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代位诉,指公司拒绝或者怠于向侵害公司权益的人张权益时,股东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而为了公司利益直接向院提起要求实施侵害行为的人公司赔偿损失或者履行债务的诉讼。[1]股东代讼制度规定于《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仅有条规定,造成股东代位诉讼制度在司法中释明百,以及实
一、存在的问题
(一)适格的
确定适格的原告与被告是诉讼前提,股东代位诉讼限定了诉讼提权资格。原告的东资格不仅应当在起诉时具备,还应当贯穿于代表诉的如终,这是世界各国
[2]有限任公司基于相对封闭性和人合性重于合性,股东对公司依赖相对较多,其所有股东对已经者必定损害公司行为,诉讼提起权。股份有限公司基于开放性和资,拥有庞大股东群,股连续一百八十日以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股东才
现行法律规定董事、事,管人员及他人都可成为股东代位讼的被告。诉讼被告范围规较为宽泛,但股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给公造损失能否成为适格的代位诉讼的被告,是有疑义。肯定者认为,其可成为代位诉讼被告,主要理是根据《公司法》第一五十二条第3款规定,三类主体被“他”所囊括,所以,成适格代位诉讼的被告,于法有据。否定者为,三类主体成为代位讼被告,依据述条款理由充分,“他人”是对于股东而言,除股东以外的“他人”,所,股、控股股
(二)用尽内
股东用尽所有救济规仍无维护公司利益是股东代位诉讼前置程序。董事、高管害公请求监事会或者事告诉,监事害公司请求事会者董事告诉。如董事和监事共谋损害公司合权益时,请求谁来告诉?对于监事会、监事、事会、董事应说明拒绝由和明示和默示拒绝具体情形,以及不为或怠于作为的,法律没有做出相应规定。他人侵犯公司法权益,给公司造成失的,股东是监事会、监请求告诉,还是向董事会、董事请求告诉,如监事会、监事和事会、董事相互
(三)股东利用代
股东代位诉讼是一把双剑,刃的一面会损害公司合法权益。除在激烈竞争中不择手段。公股东并非都是为公、股东利益而奋斗,某些股进入司是以搞垮公司为目的,其手段之一就是利用代位讼制度,对公司董事、高管、监事及他人频频滥诉,扰乱公司正常经营管理秩序。股东代位诉讼的原告股东的行为是为能够“公正并且充分地”(fairly and adequately)代表公司和其他公司股的利益,[3]当对股东恶滥诉进行限制。善意用股东代位诉讼权,是股东义务,如何甄别和意使用代位
(四)代位诉讼
满足所有代位诉讼前置条件后股东方能行使代位诉权。股东代位诉讼时应供证据证明前置件已满足,且提供董事、监、高管及他人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
监事会、监事者董事会、董事在拒绝诉讼后,股东提起代位讼前,接受请,股东是否享有代位诉讼提起权?如股东提起代位诉后,监事会、监事或者董事会、董事能否与代位之诉提起相同之诉,如何安排诉讼?股请被拒绝后,股东没有行代位诉权,公司诉请事与理由遭损失,监事会、监事或者董事会、董事是应当承担
代位诉权的
(五)案件诉讼费
缴纳诉讼费是动诉讼程序的钥匙,诉讼费的设置防止滥诉同时给某些讼设置障碍。股东代位诉讼诉讼效果归公司享有,诉风险由代位诉讼股东负担。公诉讼标的额比较高,案件诉讼费相应较高,股东尤其东因为高昂诉讼费放弃代位权。目标和利的不一,股东为“活雷锋”,与经济人理念相违背,缺股东代位
(六)代位
代位诉讼原告具有殊性,享有的权利也具有争议性。定者主张,代位诉原告拥调解权,权源在于律赋予股东原告诉讼主体资,依据诉讼法原理,当事人或者经当事人别授权的他人有调解权。否定者主张,代位讼股东并非诉讼权利务归属者,股东代替公司诉讼,公司实质原告,股是义原告,在诉讼中,未经公司特别授,股东没有调解权。数学者持肯主张。那么,代位诉讼股东有调解权,股东利用调解权损害公司利益,法院解书确
(七)诉讼中原告股东所持份转让和
诉讼中有限任公司股东转让其全部股份或者股份限公司股东转让全部股份或者转移部分股份后达不到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一以上股份的持股限制时,股东丧失法定代讼原告资格。转让或转移股份前的股东还否继续担任原告。继受股东符合原告资格,可否终
二、制度构建与完善
(一)为了充分维公司利益,针对性地防范与公利益有较大利害关系的东、控股股东、际控制人有损公司合法权的行为,《公司法》明确股东、控股东、实际控制人可为代位诉讼之被告。据公司章程本质是股东为设立运作公司的协议,如董和监事合谋损公利益,乃是对章程合意的违反,以,守约方有权直向违约方主权利。董和监事合谋害公司,股东有权直接提起诉讼权。股东范参照代
(二)明确监会、监事、董事会、董事拒绝告诉,应在绝时出具书面拒绝说明书。法条明确罗列拒绝告诉的情形,违反应承担的责任。监事会、事主要职责是对内进行监督,董事会、董事不仅负部事务,还负责外部实。他人侵犯公合法权,给公造成损失,股东请求董事会、董事告诉,被拒、情
(三)审判实践中,建立代位诉讼前评估和审查制度,尽量杜绝恶意滥诉公司造成无法弥的损失。构建启动代位诉讼的要件齐备制度,满足代位诉几证据要件方能启动诉讼。具
(四)监事会、事或者董事会、董事明示或默拒绝诉讼后,股东提起位诉讼前,接受求,股东不享有代位诉讼起权。明示或默示拒绝诉讼后,股东起代位诉讼之日接受诉请,法院不予受代位之诉,监事会、监事或者董事会、董事应在接诉请后5个工内向管辖法院提起诉讼。股东提起位之诉后,监事、监事或者事会、董提起与代位之诉相同之诉,法院合并审理。有利于避重诉讼,
(五)《司法》明确股东诉请被拒绝后,股东没有行使代位诉权,公司因诉请事实与理遭受损失,监事会、事或者董事会、董事应当承担责任。诉讼诉讼费,按件收取,公司章程确立股东代位诉讼激励条款,建立
(六)股东行使限调解和解权,调解和解事项涉公司重大事项,须经司书面特别授权,未经授权不得行使。未经司授权,自调解书或者和解书作出之起一年内公司享有撤销权。无调解和解限股东擅自调解和解给公司造成损失应承担责任。《司法》明确让者转移股份的受让方继受原告资,如继受股东终止者撤销诉讼,需经法院查同意。如确有损害公司利益,造成损失的行为,可向公司
总之,有必要对代位诉讼的实践问题进行梳理,立法必要跟进,维护
参考文献
[1] 禇红军主编、愈宏雷副主编:《公司诉讼原理实务》[m],北:人民法院出版
[2] 赵旭东主编:《新公司法制度设计》[m],法律出版,2006年1
[3] 施天涛著:《公司法论》[m],法律出版社2006年7月
作者简介:谢常勇,四川大学法学院10级民商法
股东代位诉讼制度研究
股东代位
摘要:股东代位诉讼制度是公司的董、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人损害公司益,若公司却怠于或拒绝提起诉讼追究权人的责任,则股东可以己的名义代位提诉讼挽回公司损失。虽然国已经明文规定了股东代位诉制度,但从目前的立法及实践来看,我国的《公司法》股东代位诉讼制度规定过于笼统,在原告和前程序上过于粗糙,同时没有配套施激励股东提起诉讼和防止股东滥诉。因此,本文从现通过阐述股东代诉讼起及发展和我国代位诉讼制度的引入背景,分析我国代位诉讼度立法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借鉴外优秀经验,主要美和日本为例,原告资格、前置程序、管法院、撤诉与和解的限制、诉讼费的收取及对原的补偿等面,我国立法的现存
关键词:股东代位诉讼;原告资格;前置程序;公司地位;诉
Abstract: Shareholders derivative suits system refers to the company's directors, senior management personnel or other damage the interests of the company, if the company has delayed in or refuse to pursue the responsibility of the infringer lawsuit, the shareholders can loss subrogation lawsuit redeemed in the name of the company. Although our country has been expressly provides for shareholders derivative suits system, but the shareholders derivative suits system in our country's "company law" is too general on the plaintiff and prepositional procedure, without supporting measures to motivate the shareholders for bringing a lawsuit and prevent abuse. Therefore, by describing the current through the origin and development of the shareholders derivative suits and derivative suits system in our country, the writer analyzes the present situation and the existing problems of the derivative suits system. This article learns from foreign experience, especially the United States and Japan, and put some problems and perfect suggestion from the plaintiff qualification, pre-program, under the jurisdiction of the court, the plaintiff compensation charges and other aspects of our existing legislation litigation costs withdrawal and reconciliation.
Keywords: Shareholder derivative suits; plaintiff qualification; pre-procedure; status of the company; litigation; guarantees
现代社中,司是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动力,而投资是公司资发的主要来源。又因社会资金分散,所以一般公司以中小股东居。由于公司多采用所有权经营权分离的治理模式,为维护公司法人独立人格和提高公司的运作效率,大多数公司资本多数决,因此拥有多权的大股东就几乎掌控了公。当现大东为了个人利益而损害公司及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如果可以启动诉讼程序的主体必须是公司,那么即使司机构同意提出追究不法侵者责的议案,也会被大股东形使表决权决,从而无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导致小股东的投资得不到收益,这样势必会减其投资热情,响经济的平稳发展。2005年,我国《公司法》首次规定了股东代位诉讼制度,赋权符条件的股东在公司怠于行使权时, 可以自己名义对侵权进行诉讼。但从目前的立法及实践来看,我国对上述制度的规定过于笼统,在关序及司法运用方面仍存在不足,可操作性不强,没有发该制度应的作用。因此,本文行《司法》第151条为切点,阐述该制的起源和发展,分析我国立该制度时的立法背景以及立法现状,指目前存在的问题,鉴国外优秀经验,从原资格、前置程、管辖法院、诉与和解、诉讼担保、讼费用的收取及补偿方面,
一、股东
(一)股东
股东代位诉讼称为代表诉讼、派生诉讼, 是指当公司正当利益遭到董事、高管或其他人的侵犯而造成损失,而公司拒绝或怠于提起诉讼时,拥有定资质的股东可以自身的名义代位行使公司的诉讼权,代表公司以及其他股东对权人提起诉讼,挽回公的利益,保护股东利益,同时诉讼所得利益直接司所有
(二)股东代位诉制度起源与发展股东代位诉讼制初次规定于英国衡平法,1843年在英国发的“福斯诉哈博特案”对其立具有里程碑的意义。[2]当时公司的位股东认为公司的董事将自有的地产高价出给公司,造成公司资的严重流失,间接损害其它股东的合利益,因此将公董事诉至法院,要求该董事赔偿公司失。法院认为, 首遭到损失的公司,所以格原告应为公司;其次如果公司的决定被大多数股东所认,则决定应
浅论股东代位诉讼制度
浅论股东
吴楠
(西南财经大
成都
6111
30)
摘要:股东位诉讼制度是我国2005年修订《司法》确立的一项新制度。既涉及实体法(如公司法、证券法),又涉及程序法。我国的司法实践充分证明,良好的制度更需程则予以保障。本文从东代位诉讼制度的特以及功能分析其在司法实践中是如何保障司中小
关键词:股东.代位诉讼;公司法
股东代位诉讼制度源于美法系国家,是在公司及其小股东的权益受到侵害时,由股东代替公司驶诉讼权利的一种特殊的救制度。股东是公司存在的基础,是公司最要的利害关系人。现代各国的公司法都将东平等原则作为维系司内部的主要原则。所谓股东平等则,是指股东在股东资格而发生的法律灭系中,应当其持有的股份数额享平等的待遇。股东平等原是公司得以存在的基础,它对于维护股东权益、防止大的横与独
二,股东代
1.是基丁股东身份产生的讼。从理论上说,股东代位诉是由公司的股东代位公司提起民事诉讼。这一诉可由一个股东提起,也可由个东共同提起,无论采用哪一种形式提起诉讼,诉当事人一方都应当是确定的股东。换占之,只有公的股东,才可以依法提诉讼,这就要求提起股东代位诉讼的一方事人必须具有股身。可见,股东代位诉讼是?种特殊的民事诉彤式,对原告有明确的制。因此,它仅应当遵循《民事诉讼法》的相程序性规定,还必须遵循《公司法》针股东位诉所作的寰
2.原告股东代位公司行使权,以的名义起诉。股东代位诉讼虽然是由依法代位公司提起的诉讼,直接目是为了维护公司利益,但东的代位诉讼不是以公司的名义,而是自己的名义提起的。当公司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时,在司不能或者怠于行诉权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如果仍然曝持必须公司以自己的名义起诉,事实的结果就很hT能是不起诉,等于故意放纵公司的事、经理等管理人员对司益的侵害,实际|:损害_r公司及股东的利益。因此,为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最终是维护公司股东的益,应当允许股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诉讼才有可能提起,诉讼目的才可能实现。一来说,律对于起代位诉讼
3.忽视公司的独立格、定资本多数决原则。公司具有法拟制的独立人格,这种独立人是公司的本质特点,也是公司制度的基础和核。正为法律赋予公一J的独立人格,使得公司在法律:明显有别于股东,尽管股东是公司的创造者,公司意思的承担者,足公司利益最密切的相关者,亦是公司经营险的最直接和最承者。显然,股东代位诉讼制度突破了传统公司独立法人格理念,告股东以自己名义行使本来于公司的诉权,代公司提起诉讼。从制度设计卜看,这疑表某程度卜忽
资本多数决原则公司运作的一项基本原则。在通常情况下,公特别是股份有公司依据资本多数决定原则进行经营管理决策,并不违社会所认可的公平、正义理念,因向公司出资是股东对公司承担的最牵要的义务,大股东冈多而对公司承担更多的风险。是,股东代化讼制度的立。明确了股东代位行使公司诉权的权利,授权公词东在公司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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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
方数据侵行为人的情况下,可以以自己名义代位公司提起诉讼,而不管其他股东甚至数股东是否同意起诉。即使只有一位适格的股东,也有权提讼,而不必考虑其他股东的态度。在一定意义上说无疑是对资本多数
4.适用于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我国({公司法》第152条的规定,股东代位诉讼的适用范包括并H只限于有限责任公和股份有限公司。当然,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股限公司在股东人数、理机制方面存区别,股东代位诉讼可能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具则尚待
三、股东代
股东代位诉讼是公司法定一一项重要制度,也是保护股东特别小股东利益的?道屏障和重要手段。各国的屯法和司法实践,东代位诉讼制度主要具
1.保护少数股东的合权益(事后救济功能)。股东一般不直与公司的经营管理,由股东举出来的蕈事会实际居于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的心地。由伞体股东组成的股东会虽然在法律上、名义上公司的权/J机构,但因股东会自身运行机制的限,特别是现代股份公司的份比较分散,股东可能人数众多H遍布各,召开会议已属不,正发挥应有的决策作用无疑更难,这些因素致股东会的实际地位日趋化。公司的蕈,大股东等利优势地位操纵公司动,损害小股东的权益,因此股东代位讼制法救济上保护
2.保证公司治理机制常运(事前预防功能)。公司是股东资设立的,股东足公司1字在基础,也是公司最要的利害关系人。设立公司基本的,归根到底还是为r获取经济利益,公司的正运行和公叫制度的顺利发展,归根剑底都依赖于公的股东能够依法获得相应利益,股东不能得利,公司就准以长期存,公叫制度也会失础。因此,保护公司股东的权益,是公司法一项基本任务。股东诉讼度作为公司法一项重耍内,其商接功能表现依法解决公司出现的纠纷,为当事人提相应的律救,维护公
3.维持证券市场的良运行。现jlE券市场的稳定和繁荣,、良好的法律制度是必不可少基础和保障。股东代诉汝正是在中小股东合法权益到侵后,往公司董事、经理等侵害人不以公司身份提起诉的情况下,由小股东代位公司提起诉讼的,可以说是法制度对中小股东的合法利予以救济的最后途径。它通过诉讼育接保公司的利益,间接地说最终是保护股东的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即通过司法途径确保中股东获得法律救,维护其合法益,从而使他们维对证券市刘金华:《【股东代诉讼制度究》,国人公安大学出
刘俊海(《股东有限公司股东权
[2】
场的信赖和信心,从根本上促进证券场的良性
股东代位诉讼制度研究
苏州大学
硕士学位论文
股东代位
姓名:余晓芸
申请学位级别:硕士
专业:法
指导教师:张永泉
20090401
股东代位诉讼
中文提要
股东代位诉讼制度是当公司遭不法侵,公司怠于追究侵害人责任时,公司股东依位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为公司的利益而起诉讼,它是一种新型的诉法律制度。我国《司法》中对该制度出了原性的规定,但是实践中可操作不强,需要从程序法的角度进一步范和完善。本文以《司法》第152条的规定为逻辑起点对该制度进阐述,从实体和程序方面确立股东位诉讼制度的理论基础后对诉讼当事人的架构进行了分析,并从胜诉原告股东费用偿比例性个别赔偿方面阐述代位诉讼激励机制以及从前置程序、讼费用担保和原告股东败诉时的赔责任等方面对制约机阐,以求得鼓励讼与防止滥诉之间平衡。过借鉴国外主要是美国和日本的立法例,并运用比较分、实证、纳等法提出了我国股
关键词:股东
作者:余晓芸
ResearchONtheshareholderderivativesuitsAbstra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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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searcll0ntllesIIarellOloernerlVatlVeSUltS1●J●●?
Abstract
Shareholderderivative
lawsuit
ofasuits(hereinafierreferredtoasSDS)isanewtypeofsystem.Whenthepanyfailstoperformtheirresponsibility,theshareholdersapanyhavetherighttobringlawsuitagainsttheinfringerintheirownname.Buttherevisedpanylawonlyhastheprincipledregulationsandrules,lackingthedetailedsystem
t0bearrangement,thestandardizationandperfectionindetailaresupposedfurtherpracticed.Theessay’slogicalstartingpointistheArticle152ofthe
thenestablishthetheoreticalprincipleofSDSfromtheperspectiveofpanylaw,and
substantialandprocedurallaw,andanalyzethestructureofpartiesinaction.Theessayalsoincludesincentivemechanism
aboutpanies。pensationandrestrictingmechanism.Theformerismainlyresponsibilitytoplaintiffsandproportionate
torecovery,thelatterismeanspro-suit,securityofexpensesandtheliabilitypay谢tll
thefailingplaintiff.Throughthemethodsofparison,analysis,induction,positivismtoimproveourlawsuitsystem.
Keywords:Shareholderderivativesuitsprocedureperfection
Writtenby:YuXiaoyun
Supervisedby:ZhangYongquan
苏州大学学位论文独性声
学位论文独创性声明
本人郑重声明:所提交的学位论文是本人在导师的指导下,独进行研究工所取得的成果。除文中已经注明引用的内容外,本论不含其他个人或集体已经发表撰写过的研究成果,也不含为获得苏州大学或其它教育的学位证书而使用过的材料。对本文的研究出重要贡的个人集体,均已在文中以明确方式标明。本人担本声B
研究生签名:
学位论文
苏州大学、中国学技术信息研究所、国家图馆、清华大学论文合部、中国社科文献信息情报中心有权保留本人所送交学位论文的复印件和电文档,可以采用影印、缩印或其他制手段保存论文。本人电子文档的内容和纸质论的内容相一。在保密期内的保密论文外,允论文被查阅和借,可以公布(包括刊登)论文的全部或部分内容。论文的公布(包括刊)授权苏州
薪究生签名:金
股东代位诉
引言
现代企业制度中,公司是最要的企形,其突出特点是独立的法人人格,即公有权决定自己的经营行为和管理行为。公司内部治理中,在规定股平等原则的同,还规定了资本多决原则,从而使得股东的平等仅仅体在表决权行使的过程之中,而股大会所作出的决议总体现多数股东的意志,小股东的意思完全被股东的意思所吸收;再加上公司发过程中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趋势,公司的中小股东常面临公司控股东和理层侵害。为了给中小股东有效救济渠道,保障公司的良好行,英美法系国家创设了股东代诉讼制度,我国也在2005年修订公法时确立了该制度,但是需要结合我国民事诉讼法理论和司法践,借鉴英和日本的关规定一步完善股东
股东代位诉讼制度研一股
股东代位
股东为公司利益的终极所有者,在公司益到他人不法侵害时,股东的利益也会间接受损害,但由于公司是独立于股东的法人实体,对于公司是否以及如何追究侵人的法律责任,东一般无权干涉,而能交由司自行决定。当侵害公司权益者为全与公司无涉的第三人时,董事会关是否对其提起诉讼的定,通常不会招致股东对其合理性的怀疑。但若侵公司权益者为具有特殊身份之人,特是公司董事会成员、高级职员或者控制股东时,由于利益冲等因素的存在,董会关不予诉的决定是否公正、合理就很值得怀疑了。事实上,董事会肆免上述人员应对公司承担的赔偿责,怠于起诉的情形在实中屡见不鲜的。因,创设了股东代位诉讼制度,它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监督约束上述人的违法或不当为,是在、董事、公司等各个利
(一)股东代位诉讼制的概
关于股代位讼称谓的用语有股东代位诉、股东派生诉、股代表诉讼。一般而言,在美法系,都称其为股东派生诉讼,在大陆法系国家和地中,如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又将此诉称之为股东代表诉讼或股东代位诉讼。对于制度我国应采取何种称,《公司法》并未作出明确规。有关立工作人员的公司法释义著作称之为股东代表诉讼,但并未说明理由1。笔者认为“股东派生诉讼"虽然反映股东的诉权来自公司诉讼利,但不能直观地反映出该制度具有的代表性和代位性特征,而且理界对此外来词的翻译名称也各不相同2,所以不宜采用“派生诉讼";而如将之称为“代表诉讼"的话,又很容易与我国《民事诉讼法》所确的代表人诉讼制度相混淆,其在原股东人较多,可能采代表人诉讼的方式的时候,更是难以区分。至于有学者指出如果采用“代讼”的称谓会与《合同法》中规定的债权人代位诉讼淆,其实然。债权人代位诉讼直接了自己的利益,而股位诉讼是直为了公司的利益,间接维自己的利益。更何况,他4r]-者在称谓上冠之以“权人"或“股东"1见安建主编:《华人民共国公司法释义》,法律
2有的学译为“派生诉讼”,有的学译为“衍生诉讼”,还有学者译为“第二诉讼”。参见刘俊海:‘论股东的代表诉讼提起权》,保树主编:‘商事法论集》(第l),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
的定语这一显著的差别。所以,采股东代位
股东代诉讼一种特殊的诉讼形态,是公司的合法权受公司董事、监事、控股股、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的侵害,怠于起诉或者拒绝诉时,公司股东依法代位公司以自己名义,为公司的利益而提起的诉讼4。概言,股东代位诉讼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第一,股代位诉讼具有代位性和代表性双重特性。一方面,由于司是独立于股东存在的具有法人人格的主体,公司诉权应由自身来行使,但司某种原因而拒绝或怠于行使请求害赔偿请求权时,股东可以以自己名义代位行使公司的诉权,此即股东代位诉讼的代诉讼性;另一方面,股东提起代位诉讼的同时,也是代表着公司中其他处于相同地的股东提起诉讼,而且其他东不得同一理再行起诉,具有代表性。第二,股东代位诉讼的判决具有扩张效力,主要体现在点,其一是,原告股东胜诉时诉讼效果直接及于公司,公司享有诉利益;其二是,东代诉讼判决的效力当然其他股东。于原告股东提起诉讼具代表性,诉讼判决后,根据一事再原则,其他股东得依据同一事由提起讼。第三,股代位诉讼破了传统的公司独立法
股东代位诉讼作为股诉讼重要组成部分,是股东监督公经营及预防公司董事、控股东利用“资本多数”原则对多数股东意志利益全部肯定和对少数股东意志和利益的全部否定,在表决结果中无法体现少数股东意见和利益的发生的权利的吞并或权的淹没这种奇特的现象5。它有利于护中小股东的权,强公司的制衡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促使董事、经理等管理员更加勤勉和慎行事,主规范和约束自己的行为,避免或及时纠正在公司经营过程中出的不行为,维
(二)股东代位
股东代位诉讼是英国的判例法首创的,是随着国判例FossvHarbottle(1843)案规则所确立的一些例外规则而逐渐建立和完善的。Foss规则包括适格原告原则和多数原则两部分,即假如公司的董事违反了对公司的诚义务,或者3外,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本文以均称为股东代位讼,但是在及其他国和地区的法律规定或相关引文时,仍沿袭其股东派诉、股东
4刘金华:《股东代位诉讼制度研究》,国人民公安
5参见赵旭东:‘公司法修改中的中小股东保护》,载‘月旦民商法究~最新两岸公司法证券法评析》,清华
反了必要的谨慎和技能行事义务,那只公司是诉讼中唯一适格的原告6。只有在官认定公司的大多数决定是欺诈了少数人情形,少数股东才可以提起诉。这一规则实际剥夺了小股东的诉讼起权,因为侵害公司利益的人往往是控着公司的大股东,他们不可能对自己行为提起诉讼,而法要认定欺诈的事实,以及构成欺诈的标准又是一难题。基于以上考虑,美国在继受国的衡平法后没有沿袭Foss规则,而是创设了衡平规则94(EquityRules94),即现行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23.1条的前。20世纪中叶以后,大陆法系国家借鉴英美的相关法律度,造性地沿袭了东代位诉讼制度。其中,以日本为典型一。我国台湾地区亦仿照日的立法例在湾“公司"第214条和第215
我国《公司法》于2005年三次修正建立了股东代位诉讼制度。该法第152条第l款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者公司章程的规,给公司造成损失,有限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事有本法规定第150条规定的情形,前述股东可以书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董事的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一规定从原上确立了我国的股东代位诉讼制,使法院对该类案件受有了明确的法依据。但是,值得我们思的是,要让该制度在实践中发挥其应的立法价值,不流于,关是如何在配套
(三)股东代位诉
1、股东代位诉讼
根据股东诉讼提起的基划分,股东的诉讼可以分为两,即股东代位诉讼与股东接诉讼。法官面对东提出的诉讼请求,首要的决问题即是判断诉讼请求是属于直接诉讼请还是代为诉讼请求,由此确定程序上的若干项8。股东直接诉讼指是股东以本人的名义或依本人的权提起的,旨在弥本所受损失或强制他人履行对自己的义的诉讼9。它和股东位诉讼在诉讼的、诉权6滨、曹顺明:‘股东派生诉讼的合理性基础与制度设计》,《
7日本在1948年《证券交易法》中导入该制度后,1950年大幅度修改《商法典》时作出了比较具体的规定,其后历经多次修改,使其在践中能真正发挥作用。在2005年日本制定《法典》时在整合原《商典》中有限责公司法商法特法的基础上对公司的股东代位诉讼制进行了进
‘乔欣:《公司纠纷的司法救济》,法律出版
9美国法律研究院通过并颁布:‘公司治理原则:分与建议》(下卷),楼建波、陈炜
股东代位诉讼制度究一股东代位诉讼制度概述的源、适用的范围、胜诉利益的归属、法判决的既判力上都存在着同。.具体而言,股东直接诉讼是股直接为了自己的利益而提起的诉讼,诉权直接源于股东自身所享有的权利并且胜诉后所得的益归于自己的讼态,而股东代位诉讼是为了公司利益,代公司行使利提起的诉,胜诉所利益归公司所有,原告股东一般只能与其他股东按持例享胜诉
因此,有学者提出直接诉讼的断标准要:(1)是否违反了对股东的特定义务,管该违反义务的行为已明显使公司受损;(2)原告股东所受损害与他股东所受损相分离10。然而,司利毕竟与股东个人权利有着极为切的联系,在有些情况下,就同一事实,股东既可以提直接诉讼,也可以提起代位诉讼,这就产生了接诉讼和代位诉讼的竞合。例如,公司与其控股股东签订了一份财产转让合同,并在股东会上获得了批准,该控股东持股份也参加了表决。事后,部分股东对合同中的转让价出质疑而产生了诉讼。一方面,们可以不公平的自我易格损害了公利益为由,提起股东代位诉;另一方面,他们也有权以自己对公机关合法行的期待权其表权受到不当影
2、股东代位诉讼
股东代位诉讼不同于《合同法》第73条规定的债权人代位诉讼,两者某些方面虽有相之处,如都是在真正的权利怠于行使权利,由第三人以己的名义起诉等。但是两者
一是诉因不。股东提起代位诉讼的原因,通是由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违反勤勉务或忠实义务,致使公遭受损失的情形,性质上主要体现为侵权系,而《合同法》73条规定的债权人代诉讼指的是债的保全的代位诉讼权,
二是提起诉讼的目的不同。股东提代位诉讼的直接目的是维护公司的合权益,间接维护自的合法利益。在债权人代位诉中,债权人提起代位诉讼直接是为了避免自己的合法权益
出版社2006
10汤维建、戈琦:《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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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代位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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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代位诉讼制度研究攻硕士学
攻读硕士学位
1、《浅议专家法律意见书及其规范》,发于《理论与现
2、《浅论国际私法上的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发表于《金程一一经济
股东代位诉
后记
当提笔写下“后记”二时,别的伤感涌上心头。苏州的小桥流、粉墙黛瓦,王健法学院的一草木、一桌一椅都让我依不舍。幸运的是在如此惬优越环境中度过了美好的三年研究生生活,结识了志同合的同学和朋友,在法学学习道路中得到了诸多老师帮助和引导,尤其是我的导张永泉教授一直以来对我的毕业论文给予了切的指点和悉心的导.还记得,一个阳光明媚的午后,在法学院楼梯遇见先生,先生还叮嘱我多看书,多思,这些平常的语给了我莫大的勇气鼓励,先生严谨的治学态度,渊博的学,务实风范,这些都是我
又该说感谢话了,我不知道还可以用什么方式来示我的感激,惟有对这三年里所有鼓励、帮助我的人说谢谢。感谢所有教授过我法学院的老师,感谢我的同窗好友,尤其是司在论文写作中帮我收资料、提出议。感我遥在家乡的父母和亲人,你们的爱和支持随着我
股东代位诉讼若干问题探析
股东
股东
论文关键词:股东代诉讼诉形态当事 论文摘要:股东代位诉讼作为一种诉态,既具有商事诉讼的共性,又有其特的一面,明确其与相关概念之间的界限对其质的界定至为关健,股东代位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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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关键词:股东代位诉讼讼形当事人 论文摘要:股东代位诉讼作为一种诉讼形态,既具有民商事诉讼的共性,又有其独特的一面,明其与相关概念之间的限对性的界定至为关健,股东代诉性质上属于派生诉讼和共益诉讼.对股东位诉讼原告的资格不应进行多的限制,被的身份以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为主,同时括其他人。 一、股东代位诉讼的概念 关于股东代位讼的概念,学界有不同的见解,有观认为,“股东代表,又称派生讼、股东代位讼,是当公司合法益受到不法侵害而公司却怠于诉时,公司股东以自己名义起诉,而所获赔偿归于司的一种诉讼形态。”,也有者认为,“所股代位讼是指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经理等在执行务时违反法、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并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公司因故怠于追究其偿责任时,依法股东代位公司起追董事、经理等民事赔偿责任的诉讼。” 上述观点将股东代位诉讼等同于股东代表诉讼的做法值得商榷,代表诉讼与代位诉讼是两种性质不同诉讼形式,不混为一谈,关于两者的系,容下文详述。另一面,股东代诉讼有其特定的用范围,不是只要发公司的合法权受到侵害且公司于起诉,都可以引起股东代位诉讼权,只有在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的侵害时,才可能发生东的代位诉讼。换言之,股东代为诉讼针对的仅仅是公司内部管理层对公司益的不法侵害为。二观点将股东代诉讼仅限制在股份有公司,似有不妥,因为无论是
代位诉讼均适于有限责任公司和份有公司,因为不论在有限公司还是在股份有限公司中,都可能存在董事、监事等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害公司法权益的情形,股东然享代位诉讼权,因此这种观点实夺了有限责公司股东的诉权,同时也纵容了董等高级管理人员肆意侵害公司的行为。 笔认为,股代位诉讼,是指公司的董事、监事、理等在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司造成损害并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公司因怠于追究其赔偿责任,法由股东代位司提起追究董、监事、理等民赔偿任的诉讼。 二、股东代位诉讼的质 有关股东为诉的性质,学界可谓众说纷纭.,莫衷一是。者认为,要科学界定股东代位权讼的性质,首先须清股东位诉讼与相关概念之间的关系。 股东代位诉讼相关概念的界 1.股东代位诉讼与债的保全之代位权诉讼的关系 所谓债的保全之代位权诉讼,是指在债务怠于行使对次债务的到期债权,危机债人债权实现的情况下,债权人为了保全自己的债权,而己的名义向法院提起的请求债务人向自己履行债务的诉讼。 从两者的概念来看,股东代位诉讼与代位诉讼都属于派生诉,即代位诉讼,详言之,者都是原告以自己的名义起的原本不应其享有诉权的诉讼。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说,股东代位诉讼中“代位”与代位权讼中“位”的内涵本质上是一致的。 但是,这两者在发生条件、法律效方面还是存有巨大的差别。具体表现在: 其一,发生条件而言,股东代位诉讼是在公司的董事、经理等高级管理员违法或者违反公司程损害公司利益公司于使诉权的情况下为发生,而代位权诉讼,是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次债务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