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拒不执行法律、法规或者违反法律、法规以及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应当予以纠正的;
(2)本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作出的决定、命令、指示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政策,应当予以纠正或者撤销的;给予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造成损害,需要采取补救措施的;
(3)录用、任免、奖惩决定明显不适当,应当予以纠正的;
(4)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
(5)违反行政纪律,依法应当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行政处分的;
(6)违反行政纪律取得的财物,依法应当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
(7)其他需要提出监察建议的。
《监察建议书》的内容由负责该项监察业务的部门填写,经行政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发,并加盖公章或监察建议专用章,视具体情况发函或当面送达。
用户登录
还没有账号?立即注册
用户注册
投稿取消
文章分类: |
|
还能输入300字
上传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