东率、造林合格率、作
林成活率、高生东情。况
;二,东育东东内况况容,育率、管东率、东育的作东量、追肥情、保存率以东生东情。 第十五 东行东造林合东价制度。东每东;东目,东行东;抽,东后~东;抽,东人
林量东行东合东价。东分采用百分制~分东东,面东核东率占30分~量情况40分~东合管理占30分。东合管理下列东成,作东东东率、案建构立率、东东东收率、东育率、管东率。 十六 建档区内立健全造林管理制度。东东以上林东主管部东要加强本行政域各东所有制投造林东目管理~东用东东东东立造林案;商、企东、人投东的造林东目档个档也要建立案~及东并档当体把案东东地林东主管部东案,~建东省、市、东三东造林
善上东料东。网
第十七 管理东
第十八 本东
广东省林东局
广东省外商投资造林管理办法(修正)
广东省人民政
20020528(颁布时间)
20020701(实施时间)
广东省外商投资
(1997年7月21日广东人民府第八届121常会议通过 根据2002年528日广东省人民政
第一条 为鼓励外商投资造林,加森林资源保护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及国家和省的有关
第二条 在我省行政区内出租林地使用权外商投资造林或以林地用为条件与外商举办合资、合
第三条 本办法由级以上林
四条 举办外商投资造林企业,由中方合营者(外资企业中方代办单位)向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呈报设立业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征得林业政管部门后,按审批权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后,双方签订的合同、程(外资企业为企业章、外资企申表)等按审批权限报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审批。合同、章程经批准后,到商行政管部门办理
第五条 举办外商投资造林业,应在可行性研究告被批准后与林地所有者或用签订林地使用合同,并向县级以林业行政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县级以上人政府按下列规
林地在,,顷以下
林地在,,公顷以,,,
林地在,,,公顷以
第六条 提供给外投资造林
(一)林地权
(二)林地
(三)林地原已承包,应经承
第七条 外商投资造林企业应在外投资造林企业合、章程被批准后,,日内到县级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
第八条 外商投资造林企业在与地所有者或使用者林地使用合同前,必须按规定林地、原有林木等
第九条 外商投资造企业必须依照同规定的用途使用;需改变林地用途的,必须按照家和省征、占用林地的
第十条 外商投资造林业营造商品林基地,应当编制森林经营方案。林经营方案须委托省级以上业勘测设单位编制,报省林业行政主
第十一条 外商投资造林企业应据森林经营方案,制年采伐限额,按程序报批,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
造林前清理林地需要采伐现林木的,采伐额当地调剂解决;数量特大的,报省林业行
第十二条 外商投资造林企业伐林木,需办《林木采伐许可证》,运
外商投资造林企业应规定向所在
第十三条 外商投资造企业和相邻经营者应做好森林防
各级林业行政主部门应
因防火、防病虫害措施力造成森林、病虫灾,致使他人
第十四条 外商投造林企业应加对所使用林地上生境和野生动植物的保护,防止水流失。造成环境损害
第十五条 外商投资林企业应按
前款规定缴纳的育林基金,在完成地更新后经省林政主管部门核准,返还,,,,,,给外商投资造林
第十六条 外商投资林企业在
第十七条 外商投资造林企业的期限为,,年。期满后需延期的,应与林所有者或使用者签订林地使用合同,并期满,,,日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省人民政府批准,重新签外商投资造林企业合同,向原审批机提出申请,批准后
第十八条 外商投资造林企业期限届满交回林时,必须保证林地内的采伐迹地全部新造林,不得出现荒山荒地,并向县级上业行主管部门办林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手续。由原林地所有或使用者无偿收回地使用权。林木和地上附着物按合同的约定处理,没有定的,由地所有者使用者
第十九条 外商投资造林业造林需使用国有山、荒地的,应向县级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报级人民政批准。经批准后,到土地管理
第二十条 香港、澳门、台湾区的公司、企业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在我举办造林企业的,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设立外商投资
本办法施行前对育林基的返还比例已经确,其返还比例低于办规定的,可以调整;其返比例高本办法规定的,可继续执行
地方规
Y(采用标识)
1(级别)
广东省外商投资造林管理办法(修正)[整理]
广东省外商投资
广东省人民政
20020528(颁布时间)
20020701(实施时间)
广东省外商投资造林管理办法(修正) (1997年7月21日广东人民政府第届121次常务会议通过 根据20025月28日广东省民政府令第75号修正) 第一条 鼓励外商投资造林,加强森林源保护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以及国家省的有规定,
第二条 在我省行政区域出租林地使用权给商投资造林或以林地使为条件与外商举办合资、合
第三条 本办法由县以上林
第条 举办外商投资造林企业,由中方合营者(外资企业由方代办单位)向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呈报设立业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征得林业政管部门同后,按审批权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后,双方签订的合同、章程(外资企业为企业章、外资企业请表)等按审批权限报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审批。合、章程经批准,工商行政理部门办
第五条 举办外商投资造林企,应在可行性研究报被批准后与林地所有者或用签订林地使用合同,并向县级上林业行政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县级以上人政府按下列
林地在,,公顷以下的,由县级民政府批准; 在,,公顷以上,,,公顷下的,由地级以上
林地在,,,公顷以上的,由省民政府批准。 六条 提供给外商投资造企业造林的林地,
件:
(一)林地权属
(二)林地
(三)林地原已承包的,应经承包
第七条 外商投资造林企业应在外投资造林企业合、程被批准后,,日内到县级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
第八条 外商投资造林企业在与林所有者或使用者林地使用合同前,必须按规对林地、原有林木等
第九条 外商投资造企业必须依照同规定的用途使用;需改变林地用途的,必须按照家和省征、占用林地
第十条 外商投资造林企营造商品林基地,当编制森林经营方案。森经营方案须委托省级以上林勘测设单位编制,报省林业行政主
第十一条 外商投资造林企业应据森林经营方案,制年采伐限额,按程序报批,由省林业行政主管
造林前清理林地需要采伐现有林木,采伐限额由当地调剂决;数量特别大的,报省林业政主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 外商投资林企业采伐林,需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运输材,必持有
外商投资造林企业应按定向所在
第十三条 外商投资造林业和相邻林营者应做好森林防
各级林业行政主部门应指
因防火、防病虫害施不力
到损害的,
第十四条 外商投资造林企业应加强所使用林地上生境和野生动植物的保护,防止土流失。造成环境损
第十五条 外商投资造企业应按
前款规定缴纳的育林基金,在完成地更新后经省林行主管部门核准,返还,,,,,,给外商投资造林
第十六条 外商投资造企业在山
第十七条 外商投资造林企业的期限为,,年。期满后需延期的,应与林地有者或使用者签订林地使用合同,在满,,,日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经人民政府批准后,重新签外商投资造林企业合同,向原审批机提出申请,批准后
第八条 外商投资造林企业期限届满交回林地时,必须保证林地内的采迹地全更新造林,不得出现荒山荒地,并向县以上林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林地使权注销登记手续。由原林地所有者使无偿收回地使用权。林木和上附着物按合同的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由原林地所有者或使者无偿收回。 第十九条 外投资造林企林需使用国有荒山、荒地的,应向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同级人民政府批。批准后,到土管理部门办
第二十条 香港、澳门、湾地区的公司、企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我省举办造林企业的,参照
本办法施行前已设立外商投资
本办法施行前对育基金的
法规定的,可以调;其返
合同期满
地方规章(类别)
Y(采用标识)
1(级别)
广东省高温管理办法
第 166 号
《广东高温气劳动保护办法》已经2011年12月1日广东省人民府第十一届82
代 省 长
二○一一年十
日
广东省高温天气
第一条 了规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工作,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据《中华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本
第二条 本省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组织(以下称人单位)在高温天气期间安排劳动工作,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高温天气期间安与之建立动关系的劳动者工作,参本
第三条 本法所称高温天气是指县级以上气象主管门所属气象站发布的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高温气劳动保护工
安全生产监管理、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根各自职责,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工作进行导和
经济和信息、住房城乡建设、水利、交通运输、海洋与业等部门在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高温天劳动
工商业联合会、企业联合会、行业协会依法对用单位在高天气期间采取的劳动保护施
各级工会组织依法对用人单位高温天气期间取的劳动保护措实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高温天气预预报制度,建立和完善气象灾害预警息
气象主管部所属的气象台站发布高温预警信号后,各级广电台、电视等媒体和有关电信运营企业应及时向
第六条 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防暑降温工作制度,合理安排动者工作时间,保障安全生产,确保劳动者身健康和
第七条 用人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合理布局生产现场,改进生产艺和操作流程,采良好的隔热、通风、降温设施,保证产现场符
第八条 政府有关部门、工会组织、工商业联合会、企业联合应当加强高温天气劳动保的
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防暑和中暑急救的宣传育,增强劳者在高温天气作业的自劳动
第九条 用单位在下列高温天气期间,应当合理安排工作时,减轻劳动强,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劳动者身健康和
(一)日最高气温达到39℃以上,当应当停止户外
(二)最高温达到37℃以上至39℃以下(不含39℃),全天外露天工作时不得超过6小时,12时至16时应暂停户
(三)最高温达到35℃以上至37℃以下(不含37℃),用人单位应采取换班轮休等方,缩短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户露作业
第十条 人单采取降温措施,使作业场所温度低于35℃的(不含35℃),以及行业特点不能停工或因生产、人身财产安全和公众利益需要紧急处的,不适
第十一条 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的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气露天工作及温度在33℃以的作业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不得因高温天气停止工、缩短作时间而扣除或者降劳动
第十三条 年6月10月期间,劳动者从事露天岗位工作以及用人单位不能采取有效措将作业场所温降低到33℃以下的(不33℃),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需费在企业
高温津贴标准和发放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主管部门会同有部
第十四 每6月至10月的高温天气期间,用人单位应当向从事天工作和室内温工作的劳动者免费提供符合食品全标准
提供的清凉饮料不能
第十五条 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提供高温天气必需的劳防护设施和用,并加强对劳动防护设施和用的维
第十六条 人单位应当在高温工作环境下设立休息场,并设有座椅,保持通风良好或者配备空调防暑
第十七 用单位对患有不适合在高温天气露天工作或者室内高工作疾病的劳动,应当在高温天气期间调整其工地点或
确因工作需要不能调整工作地点或者工作岗位的,当采取应对突发疾病预
第十八 用单位应当在高温天气期间配备常用防暑药品。劳动者现中暑时,应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病情严重的,当立即
第十九 劳动因在高温天气下工作引起中暑,经省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职业诊断机构诊断为职病的,可依法申请工伤认定。经认定为工伤,受
劳动者在工时间和工作岗位上因中暑死亡或者中暑后48小时内经抢无效死亡的,视为工伤,享工伤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的,由负责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
(一)未按照国家标准落实通风、降温、隔热等防暑降
(二)未设立休
第二十一 用人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未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的,由县以上人力资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责限期改正,给予补发;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
第二十条 用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未提供清凉饮料的,由县级以上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元
第二十三 用人位违反本办法规定,企业工会或者所在地总工会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意,用人单位当及时改正。用人单位拒改正的,有关工会组织应当提请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理,并对处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摄氏度(℃),除已注明的外,均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2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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