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用生产经营场所协议书
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因乙方生产经营需要,向甲方租用座落在 省 市 镇(街道) 村(路) 门牌号 间房屋为住所(经营场所),租用面积为 平方米,租用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年租金为 元。
其它需说明:
甲乙双方协商议定以下事项共同遵守: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企业名称、个体工商户 字号(姓名)
住所
(经营
场所)
使用
情况
地 址
使用面积
(平方米)
产权归属
使用关系
使用期限
使
用
证
明
(盖章)
附
注
⑴ 未取得房产权证的适用本表。
⑵“使用关系”系指自有、租赁、无偿使用。
⑶“使用期限”不得少于一年。
⑷“使用证明”由住所(经营场所)所在地居(村)民委员会、镇(街道)人民政府、房地产登记管理机关以及房屋产权人的上级主管单位等出具。
生产经营场所登记表
企业名称、个体工商户字号(姓名)
住所(经营场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本企业(个体工商户)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作出如下承诺:
一、知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
二、遵守有关房屋管理的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的规定;
三、已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申请人:
所在地居(村)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意见
注:1、企业(公司)设立登记时,申请人为全体股东(出资人),股东是法人的,由股东盖章,股东是自然人的,由自然人签字;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时,由自然人签字。
2、企业(公司)变更登记时,由企业(公司)盖章;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时,由个体工商户盖章或签字。
3、企业(公司)、个体工商户已向登记机关承诺遵守有关房屋管理的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的规定和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而实际上并未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的规定和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的,属于提交虚假材料的行为,责任由申请人自负。
(一)曾犯有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赌博罪,洗钱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
(二)因犯罪曾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因吸食、注射毒品曾被强制戒毒的;
(四)因卖淫、嫖娼曾被处以行政拘留的。
第六条外国投资者可以与中国投资者依法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不得设立外商独资经营的娱乐场所。
第七条娱乐场所不得设在下列地点:
(一)居民楼、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
(二)居民住宅区和学校、医院、机关周围;
(三)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
(四)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
(五)与危险化学品仓库毗连的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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