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认证后失控”专用发票管理亟待加强
“认证后失控”专用发票管理亟待加强
王伟芬 唐剑州
失控发票是指防伪税控企业丢失被盗金税卡中未开具的发票以及被列为非正常户的防伪税控企业未向税务机关申报或未按规定缴纳税款的发票。从目前税务系统执行的情况来看~存在新增的失控发票数据、撤消失控发票数据与前期已认证相符的抵扣联数据自动比对的反馈结果滞后~税务后续管理环节脱节等一些问题~亟待加强 “认证后失控”专用发票管理。
一、“认证后失控”专用发票管理的现状
从目前基层的实际征管情况来看~纳税人持抵扣联到税务机关认证时~系统自动将认证的抵扣联数据与失控发票数据进行自动比对~属于失控发票的~系统将提示认证结果为“认证时失控发票”。 认证岗位人员于2个工作日内通知纳税人将抵扣联原件报税务机关~并于扣留纸质发票的当日将纸质发票复印件及《认证结果通知书》转稽查部门~主管税务机关对“认证时失控发票”的管理基本到位。但对每天新增的失控发票数据、撤消失控发票数据与前期已认证相符的抵扣联数据自动比对~发现属于失控发票的抵扣联~系统将认证结果记录为“认证后失控发票”的管理则显得乏力。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立增值税失控发票快速反应机制的通知》,国税发[2004]123号,文件第三条第七款规定:对于“认证后失控发票”~认证岗位人员应于2个工作日内通知纳税人将抵扣联原件报税务机关~并于扣留纸质发票并追回已抵扣税款后的当日将纸质发票复印件及《认证结果通知
书》转稽查部门。“认证后失控发票”生成电子信息通过软盘移交稽查部门处理。
二、“认证后失控”专用发票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数据比对结果反馈滞后~后续管理环节脱节。新增的失控发票数据、撤消失控发票数据与前期已认证相符的抵扣联数据自动比对的反馈结果滞后~造成税务后续管理环节脱节。以我们辖区内一户一般纳税人,简称A公司,与郴州市一户一般纳税人,简称B公司,的业务往来为例。2010年5月28日A公司从B公司购进铁粉640吨~货款金额64万元~税款10万元~A公司与5月28日至30日分三批将此货物验收入库。6日1日取得了B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于6月18日通过网上认证并通过。金税工程防伪税控系统认证子系统“认证失控发票”模块于7月中旬监控出结果~该发票“认证后失控”。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立增值税失控发票快速反应机制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大厅工作人员应于2个工作日内通知纳税人将抵扣联原件报税务机关~并扣留纸质发票并追回已抵扣税款后的当日将纸质发票复印件及《认证结果通知书》转稽查部门。可是由于时间已长达一个月有余~企业已做会计处理~并已抵扣了进项税金~发票无法退回。购货方企业认为~失控发票告知时间如此之长~发票已无法退回给销售方~应由销售方企业负责。另外大厅监控人员也不会天天查看认证失控监控系统~造成处理时间进一步延长。直到货物和劳务税相关部门通知后~被迫交由税源管理部门核查~通知企业做进项税金转出~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的批复》,国税函[2008]607号,规定移交稽查局协查处理。稽查局发起异地协查等待销售方税务机关回复相关信息一般都在一个月以上~这
样造成办税服务厅、稽查局的交接环节被无限期延后~也让税源管理部门在核查实际情况的过程中始终处于被动地位。
,二,监督制约机制缺位~日常管理存在漏洞。认证失控发票移交稽查部门组织协查的移交、反馈机制落后~无相关监督制约机制~造成增值税计算机稽核系统游离于日常管理之外。金税工程防伪税控系统认证子系统“认证失控发票”模块的日常使用在办税服务厅~该模块的监督、督促权限则在政策法规科。失控发票的核查权限则在税源管理部门~也就是说一张失控发票牵涉到了三个科室。
从目前基层的实际征管情况来看~在大厅直接将认证后失控发票移交给稽查局的情况少之又少~均是由税政法规部门通知税源管理部门核实相关情况后~再移交给稽查部门协查。移交的均是自己制作的纸质资料~经双方确认签字后生效。即不规范也不符合要求。而稽查部门的协查反馈分两种情况~一是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书面证明~二是通过协查系统回复给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的协查信息。这两种情况反馈均没有明确时间的要求~只有耐心等待~再加止目前反馈机制及相关的监督、制约机制不健全、不完善的情况下~极易造成管理的盲区。如果再涉及到科室人员变动~移交资料不全及责任心不强的话~监督更是无从说起。这样就形成了监督机构处于被动的通知~税源管理部门被动地核查~稽查部门被动的协查及反馈相关信息~使增值税计算机稽核系统发现涉嫌违规发票的处理始终处于被动地位~也游离于日常管理之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税工程发现的涉嫌违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1]730号,规定:关于增值税计算机稽核系统发现涉嫌违规发票的处理~目前~增值税计算机稽核系统发现涉
嫌违规发票共分“比对不符”、“缺联”、“抵扣联重号”、“失控”、“作废”、“缺红字抵扣联”等六种情况。考虑到凡属于增值税计算机稽核系统发现的上述涉嫌违规的发票~均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同时~属于“抵扣联重号” 、“比对不符”、“缺联”、“失控”、“作废”的发票~全部应送稽查部门查处。
三、加强“失控发票”的监督管理的建议
,一,抵扣联数据自动比对的反馈结果直接与稽查局的协查系统相接~由稽查局直接予以处理并反馈相关信息。对于“认证时失控发票”~由于纳税人持抵扣联到税务机关认证时~系统自动将认证的抵扣联数据与失控发票数据进行自动比对~属于失控发票的~系统将有提示结果。应将该结果直接于稽查局稽查系统相连接~提示稽查人员有认证失控发票的处理。并设臵相应的时限~减少目前的移交环节。而认证岗位人员在扣留纸质发票~并将纸质发票复印件及《认证结果通知书》于当日转稽查部门后~“认证时失控发票”单独生成电子信息直接反映到了稽查局的稽查系统模块中~这样~通过每天新增的失控发票数据、撤消失控发票数据与前期已认证相符的抵扣联数据自动比对的结果就在第一时间反映到了稽查部门的电脑中~则购买方稽查局对认证发现的失控发票~在第一时间就能按照规定组织协查~减少中间环节~提高了办事效率~也方便稽查部门及时将协查结果反馈到税源管理部门。
,二,在办税服务厅进行认证的一般纳税人在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时必须提供以上相关单据复印件~办税服务厅申报征收岗人员在进行发票认证时必须认真核对以上单据复印件购、销方企业名称、银行账号是否与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一致~对于不能提供相关单据复印
件和单据购、销方企业名称和银行账号与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不一致的~在暂不予认证的同时转交税源管理部门进行处理~管理人员必须针对以上情况~在核实业务真实后写出详实的调查报告经管理人员和分局长,科长,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方可以进行认证。
,三,管理人员在日常管理中~必须严格对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和相关单据原件进行认真核对,每季度不少于一次,~发现附相应合同并长期未付款和单据购、销方企业名称和银行账号与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不一致以及自行认证不能提供相关单据情形的~必须进行评估~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偷税的移交稽查部门处理。
,四,市局应成立由征收管理、政策法规、监察室等部门人员组成的检查组~对于执行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检查中发现未严格执行相关规定的将根据规定追究税务人员责任~对于企业将列入重点评估或稽查对象进行评估或稽查~发现存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偷税问题的将根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作者单位:资兴市局,
范文二: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后失控”会计处理(不能抵扣、税务稽查不能抵扣、虚假票被查)
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后失控”会计处理(不能抵扣、税务稽查不能抵扣、虚假票被查)
在《小企业会计准则》中,无“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科目,但可增设此科目,或者也可以将涉及损益的内容直接计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 一般情况下,查补增值税的,也同时会要求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因该事项影响以前年度损益,所以要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来核算,最终调整“期初未分配利润”。
而对于税收滞纳金、罚款,一般直接计入“营业外支出”,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税收罚款和滞纳金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故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将该项支出作纳税调增处理。 下面就让小编从善意取得和非善意取得两个方面来为您具体分析,做出示例。
一、对于购销关系真实,票货相符一致,其发票也是销货方自己合法取得、真实开具的情况。
在此种情况下,因销货方未申报缴纳税款,所以不需要税务稽查立案。企业仅需在税务机关核实情况后,作进项税额转出(类似按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处理)即可,其转出的进项税额可以转入成本。这一部分合法取得的专用发票因进项税额转出,造成利润减少。
可参照会计分录如下:
(一)涉及当年度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借:原材料(库存商品等)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注:假设本月没有发生其他涉及增值税的事项,贷方“进项税额转出”在月未时应转入“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分录如下: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
补交该进项税额时:
借: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二)涉及以前年度增值税会计处理: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结转损益调整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三)同时按补交的增值税额计算缴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1.提取时: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应交税费--城建税
其他应交款--教育费附加
2.结转时: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3.补交税金:
借:应交税金--城建税
其他应交款--教育费附加
贷:银行存款
二、对于通过支付手续费等形式,购买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移交稽查立案查处)的情况。
此类发票意味着没有真实交易,购买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即其相应的“原材料”属于虚构。此时需会计调整,相应冲减原会计分录。由于其恶意虚开取得专用发票,故对其补缴增值税,不存在增加成本的问题,调账后实际增加了利润。
可参照会计分录如下:
会计分录
(一)如果是本年度:红字冲销原会计凭证分录
借:原材料等科目 【红字】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红字】
贷:现金/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红字】
因红字冲回进项,自然会产生应交增值税贷方余额,可借方转出未交增值税,贷方记未交增值税或增值税检查调整科目,实际是单纯进行了补税角度的处理,尚未涉及处罚。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增值税检查调整
(二)如果是涉及以前年度调整:对于以前年度,补税的处理不影响利润,可直接借记红字进项,贷记增值税检查调整;同时对利润的影响在于对上年虚增存货导致的利润进行调整,可直接调整以前年度损益,调增权益。
1.调整进项及补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红字】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增值税检查调整
2.调整以前年度存货虚增及所得税
借:现金/银行存款/应付账款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主营业务成本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所得税费用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主营业务成本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所得税费用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三)支付滞纳金、罚款
补缴以前年度税金发生的罚款、滞纳金也应计入补缴当期“营业外支出”科目。
借:营业外支出 贷:银行存款
范文三:失控的“失控发票”
2017年打击虚开和骗税违法犯罪是税务稽查部门的重点工作之一,很多可能存在发票违法行为的企业慑于空前的打击力度而选择“脚底抹油”,成为走逃的非正常企业。这可让与这类企业存在业务往来,特别是接受了这类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叫苦不迭——因为税务机关祭出了“失控发票”这一利器:开票方走逃后,开票方的主管税务机关将开票方开具的发票认定为“失控发票”,受票方纳税人的主管税务机关在稽核比对时如果发现“失控发票”,可能要求企业不得抵扣失控发票的进项税额,甚至可能要求企业不得使用失控发票作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成本、费用的凭证。因为开票方已经走逃失联,受票方几乎不可能让开票方换开发票以弥补失控发票造成的损失,也就等于受票方“替人受过”,代替开票方承担发票失控的法律责任。在缺乏证据证明受票方具有主观过错的情况下,这个结果显然是不公平的。
但是,这种做法真的符合“失控发票”这一管理机制的本来含义吗?御风君不才,提出三点看法以供读者参考。
一、开票方只要走逃,其开具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就都是失控发票吗?
关于失控发票的基本规定,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税工程增值税征管信息系统发现的涉嫌违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969号)。根据该文件要求,属于“认证不符(不包括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认证时失控”和“认证后失控”的发票,暂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税务机关扣留原件,移送稽查部门作为案源进行查处。但是何谓“失控”?顾名思义是指失去控制的发票,即指防伪税控企业因金税卡被盗而丢失其中未开具的发票,或丢失空白专用发票,以及被列为非正常户(含走逃户)的防伪税控企业未向税务机关申报或未按规定缴纳税款的发票。产生“失控发票”的原因包括:
1.纳税人逾期未抄报开票数据;
2.纳税人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导致抄报信息不包含丢失发票的号段;
3.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抄报税介质,如税控卡、税控盘,导致无法抄报;
4.纳税人走逃而不抄报开票信息。
如果开票方开具的发票已经抄报开票数据和申报纳税,就纳入了防伪税控系统的“控制”,因此不应当认定为失控发票。考虑到纳税人在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时,税务机关需要在防伪税控系统中“验旧供新”,即先将已开票信息读入防伪税控系统,再向纳税人出售发票。这一机制保障了纳税人最后一次购票之前开具的所有发票的开票数据都已读入防伪税控系统。因此除非税务机关人员在未完成验旧的情况下就出售了新的发票,否则单户纳税人产生的“失控发票”份数不应超过其最后一次领购发票的份数。
可现实中有的税务机关一旦发现开票企业走逃,就将开票企业走逃前一段时期(如6个月)甚至其开业期间开具的全部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为“失控”,丝毫不考虑开票人是否已经抄报开票数据和申报纳税。换言之,税务机关扩大了失控发票的范围,把失控发票理解为“失控企业”开具的发票。
二、发票被认定为失控,就一定不能抵扣进项税额吗?
实务操作中,各地税务机关的执法尺度可能有细微差别,但对于失控发票的态度则是态度一致,铁板一块:只要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认定为失控,就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已经抵扣的,要求企业转出进项税额并补缴增值税,可谓简单粗暴。但这样执行有无法律依据,可能执法主体和行政相对人都很少考虑。
按照国税函〔2006〕969号的规定。对于失控发票只是规定“暂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经税务机关检查确认属于税务机关责任以及技术性错误造成的,允许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不属于税务机关责任以及技术性错误造成的,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属于税务机关责任的,由税务机关误操作的相关部门核实后,区县级税务机关出具书面证明;属于技术性错误的,由税务机关技术主管部门核实后,区县级税务机关出具书面证明。
因此关于被认定为失控的发票,受票方的主管税务机关在对受票方开展检查的同时,也要确认开票方的主管税务机关将发票认定为失控是否合理,而不能对开票方主管税务机关的结论不加判断,直接作为执法依据。至少,在增值税发票升级版系统中只要能查询到电子底账信息,说明开票方已经完成了开票数据抄报,这张发票就不应当认为是“失控”的。至于开票企业走逃或逾期未申报,其责任不应当由受票方承担。
三、发票被认定为失控,就不能作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成本费用的凭证吗?
如果说不允许被认定失控的发票作为增值税抵扣凭证使用还能勉强找到依据,那么不允许失控发票作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成本费用的凭证就很难自圆其说了。目前没有任何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和税收规范性文件有支持这种做法的直接依据。税务机关通常都是对下面两条规定做出解释,进而得出“不允许失控发票作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成本费用的凭证”结论的:
1.《发票管理办法》第21条:“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国税发〔2008〕88号)三、3.:“加强发票核实工作,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据”。
可见税务机关认为失控发票即属于“不符合规定的发票”。这里的“规定”指规制发票使用行为的有关法规依据,包括《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税收规范性文件。但税收规范性文件只能在《发票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规定的范围内进行规则的细化和明确化,而不能超出上位法规定的范围另起炉灶。回到失控发票的本质,可以发现失控发票只是脱离了防伪税控系统监管,但不等于失控发票的开具和使用就一定违反了《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如果受票方企业取得的失控发票形式要素完备,且税务机关没有证据证明发票反映的交易信息和实际交易情况不一致,则失控发票就不存在“不符合规定”的情形,当然也就可以作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凭据。
税务机关监控“失控发票”是出于维护发票使用秩序的良好目的,但目前对于失控发票的认定和有关的执法活动却有“失控”的趋势——只要开票方走逃失联,就认定其开具的发票“失控”;只要发票被认定为“失控”,受票方就要承担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双重责任。面对这一现状,取得失控发票的企业更是要“如临深渊,如履薄冰”,在取得每一张增值税抵扣凭证时留存好相关证据以证明自己清白,更重要的是理清“失控发票”的渊源和法理基础,行使税法赋予的权利积极维护自身的合法利益。
范文四:失控发票
“失控发票”:预防难处理更难
【正文】
前不久,记者在河北省黄骅市了解到,在日常征管过程中,对于企业取得的“失控发票”如何处理成为税务机关的一个难题。就这个问题,记者专门走访了国税局有关人士和几家取得“失控发票”的企业。
所谓“失控发票”,顾名思义是指失去控制的发票。按照有关规定,未按时抄报税的企业, 经税务部门电话联系、实地查找而无下落的,其当月所开具和未开具的防伪税控专用发票全部上报为“失控发票”。由于“失控发票”是企业走逃或发票丢失而引起的。发票虽属于真票,但比假票更具隐蔽性,因而防范难度也更大。
事件一:遭遇“失控发票”企业溜之大吉
黄骅市天玉物流有限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营黑色、有色金属和矿产品等。2003年8月下旬,北京盛大商贸有限公司的业务员来到天玉公司洽谈生铁供销业务,并带来了生铁样品。天玉公司将生铁样品委托其业务关系单位进行质检合格后,就把这笔业务订了下来。2003年8月30日、9月1日和2日,盛大公司分3次为天玉公司运送生铁1447.6吨,并于9月4日为其开具了21份电脑版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合计208万元,税额合计35.5万元。天玉公司由于没对盛大公司进行实地考察,担心发票有问题,便先付了70%的货款。9月29日,当2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在黄骅市国税局办税服务厅通过金税工程认证后,便补付了其余30%的货款,账簿记载货款全部由现金支付。由于当时双方在生铁业务上合作比较顺利,天玉公司付款后提出进一步合作的意向,但对方称已不再经营生铁业务,之后便失去了联系。
2003年11月4日,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金税稽核系统转入的信息表明,黄骅市天玉公司从北京盛大公司取得的2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为“失控发票”。对方所属税务机关开具的证明也称,盛大公司开出的这2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在10月份征期未进行纳税申报,在征期过后按“失控发票”进行了处理。
鉴于此案情况,黄骅市国税局根据国税函[2001]730号文的有关规定,对天玉公司下达了《税务处理决定书》。作出以上21份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补缴增值税35.5万元的处理决定,并要求该公司在收到《税务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补缴税款。
然而接到《税务处理决定书》之后,该公司便大门紧闭,而且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也失踪了。4月15日,当记者来到天玉公司的办公地点时,只见企业的大门紧锁,空旷的厂房不见一个人影。据当地人反映,这里停工已经很久了。
公司原来的财务会计杨庆江,如今也已经成为另一家公司的会计。提起天玉公司取得“失控发票”的经过,杨庆江一脸懊恼。他说:“天玉公司是2002年底才创建的,到2003年11月国税局稽查局通知我们取得的那21份发票是?失控发票?时,企业经营还不到1年的时间。我们当时的感觉就是被骗了,也多次拨打过北京那家公司的电话,但始终和他们联系不上。现在的生意很不好做,企业也没有多少现金周转,当时经理听说要补缴35万多元的税款时,只说了一句话———没法干下去了。”
“让企业补缴那么多的税款,我们感到很冤枉,因为我们确实是有这笔业务,取得的发票也是真实的。我们只想请求稽查局能考虑到企业的实际情况,给予一些照顾,但稽查局又没有这个权利。”杨庆江说,“我觉得,如果企业是恶意取得发票,应该加大惩罚力度,但如果企业是善意取得的,就不应负赔偿责任,税款还是应该可以抵扣。当然,如果所有?失控发票?抵扣的税款都
由国家来承担不太合理,但如果和国家的承受能力相比,企业还是处于弱势的。这笔税款可能对于国家来说是一个小损失,但对于一个企业来说就是致命打击。”
事件二:那边发票失控这厢自认倒霉
黄骅市通达物资有限公司主营锅炉配件、耐火材料、保温材料、钢材等。2003年12月,北京开创商贸有限公司的业务员来到通达公司洽谈锅炉配件购销业务。双方经过商谈,通达公司感觉价格比其他供应商相对便宜,而且开创公司还负责送货,于是在2004年1月2日,双方签订了锅炉配件购销合同。2004年1月9日,开创公司为通达公司送货上门,并随货带来了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合计36.6万元,税额合计6.2万元。
2004年2月27日,黄骅市国税局收到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转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协查函。开创公司主管税务机关证实以上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为“失控发票”。
一看该公司经理许占虎,就像个老实本分的生意人。当记者向他询问此事时,他无奈地说:“没办法,让补缴就补缴呗,我也只有认倒霉了。”
“我经营十几年了,从来没遇到过这种情况,也没听说过什么?失控发票?。咱们这边只是进货,不知道他那边缴没缴税,也不能问人家您这是?失控发票?吗?以后再进货出现这种情况还是没有办法啊!我只知道发票没认证咱是绝对不会给他钱的,可是我到现在也不明白为什么认证完了的发票还是假的?”许占虎叹了一口气说,“现在经营挺难的,6万多元对于我们来说也不是小数目。希望税务局能照顾照顾企业,能少缴点最好了。我知道依法纳税是企业的本分,税务局让咱们缴的肯定是有法律依据的,他们收上去的钱也不装进自己的腰包,不会瞎收的。我这几天正准备借钱或者追账来补缴这笔税款。”
税款是打算缴了,但许占虎还是觉得有点委屈,他对记者说:“我觉得北京那边的税务局应该负责协调有关部门找到那家企业,如果能找到北京那边的企业,我们这边就不用补缴这笔税款了。”
事件三:取得发票理不亏要和税务打官司
黄骅市环宇电子器材有限公司是一家私营独资企业,主营电路板、电子挂架、标牌、机箱。2003年,该公司从北京同富贸易有限公司订购了一批电路板,产品经验收合格入库,对方开具了一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为1.6万元。该发票经认定后,环宇公司付清了货款。2004年3月,黄骅市国税局收到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转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协查函。对方所属税务机关证实这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为“失控发票”,失控原因为开票方走逃。
该公司经理徐福臣至今还对此事耿耿于怀:“当时对方公司的办公地址、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都有,我也去实地考察了。后来国税局稽查局通知我取得的是?失控发票?,我就打他们的手机,却联系不上。我还到北京去找过,但他们的办公地点已经改成其他公司了。我当时感觉是上当了。”
“我们企业这些年始终是小本经营,要我们一下补缴1.6万元的税款,压力相当大。再说,税务局有义务找到走逃企业,追究他们的责任,而不应该惩罚性地让善意取得发票的企业补缴这部分税款。因为企业是善意取得的,而且凭证都有,也是经过税务局认证的真实发票。我们觉得缴这笔税款很冤枉。”徐福臣说,“现在,税务局还没有下达《税务处理决定书》,不管怎样,我觉得没有补缴这笔税款的必要,至少我也要先讨个说法。”
徐福臣告诉记者,他认为这件事可以通过两种途径解决。一个是媒体舆论的宣传和呼吁,另一个就是通过法律途径。他曾经咨询过一位律师,也查阅过相关文件和法规。因为有法律依据,律师建议他维护企业自己的利益,也告诉他企业有行政复议甚至起诉税务局的权利。“因为现在税务局还没有下达《税务处理决定书》,也没有经过复议程序,我认为没有起诉的必要。如果税务局坚决向我要税款的话,我就准备要起诉税务局了。我觉得应该有把握能胜诉。”徐福臣说
这话时充满了信心。
自己要对善意取得的“失控发票”负责任不公平,作为执法机关的税务部门,也同样认为,依照国税函[2001]730号文的有关规定,要求企业补缴已抵扣税款的做法对有些纳税人有失公允。 黄骅市国税局政策法规科宋青林说:“我们当地有句老话叫?偷驴逮着拔橛的?,就是说有人把驴给偷走了,看到有个人在拔那个橛子就认为他是偷驴的。这当然不合理了。”
以上面提到的天玉公司为例,该公司和北京盛大公司都是国税机关认定的一般纳税人,其购销业务是真实的,所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也是税务机关核发的真实发票,且通过了金税工程认证,业务期间天玉公司也采取了一定的防范措施,因而纳税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补税决定不能理解。而且由于该案涉税金额较大,当事人难以承受,所以极有可能引起行政诉讼。一旦进入诉讼程序,税务机关就负有举证责任。税务机关对取得“失控发票”企业作出补税决定的直接理由和依据是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1]730号文的规定。
宋青林告诉记者,这个730号文的法律效力很低,而且它和相关法律法规,比如《税收征管法》和《发票管理办法》都不衔接。有关律师也表示,如果纳税人和税务局打官司的话,这个730号文只能作为一个理由出现,但不能作为法律依据。因此我们总觉得这个规定有点牵强,且强制所有企业执行有失公平。
他说:“现在我们只有两个办法,一个就是逐级请示,这恐怕需要一段时间,远水解不了近渴;另一个就是按照730号文执行,并对企业业务的真实性、合法性仔细调查取证,积极做好应诉准备。即使败诉,我们执行政策也没什么责任。”
记者注意到,在税务部门给企业送达的《税务处理决定书》中还告知了纳税人《税收征管法》中的相关规定:“若与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缴纳税款和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纳税担保,然后可自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纳税担保之日起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就是说,如果企业要提起行政复议或起诉,首先要将税款补缴完毕,如果像上面提到的天玉公司需要补缴的税款有35万多元,一般企业是很难承受的,所以溜之大吉的举动也就不难理解了。 宋青林说:“此外730号文还缺乏相关的后续规定。比如对方的企业一旦找到了,也缴纳了税款,这边的企业补缴的税款是否可以再退还给企业?对于类似的问题我们都没有明确的依据。” 就这一问题,记者采访了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审理复议处的有关人士。
这位人士说,近年来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很多规范性文件,其中有一些由于在具体执行过程中有需要进一步完善的,还有一些会根据形势的需要予以撤销。但要撤销的文件从总体上讲还是很少的。国税函[2001]730号文,虽然法律效力不是很高,但它是符合增值税法律原则的。从增值税链条的角度讲,如果有一方没有申报纳税,另一方就不能抵扣税款,不然这一链条就中断了。当然从实际情况看,如果企业是善意取得的“失控发票”,业务和发票都是真实的,让企业来补缴这部分税款是有点不公平,但是这要根据不同的案例,具体分析。要严格区分善意和故意取得的“失控发票”。目前,对于“失控发票”的管理和处罚还是遵照这个730号文的规定办理。当事人如果不理解,可以提出疑义,甚至行政复议或起诉。我们从各地传来的信息中,已经意识到了这一问题,国家税务总局也正在研究应如何合理地解决这一问题。
范文五:失控已认证发票自查报告
失控已认证发票自查报告
篇一:XX公司税务预警自查报告
,,公司税务预警自查报告
,,市国税局局:
2015年,我公司出现多项税务预警,经过全面自查分析,现将情况汇报如下:
一、实缴税负下降20%以上和比全省同行业平均实缴税负下降30%以上造成的原因。
1、2013年4月因为公司会计交接原因,造成总计税额为,,元的发票逾期未抵扣。公司将产生的原因实事求是的上报,,国税局,,,市国税局本着为企业负责,为企业解决实际生产经营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的原则,积极协调市局、省局,直至国家税务总局后,于2015年9月14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税总函,,号,同意并通知我公司在2015年12月份征期结束之前,申报抵扣逾期税款,我公司于2015年11月抵扣了该税款,此为造成公司2015年税负下降,存货扣税比指标异常的主要原因。我公司2015年全年税负为,,%,若扣减此因素实际税负为,,%。
后附税总函,,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纳税人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申报抵扣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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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由于经济下滑,对钢构行业的影响较大,公司生产经营也产生了较大的不利影响,业务量直线下滑,订单减少,销售收入降低幅度达到50%,利润率更是下降较大,这也是造成税负下降的直接因素。面对不利局面,我公司也在全面调整了经营方向,也取得了较好的成
绩,2016年1-6月份,虽然销售收入继续下滑,但效益好的趋势发展较好。
3、2015年度与2014年度主要产品产量及制造费用对比分析表
生产车间,,产量对比明细表
制造费用对比分析明细表 通过以上指标对比,2015年产量、电费、工资、机物料消耗等生产指标较2014年下降幅度较大。
二、固定资产周转率同比下降60%以上产生的原因。
2015年固定资产周转率为1.03,较2014年的1.99,降低0.96,下降幅度较大。由于公司生产经营存在困难,业务量下降较大,2015年公司销售收入67489053.76元,较2014年的134228920.1元,下降66739866.34元,降低50%,此为固定资产周转率下降的主要原因,
公司2014年平均固定资产为67515418.40元,2015年平均固定资产为65484399.37元,固定资产没有大的变化。
三、期末存货扣税比异常产生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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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公司钢构件存货26388847.82元,施工工程128508721.89元,存货加施工工程154897569.71元,因为我公司为钢构件加工并安装业务,兼有工业生产和建筑工程行业特点,部分业务是正在施工未完成工程,施工工程数额计入存货,此为存货扣税比异常的主要原因。
四、期末存货余额大于收入总额产生的原因。
2015年公司钢构销售收入67489053.76元,存货26388847.82元,施工工程128508721.89元,存货加施工工程154897569.71元,大于2015年销售收入。主要原因是我公司钢构件加工并安装业务,部分业务是正在施工未完成工程,另一部分是双方未验收结算,存在结算异议,导致不能确认工程数额,不能确认收入。
五、未开发票销售收入负数产生的原因。
我公司所接工程施工时间较长,根据收入成本配比,经常上年预转收入后,在次年冲销未开票收入并开据正式发票确认收入的情况,这是造成未开票收入负数的主要原因。例如:2015年1月冲销2014年4月365#凭证华汶未开票预转收入6
41万元,并在2015年1月21日山东,,有限公司开正式发票转收入1304万元。后附相关凭证及帐页。
另外,对2015年的增值税缴纳情况,进行了认真、仔细的检查,经自查,发现12月份有一笔销售收入未开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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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缴纳增值税,计收入145000元,应缴增值税24650元,当时是由于有些产品质量问题和客户进行沟通,所以就没有开票,由于我们的疏忽,也没有缴纳增值税,现经自查查出,需补交增值税24650元,特此报告,申请予以企业补缴,请予批准。
鉴于我公司以上存在的问题,我公司将全面整改,加强内部管理,积极提高财务人员业务水平,努力做到核算准确、申报及时,准确核算应纳税额,执行好国家的税收法律法规。
特此汇报。
,,有限公司
2016年7月10日
附件1:税总函[2015]48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纳税人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申报抵扣的通知》
附件2:,,[2015]006号《,,通报》
附件3:,,集团有限公司相关凭证
篇二:假发票自查报告
假发票自查报告
根据财政局[2012]67号文《关于在全区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开展发票检查的通知》的要求,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现将本单位2012年度发票检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 领导重视:
在2012年度中我单位在局长张作云的带领下,在本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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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内积极的加强宣传教育,要求每个人都要充分的认识到发票违法犯罪行为的重要性,增强纳税意识,自觉的抵制假发票犯罪行为,将检查工作纳入了日程,落实了责任人严格认真的进行自查。
二、 加强监督:
在平时的工作中尽量做的细,对所有发票都进行严格
的检查,发现假发票及时与当地税务机关联系,即使举报发票犯罪行为。
三、 严肃纪律:
严格按照财政局对假发票使用的相关规定,在单位内采
用财务公开制度,严格按照区财政局的要求,不使用假发票报销费用,不序列支出情况即利用假发票滥发职工福利,侵吞国家资产等违法犯罪行为不扣减单位经费预算。
按照省、市的统一部署,今年9月以来,我局以积极主动、务实求真的态度,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认真开展民主评议政风行风活动。现将我局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情况报告如下。不妥之处,恳请批评指正。
一、基本情况
武汉市地方税务局组建成立于1994年9月,内设16个职能处室,下辖2个直属局(涉外税收管理局和稽查局)和16个区地税局及其所属118个基层税务
所,全市地税系统现有干部职工3200人,其中本科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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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学历2430人,所占比例为75%。
地税部门的主要职能是筹集财政收入、发挥税收杠杆作用调节经济结构,服务地方经济发展。我市地税工作呈现出以下特点:
——负责征收的税费种多达26个。主要承担国家规定的营业税等12个税种的征收管理和税务稽查任务,承担各级政府委托代征的社会保险费等14项规费的征收管理。
——全市地
税系统人均服务对象近1250人。截止2012年10月,和地税部门征税征费有直接联系的人员近400万人。其中,纳入全市地税系统管理办理地税登记的纳税人31.2万户,纳入参保缴纳社保费人员达202万,纳入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管理的人数达160万人。
——地税干部人均征收税费近1500万元。“xxx”期间,武汉地税收入的总量可达到1900亿元,年均增幅预计超过23%,高于同期经济发展速度,地税收入占全市地方财政收入55%,占地方一般预算收入60%以上。
今年以来,全市地税系统按照“依法治税、信息管税、服务兴税、人才强税和廉洁从税”的治税方略,积极创建学习型、服务型和创新型地税机关,实现工作责任化、管理信息化和考评标准化,打造税收征管与纳税服务的新格局,取得了比较明显的工作成效,获得了良好的社会效应,市局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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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全国总工会授予“全国五一劳动奖状”,有两个区局分别被中央文明委授予全国“文明单位”称号,一个征收分局获得“全国创建文明行业先进集体”荣誉,15个区局获得省级最佳文明单位或省级文明单位称号。
二、主要做法
管行业必须管行风。我局始终把政风行风建设贯穿于税收工作全局之中,置于突出位置,常抓不懈,将其作为促进和提高税收中心工作的强有力保障。特别是参加今年全市的民主评议政风行风活动以来,我们扎实将各项工作要求逐一落实到位,努力把发现的问题逐一整改到位,既力求好的结果,更注重工作的每个环节。
(一)统一认识,行动迅速,在“早”字上做文章
篇三:纳税人发票使用情况自查报告
附件
纳税人发票使用情况自查报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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