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以你妹妹的孩子和你父母的名义向被告人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具体的赔偿数额建议咨询当地律师,或者和当地法律援助中心联系,如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可申请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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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赔偿金起诉状怎样写
死亡赔偿金起诉状,是属于民事起诉状的一种,具体可以参照一下格式写。
民事起诉状原告:姓名,户籍地址,证件号码,联系地址,联系方式。
委托代理人:姓名,证件号码,工作单位,联系地址,联系方式。
(无委托代理人可以不写)被告:姓名,户籍地址,证件号码,联系地址,联系方式。
因 交通事故。
交警部门在 年 月 日队该事故作出 号事故责任认定(裁定书)不服向本院起诉。
诉讼请求:1.请求撤消 交警部门在 年 月 日队该事故作出 号事故责任认定(裁定书)(部分或全部认定或裁定)2.判决原告赔偿相关费用 元(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伙食费营养费残疾/死亡赔偿金 元;被抚养人生活费 元;鉴定费 元;营养费 元;精神损害抚慰金 元)(注有财产损失也可列明)事实理由:具体事发经过。
此致人民法院起诉人起诉日期最后请记住,交通事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
需要向法院提供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裁定)书
交通死亡事故赔偿金的申请书律师您好!请帮帮忙,谢谢!下面是大致...
1、申诉人的基本情况。
自然人应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及有效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写明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及有效联系方式; 2、赔偿义务机关的名称或被申请确认的人民法院的名称; 3、具体的申诉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及证据; 4、受理申诉的人民法院名称(国家赔偿案件应写为: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国家赔偿确认案件应写为:最高人民法院); 5、申诉人应在申诉书上签名或盖章;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是多钱
展开全部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构成医疗事故死亡的患者,家属不能获得死亡赔偿金。
而对于不构成医疗事故但构成医疗事故以外原因导致的损害,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即应获得死亡赔偿金。
其后果导致医方过错责任大的赔偿数额小,过错责任小的赔偿数额大。
这显然不合理,这种失衡会动摇公众对法律的信心。
一起医疗损害对于受害人及其亲属来讲,往往是灾难性的。
这样的风险让一个家庭承担,导致受害人家庭陷入困境甚至是绝境。
由此而引发的大量社会问题,并非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自身所能承担的。
我国每年的就医和住院共达几十亿人次,如此庞大的数字出现医护人员过失导致患者损害的情况是不可避免的,这就如同道路交通事故不可避免一样。
因此,笔者认为,建立客观公正的赔偿机制,分散医疗损害的赔偿风险,是一个文明社会应有的责任。
那种所谓赔偿可以导致患者承担的医疗费用增加的言论,显然不当。
因为对不能避免的风险,应有医疗责任保险来进行保障。
生老病死是每个人都必须经历的过程,无一例外。
医生死于医疗事故的也大有人在。
只不过医生具备相应的医学知识,可能比一般患者更懂得预防疾病。
因此,将医疗损害责任纳入普通民事侵权责任的范畴,使受害人受到的损害能够得到应有的赔偿,是对我们每个人的保护,也是医疗机构双轨制度之下的必然趋势。
来源找法网:网页链接 人身伤害赔偿的多重标准,对受害人的权利保护是不周全的。
《侵权责任法(草案)》,有望对侵权赔偿标准进行统一,以使所有受害人的权利得到平等的保护。
至于由此增加的风险,则可以通过保险制度的设计予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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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们的死亡赔偿金如何进行赔偿?
死亡赔偿金如何进行赔偿 对于死亡赔偿金的分割,法律和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但死亡赔偿金作为死者将来收入损失的损害赔偿,原则上可参照《继承法》遗产分割原则进行合理的分配,即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死者近亲属可以按照法定继承顺序要求分割。
配偶、父母、子女为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共同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同一顺序继承人在继承遗产的份额时,一般应当均等。
该如何分配死亡赔偿金呢?应该回归到法律的基本原则,以公平、正当、权利与义务相适应、照顾弱势个体的原则来确立分配的比例或份额。
所谓公平就是要让获得死亡赔偿金的各个主体获得一种大致的心理平衡;所谓正当就是要让得到死亡赔偿金的主体能够得到法律上的支持;所谓权利与义务相适应是要考虑到各个主体与死者关系的亲疏远近、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以及是否存在抚养与被抚养的关系;所谓照顾弱势个体是指要考虑到那些缺少生活来源的主体,特别是未成年人,在分配比例上可以给予必要的照顾。
因此,尽管按照人头来进行等额分配死亡赔偿金比较简单易行,方便操作,但是却不一定具有当然的合理性与合法性。
相关各方可通过协商来加以解决,如果实在协商不成,则只能通过诉讼的方式,交由法官根据上述原则来予以调解或裁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死亡赔偿金的解剖
死亡赔偿金,又称死亡补偿费,是死者因他人致害死亡后由加害人给其近亲属所造成的物质性收入损失的一种补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在第29条采用了“死亡赔偿金”的称谓,而在该司法解释的第17条则用了“死亡补偿费”的称谓.死亡赔偿金的性质,是指死亡赔偿金究竟是对谁的何种损害的赔偿,关系到死亡赔偿金的确定、计算、给付等。
在此问题上,世界各国法律存在共识,即死亡赔偿金绝非对死者的财产损害的赔偿,而是对与受害死者有关的一些亲属的赔偿。
但在立法例上有两种,即“扶养丧失说”与“继承丧失说”。
死亡赔偿金的性质《民法通则》第119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国家赔偿法》第34条规定: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造成死亡的,应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
由此可见,死亡赔偿金是不法致人死亡时特有的财产损害项目,是对受害者近亲属的赔偿,有以下特点:1. 死亡赔偿金并非死者的遗产。
遗产表现的财产权益系死者生前已经合法所有的,而死亡赔偿金的形成及赔偿金的实际取得均发生在死亡之后。
2. 死亡赔偿金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所取得的合法财产。
夫妻关系终结于离婚或一方死亡(包括宣告死亡),而死亡赔偿金产生于夫妻关系终结之后。
3. 死亡赔偿金是对死者近亲属的赔偿,并非对死者自身的赔偿,是对受害人近亲属因受害人死亡导致的生活资源的减少和丧失的补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死亡赔偿金采取定型化赔偿模式,即赔偿数额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客观标准以二十年固定赔偿年限计算。
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的分配
死亡赔偿金的性质《民法通则》第119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死亡赔偿金的分配原则1.分配主体为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权利人。
由于死亡赔偿金的性质是财产损害赔偿,其内容是对死者家庭整体预期收入的赔偿。
因此,赔偿权利人首先是指与死者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范围内的近亲属即第一顺序继承人,即配偶、父母、子女,只有第一顺序继承人完全不存在时,才开始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即同胞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2.死亡赔偿金的分割不同于遗产分配。
死亡赔偿金原则上应由家庭生活共同体成员共同取得,当事人未请求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主动予以分割,当事人请求分割且赔偿协议未明确赔偿项目,应视为是对权利人物质损失与精神损害的混合赔偿。
在分割该笔赔偿金前,应扣除已实际支付的丧葬费用,并优先照顾被抚养人的利益,剩余部分的分配应根据与死者关系的亲疏远近、与死者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及生活来源等因素适当分割,而非等额分配。
当然,如果继承人明确表示放弃或转让的,应尊重其意思表示。
3.债权人可否对死亡赔偿金提出主张。
由于死亡赔偿金不同于遗产,它具有人身专属性,即专属于受害人的近亲属,死者生前的债权人没有请求权,不能要求分割死亡赔偿金抵债。
同理,赔偿义务人也不能以死者生前欠其债务为由扣除部分或全部赔偿金。
死亡赔偿金如何选定受诉法院?
死亡赔偿金是按照受诉法院地的标准计算,因此受诉法院地的选择与死亡赔偿金的数额有密切联系。
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法院管辖规定,交通事故案件中有管辖权的法院一般为:被告住所地法院、交通事故发生地法院,当事人在起诉前可查阅当地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选择标准高的法院所在地法院管辖更为有利,在选择受诉法院时同时需考虑诉讼的成本,如路途远近、赔偿标准的差异比例、在当地诉讼是否方便、地方性保护等因素予以综合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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