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规范占用、征用林地的审核和审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下列情况:
(一)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审核;
(二)建设工程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审批;
(三)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林地的审批。
第三条 用地单位需要占用、征用林地或者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申请;需要占用或者临时占用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以下简称重点林区)的林地,应当向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提出占用林地申请。
第四条 用地单位申请占用、征用林地或者临时占用林地,应当填写《使用林地申请表》,同时提供下列材料:
(一)项目批准文件;
(二)被占用或者被征用林地的权属证明材料;
(三)有资质的设计单位作出的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
(四)与被占用或者被征用林地的单位签订的林地、林木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协议(临时占用林地安置补助费除外)。
森林经营单位申请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的,应当提供前款(一)、(二)项规定的材料。
第五条 建设工程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审核权限,按照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建设工程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临时占用防护林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5公顷以上,其他林地面积20公顷以上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二)临时占用防护林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5公顷以下,其他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20公顷以下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三)临时占用除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以外的其它林地面积2公顷以上10公顷以下的,由设区的市和自治州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四)临时占用除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以外的其它林地面积2公顷以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第七条 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林地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国有森林经营单位需要占用林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内国有森林经营单位需要占用林地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批准;
(二)其它森林经营单位需要占用林地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第八条 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委托的单位和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在受理用地单位提交的用地申请后,应派出有资质的人员(不少于2人),进行用地现场查验,并填写《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
第九条 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委托的单位和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类型、林地地类、面积、权属、树种、林种和补偿标准进行初步审查同意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制定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的措施。
第十条 按照规定需要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或者审批的征用或者占用林地申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委托的单位应当逐级在《使用林地申请表》上签署审查意见后,将全部材料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或者审批。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审核同意或者批准占用、征用林地申请后,按照规定预收森林植被恢复费,并向用地单位发放《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同时将签署意见的《使用林地申请表》等材料退被占用、被征用林地所在地的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委托的单位存档。
第十二条 对用地单位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申请,或者对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林地的申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按照规定予以批准的,应当用文件形式批准。
第十三条 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委托的单位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对用地单位提出的申请,应当在收到申请或上报材料后,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或者审批意见。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对用地单位提出的申请,经审核不予同意或者不予批准的,应当在《使用林地申请表》中明确记载不同意的理由,并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用地单位。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和审批管理档案。
第十六条 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年的第一季度,将上年度全省(自治区、直辖市)占用、征用林地和临时占用林地,以及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的情况报告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
第十七条 农村居民按照规定标准修建自用住宅需要占用林地的,应当以行政村为单位编制规划,落实地块,按照年度向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过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审查,在逐级报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行政村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第十八条 《使用林地申请表》和《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统一式样,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统一印制。《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家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没有林业执照的林地归谁所有
采矿证只是前置许可,如果矿区涉及林地,需要办理临时占用林地手续。
你们可到当地林业局资源科咨询下,看你们所处的地点符合能办临时占地条件不,如果可以的话需要提供被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权属证明材料;有资质的设计单位作出的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与被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单位签订的林地、林木补偿和安置补助费协议等。
最后通过审核后缴纳植被恢复费。
林地有大不分树少部分没树的土地是否归集体
首先纠正的是,你的题目是错的,应该是无立木林地,并不是无立本林地 无立木林地(1)采伐迹地:采伐后保留木达不到疏林地标准、尚未人工更新或天然更新达不到中等等级的林地。
(2)火烧迹地:火灾后活立木达不到疏林地标准、尚未人工更新或天然更新达不到中等等级的林地。
(3)其它无立木林地: ①造林更新后,成林年限前达不到未成林造林地标准的林地;②造林更新到成林年限后,未达到有林地、灌木林地或疏林地标准的林地;③已经整地但还未造林的林地;④不符合上述林地区划条件,但有林地权属证明,因自然保护、科学研究等需要保留的土地
山林权属争议,林业局处理多年没有结果,怎么办??
如果你们双方手中都有林权证,第一可以向林业局书面申请林地权属争议处理,要求林业局按争议处理程序作出处理决定。
第二,如果林业局久调不处,可以直接到法院起诉对方,请求法院依法撤销对方林权证。
这样的案件一般都是因为林业局领导或工作人员工作失误造成的,因此在林业部门内部解决此问题比较困难。
而法院在审理此案时,大多数法院的做法是将两个证都撤掉,不直接判林权归属,而让你们重新向林业局申请发证,至于发给谁,那还是林业局的事。
但也有一些法院直接判的,比较少。
说白了这叫踢球。
哪位高手有没有林地流转方面的资料啊?救救我啊。
林地流转简介林资源流转是指森林、林木所有者和林地所有者或使用者将森林、林木所有权或林地使用权有偿转让给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行为。
按照《森林法》的规定,下列森林资源可进行流转,但不得将林地改为非林地。
(1)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及其林地使用权。
(2)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的林地使用权。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森林、林木和其它林地使用权。
重点生态防护林、特用林或权属不清林木、林地等不能转让。
若需流转森林资源,流转者应向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下列材料:(1)申请;(2)转让合同或协议;(3)林权证明;(4)林地、林种现状及林木资源状况;(5)其他相关材料。
全市的森林资源流转管理实行备案或分级审批。
集体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以及个人所有的森林、林木的流转由双方依法协商,报区县(市)林业主管部门完善手续并备案;以承包、租赁取得经营权的国有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的流转由区县(市)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审批;以转让、拍卖、入股、联营等形式进行国有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的流转由市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审批;国有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流转要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
对权属清楚、林权明确、符合流转相关规定的,可对受让森林资源使用权或所有权的单位或个人依法发给《林权证》,并在林权证上注明转让双方的相关权宜。
流转后的森林、林木采伐及林地征占用,必须依照《森林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另行报经批准。
我家的山林被别人办了林业证,我怎样才能要回来
一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你要到当地林业部门了解山林被别人办了林权证的事实情况,认真分析产生的原因。
二、针对了解掌握的情况,收集能够证明山林的权属属于你的证据。
证据包括:林地的历史沿革、林地的边框四至、林地的地类、林种、树木起源、以及林地的经营与管护。
三、依据所掌握的证据,书面向当地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请求林业部门纠正撤销所为他人办理的林权证,并且要求根据事实为你办理林地林权证。
30天内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有答复,向上一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述,请求予以解决。
四、在两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不予答复或不予纠正撤销,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地里没有树,能办林权证吗
国有土地上种树可以办理林权证。
林权证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依据《森林法》或《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按照有关程序,对国家所有的或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并登记造册,发放的证书。
根据《宪法》、《土地管理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规定,我国林地实行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林地不得买卖。
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的林地、林木,其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国务院是所有权的拥有者。
国家依法将国有林地、林木无偿划拨或者有偿出让给企事业单位、个人或者其他组织,企事业单位、个人或者其他组织只是该林地、林木使用权的拥有者。
通过无偿划拨获得林地、林木使用权的拥有者,其使用权是有限的,只有依法经营管理和收益权,不得将使用权转让。
林地该不该收费
办理各项建设工程使用林地的审核、审批手续按如下程序进行: (一)申请 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有关部门批准立项后,用地单位向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办使用林地审核手续;填报《使用林地申请表》一式四份(若按审核权限必须报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的;一式五份);同时应当提供如下材料: 1、建设项目批准文件(立项批文); 2、被使用林地的权属凭证(即《林权证》或《山林权证》。
缺此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具书面证明,说明缺此证的原因和是否存在山林权属纠纷等); 3、有资质的设计单位作出的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 4、与被征占用林地单位签订的林地、林木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协议; 5、被使用林地的平面图。
(二)受理 最初受理的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派出专业人员到被使用林地现场进行实地核查,填写《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
若经初步审核同意,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以书面形式提出确保恢复不少于被使用林地面积的森林植被的具体措施。
为严格控制各项建设工程使用生态公益林林地,确保我省生态公益林的面积不减少,被使用的林地中若涉及生态公益林林地最初受理的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供请求调整生态公益林地籍小班位置的书面报告,调整的生态公益林面积应不少于被使用林地的面积;并写明被使用生态公益林林地和计划调整的生态公益林林地的情况(包括地籍小班号、面积、蓄积、树种、林组划分、二级林种、生态功能等级等),经同级人民政府和地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盖章 后;报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或审批。
(三)缴费 最初受理的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初步审核同意后,同时通知用地单位按粤价〔1999〕173号文规定的收费标准依法预交森林植被恢复费。
用地单位可在当地银行直接汇款到建设银行广东省分行营业部,收款人:广东财政代收费专户;收款银行:建设银行广东省分行营业部;帐号:20880001(汇款时必须在“用途”栏填写“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代码07501);付款人:用地单位。
也可凭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开具的《广东省省级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缴款通知书》到省财政部门指定的代收款银行直接缴纳。
(四)上报 经最初受理的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初步审核同意后,将有关材料逐级上报地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林业行政主管部〕司审核和审批。
上报的材料包括: 1、由用地单位提供的材料: (1)《使用林地申请表》; (2)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3)被使用林地的权属凭证; (4)有资质的设计单位作出的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 (5)与被征占用林地单位签订的林地、林木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协议; (6)被使用林地的平面图; (7)用地单位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的银行收款凭据(或复印件)。
2、由最初受理的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材料: (1)《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 (2)恢复森林植被具体措施的书面说明; (3)需要征占用生态公益林林地时,请求调整生态公益林地籍小班位置的书面报告。
上报的材料应当齐全、真实、准确,否则;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将予以退回;不予办理。
(五)审核、审批 对上报项目的审核、审批,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实行初审和会审制度,每月会审1-2次。
由主办处室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后,提交会审小组进行会审。
经审核同意的,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
若使用林地的面积超过《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 所规定的审核权限;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上报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注意事项 1、项目经审核同意后,用地单位到国土主管部门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经批准同意后,方可使用林地。
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国土部门不得受理用地申请。
使用林地如需砍伐林木的,用地单位应当向当地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并纳入年度采伐限额指标。
如无证采伐,则按有关法律进行处理。
2、一项工程使用林地应一次性提出用地申请,不得化整为零。
鉴于交通、通讯、管道、输变电线路等工程项目的用地呈带(线)状,可以县级为单位作为一个项目进行申办,但不得以乡镇为单位作为一个项目进行申办由于通讯和输变电等架空线路工程的技术和安全上的原因造成用地方面的特殊性,根据粤办函「2000」565号文的规定,凡属下列情况的林地都应当申办使用林地审核手续:电杆或电塔架用地;线路沿途的林地上禁止种植林木或限制林木生长高度的地带;需要砍伐林木的地带。
3、为保护生态环境和自然景观;严禁在流程100公里以上的干流和500公里以上的一、二级支流两岸自然地形的第一重山和国道、省道、高速公路等主要公路边的生态公益林区采石取土。
严禁在沿海国家特殊保护林带内和生态公益林林地内采矿、采石或挖塘养虾。
确需在其他林地上采石的或使用林地取土两年以上的;应当按征占用林地审核手续办理,不能当作临时使用林地进行审批。
4、审批权限由地级市和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临时使用林地项目;要同时报上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森林植被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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