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扎实推进治理商业贿赂工作,加强企业内控机制,做到诚实守信,树立以守法诚信、优质服务为核心的经营理念,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强化制度监督,推进制度防腐,加强对易发多发腐败的重点环节、重点部位岗位人员的监督、管理力度,确保治理商业贿赂承诺制,严格遵循公平竞争规则,引导公司管理人员依法办事,诚实守信,自觉抵制见利忘义、损公肥私、不讲信用、欺骗欺诈等消极腐败现象,树立企业良好形象,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在公司范围内从事工程招标、投标、计量支付、工程结算、变更设计、设备物资采购、质量监督、中介服务等经济活动以及人、财、物管理过程中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 在重点环节、重点部位人员实行预防商业贿赂承诺制,重要岗位人员个人和与业务往来的单位向公司签订《预防商业贿赂承诺书》。
第三条 责任和义务
公司纪检监察部门作为预防商业贿赂承诺制的监督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遵照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开展公司治理商业贿赂工作;
(二)依法行使纪检监察的职责;
(三)加强对重要部位、重要环节人员廉洁从业的监督与管理;
(四)贯彻落实《预防商业贿赂承诺书》,加强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坚持标本兼治,完善制度建设,对重要部位、重要环节人员廉洁从业情况进行真实记录;
(五)负责对公司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跟踪监督检查。
承诺人应遵循以下工作职责:
(一)严格履行在承诺书所承诺的内容;
(二)禁止任何形式的商业贿赂行为;
(三)自觉接受预防商业贿赂监管部门的管理;
(四)若违反承诺,服从监督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条 在开展治理商业贿赂和签订《预防商业贿赂承诺书》工作中,公司纪检监察部门与检察机关应加强信息沟通、互相配合。
第五条 开展签订《预防商业贿赂承诺书》活动主要做好以下工作:
(一)建立治理商业贿赂领导机构,开展治理商业贿赂工作;
(二)签订《预防商业贿赂承诺书》:公司重要环节、重要部位的人员和有经济往来活动的单位均要签订一份《预防商业贿赂承诺书》,规范双方的行为,达到廉洁自律的目的;
(三)设立预防商业贿赂工作举报箱,并公布举报电话:举报箱由公司属各单位在管理机关住地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
(四)在落实《预防商业贿赂承诺书》的过程中,由公司纪检监察部门到所属单位和机关部门进行明查暗访,及时了解预防商业贿赂的苗头,研究开展预防商业贿赂的对策和措施;
(五)开展调查研究,掌握不正当交易行为和商业贿赂的特点、规律,在教育、制度、监督等有效预防方面研究提出具体的对策和措施,及时研究解决苗头性和倾向性问题。
第六条 及时处理预防商业贿赂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各单位在开展预防商业贿赂工作中,对发现存在的违纪违规问题,要及时制止或处理并向有关部门通报情况,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条 公司和各单位应当加强对重要岗位人员的管理,并将其执行《承诺书》的情况作为考察、考核的重要内容和任免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 公司各级纪检监察部门依据职责权限,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不履行重要岗位人员《承诺书》的行为进行处理或者提出处理建议。
第九条 对公司重要岗位的人员违反本办法的,应当根据违反行为的情节轻重,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理。
第十条 对经济活动往来的单位人员拒不履行《承诺书》的,按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并进入交通行业建设市场的黑名单。构成商业贿赂(行贿)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宜按照国家和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公司纪委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司批准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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