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这个意见是针对公诉案件的,其次使用这个的情况,属于在程序上的简化,而且控辩双方对基本事实、证据都没有争议了,主要讨论罪名的确定和量刑了。自诉案件两类,一个是法定告诉才处理的,这种案件自诉的话,即使被告人认罪了,没有中间机构对证据进行审核,所以只有法院对证据进行核实,所以在庭上,双方必须进行证据交换,以避免冤假错案,不能简化这个程序。另外一类,就是检察院认为可以不公诉,你若要提起自诉,这本身就是对案件事实、证据有争议,就更不能适用被告人认罪的若干意见了。
用户登录
还没有账号?立即注册
用户注册
投稿取消
文章分类: |
|
还能输入300字
上传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