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乐死指对无救治的病人停止治疗或使用药物,让病人无痛苦地死去。 “安乐”一词源于希腊文,意思是"幸福"的死亡。它括两层义,一是安的无痛死亡;二是痛致死术;我国的定指患不治之症的病人在危状态下,由于和躯体的极端痛苦,在病人和其友的要求下,经医生认可,用人道方法使病在无痛苦状态
安乐死所具备的基特征括四点:第一,为患者实施安乐死的行为人权限于医生,且其是基于“善”,医生必须是出于一种人道主义的同情与怜悯的目的为患者实施安死。第二,乐死所针对的象应该是患绝症、痛苦不堪、以忍受并濒临死亡的病人。第三,患者应当有明确而真实死意思表示,即以口头面申请的形式明确表达了己自愿结束生命的望。第四,医生实安乐死的方应当符合社会的伦理和德要求,致患者死亡
安乐死的的合法化是指通过立法,允许对正处于垂危状态,承受因不治症发的大痛的病人,在病人其亲人的要下,经过医生的许,用人道方法使其平静无痛苦的结束生
荷兰是第一个将安乐合法的国家。关于荷兰安乐死法案的主要内容有:首先,其要求申乐死的病人必须是年人且自愿的,而非强迫的。其次,其前提必须是病人无法忍受痛的情况下才以申请安乐死。次,病人所疾病必须是根据现医疗水平无法治愈的,为了除病人的痛苦只能选择安乐死。最,为了防止误诊等情况生,申请安乐死的病人必经过两名医生的诊,确认为无法治愈时能选择安乐的方式。其后,日本、士等国和美国的一些州
目前,我国普通姓对安乐死已逐渐体现出宽容乃至有条件接受的心理态。我国老年人高知识阶层人士普遍赞成安乐死,上海曾以问卷形对200位老年人进行乐死意调查,赞成者72.56%。在北的一次同样的调查中,支持达79.8%。据有关部门对北京地近千人进行问卷调查表明,91%以上的人赞成安乐死,85%的人认为安乐
目前我国对于安乐死法的要问题有道德、医学和法律三方面。 在道德上,传统的儒家文化究是“好死不如赖活”,因此很多人不同意让绝症患通过安乐死寻找解脱;另外就算是人自己想要乐死,作为病人的女也大多不同意,无论是出于对母的爱还是出于在外人前的子,子女都是不想让父母就这样放希去一心求死。同时安乐做法也与传统的医德相矛盾,医生的天职是救死伤,而安乐死确是要医去帮助人死,这也就使得很多医生不愿去实施安乐死,而是
另外,在医学方面实施安死也有多的难题,第一,对死亡标准的认定。由于对于死亡认定标准的不同,直接关系乐死的适用范围。目前,比较科学的死亡认定标准是脑死亡,即脑织或脑细胞全部死亡且功能久的丧失和停。第二,对不之症的认定。对于不之症的认定是实安乐死的前提条件,但实践中,在不治之症的认定上存在大的困难。其容易让不法分子钻空子,取不法利益。而且由于全国各济发展、医疗水平的不同,在认定治之症是“一刀切”还具体对待,都还有待于进一讨论。第,痛不堪的认定。在确定痛苦不堪认定标准时,我们应考虑所谓
是精神上的痛苦或者两者都有。而且不能忍受是患者能忍受,还是家属不能受,因此对痛不堪的认定还需要进一
第三个方面法律方面,由于目法制不是很健全帮助患者实施安乐死是否是故意杀人行为存在很大的,无论是子女还是医,出于尊重患者本身的意愿对其实安乐死之后,却会莫名其妙成为了人的罪犯,因很多人抱着多一不如少一事的想,不去触碰安乐死个禁区。同样的道理,假如不患者本身的意愿要求的安乐死,而家不堪重负,想摆脱赡养义,谎称病人自己要求的安乐死,这样又是否是故意杀罪呢?而警察在调查的程中去如把握,这样又会不会使得察的工作量大增从而影响
就安乐死的问题来,我个人是觉得想要自己安死容易,想让自己的亲人安乐死难。我母亲曾经跟我说过,假如她一天病倒在床上,不能自己行动了,就去实施安乐死。我问为什么当初没有外实行安乐,外是高血压作导致瘫痪在床,不能说也不能动,每天都只能让人照顾吃喝拉,躺在床上快两年了之后逝的。由于我外婆也腿部有残疾,因此这两中都是我舅舅每天照顾的,尽管他说过,但我们都知道其实舅每天上班加照顾外公其实是很累的,是他从来没说过要放弃之的话。我想每个子女其实都希望自己的父母能健康长寿,即使病了也都不想就这样放弃,不最一刻其实每个人都是想还是有治好的希望的,此为子女其实都不想实施安乐死的,不管自己的困难有,都是自己去承受,这是我们国家千年的传统的孝道。而作为父母,当自己病在床上时,看自己的孩为了自己这个病体每日辛苦劳累,熬得白头,己当然会心疼,觉得自反正也什希望治好
最后就是如果安乐死想要法的话,需要注的问题主要有三个
(一)实体条件 包括第一,明安乐死立的目的,是为了尊重患者的医疗意愿和保护其合法权益,减病人的痛苦,而实行的人道主义,而非出于其他非的的而实行的剥夺者生命行为,不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的目的;第二,明确安乐死实的对象,只能那些身患绝症、濒临亡且不堪忍受极度苦的患者,请求实施乐死的人必须有认识其请求的质、意义、作用、后果独立作出意思表示的能力,而且该病必须得到确认,并被认为没有其他合理选择的有绝症的临终患者;第三,申请安乐死的客观正当性,者须极端痛苦,以达到不堪忍受的程度,包括和精神的痛苦;第四,申请安乐死的主观正当,安乐死的请求必须是本人的真实意志;第五,安乐死的实施主体,必须医生或取得疗资格医护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的医疗程序进,防止安乐死的滥用;第六,段的正当
(二)程序要件 包括申请、治医师提供参考意、审查、执行前的确认、
(三)法律责任 第一,可以安乐的病没真诚提出而实了安乐死的人以故意杀人罪从
第二,对有缺陷的新生儿植物人实施安乐的属情节较轻的故
第三,病人提出安乐死,但不够施的程度的人,却实安乐死的属情节一般的故
第四,符合安乐死条件且提出申请的人,施不人道的安乐死程序不符合的以故意杀人罪从
安乐死的合法性虽然还存在很大争议,但随着社会进,人们的开放,其合法化是必的,因此我们需要关注的是法律的完整和
临床医学(八
王陈维
“安乐死”在中国的道德困境
“
近日,国《亚洲经济》援引韩国保健福祉22日消息称,从10月23日至年1月15日将试行《维生命医疗决定法》(也《安乐死法》) ,终患者可以自己决定是继续接维生命的治疗。10月24日,备受关注渐冻症北大女博士娄滔又传出了难以受治疗的痛苦,情绪崩溃,想要放弃的消息。在让人倍感怜悯的同时,也让“安乐死”这个名词再次成为了公众议论的焦
安乐(Euthanasia)一词来源于希腊语,译为“优化的死亡”或“无痛苦的死亡”。对遭受着不可治愈的极度痛苦的病的人,实施一种安逸的无痛的死亡。而自由主义方社大行其道,支安乐死的观点盛行。我们在借鉴他有益经验的同时,也应该注意到,安乐死在中国,绝不仅仅是个体自由选择的问题,更是当代社会的道德人伦问
自古以,国人对待生死传统态度是“未知生,焉知死”,强调做眼下的事,对死亡采了一种回避的态度。这是因为个在中国的传统思想中,并不是一个绝对独在的个体,是缘、宗亲、邻里各社会关系的载体。而一的死亡不简的是个体存在的消灭,多的是与之相关的社会关的灭失重塑,进而改变的权利义务的更。“父死子继,兄终弟。”其变化可见一斑。传统乡土社会重视稳定性,而死亡往往带来社会关系的巨大变动,因人们对于死亡多是非常谨慎的态度。这与西方社会所强调的“向死而生”,更重视个体自由选择的价值观念分别孕育于不同的社会环境。二者之间并无高下,只是不同罢
俗话说:“善孝为先。”“孝”从古至今就深深根植在每个中国人思想观里。《尔雅》有言,善父母孝。而何为善待? 《说》云: “从省,从子,老也。”意思是在“孝”字意在子担年老的父母,父步入老年,机能逐渐衰,自助生活的能力不断下降,这个时候,子女的应该尽到赡养和扶助的务,好好地奉自己的父母,让们能够享晚年。而现实社会中,常出现父母请求乐死的情况。子女往往并不眼睁睁地看着父母死去,但又不想忤逆父母的意思。如果遵循长辈的意愿,实施了安乐死,还能够算是尽到了“善父母”的要求吗? 如若不遵循父母的愿,那又得看着父母在病床上痛苦地辗转,也与《论语》中所说的“又敬不违,劳而无怨”相违背。这种传统道德中的矛盾性也使安乐死在中国有了更多的争
安乐涉及医生的职业伦理冲突。中国自古就说“医者父母心”,认为医者对待病患就应像对待自己的孩子。这种观念暗了两原则,第一,不伤害则,切救人性命优先。二,专断性则,即不顾患者的自主权,为病做决定。西方的希波克拉底誓言中也提到“我不得将危害药品给与他人,并不作该项之指导,虽有人请
必之。”表达了与我国古代“无伤”相似的观点。医生职业的崇高性就于救死扶伤,救病患的命。种难以舍弃的任感,和以患者性为优,不伤害病人的思维模式,成为了很多医生,除了现行法律法规上的考量以外,在面对病人提出安乐死请求时难以跨越的心
虽然死已经在一些国家和地区得到了批,似乎是获得了正式的承认,但我在考虑其合理性的同时,该带着一双理性的眼睛,立足我国的现国情和德传统,审慎对待安乐问题。归性,键盘背的我们都法真切地体会在娄滔病床旁亲人的感受,也许正如
安乐死中道德与法律的思考
安
摘 :乐死这一概念自20世纪被提出以,一直广受争议。许多国和地在民间都有安乐死的行,但是在法律和传统道德、伦理层面上,安乐死一处于“盲流”的位置,安乐死已经个医学科学领域的题上升到一个社会问题层面,但是却被众多人们回。经济的发,科技的进步,信息社会带人们观念上的化,处于现代社的人们在注如何延长生命长度时,也开始广泛注起生命的质量,在毫无意的生命面前,选择主动死亡,却被视为对生命的不尊重,对家人及社会抛弃。无可否认的是,传统的力量巨大的,在死亡面前,人类是没有主权的,哪怕是捍卫生命的尊严,追求有价值的生命,基于这种思想,安乐死一直不能被人们所接受,对于安乐死的合法化以及立法问题,也就存在着巨大的争
关词:安乐
一、“安乐死”说法的起源及发展
1.1 “安乐死”一词的起源
“安死”一次来源于希腊文“euthanasia”,原意被译为“安逸的亡”或者“有尊的死亡”。中国者为安乐死的定为:有绝症的病在濒死亡的状态时,承受着身体上和精神上重的痛苦,在患者本人以及他的家属强烈要求下,通过医生的许可,采用人为的方法使患
1
安乐死的分类有很多方法,一般有积极、消极、主动、被、自愿、非自愿、直和间接等等限定,一般情下,安乐死被用主动和被动划分。主动安乐死指的是护人员或者病人自或其家属,采用某种施速病人死亡,例如采用某种药或者其他式主动结束人生命,减轻病人痛苦的,这种主动安乐死方法也被称为接的或者积极的安死;被动的安乐死指的是停止救助或维持病人生命的一切办法,任由病人的生命自行停止,这种被动的安乐死方法也被称为间接的或者消极的安乐死。一般狭义的安乐死指的就是没有痛苦的致死方法,也就是主动的安乐
1.2 “安乐死”的发展
关于乐的讨论,已经不是一个新的问题。早在古腊和古罗马就有过加速死亡的办法,在前的希腊和罗马就普遍存在允疾人以及重症病人自行辞的现象。在17纪以前,euthanasia指的是以从容死的法,一些学者euthanasia的意义译为任由病人亡,甚至采取措施加速病人死亡,法国哲学家弗兰西斯·培根认为,安乐死应当作为医学界的一项技术,有必要进行深入研究,如果人类可以为了延长生命而采取各种办法,
2可以为了缩短生命而取措施。19
特医疗手段,可以减轻患者病痛,但是不提倡加速死亡;而到了20
2红,2009年:《安乐死的法理与伦理学探讨》,《医学与社会》,12期第4
安
但是,在20世长达几十年的时间里,乐死这个词汇却是与西斯的暴行仅仅相连的。1935,德的一大批医生建议,与其让那得重病和绝没有办法医治的人苦的或者,倒不如取措施让他们迅的死亡已减轻痛苦;1938年,希特勒的父来要求他杀自己有残的儿,因此,希特勒创立了一个将乐死置于迫法律的纲领,次年,有生上有畸形和缺陷一大批儿童受到的残害,接着就是一批精神不正的成人被迫接受安乐死;1939年,希勒授权医生,设立了一个专门构实施安乐死,并处于人道主义,将安乐死普及,据统计,希特勒以安乐死的名义屠杀了以百万的犹太人以及南斯夫人各民族的人民,正式由于纳粹对安乐死的滥用,使得安乐死这一名词在二战后就没有人再去讨论,使安乐死这一名词从此销声迹。二战胜利以后,随着经济的发展,科技的不断进步,人们由最初的关注生存质量,不再只关心生命的长度,也更加关注起生命的质量,关注生命的最后一个阶段——死亡,安乐死又一次成为人们的热门话
当前,我有着以十万的患者在痛苦维持着丝毫没有质量生命,每天在忍受着不同程度的苦,国一家肿瘤医院对900例癌者进行了计,其中有30%上的患者因为要实行安乐死,其又有一部分患者根本失去了表达的能力,只躺病床上,维持着毫意义生命。一些城市在偷偷的行安乐死,因为www.71155.com目前还没有家医院或者医疗机构被允许进行安乐,都是由病本或者其家属提出安乐的要求,需写一份遗书,由家属和主治生许可后,进行安。但是学者们认为,在安乐死这个问上,需要严谨的态度,据资调查显示,安乐死所涉及的领广泛,包括医学、法律、伦等等多个领域,引起了广泛关注,也就是说,关于安乐死的讨论离不开法律作基础,却又与现行律存在的诸多的冲突,关于安乐死的法律也有待于国家制定并且进一步完善,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无法套用在安乐死这个问题上,安乐死不仅是医学问题,也是法律问题,更是一个值得探讨的伦理问
二、“安乐死”所面临的道德困境
中国有古:“好似不如赖活”,寓意在于要活着,只要生命还在,就现生命的价值。显然,安正是违背了这一古话的,人们认为医生天职就是救扶伤,但是安乐死却是人为地结束的生命,这有违理有违医生的职责。然,应当看到的是,有些绝症者,不仅自己在受着身体和心理上的痛苦,人也承受着同的痛苦,经济上生活上压力使得患者家属苦不,这个时候患者在一味的追求“赖活着”,时候生命是否还有着它有的意义?1 从伦理学角度来讲,实施安乐死要两个实施的客观条件:第一,是者所得的疾病是目前的医疗水平无法治的,并且死亡已经成为一个必然无法逆转;第二,是由于这种疾病使病人在精神和肉体上都承受着极度的痛苦,这两个条件是实施安乐死的必要条件,缺一不
由期以来传统思想的影响,安乐死仍然被视为对生命的不尊,传统思想束缚,得安死陷入了道困,主要表
(一)安死被视为违背医务人员职业道德的行为。“壶济世”“救死扶伤”是从古代流传至今的医人员的信条,也是医务人员唯职责。医务人员的天职就是延人的生命,尽最可能去持生命的延续,直终结。传道理理论,坚的是“只要还口气在,要死马当活马医”,而今,面对痛不堪的病人,以及昂贵的医疗费,当安乐死成为一种病解脱痛苦的方式时,却被认为是有违医生天职的行为,被视为对生命的放弃,这样的做法是不道德的,是违背医务人员职业道德的行
(二)乐的合法化将会社会引起不良后。当安乐死由医学界的话题移成一个社会话题的候,就不单纯的是一个论的问题,要涉及到该问题的合法化,成为一个需要很强性的话题。一安合法化,那么就会引家庭成员之间的责任感漠,人与人之间亲情会淡漠,面对一些患绝症的病人,很多家属会因为担不起昂的费用或者不愿承自己该尽的责而放弃治疗,选择安乐死;外,对于一些身体有疾的病人,或者在精神上和智力上有缺陷的疾人,就失去了生命的保障,当人不能自主的选择安乐死,那么就有可能给别人利用安乐死进行犯罪的机会;对于一些心术不正的医务工作者,也提供了可乘之机,以安乐死为由放弃治疗或者进行一些不可告人的行
(三)乐有违人道主义保生命的基本原则。生命是高贵而神圣的,对每人,生命只有一次,统德有“身体发肤,受父母,不敢毁,孝之始也”的说法,也有“好死不如赖活着”俗语,可见,传道所提倡的是珍惜生命,尊重生命和保护生命,按中传统的思想,家人得了不治之症,就算倾荡产,也要心尽力的守在医,直至病痛苦的辞世,活着的但要面对失去人的痛苦,还要面对累累的债,然而,也只有这样,才是尽了孝道。而安乐死的提出却完全违背了统思想,主动的结束生命被视为对命的不尊重,也不符合保护和延长生命的基本准则,在传统道德规范仍然被作为社会基础性制度的今天,安乐死不被人们所认可和接受,被认为是违背了传统道德理论,也违背了人道主义的原
(四)乐被视为消极的人态度。传统的道理论认为,生命是至高无的,在获得生命的同时,没权利结束生命,哪怕自己的生命。统的道德理认为,人,不是单一存在的个体,与社会及其他共同在的一个整体,承担保护社会保护个人生命的利,人应当积极动的延长自己的生命,在有的生命里做无的贡献,但是人对没有终自己生命的权利。在病魔时,要积的面对,勇敢地跟病魔斗争,安乐死只能是懦夫所。在面对病魔时选择逃避,选择提前结束自己的命,是一种消极的人生态度,是一自私的行为,伴随这种行为随之而来的是对其亲友的不孝以及逃避责任的舆论,会使他们受到伤害。所以,安乐死被传统道德视为一种消极的人生态度,被视为叔本华式的生命观,是对生命的践
(五)乐死对医学的发展起着反作用。从理论分析,在医学科学的发展历程中,没疾病是根治不了的,进行研究的目的就是要攻克关,找到各种疑杂症的疗办法。随着科学技术的断发展,医学学也突飞猛,研究人认为今天的不之症明天就以治愈。所有的医学新科技产生都是在实践中不断被发现和采用的,也是在实践中不断被提高的。但是,安乐死所提倡的确是患有不治之症而又承受着痛苦的患
放治疗,放弃生命,传统道德认为这样做法不利于现代医学的发,果面
总之,安乐死持否定意见的人,给出了三可能由于安乐死而错过的三种情:第一是患者继续治疗从达到康复的情况;第是患者自然改的情况;第三是医学科学领域技术和方的实践。但,现实又有很多生命奇迹,有的植物人昏迷了很多年之后苏醒,很多医生宣布只有几个月生命的病人却活了好几年,这些医学上的奇迹也对安乐死的合法化产生了很多的负面因
三、“安乐死”合法化的可行性分析
目前,于安乐死的问题仍然讨论不休,很多反安乐死的人认为,在承认安乐死合法的同时却无法控制其负面,不能保护患者的生命权受侵害,反而许会加患者的精神负担。众所周,法律的施有一定的强,一旦乐死被合法化却能合理实施话,将会为许多不法之徒所用,以此为借口剥夺患者的生命权。根据我国卫生部和相关部门资料统计,我国每年死亡的人数约为1000万,其中有将近100
1死亡过程是相当苦的,而在
属过安乐死,但是因为没有法律作为依靠而被拒绝,然,也不排除有一分秘密进行乐死,而安乐
3.1 我国现阶段实施安乐死的必要性
我国传统想认为,只要人有呼吸,还有活的迹象,医务人员和其家就要尽全力医治,不考虑病人本身的病以及其可能产生经济上以及精神上的巨力,这种单从医学角度和法律角出发的思想,没有从会学、伦理学等角度合考虑,现在来说,是缺少全面虑的。随着经济的展,科学技术不断进步,面对死这个问上,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变观念。对于些患有绝症、临近死期却受着大痛苦的患者,作家属以及医务人员必定要全抢救,不惜一代价,为的就延长者的生命,但是人们没看,表面上似被延长的生命,对患者自身来说,个程浪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很多个家庭为了一个患者倾家荡产,而最重的是,这段似乎被延长的生命,对患者来说,就是一段继续承痛苦的程,而为这段生命所付出的巨大的力财力却是一种浪费,毫无意义。伦理学认为,当抢失去了实质的治疗意义,与其巨大的财物力用在毫无意的救助过程,还不如让患者安静的离去。这样的话,患者本人可以早日脱离病魔的折磨,停止这种“活受罪”的救治,对其家人来说,减轻了经济和精神的负担,节约大量医疗费用,这是符合社会和人类文明进步要求和市场经济发展所需
3.2 我国现阶段实施安乐死的可能 1张晓华,2007:《安
通过对实施乐死必要性分,在我国现阶段施安乐死的可能性是很大,而且在我国实行安乐死有着积极的意义。通过近年的宣传,乐死在我国有着一定的众础,通过对京、上海等地的相关问调查显示,有80%上的人表示支持安乐,认为安乐死的合法化是有可能而是有必要的,这一卷果无疑为安死的合法化供了坚的群众基。据资料记载,早在1925年,孙山先生被晚期癌症折磨着,承着大的痛苦,他的家人受医生的建议,使得孙中山先服用了大量安药之后安静的开。一事件实际上就是安乐死型事例。如今,当你问及年纪大的老人们时,他们都自己没有痛苦的突然离世,一方面认为这样是前世做了好事修来福气,己不必承受病痛,另一方面,也为家减轻经济和思想上的负担。我也相信,没有一个人愿意自己长期受着病痛的磨却没有治愈的希望,求生不能求死也不能。这时,安死将是对病人最大的解脱,按人有生的权,也应该有支配己生命的权利,与其让患者在痛苦的折磨中死去,还不如实施安乐死,让患者减轻痛苦,直至安静的离世。这对于一个在病痛中痛苦挣扎的人来说,无疑是最大的解脱,反而比毫无意义的浪费人力物力去痛苦的维持濒临死亡的生命要有尊严和优雅
3.3 安乐死与我国现行法律的冲突
在讨论到乐死合法化可能性的同时,不得不考虑到的是,乐死与我国现行法律存在着冲突。目前,任何国家都没有一个对安乐死确定义,是从所有有关安乐的文件记载中可看出,安乐死被为是人为结束生命的死亡方式,虽然结果也死,但是是种非自然死,涉及人的生命的终结方式,被认为是法律中规定的生命权互冲,生命权是维生命的自然延续,但安乐死却是人为结生命,因,安死必然与我国现行法对生命的护产生冲突。生命权是我国法规定的其他人身权前提和基础,生命不可替代,人的有着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有生命的存在,才能创出丰的精神财富和物质财富,推动会的发展,人和人都额米有权利选择终止自的生命。人从出生到死亡整个过程,生命权都是为一种独立存在的人格,被赋予法律地位,受法律保护。作为自然人的生命权,不能够像其他权利一样被转让和抛弃,更不能被继承,当然任何擅自结束自己这种生命权的行为都是违法行为,不被接
从我国法的法过程中分析,乐死与法律规定保护生命权是相互冲突的,因此乐死被认为是侵害人的的行为,是触犯刑法的故杀人的过程,甚至会受到法的制裁。1986年,一位年近50女患肝硬变腹水,长卧床忍受病痛折磨,其女知道母亲无法治愈后,为亲请安乐死,表示承担一切后果。医生的协助,实施的安乐。但是主治医生以故意杀罪被告上法庭,后被宣罪,这是我国例安乐死的病例。不难看出,乐死在法律意义上被认是人为的终止生命,而不是生命的自然终止。即使在患者本人的要求下,协助安乐死的生仍然有故意杀人的嫌疑,这在刑法中被为“受委托杀人”的行为,也是一种帮助自杀的行为,而这种帮助自杀的行为虽然不是直接杀人,也属于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构成了杀人行为,也构成了故意杀人
总结
安乐的题,一直以来都是十分谨慎和复杂的问题,及到法律、伦理、医学科学等多个领域,我目前对安乐死尚未有一个明确的以及相关明确的规定,我国的律以及医疗卫生制尚不完,所以,我国伦理家邱仁先生提出“乐死法,非其时也”。安乐死的法是一个漫长的过,如果匆忙的法,就有很大可能被不法分子所用,但是却不能因为害不法分子而逃避安乐死的立法问题。但是事实表明,安乐死正在被越来越多的民众所接受,相信安乐死的问题,必定会得到圆满的解
参考文献
[1]刘俐.再议“
[2]李志红.安乐死法理与伦理
[3]冯秀云,王丰超.再论安死类型划分的法律
[4]王敏,兰迎春.从我国行法律看安乐死的
[5]王敏.安乐死与我现行法律冲突
[6]李建平.安乐死的史演变及法律地
[7]黎春虹,陆树程.安乐死法律与伦理学问题
[8]李春明.安乐死法的法律价
[9]宋峰全.我国安乐与临终关怀现
[10]杨桢.论安乐死
[11]金溯.安乐的死还痛苦的活——关
[12] http://www.71155.com/tongjixue/201109/06-941732.shtml
[13]吴易雄.医学社会学野下对安乐死和
[14]张晓华.安乐死法条件在我国
[15]徐浩岚.人本主义心理学人性观和价值观在安死中的
论安乐死的道德和法律问题
第15第1期 长沙铁道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Vol.15 No.1 2014年2
论
彭馨,龙艺
(义医学院人
[摘] 安乐死是随着现代医学的发展而产的。现代医学能有限地延长濒死病人生命,但不能解除病人的。绝症患者本人或其监人申请安乐死是种无可非的行为,应该得到社会政府的解和情。由于法所固有的点,我们不能过立法来处安乐死问题。我们应该将安死交给社会道德来评判,只要道德认可,法律就允许安乐死的实施;道德不认可,法律亦不认可。 [关键词] 安乐死;道德;
[
安乐死是随现代学的发展产生的。现代医的发展使人类已经有能力预人的死亡过程,现代医学能使濒死病人的命延一段时间甚很长一段时间。但现代学法使濒死病起死回生,重新过上健的生活。现代医学只能到让濒死病人处于死不活的状态。医学在现阶段不是能的,将来也不可是能的。从物的角度来看,人是物世界中最杂的机器,医学知识是穷的,而人的识能力是有限的。从精神层来看,“众多的研究结果经表明,社会因素不但能增强减弱自然因素作用,而且还可人产不同的心理状态,诱发多病的发生。人一种特殊的生物体,不但具有生物性,而且具有社会属性。人生病,不仅存在生物学原因,而且还受到心、社会等因素的影响。”[1](119)社会在发展,疾病也在发,在病面前,医学总有无能为力的时候,此,安乐死自诞生之日起就会永远与人类相伴下去。 从学的角度来看,安乐死成为部终末期绝患者摆脱病痛折磨一种选择,本来就是一种无可厚非的行为。然而,由于宗教信仰、社会习俗以及文化水平的差异,人们对安乐死的认识和评价也有差异,法律界的人士也不例外。有的法律专家认为安乐死行为是故意杀人行为,有的法律专家认为安乐死行为是无罪
事实,我国法律从来没有公开承认公民拥自己结束自己生命的权利,法律定人的生命权受法律保护,申请安乐死的绝症患者权决定提前束自己生命。除依法剥夺死犯的生命外,我国法律来没有予任何人在任情况下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故意杀人”的权利,医生为绝症患者实施安乐死的行为也是我国法律所不允许的。我国刑法从来没有公开承认安乐死是一种合法行
但终末期绝症患者确实需要安乐死,他们的求合情合理。能否过立法让乐合法
[
[者简介] 彭馨(1969-),,湖南祁东人,医学博,学博
的案。下面我们就从法律的质、立法理论以
什么是?就是:“体现治阶级的意志,国家制定或认可,受国家强力保证执行的行为规总称,包括法律、法、条例、命、决定等。”[2](341)可见,法是阶级性的。除级外,法还具有社会性。所谓法的社会性是指有法在客观上全体社会成员都是有利的,治阶级认可,被统治阶级不反对。英国伟大的法学家、学家和思想家米?边沁在立法理论上提了著名的立法三原则:功利原则、禁欲原则、武断原则。法的阶级体现了立法的武断原则,法的社性则体现了立法的功利原则。如果要为安乐死立法,功利原则应该是安乐死立法必须遵守的原则。边沁指出:“立法者应以公共利益为目标,最大范围的功利应成为他一切思考的基
[3](1)
了共同体的真
沁释说:“功利是一个抽象术。它表达一个事物某些恶
如果安死立,根据立法的功利则,保护绝症患者利益应该是安乐死法的最大使和终目标。安乐死法能保护绝者的利吗?不一定。事上,在荷兰2001年成为世界第一个正式立法使安乐死合法化的国家,由于担心自己一旦病会面临安乐死的危险,兰老人大量外迁到周边安乐死法国家定居。我著名的法学家胡云腾先生也表达自己对安乐死合化的担心:“人由到死必然有一部分痛苦的,但是,不能以法律来结的痛苦。如果立法,安乐死会被用,(因为)法律鼓励人这样做的。如果有(乐死的立法)规定,可能会出现者单位、患者亲朋的暗示,促使患者安死的决心。西方许多国家都发达,但为什么
彭
149
人无人,法无完法,何法律从其产生到被废除,自始至终会存在漏洞,这是任法律界人士都不否认的客事实。人在法律漏洞面前是无能为力,堵了旧的漏洞,新的漏洞又会产。如果安乐死立法,律必然会在漏洞,其漏洞必然被人恶意用,其后果是患的生命被非法剥。历史事实表,只要有法律存在,会有冤假错案存,部分冤假错案会得以平反昭雪,被反昭雪案件中的受害人的失有可能会得到挽回。如果是安乐死法造成的冤假错案,就算被平反昭雪,受害人的损失也是无法挽回的。综上所述,我国不宜通过立法使安乐死合法
在我国,乐死为不合法,理应受到律的追究。难道我们的要追究事实确凿的安乐死实施者刑事任吗?这在情理上很难说得过。现行法律否存在能变通的地呢?部分赞成安死的学者根据大法系犯罪构成理论中的违法阻却性事由理论和可能性理对安乐死为作无罪分。其实,违法阻却事由理论期待可能性理论既是法问又是伦理问题,本质就是对超越法律的特殊案件的伦评价,并将理评作为定罪量刑的根据。违法阻却性由又称排除犯罪的事由,就从面否认行为构成犯。人们一般从以下三个方面来否认行成了犯罪:行为的目的是善的,行为没有侵害个人或会利益,行为被社会伦理秩序所许。所谓期待可能性就是指根据行为发生时的体情况,有可能期待行人实施合法行为而不是违行为。由于各种主客观条件的限制,行为人的自由选择权力受到限制,最终导致不能实施合法行为而实施了违法行为,其违法行为情有可原。法律在追究违法者的责任时,要考虑恶劣环境对违法者的影
19866月28日,中发生了第一起安死事件。最高人民法院于1991年2月28日批复陕西省高级人法院:“你院请示蒲连升、王明成故意杀,经高法讨认为:‘安乐死’的性问题有待立法解决,就本案的具体情节,提‘安乐死’问题,可以依照刑第十条的规定,对、的行为不犯罪处理。”[5](40)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全人民代表大会1979年7月6日通过,1980年8月1日施行)十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权和领土完整,危害无产阶级政制,破坏社会主义革命和会义建设,破社会秩序,侵犯全民所有的财产或劳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犯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侵犯公的人身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当受刑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可见社会危害性是国刑法定罪量刑的重要依据。高人民法的批复应该属于法解释,所谓司法解释就是对特定案件运用法律、法规的解释。一般情况下,最高人民法院所作的解释对下级法院具有约束力。在安乐死没有立法之前,最高人民法院对我国第一起安乐死案件的批复对我国今后安乐死案件的判决具有指导
在起安乐死事件发生后,最高人民法院还未对其定性之前,又发生了一科技家安死事件。1989年,北
恶去,经确诊,其病已无治愈的可能。周听英向医院党委递交了请求安死的报告,其丈也忍受巨大悲伤同意了她的求。院为周听施了
不难现,在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已经认可了安乐死行的无罪性,个别中央领导还对安乐死行为加赞扬。我国在不为安乐死立前提下,已经默许了人们可以请安乐死,国家安乐死的题交给社会伦理来判。通上述案例,们难看出,要想乐死行为构成犯罪,从而使件当事人获得律的非刑事化处理,应当满足下几方面的条件:① 病事实确凿;② 患者本人向有关组织或政府机关提出申请;③ 患者最重要的亲属同意患者的要求;④ 由医院组织实施安乐
对于智醒的绝症患申请安乐死的问题已经有案例可作考。一些处于植物状态的绝症患者的亲属申请患者实施安乐死必然会遇到许多法的障碍,因为我国法院还没有判的先例。在得不到帮助的况下,一些患者家人自采取各手段弄死处植物状态的绝症患者,此类案件时见诸报端,法院都无例外地以故意杀罪将杀人者绳之以法,但判刑都不。为了避免此类悲剧反发生,国家应该允许植物人绝症患者安乐死的存在,在法律缺失的情况下,国家应该采取周密的措施正确处理这类安乐死,但不能采取立法的手
综上述,安乐死是现代文明不可回避的问题,我们要视安乐死的存在。由于法律所固有的特点,我们不能通过立法来处理安乐题。我们应该将安乐死交给社道德来评判,只道德认可,法律就允许安乐死实施;德不认可,律不认可。法律与道德规有很多重合的地方,这是法律的社性决定的。就安乐死问题来说,一种行为如果受到社会德的高度赞扬,即使是违法行为,也不应受到法律的制裁;一些严重的失范行为,既要受到社会道德的谴责,也要受到法律的制
参考文献:
[1] 张大萍,甄橙.中外
大
[2] 中国社
[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2.
[3] [英]吉?边沁.立
人
[4] 王晓慧.论安乐死[M].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04. [5] 王锲夫.追忆中国安乐死第一案[J].公民导刊,2010(2):
40.
[6] 翟晓梅,邱仁宗.生
版社,2005.
[编辑:胡兴华]
论
作:作者单
彭馨, 龙艺
遵医学院人文
长
Journal of Changsha Railway University (Social Science)2014(1)
本
浅谈影响”安乐死“的道德因素
浅谈影响“安乐死”
的道德因素
浅
【摘】“安乐死”从产生之日起就是一个非常敏感同也是个非常复杂的问题。它涉及医学、风俗、伦理、法律、道义等各个方面。,安乐死面临着一系列的道德境。然而,随着安乐死究的深入,一些国已在立法确定了安死的法性。在中国,关的研究在逐渐深入,安乐合法化的呼声在增强,这是现代社会的呼唤。文将结合中国国情,对响安乐死在中国合法化的道德因素进行分析,从而在法理和伦理之间找出一个准确的切入点,为我国尽早对安乐死立法做出应有的努
【键词】安
【正文】
一个生来就在走向死亡,如何对待“死亡”这一生命象,自古以来就是类争论不休的话题。近年,随着民间安乐死现象的悄悄进行,术界对其讨论也较为激烈。国自上世纪80年代,安乐问题同样引起了广泛争论,论的内容从乐死定义、人的权利、社会伦理直法律问题,观点各,众说纷纭,莫一是。人们从各个不同的角度对乐死展开论证和辩驳,之成为法理与伦理的焦点。笔者认为,人们在道德观念上的困境时关键,安乐死只有在人们思想上接收后才能在其他领域更好更快地走出困
一、“安乐死”的概念
安乐死词源于希腊文euthanasia,原意是指“好死”、“无痛苦的死亡”、“的死亡”或“尊严地去”。①代意义上的安乐死是指对患有不治之症疾苦死病人所采的终生命处置。②英文释为:无痛苦地处死患之症而又常痛苦者和非常衰老者。国学者给安死下的定义为:患不治症的病人在危重濒态时,由于精和躯体的极端痛苦,在或家属的要求下,过医生的认可,用人为的方法使病人在无苦状态下度过死亡阶段而终结
从上说,安乐死是一种死亡的方式,而不目的,是公民和社会死亡方的种理性
其只是遵从死亡的规律,在面临死亡的情下选择较为“安乐”的方式离,生命
二、安乐死的道德困境
安乐问题相当复杂,它不仅涉及医学问题,而更多地涉及社会经济、伦理道德、传统化、传统观念、风俗习惯以及学发展程度等问题,牵涉病、医生、家庭、社会等多利益关系。安乐之所以期不能被国法所认可,关由于受传道德观念的束缚。传统观念是类文化的积淀,它以无形的方影响着人们的伦理道德、社会舆论和生活方式。安乐死作为一个新的时代课题,与人们的头脑中长期形成的传统观念发生了冲突。具体表现如
1、 有违人
人的生是贵而神圣的,一仅有一次。我传统道德认为“身体发肤,受父母,不敢毁伤,孝始”,子女和家属对于母或亲人的何绝症,只陪守到死,以尽孝心,绝不能催死。尽孝道的方也括保存自己的身体,毁伤,否则被视为不孝。母和亲人的病,为了尽孝道,即便四处医,倾家荡,负债累累,也尽心尽,毫无怨言,唯有如能受到人们的“尊重”。另有一句“好死不赖活”,要求人们热生命,珍惜生命,保护生命,尽可能延长生命。这些传统的道德规范作为一项社会体性和基础性制度的地位和作用,即使是在崇尚法治的今天,仍然动摇不得。安乐死人为地中止生命不符合保障人生存权利的准则,既违背了传统伦理道德,也与人道主义的最基本原则相
2、无法救
从医展的历史来看,没有永远根治不了的疾,研究医学科学的目的就在于揭示疾的秘密并攻克之。不治之症没有明确的界定。当今世,现代科技突猛进,医技术不断提高创新,今是不治之,明可能成为可之症。认无法救治就不救治,无益于学的发展。医学技术都是实践中产生,也在实践中不断得到提高的。医学史上,医学技术总是在破解一个又一个疑难杂症中实现的,只有不断追求,医学才会发
3、安乐死会引起不良的社会后果
安乐并单纯是一个理论问题,还是一件实践性很的事情。如果安乐死被合法化,可能导家庭成员间相互扶助的责任感,有些家属会因为不愿意承照顾之责而放弃重病患的治疗。此外,还能殃及疾人、智缺陷的生命保障。果安乐死合法化,还可能长不良社会风,如“人不为己,天诛地灭”、“及时行乐”等思想;还可能会被别有用心的人利用来犯罪,一些心术不正的患者亲属或医生都有可能因各种原因借助安乐死以达到不可告人的目
4、有违医务工作者救死扶伤的职业道德
长来,我国传统医德把“救死扶伤”、“悬壶济世”当做医生唯一职责,把预防亡、延生作为医学天经义的的,认为生命是神圣的,应尽一切可能来维持人的生命,直至生命的终结。中国古代的名医孙思邈就曾经说过:“人命至重,有
金。”⑤所以,“凡大医治病,必当安神定志,无欲无求,先发大慈恻隐之心,誓愿普救灵之苦??一心救,无作功行迹心,如此可为苍生医,此则是含灵巨。”⑥统的医学理曾强调“只要还有一口气,马也要当做活马医。”正因如此,安乐死是对人生命的放弃,是有违医生的天职的,因而也是不道德
否定死的观念除了以上四点外,还有一个这样的论断,即安乐死可能导错过三种机会:病人可自然改善的机会;继续疗可望恢复康的机;某种新技术、新方使疾病到疗的机会。实中还某些病例是学无法解释的奇迹,如植物人昏迷多后又苏醒、被医生宣布最多只能活几个月的无救病人却又活了十几年。这些都给安乐死的被接受和实施带来很多疑
三、安乐死的伦理研究
安乐死不单医学、律问题,首先面临的就是理道德问题。我国社会长期来深受儒家所倡导的忠、孝、义、悌、信、礼、诚等伦道德的规范。其中,尤以“孝”为中人传统美德。病人是自己的父母至亲时,来自情感的障碍会使人不愿意亲人被人为地止生命,更不愿意背负“不孝”的恶。由此可以看出,无从务人员职业德、病人及亲的情因素还是避个别人借安乐死之名行草人命之嫌,安死的伦理讨论都处于复杂的白化状。人们在对待这一焦问题的分析与讨论时,充满和织着情感与理性、个体与社会、传与现、理论与实践以及法理与理多方面、多角的冲突与矛盾。然而,越来越多的学者,公开而认真的讨论安乐死是表明了人类理性的觉醒,是人类文明进的象征。当一个病人身患绝症、深受躯体和精上的极端痛苦,而医学对此无力天的候,我们依然端着“道德人伦”的架子,板着“忠孝义礼”的面孔,宁肯自己得到心灵的宁静和宽慰,而无视病人的真实感受,在他们留人间的最一刻仍然承受着“如死”的痛苦,这才是自私而狭隘的“伦理”。因此,有学者提出,“安乐死”其实是对人性更深层次的注解,是对人权更高层次的尊重。⑦国外亦有学者提出,人们选择安乐死不应该是错误的,社会应该认识到人们选择健康的生活与选择安然的死去是一样重
四、结语
综上所,乐死在我国目还不具有适合法化的土壤,主要原因在于统文化根深蒂固,法度不健全,医疗卫生制不完善,生的职业道德建设尚待加强。安乐死不单是、法律问题,首应该是伦理道德问,不突破传统伦理道德限,安乐死就从立法。我国传统文化支配主导着国人价值取向,数年来,淀了“生命神圣”、“命由天定”的统道德观。正是由于这种统文化的积淀所导致文化滞后和观念保守,阻碍了国人对安乐死接受。但是,道德是由人创造为人服务的,而不是人的主宰,因而传统道德是可以改变的。若安乐死经证明确有必要,那我们就应该改变传统道德而接受新时代的道德,合理而有条件的安乐死最终会被人们接
【参考文献】
① 傅静《科技伦理学》
② 王国让《安乐死的发展现状及立法探讨》
③ 刘国祥《对我国安乐死立法的几点思考》
④ 彭红、李永国《从滑坡现象和风险会理论看安乐死》 ⑤ 李、刘
⑦ 田芳《死亡与安乐死的伦理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