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开展学生小饭桌卫生监督管理,规范其经营行为,确保学生食宿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学校卫生工作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小饭桌是指,为20名以下学生提供食宿的校外场所。其卫生监督管理:4名以下学生就餐的其余形式的小饭桌需实行申报制,由供餐户向学生所在学校提出申请,由校方、供餐户、学生家长三方签定食品安全保障责任书、提供从业人员及入住学生健康证明,存档备查。5-19人食宿、10-19人就餐的要按本规定实施卫生监督综合管理制度。20人以上按“内蒙古自治区小型餐饮业卫生管理基本要求”进行。
第三条 开设小饭桌必须提供由学校、学生家长、供餐户三方签定的食品安全责任书、入住学生健康证明等有关资料,方可向卫生行政部门进行申请,经过卫生行政部门综合审核达标发放卫生合格证,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第四条 小饭桌经营人员必须每年进行健康体检,取得健康证明,并经过卫生知识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从业人员必须保证个人及加工过程卫生。其他任何人不得参加加工经营活动。
第五条 小饭桌经营者必须建立卫生管理与检查制度,认真做好卫生检查与进货采购、消毒、食物留样等有关记录。
第六条 小饭桌加工经营面积要与就餐学生人数相适应,有独立的食品加工操作间和就餐场所。操作间面积不得少于6平方米。
第七条 操作间墙壁应有光滑、不吸水、浅色、易清洗材料制成的墙裙;顶部用浅色、无毒、不吸水、不透水、防霉材料吊顶;地面应防水、防滑、易清洗,有畅通的排水设施。
第八条 烹调要选用燃油、燃气、电类环保灶具,操作间应配备有足够的照明、通风、排烟装置和有效的防蝇、防尘、防鼠设施,有密闭的废弃物存放容器。
第九条 应配备冷冻、冷藏、保鲜设施,并保证生、熟食品分开存放。用于加工生、熟食品的工具、容器应有明显标志,做到分开使用,定位存放,用后洗净,保持清洁。
第十条 应设立独立的餐饮具洗消池,消毒柜或消毒桶,餐具保洁柜。餐具做到每餐一消,且有消毒记录。
第十一条 采购食品应索取产品检验合格证明,并认真查验食品生产日期、保质期及感官性状;并索取经营单位卫生许可证复印件;肉类食品还应索取动物检疫合格证;不得采购《食品卫生法》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第十二条 食品贮存应符合食品保存条件要求,不得就地存放,不得在食品加工操作间存放有毒有害物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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