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人收到判
云南高级人民法院云高法 69号《关于保证人超过保证期又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应如何认定性质和任请示》、河北省高
翼民二字1号《关于如何认定已过了保证期间的保证人在中国长城资管理公〈债权移认通知书〉上盖章的事责任的请示》和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高法 266号《关于保证期届满后证人与债务人日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或者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请示》,对如何认定保证人在保证期间届满以后在债权人发出的催通知书上签字的效力先后向最高人法院请。
如何当人意思自治和自愿的角度去解和认识保证人应当担保证责任。理由是,意思自治和自愿均是民法的本原则,债人向保证人发催款知的目的就是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责任,无论是继续承担保证责任或是重新建立保证关系,其核心都要证人担保证责任。保人同意签字无非也是基于上述意表示,不应简单地理为仅是债权人的种通知行为,无是何种意思表示,均不对债权人和保证人之外的第三人产生不利的影响。该行为符合民法的基本原则,法律应当认可和保护这样的签收行为,因而应确认
第二种观点认为:
从保证期间在法学理论上的性质进行分析,就不能简单地认为保证应当承保责任。理由是,目法学理论基本倾向认为保证期间属于斥期,该期间发生中断、中止、延长的法律后,只要债权人没有在保证期间内主张权利,保证人就是当然的免责,保证债权也因保证期间届满而除权。除催款通知书中有明确的重新建立证关系
关系,保证人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或者盖章并不因此再承担责任,只应将债权人的催款通知行为视为能起具强制法律后
《批
二、保证期间届满的法律效果
保证间又称保证责任期间,是指保证人承担保证责的特定期间。保证期间分为约定证间和定保证间。《担保法》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六条对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和保证任期间作了明确的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在合同约定的保期间前款定的保证期,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效中的
“连责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定保证期间的,债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保证人承担证责任。在同约的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保证间可以由当事在保证合同中自由约定,如事
对于证期间的性质,理论界是有争议的,有除期间说和短期诉讼时效说两种观。司法实践中采用了除斥期间说。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国担保法〉若问题
“保证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中止、延长的法律后。”即保证期间是保证责任的存续期间,也即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证责任的权期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的,从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连带责任证的债权人在证
证责任,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效。”保间债权人未按照法律定的方式主张其保证权利,则保证责任灭;旦在保期间主张了保证权,则保证之债
保证期间作为一除斥间,与诉讼时效制度有不同的法律效果。除斥期间称为权利存续期间,是指权利从成立到消灭的时间。除斥期间届满后,权利为没有行使而灭。除斥期间的规定强制性的,不因当事的思改。除斥期间届满后权利消灭,即产生不可恢的效力。保证期间是保证责任存续期间,即保权利的存续期间。保证期间届满后,即发生保证责灭(免除)法律后果,也即债权人担保权利消灭。这在《担保法》第二十五条二十条中表述为“保证人免除保责任”。担保权利因除斥期届满而消灭是不可回复。 诉讼时效通常指权利保护期间,也就是权利人能够请求法院对债务予以强制执行的期间。在国内民法理论上,通常认诉讼时效届满后的法律效果是债务人产生抗辩权,即债务人取得对抗债权主张债权定理由。此时,债权丧失的仅仅是请求法院以强制式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利,其债权本身并没灭,人之间的债务关系还依然存在。债权请求履行、受领给付的效力都没有消失。如《民法通则》第
“过讼时效期间,当事人愿履行的,不受讼时效限制。”当事人自愿履行后,以债已经超过讼时效予以辩,民法院不予支持。所以,诉时效届满后发生的效力并非绝对,有特定事由存在,诉讼效届满的效会消失,从而使原债权重取能够要求法院强执行的效力。一是债务人放弃其时效抗辩。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如果没有主张诉讼时效抗辩的,法院不应主动审查和适用诉讼时效,视当事人放弃诉讼时利益,债权人的债权请求能够得到法院的支持。二是当事人过己的行为对原债务关系重新确认(此处所指确认包含两
首先是对原来债务关系在事实的确认,其是债务人同意继续履行原有的债务),诉讼时效利益被认为已
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
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法 7号,以下简称1999年7
确规定,“根据《中华人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
的精神,对于超过诉讼时期间,信用社向借款人发出
通知单,债务人在该通知上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视
重新认,该债权债务关系应受法律保护。” 99年7解释与本《批复》规定
解释是针对诉讼时效届满的法律效果作出的,而《批
证期间届满后的法律效果出的。正是由于诉讼时效与
的法律不同,所以诉讼 时效满后,务
生的法律效果与保证人债权人的催款通知书上签字和
法律效果不同。
三、关于保证人签收债权人催款通知书的效果 债人以催款通知书的形向保
签字或者盖章的行为,能产生何种法律效果,《批复》
不同的效果:
原则上,保证人的字或者盖章的行为不产生使保
保证责任的法律效力;例是,在该催款通知书的内容
合同的新要约,保证人在款通知书上的签字或者盖章
一个承诺时,即保证人明表示对要约的内容予以接受
证合同时,人民法院应当以确认,对债权人按照新的
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的主张予以支持。 第一,纯在催款通知书上签或
证责的后果。 保证人在催通知书上的签字者盖
证人到该催款通知书的效力。 在实践中,债权人明知保证间已
的形式向保证人催款,只保证人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
认为保证人已经同意继续担保证责任,从而提出诉讼
民法院1999年7号解释规定,是债权人希望通过类似的方式对自己的权给予补的动因之一。实际上,数情况债权人向保证人发送催款通知书,存在故意以该种方式谋不正当利益的动,给保证人设的一个套。在通常情况下,保证同的当事对各自的权利义务是明知的,因此对保证期间的存在保证期届满的后果也应有明确的认知。保证期届满后,既然保证责任已经消灭,债权人再向保证人发出催通书,属于债人的单方行为,通常保证人到此类文件会有一般收件意义的签收,不同于合立中确合同成立时的盖章或者签字。此,保证人的签字或者盖章,不足产生让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任的效果。如果保证人仅在通知书上签,而未表示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的,不能认定保证人愿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或者偿债务,而只是保证人收到权人的催款通知书的证明。即使债权人在催款通知书中说明了要求保证人清偿的债范围,保证签而未明表示承担保责任的,也无法推定双方有成立新的合同意思,只能认是签行为而非承担保证责任的
判断保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或者盖章的效果,关键是看催款通知书的容与保的签字或者盖章能成立新的保证合同。当事人之间是成立的保证同,应当严格依
第
,如果催款通知书与保证人签字行为能够成立新的保证合同的,按新的保
判断事人之间是否成立新的保证合同,应当按《担保法》和《合同法》的关证同成立的规定来判断。首先,要有明确的要约和承诺。在催款通知书中应能够构成一个证合
催款通知书要有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要求。二是必须是保证人继续履行保证责任的要求,即对原担保债承担证责。三是必须能明确认定不是要求保证人履行其原保证责任。也就是说,从催款通知书中应当能够明确得知保证人是被求承担新的保证责任。其次,保证签
常不能认证人即为构成承诺。在保证人有表明同意或者接受催款通知书中的保证责要求时,才构成承诺。但通知书中已经明确写如保证人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或者盖章即视为受催通知书约定内容的除外。另外,注意区别保证的签字或者盖章行为是否是其民事法律行为,如果是保证人的接收信件专用章或者其接收信件的职员的签字,一般不宜认为是保证人的承。最后,判断是否构成一个新的保证合,还应当看否
四:
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判决裁定可能面临的法律
一、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判决裁定执行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执行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在执行阶段对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等生效法律文的被执行可
措施:第
一、可被执行人罚款、拘留。根据民事诉讼法一百零四条第一款和二百一十七条的定,被执人未按执行知行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报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拒绝报告或者假报告的,人民法院根情节轻重对被
第
、可查询、冻结及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定义务,民法院有权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情况,有权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查询、冻结、划拨存款不得出被
和其
三、可以扣留、提被执行人的合法收入及债权。
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
的义,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
第
四、可查封、扣押、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
的财产。根据民事诉讼法二百二十条的规定,被执行
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
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
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第
五、可对被执行人强搜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
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书确定的义务,并隐匿财产
有权发
第
六、可强制被执行人出房屋或土地。根据民事诉讼
六条的规定,强制迁出房或者强制退出土地,由院长
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
行。 第
七、可限制被执行人境等。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
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
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
布不
八、可依法予以刑事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
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
法律若
第一条、第四条、第六条定,对被执行人可以拒不执
罪、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被执人拒不履行生效法文除
措施外,同时要被纳入最院201X年启动的全国法院
管理系统中予以公告。该息系统也称国家执行威慑机
如果不履行法院判决等生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法院
将与中国人民银行征信局网、中纪委、中组部、中宣
委、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央
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家工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
(以下简称中央19个部)联网公开披露被执行人的
过这种联合披露,被执行将被限制融资、限制投资、
制高消费、限制出境、限行业准入,其市场交易、行
准入批、社会交往活动等受到严格限制和影响。 一旦执行人不自动履行务,
息将被国家机关其他的信系统所链接,通过这种链接
生活、工作和其他方面带严重后果,同时被执行人在
置业、出行、消费等方面环节将受到限制。试想被执
银行不给贷款,投资——工商税务土地部门不颁发许可
——房
购买。在这种代价面前。衡利与弊,最终还将回归到
法律这样的行为上面来。
二、被执行人不履行法院判决裁定可能
1.《中华人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不执行,情
三年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全国民代表大会常务委会关
一十三条的解释》(,,,,年,月,,日第九届全国
常务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全国人代表大会常务委会讨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
含义问题,解释如下:刑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 “
决、裁定” ,是指人民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
效力的判决、裁定。人民院为依法执行支付令、生效
裁裁、公证债权文书等所作的裁定属于该条规定的裁定。 下列形属于刑法第三百十三
情节严重” 的情形:
(一)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
明显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
(二)担保人或者被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
民法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
(三)协助执行义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
助执行,
(四)被执行人、担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
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
行的;
(五)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国机关工作人员有上述四行
共犯追究刑事责任。国家关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或者滥
述第四项行为的,同时又成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
规定
《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
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
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
被清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
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
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 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行为
直接责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
100(被执行人或其他有下列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
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
(,)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向人民法院提供执
的;
(,)案外人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转移
(,)故意撕毁人民法院执行公告、
(,)伪造、隐藏、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
碍人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 (,)使、贿买、胁迫他对执
力问题作伪证; (,)妨人法院依法搜查的; (,)以暴、威或其他方法妨碍或抗拒行的; (,)哄闹、冲击执行现场的; (,)对人民法院执行人员或协助执行人员进行
围攻、威胁、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毁损、抢夺执行案材料、
执行人员服装和
执保书201X 执行
被执行人:
xx公司,住所x市x区x街x号。 法定
。
担保人:
xx公司,住所地x市x区。 法定代表人:xx公司诉xx公借
已经作出民初字第x号民判决书,并于201X年x月x
告xx公司于201X年x月提出申请执行。但
担保人愿以担保人的财产担保,至201X年x月x日
仍然不履行义务时,愿以保人的财产来抵还债务。请人
并向请执行人作疏通工作,以便达到延缓执
此致
xx
担保人:
xx公司
201X年x月x日
【工作总结格
式规范】
标题:
1、标题字号
一级
二
三
总结就三个标题就足使用了,最小号的标题不能
全部标题都加粗!
2、用宋体书写
3、正标题居中,副题依总结内容而定,可顶格,
格写不
正文:
1、小四号宋体
2、如果标题上下都内容,则上下都回车一下(也
行)
3、注
4、正文
5、所
6、正文包括:时间、地点、活动内容、主办部门、
赞助单位、活
7、插入照片不可过3张!每照片宽度和高度均不可少于5、0cm,不可
8、必
字数规定:
1、对于小活动可以就“一页纸”(也是小总结,不局限于真的就一页)总结;(总结内容要
2、于大型活动,总结篇幅在3到5页即可,不可过长 3、对于活动金费预和划等相关资料,可做成附件。(附件字体得小于小四号体,得过长,缩小字体的方法其缩减为小于页即可,不过字体也不能过小,至少得清晰辨认。如果大型活动(如迎新晚会、普物竞赛等等)附件过长,量缩减,最多不可超过六页!不缩减为
【工作
(一)总结的标题
总结的标题有种种形式,最常见是由单位名称、时间、要内容、文种组成,如《××市财政局××年工作总结》、《××厂××年
有的总结标题中出现单位名,如《创先争优活动总结》、《××年教工
有的总结标题只是内容概括,并不标明“总结”字样,但一看内容就知道是总结,如《一年来的
有的总结采用双标题。正标题点明文章的主旨或,副标题具体说明文章的内容和文,《构农民进入场的新机制——运城麦棉产区发展农村经济的实践与总结》、《加强医德修树立医疗新风——南医
(二)总结的正文
和其他应用文体一样,总结的正文也分为开头、主
分,各部分
1.开头
结的开头主要用来概述基本情况。括单位名称、工作性质、要务、时代背景、指导思想,以及总结目的、主要内容提示等。作为头部分,要注简
2.主体
这是总结的主要部分,内容括成绩和做法、经和教训、今后打算等方面。这部分篇幅大、内容多,特别注意次
主体部分
第一,纵式结构。
是按照事物或实践活动的过程安排内容。作时,把总结所包括的时间划几阶段,按时间顺序分别叙述每个阶段的成绩、做法、经验、体会。这种写法好处是事物发或社
第二,横式结构。
按事实性质和规律的不同门别类地依次展开容,使各层之间呈现相互并列的态势。这种写法的点是各层
第三,纵横式结构。
排内容时,即考虑到时间的先后顺序,体现事的发展过程,又注意内容的逻辑,从个方面总出经验教训。这种写法,多数是先采用纵式结构,写事物发展的各个段的情况或问题,然用
主体部分的外部形式,有贯通式、小标题式、序数式
贯通式适用于篇幅小、内容单的总结。它像一篇短文,全文之中不用外部标
小标题式将主体部分为若干层,每层加一个概括核心内容的小标题,重心突
序数式也将主体为若干层次,各层用“一、二、三??”的序号排列,次
3.结尾
结尾正文的收束,应在总结经验教训的基础上,提出今后的方向、任务和措,明心、展望前景。这段内容要与开头相照应,篇幅不应过长。有些总结在主部分已将这些容表
活动总结格
1、基本格式
(1)标题:一般是根据中心容.目的要求.总结向定。同一事物因总结的方向-侧重点不同其标题也就不同。总结标题单
(2)前言:即写在前面的话,动总结起始的段落。其在于用简练的文字概括交代总结的问题,或者说明总结的问题.时间.地点.背
(3)正文:正文是活动总结的主体。正文的四部分包括:情况概述.成绩经验.在问和教训.后努力的方向。其中成绩经验是主要部分,存在的问题是指在实践活动中到应当解决而暂时有
(4)结尾
(5)署名和日期
2、
(1)活动背景
(2)活动目的
(3)活动执行范围
(4)活动起止时间
(5)活动开情况(需要一些数据
(6)活动总体评价
(7)活动要求
3、
(1)标题:注意新颖,体现活动特色
(2)首部:活
(3)主题:主要写明此次活动
(4)人员:主要参加的人员和单位
(5)流程:动的主要程序和相关负
(6)正
4、活
写活动总结应注意,要掌握全面情况和进程,如实的反映情况。对成绩不夸大,对点掩饰。文字要简明要,材料要剪裁得体,分清主次侧重,条理要清楚。同时写作中一定要有观点,有践活动中的事例,结要
工作总
1、统用A4纸,左侧装订,页面设置为上、下、右页边距为2厘米,左页边为2(5厘米,页眉1厘米,页脚为1(5厘米; 2、大标:字体体,字号三号,字形加粗;副标题:字体宋体,字号小三号字,字形常规;行文标题:字体宋体,字号小三号字,字形加粗;正文:字宋体,字号小四号字,字形常;页眉、
3、行间距为1(5行距,段前、段后间距都为0(5行;:' 4、
高x(x)班
5、副标题:
班主任 xxx
6、页眉:兴化市板桥级中学2008—2009学年度第二学期;页脚:第x
7、文字一律从
8、字迹要清楚,文面应保整洁,凡是文面凌乱不清的,要重
9、数字的写法:除编号、计表、计划表、号、专用术语和百分比必须用阿拉伯数字书写外,其他汉
10、章节序数的写法:一般应下列顺序排列:第层为:“一”,第二层为“(一)”,第三层为“ 1” ,第
工作总
工作总结一般由标、正文和尾部三部分
(一)标题
总标题大体上有两类构成形式:一类是公文式标题;一类是非公文式题。公文题由单位名称、时、事由、文种组成,如《××村2008年度作总结》《××镇2008党建工作总结》,有的只写《工作总结》等。非公文式标题则比较灵活,有的为双行标题,如《增强体质,全面贯彻执行教育针——开展多种形式的体育活动》,有的单
(二)正文
总结正文的结由前言、主体、结尾
1、前。即正文的开头,一般简明扼要地概述基本情况,交代背景,点明旨或说成,为主体内容的展做必要的铺垫。例如:“群众富不富,键在部;干强不强,关键在”。能否选配支部“一把手”,是加强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的核心。在工作中,我们积极围绕支部班子建设这个重点,紧紧住配好支部书记这个关键,着力走“选人”“
2、主体。这是总结的核心部分,其内容包括做法和体,成绩和问题,经验和教训等。这一部分求全面顾工作情况基础上,深刻、透彻地分析取得成绩的原因、条件、做法、以及存在问题的根源和训,揭示工作中带有律性
不同类型的总结,内容有所侧,全面性总结其主体括个层次,即成绩和经验,存在的问题和教训。对于一般的作总结,点
总结正文的结构,主要采用逻辑结形式。全面性总结根据一段工作中的成绩和问题,或者经验和教训的内在联系去组织材。专题性总以
3、尾。可以概述全文,可以说明好经验带来的效果,以提出今后努力方向或改进意见。例:过上工作,促支部书记和班子整体作用的发挥。不少村支部书记提出“任职一届、致富一方 ”,也出现了一批“小家,
(三)尾部
包括署名和时间两项容。如果标题中已有署名,这
法院民事判决书
卢茂县信用卡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南宁市兴宁区
南宁市
民 事 判 决 书
(2010)兴民二初字第38号
原告:交通银行股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
代表人:李亚,行长。
委托代理人:杨波,佳丰律师事务
委托代理人:徐华,佳丰律师事务
被告:卢茂县。
原告交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与被告卢茂县信用卡纠纷一案,院于2009年12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4月12日公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的委托代理人杨少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卢茂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无正理由拒
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区分行(简称交行广西区)诉称:2007年10月29日,被告向我行申领交通银行太洋双币信用卡事
5218990760287606),授信额度为5000元,并承接受《交通银行平洋个人贷记卡领用合约》的约束,由被告按双方约的方式向我贷款,并在月结单单日起的第25天前我偿欠及各项收费。2007年10月29日始,被向我行连续借贷,但未能按照合约的约定履行还款义务。至2009年2月15日,被告共欠行本金3160元,续费、超限费、滞纳金、利息等费用1169.32元,我行通过多种方式向告催收欠款,被告至今仍还款。我行认为,被告违反了合约约定。因我行名称由原来的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简称交行南宁分行)变更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故交行南宁分行在本案中的权利和义务依法我行承受。保护我的合法权,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欠款本金3160元,手续费、超费、滞、利息等费用1169.32元(暂计至2009年2月15日,以后应续计);2、本
原告对其陈
⑴信卡申请表、《交通银行太平洋个人贷记卡领用合》,证明原、被告双方存在借贷合同系,合约透支贷记应支付的利息、手续费、超限费、滞纳金等进行了约定;⑵交易记录,证明告借款及欠款事实;⑶催
被告卢茂县未作
本院认: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有答及对对当事人交证据进行质证的权,本案被告卢茂县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无当理由不到庭,视为其已弃答辩和质证权利。由于原告提交的证据经核对系与书证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被告未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足以反驳的相反证,因此,本院对原告提供上述证据证明力法
一、关于原、被告之间的法律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五条明确规定:“商业银行与客户的业务往来,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
被告卢茂县在写《交通银太平洋双币信用卡申请表》时已签名确认同意遵《交通银行平洋贷记卡章程》(简《章程》)及《交通银行太平洋个人贷记卡领用合约》(简称《领合约》),依据中人民银行《银行卡业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银卡申表、领用约是发卡银行向银行卡持卡人提供的明确双方权责的约性文件,持卡人签字,即表示接受其中各项约”的规定,可以认定被告卢茂县愿意接受《领用合约》相关条款的束;同时交行南行也同意向被告核发信用卡,由此,被告卢茂县与交行南宁行之间就信用卡的申、使用及回即形成了信用卡合同法律关系。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是一种以授信为基础、具有联信用联系的混合契约,属于《合同法》一百二十四规定的无名合同的范畴,适用《合同法》总则的规定;且合同内容未违反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有效契约。据此,《领用合约》应当作为规范原、被告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依据。因案系因信用卡逾期不还产生的纠纷,结合被告的主给付义务系归还透支款及相关用而考虑,本案法以参照《合同法》分则或他法律似的关于借款合同的有关规定。因交行南宁分行已变更为原告交行广西区分行,故交行南宁分行在上述同中的权
二、被告应否承原告诉请的违约责
依据中民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被告卢茂县作持卡人,负有遵守发卡银行《章程》及《领用合约》有关条款的义。告在透支项后未能依据合的约定按时向原告履行还款义务及支付相关费用,已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对原告提出要求被告支付因信卡透支消费所欠的欠款本金及手费、超
综上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八条、第六十条第款、第百七条、第一百二四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第百零七和《中华人民国商业银行法》第五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二条、第五十条及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十四条、第五十六条以及《中人民共
一、被告卢茂县向原告交银行股份有限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偿还太平洋个人贷记卡透本
二、被茂县向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支付太平洋人贷记手费、超限费、滞纳、利息(计算方法:至2009年215,利息、续费、超限费、纳金共为1169.32元;从2009年2月16日起计至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止,以本金3160元基数,手续费、超限费、滞纳金、利息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卢茂县负担。
上述应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华民共和民事诉讼法》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本院级
如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本,上于南宁市中人民法院,并在上诉期届满后7日内预交上诉费(收款单位:南宁市中级人民院诉讼费专户,开户行:
号:010201011887017),逾期仍未预交上诉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动
审 判 长 蒙少波
审 判 员 黄 艳
审 判 员 王 坚
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德昭
法院判决书
请把案例中基本案情以及争点进行总结分析,并评价判决中所涉及的法律条文是否应属于法律和行政
安徽省福利彩票发行中心与京德法利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营
【裁判摘要】
一、 据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若干问的释》第三十三条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具体的再审请求范内或抗诉支持事人请求的范围审理再审案件。当事人超出原审范围增加、变更诉讼请求的,不属于再审审理范围。但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当事在原审诉讼中已经依法要求增加、变更诉讼
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
第四条的规定,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不得以地性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书(2008)民提字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审上诉人):北京德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路22号商大厦写字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刘英,云南云电阳光律师事务
委托代理人:卢法孟,北京市沁润源律师事务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告,二审被上人):安徽省福利彩票发行中心。住所地:安徽省合肥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刘建,安徽协利律师事务
委托代理人:范国,安徽协利律师事务
北京德法利科技发有限责公司(以下称德法利公司)为与安徽省福利彩票发行中心(以下简称安徽彩票中)营销协议纠纷一,不服安徽省高人民法(2004)皖民二再字第12号民事判决,向本申请再审。本院于2008年10月16日作出(2006)民监字第20-2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由审判员刘竹梅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殷媛、雪参的合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赵穗军担任记。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01年8月,省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安徽募办)徽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安徽彩票中心与德法利公司签订《关于安徽省福利彩票传营销协议书》(以下《宣传营销协议书》)及《关于安徽省福彩票宣传营销的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议》)违反了《中国福利彩票理法》以及福彩〔2000〕13号文关于中国福利彩票实行专,发行和销售不得对外合作的规定,损害社会公利益应认定无效为由,诉请判决《宣传营销议书》及《补充协议》无效。德法利公司反诉称,上述协议系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事人在电脑票宣传营销方的合作符合民发〔2001〕105号《关于加强管理扩大发行福利彩票的通》第十九条规的精神。上述协议不违反律、行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认定有效。故请求确认《宣传营销协议书》及《补充协议》有效;安徽彩票中心继续履行协;安彩票中心支付德法公宣传营销提成727.3174元。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查明:2000年7月15日,安徽彩中心与德利公司订《宣传营销协议书》,约定,安徽彩中心是福利票销者、者,负责整体工作。德利公司负责协其宣传营销方面的事务。安徽彩票中心依据每年的销售总额对法利公司实行不同的奖惩:销售总额1亿元以下(含1亿元),安徽彩票中心按1亿元
4%对德法利司进惩罚;销售总额超过1亿、2亿、3亿元时,分别按总额1%、2%、3%给德法利公司提取销费;最高提成比例为3%。安徽彩票中心授权德法利公司成立“安省福利彩票发行心宣传营销部”,并以义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工作。德法公责担电脑福利彩票宣传营销工作的全部费用,在电脑福利票正式通前,先汇入安徽彩票中心指定的银行1000万资金作为宣传营销专款,由德法利公司掌握使用。合同限10年,即2000年10月1日至2010年10月1日。同年11月13日,双方又签订《充议》,约定,德法利公司每年投入宣传营销300万元,如有剩余,双方各配50%,如有超支,协商解。安徽彩票中心给德法利公司提取的宣传销费用,每月每季末结算一次,年终总结算;安徽彩票中心给德法利公司提取的宣传营销用的比例,不受上级有关部发行费用增加或降低的影响。德法利公司违约或擅自终止协议,负担前期已经投入的传销及相关的部用,补偿徽彩票中心违约之日起后三年的宣传营销费用,退收取宣传营销费;安彩票心违约或擅自终止协议,德法利已经投入的宣传营销及相关的全部费用,补偿德法利公司从违约之日起按照每年销售总额原应提取的宣传营费用,支
合同签订后,法利司依据约定在安徽彩票中心的授权成立“徽省福利彩票发中心宣传营销部”,制定宣传方案,与相关媒体签宣传合同,展了福利彩票的销工作。 在同履期间,因安徽募办及其上级主管机关对合同法性提异议,安徽募办提起诉讼。一审期间,经双方同意,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院托安徽华会计师事务所对安徽福利彩票发行中心宣传营销部20008月至2001年9月末支情况进行了审计,结论为:该经营部累计发生费为7 148 246.21元。此后,该经营部又继续支出了费用131 011.11元。 该院还查明:安徽募办系经依法批准设立的事业单位。根据民政部及安徽民政厅关文件神,2000年初在其基础上着手改制设立的安徽彩票中心,其系“一个机构两牌子”。销售福利彩票是以安徽彩票中心的名义进行,但截止到一审庭审结束时,该中心并未
安徽省合肥市中人民院一审为:当事人签订的《宣传营销协议书》及《补充协议》主包含三方面的容:德法利公司为徽福利票发行提供宣传营销服务;德法利公司每年投入300万元营销费用;安徽彩票心每在彩票销售额中按比例给德法利公司提营销费用。德法利公司投入的营费用,具资性。德法利公司按彩票销售总额及约定的比例提取营销费用或支付金,存在担盈利和亏损的风险,也已超出劳动报酬的范,具有营利性质。这些约定违反了国家对彩票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变相地造德法公司介入福票发行销售,违反国家的有关政策规的规定,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此,《宣传营销协议书》《充协议》应确认无效。德法利公司投入的宣传营销用,经审计,2000年8月至2001年9月累计支出费用共计7 279 257.30元,应由安徽募办支付。但德法公司反诉要求安募办继续履行协议,以及依协议给付宣传营销提成费用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该院于2003年4月25日出(2001)合民二初字第153号判决:确认《宣传营销协议书》及《补充协议》无效;安徽募返德法利公司投的传营销费用7 279 257.30元及2001年10月1日后利息(期银行款利率计到给付日止);驳回德法利公司的反诉请求。诉案件受60 110元,反诉案件理费46 575元,审计费30 000元,合计136 685元,由安徽募办承担56 685元,
德法利公服一审判决,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称:一审法院认定德利公司违介入福利发销售的经营领域,《宣传营销协议书》及《补充协议》无效错误。于安募办单方约,双方的协议已无再续履行,故更诉讼请求为: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安徽募办诉讼请求;判令安徽募办赔偿其投入的宣传营销费用7 279257.30元;付其宣传营销提成费用7 273 174元(
办承担本案一审、二审全部诉费用和审计费用。徽募办答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确,请求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二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
安徽省高级人民院二认为:《传营销协议书》及《补充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协议约定德利公司为福利票发提供营策划、广告宣传等方面的服务,德法利公司既不参与销售,也不参与资金结算。上协议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从内容看,德法利公司提取的宣传营费是发用中取,不影响总额中彩民奖金和福利基金的比例,不存在损害社会众利益的问。因此,《宣传营销协议书》及《补充协议》。安徽彩票中心擅自终止合同的履行,构成违约,应依约定承担违约责任。由于徽票中心违反约止履行义务已超过两年,履行协议基础已发生重大变化,故合同应予终。至于德法利公司请求对支其宣传销费用7 279 257.30元及赔偿济损失1000万元的诉讼请求,由于法利公司未在一审反诉中提出,故不于二审审理范围,德法利公司可另行起诉解决。该于2003年725日作出(2003)皖民二终字第151号判决:撤销(2001)合民二初字第153号判决;确认《宣传营销协议书》及《充协议》合法有效,终止履行;安徽募办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德法利公司宣传营销提成费用7 273 174元(算至2001年9月);驳回徽募办的诉讼请求。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60 110元,反诉案件理费46 575元,合计106 685元由安募办负担;审费30 000元,由安徽办与德法利公司各负担15 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6 685元,由安徽募办负担80 000元,
安徽募办不服上法院审判决,安徽彩票中心名义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称:《宣传销协议书》和《补充协议》应定无。1. 该协议内容违反民政部相关规定。《中国福利彩票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福彩票的行和经营管理得对外合作”。双方签订的合违反了上述规定。虽然民发〔2001〕105《关加强管理扩大发行福利彩票的通知》规定允许有关公司参与协助销售,电脑彩票营销策划等方面允许有关公司参与合作,但民政部厅〔2001〕158号《对安徽省民政厅关于福利彩票有关规定请求的复函》出,“允许有关公司脑票销售时营销策划等方面参与合作,主要是利用有关专业公司在营销策划的专业能力为电脑彩票扩发模提服务。而且,有关专业公司仅仅是参与合作,供市场调研、市场咨询、营销策划、广告传等方面的策划专业服务,不得进入营销售领域。”而德法利公司根据协议约定组建销售构、制定销售方案,对外签订宣传合同,就彩票经营销售进行了一系列活动,其行为已超出专业服务范畴,违反述文件精神。2. 该协议损害了会公利益。民政部办公厅〔2001〕158号文件指出,专业性公司所获取的报酬只能从发行费中收取,不从福利彩票销售中按比例收取,因为销售总额包福利基金、资金和发行费三部分,直接从彩票销额中提,减少上三项资金比例,与发行福利彩票的宗旨和福利彩性质相违,相地造司介入福利彩票的行销售,违反国家政策规定。德法利公司依约直接从彩票销售总额中提成,直接参与彩票结算,违反述规定,侵社会公共利益,故请求依法
德法利司辩称:1. 《宣传营销协议书》和《补充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是有效同。2. 德利公司仅是协助安徽票中心进行销售前的营销策划和广告宣传务,既参与彩票售,也不参与资金,并未进入票经营销售领域。协议签订后,德法利公司制定了宣传方案,支出了巨额资金,履行了合同义务,安徽彩票中心应给予报酬。德法利公司收取的报酬系从发行费中取,不损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认为,发行福彩票为非盈利的社会公益。根据民政部发布的相关文件规定,福利彩票属国家专营,任何位和个人不得入
有关专业公司过为脑彩票销售提供营销策划等方面的业服务,可收取相应的服报酬,但只能从发行费中收取,不得从福利彩票售总额中按比提取。因为福利票销售总额包括彩奖金、福基金和发行费,直接从彩票销售总额中成,减少上述三项资金的比例,违反福利彩票资金使用的有关政策规定。根据《宣营协议书》及《补充协议》的约,德法利公司每年投入300万元营销,从彩票销售总额中按比例取费用,超出了收取服报酬的正常范畴,具投资收益的性质。并且,德法公司从彩销售总额中按比例提取营销费用,这些约定都违反国家政策规定,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经该院审判委员会讨论,该院于2004年8月19日作出安高级民法院(2004)皖民二再终字第12号民事判决:撤销安省高级人民法院(2003)民二终字第151号民事判决;维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合民二初字
德法利公司不服安徽省高级人法院(2004)皖民二再终字第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称:一、再审判决认定德法利公司直接从彩票销售总额中按例提取营销费用,减少彩销售总额中三项资金的构成比,变相介入销售领域,违背客事实。1. 德法利公司按协议提供的服务符合国律法规和国家民政部的规定,是合法有效的服。民政部办公厅〔2001〕158号《对安徽省民政厅关于福利彩票有关规定请求的复函》指出,允许有公司在电脑票销售时营销策等方面参合作,不得进入经营销售领域。从协议的约定来,安徽彩票中心是安徽省福利彩唯的发行主体。在协议的履行,德法利公司行一系彩营销宣传活,完全是在上述复函所说的范围之中,而并未进入经营销售领。2. 德利公司按照协议约定的服务报酬的计算方式获取服务报,符合双方签订协的实意愿,符合法律规定。从协议的体系来看,《补充协议》定的“安徽彩票心给德法利公提取宣传销费用,每月或每季末结算一次,”这同样够印证“按销售总额的例”仅是对宣传费计算方法的约定。从交易习惯来看,安徽彩票中心与省内数千销售点签订《代销协议》也是样约定“按彩销售总额的7.5%支付代销费。”不据此认定数千家代销点是直接销售总额中扣除代销费,都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协议无效。3. 德法利公司按照协议定提取的服务报酬不可能减少票销售额项资金的成比例。首先,福利彩票销售总额包括福利金、奖金和发行费。根据《中国福利彩票管办法》和《社会福利基金使用暂行办法》的规定,福利彩票销售资金的实际控人和支付主体是安彩票中心,德法利公司不可能直接从彩票销售总额中直提取宣传费发行费。其次,安徽彩票中心按照彩票销售总额的15%留存在本中心的发行费可自主支,宣传营销的费用包含在发行费中。协议约定,安彩票中按照销售总额为依据向德法利公司支付宣传费的比例为1%-3%,低于发费。同时《补充协议》约定“安徽彩票中心给德法利公司提取的宣传销费用的比例,不受上级关部门发行费用增加或降低的响”,这明确了宣传费际上是由安徽彩票中心按月从发行费向德法公司结算。德法利公司获取的宣传费是安徽彩中从发行费中付的费用,不可能减少彩票售总额中三项资金的比例。二、双方在签订协议及行过程,没有损害社会共利益。相反,是由德法利公司成功的宣传、销巨大的资金投入,才使安徽省福利彩票销售总额成几增长,国家获取了更多的资金发展福利事业,维护了社会公共利益。安徽票中心否认协议效性的根本原因是在发费用由20%降15%后,减少对其利益影响,其在与德法利公司协商降低传费比不成的下,遂以损害社会利理张合同无效。安彩票中心与德法利公司的合作完全符合民部2001年第105《关于加强管理扩大发行福利彩票的通知》精神,安徽票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德法利公司介入了销售域,不应判决协议无效。同时,按照《最高人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第三关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效力时,合同法实施前成立的合同,用当时的法律无效而适用合同法有效的,则适用合同法”规定的精,在对特定彩
适用新定合同有效则当然应适用新规定。因此,再审判决适用法律。三、因安徽彩票中心违约,导致协议无法续行,安彩票中心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故请求撤销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04)皖民二再终字第12号民事判;维持安徽省高级人民
在本院再审审间,德法利公司提交变更诉请求申请书,认为,于安徽彩票中心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为由,请求院确认协议无,安徽省合肥中级民院一审和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以损害公共利益为由认定协议无效,故本案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合最高民法院《关于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判督程序若干问题的释》(以下简称《判监督程序的解》第三十三条关于损害会公共利益应允许当事人再审变更诉讼请求的规定,故申请变更一审反诉请求的第二、三项为请求判令安徽彩票中心承担违约责,赔偿德法利公司垫付的宣传营销费用、补偿德法利公司年应提取的宣营销
被申请人安徽彩票中心答辩:一、国家对事业实行专营,法利公司参与国家禁止合作的领域,违反现行规定。1. 基于福利彩票的公益性,我福利彩票发行、销售实行营,发行与经营不得对外合作。对此,国务院文件有明确规。2. 当人之间订立合同直接以合作方式介入营证据确凿,违反国家规定。首先,无论是同的名称还是合同的内容均明确反映出德法利公司参与福利彩票经营的事实。(1)涉议书的全名《关于安徽省福利彩票宣传销的协议》,名称中仅有“营销”而无“策划”,涉及营。(2)《宣传营销协议书》的容更能充分反映德法利公司与经营的客实,如一、第二条1款、第三条第1、 5、 6、 8 款的内容表明,德利公司参与销工作的表现为:实施营销方案,协助各销售网点搞营销工作,条件成逐步建立连锁式营销网络,并从事与福利彩票相关的即开彩、电视彩票及络彩票的业务。其次,合约定涉及经营,违反了国务院文件的规定。签订本案所涉合同及其充协议之时,对于福利彩票管理的规定仅有四份:《国务院关于加强彩票市管理的通知》、《国务院关于一步加强市理的通知》、《中国人民银行关加强彩票市场管理的紧急通知》和《中国福利彩票管理办法》。这四份文件均禁止他人涉及彩票经,并严格限制福利彩的对外合作。根据《中国福利票管理法》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2000年福利彩票要对外合作,必须具备以下条:1. 经过中福彩中心的;2.合作仅限于彩票印制和硬件设备生产或件技术开发。除之外,不得有任何形式的对外合作。本案中,当事人立的合同既没有经过中福彩中心的批准,又不是仅限于彩票印制和硬件设备生产或软件技术开发,显违反上述规定,德法利公司引用订立后一年多才颁布的发〔2001〕105号《关于加强管理扩大发行福利彩票的通知》肯定合同力,缺乏相应依据。再次,即便是依据该105号文件,合同中的定仍然违反国家政策和度的规定。民政部规定的是销策划可以作,并没有定营销可以合作,对营销进行合作实际就是与经营,是被国家明令禁止的行为。3. 合同定的德法利公司的赢利模式,系典型的资收益,超过了收取服务报酬的范畴。德法利公的行为上是一种投行为。二、德法公司彩票销售总额中提取收益,严损害社会公共益。合同中一一次提到发行费是在同中乙方责权利条款中的第9项,德法利公司筹建彩票沙龙的享3%的发行费,由此以看出当事人订立合时,明确只有在票龙筹建,才从发行费中提取,其他的都在销售总额中提。《补充协议》三条明确约定关于“营销费用的,受上级有关部门发行费用增加或降低影响”的规定说明提取比例与发行费没有关系。德法利公司通过合同将其收凌驾福利彩票各项资金之上,必然损害社会公利益,违反了民办函〔2001〕158号件关于不得从利彩票销售总额中比提取的规定。综上,请求维持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再
本院对安徽省高级民法院查明的事实予
本院再审期间,德法利公司交了九份新证。第一份新证据为综〔2007〕74号《财政部 民政部关于湖北省福利彩票发行中心有关问题核查况的报告》。该报告载明:“按彩票销量的一定比例支服务费为国际通行做法,也我国彩票机普遍采取的结方式。”因此,就合作目而言,湖北福彩中心的做法符合《彩票发与销售管理暂行规定》第八条关于“彩票机构可以对外委托电脑系统开发、彩票印制和输、彩票零售、广告宣传策划等业务”的定。第二新证据为《安徽省电脑福利彩票销售合同书》(共三份)。该合同书第三条约,方按照福利彩票销售总额8%向乙方支代销费。第份新证据《关于“重庆风采”电脑福利彩票的协作协议书》。《关于“重庆风采”电脑福利彩票的协作协议书》第一、3条载明,销售额的7%作为代销。第四份新证据为《电脑型中国福利彩票委托代销书》(共份)。该代销书二、2、(7)条明,脑型中国福利彩票的劳务费用和营销宣传等贴费用,由甲方按当销量的5%向乙方支付。第五份新证据为《电脑福利彩票投注站委托销售协书》(共份)。该协议书第、1条明,方销费按实际销售额的3%计提。第六份新证据为《建立电脑福彩票投注站协议书》。该协议书第二、2条规定,代销费用为销售8%。第七份新证为《辽宁省电脑体育彩票销售议书》(共份)。该议书第一、8条规定,甲方每月按乙方上月实际销售额的8%提取投注站经费,转乙方的银行储蓄账户。第八证据为《山东省设立中国体育彩票投注站协议》(共二份)。协议书第一、6条约定,乙方所有彩票销售款归甲方,甲方每月按彩票销售总额的7%向乙方支付佣金。第九份新证据为《关于代理销售中国体育彩票合同书》(共二份)。该合同书第、4条约定,发行费:指方根据乙方网点额,按照一定比例支付给乙方的销售成本费用。根据以证据,德法利公司证明以下几点:1.自2000年以来,全国各彩票(包括福利彩票和育彩票)销售过程中,对于销费用,论采用何种目,彩票机构均是按彩票销售额的一定比例算支付。2. 针对本案而言,“按销售额”定比例提取费用,只是一种结算的计算法。虽然采用的是提取的表述,但彩票资金是彩票中理,其本意是彩票中心按此算方结算支付。3. 彩票构按彩票销量的一定例结算支合作企业的营销、宣传费属于发行费的范围,可由彩票机构自主支配。本案中,福彩中支德法利公司的服费远远低于国务院规的彩票发行费比(彩票资金15%),不可能减少彩票资金的三项分配比。4. 安徽中心按约定比例支付司的营销宣用,属于彩票发行、销售的必然成本支出,其目的在于依靠市场机扩大彩票销售量同时增进社会福利金的积累,根本不在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经本院再审质证,安徽彩票中心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不持异议,但认为,投站直接参与销售,以额提取收益属正常,上述证据达不到对方当事人的证
本院再审,安徽彩票中心提交了两份新证据。第一份新证据为《安徽省福利彩票益金收支况公告》。该载明,根据民政部统部,我省于近两年已安排省内掌握使用公益金7468.5万元投到718个星光老年家设项目。第份新证据为安徽省民政厅《关于福利彩票公益金使用情况的报告》。安徽彩票中心据此证明其是公益资金的支配、使用主体。经本院再审证,德法利公司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不异议,但
本院再审另查明:
《宣传销议书》第二条甲方(安徽福彩中心)责权利条款中约定:“1、指乙方(德公司)的宣传营销工”。第三条“乙方的责权利”条款中规:“1、承担脑福利彩票宣传营工作的全部费;??5、实施已制定的电脑福利彩票的宣传营销方案;6、协助各销售网点搞好营销工作,并在条件成熟时逐步立连锁式营销网络;??8、开与福利彩
安徽华安会计师事务对安徽省利彩票发行中心宣传营销部2000年8
年9月末支出情况进行审计的审计告书的附表中载明:证号,现付0955;支出日期:2000.9.21;要:为考市
1993年4月18日作的皖募委字〔95〕第19号《关于转发民政部〈中国福利彩票〉等四个文件的通知》载明:“根据民政部规定,省、地两级要根彩票经营管理的特殊性,条件的,在募办的基础上行改制。改制为‘安省福利彩票发行中心’;??改制后,募办继续保留,承担着地募委的办事职能,实行一个机构,两块牌子。”2001年11月30日,徽省机构编委员会作出的《关于同省社会福有奖募捐委员会办公室更名的批复》载:“鉴于省社会福利有奖募委员会经省政府同意撤销,研究,同意徽省社利有奖募委员会办公室更名为安徽省福利彩票发行中心。其主职责是:责全省社会福利彩票的组织、发行、销售和管理作。”安徽省事位登记管理局办法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载明,安徽福利彩票发行心为事业单法,证有效期为2002年3月5日至2003年3月31日。2001年12月30日,安徽省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委员会办公室提交给肥市中人民法院的《关以‘安社利有奖募捐委员会办公室’为原告的情况说明》载明:“‘安徽省彩票发行中心’在2000年下半年依上述文件挂用,但有关注册续没有办理,至诉讼时没有得法资。鉴此,办虽以‘中心’名义与‘德法利’签订了营销协议,但在起诉时合法主体有‘安徽省社会福利有奖募委员会办公室’。”经本院再审质证,德利公司对上述据的真实性不存在异议,并认为,上述主体的更当事人均予认可,不影响本案的实体审理结果。本院认为,基于上述事实,本案诉讼体发生变更,即:在本案一审起之时,由于安徽彩票中心尚未依相关规定进行工商注册,取得法人资格,且安徽募办与徽彩票中心为一套人马、两套机构,故一审依安徽募办的申,以安徽募办为原告行了审理。但严格分析,在一审判作出前,徽募办已更名为安徽彩票中心,安徽彩中心也取得了事业法人机构代码证,具有人资格,一审法院本应将诉讼主体更为安徽彩票中心,但由于在一审过程中,徽彩心与安徽办并未提交变名称证据,故一审法院未更诉讼主体并非自过错。二过程中由于仍未提交应更名证据,故仍以安徽募办为诉讼主体进行审理。在徽高级人民法院审期间,由于安徽办已被安徽彩中取代,故安徽彩票中心作为申请主体申请再审,诉主体也依法为安徽彩票中心。上,管本案一、在主体的列明上具有瑕疵,但这系当事人未及时提交证所致,且由于安徽募办与安徽彩票中心本为一套人、两套机构,安徽募办后又被安徽彩中心取代,两者为主体承继关系,当事人对上述主体列明和变更也不在议,故上述主体的变更并不影响本案的实体审
本院认为,本案审争议焦点有以下两
一、德法利公司审变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支持。《审判监督程序解释》第十三条规定:“人法院应当在具体的再审请求范围内或在抗诉支持当事人求的范围内审再审案件。当事人超原审范围增加、变更讼求,属于再审审理范围。但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利益,者当事人在原审诉讼中已经依法求增加、变更诉讼请求,原审未予审理且客观上不能成他诉讼的。”本案系二审终审案,因此,在再审审理过程中,应按照第二审审理。德法利公司虽在原二审审理过中提出变更诉讼请求,但于其未在一审反诉中提出,故原二审法院以其不属于二审审理围,可另起诉为由未予审理。本院再审审理范围原则上不应超出原审审理范围。本案中,对德利公司变更诉讼请求是否予以支持的问题只涉及到该公司的个体利益,并不及社会公益的保,而且,德利公司可以就其拟变更的诉讼求另行提起诉讼获得利济,故德法利公司变更讼请符合《审判监督程序的解释》第三十三条关于再审可以变更诉讼请求的情形,对其变更诉讼请求
二、 当事人双方签订的《宣传销协议书》、《补偿协议》是否有效。
集中在三个方面:
(一)德法利公司是否介入彩票的发行、销售领域,合同是因无效问题。第一,关于律适用问题。《合同法解释(一)》第条规定,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的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因此,在本案合同效力的认定上,不应以政规章的规定为定依据。但在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而相关行政部门制定的政规章涉及到社会公共利益保护的形下,可以照适用其规定,若违反其效力性止性规定,可以以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以损害社公共利益为由确认同无效。福利彩票是为筹集社会福利事发展资金而发的取得中奖权利的凭证。发行福利彩票的宗旨是“扶老、助残、、济贫”,其目的是为社会福利事业和社保业筹集更多资金,有公益性。鉴于该质和目的,民政部务院批准全国行中国福利彩票唯一政府职能部门,其他任何部门和地方无权擅自发行福利彩票。因此,国发〔1993〕34号《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彩票市场管的通知》第三条规定:“企事单位或者体工商户一律不得发行、营票或变相彩”。民办发〔1994〕34号《中国福利彩票管理办法》第二十四规定:“福利彩票的发和经营管理不得对外作”。之后,贯彻落实国务院第84次总理办公会议提出的“加强监管、整机构、改进工作、降低发行费用,适扩大发行,提高筹资比例,新增加法人资金收入主要用于补充社会保障基金”的要求,民政部报请国务同意,研究制下发了民发〔2001〕105号《关加管扩发行福利彩票的通知》。通知规定:“电票在营销划、技术服务、设备提供或维护方面,允有关公司参与合作。”该通知同时规,“原有民政部关于福利彩票工作的文件中与冲的以本通知为准。”在本纠纷一审诉讼期间,2001年9月4日,政部办公作出民办函〔2001〕158号《对安徽省民政厅关于福利彩票有关规定请求的复函》对《关于加强管理扩大发行福利彩票的通知》的前述台背景进行了说,该复函同时指明:“规定允许有关公司在电脑销售时营销策划等方面参与合作,主要是用有关专业司营销划方面的专业能力为电脑彩票扩大发行规模提供服。而且,有关专业公司仅是参与合作,提供市场调研、市场咨询、营销策划、广告宣传等方面的策划专服务,不得进入经营销售领域。”根据国发〔2001〕35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彩票市场管理的通》关于“财政部负责草、制定国有关彩票管理的法规、;管彩票市场,监督彩票的发和销售活动”的授权规定,财政部2002年3月1日颁发的综〔2002〕13号《彩票发行与销售管理暂行规定》第八条规定:“彩票机可以对外委托电脑系统发、彩印制和运输、彩票零售、广告宣传策划等务。”本案诉的《宣传营销协议》和《补充协议》订立于2000年,履行期限跨越〔2001〕105号《关加强管理扩发行福利彩票的通知》生效时,二判决作出时间为2003年7月25日。根据法律适用基本原则,原则上应适用行为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认定合同力,但如审判决作出之前,据新颁布的法律、行政规的规认定合同有效而根据原有法律、行法规定无效的,根从宽例、持续性行为外的基本法理,应适用新颁布的法、行政法规的规定认定合同效力。如果根据查明的事实,《宣传营销协议书》和《补充协》约定内容仅是属于前述规允许的专业公司在市场调研、市询、营销策划、广告传方面的策划业服务中参与合作,而未进入经营销售领域的,则应适用前述协议颁之后的律、行政法规定,认定上述协议有效;作出前述规定的合作围,致德法利实质介入利彩票的发行和售,则也根据前规定认定上述协议无效。二,法利公司否实质介入福利彩票的发行和销售。关于《宣传营销协议书》名中营两字的理解,有参与销售和协助进行营销宣传策两种。关合同中约定的德法利公司的义务范围中的制定、实施营销方案,协助各销售网点搞好销工作,条件成熟时逐步建连式营销络,并从事与福利彩票相关的即开彩票、电视彩票及网络彩票的
也有参与销和协进行销宣传策划两种。究竟应作何理解,应结合同目的、同中其他条款以及德利公司实质从事的法律行为的性质进行分析。根据该协议书引和第一条的表述,安徽福彩中心聘请德利公司协助进行宣传营工作,徽彩中心是福利彩票的承销者、主办者,负责整体工。德法公司负责协助其宣传营销方面的事务。由此可见,福利彩票的承销者是安徽彩票中心,德法利公司负协助其宣销方面的事务。在本院再庭审过程中,除安徽华安会师事务所作出的计告书表中载明的一笔德法利公司为考市场布点情况所付出租车费的据外,安徽彩票中心并无他证据证明德法利公司在实际的工作参与了彩票发行和销售。而该证据既可以理解为是协助营销策划、考察网点,也可以理解为德法利公司亲进行布点营销,从事销售行为,在无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形下,不能当然理解为其明德法利公质参与销售活动。此,安徽彩票中心并无充分证据证德法利司实际参与销活,《宣传营销协议书》及《补充》不应因此认定无效。德法利公司关于协议有效的再审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安徽省高级人法院的
(二)当事人双方约定成费为销售额的3%,是属于变更福利彩票销售资金各费用比例,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中福利彩票管理办法》十八条规定:“福利彩销售总额为彩票资金。票资金分为奖金、管资金、社会福利基。其中奖金不得低于彩票资金的50%,管理资金不得高于彩票资金的20%,社会福利资金不得低于彩票资金中国福利彩发行中心中彩字〔2000〕13号文件规定,彩票资金扣除奖金和社福利基金后为发行收入。行收入用于支付电脑彩票成本支出经营费。发〔2001〕105号《关于加强管理扩大发行福利彩票通知》第(十二)部分规定:“根据国务院决定,从2001年起,资金分割比例调整为:奖金不低于50%,福利不低于35%,发行费用不15%”。根据民政部民办函〔2001〕158号《对安徽省民政厅关于福利彩票有关规定请示的复函》的规定,专业性公司获取的酬只得从发行费提取,不利彩票销售总额中按比例取,是因为销售总额包括利金、奖金和发行费三部分,直接从彩票销售总额中提成,少了上述三项资的比例,与福利彩票发的宗和质相违背,变相地造成了公司介入福利彩票的发行销售,违反规定。本案中,德利公司所获得的报酬显然是其协助安徽彩票中心进行销售宣传、策而得的报酬,因此,其应属于发行费用的范畴。从《补充协》关于“宣传营销提成费用的比例不受上级有关部门发行费用增加或降低的影响”约定的文义也可以推出,彩票总额只是计算德法利公司宣传营提成费用的依据,营销提成费用应按约定比例从销售总额用途中的发行费用中提取。发行费在福利彩票资金配比例中,在2000年前占彩票销售总额20%,2001年出调整后该比例变更为15%。当事双方约定的提成比例的上限为销售额的3%,该比例仅占全部发行费用的部分,并未影响到其他两部分资金的提比例,会损害社会共利益。再,财〔2007〕74《财政部、民政关于湖北福利彩票发行中心关问题核查情况的报告》也载明,按彩票销量的一定例付服务费为国通行做法,也是国彩票机构普取的结方式。综上,德法利公司从销售总额的行费用中提关营销提成费用约解释为其发费中提取相应的提成费用,符该费用的使用目的,并未影响到福利彩票销售资金中其他两类资金的比,不存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故安徽彩票中心关于该约定变更福利彩票销售资各费用比例,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答辩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
(三)成用的约定是否过高,是否有违劳动报酬的本质,是否影响合同力问题。据《宣营协议书》和《补充协》的约定,德法利公司每年投入宣传营销用和出相关劳进行宣传策划工作,权获得相应动报酬。当然,该报酬应与投入相应,在投入和收入明显悬殊的情形下,应予适当调整。前述财综〔2007〕74号《政部、民政部关于湖北省福利彩票行中心有问
缺乏前瞻性和见性,低估了彩票市场的快速发展,导穗彩公司能获利较多的不理因素,应当进行整改。因此,如果本案存在续履行的可性,在合同依约行的情形下,能否全按合同约定提取比例计算之后的劳动报酬,考量入和收入的数额,以公平原则进行衡量。但就本案而言,由于安徽彩票中心不行合同两年多时间,合同已存在继续履行的可能性,应予解除。,根据德法利公司已投入的用和其要求给付的报酬间是否相差悬殊,是有违公平原则进行确定。根审计报告做结论,2000年8月初至2001年9月末,安徽省福利彩票发行中心宣传营销部累计发生费用为7 148 246.21元。此,该经又继续出了费用131 011.11元。现德法利公司要求给付宣传营销提成费用7 273 174元(计算至2001年9月),应认定其支出与诉请要求给付的费用相差
综上,《宣营协议书》及《补充协议》是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禁止性规定,应定有效。安徽票中心单方终合同履,已构成根本违约,合同应予除。法利公司在一审提起反诉,请求安徽募办继续履行协议,以及协给付传营销提成费用。其虽在本院再审期间变更诉讼请,由于该变更的诉讼请超出了原审审理范,且不属于应作再审审理范围的特殊情,故对其再审变更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其可另案解决。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应维持。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再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院依据《中华共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八十六条之
一、撤销安徽省高级人民法(2004)皖民二再终字第12
二、维持安徽省高级人民法(2003)皖民二终字第151
上述给付义务,限自本判决送之日起十日内履。逾期给付,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刘竹梅
代理审判
代理审
二 ○ ○ 九
书 记 员 赵穗军
[审判长简介]
刘竹梅高级法官:1962年出,法学硕士,1996年起任最高人
法院判决书例
江
刑事判决书
(2008)洪一初字第39号 公诉
被告郭国勋,曾用名郭飞,男,1983年9月3日出生于河南南阳市,汉族,初中文化,业,家住河省南阳市社旗县郝寨村。因涉伪造证件罪于2006年5月1日河南省社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5月22日被取候审。2006年11月13日因涉嫌犯非法有毒罪被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公安分局刑拘留,年11月22日取保候审。2007年4月13日因本案刑事拘,同年5月16日被逮捕,现押于南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陈通华,江西英华律师事务
辩人张全顺,男,系河南省社旗县赊店镇西天
江西南昌市人民检察院以洪检刑诉字(2008)34号起诉书指被告人国勋犯贩卖毒品罪,于2008年5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本院依法合议庭,于2008年6月2日公开开庭审了本案。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检院指检察员王宪文、代检察员郭建南出庭支持诉,告人国勋及辩护人陈通、张全顺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
江省南昌
晏致兵(刑)和被告人郭国勋联系好,按每克60元购买1公斤KING粉。郭国勋在圳将1公斤KING粉给徐永涛(判刑),徐永将毒品带回交给晏致出售。同年9月下旬,致兵又向被告人郭国勋求购1公斤KING粉,按每40元。郭国勋在深圳将1公斤KING粉交给徐永涛,徐永涛将毒带回交给晏致兵出。年10月中下旬,晏致兵再向被告人国求购1公斤KING粉,按40元。郭国勋在深圳将1公斤KING粉交给徐永涛,徐永涛毒品带回交给致兵出售。11月28日,晏致兵向被告人郭国勋求购1公斤KING粉,每克40元,还有500粒摇头丸,每粒20元。徐永涛从深圳带回交给晏致兵出。2006年11月30日,公安机关将晏兵、徐永涛抓获,并在两人住所获K粉、摇头丸若干,经检验KING粉中含氯胺
2006年11月20日晚21时,被告人郭国勋深圳罗湖区联城美园宅区楼下抓,从其身上缴获一包K粉,含氯胺酮成份,重18.39克。公诉机关认为人郭国勋贩KING粉4018.39克,摇丸重量162.0006克,其行构贩卖毒品罪。并向本院提供了相关证据,依照《中华民共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第二款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要求依
被人郭
其护人提出,起诉书控被告人郭国勋多次贩卖毒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证据均是间
国承认与晏致兵见过面,并认识徐永涛以有过话联系和汇款的事实,但均不能证明双方有过品交易,所追缴的赃款也不说是贩卖毒品所得,收的毒品18.39克也是朋所携带的,故提出郭国勋不构成贩卖毒
经审理明,被告人郭国勋于2006年9月中旬,以每60元的价格给晏致兵(已判刑)KING粉1公斤;同年9月下旬又以每克40元的价卖致兵KING粉1公斤;同年10月也每克40元的格卖给晏致兵KING1公斤;同年1128日同样以每克40的价格卖给晏致兵KING粉974克,还贩卖摇头丸500粒,每粒20元。晏致兵次均指使徐永涛(已判刑)到深圳接毒品,尔后交给晏致兵在昌销售。鉴定KING粉中含氯胺酮成份,摇头丸
此,被告人郭国勋还在2006年11月20日晚,随身携带毒品KING粉18.39克(含氯胺酮
上事实,
1、公安机关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载,实在晏致兵租住处查获约1公斤KING,摇头丸421粒,麻古752粒。在徐涛住处查获500粒摇
2、公安机关物证检验报告鉴定,证实晏致租住处查获七包KING粉,含氯胺酮成,重974克。摇头丸421粒,含3,4—甲二氧基甲基苯丙胺
含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份,重68.8371。在徐永涛租住处查获500粒摇头丸,含3,4—亚甲二氧基甲基苯丙胺成份,净重量162.0006克。在钟义钢身查
3、广东省深圳市安局检验报告,在郭国勋身上缴获的K粉18.39
4、收缴
5、公安机关调取的六张汇款单复印件。
6、公安机关调取的手机通话记录。
7、辩认笔录,公安关出示11张照片给晏致兵、徐永涛辩认,晏致兵、徐永涛均指认
8、致兵2006年11月30日、12月8日均供述,他先后次通过话和汇款的方式向深圳郭飞,分别以每克40元、60不等价格购4公斤KING粉,以每粒40元的价格购400粒摇头丸,以每粒20的格购买麻古700粒。每次都是以1000元劳雇徐永涛到深圳带回于贩卖。钱是通过招商银行汇给郭
9、永涛2006年11月30日、12月1日和2007年123日供述,他先后四次受雇于晏致兵专门到深圳找郭飞帮晏回毒品,每劳1000元。第一、二、三次每次1公KING粉。11月30日上最后次带回了1公斤KING粉和500粒头丸。每次是晏致兵联系好,钱是晏致兵通过招商银行汇给郭国
10、河南
11、郭国勋曾因伪造武装队证件、涉嫌非法持有毒品先后被拘留、取保候审的事实均有河旗县公安局、深
12、被告人郭国勋2007年4月12日供述,供认2006年9月至11月,小吴从南昌汇了20余万给他,最少笔二万左右,最多一笔四五万的样。4月30日供述,经片认2006年9月在南昌庙会见晏兵一次。在深圳见过几次徐永涛。但多次辩解没有
关于告人郭国勋辩解没有贩卖毒品及其辩护人出的该案事不清,证据不足和尽管被人与晏致兵、徐永涛见过面、打过电、过款均不能证明郭国勋与晏致兵、徐永涛有过毒交易的辩解辩护见,经查与事实、证据不符。虽然被告人郭国勋未供认犯罪事,但本“下线”人员均已作了具体供述,且进行指认,同时,还收集到汇款凭、通讯单据以及在其上曾缴获少许毒,该证据间能相互印证,形成锁链,足以认定,故对上述辩解辩护意见不
本院为,被告人郭国勋贩卖KING粉3992.39克,摇头丸500粒,KING粉含氯胺酮成份,摇头丸含3,4—亚甲二氧基苯丙胺成份,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第款第(一)项、第七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
被人郭国
终
如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书面上诉的,应提
审 判 长 李 茂 芹
审 判 员 王 萍
代
二00八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左 回 妧
法院判决书
北
民事判决书
(2003)朝民初字第1000号
朱君,男,19583月28日出生,汉族,北京川达火锅店总经理,住市朝阳区双龙
委代理
萧玲,女,1968年9月1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朝阳区
原告朱文君与被告萧倩玲合同法纠纷,本院2003年01月0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讼,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
原告称:原告与被告签定协议,委托拍摄好年成MTV,由被告负责拍摄成好年成音乐电视按照合约定在十家电视台播放,由于被告在摄过程中未达业的拍摄质量,不符合电视台播放标准,导致摄片子无法播放,被告未履行合规定义务,已构成严重违约,侵犯了原告的合权益。与被数次交涉均无结果的况下诉至法院,要求法院维护原告的
被告辩:首先原告说的拍摄质量问题,我不承认,我一会儿会一举证。原告出反尔,9月28日完成工作,过两原告说本身拍片子不太好,要求重新拍摄,我106日重新拍摄第二次,接下来,我们就合同写的全都有,对的采访在9月28日进第次采访,接下来,们在11月20日21第二次演出,回来后第二次拍MTV,全部做成盘,原告认可了,我们用的就是最好机房,给原告了。原告同意播放,2002年11月14日开始起播,在合同上现的十家电台起播,直播到2003年3月11日以前。别的没。电视台不是带星级电视台,公共娱乐栏目来播放罗南
原
1、播放合同
2、拍摄委托合同书
3、被告开立的收款收据
被
1、东都影视公司证明
2、东都影视提供的供片合同
3、河南电视台稿件通知单
4、昆明电视台传真
经证,被告对原告提供1、2、3、证据均无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述证据与事实有关联且
法
1、《好年成》MTV拍摄质量效果如何,这个调查重点由被告责举证,
2、被告是否安排关电视台如约播放《好年成》MTV,这调查重点也
3、原告是否如约交纳播放费用,
4、原告所提一万元损失的依据,
第、四
综
、原告罗南与被告路彬于20029月20日签订协议书一份,约定由罗南委托路为其拍摄音乐电视《好年成》,拍摄、制作为5万元,路彬指定舒作
二、协议签订后,罗南向路支付5万元拍摄费用,路彬组织了摄制组,于9月旬为罗南进行了拍摄录制工作,经两次拍摄,《年成》音乐电视拍摄完成,该乐电视画面、图象、声音清晰、效果
三、2002年10月26日,罗南与路彬签订合同,约路彬负责将罗南的《好年成》MTV不定在公共娱道覆盖的十家电视台主播三次、播二次,自签约之日起,路负责罗南一年内的活动跟踪采,保证上述十家电视台播出。签约一年内在上述十
台罗南作多次人物专访,彬转委托东都公司完成上述事项,播出费用5万元,罗南于
四、南于签约后陆续给付4.3万元播放费。20021114日河南电视台播放了《好年成》MTV。2003年39日,罗南又向路彬支付7千元播放。路彬表示,2003年5月6日前在北京能看到的卫星台播出《好年》;如未播放,将退全部播放费用,并赔偿一定损
五、告仅提交了河南电视台稿件采用通知单一份,证该电视台于2002年11月14日播放了《好年成》MTV,未能提交其他九家电视的证明。被告另还提交了东都公司证明份,内称十家视台于2002年1114日开始播放《好年成》,其还提交了东都公司与其他八家电视的供片同,以证明东都公司向电视台提供了《年成》源,但是,上述供片合同系东都公与电视台的长期供片合,其中均提及《好
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九十七
一、解除原告南与被告路彬于2002年10
二、被路彬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罗
案件受理费3710元,由原告罗南负担1700元(已交纳),由被告路彬负2010元(于判
本判决系当庭判,双方当事人在宣判后十日内到本院南磨房法取判决书,逾
如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
状,并按对方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
审 判 长 吴家俊
审 判 员 李莉斯
审 判 员 叶欣
二〇〇一年一月一日
书 记 员 冼丽霞
转载请注明出处范文大全网 » 担保人收到判决书~法院怎么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