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这样:离婚必须调解,法院会组织。调解不成,法院会依据双方婚姻情况进行判决。如果判决不离婚,那么在半年内,如果一方以同样的事实和理由再次请求离婚的,不受理。如果第一审判决准许离婚,被告可以在收到一审判决后的15天内上诉,启动第二审程序。如果二审法院继续认为可以离婚,那么收到二审判决书之日起,婚姻关系就结束了。如果被告收到一审判决可以离婚后的15天内没有提起上诉,那么第16天起,判决就生效了,也就是婚姻关系就结束了。至于你说的那个半年,是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情况下,半年内,同一个原告,同样的事实,就不能再提起离婚诉讼了
法院离婚判决书样本
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启勋,男,1963年7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益阳市人,住益阳市赫山区沧水铺镇花亭子村道子坪组19号。
委托代理人刘正良,湖南公言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财产部分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艳妮,女,1962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益阳市人,住益阳市赫山区沧水铺镇花亭子村道子坪组19号。
委托代理人徐健,湖南天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财产部分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袁勇,湖南天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上诉人徐启勋与被上诉人陈艳妮离婚纠纷一案,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于二00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作出(2008)益赫民一初字第1192号民事判决,徐启勋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3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徐启勋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正良、被上诉人陈艳妮及其委托代理人袁勇均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认定,原、被告于1985年农历1月8日按当地风俗习惯举行婚礼,形成事实婚姻关系。
同年农历10月18日婚生长女徐林立,1988年6月30日婚生次女徐杰,1990年10月30日婚生三女徐偲。
婚后,因为性格不合等原因,双方常因家庭生活琐事争吵、打闹。
原告曾于2005年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后经亲友劝解,原告撤回了起诉。
但此后原、被告夫妻关系仍未改善。
2008年6月13日,原、被告亲自拟订离婚协议,约定原、被告离婚,共同财产平均分割。
即在被告支付110 000元给原告的情况下,共同债权归被告所有,共同债务归被告负担,除房屋平均分割外,其他如吹膜厂等财产全归被告所有。
后因故原、被告就该离婚协议未到民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原告再次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原、被告共同财产有:楼房1栋(现正由有关部门拆迁补偿安置,补偿款为241 800元)、穿膜设备1套(价值约20 000元)、三相用电户口1个(价值8000~10 000元)、本田牌摩托车1台、29英寸彩电1台、空调机1台(现由原告保管)、洗衣机1台(现由原告保管)、液化汽灶具1套、四组合家俱1套、床铺2张、木柜2只、写字台2张、矮柜1套、木沙发1张、建房材料若干以及其他一些日常生活用品。
原、被告无共同债权,证据证实有共同债务14 000元(其中陈斌享有8000元、陈令文享有6000元)。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认为,原、被告已形成事实婚姻关系。
其在形成事实婚姻关系之后,因双方性格不合等原因,常因家庭生活琐事争吵、打闹,原告曾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经亲友劝解撤回起诉后仍未能改善夫妻关系,并曾达成离婚协议,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故法院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原、被告离婚后,其事实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负担的共同债务依法应予共同偿还,积累的共同财产依法应予平均分割,原告在庭审陈述中明确表示其共同财产中除房屋拆迁补偿款、房屋安置地基及其他拆迁安置待遇以外的其他财产可以30 000元拆价归被告所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予以确认。
但现由原告保管的洗衣机和空调归原告所有为宜。
原告所诉的房屋拆迁安置地基因其所有权属于原告所在集体经济组织,原告要求予以分割于法无据,其享有的使用权可按所属集体经济组织的有关规定执行。
原告诉称的房屋拆迁安置待遇因系不确定事项,法院不予审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第(一)项之规定,故判决:1、准许陈艳妮与徐启勋离婚;2、陈艳妮与徐启勋所有的房屋拆迁补偿款241 800元由陈艳妮与徐启勋平均分割,陈艳妮分得120 900元;3、陈艳妮与徐启勋所有的共同财产除洗衣机和空调由陈艳妮所有外,其余由徐启勋一次性折价30 000元支付给陈艳妮后归徐启勋所有;4、陈艳妮与徐启勋共同负担的债务14 000元,由陈艳妮偿还7000元、徐启勋偿还7000元;5、陈艳妮与徐启勋个人经手的债权、债务各自享有和承担。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由陈艳妮负担。
徐启勋不服原审判决,上诉提出:1、一审认定房屋拆迁款全部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当;2、一审认定其他财产折价30 000元归陈艳妮所有不合理;3、夫妻共同债务认定不实,处理不公。
请求二审依法改判。
陈艳妮答辩称:1、原审认定事实清楚;2、原审认定其他财产折价30 000元给被上诉人的处理合理合法;3、徐启勋与她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品德不好。
请求二审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期间,徐启勋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1、2004年2月21日徐启勋在益阳市赫山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沧水铺信用社借款30 000元,借期至2004年11月21日到期的借据复印件一张,用以证明在2004年曾借过信用社30 000元至今未还。
2、徐启勋在2006年2月13日所借徐卫平30 000元的借条一张;3、徐卫平的调查笔录一份;4、徐启勋在2008年2月2日所欠邓安辉5000元的欠条一张;5、徐启勋在2008年2月2日所欠王学龙5500元的欠条一张;6、徐启勋在2008年3月14日所欠范文胜50 ...
法院离婚判决书样本
展开全部是这样:离婚必须调解,法院会组织。
调解不成,法院会依据双方婚姻情况进行判决。
如果判决不离婚,那么在半年内,如果一方以同样的事实和理由再次请求离婚的,不受理。
如果第一审判决准许离婚,被告可以在收到一审判决后的15天内上诉,启动第二审程序。
如果二审法院继续认为可以离婚,那么收到二审判决书之日起,婚姻关系就结束了。
如果被告收到一审判决可以离婚后的15天内没有提起上诉,那么第16天起,判决就生效了,也就是婚姻关系就结束了。
至于你说的那个半年,是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情况下,半年内,同一个原告,同样的事实,就不能再提起离婚诉讼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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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开全部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06)官民一初字第**号 原告:***,女,19**年**月**日生,汉族,浙江省嘉兴市人,云南省昆明**经贸总公司**分公司职工,住昆明市五华区**新村**号**幢**单元**号。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吴黎明,云南建广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诉讼代理。
被告:***,男,19**年**月**日生,汉族,云南省祥云县人,云南省昆明**经贸总公司**分公司职工,昆明市五华区**新村**号**幢**单元**号。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邢磊,云南万成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诉讼代理。
原告***诉被告***离婚一案,本院于2006年8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苏燕适用简易程序于2006年9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吴黎明、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邢磊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称:原、被告双方于2000年8月28日登记结婚。
婚前双方均有过不幸婚姻,且均有自己的子女。
婚后双方未生育子女。
近两年来,由于被告每日沉迷于赌博,且在外嫖娼,对家人态度粗暴,对原告随意打骂,对家中任何事情都不管不问。
双方已长期分居。
双方本就不太牢固的婚姻再无维系下去的可能,双方感情已彻底破裂。
另外,昆明市五华区**路**号房屋系拆迁原告婚前旧房回迁安置的集资建房,且集资款原告已在婚前全部付清,该房屋属原告婚前财产,不应作为共同财产分割。
原告现向法院起诉,要求:1、判令原、被告双方离婚;2、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3、依法分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辩称: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双方是能够和好的,被告不同意离婚。
原告诉状中只有双方结婚及未生育子女的情况属实,其余不是事实。
原告主张感情破裂的理由及陈述被告的种种不是都不是事实。
**新村的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虽购房款是在结婚前交的,但房屋权属应以产权登记为准,被告提交的证据能够证实被告的主张。
如原、被告不是夫妻关系,原告也不可能分到房子。
双方1999年已形成事实婚姻。
综合原、被告诉辩主张,本案双方当事人对以下问题存在争议:1、原、被告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原告的离婚请求能否得到支持;2、原、被告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哪些夫妻共同财产,如离婚,财产应如何分割。
审理中,原告针对其主张的事实及请求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接待报警案件三联单(回执)一份、报警案件审查决定书一份、病危通知书一份,欲证实被告在外嫖娼的事实;2、职工集资建房协议一份、发票两张、2004年12月28日的情况说明一份、2006年8月30日的情况说明一份,昆明市房屋标准租金评定表一份,上述证据均欲证实昆明市五华区**路**号房屋系原告婚前个人财产;3、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一份、云南省旧机动车辆交易价格审核单复印件一份,欲证实共同财产有云**面包车一辆;4、商品销售单两张,欲证实家庭影院的价值及DVD的价值。
经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中的接待报警案件三联单(回执)、报警案件审查决定书的真实性无异议,但不能证实原告主张,只说明发生过一件刑事案件,不能证实被告嫖娼,病危通知认为无印章,对其真实性不认可;对证据2中职工集资建房协议、发票、2006年8月30日的情况说明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原告个人无权参加集资建房,不能证实房屋权属,2004年12月28日的情况说明与本案无关;对证据3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车辆交易价格审核单上的价格只是评估价,被告购买车辆实际是用了8000元;对证据4无异议,被告出资过7000元。
审理中,被告针对其辩解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一份西山区房产管理局档案摘抄表,一份住房资格审核表,欲证实原、被告双方现居住的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
经质证,原告对被告所举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不能证实被告主张,只能证实双方的婚姻情况。
本院结合原、被告双方庭上陈述,对双方所举上述证据综合认证认为:原告所举证据1中报警回执及报警案件审查决定书经被告质证后对其真实性无异议,故为有效证据,本院予以确认,但证据所载内容只能证实被告在2002年2月4日向公安机关报案称其被抢劫,公安机关接警后将其立为刑事案件进行侦查的事实,不足以证实被告嫖娼,证据1中的病危通知无印章,无法核实其真实性,故为无效证据,本院不予确认;证据2经被告质证未对其真实性提出异议,故为有效证据,本院予以确认,能够证实原告于2000年4月25日就与其所在单位云南省**经贸总公司签订了《职工集资建房协议》,且其于婚前就已交清了购房款并入住新房,以及原告能分得新房是因原住旧房拆迁才安置新房的事实;证据3被告对其真实性无异议,故为有效证据,本院予以采信,能够证实云**号面包车在2004年5月时的评估价格为15000元,被告虽辩解车辆是其用8000元买的,因其无反证予以证实,故本院不予采信;证据4为有效证据,本院予以确认,以够证实原、被告共同财产中家庭影院、DVD在购买时的价格。
被告所举上述证据经原告质证后对其真实性无异议,为有效证据,本院予以确认,但只能证实昆明市五华区**路**号...
离婚判决书怎么写?
原告:xx女 被告:xx男 原告xx诉称…… 被告何xx辩称…… 上述事实,有……证实 本院认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项、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xx与被告xx离婚; 二、子女抚养…… 三、探望权…… 四、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案件受理费50元,其他诉讼费xx元,合计xx元,由原告xx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书记员: 人民法院
离婚后财产纠纷判决书如何写
离婚财产纠纷判决书范文原告杨XXXX,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曹XXXX,湖北X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XXXX,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章XXXX,湖北X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杨XXXX诉被告黄XXXX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杨XXXX,被告黄XXXX均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XXXX诉称,2014年5月10日,原被告协议离婚。
2015年7月10日,原被告双方经充分协商、自愿签订协议,约定“1、被告承担原告一年租房费用(500元/月),于2016年7月前给付;2、被告2016年5月6日前给付原告五万元人民币”。
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协议款,被告总是推诿拒付。
请求:1、判令被告履行协议向原告支付8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黄XXXX辩称,2014年5月10日,被告与原告协议离婚,协议明确说明,孩子由被告抚养,原告不出任何费用,被告一次性补偿原告8万元整。
但离婚后,原告多次找到被告无理取闹,并于2015年7月10日,有预谋的带着所谓的补偿协议来到被告的住处大吵大闹,当时原被告已经离婚了,8万元已经给了原告,原告不但不听,反而把被告的家都砸了,在这种原告威逼的情况之下,为了尽快把原告支走,万般无奈下才签了协议,但并非被告自愿,应视为无效协议。
其一,双方协议无完整签字及日期。
二、协议是原告早已有预谋的,打印好的,连捌万元都是打印上的,是在威逼情况下签的。
就此请人民法院查明事实,依法判决该协议无效。
三、原告颠倒黑白,无视法律,恶意胁迫被告签订协议。
2016年原告诉被告到文峰区法院调解中心,当时查明了事实,且没能支持原告所述的补充协议,而后转到了民庭审理。
根据法律规定,原被告所欠协议,并非被告的真实意思,存在着重大问题,请求法院查明事实,驳回原告的无理之诉。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0年2月18日结婚,2014年5月10日达成离婚协议。
原告提交补偿协议书一份,被告为甲方,原告为乙方,内容为“甲乙双方于2011年5月10日协议离婚,现因乙方无住房且收入微薄,甲方同意对乙方进行经济帮助,从而一次性解决离婚的遗留问题,双方达成协议如下:1、甲方自愿承担乙方租房费用500元/月,期限为一年,该费用在2016年7月前给付。
2、甲方在2016年5月6日前给付乙方捌万元人民币,从而使乙方有能力购买房屋进行居住。
3、该协议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得撤销,此后双方各自安排好自己的生活,互不干扰。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签字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甲方:黄XXXX,乙方杨XXXX。
2015年7月10日”;被告也提交补偿协议一份,被告为甲方,原告为乙方,内容为“甲乙双方于2011年5月10日协议离婚,现因乙方无住房且收入微薄,甲方同意对乙方进行经济帮助,从而一次性解决离婚的遗留问题,双方达成协议如下:1、甲方自愿承担乙方租房费用500元/月,期限为一年,该费用在2015年7月前给付。
2、甲方在2016年7月前给付乙方捌万元人民币,从而使乙方有能力购买房屋进行居住。
3、该协议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得撤销,此后双方各自安排好自己的生活,互不干扰。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签字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甲方:黄XXXX,2015年7月10日”;被告提交的该份补偿协议无原告的签字。
上述事实,有离婚协议书、补偿协议书等及当事人当庭陈述在案佐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原告提交的补偿协议书有原被告的签字,原告根据协议的第一项约定请求被告支付租金6000元,根据第二项约定请求被告支付80000元,共计86000元,应予支持;被告辩称是受胁迫签订的协议,原告不予认可,被告未能证明自己的主张,且也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行使撤销权,故对被告的辩解理由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第五十五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黄XX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杨XXXX人民币86000元。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10元,由被告黄XX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XXX人民陪审员 刘XXX人民陪审员 杜XXXxxxx年xx月xx日书 记 员 胡XXX
离婚法院判决书谁有样本可以给我看下吗
展开全部1.判决书法院可以公告送达,你不用担心2.生效的判决书就等于是离婚证,你再婚的话拿着判决书到民政局就行3.你丈夫出现是而已要抚养费的,不过你们离婚,夫妻共同财产有一半是属于他的,你可以在这一半中按月扣,等扣完了不够的部分以后他出现了找他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