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第七十二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共同法定义务,双方均不得以任何形式逃避或放弃此义务。社会保险的强制性,也决定了劳动关系双方不得自行确定是否参加保险,以及选择所参加的保险项目。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任何关于放弃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协议或者劳动者单方出具的不愿缴纳社会保险的承诺都是无效的。用人单位需为劳动者补缴社会保险,但劳动者自用人单位处获取的社会保险补贴不属于劳动报酬组成部分,应返还给用人单位。
沃服网
有的
用户登录
还没有账号?立即注册
用户注册
投稿取消
文章分类: |
|
还能输入300字
上传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