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税是指纳税人违反税法规定不缴或少缴税款的非法行为。主要表现有: 伪造、涂改、销毁帐册、票据或记帐凭证,虚报、多报费用和成本,少报或不报应纳税所得额或收入额,隐匿财产或采用不正当手段骗回已纳税款等。在实践中不含税的合同一般是指不开增值税发票的合同,但仅仅合同双方协议后决定的价款不含税并不违法,只是合同要讲明双方的税收有谁承担而已。但不开增值税发票是属于逃税的行为之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按照销售额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税率计算并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额,为销项税额。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含税合同是指签订合同的条款中的合同金额(除注明外,合同金额均为人民币含税价)而言。 不同性质的合同中,税率是不同的。(例如:买卖合同的税率与加工承揽的税率是不同的) 所谓含不含税,是针对合同中涉及的合同价款(合同金额、费用等)是不是含税(或者单价是不是含税),税率是中国,开什么类型的发票等内容。 合同中的具体条款有: 1.“货物”:是指本合同附件一中确定的所有产品及附件、配件。 2.“签收”是指甲方或甲方指定的收货单位收到乙方或乙方指定的供货商发出的按本合同中所约定的货物,在相应收货单据上签字认可的行为。签收仅说明甲方或甲方指定的收货单位收到签收单或相关单据上所注明的货物,并且货物外观无损伤及附件无丢失,不表示所收到的货物满足合同中的约定。 3.“交付”:是指当货物由乙方或乙方指定的供货商送达甲方指定地点,以甲方或甲方指定的收货单位按收到货物的实际情况在乙方提供的《设备验收单》、《项目验收单》或其它相关验收单据上进行签收为交付。交付即视为乙方所提供的货物满足甲方的全部要求。 4.“交付日期”:是指甲方或甲方指定的收货单位签收合同指定的货物的日期。 5.合同金额(除注明外,合同金额均为人民币含税价) 本合同总计金额为人民币: (RMB: ) 万元整。 6.发票:甲方向乙方支付此合同款后,乙方向甲方开具同等金额的发票。 7.双方责任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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